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GBF 109080008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製作採購契約書
節目名稱: 【 】
節目類型:109 年台語頻道「精緻劇集」
招標案號:GBF 109080008
合約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9 年台語頻道節目製作採購契約】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台語頻道節目製作「精緻劇集」採購案之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或「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節目資訊
(一)節目名稱:【 】(以下簡稱「本節目」)。
(二)節目長度及集數:每集 60 分鐘,共 10 集(本節目為五段四口,淨長度含片
頭尾、下集預告為 47-48 分鐘)。
(三)製作人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擔任製作人。二、製作費用之約定(以下金額皆含營業稅):
甲方支付乙方每集節目製作費新臺幣 200 萬元整,10 集共計新臺幣 2,000 萬元整。三、乙方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算 200 個日曆天,即 年 月 日。
四、 製作審核:
1.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企畫案(本契約附件)執行本案。企畫案有修正必要者,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含電子郵件),乙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2. 乙方劇本需經甲方審核通過後,開始本節目之執行製作拍攝;經甲方審核通過之劇本或如有變更,乙方亦應於甲方再次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製作拍攝。
3. 參與本節目拍攝製作之主要演員、主創人員(包括『製作人(或製片人/製片)』及『編劇』及『導演』非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任意變更。乙方若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逕由第三人代為執行本節目核定企畫案之原『製作人(或製片人
/製片)』或『導演』或『編劇』之職務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4. 乙方應接受甲方之督導指揮,如甲方認為有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於雙方約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乙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九條辦理。前揭修改所增加之費用,除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應由甲方負擔外,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補貼。本節目經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後,其製作品質(包括畫質、音效、服裝、布景、道具、剪接或其他類同者)仍有客觀明顯之瑕疵者,甲方得不予通過該節目或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並得就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賠償所受損失。
5. 乙方執行本節目應聘任台語顧問指導節目中演出人員之台語(包括但不限於對白、專有名詞),節目每集內容之台語語言比例應達 85% (含)以上。
五、 製作規格:
(一)拍攝規格:
1.拍攝規格:須以有效畫素達 1920×1080、畫面長寬比 16:9,且需符合規格要求之廣播級 HD(含以上)攝影機拍攝。
(二)節目影音檔案格式: 1.HD 播出檔之影音格式:
(1) 封裝格式:.mxf(一定要小寫)
codec(encodeing or decoding) MPEG2編碼:CBR 50M bps GOP:IBBP
影格大小:1920 x 1080 影格速率:59.94(Field)長寬比:16:9 位元速率:8Bit
色度格式:4:2:2 配置檔/級別 422@HL運算格式:MPEG2 Program Stream
過掃描區域大小:3 % 安全框大小:95 %
(2) 聲音格式:音頻
採樣率:48000Hz 位元速率:24 Bit類型:AES3 通道:8
設定運算格式:MPEG2 Program Stream過掃描區域大小:5 %
音頻基準音量:-18.0dBFS 至 -12.0dBFS 平均 -18.0dBFS
(每段播出實長(Duration)等於淨長,不可留空白、黑畫面、Colorbar及ID 畫面)
(3)錄製格式:
1.每集內容開始前 10 秒需有節目 ID 卡,詳列節目名稱、集次、檔案規格、節目淨長、段數、音軌。
2.每集節目需分段,內容錄製起點時間碼(Time Code)為 01:00:00:00; 每段節目間隔 10 秒(含前後段定格各 1 秒,8 秒黑畫面)。錄製淨長秒數為”0”秒或”5”秒,並為整格。(Time Code 形式設定為Drop Frame)
(三)全節目影音檔案交付規格:
1. HD 分軌檔:10 集
(1)影像規格:含分段、破口、下集預告、完整無字幕節目大、小片頭及大、小片尾、無節目天空標LOGO、無包裝效果、無對白字幕之完全乾淨畫面。
(2)音軌規格:共 8 軌;第一音軌(CH-1)為本節目混音左聲道(L),第二音軌(CH-2)為本節目混音右聲道,第三音軌(CH-3)為本節目主音左聲道 (L),第四音軌(CH-4)為本節目主音右聲道(R),上述節目主音之定義為節目之現場收音、訪問與旁白等,其中訪問、旁白等聲音需與現場收音區隔分軌放置。第五音軌(CH-5)為節目音樂混音之左聲道(L),第六音軌(CH-6)為節目音樂混音之右聲道(R)。第七音軌(CH-7)為節目音效之左聲道(L),第八音軌(CH-8)為節目音效之右聲道(R)。
2. HD 完成檔:10 集
(1)影像規格:含分段、破口、下集預告、完整有字幕節目大、小片頭及大、小片尾、有包裝效果、無節目天空標 LOGO、無對白字幕。
(2)音軌規格:共 8 軌,以立體聲(STEREO)製作,第一音軌(CH-1)為本節目混音左聲道(L),第二音軌(CH-2)為本節目混音右聲道(R),相同於第一音軌(CH-1)、第二音軌(CH-2)立體聲錄製於第三音軌(CH-3)、第四音軌(CH-4),第五、六、七、八音軌(CH-5、6、7、8)保持靜音無聲。
3. HD 播出檔:10 集
(1)影像格式:含分段、破口、下集預告、完整有字幕節目大、小片頭及大、小片尾、有節目天空標 LOGO、有包裝效果、有對白字幕…等。
(2)音軌規格:共 8 軌,以立體聲(STEREO)製作,第一音軌(CH-1)為本節目混音左聲道(L),第二音軌(CH-2)為本節目混音右聲道(R),相同於第一音軌(CH-1)、第二音軌(CH-2)立體聲錄製於第三音軌(CH-3)、第四音軌(CH-4),第五、六、七、八音軌(CH-5、6、7、8)保持靜音無聲。
◎以上分軌檔、完成檔、播出檔同一集節目所交相關檔案之畫面及 Time 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
4.完全無字、無 LOGO 之乾淨大、小片頭及大、小片尾。 (四)全節目宣傳影音檔案交付規格:
