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同意,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气100亿立方米/年,稳定供气30年。为达到上述目的,缅方同意将Al、A3区块天然气按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 OGE)、大宇联合体与中国联合石油公司(CHINA OIL)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署的缅甸税气田购销协议出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资源国,缅甸应考虑将境内其他区块未来天然气优先出售给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在下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简称为“中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缅甸联邦政府简称为“缅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合称为“双方”)
鉴于:
二🖂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能源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二八年一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领域合作的会谈纪要》;
双方认为在油气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利益,加强这种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双方支持建设中缅原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并希望共同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安全可靠运行,以进一步扩大双方在油气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
双方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天然气管道项目
一、双方同意,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气100亿立方米/年,稳定供气30年。为达到上述目的,缅方同意将Al、A3区块天然气按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OGE)、大宇联合体与中国联合石油公司(CHINA OIL)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署的缅甸税气田购销协议出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资源国,缅甸应考虑将境内其他区块未来天然气优先出售给中方。
二、双方同意,支持各自指定的公司合作建设中缅天然气管道,管道的起点为缅甸西海岸兰里岛,管道的终点为中缅边境缅甸境内交付点。
三、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缅方指定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双方同意,大宇联合体参股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
四、双方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天然气管道的控股方,股比为50.9%,负责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缅甸油气公司及大宇联合体股比为49.1%,以参股投资的方式参与项目。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必要的和良好的条件。
🖂、双方同意,中缅天然气管道的设计能力应满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气100亿立方米/ 年、稳定输气30年的要求,考虑缅甸的下载量,管道在缅甸下载点前的输气能力应满足 120亿立方米/年的要求。如果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不能满足中国公司未来在缅甸发现或购买的天然气的输送要求,可以对管道进行技术改造,使该管道的输送能力扩大。
六、双方同意,根据互利双赢原则并考虑缅甸国内天然气的需求,为加快缅甸的经济发 展,在不影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输气能力和输气量的前提下,缅方可以有偿使用中缅天然气管道在双方指定下载点为缅方卸载总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年的天''然气。
七、双方同意,进入中缅天然气管道的A1、A3区块的天然气价格按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OGE)、大宇联合体与中国联合石油公司(CHINA OIL)签署的缅甸税气田购销协议执行。
八、中缅天然气管道合资公司应根据国际石油工业惯例,向缅方支付路权费,支付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双方同意,为尽快实施天然气生产并销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责成项目各相关方尽快
签订相关的项目协议。第二条 原油管道项目
一、双方同意,支持各自指定的公司合作建设中缅原油管道,内容包括:
(一)建设中缅原油管道及相应附属设施,该管道起点为缅甸西海岸马德岛,终点为中缅边境瑞丽;
(二)在马德岛建设一个可从超大型油轮卸载原油的港口、码头,和在码头附近建设的原油储运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双方同意,中缅原油管道的原油将来自中东国家或世界其他国家。
三、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原油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缅方指定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作为中缅原油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
双方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原油管道的控股方,负责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其他各方以参股投资的方式参与项目。
在不影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前提下,经双方一致同意,可选择通过本管道向中国出口原油的供应商和/或其他愿意投资建设的第三方加入。
四、双方同意,中缅原油管道的设计输送能力为2200万吨/年,投产初期通过该管道输送到中缅边境中方境内管道末站的原油为1000万吨/年、正常运营期通过该管道输送到中缅边境中方境内管道末站的原油将不低于2000万吨/年并持续30年。如果管道输送能力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增长的原油输送需求,可以对管道进行技术改造,使该管道的输送能力扩大。
🖂、双方同意,根据互利双赢原则并考虑缅甸国内原油的需求,为加快缅甸的经济发展,在不影响中缅原油管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输油能力和输油量的前提下,缅方可以有偿利用该管道运输缅甸国内原油或由缅方自行购买的原油或从中国的石油公司购买的原油,以满足缅甸国内使用,初期下载量每年200万吨,以后下载量根据实际管输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双方同意,利用中缅原油管道输送原油的委托方,均应当按照相应协议支付管输费。七、中缅原油管道合资公司应根据国际石油工业惯例,为中缅原油管道过境向缅方支付路权费和过境费,支付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双方同意,为尽快实施原油管道项目,将责成项目各相关方尽快签订相关的项目协议。
第三条 关于进一步扩大双方在油气上游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现有的上游勘探开发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双方在缅甸海上及陆上油气区块的勘探开发合作,及时协商、解决勘探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
双方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主管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和缅甸联邦能源部。当更换主管部门时,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立即相互通报。
当出现影响双方中某一方完成本协议条款的情况时,双方主管部门应进行相关磋商,采取双方可接受的措施,以消除出现的阻碍,保证本协议的履行。
第🖂条 政府支持
一、双方将采取措施,以支持中缅油气管道同步建设,并保证指定执行单位完成在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建设和运营范围内所规定的义务。缅甸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保障中缅油气管道
(含原油码头、油气储运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在缅甸境内的安全,并负责协调缅甸联邦财政、国防、外交、司法、劳动、铁路、交通、建设、土地管理、通信、海关等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保障油气管道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二、缅方同意,按照缅甸政府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提供必需的各类许可和批准,具体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管道建设和运行的许可和批准,以及劳务许可、签证、通行权、设备和材料进出口、环保、通信等项目必需的各类许可和批准。
(二)对油气管道建设所需的进口设备和材料,根据缅甸国家法律免除关税;在管道运营时,按照缅甸法律取得不低于缅甸政府已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税收优惠。
(三)鉴于中缅两国长期友好互助关系和双方指定的项目执行公司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经营中缅原油管道。
(四)双方同意,将本着积极推动项目进展、有利于管道安全平稳运行的原则,就中缅油气管道与中国境内连接管道之间的跨国通信(光缆、卫星等)、边境贸易交接计量、海 关、商检、管道运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
第六条 融资安排
双方同意,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公司在合资各方的支持下,可自主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融资。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解释和适用本协议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第八条 变更和补充
双方可采用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议定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九条 生效和终止
x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书面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于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内比都签订。一式三份,每份均以缅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缅文、中文和英文文本存在歧义时,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代表
张国宝 x迪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