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西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项目名称) 勘察项目
(招标编号: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录
3.5 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4
3.5 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4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勘察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1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
2.2 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
2.3 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
2.4 勘察工期: ;
2.5 招标范围: 。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勘察资质要求: ;
3.2 投标人应具备的业绩要求: ;
3.3 投标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 ;
3.4 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3.5 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
3.6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7 符合藏建市管函〔2018〕275 号文要求。
3.8 根据藏建市管【2020】89 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承揽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至少 人。
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西藏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xxxx.xxxxxx.xxx.xx)关注项目。关注项目时需添加相关执业及从业人员并进行打印,打印后,将相关执业及从业人员编入投标文件中。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登录到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 网址: xxxx.xxxxxx.xxx.xx)购买招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xxxx.xxxxxx.xxx.xx)。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西藏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1 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将投标文件上传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西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xxxx.xxxxxx.xxx.xx),并在招投标现场开标时使用企
业 CA 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否则该投标无效。当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时,在西藏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即不见面开标大厅,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访问),使用企业 CA 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否则该投标无效。
备注: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页面打印出来签字,并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至
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8.2 投标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不到达开
标现场参加开标的按废标处理(不见面开标除外)。
8.3 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西藏自治
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相关规定,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按此通知计取税金。
8.4 符合藏建市管函〔2018〕275 号文要求。
8.5 根据藏建市管【2020】89 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承揽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
股和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
8.6 本项目执行《关于转变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的通知》(藏建招〔2018〕195 号)文件,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联 系 人: 联 系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网 址: 网 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勘察项目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本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投标。
2.1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
2.2 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
2.3 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
2.4 勘察工期: ;
2.5 招标范围: 。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勘察资质要求: ;
3.2 投标人应具备的业绩要求: ;
3.3 投标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 ;
3.4 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3.5 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
3.6 被邀请单位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7 符合藏建市管函〔2018〕275 号文要求。
3.8 根据藏建市管【2020】89 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承揽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至少 人。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登录到西藏自治区建设网(xxx.xxxxxx.xxx.xx)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50.00元(人民币),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用的,其投标文件拒收。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分,地点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书面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联 系 人: 联 系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网 址: 网 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勘察项目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勘察招标项目投标。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天上
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和技术资料押金(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书面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招 | 标 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
地 | 址: | 地 址: | |
邮 | 编: | 邮 编: | |
联 | 系 人: | 联 系 人: | |
电 | 话: | 电 话: | |
传 | 真: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
网 址: | 网 址: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勘察招标项目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勘察招标项目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 |
1.1.7 | 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勘察工期 | |
1.4.2 | 投标人应满足的资格及履约能力要求 | 资格要求: 根据藏建市管【2020】89 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在我区行政区内承揽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按照以下原则做好岗位开发:(一)承揽政府投资或 政府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工程 |
企业应当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就业满 1 年的至 少 1 人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 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每递增 5000 万元,吸纳西藏 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增加 1 人,就业人数达到 20人以上,不再作投资递增要求;(三)工程服务企业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服 务费每递增 100 万元,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 人数增加 1 人,就业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不再作服务费递增要求;(四)鼓励农牧民施工企业积极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培养其为企业骨干人员。 资质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业绩要求(如需要)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信用要求(如需要)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他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履约能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1)…… (2)…… (3)…… |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
间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遗通知及澄清函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 形式:按投标须知附件四的格式,上传至西藏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登录,网址:xxxx.xxxxxx.xxx.xx)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等文件 |
3.2.1 | 投标报价 | 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报价依据及标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递交方式: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投标人只能选择(而且必须选择)提交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的方式进行投标保证,投标人应在线申请金融机构电子保函/保单,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生成的电子保函/保单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二、线下采取账户转账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在开标时不予认可。 三、投标人应安排充裕的时间开具金融机构电子保函/保单。 □不要求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 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文件要求执行。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无。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勘察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整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西藏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xxxx.xxxxxx.xxx.xx)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 标大厅(即不见面开标大厅,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访问)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_/ 开标顺序: /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必填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必填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必填 人,其中,技术专家 必填 人,经济专家 必填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 公示媒介: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
