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签署日期:2021 年 7 月
目 录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13
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3
释 义
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安信信托/上市公司/ 本公司/公司 | 指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本预案摘要 | 指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
重组报告书 | 指 | 针对本次交易按照《格式准则第 26 号》所编制的重组报告 书 |
《债务和解协议》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 |
本次交易 | 指 | 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xx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以及 8 亿元以偿还待和 解债务(包括本金 3,278,360,350.77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 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
交易对方、中国银行 上海分行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交易双方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抵债资产、拟置出资产 | 指 | 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xx 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 |
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 债权 | ||
国之杰/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指 |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 |
信银国际 | 指 |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
信盛 1 号 | 指 | 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成长 1 号 | 指 | 国海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成长 2 号 | 指 | 国海成长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传化 2 号 | 指 |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 |
xx 2 号 | 指 | 华安资产-xx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渤海 7 号 | 指 |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海盈三十六期 | 指 |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 |
中铁信托 | 指 |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安资产 | 指 |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渤海信托 | 指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大宇 | 指 |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偿债确认日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生效日 |
报告期、最近两年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格式准则第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
《128 号文》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预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声 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预案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预案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之xx。
公司将在确定最终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本预案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摘要内容以及与本预案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已出具承诺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21 年 7 月 23 日,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
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xx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是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 8 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
3,278,360,350.77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xxxx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资产的相关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营业收入指标 | 资产总额指标 | 资产净额指标 |
信银国际 3.4%股权 | 港币 25,009.13 | 港币 1,335,855.54 | 港币 161,730.50 |
“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 部收益权 | 不适用 | 32,422.28 | 29,039.10 |
“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 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 | 不适用 | 2,471.68 | 2,471.68 |
项目 | 营业收入指标 | 资产总额指标 | 资产净额指标 |
层现金资产) | |||
“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 层现金资产) | 不适用 | 341.14 | 338.14 |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 层现金资产) | 不适用 | 2,390.92 | 2,340.92 |
“华安资产-xx抱钰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 资产) | 不适用 | 39,277.55 | 39,136.63 |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 | 不适用 | 12,477.74 | 11,766.47 |
“渤海xx·xx(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 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 | 不适用 | 12,500.13 | 12,187.22 |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 的质押贷款的债权 | 不适用 | 4,000.00 | 4,000.00 |
标的资产合计 | 20,757.58 | 1,214,641.54 | 235,516.48 |
上市公司 | 29,821.77 | 1,993,211.81 | 89,290.52 |
占比 | 69.61% | 60.94% | 263.76% |
注 1:财务数据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 2:港币按照 0.83:1 折合人民币测算
注 3:上述信银国际财务数据为其 3.4%股权部分所对应的财务数据
基于上述测算,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
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高天国。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方式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标的资产转让予交易对方以清偿部分债务,不涉及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
四、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及定价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抵偿部分待和解债务。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
尽管如此,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 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将聘请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 产涉及的审计、评估或估值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 估值结果将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 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本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出售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和金融类资产,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影响较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自身业务仍将正常运营。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上市公司本次拟置出资产为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和金融资产,预计完成转让后公司的非流动资产、负债及财务费用将减少。预计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利润和每股收益。
由于备考审阅报告尚未完成,尚无法准确计算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待备考审阅报告完成,将在重组报告书中结合上市 公司备考审阅数据详细计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国之杰,实际控制人均为高天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与安信信托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内部程序已履行完毕。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2、安信信托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3、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交易相关方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该等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进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期间,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 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对该等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 |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交易对方 | 1. 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对该等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1. 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 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及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 最近五年内,本公司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5. 最近三年内,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 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 本人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交易对方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三)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1.截至《债务和解协议》签署日,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鉴于上述情况: (1)后续各方将积极通过诉讼、和解等手段解除标的资产的权利限制;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置出资产为本公司持有的股权及金融类资产,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让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 (3)本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所抵债务在偿债确认日全部自动获得清偿。本公司应配合按约定解除标的资产上的股权质押、冻结、查封、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尽合理努力在约定时限内向中国银行完成无权利限制的标的资产的权利转移。 2.本公司已如实向中国银行披露标的资产的现有权利限制状况,并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双方同意,不论安信信托在约定时限之前是否能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自偿债确认日起因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中国银行,安信信托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所有行动(例如给管理人的指令、诉讼等)均应遵照中国银行的意见善意行事。本公司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 36 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 本公司/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 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 本公司/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
交易对方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
(四)关于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而受到处罚或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况的承诺
(五)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2.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始终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未出现违反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本人仍将继续履行该承诺,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于本公司/本人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本人保证切实履行本承诺,且上市公司有权对本承诺函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切实履行本承诺函,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 实际损失,本公司/本人将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
(六)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交易对方 | 1. 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七)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交易对方 | 1. 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任职、亲属、提供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3. 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持股、任职、亲属、提供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4. 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之杰及实际控制人高天国已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预案摘要公告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之杰。自本次重组事项披
