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TLZFCG2021-DDRW-007
附件 8:
2022-2023年度桐庐县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TLZFCG2021-DDRW-007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双方经协商,就 2022-2023年度桐庐县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第二次增补)(标项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若确因专项业务用车等需求,可签署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租赁服务合同。如有最新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 桐庐县财政局可视情况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桐庐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车租赁报价、优惠、网点及其它
标项一承诺优惠率(%):
标项二承诺优惠率(%):
详见《承诺书》、报价承诺表、服务网点清单。第四条 费用结算
按照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五条 投诉制度
1、采购人向甲方反映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调查核实, 经核实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在甲方和采购人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资格。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 3 次;
(2)乙方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采购人收取费用的;
(3)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擅自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的;
(4)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出现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采购人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的履行,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监管处罚制度
1、在协议期间,如发现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甲方也将根据协议的要求,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经报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予以“曝光”、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对有下列情况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具体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1)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协议的,或拒绝按照承诺优惠条款执行的;
(2)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协议,或拒绝按照网上谈判的成交价格及承诺的优惠条款执行的;
(3)非法转包或未经同意将项目分包的;
(4)在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服务(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的标准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或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供服务;
(7)被采购人选择或随机抽取进入报价环节的供应商,出现未报价情况超过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8)超过合同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9)被投诉质疑,经证实情况严重的;
(10)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可扣减其分诚信分,并依据协议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1)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3)直接议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5)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者当高于市场价格时,未及时更新的;
(6)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经办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可立即取消资格,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到位问题,甲方将重点约谈乙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合理的解
释或拒不改正的,甲方将给予网上曝光,并暂停其一个季度的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经报财政部门批准,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其参加该项目下一期资格。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有最新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4、所有项目征集通知、响应文件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
6、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受桐庐县财政局委托签订本协议,桐庐县财政局享有本协议甲方所有权利。
7、乙方授权的所有分支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视同享有本协议乙方所有权利及义务。
甲方(公章):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xxxxxxxxxxxxx000xxxxx: 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传真:0571-64217662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总协调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时 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