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FZ(施)【2022】008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 号:CTFZ(施)【2022】008 号
工程名称:西安xx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配套南广场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西安xx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
发 包 人:西安xx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承 包 人: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安xx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配套南广场项
目施工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秦岭圭峰北麓鄠邑区xx街道乌冬村内,
环山路南麓。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内容:
1、主体工程包含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主体结构、二次结构、 幕墙、屋面、内墙及墙身防水、电气安装、电梯安装、给排水、消防工程、智能化、暖通空调、钢楼梯及栏杆、保温工程等。
2、室外工程包含土石方工程、挡土墙施工,人行桥、西侧车行 桥、东侧车行桥,车行道路、室外给排水、消防水池、检查井、室外消火栓安装、雨污管道,以及景观绿化、道路、照明等。
3、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 360 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下达之日起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壹亿捌仟捌佰叁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
柒元陆角伍分
(小写):188399277.65 元
(其中:措施项目费:21152297.53 元,安全及xx施工措施项目费:6993692.90 元,工程暂列金:12000000.00 元 )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x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
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
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
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xx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
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xx;
(0)xxxx;
(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xx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xx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xx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xx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xx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xx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xx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
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 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工程预付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高于应付款额 70%进度款。具体祥见专用条款.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
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6.1 款至 36.4 款办理。
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 15 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8.1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7.6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
(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40.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4.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4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
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解除
4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90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42.2 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 一方依据 48.2、48.3、48.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 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内约定。
预算书及其附件、变更通知、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性文件及其附件等、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阿拉伯数字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财政部 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ECA/GC3-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陕西省及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3.3.1 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要求,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xx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
3.3.2 工程招投标及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3.3 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本招标文件、设计院、制造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如有冲突,按上述排序解释。
3.3.4 如遇设计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时,原则上以设计单位解释为准,同时承包人尚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
3.3.5 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除施工图纸外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等均由承包人自备,费用承包人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定的时间:
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 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提供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方可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指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 提供施工图 3 套,承包人陆续增加套数,发包人负责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外借,不得向非施工人员、与工 程无关人员借阅施工图纸或复印施工图纸,否则,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由此而发生的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施工图的审核和各专业施工图纸的综合审核,并将施工图 纸发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月施工计划的审查, 审查结果报发包人;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将审查 意见报发包人备案;
(4)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督促进场施工;
(5)组织工地例会,起草会议纪要;
(6)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实施施工质量监 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和质量不合格工程拥有否决权,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督责任;
(7)实施施工进度监督,督促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并按期完工;
(8)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因自身原因 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等承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合同处理意见;
(9)监督施工现场的xx施工和施工安全管理;
(10)对合格工程的进度付款审核,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审核 报告;
(11)审查承包人申报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报发包人;
(12)主持工程质量的工序验收、中间验收和阶段性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检查整改结果;
(1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承包人竣工资料;
(14)协助发包人进行竣工工程的移交;
(15)协调、监督工程质量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16)向发包人建议更换不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
(17)为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管理 人员和施工人员;
(18)除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职权外,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 其他工程师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设计变更;②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 或签证;③工程款支付;④分包商的确定;⑤主要材料的确定;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⑦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⑧停工、复工通知;⑨批准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⑩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
5.4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项目负责人
职权:负责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备 材料供应单位、分包商等各方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xx施工、环境保护等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解决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xxx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 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将施工所需的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
