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友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称「友信证券」)其注册办公地址为香港上环德辅道中 308 号富卫金融中心26楼2606室,与
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1
本协议2由下列双方共同同意并签署后即行生效。
(A) 友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称「友信证券」)其注册办公地址为xxxxxxxx 000 xxxxxxx00x0000x,与
(B) 客户(以下称 「客户」),其姓名和住址参见证券交易开户申请表格。友信证券为:-
(a)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为持牌法团,中央编码为 BJA907,以进行受规管活动 (1)证券交易(包括为客户提供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xx);(0)xxxx(0)资产管理提供意见;及
(b)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注册为交易所参与者。
鉴于客户出于自己或委托买卖证券以及相关目的而在友信证券处开立并操作证券交易帐户,客户同意并遵守以下共同商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意义:
「开户申请表格」指客户为了开立及维持在本协议条款下的证券交易帐户,按照友信证券所要求的格式向友信证券提交已由客户妥为签署的申请书或其等同;
「使用密码」指一密码与一帐户编号的组合,用以进入友信证券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帐户」指友信证券根据本协议书规定为客户开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
「账号」指由友信证券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指定给客户的用于客户身份认定的序列号。
「AEOI」或「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指(按文意所需)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下意义:(i)FATCA(A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ii)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之自动交换财务帐户税务数据之标准共同申报准则及任何相关指引;(iii)为实施、遵循或补充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规则、指引或标准,香港与其他司法权区(包括与每个司法权区内之任何政府机构)订立的跨政府协议、条约、规则、指引、标准或其他安排;及(iv)为使上述事情产生效力而在香港制订之法例、规则或指引。
「关联方」指,就友信证券而言,任何由友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友信证券的实体,或与友信证券直接或间接处在共同控制下的实体。
「协议」指由友信证券与客户共同签署的本客户协议书(包括帐户申请表, 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变,修正
或补充。该协议反映甲乙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友信证券以客户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客户明示的身份,代理客户买卖和以其他方式处置证券和其他相关事宜。
「工作日」指相关持牌银行通常开门营业的日期(星期六除外)。
「关联人」定义与上市条例中的规定相同。
「借方余额」指账户中客户对友信证券负有债务的资金余额。
「电子交易系统」指友信证券开发和应用之软件,系统和其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友信证券的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由友信证券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设备,供客户发出电子交易指令并获取友信证券提供的信息服务。
「交易所」 或「港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FATCA」 或 「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指(i)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
1471至1474条及其关联的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引;(ii)为有助于实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权区所制定的,或与美国与其他司法权区签订的跨政府协议相关的条约、法例、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引;(iii)为实施上列
(i)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与美国税局,美国政府或其他司法权区的政府或税局订立的协议。
「金融产品」指(在适用情况下)任何按条例定义的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友信集团」指友信证券及其关联方。
「创业板」指由香港交易所经营的「创业板市场(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友信证券邮件」指友信证券运作的安全信息传达设施,用以递送和接收确认函(单),结单以及其他通知;
「中央结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Should the applicant(s) prefer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please feel free to ask our staff. If there is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the Chinese version,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prevail.
2 本协议及其相关的开户申请表格载有重要之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客户和友信证券之间开立的所有账户并构成该等账户之全部协议。客户应细读本协议,并保留本协议作日后参考。
1
「指令」指客户以口头或书面,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或友信证券许可的其他途径或其他方式发出的任何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指令(包括任何后续的且被友信证券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市场」指由香港交易所经营的股票市场,但并不包括创业板市场和期权市场。
「密码」 指客户唯一所设置,更改和拥有的个人密码。该密码须与账号共同使用以进入友信证券公司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PIN」指由客户设置作为安全措施的「个人身份号码」并已知会友信证券用以认定和核实发出交易指令的
个人身份的特殊编号。
「证券」指(a) 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b) 在(a)段所述各项目中的权利、期权、权益、参与证明书、收据 或 认购或购买权证;及 (c) 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
「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交易」 指一项已执行的指令及其导致的新发行股份的分配和获取。
1.2 代表单数的词语应包括其复数所指,反之亦然;性别指称应包括所有性别;任何指称个人,友信证券,客户的词语应包括自然人,事务所或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反之亦然。
2. 账户
2.1 准确数据: 客户确认其在开户申请表格、其他数据收集文件、及/或其他开户证明文件中所提供的数据是完整、正确和最新的。客户确知向友信证券提供完整、正确和最新数据的重要性,因为友信证券会依赖该等资料以了解客户的个人背景、财务状况及其他所需资料,并据此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客户有责任维护账户的正确性并保证在任何数据出现变更时实时通知友信证券。友信证券同样有义务将其在名称,地址,注册状态,服务内容,费率以及保证金/卖空设施方面的重大变化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并确认其有责任确认自身之国籍、公民身份、居籍或类似身份。客户承诺不可交易、买入或认购任何证券或投资若此等证券或投资乃因客户之身份或其他特征而禁止其交易、买入或认购的。客户已经取得所有于任何司法管辖区下与其税项责任或其他责任有关之必要专业建议及/或意见,包括法律、会计、遗产策划或税务等方面。客户在作出有关交易、买入或认购任何证券或投资之指示或指令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依赖友信证券。
2.2 信用查询: 客户授权友信证券对客户进行信用查询并核查客户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2.3 法定资格: 客户声明其已达到法定年龄并无精神障碍,以使签署的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2.4 披露账户的最终受益人: 客户声明其为在友信证券开设的任何账户的最终利益所有人,一旦客户在友信证券开设的任何账户的所有权人或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客户同意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友信证券。
2.5 代理权: 客户同意并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权友信证券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作为客户的全权代理人,采取任何友信证券认为在执行本协议时必需的或可行的行为以执行本协议规定之各项条款。
2.6 保护密码,PIN 和账号: 为保护客户的账户的安全与利益,客户将设置一密码和 PIN 以进入和操作其账户。客户在此声明并保证其为该密码的唯一拥有者和PIN 的合法使用者。客户将监控并确保其密码,PIN 和帐户 编号的完整和安全,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一旦发现其密码,PIN 和账号遗失,被盗或被非法使用,客户将 立刻以书面方式通知友信证券。 若无该类书面通知,友信证券将不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2.7 资料披露:为了下述用途:为了账户的适当及有效操作及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为了执行友信集团的信贷控制或风险管理政策、及/或为了遵守或为促使友信集团内之任何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国之法律、规例(包括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共同申报准则及相类似规例)、任何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现存或未来设立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交易所、或自我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或金融服务提供商所自行或按协议提供或发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友信证券可能不时被要求向特定的第三方
(不论香港或其他地方)分享客户的保密数据。为了该等用途,客户授权友信证券可以向下述实体(不论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保密数据:(i)友信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ii)任何友信集团成员的专业顾问(包括法律顾问及核数师)、评级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直接或间接信贷保护提供者、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例如营运、行政、数据处理、后台支持、支付或证券结算、电讯、计算机及科技服务提供商);(iii)适用法例、规则或合约承诺、监管及其他机关要求或规定的实体(包括对任何友信集团成员拥有管辖权的政府、半政府、行政、监管或监督团体或机关或法院或审裁处);及(iv)当客户对友信证券的任何负债无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友信证券有绝对的权利酌情选择的任何第三方。
3. 亲属和关联人员关系
3.1 与友信证券雇员的亲属关系: 客户向友信证券声明并保证客户没有同任何友信证券雇员或经纪人存在亲属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雇员或经纪人的配偶或18岁以下子女。一旦客户有上述关系存在,客户同意并保证将该类关系的存在和性质及时通知友信证券,同时承认友信证券在收到此通知后有绝对的权利酌情选择是否继
续或终止舆客户的关系。如果客户和友信证券的雇员或经纪人存在亲属关系,友信证券将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去决定将账户指定为员工账户,并需要客户遵守友信证券的员工交易政策或任何友信证券认为合适的可应用规则去解决任何防止任何由于该亲属关系而引起的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及任何增加的市场失当行为风险。违反该政策或规则将可能导致已下单的买卖盘被不予执行、取消或撤回,或已执行之交易被视为无效。友信证券对任何由前述的行动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不负任何责任。客户需要赔偿任何友信证券为应对该违反而采取的任何被认为合适的行动因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费用。
3.2 关联人员: 客户声明并保证,除非事先特别通知,客户在向友信证券发出指令或下单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某一公司的证券时,客户不是该公司和/或该证券的关联人员(其定义根据上市条例规定)。
4. 适用规则和规例
4.1 法律和规则: 友信证券代表客户对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交易所或市 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域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规例;附例,准则,规则, 规例;以及香港证监会,交易所,中央结算公司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相关交易所或 市场的惯例和常规。
4.2 法律约束力: 客户同意本协议书及其所有条款将对客户本身,以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承办人,继任人和承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友信证券根据上述法律,规则和规例所采取的所有行为都将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向监管机构披露信息: 如果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友信证券提供客户帐户的任何与交易相关信息,则即使客户帐户已在此之前终止(a)客户特此授权友信证券,若友信证券已得知该等信息,可按监管机构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供该等信息;(b)若友信证券未有该等信息,在友信证券要求时,客户须在该监管机构提出要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c)如果客户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并为他人进行交易,则客户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友信证券或相关监管机构提供该客户账户的
受益人(「相关客户」)或发出指示者的身份,地址、联系细节及其他相关身份识别数据;若客户为其他全 权委托账户、全权委托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进行交易,则客户更须向友信证券或相关监管机构提供该些全 权委托账户、全权委托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及其管理人的相关身份识别资料,并当管理人的酌情权被受益人 或其他人否决时,立刻书面通知友信证券该管理人的酌情权已给否决,并须提供该些否决管理人酌情权的受 益人或其他人的相关身份识别数据; (d)如果客户作为中介行事时,须与相关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作出安排, 以确保或促使客户能够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该些相关客户的身份识别数据报括获得相关客户对于提供身份识 别数据的书面同意及/或相关客户对于保密的权益或在禁止披露的保护个人资料法律下的权益的豁免;及(e)根据友信证券的要求,客户将须在该监管机构提出要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立刻提供或授权友信证券提供相关 身份识别信息予香港或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
