年度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姓名 簽證意見 103 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安惠、張清福 無保留意見 104 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安惠、張清福 無保留意見 105 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安惠、張清福 無保留意見 106 年 Q2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安惠、張清福 保留式核閱報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6556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得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品公司或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1,900 仟股對外辦理公開銷售,其中 1,440 仟股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 106 年 10 月 17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360 仟股則
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依「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勝品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 100
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繳款情形認定。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股數:仟股
承銷商名稱 | 地址 | 過額配售 股數 | 競價拍賣 股數 | 公開申購 股數 | 總承銷 股數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 000 x 0 x | 100 | 1,440 | 260 | 1,800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 x | 0 | 0 | 50 | 50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 000 x 00 x | 0 | 0 | 50 | 50 |
合 計 | 100 | 1,440 | 360 | 1,900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 29.7 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份佔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商已與勝品公司簽定「過
額配售協議書」,由勝品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 100 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本次已與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外,並由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惟因該公司強制集保股數合計 12,630,667 股,佔申請上櫃時發行股份總額 21,000 仟股之 60.15%或佔掛牌股數 23,000 仟股之 54.92%。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第六條(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辦理。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 1 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 190 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
190 張(仟股),投標數量以 1 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壹銷售單位為 1 仟股,每人限購 1 單位(若超過壹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為 100 仟股,該過額配售部分,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 106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3 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6 年 10
月 23 日;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6 年 10 月 24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 2 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
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
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 106 年 10 月 24 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06 年 10 月 26),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 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 106 年 10 月 25 上午九時起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
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交易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6 年 10 月 19 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 4.5%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6 年 10 月 19 日)前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 得標股數×4.5%。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6 年 10 月 20 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 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6 年 10 月 18 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
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6 年 10 月 24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06 年 10 月 17 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自行上網至台灣證券交易所網