限 | xxxx.xxxxxx.xxx.xx)、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官网 公示期限: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综合得分排名前 名的投标人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未按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错过开 标解密时间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 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不见面开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现场递交光盘等形式的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人现场解密投标文件。 3.开标前或开标过程中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的,交易中心应启动应急措施,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止或延迟开标活动。 4.不见面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投标人和监督人等各方主体均应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不得发表与交易活动无关的言论。 5.澄清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 文件中不需要附澄清答疑文件的原始文件,只需按照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即可。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4.2 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及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如需要,业绩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用要求:如需要,信用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资格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在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还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提交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以供评标委员会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分。履约能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不会因未提交履约能力证明材料而被否决投标,但却无法在评标中获得相应的得分。
1.4.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第
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参加投标;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由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投标,或者接受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咨询;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质量问题;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拟由分包人实施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3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勘察纲要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标准和方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相关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相关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声明;
(5)勘察纲要;
(6)勘察费清单;
(7)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声明。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费清单。投标报价应遵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如法律法规对勘察收费有新的规定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明,投标人应按新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新的报价依据及标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位置、xx环境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勘察工作的一切成本、费用和利润总
和。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
察费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应被否决投标的;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要求提交履约能力证明材料,以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分。
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第 1.4.2 项的要求以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但备选投标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报价。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2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
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勘察招标项目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勘察项目 负责人 | 勘察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评标委员会: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
2、………
请投标单位自行查看并下载澄清答疑文件,按照澄清答疑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以平台格式为准)
第三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 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 |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具 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信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勘察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 |
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勘察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察纲要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 20 分技术部分: 20 分投标报价: 4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15 分(如有)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所占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 5 | …… |
投标人信用 | 5 | …… | ||
勘察项目负责人业绩及 能力 | 3 | …… | ||
其他主要人员的业绩及 能力 | 2 | …… | ||
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 5 | …… | ||
…… | …… | …… | ||
2.2.4 (2) | 勘察纲要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5 | …… |
技术评分标准 | 勘察组织设计和质量、 安全控制措施 | 3 | …… | |
勘察进度计划和勘察工 期控制措施 | 2 | …… | ||
勘察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的合理性 | 3 | …… | ||
勘察设备 | 2 | …… | ||
勘察工作重点与难点分 析及对策 | 3 | …… | ||
拟分包工作情况的合理 性 | 2 | …… | ||
…… | …… | ……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5分) | 每吸纳 1 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 分,最高 5 分。具体规定以 《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 节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准。 | |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10 分) |
评标方法正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同,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标准和方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书面澄清确认: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确认。澄清确认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确认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确认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确认,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勘察费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指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
1.1.1.7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的文件,包括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勘察依据、勘察条件、技术标准、勘察要求、勘察报告要求等。
1.1.1.8 勘察费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勘察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各项单价和工作量的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负责协调勘察工作并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员。
1.1.2.5 勘察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负责组织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勘察费和勘察工期
1.1.3.1 勘察费: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报酬金额。
1.1.3.2 勘察工期(工期):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
1.1.4 勘察场地和勘察人设备
1.1.4.1 勘察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即勘察工作实施的场所。
1.1.4.2 勘察人设备:指勘察人为完成勘察工作而提供的设备。
1.1.5 其他
1.1.5.1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5.2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4 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报告、勘察组织设计、勘察进度计划、建议书、图纸、手册等文件。
1.1.5.5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标准和规范
1.3.1 勘察工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提出的特别要求。
1.3.2 发包人对标准和规范的特别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作明显的标记或说明。勘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预见前述特别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3.3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
(7)勘察费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5.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5.2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后生效。
1.6 文件的照管