1. 前情提要:第 2-10 集,每集 1 支,每支 30~60 秒。
2. 短版花絮:共 5 支,每支 3~5 分鐘。
3. 搶先看片花:全 10 集;長版 5~15 分鐘及短版 3 分鐘,共 2 支。
4. 節目宣傳檔:1-10 集,每集 1 組,每組 1 分鐘與 30 秒各 1 支,共 10 組。
5.前導綜合版宣傳檔:全 10 集;共 5 組,每組 1 分鐘與 30 秒各 1 支。
上述宣傳影音檔繳交之分軌檔、完成檔、播出檔規格,同本節目 HD 分軌檔、 完成檔及播出檔,惟完成檔畫面需為含效果字,無旁白字幕、無節目 LOGO;並另附Time Code 之對白字幕檔及無 Time Code 之旁白字幕檔。
(五)全節目資料檔案交付規格:
1.正確完整之音樂使用清單及使用他人著作報表(含曲名、作曲者、作詞者、代理公司、音效師、使用長度、使用次數)及音樂使用授權證明。
2.正確完整之播出劇本檔案及劇中人物及演員介紹。
3.完整節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200 字以上之劇情大綱、200 字至 600 字之劇情簡綱、300 至 1500 字之每集分集大綱、完整演藝及職員名單)。
4.上述 1-3 項節目檔案資料應交付電子檔並於公視台語台所提供之網站登錄
(包含但不限於節目名稱、分集大綱、工作人員名單、音樂使用清單……等。)
5. 完整主創及演(職)員著作權同意書。
6.正確完整與 HD 播出檔同步帶有Time Code 之對(旁)白字幕檔案及無 Time Code 對(旁)白字幕檔案(txt 純文字檔)及大片頭、大片尾字幕檔(txt純文字檔)。
7.劇照:至少每集 10 張 1200 萬畫素以上的 JPEG 低壓縮檔案 SHQ 規格數位電子檔(附文字說明檔)。
8.節目標準字LOGO(.ai 或.psd,含英文標準字),影像尺寸:至少 4K,解析度:
300(PPI/每英吋像素),若有動態節目標準字 LOGO,請另附帶透檔案(.mov或連續圖檔.tag)。
9.主視覺海報(.ai 或.psd)影像尺寸: 90 * 120(cm)
解析度:300(PPI/每英吋像素)
分層:<1>底圖 <2>節目標準字、文字、LOGO… <3>人物
<4>其他物件(包含但不限於覆蓋於人物之上插圖、配件…)
10.社群網站經營:經營包括但不限於 Twitter、Facebook、Instagram…等所有SNS 至少兩項,並連結互動。
六、製作費用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期程交付本節目影音檔或文件及各期應給付之製作費金額 (以下所有金額皆含營業稅)。
期別 | 乙方應交付文件或檔案 | 驗收通過 甲方應付製作費 |
第一期 | 1. 交付本節目完整之劇情大綱及劇情簡綱、1-3 集劇本及 10 集分集劇情大綱。 2. 經甲方同意之本節目主創人員(包括製作人或製片人、編劇、導演)及主要演員(即指男女主角及男女配角或其它重要角色)及台語顧問同意書。 3. 出具 2 集製作費同額之商業本票或經由負責人背書之支票作為違約之擔保。 | 2 集製作費; 新臺幣400 萬元整。 |
第二期 | 交付完整 4-10 集劇本及拍攝計畫(包括但不限於表演、場景、服裝、陳設、視覺的建議、影片風格設定、主場景地點、演員定裝、美術場景至少 10 張照 片電子檔)。 | 2 集製作費; 新臺幣400 萬元整。 |
第三期 | 交付 3 集工作檔案(每集 60 分鐘,附場記表、標示已拍攝場次) | 0.5 集製作費; 新臺幣100 萬元整。 |
第四期 | 交付 1-3 集 HD 審片檔(分段破口,不含音樂、音效) | 1 集製作費; 新臺幣200 萬元整。 |
第五期 | 交付 4-6 集 HD 審片檔(分段破口,不含音樂、音效) | 1 集製作費; 新臺幣200 萬元整。 |
第六期 | 1.交付第 7-10 集 HD 審片檔(分段破口,不含音樂、音效) 2.交付 1-5 集 HD 播出檔、完成檔、分軌檔 3.標準字、劇照、主視覺海報設計檔 4.搶先看片花 HD 審片檔 | 1.5 集製作費; 新臺幣300 萬元整。 |
第七期 | 1.交付完成第 6-10 集HD 播出檔、完成檔、分軌檔 2.交付本節目之相關節目檔案、文件、附件、音樂使用授權清單、演職員同意書、結案報告(含但不限全案執行概要、主創團隊及演員介紹、經驗分享、成果效益說明、節目執行側拍照、美術設計場景等..)、其它節目內容相關之履約證明資料及其它履 約標的。 | 1.5 集製作費; 新臺幣300 萬元整。 |
第八期 | 甲方完成本節目之總驗收作業 | 0.5 集製作費; 新臺幣100 萬元整。 |
2.乙方逐期完成本節目應交付內容時,需連同「交付素材證明單」一併交予甲方,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據以進行付款作業且該證明單應加蓋與本契約相符之乙方簽約之印鑑章。惟乙方交付每集播出檔時,需另交付「中華電視公司節目驗收暨播出內容紀錄表」、「中華電視公司節目分段記錄表」。
3.乙方依規定交付本節目資料或影音檔案,經甲方驗收通過後通知乙方,由乙方檢附統一發票依照甲方作業程序辦理結報;甲方於接獲發票之次日起算 20 個工作天匯入乙方指定帳戶如下(匯款相關費用自製作費中扣除):
銀行名稱:戶 名:
帳 號:
4.乙方之質押票據於甲方用以担保本節目之全部交付及其他應履行之事項,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致甲方受有任何損害而拒絕賠償時,甲方得將乙方質押票據進行追償。
5.最後一期之製作費用將於乙方繳交履約之節目資料檔案(包含但不限音樂使用授權清單、演職員同意書等)、請款發票及其它履約標的後經甲方總驗收作業完成次日起算 20 個工作天支付。甲方確認乙方完全履清本契約義務後,應返還乙方質押之本票或支票。
6.為避免播出期間因特殊或緊急狀況致影響本節目之播出效果,乙方同意無條件配合甲方需求於播出期間(以首播為限)協助處理相關特殊或緊急狀況。
七、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
1.本契約節目所使用各類著作(含歌詞、歌曲、錄音、視聽、劇本、畫面、布景、美術設計、道具或其他著作)及僱用之工作暨演藝人員,乙方應於製作節目時,取得原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乙方並應同時取得各該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授權甲方有就其著作物隨同本節目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編輯、改作、重製、散布、公開口述、公開演出、發行視聽產品或再授權及其他現在已知或未來衍生之權利。乙方保證如因本條權利發生糾紛,致甲方或其代表人遭受民刑事追訴或其他請求時,乙方應負全部責任。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依違約處理。
2.乙方製作本節目,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應由乙方負擔法律上應有之民、刑事責任;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
3.乙方同意因製作本節目而完成之任何著作(包括但不限於節目影音檔、結案報告),均應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若因法令因素,導致甲方無法依據前揭約定成為著作人時,乙方同意並與其參與本契約履行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其職務上所完成或參與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由xxxx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且乙方同意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且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其同意利用本契約所完成著作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甲方為表示對乙方之尊重,應於本節目片頭及片尾上明列乙方與本節目參與人員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