(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四)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時,係採公開申購方式,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6 年 10 月 26 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 412-1111 或 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 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11 或 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 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 50 元整。
(二)競價拍賣: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商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公告十三、(一)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勝品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枱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二)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須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勝品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或發行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勝品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辦理股票過戶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 號 B1 樓)及各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
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姓名 | 簽證意見 |
103 年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4 年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5 年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6 年 Q2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保留式核閱報告 |
「中籤通知書」或「配售通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
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
(七)證券交易市場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 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及其後續之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已發行股份總數
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品公司」或「該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10,000 千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
已發行股數為 21,000 千股。
(二)承銷股數來源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方式辦理上櫃前之公開承銷作業,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含)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並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計 630 千股,惟其扣除之股數不得逾提出承銷股數之 30%。依前述規定,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
櫃案經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000 千股,並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 10%,計 200 千股予員工認購,其餘
1,800 千股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全數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
故該公司預計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30,000 千元。
(三)過額配售
該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5 年 8 月 1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
「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270 千股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
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四)股權分散情形
該公司截至 106 年 7 月 21 日止,該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為 620 人,其所持有股份合計 7,710,765 股,占已發行股份總額 36.72%,已達百分之二十,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有關股權分散之標準。
二、具體說明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及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有多種評估方法,各有其優缺點,評估之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有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市場法如本益比法(Price/Earnings ratio,P/E ratio)及股價淨值比法(Price/Book value ratio,P/B ratio),係透過已公開的市場資訊與產業性 質相近的同業及被評價公司之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量企業價值的基礎,再根據被評價公司本身與採樣公司間之差異進行折溢價的調 整;成本法如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則係以帳面價值作為公司價值評估之基礎;收益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主要係以 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總和來評估企業價值。
勝品公司為影像監控產品之專業製造廠商,營運模式以 ODM/OEM 為主,主要客戶皆為國際知名大廠,其產品依訊號處理方式可