4.4 香港司法管辖: 本协议将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客户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庭的专属司法
管辖权管辖。
5. 行事身份、指令和交易
5.1 行事身份及联系: 友信证券将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执行交易,除非友信证券(在相关交易的合约、结单及
/或交易相关文件说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友信证券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
5.2 对指令的依赖: 客户明确同意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或友信证券许可的其他途径或其他方式来传递其交易和其他相关指令,包括对新发行股份的认购。友信证券无须核查该等指令发出者的身份与权限。客户特此放弃任何辩护,承认任何指令可以无须采用相关法律,规则与条例可能会要求的书面形式而具有效性。
5.3 第三方指令: 客户理解友信证券不会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户已正式签署并递交一有效的授权书,明确授权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发出交易指令。客户并同意友信证券将不为因执行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代表客户发出的指令而导致的争议,损失以及其他索赔负责。如果客户决定雇用第三方为其发出交易指令,客户同意向友信证券提供该指定的第三方准确真实的身份证明和个人资料。客户同时理解此类个人资料将会对香港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监会,交易所,廉政公署 (ICAC)等其他授权机构公开。
5.4 指令的修改和取消: 客户可能会修改或取消已发出的指令。客户同意友信证券并非必须接受此类修改或取消。指令只有在尚未执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客户必须对在处理其指令修改和/或取消请求之前已部分或全部执行的交易负完全责任。
5.5 独立判断: 在下述第 5.6 条的规限下,客户同意客户需要独立地对每一个指令和/或交易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5.6 推荐的合适性: 若友信证券向客户推销或推荐任何金融产品,需要经过考虑客户的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该推销或推荐的金融产品是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友信证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其他文件的条款及友信证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皆不可减损本条的效力。
5.7 不保证成交.: 客户确认存在因突发事件和/或技术故障而使其指令无法执行的事实。客户同意友信证券将无须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政府行为,价格变动,交易所/市场限制,设备和通讯系统故障,未授权进入帐户或交易以及其他超越友信证券控制的客观因素和技术限制而导致的实际或假设损失负责。
5.8 卖空: 客户确认友信证券在接受卖出指令前要求客户将股票或其等价物存入客户账户。在下达在卖出时并不属于客户的证券的卖出指令时(即卖空时),客户特此保证:(a)向友信证券全面无保留地披露此类指令;
(b)无须友信证券要求即提供所有的文件证据以证明此卖空行为在《证券及期货条例》或香港以及交易所 的其他法律,规则以及规例下的合法性;(c)授权友信证券在客户意外卖空时安排以市场现价买入被卖空 的证券;(d)免除并补偿友信证券承担因执行卖空令单而承受或产生的所有损失,法律诉讼,成本和费用。
5.9 不接受停止限价令单: 停止限价令单指各种附有特定条件的指令(比如,当股价上升或下落到某一价位才 生效的指令)。限损令单通常是不能立刻执行的。这些令单的执行取决于某些预先设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客户理解友信证券通常不接受此类指令。如果此类令单被接受,友信证券并不保证其得到执行。
5.10 禁止内幕交易: 任何传播、散布并利用非公开的股价敏感信息来在证券买卖上赢利或止损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客户确认其知晓此种行为的非法性质。客户同意不进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并对所有后果负完全责任。
5.11 对交易的限制: 客户同意友信证券具有完全的酌情决定权并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即可因某种原因而终止或限制客户通过其帐户进行交易的能力。客户同意友信证券无须对因此类限制造成的任何实际或假设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5.12 以外币进行的交易: 如果客户指令友信证券进行任何以外币标价的证券交易, 则(i)任何因该外币的汇率波动所形成的损益完全归于客户账户,风险由客户承担; 而且(ii)友信证券被授权可以自主决定以货币市场当时报价为基础而确定的汇率将账户中的资金在原币种和上述外币之间进行转换。如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要求客户将其欠友信证券的资金转换成支付原先到期债务所用币种之外的货币,则客户应向友信证券支付额外
的金额以保证友信证券收到的已转换后的金额等同于未转换前应收的金额。
5.13 场外交易: 客户就其已进行或将予进行的任何客户与其他第三方的场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新证券在相关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指令确认及同意:
(a) 在上述第 5.1 条的规限下,友信证券担任客户的代理,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之结算;
(b) 客户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倘有关证券其后无法在相关交易所上市,已执行的交易将会被取消及成为无效;
(c) 如沽出证券的客户无法交付此等证券,友信证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已进行的沽售在市场购入相关的证券
(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该等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损失;
(d) 倘若(1)客户向卖方购入证券,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及(2)未能购入相关证券或友信证券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根据第 5.13(c)条规定不购入相关证券,客户无权以配对价格取得相关证券,并且只有权收取为买入相关证券所付的款项;
(e) 倘若购买任何证券的客户无法存入所需的结算款项,友信证券有权出售其账户内任何及所有证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经扣除结算交易所有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款项。然而,如客户于该宗交易内属于卖方,而该宗交易未能结算,则客户只有权取回相关证券,而并非相关证券的出售所得款项;及
(f) 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损失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损失及开支向友信证券负责。
5.14 代名人安排: 若客户任何证券以其代名人(「代名人」)之名义登记,不论该代名人是否友信证券集团成员,客户同意下列各项:
(a) 代名人毋须为未能向客户送交有关任何该等证券之任何通知、数据或其他通讯而负上责任;
(b) 代名人可完全自由行使或不行使持有任何该等证券所引致或关连之任何权利,或清偿或不清偿持有任何该等证券所引致或关连之任何债务,而毋须事先咨询或通知客户亦毋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客户须弥偿代名人直接或间接因其真诚地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所招致的所有损失、费用、索偿、责任及开支;
(c) 客户须支付代名人不时规定之费用、开支及收费,作为代名人服务之代价,此等费用、开支及收费将按友信证券认为恰当,从客户设立于友信证券及/或其他集团成员的任何帐户内之存款中扣除;而在客户付款之前,代名人就有关金额对其持有之证券拥有留置权并该留置权乃附加于亦不影响代名人之其他权利;
(d) 代名人可按任何一位获授权人或获授权第三者之指令行事;及
(e) 代名人不一定要退还跟之前转移给代名人证券编号相同之证券予客户。客户需要承担该等转移所衍生的任何费用、开出或收费。
5.15 衍生产品的交易:友信证券应因应客户书面要求提供衍生产品的产品规格、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文件。
6. 结 算
6.1 佣金和收费: 就所有根据客户的指令而执行的交易客户须向友信证券缴付佣金及收费。在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同时须缴纳交易征费以及交易所间或征收的其他税费。客户授权友信证券按交易所的规定从其账户中扣除并代收此类费税。客户将按要求根据友信证券不时通知的费率支付和/或授权友信证券从客户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中扣除因在客户账户中进行买卖以及其他交易或服务而导致的佣金及收费,以及所有与客户账户,在该帐户中的交易或其中的证券有关的印花税,银行收费,过户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客户确认并同意佣金费率和各项费用将完全由友信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机构决定和设置,并可能随时变化。
6.2 充足资金/证券: 在友信证券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前,要求客户在其账户中至少有等同于其买卖证券所需的
资金或证券(包括所有的佣金,交易成本和其他费用)。除非另有协议,或友信证券已经代表客户持有用于交易清算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客户将及时地 (a)向友信证券支付已经银行清算的资金或以可正式交割的方式向友信证券交付证券;或 (b)以其他方式保证友信证券收到此类资金或证券。
6.3 按时交割义务: 客户同意,当友信证券代理客户实施并代付结算交易以后,客户将清算日之前,支付友信证券相应款项或将相应款项存入其账户或将卖出证券转移于友信证券以便对买入或卖出证券进行交割。一旦客户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无法支付资金或证券,或当客户要求关闭账户或终止与友信证券的关系时,客户特此无可撤回地授权友信证券执行以下补空措施。
6.4 补空授权: 一旦在客户账户中没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友信证券可以完全自主决定并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将:
(a) 客户的交易执行、取消或变现;
(b) 将因客户买卖证券而产生应从客户收取的款项与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互相抵销;
(c) 卖出客户账户中的任何证券,以偿还客户因买入证券而产生对友信证券的负债;及
(d) 从客户帐户中的可动用资金,以客户的名义借入和/或买入客户已卖出而未交收的证券。
无论执行上述何种授权,友信证券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特此确认客户将免除友信证券承担任何因客户无法进行交易清算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收费和费用。
6.5 未交割的买入交易: 客户明白第三方对客户可能购买的证券的交割是无保证的。在买入交易中,如果卖方经纪人未能在清算日进行交割,而友信证券又必须买入证券以便对交易进行清算,则客户将不需对此类买入行为的成本或成本差额负责。
6.6 对证券和其他资产的留置权和出售权: 友信证券对代理客户买入的所有证券,或其账户中客户享有权益(无论是单独还是同其他方共同)证券,以及友信证券代理客户持有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财产具有留置权;友信证券可以持有所有这些证券或资产以作为客户因证券交易而须向友信证券支付的款项和/或债务的连续保证金
(物),此类保证金(物)将包括所有此后对上述证券的已付或应付股息或利息,以及任何时候因上述证券的赎回,红股,优先权,期权或其他方式产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及其股息或利息),认股权证,款项或资产。如果客户对友信证券的任何负债无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友信证券有权本着诚信原则以其认为合适的时间,方式,价格和条件将上述保证金(物)部分或全部卖出或处置,并将出售或处置所获收益以及当时友信证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项用以偿还对友信证券的债务(不论为现实的还是或然的);而且上述保证金(物)应附加于且不应影响或被影响于任何债务抵消要求或其他友信证券因客户对其债务而持有的保证金(物),或任何偿债修正或对其放弃执行或其他交易。
6.7 承索支付: 除受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约束外, 客户有义务对其欠友信证券的债务承索支付或在债务到期之前支付,并根据友信证券的要求将此类现金,证券或其他保证金(物)存入账户,以满意友信证券或交易所或香港市场行规和惯例所的要求。同时,客户确认其有义务立即满足此类保证金(物)追收或补仓之要求。客户并进一步确认友信证券可随时要求客户在代理其进行任何交易之前将足额的结算资金存入其账户。客户确认友信证券无须对因执行此条款而导致的实际或假设损失或后果负责任何负责。
6.8 利息费用: 客户同意对其账户内所有逾期的借方余额(包括因客户的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而产生的利息)将按银行确定的港币最优惠年利率加 8 个百分点或友信证券自主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6.9 追收费用: 客户同意支付或偿还友信证券因实施、追收或清偿客户对友信证券的欠款、债务或其他责任而产生的所有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庭开支等其它相关费用。
6.10 支付及交付的前提条件: 友信证券对客户负有的任何支付或交付的义务均以客户对友信集团不负任何未偿还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或应付)也不存在可能产生此类债务的未完成交易为前提条件。
7. 客户资金和证券的托管
7.1 资金存入: 客户同意存入资金仅用于证券投资。客户并同意不将任何不属于其名下的证券,支票,银行汇票或其他资产存入其账户,而友信证券亦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接受客户的资金存入。如果友信证券决定接受客户在其账户存入上述第三方资产,客户将免除友信证券承担于此相关的损失和负债的责任。
7.2 资金提取: 在没有或完全偿还对友信证券的债务和/或负债的前提下,客户可以,在以书面方式,通过信函或传真,通知友信证券并支付友信证券可能收取的相应费用后,从其账户中提取不超过其可动用/支配余额的资金。客户也可以签名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相应的完整委托文件,指定第三方为其资金和/或证券转移的代理人。友信证券凭上述委托文件,无须核查该代理人的身份与权限。客户特此声明客户将对任何因委托代理人提取资金而导致的差错、挪用或遗失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7.3 资金余额: 除因交易收到的资金以及用以因支付未清算交易或用以履行客户欠款、债务或其他责任的资金外,客户在其账户的任何其他资金均应按法律要求存入在一持牌银行开设的客户信托账户。该账户余额的利息将由友信证券不时自行决定的利率计算。
7.4 证券的保管: 友信证券可以自主决定将其持有的客户证券(如属可登记证券)以客户或其托管人的名义登记;或存放于友信证券银行或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安全托管文件设施机构的指定账户中,费用由客户支付。双方同意,如果证券不是以客户的名义登记,则当友信证券收到此类证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应存入客户账户或支付或转交于客户。如果客户的证券是友信证券持有的多个客户相同证券的一部分,则客户享有与其证券相同比例的证券收益。
8. 书面通知与通信
8.1 送达方式: 所有根据本协议定由友信证券发给客户的书面通知及通讯可以以个人送交,邮政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开户申请表上显示的或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前七(7)天通知友信证券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讯,(i)如果是通过邮局以外的方式发送,则在发送时;或(ii)如果是通过邮局递送,则在交付邮局的二十四(24)小时后,应被视为已经发给对方,但任何发给友信证券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只有在友信证券收到后才能生效。