勘察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勘察文件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在勘察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勘察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因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勘察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报告等勘察文件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勘察人享有,但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范围内免费使用。发包人利用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所完成的新的勘察文件,其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人保证其所提供的勘察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勘察文件以及勘察人在进行勘察、使用勘察设备或采用勘察工艺时,因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勘察人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任何因勘察人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10.3 如果发包人收到任何因勘察人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主张、索赔或诉讼,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应以发包人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
技术秘密和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等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的错误
1.12.1 勘察人应认真阅读、仔细复核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之日前 7 天将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的错误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7 天内书面答复勘察人,对确实存在的错误作出修改。
1.12.2 发包人对勘察人提出的确实存在的错误拒不修改的,该错误导致的责任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1.13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违法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勘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勘察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及时办理开展勘察工作必须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2 提供勘察场地、勘察条件和资料
2.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并负责勘察场地的看守和治安保卫管理。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落实勘察场地的土地征用、场地平整、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等问题;负责将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实施勘察工作所必须的条件接至勘察场地;负责勘察人进入勘察现场的交通条件;负责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场所和设施。
2.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勘察场地图纸和(或)地下埋藏物位置分布图等开展勘察工作所必须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导致勘察人在勘察工作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3 发包人人员
2.3.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授权范围等。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勘察人联系,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勘察人。
2.3.2 发包人应对其进入勘察场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并保障勘察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勘察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4 审核、批准勘察组织设计和勘察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审核、批准勘察人提交的勘察组织设计和勘察进度计划。
2.5 验收勘察报告
2.5.1 发包人对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进行质量评定,认为勘察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应在收到勘察报告后 14 天内验收通过。勘察报告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勘察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勘或重勘,工期不予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勘察人承担。
2.5.2 若勘察人在发包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经过补勘或重勘仍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勘察报告,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补勘或重勘,勘察人应承担因另行委托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3 双方对勘察报告的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6 支付勘察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勘察人义务
3.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3.1.1 完成各项勘察工作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按照良好的行业惯例,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1.2 提交勘察报告并交底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深度等要求完成勘察报告,并对其质量和完备性负责。勘察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形式和数量提交勘察报告。勘察人应对勘察报告中的重要数据、信息向发包人解释、交底。
3.1.3 配合竣工验收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1.4 保证安全
勘察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因勘察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
3.1.5 负责勘察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勘察人应保护勘察场地及xx的环境与生态,确保勘察工作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并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6 避免勘察工作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人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7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勘察组织设计和勘察进度计划
3.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之日前 7 天,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组织设计和勘察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勘察人应修改完善。
3.2.2 经发包人批准的勘察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勘察进度的依据。
3.3 勘察人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
工之日前 7 天,向发包人提交勘察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勘察项目负责人、各主要岗位勘察人员的安排。勘察人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如果有)等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与勘察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3.2 勘察人的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项目勘察工作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3.3.3 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等。勘察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负责人。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或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勘察项目负责人可采取保证勘察场地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勘察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3.3.4 勘察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超过 2 天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代表临时代行其职责。其他勘察人的人员不能履行职责超过 2 天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应通知发包人,并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3.5 勘察人的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更换勘察项目负责人和(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确需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7 天前将拟更换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
3.3.6 勘察人应对其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书面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在 7 天内予以撤换或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勘察人应在收到第二次书面更换通知 3 天内予以撤换。
3.4 勘察人提供的设备和临时设施
3.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负责提供勘察工作所需的所有设备。需要由勘察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勘察人提供的设备和(或)临时设施,勘察人应对其提供的设备和(或)临时设施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3.4.2 勘察人使用的设备不能满足勘察进度和(或)质量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
人增加或更换设备,勘察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勘察
人承担。
3.5 不利客观原因
3.5.1 不利客观原因指有经验的勘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障碍物、污染物、恶劣气候条件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利客观原因的具体情形。
3.5.2 勘察人遇到不利客观原因时,应按照专用合同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处理:
(1)勘察人应采取克服不利客观原因的合理措施继续勘察工作,并及时通知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客观原因的内容以及勘察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但无论发包人是否发出指示,发包人应承担勘察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勘察人应视为已取得勘察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并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6 勘察责任险
如需由勘察人投保建设工程勘察责任险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保险人、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3.7 分包和不得转包
3.7.1 勘察人不得将全部勘察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勘察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7.2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勘察人不得将勘察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共同作为勘察人,向发包人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3.8.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但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4. 勘察工期
4.1 勘察工期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工期和开工时间。
4.2 开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开工所需的证件和批件。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明确的开工日期的,勘察人应如期开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预计时间的,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勘察人发出开工通知。
4.3 勘察进度报告