分為類比式及網路式監視攝影機。考量該公司近年來營運狀況及安防產業市場發展仍具成長性,故本次承銷價格之訂定係以市場法之本益比法並參酌該公司最近一個月於興櫃市場平均股價為基礎,並考量初次上櫃股票流動性風險貼水,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做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且於辦理股票上櫃前公開承銷時,將循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以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最低承銷價格(底標)之上限,故將綜合參酌市場法之本益比法及該公司最近一
個月於興櫃市場之平均股價,暨符合券商公會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底標)之規範,與該公司共同議定最低承銷價格(底標),並以不高於最低承銷價格之 1.1 倍為上限。
2.承銷價格訂定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經檢視國內上市櫃公司同屬影像監控設備之公司,並比較公司之經營型態、業務內容、資本額及營收規模等因素後,選擇上市公司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睿」)、上櫃公司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富」)及上櫃公司xx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xx」)為同業比較公司。xx以自有品牌經營安全監控網路影音伺服器、網路攝影機之製造及銷售;彩富經營型態以為 OEM 代工生產為主, 主要產品為網路影像智能監控攝影機、網路影像監控錄影設備及自動光學檢測系統; xx經營型態以為 OEM/ODM 代工生產為主,主要商品有類比攝影機、網路攝影機及數位影像錄放影機等。
(1)市場法
①本益比法
單位:新臺幣元;倍
項目 公司名稱 | 期間 | 平均收盤價 | 最近四季(註1) 每股盈餘合計 | x益比 |
晶睿(3454) | 106 年 7 月 | 84.26 | 5.50 | 15.32 |
106 年 8 月 | 93.40 | 16.98 | ||
106 年 9 月 | 96.31 | 17.51 | ||
彩富(5489) | 106 年 7 月 | 35.12 | 1.96 | 17.92 |
106 年 8 月 | 34.94 | 17.83 | ||
106 年 9 月 | 34.76 | 17.73 | ||
xx(3297) | 106 年 7 月 | 15.37 | (1.57) | 註 2 |
106 年 8 月 | 14.68 | 註 2 | ||
106 年 9 月 | 14.62 | 註 2 | ||
上市光電類 | 106 年 7 月 | - | - | 23.79 |
106 年 8 月 | - | - | 16.96 | |
106 年 9 月 | - | - | 16.15 | |
上櫃光電類 | 106 年 7 月 | - | - | 308.74 |
106 年 8 月 | - | - | N/A | |
106 年 9 月 | - | - | N/A |
資料來源:各公司105及106年各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註1:最近四季係105年第三季~106年第二季之每股盈餘
註2:因xx最近四季發生虧損致使其本益比為負值,故不擬採用。
本益比法係依被評價公司之盈餘水準,與市場上之同業公司盈餘進行比較,再參考同業公司的市場價格、流動性及公司規模等進行折溢價調整。因為係以同業公司已公開的市場資訊為基礎,故容易計算且貼近市場價值,其缺點為當每股盈餘為負值時,其本益比為不具參考性。依採樣同業及平均上市櫃光電類之本益比介於 15.32 倍至 308.74 倍,惟因上櫃光電類股本益比偏高,故
不擬採用。故於排除極端值後,調整後之本益比區間為 15.32 倍至 23.79 倍,該公司最近四季之每股盈餘為 2.22 元,以該公司預計
掛牌股本計算每股盈餘為 2.02 元,惟該公司最近四季之盈餘包含一次性影響因素項目,如與 AA 公司仲裁所負擔雙方律師費、延遲支付利息等一次性費用 44,768 千元、處分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利益 20,471 千元、補認列 105 年上半年度之權利金
11,453 千元及收回逾期帳款認列呆帳回升利益 21,453 千元,若將上述一次性影響因素納入計算將無法彰顯該公司實際價值,故排
除上述一次性影響因素計算後,該公司最近四季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稅後淨利為 60,836 千元,以該公司預計掛牌股本計算每股盈餘
為 2.64 元,故以此計算該公司之市場價格區間介於 40.44 元至 62.81 元。
②股價淨值比法
單位:新臺幣元;倍
項目 公司名稱 | 期間 | 平均收盤價 | 106年6月底每股淨值 | 股價淨值比 |
晶睿(3454) | 106 年 7 月 | 84.26 | 31.75 | 2.65 |
106 年 8 月 | 93.40 | 2.94 | ||
106 年 9 月 | 96.31 | 3.03 | ||
彩富(5489) | 106 年 7 月 | 35.12 | 18.09 | 1.94 |
106 年 8 月 | 34.94 | 1.93 | ||
106 年 9 月 | 34.76 | 1.92 | ||
xx(3297) | 106 年 7 月 | 15.37 | 21.39 | 0.72 |
106 年 8 月 | 14.68 | 0.69 | ||
106 年 9 月 | 14.62 | 0.68 | ||
上市光電類 | 106 年 7 月 | - | - | 1.62 |
106 年 8 月 | - | - | 1.74 | |
106 年 9 月 | - | - | 1.66 | |
上櫃光電類 | 106 年 7 月 | - | - | 1.40 |
106 年 8 月 | - | - | 1.55 | |
106 年 9 月 | - | - | 1.58 |
資料來源:各公司106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價淨值比法係依據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帳面淨值,再參考同業公司的市場價格及公司規模等因素進行折溢價調整。該公司所選取採樣同業及平均上市櫃光電類之股價淨值比區間為 0.68 倍至 3.03 倍,依該公司 106 年 6 月底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其權益總額(不含非控制權益)為 725,659 千元,每股淨值為 34.56 元,計算該公司之市場價格區間介於 23.50 元至 104.72 元,惟股
價淨值比法較適用於評價產業成熟型及穩定型之公司,故不擬採用。
(2)成本法
成本法係以帳面價值作為公司價值評估之基礎,亦即以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減去總負債金額,惟因衡量企業價值應考量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且在評估總資產及總負債時應考慮其真正市價,故帳面價值法較不適用於估算成長型公司之價值;其評價模式為:
公司價值=(總資產-總負債)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依該公司 106 年 6 月底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其權益總額(不含非控制權益)為 725,659 千元,每股淨值為 34.56 元;綜上所述,本推薦證券商本次不擬採用此種方式作為承銷價格訂定之參考依據。
(3)收益法-現金流量折現法
