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商业性玉米区域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种植或负责管理玉米的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生长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导致保险玉米产量降低或玉米市场价格下降,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所在区域保险玉米的实际亩均收入低于其所在区域保险亩均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违反通行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种子、化肥、农药质量问题。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种植保险玉米或改种其他作物;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参照保险玉米近三年的亩均产量、平均销售价格与保障水平的乘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亩均产量(斤/亩)×平均销售价格(元/斤)×保障水平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亩均产量、平均销售价格、保障水平、保险面积均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出苗时起至销售结束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的玉米所有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规定变更相应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分户清单(集体投保需提供);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区域收入降低程度×保险面积(亩)
区域收入降低程度=(保险亩均收入-实际亩均收入)/保险亩均收入
实际亩均收入=约定区域实际亩均产量(斤/亩)×实际销售价格(元/斤)
除另有约定外,约定区域实际亩均产量由被保险人代表、保险人共同测产确定。除另有约定外,实际销售价格为理赔采价期间内被保险人代表、保险人在价格监测点共同采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理赔采价期间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保险玉米集中销售期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注: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了解并承认本保险产品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存在如下差异:
(一)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县市或乡镇)的收入降低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赔偿条件,即使被保险人个人的玉米收入遭受了损失,被保险人也无法获得赔偿。所在区域范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被保险人玉米实际收入计算中玉米实际亩均产量是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测产方式测产确定的,和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可能存在一定出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了解并认同这种差异,不得以国家统计数据为依据对保险人进行索赔。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干旱、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三)病虫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病虫害。
(四)故意行为:指行为人为达到某个目的,追求并希望该目的结果的发生,主动故意去实施的行为;或明知某个行为会造成某个结果的发生,依然去实施,并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