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勘察进度计划实施勘察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
5. 勘察费与支付
5.1 勘察费
5.1.1 勘察费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勘察费包括勘察人为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而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和利润。
5.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价格为固定价格。
5.1.3 勘察人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勘察费内。
5.2 勘察费支付
5.2.1 预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 20%作为预付款。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后,如勘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人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勘察人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费。
5.2.2 验收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验收通过勘察报告,并收到勘察人提交的验收款支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 80%作为验收款。
5.3 发包人扣款的权利
当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6. 违约
6.1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2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具体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工期延长应相应修订勘察进度计划。
6.3 勘察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勘察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交符合验收标准的勘察报告的,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勘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勘察工作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违约金=勘察费×0.08%×延迟交付天数。
6.4 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费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7. 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勘察人延迟提交勘察报告超过 3 个月;
(3)发包人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违法,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书后 14 天内,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
(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 索赔
8.1 勘察人索赔
8.1.1 根据合同约定,勘察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并及时补充证明材料。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勘察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8.1.2 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内容、查验勘察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发包人应在收到勘察人附证明材料的正式索赔通知书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勘察人。勘察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发包人未在 28 天内答复勘察人的正式索赔通知书的,视为认可索赔。
8.2 发包人索赔
8.2.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扣减付款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并及时补充证明材料。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出正式索赔通知书。正式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扣减的金额,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8.2.2 勘察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内容、查验发包人的证明材料。勘察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附证明材料的正式索赔通知书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可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或由勘察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勘察人未在 28 天内答复发包人的正式索赔通知书的,视为认可索赔。
9.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
1.1.5 其他
1.1.5.5 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 。
1.3 标准和规范
1.3.3 国外标准、规范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知识产权归属: 。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
1.12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的错误
1.12.1 勘察人通知发包人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中的错误的时间: 。
2.发包人义务
2.2 提供勘察场地、勘察条件和资料
2.2.1 提供勘察场地: 。
2.2.2 提供勘察条件: 。
2.2.3 提供勘察资料: 。
2.3 发包人人员
2.3.1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
3. 勘察人义务
3.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3.1.2 提交勘察报告
日期: 。形式: 。数量: 。
3.2 勘察组织设计和勘察进度计划
3.2.1 提交勘察组织设计和勘察进度计划的时间: 。
3.3 勘察人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
3.3.1 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报告的时间: 。
3.3.3 勘察项目负责人:
姓名: 。
联系方式: 。职责: 。
3.4 勘察人提供的设备和临时设施
3.4.1 勘察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3.5 不利客观原因
3.5.1 其他不利客观原因的情形: 。
3.6 勘察责任险
保险人: 。 投保险种: 。保险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
3.8 联合体
3.8.3 。
4. 勘察工期
4.1 勘察工期
勘察工期: 。开工时间: 。
4.3 勘察进度报告
提交勘察进度报告的要求: 。
5. 勘察费与支付
5.1 勘察费
5.1.2 合同价格形式: 。
5.2 勘察费支付
5.2.1 预付款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5.2.2 验收款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6. 违约
6.2 。
6.3 逾期违约金: 。
6.4 延迟付款违约金: 。
7. 解除合同
。
9.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 勘察招标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确认;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
(6)勘察费清单;
(7)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勘察费:人民币(大写) (¥ )。
4. 勘察项目负责人: 。
5. 勘察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勘察工作的实施、勘察报告的提交及修改。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
8. 勘察工期为 天,计划开工时间: 。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勘察人: (盖单位章)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
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xx环境、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自然地理条件、气候及气象条件、抗震设防要求等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勘察的总体要求、勘察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勘察人应承担的任务。
二、勘察依据
招标人应说明本项目勘察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三、勘察条件
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用地及建设规模、规划条件等。四、技术标准
五、勘察要求
六、勘察报告要求七、其他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勘察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 五、勘察纲要
六、勘察费清单
七、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勘察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下浮率 %的价格,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声明(如有);
(5)勘察纲要;
(6)勘察费清单;
(7)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
……
我方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日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勘察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2 | 勘察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 | …… | |||
偏差 | 详见偏差表 | |||
…… | …… | …… | …… |
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投标人保证:除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勘察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勘察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提示:以投标人在线申请的金融机构电子保函/保单格式为准)。
五、勘察纲要
1、投标人递交的勘察纲要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勘察组织设计、勘察进度计划、分包方案等做出安排。
2、投标人可以在本勘察纲要中列出技术标准和勘察要求的错误。
六、勘察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投标人应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新的报价依据及标准制作勘察费清单,并附每项勘察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的详细清单。
七、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勘察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和第 1.4.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勘察工期 | |
勘察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承担的工作描述 | |
备注 |
注:如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对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填写本表并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等。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勘察工期 | |
勘察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承担的工作描述 | |
备注 |
注:如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对投标人正在进行勘察和新承接的项目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填
写本表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等。
职务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社会保险证明,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相应证明材料等;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社会保险证明。
姓 名 | 学 历 | 身份证件类型及证号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用途 | 备注 |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及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
年至 年投标人败诉的涉诉金额在 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及仲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