4.本條權利之歸屬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有所改變,但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乙方已返還全數製作費且履行全數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相關賠償責任,而與非可歸責之一方無涉。
6.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履約管理:
1.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2.甲方未請求乙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甲方放棄請求乙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3.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之營業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
4.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5.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6.乙方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包含但不限節目企劃攝製統籌、進度控管等),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但得視性質依實際需要,訂定分包項目及其合理費用由其它廠商代為履行。
7.乙方履約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較契約原訂內容更優或更有利專案執行之情形,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效益及價格比較資料,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它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8.履約期限之展延:
(1)契約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a.發生契約規定之不可抗力之事故。
b.因可歸責於甲方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事由而影響乙方履約進度者。 c.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述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
面報告。
九、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1. 乙方未依本契約履約期限完成本契約節目製作案,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總製作費之百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由乙方之製作費中逕行扣抵;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補正,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逾期未補正者,甲方得再行通知乙方依十五日內補正或逕行解除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返還已領取之全數製作費,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2.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四條、第八條第(五)(六)項、第十二條,經甲方限期催告未如期改正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若解約,乙方並應將受領自甲方之各期製作費全數返還予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若終止契約,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後續任何製作費。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七條之規定,致甲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甲方得依前款規定辦理。如致甲方涉訟者,乙方應無條件輔助甲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甲方對第三人應負擔賠償或其他義務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或應負擔之義務)。
4. 逾期違約日之計算,不足一天以一天計;逾期違約金,最高上限為本契約價款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甲方得於應給付乙方之製作費內扣抵。如有不足,甲方得另向乙方追繳之,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後無條件補足。
5.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2)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3)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完成者。 (4)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5)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6. 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未洽第三人完成者,甲方得逕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甲方有損失者,乙方應負擔一切賠償責任。
7.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停止作業。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8.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項規定。
