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安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3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的可选保障为“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其中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
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至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本次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与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不同,则对于要扣除的原有残疾程度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需要按照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即根据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
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而重新计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同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投保人同时选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两项保障内容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
险金。
四、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时间范围按以下规定界定: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火车、轮船,自进入汽车(或火车)车厢或
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
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十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时间不在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范围之内。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一类或几类公共交通工具投保本保险,每类公共交通工具可包含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的公共交通工具类型选定后,双方须约定所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书面批改申请的,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到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和其它保险凭证;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需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的,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未成年子女:指投保人的3周岁(含)以上,且未满18周岁的未婚亲生子女、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3、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4、本保险:指中银安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5、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2、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3、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14、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1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8、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已收取保险费—(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费。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2)在一名或若干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拥有或能提供为病人进行医学诊断、治疗以及各种手术的医疗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或指导的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22、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
附表: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
第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 六级 | 三十 三一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