8.2 收到推定: 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信,无论是信息,邮件,传真,电子邮件还是其他方式,都应被视为已经送达并收到,除非客户另行通知友信证券。客户有责任确保其账户的准确性,若有差异,应立刻与友信证券联系。
8.3 口头通知: 友信证券也可以与客户口头联系。对于任何留在客户的电话录音机,声音邮件以及其他类似电子或机械装置上的信息应被视为在留下时即以被客户收到。
8.4 查阅通信的责任: 客户同意定期查看其用于接收友信证券通信的邮箱,电子邮箱,传真机和其他设备。对因客户未能、延误或疏于检查上述通信来源或设施而形成的任何损失,友信证券将不负任何责任。
8.5 电子邮件和电话谈话的监控和录音: 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误解,客户同意并授权友信证券可以自主并无须进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对双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话谈话进行监控和录音。
8.6 确认单和账户对账单: 客户将在所有有关其交易以及帐户变动信息的确认回单、确认单、成交单据和账户对账单收到后的第一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除非客户在收到或被认为收到上述信息后的七(7)天内向友信证券提出的书面异议通知,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及其他信息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无论何种情况,友信证券保留决定客户对相关交易或信息的异议是否有效的最终权利。
8.7 未送达或退回邮件: 客户同意及时更新其帐户数据,并将任何变化在四十八(48)小时内通知友信证券。客户确认,如果由于客户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友信证券有关其账户的最新和准确的资料而导致邮件无法送达或被退回, 友信证券出于对客户账户安全和完整的考虑可以临时或永久锁闭或限制其账户。
9. 利益,独立性及潜在利益冲突
9.1 潜在利益冲突: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规例, 友信证券有权:
(a) 以任何身份代理任何其他人或为自己的账户买卖或持有任何证券,即使客户账户持有类似证券或其交易指令涉及此类证券;
(b) 为客户全部或部分买入友信证券自己的账户中持有的任何证券;
(c) 为友信证券自己的账户部分或全部买入客户账户中的证券;
(d) 同时代理客户和友信证券的其他客户将他们的令单进行撮合;
(e) 采取与客户令单相反的头寸,无论是代表自己的账户还是其他客户;
(f) 对友信证券参与其新股发行,配股,收购或其他类似交易的证券进行交易;
但在上述(b), (c)和(d)中,任何涉及客户的类似交易只要是公平地执行的,其交易条件不应比该交易日下正常交易的条件不利。在适用法律、规章、规则容许下,友信证券无须向客户披露因实行上述行为或进行上述交易而获取的佣金,利润以及其他任何收益情况。
9.2 接受利益: 客户确认及同意,友信证券可以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友信证券执行买卖产生之回佣、经纪费、佣金、费用、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利益或好处,作为本公司之得益。友信证券会按请求或根据适用法律、规章、规则向客户披露该等利益。本公司亦可提供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或利益予任何人士。
(a) 可量化的金钱收益: 友信证券及/或其有联系者或会不时就向客户分销或销售投资产品时与产品发行人或就代表客户进行证券交易与经纪人或清算代理人达成明确收取报酬的安排并从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可量化的金钱收益或从投资产品的背对背交易中取得销售利润(「背对背交易」是指那些友信证券在接获客户的认购指示后,向第三方购入投资产品,然后再将同一投资产品转售予客户的交易,当中友信证券无需承担市场风险;或友信证券在接获客户的认沽指示后,向客户购入投资产品,然后再将同一投资产品转售于第三方的交易,当中友信证券无需承担市场风险)。;
(b) 不可量化的金钱收益: 友信证券及/或其有联系者或会不时就向客户分销或销售投资产品时从产品发行人收取金钱报酬,而该报酬无法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量化计算。该等金钱报酬之形式可能是佣金、收费、回佣、差价或其他形式之报酬。
(c) 非明确收取金钱报酬的安排: 友信证券及/或其有联系者或会不时向客户分销或销售友信集团成员或其有联系者发行的投资产品,而没有与产品发行人订立明确的收取报酬的安排。纵使友信证券及/或其有联系者或未有就分销或销售该等产品明确地取得金钱报酬,友信证券及/或其有联系者或将会从这等产品的发行及分销中取得非明确性及/或非金钱性利益。
(d) 非金钱性收益: 友信证券及/或其有联系者或会不时从产品发行人取得非金钱性收益,该非金钱性收 益或包括业务承诺(不论以合约或其他方式及不论独有性与否)或以其他无法以金钱量化计算的利益。
9.3 收费折扣: 在某些情况下,友信证券或就客户应付之费用或收费行使酌情予以提供折扣。在行使该酌情时,友信证券或会考虑产品的属性、友信证券有否与产品发行人达成任何报酬安排、及客户给予任何友信集团成员管理的资产的价值等。
9.4 非独立性: 在友信证券向客户分销或销售投资产品时,由于友信证券与产品的发行人或有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及/或友信证券或会从其他人士(可能包括产品发行人)收取佣金、费用或其他金钱或非金钱收益,友信证券并非独立的中介人。
10. 新上市证券
10.1 申购授权: 在客户要求申购在交易所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新上市或新发行的证券时,客户授权友信证券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进行申购。
10.2 熟悉新上市或发行证券的条款和条件: 客户将尽量熟悉并遵守在招股书,发行文件,申请表或其他相关文
件中规定的有关新上市或发行证券的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在此类申购交易中接受此类条款或条件的约束。
10.3 xx、授权和保证: 客户给予友信证券对任何新上市或发行证券申购人所要求的xx、保证和承诺(无论是给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还是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人员)。
10.4 唯一申购申请: 客户宣布及保证,并授权友信证券在任何申请表(或其他文件)中向交易所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人员披露并保证,此类由友信证券代表客户所作的申购是唯一的申购。客户不会为自己或其委托人提出或委托第三方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购。客户确认此披露和保证将适用并信赖于友信证券、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人员。
10.5 遵守相关规则和行业惯例: 客户确认和理解有关证券申购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市场惯例以及任一新上市或发行证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时不同。客户保证向友信证券提供友信证券认为按此类法律和监管要求和市场惯例必须提供的数据,并采取额外的步骤提供附加的xx、授权和保证。
10.6 批量申购: 当友信证券为自己或代理友信证券其他客户进行批量申购时,客户确认并同意:(a) 此类批量申购可能会因与客户及客户的申购无关的原因而被拒绝;在不存在欺诈、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况下,友信证券无须因此类拒绝的后果对客户或任何其他方负任何责任;(b)倘若因客户违背其提供的xx和保证,或因其他与客户有关的行为和原因而导致此类批量申购被拒绝时;客户确认并同意对由此造成其他人士的影响或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0.7 提供新股贷款: 友信证券在收到客户要求申请及购买在市场以发行新股形式发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时,友信证券可向客户提供该新股贷款(「新股贷款」)。由于就该新股贷款或其他事项为客户欠付到期及须实 时缴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作出之持续性担保,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友信 证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户向友信证券全数付清有抵押新股贷款; 客户兹此表明授权友信证券就受抵押股 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运用友信证券收到之所有金额, 不论该金额之性质,并以友信证券全权决定之方式及时
间支付有抵押负债。如果(i)在认购期间客户账户的信用风险超越可接纳的合理水平,或(ii)在首次公开
发售股份上市当日,客户账户中有任何未偿还的差额;及因应客户账户中已偿还的差额之多寡,友信证券保留强制清算友信证券中任何新股股票的权利。客户理解并同意承担因强制清算所有或任何首次公开发售股份而导致的任何投资损失。
10.8 新股认购手续费及新股贷款利息:就每笔新股认购申请,友信证券会向客户收取由友信证券不时决定的认购 费用(下称「认购费用」)。就新股贷款(如有),友信证券会向客户收取新股贷款利息(下称「新股贷款 利息」)。有关认购费用及新股贷款利息的详情,客户可参看友信证券准备的新股认购声明及/或友信证券 网站上可获得的收费率表(经不时修订或补充)。为免生疑问,无论是否中签,申请费(如有)一律不予退 回。友信证券将收取的新股贷款利息, 如果没有在友信证券以任何格式向客户单独交付或展示的的任何通知、申请表格或声明中另有规定, 由相关贷款金额× 计息日× 日利率计算而得,计息时长为友信证券提出认购申请 后翌日至中签结果公布当日(下称「中签结果公布尔日」)。客户同意并确认友信证券有权预先或友信证券 认为适当时冻结账户中的新股贷款利息,而新股贷款利息会在中签结果公布尔日从账户中自动扣除。为免生 疑问,一旦客户提出新股普通认购申请,不论基于任何原因,认购手续费(如有)及新股贷款利息一律不予 退回。
11.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11.1 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客户明白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是一半自动系统,可以让客户通过该系统发送电子指令及接收信息服务。客户同意完全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客户使用未来通过该系统提供的附加服务亦须遵照本协议之各项条款。
11.2 授权使用: 客户应是其帐户的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唯一授权用户。客户应对使用密码、账号和密码的保密、安全和使用负责。客户并且保证会妥善保管及小心地去使用使用密码、账号和密码。客户确认并同意对通
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负完全责任,友信证券和友信证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将不对客户或客户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令的处理、错误处理或失落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1.3 系统所有权: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所有权属于友信证券。客户保证不会破坏、修改、解构、反向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或未经授权进入该系统的任何部分。客户确认,如果客户未能遵守本项保证或友信证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未能遵守本项保证,友信证券可以对客户采取法律行动。客户并保证如果客户获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实施本节所述行为,客户将立刻通知友信证券。
11.4 通报系统故障的责任: 客户确认并同意,作为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系统进行报单的条件之一,在发生下列情况 时,客户将立刻向友信证券进行通报:(a)客户已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单,但未能收到令单编号;(b)客户已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单,但未能收到对令单及其执行的准确的确认,无论是文本,电子或口头形 式;(c)客户收到对其没有下单的交易的确认,无论是文本,电子或口头形式;或 (d)客户发现有未经授 权使用其账号和/或密码的行为。
11.5 使用替代性交易方法: 客户同意,如果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使用遇到困难,客户将会设法使用友信证券提供的其它方法或设备与友信证券联系以下单交易并将上述困难通知友信证券。客户确认,友信证券并没有对交易或相关的服务作任何明确或隐含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每次使用交易系统的商业性,功能性和适用性的保证)。客户同意,对客户因友信证券无法控制的服务中断,不正常或暂停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等,友信证券无须负责。
11.6 第三方提供的市场数据: 客户理解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将,仅出于信息服务目的,提供第三方发布的证券数据。由于市场的变动以及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数据可能不是实时的相关证券或投资的市场报价。客户理解,尽管友信证券相信该类数据的可靠性,但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无法进行独立的证实或反驳。客户理解,在所提供的有关证券或投资的资料中并不隐含友信证券的推荐或保证。客户可能会被收取从交易所、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市场及其他传输数据的第三方﹙统称为「信息供应者」﹚获得并提供给客户使用的数据的一定费用。并授权友信证券可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类费用或友信证券不时报出的数据费用。
11.7 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或时效性: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的报价服务的报价及/或市场信息可能是由友信证券不时选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客户理解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的报价及/或信息可能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来状态提供的,友信证券并不保证此类报价或信息的时效性,顺序,准确性,充足性和完整性。
11.8 知识产权: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的信息乃是友信证券、信息供应者或其他人士的财产,并受知识产权所保护。该等信息只供客户个人使用及参考,及不会将该等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不得将信息进行复制、翻印、分类胪列、传送,或用作商业用途,客户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信息供应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
11.9 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在不抵触上文第6.2条的情况下,除非客户的账户有足够的已结算款项或证券或已批准的额度以进行交收,否则友信证券并没有义务执行客户的指示。
11.10不可取消之指示:客户同意在发出每个指示之前会加以复核,因为客户的指示一经作出,便可能无法取消。
11.11确认发出指示:客户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指示后,有义务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核对所发出的指示 是否已被友信证券正确地确认。客户同意经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的指示,友信证券确认已收到有关指示,方始生效。
11.12指示之限制:友信证券可有绝对酌情权,对可透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的指示之种类及指示之价格范围予以限制。
11.13不能撤回之指示:在不限制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客户确认并同意,一旦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出指示后,未必能够予以修改或取消,及指示只有在尚未被友信证券执行时方有可能进行修改或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友信证券将尽可能修改或取消指示,但是,尽管友信证券已确认有关修改或取消指示,也并不能保