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国之杰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以二级市场减持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事项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作出了适当的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三)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不以估值结果为依据。但为了便于投资者对
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估值,公司独立董事将针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或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以保证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定价合理、公平、公允,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本预案摘要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该等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十一、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由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估值工作,因此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业绩描述等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估值机构签署的审计报告、评估或估值报告为准。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将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本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时,除本预案摘要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和取消的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在研究和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外泄和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根据《128 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 20.00%,未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波动水平标准。
2、本次重组自对外披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 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 能较本预案摘要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等。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之日,前述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是否能够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方案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整体抵偿待和解债务。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
尽管如此,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或估值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将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四)标的资产交割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交易双方已签署相关协议对本次交易双方需履行的义务、交割相关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和安排,但是未来如出现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质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或其他交割程序或者其他影响本次交易的事项,仍存在标的资产无法交割履约的风险。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国通过国之杰间接持有公司 2,867,929,34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2.4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此外,上市公司于本预案摘要披露日同时披露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上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中披露的相关非公开发行方案,未来非公开发行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若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因非公开发行发生了变更,上市公司将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程序。特请投资者关注。
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在前期展业过程中,存在与部分第三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形(以下简称该等第三方为“兜底函持有人”),由此引发的诉讼数额较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依法认定保底承诺无效,不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与兜底函持有人达成和解,化解相关风险。上市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针对未决诉讼及其他表外信托项目,因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公司未就上述情况确认预计负债及合并结构化主体的影响;公司可能后续将因兜底函产生新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同时,公司已连续三年发生重大亏损,存在可能导致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既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整体走势、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从对外披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预计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二)前瞻性xx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预案摘要所载的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xx,一般采用诸如“将”、“将会”、
“预期”、“估计”、“预测”、“计划”、“可能”、“应”、“应该”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
词。尽管该等xx是公司基于行业理性所做出的,但鉴于前瞻性xx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包括本节中所披露的已识别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本预案摘要中所载的任何前瞻性xx均不应被视作公司对未来计划、目标、结果等能够实现的承诺。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阅读完整预案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仅依赖于该等前瞻性xx。
(三)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上市公司面临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目前上市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并与有关方就风险化解方案积极开展沟通和磋商等工作。本次交易即为上市公司 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作为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上市公司偿还部分表内债务,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21 年 7 月 23 日,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
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xx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
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 8 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 包括本金
3,278,360,350.77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xxxx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
(二)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
1、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
2、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
3、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4、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5、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6、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xx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等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7、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
9、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
(三)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四)交易方式
安信信托拟通过转让标的资产用于清偿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待和解债务。
(五)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及定价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整体抵偿待和解债务。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
尽管如此,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 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将聘请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 产涉及的审计、评估或估值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 估值结果将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 估或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本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六)交易的费用和成本安排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不论交易是否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成本和费用
(包括与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应由发生该等费用的一方支付。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资产的相关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营业收入指标 | 资产总额指标 | 资产净额指标 |
信银国际 3.4%股权 | 港币 25,009.13 | 港币 1,335,855.54 | 港币 161,730.50 |
“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 部收益权 | 不适用 | 32,422.28 | 29,039.10 |
“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 层现金资产) | 不适用 | 2,471.68 | 2,471.68 |
“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 层现金资产) | 不适用 | 341.14 | 338.14 |
项目 | 营业收入指标 | 资产总额指标 | 资产净额指标 |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 层现金资产) | 不适用 | 2,390.92 | 2,340.92 |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 资产) | 不适用 | 39,277.55 | 39,136.63 |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 | 不适用 | 12,477.74 | 11,766.47 |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 期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 | 不适用 | 12,500.13 | 12,187.22 |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本金为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 | 不适用 | 4,000.00 | 4,000.00 |
标的资产合计 | 20,757.58 | 1,214,641.54 | 235,516.48 |
上市公司 | 29,821.77 | 1,993,211.81 | 89,290.52 |
占比 | 69.61% | 60.94% | 263.76% |
注 1:财务数据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 2:港币按照 0.83:1 折合人民币测算
注 3:上述信银国际财务数据为其 3.4%股权部分所对应的财务数据
基于上述测算,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高天国。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与安信信托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内部程序已履行完毕。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2、安信信托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3、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章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出售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和金融资产,对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影响较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自身业务仍将正常运营。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上市公司本次拟置出资产为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和金融资产,预计完成转让后公司的非流动资产、负债及财务费用将减少。预计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利润和每股收益。
由于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均未确定,尚无法准确计算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待交易价格确定,将在重组报告书中结合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数据详细计算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高天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继
续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与安信信托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内部程序已履行完毕。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2、安信信托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3、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页无正文,系《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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