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x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x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x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募集资金通过本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运用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x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x公司账务处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x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