证该修改或取消一定会发生。如果该修改或取消没有发生,客户仍然要对其最初作出的指示负责。
11.14中止进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友信证券保留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使用客户的账号及/或密码、违反本协议或其他适用的客户协议、中止友信证券使用任何信息供应者提供的任何信息或终止友信证券与 信息供应者之间所签立的一项或多项协议)及在恕不通知的情况下,全权酌情中止客户进入电子交易服务 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之权利。
12. 责任和赔偿
12.1 责任和赔偿的限制:友信证券、其业务代理、以及信息供应者对由于难以合理控制的情况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开支、费用或责任概不负责,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i) 因通讯设施故障或传输中断或通讯媒体不可靠或任何其他非友信证券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导致之传输、接收或执行指示之延误;
(ii) 信息供应者所提供的股市研究、分析、市场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的延误、不准确、遗漏或缺乏﹔及
(iii) 因由信息供应者所提供的实时报价之不准确、中断、不完整或延误,而蒙受的任何捐失、费用、损害赔偿或申索;及
(iv) 任何第三方在未经授权下进入通讯系统,包括未经授权下使用客户的账号和/或密码﹔及
(v) 战争或军事行动、政府的限制、劳资纠纷或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被关闭或中断、恶劣的天气情况及天灾。
12.2 客户的赔偿责任:如客户违反了本协议、适用的法例或规例、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任 何版权的侵犯、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犯以及对任何私隐权的侵犯,而使友信证券、其业务代理及信息供应 者遭受的任何或所有索偿、损失、责任、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客户将就此对其作出赔偿,及保证友信证券、其业务代理及信息供应者不会因此而招致任何损失。即使终止本协议,客户在此的责任 将仍然有效。
12.3 对不准确的信息概不负责:客户接受,尽管友信证券将尽力确保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友 信证券并不能绝对保证这些信息准确和可靠,及对由于信息出现任何不准确、中断、不完整、延误或遗漏 而导致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友信证券一概不承担责任﹙无论是在民事过失、合约或其他法律上﹚。
13. 传真及电子指示弥偿
13.1 传真指示: 客户明白友信证券不时要按传真或电子形式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电邮及手机短信(SMS))行事,客户明白传真或电子指示并非安全的传递形式,同时亦存在风险。客户要求友信证券在给与客户方便的情形 下接受传真或电子指示。只要友信证券采取合理程序审视客户的授权签名或电子指示发出者的身份,友信证 券不必因为接受非真正授权者签名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负上责任。
13.2 有约束力交易与x偿: 任何甲真诚地按传真或电子指示完成的交易,无论是否得到客户的授权认知或同意,在友信证券并无疏忽、失责及欺骗的情况下,将对客户有约束力。倘若友信证券因未有客户书面确认前已接 受传真或电子指示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法律行动、诉讼、申索、损失、费用、收费、和各种开支,则客户承诺 作出弥偿,使友信证券无须负责。
14. 通用规定
14.1 完整协议: 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的有关客户账户原有或增添的书面协议和客户递交与友信证券的声明和确认书所含条款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达成的完整和有约束力的协议。
14.2 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庭或监管机构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仅适用于该条款。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此影响,本协议将排除无效条款继续执行。对本协议所有事项而言时间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客户由多人构成,则每个人的责任应是共同和可分别的,个人的具体情况应按当时情况分别解释。友信证券有权与每个人单独处理,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前提下清理债务。
送达推定: 友信证券在通过邮寄方式给予客户的通知和通信时,应按在友信证券记录上显示的客户办公、住宅或其它通信地址送达予客户。友信证券也可根据客户通知友信证券的任何号码或地址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此类通知和通信,无论客户是否签收,应在:
14.3 (a)通过邮政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b)派人送达、电传发出、电话传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被视为已经被客户收到。
14.4 授权推定: 任何通知、结单、确认单以及其他通信,或账户对账单上标明或指称的每一项交易均应被认为是经授权的,是正确的,并经过客户批准和确认的,除非在友信证券在客户被认为已收到上述通知,结单,确认单,以及其他通信后的五天内收到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出的相反意见。
14.5 误差通知责任: 如果客户代表作为最终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作为中介或执行一项交易,以及客户发现任何 与其帐户信息,交易,清算和资金转移有关的差异和/或错误,客户须在其获知该类信息后的两个工作天内 将此通知友信证券。客户同意,如果客户未能及时(不迟于七个历日)将此类差异和/或错误通知友信证券,友信证券及其经纪人将不对因此类差异和/或错误而导致的索赔,责任或损失负责。
14.6 协议修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友信证券可随时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订,并通知客户。此类修订在客户被认为已收到友信证券通知后立刻生效。客户确认并同意,如果客户不接受所通知的修订,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中止条款中止客户此协议关系。客户并同意,如果客户未向友信证券表达对修订的反对意见而继续通过友信证券进行交易,则客户应被视为接受此类修订。
14.7 重大变更: 客户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可由友信证券全权酌情不时更改。友信证券应将任何可能会影响根据本协议有关友信证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和信息或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实时通知客户。更改后之条款及条件应从该所指定之生效日期(为列于有关通知书、修订的协议、或协议补充文件上的最早生效日期。在没有列出生效日期的情况下,为通知日期)起生效。在任何适用法律 及规定 的 规限 下,该指定生效日期可为该通知书的实际日期之前或之后。该等条款的更改将被包含为并成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14.8 弃权声明: 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的弃权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弃权方签署。如果友信证券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并不能认为友信证券已放弃该项权利。对本协议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未来对该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如果友信证券一时或持续未能坚持要求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这并不能构成或视为友信证券放弃其任何授权、法律补偿或其它权利。
14.9 权利转让: 友信证券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即可转让给其任何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或在事先书面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转让与任何其他机构。客户不可在未获得友信证券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协议中的帐户和/或权利和/或义务转让他方。
14.10 违约:
14.10.1 以下任何非排他的和非穷尽列举的事件应构成违约事件(以下称「违约事件」):(a)根据友信证券判断,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重大条款或在交易中违约; (b)客户未能在到期日对买入/卖出证券(包括认购的新股)或其他交易进行支付或清算; (c) 针对客户启动的自愿或非自愿的案件或其他程序,以寻求或提议破产、清算、重组、达成安排或和解、冻结、停顿或延期偿付或任何破产、清算、监管、监督或
类似法律(包括任何在客户破产情形下对其适用的任何公司法或其他法律)下对客户或客户债务相似的救济,或寻求就客户或客户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破产官员; 或 (d) 针对客户的任何担保扣押令或类似事情。
14.10.2 假如发生违约事件,在不损害友信证券拥有的涉及客户的其他权利或法律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友信证券无须通知客户即可有权:(a)取消所有未执行令单或任何其他代理客户作出的承诺;(b)在客户账户中,通过买入证券将其账户中任何的空头仓位予以填补,或通过卖出证券将其账户中任何的好仓位予以x仓; (c)将客户账户中的任何证券,或客户存在友信证券处的任何证券卖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
理; (d)以友信证券全权决定的方式和条件出售或变现友信证券或友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持有的客户资产,并将出售和变现的净收益(扣除费用与成本后)用于偿付客户对友信证券或其附属机构的债务。
14.10.3 在不影响友信证券在第14.10.2条的权利的情况下,友信证券可在任何时候将客户在友信证券或友信集团 的其他成员公司所开立和维持的任何或所有户口进行综合或合并,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无损于授 予友信证券的其他授权)友信证券:(a)指示客户可能于该处存设账户的友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代 表客户将客户的资金转到客户在友信证券的账户;(b)从客户在友信证券的账户,将资金转到客户于友 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存设的任何账户;(c)抵消或将资金转入客户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以偿付客 户对友信证券,友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在账户上的或任何其他有关的债务,义务或责任,不论这些债务,义务或责任为现在的还是将来的,现实的还是或然的,主要的还是次要的,个别的还是
共同的,有抵押的还是无抵押的;及(d)将上述授权通知友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 当这些组合,合并,抵消或转账要作货币转换时,该转换应按友信证券选择组合,合并,抵消或转账的当日,凭当时的外汇市场汇率决定,唯友信证券有绝对酌情权作决定(但应将该决定通知客户)。若友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要求友信证券支付款项,以抵消和清偿客户对友信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债务,则友信证券无须考虑该债务是否存在。
14.10.4 由或声称由客户(或任何一位获授权人或获授权第三方)所发出的任何指令,在开展对于客户的任何清算、清盘、破产或解散事件,或发生类似事件时,就友信证券利益而言,将由友信证券全权决定是否继续生效 及有效,直至友信证券确实收到由客户(若是撤销、清盘或破产事件,)、清盘人、破产管理人或类似人 员所发出之通知书后计五日为止。
14.11 抵销:
14.11.1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客户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均应全额支付而不得被抵销或反诉或受制于任何限制或条件。
14.11.2 客户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授权友信证券将账户和/或以客户名义开立于友信证券或友信证券的关联方处的任何其他账户中的任何金额(无论币种)用于减少客户根据本协议所应支付的任何金额(无论到期还是或然的)。
14.11.3 除了任何抵销权、互抵权、合并账户的权利、留置权、滞留或扣留的权利或友信证券在本协议或法律下享有的类似权利之外,友信证券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将客户对友信证券或友信证券任何关联方负有的任何款项或义务(无论是否基于本协议,无论到期还是或然的,无论该款项或义务的币种、支付地或记账地)用于抵销友信证券或友信证券任何关联方对客户负有的任何款项或义务
(无论是否基于本协议,无论到期还是或然的,无论该款项或义务的币种、支付地或记账地)。
14.12 协议终止: 友信证券或客户,在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免除该通知)对方后,都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客户理解,在提交此书面通知后,客户的账户将被限制于只能进行平仓交易(即卖出现存证券或购回证券以填补空头仓位)。在不损害任何适用法律及规则原则下,如果客户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基于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友信认为合适的原因或考虑,友信证券可以无须通知及给任何理由予客户即可以随时暂定或终止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终止的前提是客户账户中的未清偿债务得到清偿,未履行义务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借方余额,已成交但未支付的买入交易,股票申购的清算以及新上市和新发行股票的划拨和取得,而且不影响在协议终止之前已经执行的任何交易,也不损害或影响双方此前产生的任何权利、责任和义务。
14.13 英文/中文版本: 客户确认,客户已经阅读过本协议的英文或中文版本,本协议的内容已经用客户所能理解的语言向其做了完整的解释,客户完全接受本协议。如果本协议的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14.14 描述性标题: 每一条款的标题仅出于描述性目的。这些标题不构成对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的修订、限定或替代。
14.15 弥偿: 客户同意友信证券以及友信证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经纪人无须对任何延误或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其任何义务而负责,也无须对因友信证券以及友信证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经纪人无法控制的条件或情况而直接或间接形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场规定、交易暂停、电子或机械设备故障、电话电传或其他通讯故障、未授权操作或交易、失窃、战争(无论是否已宣战)、恶劣天气、地震和罢工等。客户并同意友信证券以及友信证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经纪人无须对因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索赔,债务或费用负责,包括友信证券因追收客户债务或因关闭客户账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15. 风险披露声明
15.1 证券交易风险: 证券的价格有时波动剧烈。一种证券的价格会上下波动,甚至可能变得毫无价值。因此,证券买卖有可能带来亏损而非利润。
15.2 价格波动: 客户确认并同意,证券的价格会而且确实会产生波动,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上下波动,甚至可能变得毫无价值。证券交易有着内在的风险,客户对此已有准备,并能够接受和忍受风险。