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所用水、电由承包人 装表,承包人按表计量按实际费用向有关管理部门自行交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区域内道路已修建完毕,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予以保护,因承包人 使用造成道路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 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发包人应予以协调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天然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对资料的确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在开工前已办妥项目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建审文 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 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 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等资料,承包 人对地上地下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出现地下文物等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向有关部门申报。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待定。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
件提供时间:如果发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定的时间提交,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设计费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开工前 7 天,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壹式肆份,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三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
②每月15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③每月 15 日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当月 15 日完成工作量月 报表、农民工工资表,并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
④每周五上午 9:00 时前向监理人员及发包人报送上周施工周 报及本周进度计划表各壹式两份。
⑤在需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货日期前的45天,且在每月15 日前申报月详细材料设备到货计划。
⑥开工后28天内提交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需求总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和非夜间施工使用的 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所有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当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04−2014》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当中。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范组织施工,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不予返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其承担范围内的除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商以外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加强教育。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
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 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与发包人安监部门进行联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xx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xx施工协议、安全xx施工承诺书。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处罚。需满足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自负。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施工暂住人口登记 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政府行政管理规定自行办理,所有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当中。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制定措施,报发包人及监理审批,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陕西省有关安全生产、xx施工和创建卫生城 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
要的故障,排除雨水和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材 料、设备。因承包人违反陕西省有关安全生产、xx施工和城市创卫管理等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将室内外环境打扫干净,达到居住和办公的卫生、环境条件,否则发包人可酌情扣除费用。若xx施工达不到政府相关文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罚款。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①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 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②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 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
③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 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发包人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未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保留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④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资源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 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⑤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
⑥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并按工程规范要求做相应的试验、试样、及检测工作,当这些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 指定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⑦承包人应负责实施本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及 各分包人的资料汇总。
⑧承担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应由承包人交纳的费用,如承包人 不能按要求支付而影响办理工程相关手续时,发包人可代其支付,所发生的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⑨本工程施工中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交 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
⑩承包人施工中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 门罚款和停工整改,由此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➃已承诺并经发包人认定的本工程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 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或撤离,否则视为违约。
⑫承包人负责投保有关下属员工的工伤赔偿、现场所有材料、设 备的损失或损毁等所需的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对其员工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承包人需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诉讼等费用和支出。
⑬承包人负责投保有关下属员工的工伤赔偿、现场所有材料、设 备的损失或损毁等所需的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对其员工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承包人需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诉讼等费用和支出。
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始安装之前提供以下资料供发包人批准之 用。
a.加工制作规范;
b.材料性能试验报告;
c.材料制造和制作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报告; d.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e.施工组织设计,应含测量放线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检查 计划、安装进度计划。
f.工程材料及已完工程的保护方案计划;
⑮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以上各单位有权 对承包人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⑯承包人在安全、消防和治安方面的违章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➃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 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⑱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要求报送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 设计及施工方案,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⑲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日期,按时报送年、季建设、资金计 划和月度施工计划及相应的统计、财务报表,并确保发包人下达的年、季计划的完成。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的管理均按发包人现行的办法执行。
○20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接
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监理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资 料。
○21 承包人必须根据省、市及所在地相关部门颁发的xx施工规
定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各种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于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所造成的对工程
