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本章為領隊專有應考範圍,報考導遊者可略去不讀!
第四章
民法相關規定與國外定型化契約
一、民法債編─旅遊(101.12.26) 〃〃〃〃〃〃〃〃〃〃
(一)定義與基本規定
1.定義:
(1)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2)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2.契約書面、短期時效:
(1)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交付旅客:
①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②旅客名單。
③旅遊地區及旅程。
④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⑤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⑥其他有關事項。
⑦填發之年月日。
(2)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旅遊營業人
1.變更旅遊內容:
(1)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2)旅遊營業人依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3)旅遊營業人依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此時,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2.旅遊服務品質與瑕疵擔保責任:
(1)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2)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此時,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3)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 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時,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時,
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4)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3.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1)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旅遊營業人對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三)旅客、第三人
1.旅客:
(1)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2)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客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3)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述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2.第三人:
(1)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第三人依前述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1. |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因旅客未盡協力義務,經旅行社定期催告,逾期仍不盡協力義務,經旅行社終止契約後,旅行社尚得對旅客作何請求? (A)請求旅客尊親屬加以訓誡 (B)請求賠償旅行社承辦人員之精神慰撫金 (C)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D)請求交通 部觀光局公告旅客姓名【100 外領二】 | C |
2. | 無護照之旅客報名參加日本旅遊團,遲遲未交付照片,依規定旅行社得如何處理? (A)逕行終止契約 (B)逕行請求損害賠償 (C)逕行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D)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提供照片【101 外領 二】 | D |
3. | 小沈報名參加乙旅行社之日本旅遊團,旅遊開始前,因故無法成行而欲由xx替代時,依民法相關規定乙旅行社應如何處理? (A)乙旅行社不得拒絕,並須退還因變更而減少之費用 (B)乙旅行社得同意並應自行吸收因變更而增加之費用 (C)乙旅行社如同意變更,得向小王請求給付所增加之費用 (D)乙旅行社如同意變更,應向小沈請求給付 所增加之費用【101 華領二】 | C |
4. | 下列何者為民法上之旅遊營業人? (A)代旅客購買機票並收取費用 (B)代旅客訂飯店並收取費用 (C)代旅客購買機票、訂飯店、提供導遊服務並收取費用 (D)安排旅程、提供導遊服務並收取費用【101 外領 二】 | D |
5. | 下列xxx屬旅客請求旅遊營業人交付書面之內容? (A)旅遊營業 人之名稱及地址 (B)旅客名單 (C)旅遊營業人之年度營業額收支表 (D)旅遊地區及旅程【99 華領二】 | C |
6. | 民法旅遊專節中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多久期間內不行使便消滅? (A)2 年 (B)1 年 6 個月 (C)1 年 (D)6 個月【99 外領 二】 | C |
7. |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時,旅客最遲得於旅遊終了時多久內,請求賠償? (A)2 年 (B)1 年 (C)半年 (D)1 個月【99 華領二】 | B |
8. | 旅客參加旅行團,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應賠償旅客時,此項請求權, 自旅遊終了時起,多久不行使時即因而消滅?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100 外領二】 | B |
9. |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若旅遊營業人依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然所增加之費用,則如何處理? (A)不得向旅客收取 (B)得向旅客收取 30%增加費用 (C)得向旅客收取 50%增加費用 (D)得向旅客收取全部 增加費用【99 華領二】 | A |
10. | x先生參加乙旅行社舉辦國外旅遊團,行程第二天,當地爆發嚴重疫情,旅行社因此決定調整行程避開疫區,張先生無法接受。此時,x先生依法得如何行使權利? (A)x先生得終止契約,且得請求退還因此所得節省之費用 (B)張先生得終止契約,旅行社亦不須退還因此所得節省之費用 (C)張先生不得終止契約,且須支付因變更行程所增加之費用 (D)張先生不得終止契約,但亦不須支付因變更行程所增加 之費用【101 華領二】 | A |
11. | 依民法之規定,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旅遊服務,應符合下列何者? (A)只要具備通常之價值 (B)只要具備約定之品質 (C)要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D)要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100 外領二】 | C |
12. | 依民法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具備那項條件? (A)主要具備通常之價值即可 (B)主要具備約定之品質即可 (C)同時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D)主要大多數旅客不抱怨即可【100 華領 二】 | C |
13. | 依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下列何者錯誤? (A)旅客得請求旅行社改善之 (B)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C)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時,旅客得終止契約 (D)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後,旅行社將旅客送回出發地所生之費用, 應由旅客負擔【101 外領二】 | D |
14. | 旅行社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時,旅客依法得如何處理? (A)於返國後 1 個月內,請求旅行社協助處理 (B)於返國後 1 年內,請求旅行社協助處理 (C)於受領所購物品後 1 個月內,請求旅行社協助處理 (D)於受領所購物品後 1 年內, 請求旅行社協助處理【101 華領二】 | C |
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93.11.5)〃〃〃〃〃〃〃〃
(一)定義與效力
1.定義:
(1)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2)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2.效力:
(1)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旅客攜回審閱。
(2)旅客、旅行社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3)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4)簽約日期: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5)簽約地點:如未記載以旅客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3.誠信原則、其他協議事項:
(1)旅客、旅行社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2)旅行社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旅客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旅客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旅行社參與簽訂為抗辯。
(3)旅客、旅行社雙方同意遵守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旅客者,不在此限。
(二)預定旅遊地及出發
1.預定旅遊地:
(1)本旅遊團名稱為xx旅遊團:
①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
②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2)前述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2.出發:
(1)旅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於 準時集合出發。
(2)旅客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旅客解除契約,旅行社得依第 27 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旅遊費用
1.項目:
(1)旅客依第 5 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旅客、旅行社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①代辦出國手續費:旅行社代理旅客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②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③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旅行社安排之餐飲費用。
④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旅客需要單人房,經旅行社同意安排者,旅客應補繳所需差額。
⑤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⑥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⑦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⑧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⓪服務費:領隊及其他旅行社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2)第 5 條之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①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②旅客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 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
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③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④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
⑤保險費:旅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⑥其他不屬於第 9 條所列之開支。
(3)「旅客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旅客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旅行社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2.繳付、效力:
(1)旅客應依下列約定繳付旅遊費用:
①簽訂本契約時,旅客應繳付新台幣 元。
②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 36 條,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2)旅客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旅行社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四)旅行社之權利與義務
1.交通費、保險:
(1)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旅客補足或由旅行社退還。
(2)旅行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旅行社如未依前述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旅行社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旅客。
2.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1)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 數,旅行社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損害者,旅行社應賠償旅客損害。
(2)旅行社依前述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①退還旅客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旅行社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②徵得旅客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旅客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3.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1)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旅行社即應負責為旅客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旅行社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旅客之護照、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