15.3 证券托管: 客户确认并同意,将证券托管于友信证券,友信证券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授权友信证券代理客户将其证券作为抵押用以贷款,或授权友信证券借贷证券,均存在风险; 友信证券无须为因证券托管而形成的任何损失以及任何独立受托人或第三方的行为,违约以及疏忽承担责任。客户将承担因证券托管和抵押所带来的风险。
15.4 电子交易风险: 在交易高峰,市场波动,系统升级及维护或其他时间,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的进入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进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因不可预测的流量堵塞和其他友信证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扰,传输中断,以及传输延误。由于技术上的制约,互联网是一种不完全可靠的通讯媒介。由于有这种不可靠性,交易指令及其他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可能会有延误,而这会导致交易指令在执行上的延误,或者交易执行的价格已不同于指令发出时的市场价格。而且,通信和个人资料可能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取得,且在通信上会存在误解或错误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将完全由客户承担。客户确认并同意,交易指令一旦发出通常将不可能取消。
15.5 网络安全风险:在使用友信证券的网站和流动应用程序时,友信证券已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监督互联网交易系统,并保护客户的账户信息和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友信证券在此xx提醒客户,非友信证券所能合理控制的网络交易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15.4条规定的任何风险,以及(a)因互联网和电信网络数据输送等此类原因引起的交易指令中断或延迟;(b)因手机遗失或密码保管不当,而令他人得知储存在手机内的信息,包括账号和密码;(c)因电信网络或互联网上的恶意攻击或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引起的市场信息错误或延迟;(d)流动电子设备和软件系统受非法攻击、黑客入侵或病毒感染,因而影响市场信息和买卖指令;(e)手机配置、性能或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交易系统不兼容,导致无法使用服务;(f)由于手机操作不当或使用者缺乏经验而导致的买卖指令失败或错误;(g)本流动应用程序以外因素引起的的其他通讯网络故障问题而导致买卖指令失败。
针对上述网络安全风险,在此提醒客户使用网络交易系统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并掌握适当的计算机和手机 操作知识及安全措施。一旦发现账户、网络或电子设备中有任何异常情况,客户应与友信证券、网络或电子设 备供货商联系,并尽快妥善处理此等异常情况。在此亦提醒客户应妥善保护密码等登入数据,不可与他人共享。
尽管友信证券将采取措施尽量减低网络安全风险,但友信证券对客户因非友信证券所能合理控制的风险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若客户不准备承担此等风险,客户不应通过互联网向友信证券发出任何指示。
15.6 买卖创业板股票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带有高投资风险。尤其是在创业板挂牌的公司既无盈利记录,也无可靠的未来盈利预测。创业板股票可能波动性很大,而且缺乏流动性。客户确认会在经过仔细的考虑之后才会决定投资。创业板市场的更大的风险特征在于该市场只适合专业投资者及其他有经验的投资者。创业板股票的最新信息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的网站上得到。通常不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付费公告。客户同意,如果客户对本
风险披露声明中有关创业板股票交易的任何方面以及此类交易的性质和风险不够清楚或尚未理解,客户将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15.7 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纳斯xx市场(NASDAQ)股票的风险: 纳斯xx市场上的证券主要是针对有经验的投资者的。.客户在买卖纳斯xx市场股票前应咨询专业的顾问并熟悉该市场。客户应清楚纳斯xx市场证券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并不是作为首次或二次挂牌证券来监管的。
15.8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客户确认并同意,友信证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证券或资金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15.9 买卖香港上市认股权证的风险:
15.9.1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衍生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衍生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15.9.2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衍生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15.9.3 杠杆风险: 衍生产品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衍生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15.9.4 有效期的考虑: 衍生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5.9.5 特殊价格变动: 衍生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15.9.6 外汇风险: 若买卖衍生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计算单位,投资者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衍生产品的价格。
15.9.7 流通量风险: 交易所规定所有衍生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不能进行买卖,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为止。
15.9.8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产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衍生产品不应被视为长线投资工具。
15.9.9 波幅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15.10 买卖牛熊证的风险:
15.10.1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牛熊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产品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牛熊证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15.10.2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牛熊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15.10.3 杠杆风险: 牛熊证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牛熊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15.10.4 有效期的考虑: 牛熊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5.10.5 特殊价格变动: 牛熊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15.10.6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牛熊证的价格。
15.10.7 流通量风险: 交易所规定所有牛熊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不能进行买卖,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为止。
15.10.8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15.10.9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15.11 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风险:
15.11.1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15.11.2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改变相关指数/资产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策略,详细数据见下文)。
15.11.3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15.11.4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
15.11.5 流通量风险: 证劵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劵庄家,但并不能保证有活跃的交易。若有证劵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不能进行买卖。
15.11.6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a)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b)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
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i) 以掉期合约构成
总回报掉期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ii) 以衍生工具构成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
不能
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15.12 买卖股票挂钩票据的风险:
股票挂钩票据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其回报是基于相关资产的价格表现而定。购入股票挂钩票据时,投资者已等同间接沽出正股的期权。投资者须注意以下几点。
15.12.1 承受股本市场风险: 投资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派息及公司行动之影响及对手风险,并要有心理准备在票据到期时可能会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资额为少的款项。
15.12.2 赔本可能: 如正股价格变动与投资者事前看法不同,投资者可能会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15.12.3 价格调整: 投资者应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现的除息定价或会影响正股的价格,以致连带影响股票挂钩票据到期的偿付情况。投资者亦应注意,发行人可能会由于正股的公司行动而对票据作出调整。
15.12.4 利息: 股票挂钩票据的孳息大都较定期存款及传统债券提供的利息为高,但投资回报只限于票据可得的孳息。
15.12.5 准孳息计算: 投资者应向经纪查询买卖股票挂钩票据以及票据到期时因收到款项而涉及的收费和费用。交易所发布的准孳息数字并无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内。
15.13 买卖人民币的风险:
15.13.1 人民币货币风险: 目前人民币并非可完全自由兑换,通过香港特区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受到若干限制。就非以人民币计值或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的人民币产品,投资或清算该等产品可能涉及多种货币兑换成本,且在出售资产以满足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清算营运费用)时可能需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及买卖差价。中国政府规管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兑换,若其规管人民币兑换及限制香港与中国内地间人民币流通的政策更加严厉,则香港特区的人民币市场将可能受到更多限制。
15.13.2 汇率风险: 人民币兑港元及其他外币的价值波动,并受中国和国际政治及经济情况的变动以及其他多种因素所影响。就人民币产品而言,当人民币兑港元的价值出现贬值时,投资者所作投资的价值将会下跌。
15.13.3 利率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进一步开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动。对于投资于人民币债务工具的人民币产品,该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动影响,因此对人民币产品的回报及表现亦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15.13.4 提供人民币资金的限制: 若投资者的账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以认购人民币产品,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下,友信证劵可以协助投资者以其他货币兑换人民币。但是,基于人民币资金于香港流通之 限制,友信证劵不能保证可以协助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人民币资金。若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友 信证劵可能对投资者之交易平仓,且投资者可能因为不能作出结算而蒙受损失,从而对投资者的投资造 成不利影响。
15.13.5 有限提供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 对于没有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投资的人民币产品,它们可以选择在中国内地以外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对人民币产品的回报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15.13.6 预计回报不能保证: 某些人民币投资产品的回报可能不受保证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证。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附于该等产品的回报说明文件,特别是有关说明所依据之假设,包括,如任何未来红利或股息分派的假设。
15.13.7 长期承担: 对于一些涉及长期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若投资者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间(如适用)赎回投资,如收益远低于投资者所投资的数额,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损失。如投资者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间 赎回投资,投资者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赎回之费用及收费以及损失回报(如适用)。
15.13.8 交易对手信贷风险: 于投资债务票据而没有资产担保的人民币产品,投资者须面对相关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若人民币产品投资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风险亦可能随衍生工具发行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因而影响人民币产品的表现及令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15.13.9 流通性风险: 人民币产品在清算相关投资时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尤其是若该些投资没有活跃的二手市场,且其价格有很大的买卖差价。
15.13.10 赎回时未能收取人民币: 对于有大部份为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人民币产品,于赎回时可能未能全数收取人民币。此种情况在发行人受到外汇管制及有关货币限制下未能及时获得足够人民币款项而可能发生。