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则由此而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经评 估后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有关的全部费用。承包人未执行的,工程师有权在进度付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不予返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开工前七天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壹式两份。
(2)每月 15 日,须提供截止下月 15 日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两份。
(3)每周五上午 9:00 时前报送上周施工周报及本周进度计划表各壹式两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相关文件后三天内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除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中间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罚金。工程师应在工程进度付款和竣工结算付款中予以扣除:
进度形象 | 竣工日期 | 误期罚金 |
竣工 | 4‰(每天) |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关键工序而导致工期拖期的,经发包人认可后可予以顺延。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 24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约定部位。
19、工程试车
发包人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防护、xx施工
(一)安全施工措施
(1)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配电柜必须带锁,由专人看管。定期进行用电检查。
(3)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已形成工程实体的安全。凡遇基础开挖等项目,经发包人确认后,再行施工。
(4)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已形成工程实体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设施设备或在建工程已形成工程实体的损坏,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有关商品砼、大型机械、渣土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场证、防台防汛、xx施工、现场测量及xx工地等
均按国家及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规定和类别
a. 安全施工标志、交通疏导、警示标志及设施的购置。
b. 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培训及教育、安全宣传栏的设置。
c. 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
d. 预防突发事故、预防自然灾害、抢险应急、急救措施所需的特殊防护设备。
e. 其它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xx施工
参照省级xx施工工地相关规定执行。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主 要材料在-5%~+5%范围以内的并除以下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害性影响的地震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超出近十年来最大的风、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政策文件的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 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中。风险费用未单独计列的,应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超出以上范围时,由发包人承 包人双方调整确认。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差价调整,差价除安全xx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2)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投标承诺。 28、工程预付款:
28.1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总价款(扣除安全xx 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30% 的工程预付款。
28.2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开工前 7 日内。
28.3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进度达到 20%时,在月度的工程 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预付款。
本工程安全xx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 29、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1 至 5 日前申报上月 1 日至当月 30 日的已完合格工程量和月进度付款报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在次月 5 日前批复并报发包人。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30.2 本工程执行按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承包人每月 1 至 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上月 1 日至 30 日期间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进度表,发包人于次月 15 日前审核后,在实际操作按照 70%支付,若施工单位进度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将低于 70%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审批的工程签证不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报。工程进度款累计付到工程总造价(除工程暂列金外)的 70%时,发包人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全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程结算款项待竣工决算对账后清算,发包人按审定结算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 60 天内付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编制竣工结算,如出现多估冒算,如出现多估冒算,工程审减金额超出送审工程造价百分之五(5%)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3 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 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双方确认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 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30.5 在发包人资金暂时不到位时承包人 3 个月内既不得停工,也不得影响工程工期。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变更材料与一览表或招标暂定价格不符,由发包人承担价 差,按发包人确定并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进行调换。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相关费用差额经发包人 同意后计入工程结算(此部分只计税金,其他费用不计)。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地点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运至约定地点,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按一览表数量供应。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到货时间无论何时、早晚,承包人都有材料的保管责任且不再另 向发包人索要保管费。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 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方可采购;
(2)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 24 小时内, 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供货单位及生产厂家技术代表(由生产厂家指派)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物理力学实验或化学成分分析检验,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清理出施工现场,对验收合格的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材料设备不符, 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5)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 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35、工程变更
35.1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其增减部分的分 部分项工程费累计不超过中标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时,依发生的
工程量按合同授予时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且原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不变。
若变更增减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累计超过上述范围时,原合同 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项目费按原中标的措施费率和措施项目费定额子目计取。
清单中未列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新增变更项目发生时,工程量以 实际签证量为准。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发、承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或认价、机械及投标费率等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按确认后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35.2 通用条款 33.2-35.3 中工程师均指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若干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 送竣工图外,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提供 4 套竣工图。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总价的 3%金额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未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付款的条件是:
(1)完成全部合同规定的工程(工作)内容;
(2)撤出全部临时设施;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4)工程完全移交;
(5)工程竣工资料完整移交;
(6)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工程结算资料完成。
37.2 施工合同、合同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 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投标承诺、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经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以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进行结算,材料的差价在工程结算时除规费及税金外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最终结算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