9.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集分或全集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補償方式由雙方議定之,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10.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但雙方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且雙方並仍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均應含因本契約之履行所衍生之一切稅捐,該稅捐概由乙方負擔(包含但不限於營業稅)。
十一、保險
1.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2.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工作人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3.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4.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二、其他規定:
1.乙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節目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除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且該第三人同意受本契約拘束外,乙方製作本節目時,不得將節目製作轉包或委請他人代為製作,乙方並應負責取得執行本契約目的之一切必要授權或同意,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著作權益、營業機密或個人資料隱私等之同意與授權。
2.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原企畫案所列之演員及主創團隊人員,xxx逕自更換,甲方得依違約處理。
3.乙方錄製本節目時,應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暨有關法令約定注意工作場所及工作人員安全維護,如有意外發生,概由乙方負責。
4.乙方雇用演出人員及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5.凡在本節目中擔任主、配角、臨時演員及客串演出之外籍或港澳人士,乙方均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取得相關核准證明文件,如有違反而致甲方遭受民、刑事訴追或行政罰鍰處分或造成甲方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6.乙方如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工作或演藝人員,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皆應由xx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7.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於本節目製作過程中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含演員及參與本節目製作之相關人員),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8.本契約相關之法律行為及聲明書、證明書、同意書、使用授權書等之簽署,如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本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
9.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工作人員及本節目演出人員不得擅自藉甲方或本節 目(包括但不限於角色名稱、造型等)或本節目製作單位(人)名義對外舉辦 或參與任何活動,如有違反,除所得利益歸甲方所有,對甲方造成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外,並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10.本節目驗收完成後將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公視台語台」首播,乙方同意本節目主要演員(至少 2 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無償(含出席費、梳化服費……)配合甲方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主辦之該節目宣 傳活動、節目通告至少 2 場,以拓展節目效益;如涉及非本節目之宣傳活動或商業行為,依個案由雙方協定權利義務後另行議定。
11.甲方認有必要時得請乙方提供本案相關資訊或履行本案相關處所進行實地勘察,乙方均不得拒絕。另履約標的集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集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有滅失情形,應先就該集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12.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集分或全集轉讓予第三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13.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企畫需求及工作要求」及經甲方審定之原企畫案為補充解釋。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十三、保密條款:
除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或政府法令要求外,任一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與本契約內容有關之一切訊息,且對持有他方相關文件資料,亦不得交付於第三人,否則應對他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四、抵銷之約定:
乙方依本約應支付甲方之賠償金、違約金或其他名義之費用,甲方得主張以未交付之製作費抵銷,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差額。
十五、通知與送達:
關於本契約相關書面通知,應以雙方所記載於本契約書之地址為送達地,任何通知或催告等書面若向本契約書記載之地址寄達,甲、乙雙方同意,不論發生拒收或任何原因無法送達,均以第一次寄送時間,視為業已送達,並視為受送達人已知悉該送達文書之內容。
十六、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契約書收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以下空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台北市光復南路 100 號統 一編 號:20516997
電 話:886-2-27756789
乙 方:代 表 人:地 址:統 一編 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