15.14 买卖债券的风险:
15.14.1 发行商失责风险: 发行商未能如期向投资者缴付利息或本金的风险。
15.14.2 利率风险: 利率上升时,定息债券的价格通常会下降。如果投资者打算在到期日之前出售其债券,所得的金额可能会低于买入价。
15.14.3 汇率风险: 如果债券以外币定价,投资者将要承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当外币贬值时,投资者可收回的利息或本金在折算回本地货币后将会减少。
15.14.4 流通量风险: 如果投资者在债券到期前需要现金xx或打算将资金转作其他投资,可能会因为债券二手市场流通欠佳,而未能成功沽出套现。
15.14.5 再投资风险: 假如投资者持有的是可赎回债券,当利率下调时,发债机构或会在到期日前提早赎回债券。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将收回的本金再投资债券的话,市场上其他债券的孳息率一般都会不及原来投资时那么优厚。
15.14.6 股票风险: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是可换股或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将需要承受有关正股所带来的股票风险。当正股的价格下跌,债券的价格亦通常会随之而下调。
15.15 授权代管邮件或向第三方转交邮件的风险: 如果客户授权友信证券代管或向第三方转交邮件,客户应亲自及时收取所有的合同通知以及账户对账单并仔细阅读以保证任何异常或错误能被及时发现。
15.16 在香港之外发指令: 如果客户从香港之外给友信证券发出指令,客户应保证其行为符合发指令所在地区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域的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客户存有疑问,客户应咨询相关的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士。客户在香港之外的地区发出交易指令可能需要向有关机构缴纳税收或费用,客户同意按要求支付此类税收或费用。
15.17 场外交易/暗盘交易的风险:客户必须了解场外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进行交易。如有疑问, 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进行场外交易须承担风险,包括其他交易对手的信用及违约风险、及证券最终未能在相关交易所上市的风险。相比在交易所买卖的证券,场外交易的证券可能流通性较低及价格波幅较高。场外交易并不保证能够结算,客户须承担因客户及/或客户的交易对手出现交收违约所引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在场外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与其在相关交易所上市后于正规市场时间内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场外交易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
易系统交易的价格。场外交易市场不受相关交易所监管,除非相关交易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正式记录于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否则亦不获投资者赔偿基金或其他适用于交易所交易产品的相关投资者保险或保障计划保障。有关场外交易的条款,请参阅本协议书第5.13段。
15.18 风险披露声明确认: 友信证券持牌人员已按照客户所选择的语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户提供上述风险披露声明,及载于任何补充本协议的协议或文件的风险披露声明或等同的披露(统称为「该风险披露声明」),邀请客户阅读该风险披露声明、提出问题及征求独立的意见(如客户由此意愿)。客户向友信确认客户已理解该风险披露声明。
16. 客户身份
16.1 协助香港监管机构: 友信证券须在要求提出两天内向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提供友信证券代理交易的最终客户及发交易指令的人员的身份细节。 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有时必须应要求在很短时间内提供此类身份细节。或者,友信证券也可以按以下描述的方式向监管机构提供身份细节。
16.2 受益人披露: 如果客户为客户或其他受益人帐户实行交易,无论是通过全权委托还是非自主指令下单,亦无论 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与受益人进行撮合交易的主体人,客户同意,如果友信证券接到监管机构对交易的质询,客户将立刻应友信证券的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通过交易帐户的受益人,交易的最终受益人以及交易下单人发起 人的身份细节。
16.3 受益人充当中介人时的披露措施: 如果客户获悉其任何受益人为其客户充当交易中介,而客户并不知道这些交易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细节,客户确认已经与此类受益人之间达成披露方案,以使客户在需要时及时从受益人处获得上述细节。友信证券在需要时可以马上向客户或受益人要求获得上述细节,并将其提供给监管机构。
16.4 客户身份协议续存性: 客户进一步确认客户根据本客户协议第16条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将继续存在。
17.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
17.1 友信证券可不时要求其客户提供其个人资料(按私隐条例之释义)。在本段中,「个人资料」意指客户已 向友信证券提供之下述个人资料:(i)就个人账户持有人、联名账户持有人或独资经营者而言,其个人资 料;(ii) 就合伙而言,其各合伙人之个人资料;及(iii)就公司实体而言,其个人董事、股东、行政人员 或经理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亦指友信证券就客户使用其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这 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信贷记录、投资喜好及倾向、流动装置的位置数据、浏览器数据、IP地址等。
17.2 在友信证券合理地要求客户在开户文件或其他情况下提供个人资料时,客户需按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否则可能导致友信证券无法为客户开立或保持其账户或为其帐户执行任何交易。在客户使用友信证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客户可能需按要求允许友信证券收集相关的个人资料,否则可能导致客户无法使用该产品或服务或享受更优化的使用体验。
17.3 客户明白及同意,友信证券可以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户的个人资料:
(a) 任何以其名义登记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代名人;
(b) 友信集团内之成员或关联或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友信证券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c) 任何向友信证券提供与友信证券业务经营有关的或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有关的行政、背景审查、数据处理、财务、计算机、电讯、支付或结算、金融、专业或其他服务的承包商、顾问、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d) 与客户进行交易或拟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
(e)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及(在违约欠债时)追收债款代理;
(f) 作为担保人或拟作为担保人的任何人士;
(g) 对友信证券(或任友信何集团成员)负有保密责任或者经已承诺对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h) 友信证券代表客户或客户账户或其代表与之订立或拟订立交易的任何人;
(i) 透过或与友信证券一起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发行、分销或提供金融产品的任何人;
(j) 客户进行证券、期货及/或其他金融产品买卖而在其场所下单或交易的任何外国或本地的证券、期货及/或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所;或其相关联结算所或营运者;
(k) 任何更替友信证券与客户协议约务的承让人、受让方、参与者、次参与者、获转授人、继承人或人士;及
(l) 任何外国或本地的政府、监管、监督、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组织或机构。
17.4 客户明白及同意,其不时提供之个人资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a) 执行或实行客户有关于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单或指令,以及执行客户的其他指示;
(b) 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或提供与账户有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不论相关服务或产品是否由或透过任何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友信集团成员或其他人士提供;
(c) 提供个人化财务分析及策划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产品;
(d) 改善产品及服务及优化客户的使用体验
(e) 向客户推销客户可能感兴趣的服务或产品;
(f) 对客户进行信贷或背景查询及确定客户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
(g) 确保客户或任何担保人维持可靠信用
(h) 追收债款、行使以友信证券或其他友信集团成员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记或其他权力及权利;
(i) 为遵守或为促使友信集团内之关联公司或其相关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国之法律、规例(包括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共同申报准则及相类似规例)、任何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现存或未来设立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交易所、或自我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或金融服务提供商所自行或按协议提供或发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j) 为遵守友信集团为了遵守制裁、防止或侦查洗钱、恐怖份子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制定的、适用于任
何友信集团成员的、关于个人资料在友信集团内分享及/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
(k) 使友信证券在合并、并合、重组或其他情况下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对拟作转让的交易进行评核;及
(l) 与上述任何一条或多条有关或附带的其他目的。
17.5 友信证券可以不时按上述第 17.4 段所述用途,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予香港以外之上述第 17.3 段所述人士。
17.6 当友信证券提供信贷额度或融资安排予客户或客户作为其担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时,倘若客户或借款人拖欠还款超过六十(60)日或者法律或相关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友信证券向其提供之资料直至欠款最终清偿之日起计五(5)年届满为止或该信贷资料机构接获客户解除破产通知之日起计五(5)年届满为止,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倘相关账户因全数还款而结束,及若在账户结束前五(5)年为没有重大欠账;则客户有权指示友信证券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出请求将关于已结束账户之任何帐户资科从其数据库内删除,但该指示须于账户结束后五(5)年内作出。
17.7 个人资料在直接促销中的使用
友信证券会不时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固定收益、外汇、商品、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权衍生产品、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使用于直接促销的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限于:
(i) 姓 名 ;
(ii) 性 别 ;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v) 联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数据。
除非友信证券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数据。客户亦可以随时透过书面方式,向友信证券要求不再接收有关直接促销材料或讯息。
17.8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友信证券会不时(不论是否收取金钱或其他财物为报酬)向其他友信集团成员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固定收益、外汇、商品、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权衍生产品、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提供予其他友信集团成员使用于直接促销的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限于:
(i) 姓 名 ;
(ii) 性 别 ;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v) 联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数据。
除非友信证券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数据。客户亦可以随时透过书面方式,向友信证券或进行直接促销的友信集团成员要求不再接收有关直接促销材料或讯息。
17.9 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客户明白及同意,友信证券为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时,友信证券须要:
(i) 在提交每一客户交易指令予中华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时,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户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如客户账户为联名账户)客户联名账户获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客户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规则不时要求索取的关于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
不受限于友信证券就着因应客户的账户或提供服务予客户而处理客户个人资料而给予客户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户同意,客户明白及同意,作为友信证券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一部份,友信证券可以作出下述的收
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的行为:
(a) 不时向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中华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输入中华通证券交易指令时显示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并实时转传至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