現金流量折現法係將公司預估未來產生的現金流量的折現合計數作為股東權益之總額,加上現金、長短期投資金額並扣除融資 負債等現值作為公司價值,再除以流通在外普通股數計算每股價值。由於未來現金流量難以精確掌握,評價方法所使用的相關參數,如營收成長率、邊際利潤率及資本支出等假設較為樂觀,在產業快速變化的趨勢中,使對未來的預估更具不確定性而流於主觀,因 此國內實務上較少採用,故不擬採用此種方式作為承銷價格訂定之參考依據。
綜上評估,併考量該公司近年營運情形及產業類型等因素,本次選擇以市價法(本益比法)作為該公司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
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且目前市場上投資人對於獲利型公司之訂價多以市價法為主要評價基礎,其最大優點在於簡單易懂,市場投資人認同度較高,廣為獲利及營收成長型公司評價所採用,故本承銷商本次所採用之評估方法,與國際慣用之方法應尚無重大差異。
(二)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1.財務狀況與獲利情形 (1)財務概況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 | 103 年度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 上半年度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勝品 | 63.83 | 58.58 | 59.82 | 59.14 |
xx | 23.56 | 26.13 | 26.86 | 40.95 | ||
彩富 | 21.89 | 20.26 | 24.85 | 40.53 | ||
xx | 16.67 | 14.91 | 14.91 | 13.68 | ||
同業 | 59.60 | 55.70 | 註 1 | 註 1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勝品 | 142.26 | 129.49 | 127.35 | 121.11 | |
xx | 547.55 | 587.08 | 615.77 | 581.22 | ||
彩富 | 345.58 | 327.93 | 305.92 | 290.57 | ||
xx | 197.92 | 193.18 | 195.63 | 190.57 | ||
同業 | 274.73 | 296.74 | 註 1 | 註 1 |
資料來源:1.各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暨凱基證券整理。
2.同業資料係摘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中之「C27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資料進行比較分析。
註 1:截至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該期間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尚未出具。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63.83%、58.58%、59.82%及 59.14%。103 年負債比率係當年購入桃園廠房,其資金以長期借款支應,故 103 年度新增長期借款約新臺幣 5.3 億,致使 103 年負債占資產比率升高,104 年度因長期借款已陸續還款致負債比率下降,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之負債占資產比率亦趨於穩定,變動差異不大。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142.26%、129.49%、127.35%及 121.11%。 103 年長期資金占不動產比率較高,主係資本支出來自購置桃園土地、廠房及相關機器設備,104 年比率減少主要係因 104 年度桃園
廠區建物工程驗收完成,固定資產淨額較 103 年度增加,然在長期資金方面,因全球經濟成長力道放緩,加上中國同業之低價競爭
策略,衝擊全球安控市場,該公司獲利亦受到影響,故 104 年度較 103 年度獲利下滑,導致股東權益淨額減少,而後 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長期負債因陸續還款致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亦隨之減少。
經與採樣公司及同業相較,該公司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較低,主要係因為該公司台灣生產總部於 103 年度完成整建正式啟用,投資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本支出較高,且目前實收資本額相較於同業小所致,惟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截至 106 年上半年度止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均大於 100%,尚屬穩健。
(2)獲利情形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 | 103 年度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 上半年度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勝品 | 8.98 | 5.30 | 3.49 | 0.53 |
xx | 10.96 | 12.95 | 13.65 | 7.27 | ||
彩富 | 20.66 | 14.63 | 8.01 | 4.63 | ||
xx | 7.66 | 3.05 | (0.87) | (7.05) | ||
同業 | 4.80 | 4.70 | 註 1 | 註 1 | ||
權益報酬率(%) | 勝品 | 20.93 | 12.21 | 7.31 | 0.12 | |
xx | 14.66 | 17.11 | 18.45 | 10.88 | ||
彩富 | 26.31 | 18.47 | 10.23 | 6.74 | ||
xx | 9.38 | 3.60 | (1.04) | (8.04) | ||
同業 | 11.20 | 10.20 | 註 1 | 註 1 |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 | 103 年度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 上半年度 |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 勝品 | 82.53 | 60.43 | 36.92 | 13.53 | |
xx | 50.01 | 59.64 | 72.21 | 54.92 | ||
彩富 | 47.14 | 42.29 | 24.24 | 28.12 | ||
xx | 22.11 | 7.26 | (2.81) | (20.91) | ||
同業 | - | - | - | -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 勝品 | 92.01 | 63.46 | 35.96 | 2.90 | |
xx | 55.81 | 65.59 | 72.66 | 45.04 | ||
彩富 | 65.13 | 47.95 | 23.65 | 14.20 | ||
xx | 26.57 | 10.83 | (2.87) | (20.48) | ||
同業 | - | - | - | - | ||
純益率(%) | 勝品 | 8.05 | 6.29 | 4.41 | 0.07 | |
xx | 9.48 | 10.70 | 10.72 | 5.32 | ||
彩富 | 21.67 | 18.17 | 10.88 | 6.41 | ||
xx | 11.78 | 5.73 | (2.07) | (23.17) | ||
同業 | 2.70 | 2.60 | 註 1 | 註 1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註 2) | 勝品 | 7.43 | 4.60 | 2.96 | 0.17 | |
