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
债券代码:000000.XX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
债券代码:000000.XX 债券简称:20 奥园 01
2019
20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或“发行人”)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二)(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债券代码 “000000.XX”)、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奥园 01”、债券代码“000000.XX”)(“19 奥园 02”、“20 奥园 01”以下合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奥园集团于 2022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中金公司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奥园集团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奥园集团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收到xxxxxxxxxxxx(0000)粤
01 民初 2540 号的传票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的起
诉资料。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原告:金发科技
被告一: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资本”)被告二(担保人):奥园集团
第三人: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保理”)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金发科技与被告奥园资本、奥园集团及第三人金奥保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情况如下:
1、案件背景
奥园资本系奥园集团全资子公司。2018 年 2 月 9 日,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合作意向书》”),约定金发科技、奥园资本分别出资 50%共同发起设立金奥保理,注册资本 6 亿元。金奥保理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注册设立,登记企业类型为其他有
限责任公司。金发科技于 2018 年 3 月实缴出资 3 亿元。
2018 年 5 月 25 日,因金奥保理业务发展需要,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增加投资协议》”),约定金发科技、奥园资本分别向金奥保理增加投资 4.5 亿元,金发科技于 2018 年 5
月增加实缴出资 4.5 亿元,累计实缴出资 7.5 亿元。
2018 年 5 月,奥园资本控股股东奥园集团向金发科技出具《担保确认函》,保证金发科技在金奥保理的运营资金和收益的资金安全,并承诺如奥园资本未按约购买金发科技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则由奥园集团负责全额偿还金发科技投资本金以及应分配的投资收益。
2021 年 11 月 4 日,金奥保理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同意金发科技转让其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给奥园资本。同日,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签订《广东金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参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及评估净值,将金发科技所持金奥保理公司 50%股权转让给奥园资本,奥园资本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2021 年 11 月 24 日前)向金发科技支付全额股权转让款 756,448,603.46元。
奥园资本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奥园集团也未履行《担保确认函》承诺的连带付款责任。
2、金发科技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奥园资本向原告金发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 756,448,603.46 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 756,448,603.4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1%的标准,从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计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奥园集团对被告奥园资本前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奥园资本、奥园集团承担。
3、金发科技的诉讼理由
金发科技与奥园资本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金发科技将持有的金奥保理股权,参照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及评估净值,作价转让给奥园资本,奥园资本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2021 年 11 月 24 日前)向金发科技支付全
额股权转让款756,448,603.46 元,但奥园资本未按期向金发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奥园集团也未履行《担保确认函》承诺的付款责任,均已构成违约,给金发科技造成经济损失。
二、判决、裁定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奥园集团已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将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本案实体处理结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目前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三、对奥园集团的影响
奥园集团正在与金发科技协商解决方案,诉讼尚未开庭,暂无法评估上述事项对奥园集团财务及运营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中金公司作为“19 奥园 02”、“20 奥园 0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
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核实,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金公司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醒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遵守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