(b) 容许交易所及各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及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所提供(以储存而言,它们通过港交所进行)的合并、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数据,以作市场监察及执行交易所规则用途;(ii) 基于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时(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转移该等资料予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及(iii) 披露该等资料予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 容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对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作出合并及核实并与其投资者身份识别数据库作出配对,及把合并、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数据提供予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ii)使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履行其证券账户管理的法定职能;及
(iii)披露该等资料予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
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d) 容许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
监察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之证券交易,和执行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之规则;及(ii)披露该等资料予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当客户指示友信证券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时,客户明白及同意,友信证券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于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对中华通北向交易不时生效的规则。客户也明白,即使未来客户计划撤消其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不论客户撤消客户同意前或后)会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以达至上述目的。
17.10 不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后果
客户不能如上述向友信证券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将可能导致友信证券(按情况)不会或不可继续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17.11 客户确认并接受,根据本协议作出数据披露的风险可能包括接收人根据其所在国家之法律向其他人士披露资料。而由于适用法律及规例的不同,与香港的情况相较,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可能较广,其执行亦可能较宽松。当客户向友信证券提供任何数据(包括个人资料)时,客户向友信证券xx、声明并保证,客户经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获授权可向友信证券披露及容许友信证券可按本协议使用该等数据。
17.12 客户可以要求友信证券提供其个人资料的副本,及可以在需要时要求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更正。任何此类要求可致予友信证券数据保护主任,地址为:xxxxxxxx 000 xxxxxxx00x0000x。客户明白友信证券将就任何此等要求收取费用。
18. 遵守 AEOI(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
18.1 披露、同意及豁免:客户须在要求时向友信证券、友信集团、其代理人或服务供货商提供关于客户及其实 益拥有人的文件或其他数据,以使友信证券、友信集团、其代理人或服务供货商遵循及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AEOI 的适用法律及规则的要求及责任。客户特此同意,为遵守 AEOI 及其他适用法例,友信证券、友信集 团及其代理人和服务供货商可以收集、储存及处理从客户或因本协议及/或客户之交易而获得的数据,包括 友信证券与该等人仕之间可互相披露资料和友信证券向香港、美国及/或其他司法权区之政府机构披露资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特此豁免任何会妨碍友信证券、友信集团及其代理人和服务供货商遵守 AEOI 及其他适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权区的资料保障、私隐、银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规例的任何条文及/或任何保密
协议、安排或谅解的条款。客户确认这可以包括传送数据予一些在数据保障、数据私隐或银行保密法例方面并不严格的司法权区。客户须确保,客户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协议或客户之交易而向友信证券、友信集团或其代理人或服务供货商披露关于第三者的数据时,该第三者已获提供该等信息,并已经给予该等同意或豁免,使友信证券、友信集团及其代理人和服务供货商可以按本条款所述收集、储存及处理该第三者的数据。
18.2 提供数据:
(a) 在友信证券要求时,客户须向友信证券确认 (i)客户是否有权在收受款项时免受任何AEOI规定的扣减 或预扣(「AEOI豁免人士」);(ii) 为友信证券及友信集团遵守AEOI,在友信证券合理地要求时,向友信证券提供关于客户在AEOI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数据(包括其适用转付率或美国税务条例 或包括跨政府协议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数据) 。
(b) 如按上述客户向友信证券确认客户是AEOI豁免人士,而之后客户发现他并非或已不再是AEOI豁免人士,客户须尽快通知友信证券。客户需要在发生改变后七天(当这是不可行时,不得迟过三十天)内向友信 证券报告有关其税务居民身份的所有变更,或者当客户在开户表格上或之后以任何形式提交给友信证券 中所作出非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所定义的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居民或绿卡持有人)、为客 户在友信证券所维系的所有账户的所有收入的实益拥有人、为美国与客户所声明国家的所得税协议意义 范围内的客户所声明国家的居民、为表格W-8BEN的说明中所定义的豁免外国人、或任何与AEOI有关的 相关声明不再有效。
(c) 如客户没有按上述(a)段(为免生疑,如(b)段适用,包括(b)段)向友信证券确认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数据,则:
(i) 如客户没有确认客户是否(及/或保持)AEOI豁免人士,客户将不被视为AEOI豁免人士;及
(ii) 如客户没有确认其适用转付率,客户的适用转付率将被视为100%,直至客户向友信证券提供所需确认、表格、文件或其他数据。
18.3 预扣或扣减:如友信证券需按AEOI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户的款项中预扣或扣减任何AEOI 预扣税(包括因没缴交或延迟缴交该等税项而引起之惩罚或利息),友信证券可扣减该等税项,而无须增加任何付予客户的款项。在本协议所有目的下,客户皆被视为已全数收到该款项,没有任何扣减或预扣。在友信证券合理地要求时,客户须向友信证券提供该等额外数据,以决定该款项需扣减或预扣金额。
18.4 结束账户之权利:就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中定义的美国人、不合作账户、不参与的非美国金融机构、其控制人或实质所有者为美国人的被动非美国机构、或任何其他其分类或身分状态可能导致友信证券产生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的账户持有人,友信证券有权自行决定结束其账户或不为其开立任何帐户或执行任何交易。
19. 中华通(沪港通/深港通)
19.1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下,客户确认及同意接受下列关于通过中华通(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证券(「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的额外条款:
(a) 客户在(包括但不限于)每次作出中华通买卖盘或发出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时,持续作出以下有效 的声明及承诺:(1) 客户并非中国内地居民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实体;若客户为 中国内地居民,则客户使用合法拥有并位于中国内地境外的基金对中华通证券作出投资;或若客户为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实体,则已根据任何具管辖权的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批准的任何方 案(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办法(若适用))或所发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资中华通证券;(2)
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并无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外汇管制及申报的法律法规;及 (3)只
有当客户按照北向交易规例为创业板的合资格投资者时,才可买卖创业板股份;若客户为中介(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资产经理、经纪或执行买卖盘者),则只有代表的相关客户属于创业板的合资格投资者时,才可买卖创业板股份;
(b) 客户须了解及遵守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所有适用规章、守则、规则、规例及上市规则,及其他所有适
用于北向交易的中国大陆法律规例(统称「北向交易规例」)。客户确认明白,若客户违反任何北向交易规例,客户可能会被有关机构调查,并须自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及监管行动。友信证券不会就北向交易规例向客户提供意见。客户须查阅了解北向交易规例(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刊登的有关北向交易规例数据,客户可浏览其网站查阅。)并在需要时征询专业顾问意见;
(c) 客户特此同意及授权友信证券可在没有客户事前同意下,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采取或不采取相关 于客户北向交易的任何行动,以便遵从任何北向交易规例或主管机关的任何指令、指示、通告或要求。友信证券不须为客户因该些友信证券的行事或不行事所引致直接或间接承受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 任;
(d) 客户须充份了解中国大陆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规例,如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律规例,并遵守有关法律规例;
(e) 友信证券有绝对酌情权按任何理由不执行或完成客户任何指示。该些理由包括(举例)友信证券合理
地认为执行客户指示不符合北向交易规例,或客户没有足够证券或现金(人民币)完成交收或付款责任;
(f) 因应实施交易前检查,如客户计划卖出证券,客户须在计划交易的交易日开市前把卖出证券过户至友
信证券在中央结算系统的帐户。客户承诺会确保在适用的截止时间,客户账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在有关交易日任何拟作出的卖出订单。如果友信证券认为在适用的截止时间前,无论因何等原因客户的账户内没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交收卖出订单,友信证券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1)拒绝客户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2)使用友信证券在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股
票帐户内自有或友信证券代其他客户持有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客户卖出订单的交易前检查要求。在此情况下,因友信证券购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客户卖出订单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华通证券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支出,客户需按照友信证券根据它的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的条款、价格(包括与之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和时间补偿友信证券;或(3)采取任何友信证券认为为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北向交易规例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动以弥补客户的差额(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友信证券通过其他途径可得的中华通证券);
(g) 所有交易须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进行,不可进行场外交易或人手买卖;
(h) 不允许即日回转交易;
(i) 不允许无抵押卖空;
(j) 因应实施外国人持股限制(包括强制平仓安排),友信证券有权在接到交易所强制平仓通知时,对客户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
(k) 在发生意外事项时,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友信证券有权取消客户的交易盘;
(l) 在发生意外事项时,如交易所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通讯联系中断等等,以致友信证券不能传送客户取消交易盘的要求时,如客户的交易盘已经对盘及执行,客户仍须承担交收责任;
(m) 当交易所向友信证券提出要求(不论目的是协助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国大陆其他监管机构作监察、
调查或执法之用, 或作为交易所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国大陆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的一部份),友信证券有权把关于客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转交交易所,交易所可把有关数据转交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国大陆其他监管机构,以作监察、调查或执法之用;
(n) 如有人违反北向交易规则,或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规则或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及其他责任,上交 所及/或深交所有权作出调查,并通过交易所要求友信证券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客户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数据)及协助其调查。在友信证券、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交易所要求时,客户 须提供该等数据或协助。客户特此放弃其在任何适用保密法及保护个人资料法赋予的权益;
(o) 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要求时,交易所可要求友信证券拒绝或取消客户的交易盘;
(p) 客户须了解及接受北向交易的风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买卖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证券、及须要承担违反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规则、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规例的责任的风险;
(q) 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可要求交易所要求友信证券向客户发出警告声明(书面或口头)及不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
(r) 友信证券没有责任为客户户口的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付款或分派为客户收集、接收或进行其他行动,或
知会客户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通知、通告、公告或类似公司行动;
(s) 客户须单独负责有关其通过北向交易的任何投资及该等投资的任何收入、派息、利润及权利的所有费用、收费、征费及税款及有关机关要求的所有存盘、税务报表、及其他登记或报告责任;及