结算审查期限: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的工程交 付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时间(60 天内)进行审查,承包人在接到审查结果后 10 天内提出意见,超过 10 天承包人既未提出意见又未签字确认则视同承包人认可审查结果。
工程竣工后,乙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编制竣工结算,如出现多 估冒算,工程审减金额超出送审工程造价百分之五(5%)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在 60 日内一次付清除预留 3%工程质量 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尾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合同价款,或拖延、拒 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 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误期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 价的 2%。若影响承担发包人分包或指定分包单位的进场应每天另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为该分包部分合同价的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造成 检 测 、返工、加固等所有质量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当质量问题严重,或承包人拒绝尽快采取弥补质量缺陷措施时,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终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的全部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发包人费用,并按总额不超过承包合同价的5%支付质量违约金。
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 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不少于法定工作日 数在现场工作。并参加由工程师召集的每周定时举行的工地例会。项目经理离开工地超过一天的,必须事先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日或不参加工地例会,工程师有权作出扣减承包人管理费的决定,并要求撤换项目经理。
(2)承包人不得更换经发包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 目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工地现场 2 天以上, 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同意。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 7 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随意离开工地,罚款 10000 元/天。
(4)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 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5)开工令下达后若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不予到场,发包人 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
(6)乙方未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或未按照 安全施工、xx施工、治污减霾等要求而被政府部门处罚或发生劳动纠纷导致被责令停工的,每停工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5000 元。
(7)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范围和技术控制措施进 行施工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进行索赔,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停工或怠工,否则乙方应赔偿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9)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全xx施工监督检查,根据甲方要求 进行限期整改,对于不履行限期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款 5%的违约金。
39.3 合同解除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乙方未按时开工或因非不可抗力连续停工 10 日以上的;
(3)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和甲方要求,乙方拒绝返工或返工后仍 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甲方催告后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完工的;
(5)乙方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的;
(6)乙方拒不履行本合同附件安全生产协议约定的各项安全生产 责任的;
(7)因乙方原因发生劳动纠纷,有劳动者要求甲方处理劳资纠纷 且属实的;
因以上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按照实际工作量向乙方进行 支付,支付前甲方可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41、争议
41.1 双方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或向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43、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24 小时连续雨量达 150mm 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 告为准)。
(2)台风、里氏 6.9 级以上地震、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 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允许施工的时间。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 在 7 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上级命令停止或撤销本项目等。
(5)外部因素造成的非发包人意愿的停工。
45、担保
x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50、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10 份,其中甲方执 7 份,乙方 执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补充条款
51.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接收,承包人清理退场 提交竣工资料,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应办理工程结算,同时要求承包人应将建筑物和施工单位生活区范围内施工现场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51.2 必须达到省级xx工地标准,严格按xx工地施工,设立 专用垃圾场,不得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场外。管理好自己的职工,服从发包人管理。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标明姓名、年龄、职务并贴照片)。
51.3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管理 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罚款 500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具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51.4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 安全情况,如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每次罚款 500 元人民币;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承包人必须办理民工的人身安全保险,工地工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均由承包人负责。
51.5 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 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用水必须安装水表。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周围群众或生产区停电、影响周围群众用电或影响生产,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并罚款 1000 元。
51.6 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工程,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 在施工中不得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按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1.7 承包人对确需分包才能完成的项目,须书面向发包人提出 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分包,否则不得随意分包。
51.8 承包人应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在申报当期进度款计划时应一并报发包人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发包人声誉时,发包人有权从剩余进度款中按承包人所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按发放金额的 50%从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51.9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51.10 现场建筑垃圾由承包人无条件的清理出场。
51.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不支付保管费用。
51.12 材料设备供应
51.12.1 经发包人指定品牌、产地、档次标准后,投标人自主报 价。
51.12.2 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费用,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 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1.12.3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时 可由承包人选定品牌,报经发包人同意后,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经
发包人认质认价后进行结算。
51.12.4 本工程的材料在进场前均需由发包人认可。
51.13 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工结算审核
51.1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除不可抗力、 不明地质条件影响、古墓和地下障碍物影响、双方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政策性文件等,可调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外,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余一切风险,且该风险范围内的费用不再调整。
51.13.2 措施费的调整
51.13.2.1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一般不做调整(工程变更除外);
51.13.2.2 由于投标人编制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不能保证施工安 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
51.13.3.其他非承包人原因或非承包人承担风险引起额外费 用:按合同约定计算。
51.13.4 工程结算时,因设计变更、签证涉及的主要材料和设备, 投标文件中列出的,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计算,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出的,必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中标价款中,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设备如有两种不同价格时,结算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办法处理。