xx | 5.01 | 6.20 | 6.57 | 2.12 | ||
彩富 | 5.78 | 4.15 | 2.18 | 0.67 | ||
xx | 2.41 | 0.87 | (0.24) | (0.93) | ||
同業 | - | - | - | - |
資料來源:1.各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暨凱基證券整理。
2.同業資料係摘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版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中之「C27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資料進行比較分析。
註 1:截至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該期間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尚未出具。註 2:基本每股盈餘係依據各公司當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之資產報酬率分別為 8.98%、5.30%、3.49%及 0.53%,104 年度因營收衰退且 103 年購買桃園廠房,期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增加,導致 104 年平均資產總額較 103 年平均數增加,資產報酬率下降;105 年度因營收及獲利減少,加上台幣升值使匯兌損失增加,致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下滑,資產報酬率下降;106 年上半年度受台幣大幅升值使匯兌損失增加及因仲裁支付律師費及權利金,致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下滑,資產報酬率下降。與採樣公司及同業相較,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資產報酬率介於採樣公司之間,尚無重大異常。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之權益報酬率分別為 20.93%、12.21%、7.31%及 0.12%。分析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及 106年上半年度權益報酬率變動之原因,主要係受各期間之獲利表現及稅後純益變動所致。經與各採樣公司及同業水準相較,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皆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間,尚無重大異常。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82.53%、60.43%、36.92%及 13.53%,該比率變動情
形主要係隨各年度營業利益之變動所致。103 年度整體營收成長,且營業費用控管得宜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提高;104 年度及 105 年度因營收減少及部分產品毛利降低,致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隨之下滑;106 年上半年度因仲裁支付律師費及權利金,致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下滑。與採樣公司相較,由於該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較低,故 103~104 年度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均較同業為高,而 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則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92.01%、63.46%、35.96%及 2.90%。103 年度該公司營運績效良好,營業毛利、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均隨之增加;104 年度因市場競爭激烈,致使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較 103 年度減少;105 年度因客戶新舊產品交替期營收減少,及台幣升值產生匯兌損失,導致稅前純益較低;106 年上半年度受台幣大幅升值使匯兌損失增加及因仲裁支付律師費及權利金,致稅前純益較去年同期下滑。與採樣同業公司相較,由於該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較低,故 103 年度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均較同業為高,而 104~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則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該公司 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之純益率分別為 8.05%、6.29%、4.41%及 0.07%;每股盈餘分別為 7.43 元、4.60 元、
2.96 元及 0.17 元。103 年該公司純益率及每股盈餘較高,主要係業績成長所致,104~105 年度純益率及每股盈餘呈現下滑之趨勢,主要係受營收衰退之影響;106 年上半年度受台幣大幅升值使匯兌損失增加及因仲裁支付律師費及權利金,致純益率及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下滑。與採樣公司相較,該公司之純益率 103 年度低於採樣公司,而 104~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介於採樣公司與同業間。而每股盈餘方面,103~105 年度及 106 年上半年度則介於採樣公司與同業間。
2.本益比
依據上述市場法中本益比法之評估說明,該公司之採樣同業、上市櫃光電業最近三個月之平均本益比介於 15.32 倍至 308.74 倍之間,
惟因上櫃光電類股本益比偏高,故不擬採用。故於排除極端值調整後之本益比區間為 15.32 倍至 23.79 倍,以該公司最近四季之稅後淨
利並排除一次性影響因素及稀釋效果後,以擬掛牌股本 23,000 千股計算,則每股稅後盈餘為 2.64 元,其價格區間為 40.44 元~62.81 元,
而該公司最近一個月興櫃平均價格為 49.89 元,為符合券商公會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底標)之規範,故與該公司共同議訂最低承銷價
格(競價拍賣底標)為 27 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而公開申購承銷價格則以競價拍賣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價格為之,惟與該公司共同議訂以最低承銷價格之 1.1 倍(29.70 元)為上限,雖未落於調整後之採樣同業本益比之價格區間內,主要係考量該公司近幾年營運趨勢,並參酌最近一個月於興櫃市場平均股價及成交量、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市場狀況等因素做折價調整,故尚屬合理。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委託鑑定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故本項評估並不適用。
(四)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彙總該公司最近一個月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買賣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如下:
月份 | 平均股價(元) | 成交量(千股) |
106 年 9 月 17 日~10 月 16 日 | 49.89 | 462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五)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該公司於 105 年 4 月與 AA 公司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惟雙方於簽約後對於合約之範圍認定及計算基礎有不同見解,雙方經協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共識,AA 公司遂於 105 年 9 月向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提出仲裁請求,106 年 5 月 23 日美國仲裁協會針對此仲裁案作出判決結果,該公司既有產品若具備此專利授權合約中所定義之功能者,無論是否有使用 AA 公司之專利技術,皆應依合約規定支付權利金,故依據該公司之實際銷售情形,105 前三季應支付 AA 公司權利金及延遲支付利息分別為 585 千美元及 55 千美元,以及一次性之仲裁費、律師費用共計 766 千美元,而後續每季應依此判決認定範圍,依照合約規定支付權利金,是以該公司 105 年第四季
及 106 年第一季應支付 AA 公司之權利金分別為 258 千美元及 270 千美元,惟該公司 105 年度至 106 年第一季止,帳上已估列之相關權利
x及延遲支付利息為 739 千美元(105 年度之權利金係於下半年度入帳),故於 106 年第二季增提權利金及延遲支付利息計 429 千美元,以及增提承擔 AA 公司之仲裁費、律師費用計 766 千美元(一次性費用),綜上,該公司因依仲裁判決結果於 106 年第二季之財務報告增提之相關費用共計 1,195 千美元(約新台幣 35,853 千元)。
依據判決結果,該公司既有產品若具備此專利授權合約中所定義之功能者,無論是否有使用 AA 公司之專利技術,皆應依合約規定支付權利金,故依目前該公司之產品銷售組合及權利金費率,對未來的獲利影響約為營業收入之 2%~3%;該公司針對仲裁結果,對既有產品線將與客戶積極洽談權利金轉嫁可能,而對於未來新產品開發及銷售,其權利金費用將會放入成本估算中,以反映生產成本,故短期
而言雖會衝擊該公司毛利表現,但應不致於造成公司重大營運風險。而上述仲裁結果並不影響該公司目前既有業務,反之,該公司因取得 AA 公司智能影像分析之專利授權,可增加產品競爭力,有助於開發新客戶,並避免未來業務發展涉入專利侵權風險;此外,藉由使用 AA 公司智能影像分析之專利授權,將有助於該公司節省研發投入的時間成本及人力成本,並提升該公司自有產品之開發能力,以及加快業務的進展。
該公司 106 年第一季因主要客戶訂單增加,故營業淨利較 105 年第一季成長 76.18%,惟受到台幣兌美元持續升值影響,致業外產生外幣兌換損失 28,092 千元,故稅後淨利較 105 年第一季衰退 32.94%;106 年第二季因受到上述與 AA 公司仲裁結果,致增加提列 105 年第一季至 106 年第一季之相關權利金及延遲支付利息、仲裁費及律師費用共計 1,195 千美元(約新台幣 35,853 千元),致產生稅後虧損,惟依目前該公司之產品銷售組合及權利金費率,短時間內對既有產品線之毛利影響約為 2%~3%,而對於未來新產品開發及銷售,其權利金費用將會放入成本估算中,以反映生產成本,故應不致於造成公司重大營運風險,另該公司 106 年第二季之營業收入較 106 年第一季及去年第二季分別減少 47.23%及 23.19%,主係因適逢營運淡季,且第一大客戶調節庫存所致,惟 106 年上半年度之營業收入仍較去年同期成長 0.13%,隨著第一大客戶調節庫存告一段落,與第二大客戶之新產品將陸續於下半年度開發完成,以及第四季營運旺季即將到來,下半年出貨動能應可較第二季改善,且該公司 106 年下半年度在減少認列相關權利金成本及一次性費用(如仲裁、律師費)下,獲利應可改善。
綜上,本推薦證券商以市場法之本益比法估算該公司市場價格,排除極端值後,該公司之採樣同業、上市櫃光電業最近三個月之平均本益比區間介於 15.32 倍至 23.79 倍,以該公司最近四季之稅後淨利並排除一次性影響因素及稀釋效果後,以擬掛牌股本 23,000 千股計
算每股稅後盈餘為 2.64 元,以此計算該公司之市場價格區間介於 40.44 元至 62.81 元,惟考量該公司近幾年營運趨勢,並參酌該公司最近
一個月於興櫃市場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該公司所處產業、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市場狀況等因素,於本益比市場價格區間做折價調整,做 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且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以 106 年 10 月 3 日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為 48.66 元,並以該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
成 34.06 元作為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之上限,故與該公司共同議定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為 27 元(底標),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
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格則以競價拍賣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價格新臺幣 37.66 元為之,
惟該均價高於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議定最低承銷價格之 1.1 倍,故每股承銷價格定為新臺幣 29.70 元溢價發行,應屬合理。
有關本次股票公開銷售採競價拍賣部分於 106 年 10 月 17 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開標,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
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29.70 元溢價發行。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本公司普通股共 2,000,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總金額新台幣 20,000,000 元整,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海禾通商法律事務所 xxx律師xxx律師
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品公司」或「該公司」)本次為辦理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2,000,000 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 10 元,合計發行總金額新台幣 20,000,000 元整,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該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該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許道義
部門主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