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项目经费总计RMB¥ 元,大写人民币 。
附件5
贵州省2022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培训项目
合 同 书
甲 方:贵州省教育厅
法人或授权代表:
住 所 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2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 方:
法人或授权代表:
住 所 地: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经乙方申报,甲方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由乙方承担贵州省 培训项目。本着公开、公平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担项目
经公开评审遴选,确定由xxxx以下项目培训任务:
项目编号(名称): (以下简称“培训项目”)。实施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具体培训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培训学时 ,参训学员人数共 人,经费 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培训项目申报文件及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学员满意度85%及以上标准时,有权取消乙方2年内参与由甲方组织的培训项目申报资格。
(三)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项目经费。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六)甲方应确保选派参加学习的学员开课前14天无境外旅行史,未到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未接触过中、高风险地区高危人员,未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健康状况良好。开课后,双方需按照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
(七)如因上级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不能按预定计划履行的,双方应友好协商,重新协调项目时间、地点等安排。如因此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培训项目申报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二)按照国家、贵州省教师培训相关课程标准,以及甲方项目申报要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组建结构合理的专业引领团队,选聘优质专家团队,高质量完成规定的学时和人数。
(三)严格按照培训项目申报文件中的项目申报书及修改报备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甲方的具体要求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方案内容或减少参训人数,如有变更,需经甲方审核同意。
(四)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项目经费,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有关培训情况,配合处理投诉。
(六)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主动配合、接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全程监测评估。向甲方提供培训过程监控相关资料,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改进。
(七)为甲方检查验收提供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和资源收集工作。在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向贵州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自评报告、总结、过程性影像资料、典型案例和生成性课程资源。
(八)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实施经费预、决算制度,做到帐务明确,各项开支有具体项目、审核环节,符合财务审计要求,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九)提供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 项目经费及支付方式
(一)项目经费
培训项目经费总计RMB¥ 元,大写人民币 。
(二)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财务规定程序,及时商请支付乙方全部培训费用。
(三)经费使用
1.本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等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列支其它项目。
2.如乙方培训项目经甲方评估后不合格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参训名单开展培训,如乙方实际培训人数未达到参训名单人数的95%,甲方将根据减少的人数扣减相应培训费用。
(三)乙方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
账 号:
开 户 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或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培训项目规定人数和学时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扣减或拒绝支付相关培训费用,已经支付的经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回。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两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应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因不及时通知不可抗力情况,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如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有关争议条款外,在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甲 方:贵州省教育厅(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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