51.13.5 工程签证
51.13.5.1 本合同规定采用工程签证计量, 工程签证适用于因 工程变更或下列原因增减的工程量或费用:(1)按照合同规定需现场计量确定的工程量;(2)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或减少的工程量;(3)现场指令增加的合同范围以外工作量;(4)根据合同规定应由建设方补偿的费用;(5)因施工单位未能承担其合同义务,转由第三方单位实施的工作;(6)因施工单位违约应扣除的费用等。
51.13.5.2 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具备以下依据之一:(1)发包人 工程部书面通知书;(2)设计变更通知单;(3)发包人工程部确认的工地例会纪要;(4)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发布的书面指令;(5)发包人工程部批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报告;(6)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批复的施工单位书面报告;(7)涉及工程签证内容的合同有关条款或设计要求;(8)索赔事件的其他有效证据;(9)以上 8 种工程签证均需有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建设单位代表、工程部部长及主管主任签字方可生效。
51.13.5.3 承包人申报工程签证应在不超过签证事件完结后的 28 天。超过此期限或在此期限内没有可据核查的有力证据的工程签 证,发包人,或会同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记录决定拒绝接受或有限接受。持续时间超过 28 天的签证事件,应每月报送工程签证,直至签证事件结束。签证事件完结后,超过 28 天未申报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51.13.5.4 监理工程师将在接到完整工程签证申报后的 7 日内, 根据自己的独立记录,完成对签证事件的核查,根据事实与合同规定,决定是否拒签或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签证的复查和审批。
51.13.5.5 工程部工程师在接到完整工程签证申报后的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签证资料的核查以及会签手续;合同预算部在接到工程部递交的完整签证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签证资料的复核及预算审核。签证部分的款项,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承包人将全部签证资料及经审核的预算一起报送,待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办理付款手续。
51.13.5.6 承包人报送签证,应同时提供签证依据的附件资料壹 份(复印件的会议纪要等)。
51.13.5.7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签证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 结算。
51.13.5.8 签证办理具体依据发包人《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51.14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未尽事宜应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等规定。
51.15 承包人应承担对xx环境(交通部门等)及xx农民、居民的协调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1.16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搭建三间以上活动房屋,用于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现场办公。
51.17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延误工期、机械设备不及时到场、工人不到位等情况,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且对已完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51.18.本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相关资料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19.承包人须同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约定,详见附件 1、附件 2。
51.20.应西安市、xx区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承包人必须签订工程施工环境承诺书,详见附件 3。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约定附件 3:环境承诺书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西安xx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本建设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及其 他由承包人完成和管理的全部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防渗为 5 年;
3、照明、管线、管道为 2 年;
4、装饰装修为 2 年;
5、绿化养护期为 1 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不低于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且不少于 2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包人负责绿化的养护(修剪、施肥、松土耕作、补栽、支撑、防除杂草及病虫害、浇灌、覆土)。养护期内,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地方绿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养护,由于施工质量及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苗木死亡,由承包人应负责补植。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价款的 3%,质量保修金不计取银行利率。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4 个月后,工程确实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30 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其他
x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 2: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约定
项目名称:西安xx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配套南广场项目施工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企业诚信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xxxx《西安xx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并以此作为人工费用划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一、本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88399277.65 元,其中人工费为: 35392391.63 元。
二、承包人应及时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
并向发包人备案。
三、承包人应于下述第 (一) 项约定之时间
(一)每个月结束后 5 日内
(二)每季度结束后 / 日内
(三)按《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进度
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农民工工资划款申请书及农民工工资汇总表等相关附件,发包人收到前述资料审核确认后 15 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承包人收到农民工工资后,应及时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甲乙双方选择第(一)或第(二)时间支付的,发包人将以划拨的农民工工资从以后应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四、承包人作为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在农民工工资划拨到位前,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可代承包人支付,代承包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项,发包人将从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五、若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且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可代承包人支付,代承包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项,发包人将从以后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六、发包人代乙方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 甲方确认的农民工名单及发放标准等具体金额,乙方均予以认可。
附件 3:
环境承诺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西安市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后,就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工作xx做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自进场施工之日起,将在施工现场积极开展以“整顿、整理、清扫、清洁和素养”为主题的“5S”活动;积极行动,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通行道路及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完善和加强各项清洁、保洁及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对施工场地的大门,临时围墙等进行清洁、整固并采取相应的美化措施,做到整洁美观,按照建筑工地门前及责任区“三保”的要求,清扫和保持工地现场、道路及责任区卫生及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立并完善车辆冲洗设备。
全面及时清理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合理、整齐的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杜绝场内积水和废水横流的现象发生。加强各类车辆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及责任区前对车轮、车厢侧帮进行清扫冲洗除尘,严密封闭拉运渣土的车辆,各类运输车辆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对产生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堆、沙堆、尘土、粉煤灰等易飞颗粒物料,我们将用高效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控制施工工程中土、灰等的飞扬。对行车行人道路、施工现场及责任区等进行定时清扫、洒水、清除地面避免二次扬尘。
我公司将对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检查管理,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经贵方及监理单位指出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我公司愿接受每次 10000—30000 元的违约金及贵方规定的其他处罚,同时检查超
过 2 次不合格的, 我公司愿接受 20000—40000 元的违约金及贵方规定的其他处罚。
在施工规程中我公司若被西安市质监站、规划局、市防治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以及鄠邑区等相关单位点名批评、通报或评比倒数后三名时,除接受上级的处罚外,还接受贵方每次 25000 元—50000元的违约金;若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通报批评时,我方自愿接受被列入不合格承包方之列等的其他处罚。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