(t) 友信证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交易所附属公司、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交所及/或深交所附属公司及他们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均不须为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所引致直接或间接承受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9.2 客户已阅读及知悉下述特别关于中华通的风险披露声明,并同意该等风险披露声明并没有包括所有关于中华通的风险。客户在需要时需征询相关专业顾问意见:
(a)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客户须注意,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中华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等券商并非中国内地证券公司,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中华通北向交易。
(b) 交易前检查:对于交易所参与人发出的任何北向交易卖出订单,联交所需要审查相关交易所参与人是否持有足够且可供使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该北向交易卖出订单。交易前检查将会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因此,客户可能因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无法执行北向交易卖出订单。特别注意,若相关中华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过户到友信证券任何结算账户,或若出于其他任何理由友信证券认为存在违反北向交易规例的情况,客户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北向交易规例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c) 额度限制:透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受制于若干额度限制。因此,无法保证能透过中华通成功处理买盘。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者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买入交易的最高额度受每日额度限制(「每日额 度」)。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建议投资者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数据以获取最新数据。联交所及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亦或会对买盘设置定价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虚假使用或申报每日额度。若由于违反每日额度或相关定价及其他限制导致北向买盘受到限制、拒绝或驳回(包括已接受但尚未执行的任何买卖盘),友信证券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盘,并已呈交但尚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反之,根据联交所规则,无论是否存在违反每日额度的情况,投资者均可能会卖出名下的中华通证券。
(d) 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差异:客户应注意因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公众假期日子不同或恶劣天气等其他原因,两地交易日及交易时间或有所不同。由于中华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中国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A股的情况。客户应该注意中华通的开放日期及时间,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中华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e)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及买卖限制:当一些原本为中华通合资格股票由于各种原因被调出中华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客户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需要密切关注上交所、深交所及联交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中华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
(但允许卖出):(i)该A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ii)该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iii)该A股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客户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涨跌停板幅度限制。
(f) 交易费用:经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除了需要缴交买卖A股的交易费用及印花税外,还需留意可能会产生现行的及新的针对投资证券的收益及增值的税务(由相关部门厘定)。
(g) 本地市场规则、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中华通相关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须遵守A股的市场法规及披露责任,任何A股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或中华通相关规则的任何改动均有可能影响股价。客户亦应留意A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责任。因客户拥有A股权益,客户将受制于有关A股买卖的限制(包括有关所得款项保留的限制)。客户需自行负责所有相关通知、申报及A股权益披露之合规要求。根据现行中国内地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按合并基准计,即包括同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定义见下文)在国内 及海外已发行的股份,而不论相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QFII/RQFII机制还是其他投资渠道获得)超过相关 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特定限额,该投资者须于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期间内披露他的权益,且在此期间,该投资 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份。该投资者亦须就持股量的变化按中国内地法律进行披露并遵守相关的买卖限制。若 一家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之H股在联交所上市及A股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上市,若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透过中华通购买的A股)
之权益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特定限额,该投资者有义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相关披露。
若该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并无任何股份在联交所上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将不适用。客户有责任遵守相关监管机构不时实施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事宜。根据现行中国内地惯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作为透过中华通所买卖A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不能委任代表代为亲身出席股东大会。
(h) 货币风险:中华通证券北向投资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交收。客户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在客户购买资产及赎回/出售资产时,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然而,于客户将赎回/出售所得款项转换为本地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眨值,客户亦会遭受损失。
(i)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a)客户持有的某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数量,并且(b)在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发生相应的卖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则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客户放弃/退还买卖某特定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华通证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客户必须遵守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j) 有关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相关发行人将透过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及若干指定报章公布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企业行动。香港结算亦将于中央结算系统记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动,并于公告日期于可行情况下尽快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它的结算参与者有关详情。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考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视乎上述何种情况而定)及官方不时指定的报章及网站,亦可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不时出现的其他替代或新网页),从而得知有关于上个交易日发行的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动。投资者谨请注意:(i)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只会刊登简
体中文版本的企业文件,并不提供英文译本;及(ii)于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只需于公司网站及官方指定网
站刊发若干公司公告。
(k) 创业板股份:创业板股份所涉及的投资风险较高。具体而言,创业板对上市的盈利能力及其他资金要求的严格程度低于深交所主板及中小企业板。客户应经审慎周详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创新及科技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规模较小及股本较低的创业企业及/或成长型企业。由于流通股较少,股价亦可能更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创业板股份的波动性可能极大,而流通性可能极低。此外,有关该等公司的现有资料可能有限,且流传不广。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被除牌的可能性较高,也较易被除牌。除牌后,创业板股份的流通性可能会变得极低。一旦除牌,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若客户对创业板股份的性质及买卖创业板股份所涉及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或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l) 孖展交易:在受到监管机构订明的若干条件规限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就相关监管机构厘定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进行孖展交易。香港交易所不时刊发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如任何A股的孖展交易额超出上交所/深交所订定的上限,上交所/深交所可暂停有关指定A股的孖展交易活动,并于其交易额下降至订定的上限以下水平时恢复其孖展交易活动。如联交所接获上交所
/深交所通知,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的特定证券暂停或恢复孖展交易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上披露有关资料。在上述情况下,有关中华通证券须按照通知暂停及/或恢复其任何孖展交易活动(中华通证券买盘的孖展交易除外)。友信证券概无任何义务向客户更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或不时限制或暂停有关孖展交易的有关决定。
20. 其 他
20.1 客户声明、xx: 客户确认,友信证券已向客户解释本协议之条款,而且客户已得到该解释或客户不需要该解释即完全理解本协议之条款。客户确认,友信证券已经建议客户及客户已经有机会征询其独立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20.2 豁免:除在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之外,任何本协议一方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之豁免;任何单独或部份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除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之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友信证券对于其权利之豁免,除非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否则一律无效。友信证券之权利及补偿权是累计的,包括法例赋予其之任何权利及补偿权。
20.3 转让:
(a) 未经友信证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委托、分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 利或责任予任何人士。在遵守法例之大前提下,友信证券可以在其认为适合之情况下,转让、委托、分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或责任
(b) 如友信证券欲组合、合并、重组或转移其业务予另一机构(包括在集团内的机构),友信证券可以转让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及义务予该机构。友信证券应发出通知予客户,该通知内会列明该转让生效日期。该日期应为发出通知后至少10日。该转让之效力如同于客户及该机构之间建立一份约务更替协议。因此,若有此等情形,客户同意友信证券可作出该转让。
20.4 不可抗力:一旦战争、恐怖主义活动、革命事件、暴动、统治者之管制、军事骚动、暴乱、内乱或其他涉及 任何国家的类同行动、罢工或停工或拒绝工作或劳工管制、财产被扣押或充公或其他有类同影响的政府行动、政府管制货币兑换或政府管制资金流动或转移、任何天灾、流行性传染病、全国流行性传染病、恶意破坏行 为、任何交易所之营运遭受扰乱、计算器系统及/或通讯设施故障、或任何其他类同事件发生,而非友信证 券所能控制之范围内,导致友信证券在履行本协议下其责任时受掣肘或阻碍(统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那时,友信证券可作为履行其责任之其他选择,绝对酌情权决定:(a)延迟其履行责任直至该不可抗力事件 失却影响力;或(b)倘若须有任何交付或支付,提供或要求现金结算而该结算乃根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前之
第二个营业日或相关的交易日当日之有关该结算之证券或金融工具的现行市价(该现行市价由友信证券终论地决定)。友信证券不会负责客户任何因或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招致之损失。客户同意独自承担不可抗力事件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