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款在適當情況下適用於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其附屬公司(下稱「本公 司」)的所有賬戶及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信貸便利及服務。若個別服務的條文與一般 條文有抵觸,個別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於一般條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是根據《銀行業條例》規定的持牌銀行,並且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註冊機構,中 央編號 AUD728。請細 閱及理解本文,特別是下文 A 節第 4 條(密碼)、第 10 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第 11 條(閣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賬戶持有人條款
x條款在適當情況下適用於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其附屬公司(下稱「本公 司」)的所有賬戶及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信貸便利及服務。若個別服務的條文與一般條文有抵觸,個別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於一般條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是根據《銀行業條例》規定的持牌銀行,並且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註冊機構,中央編號 AUD728。請細 閱及理解本文,特別是下文 A 節第 4 條(密碼)、第 10 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第 11 條(閣
下的彌償保證)及第 12 條(抵銷及留置權)。
「閣下」指本公司的客戶。
條款
A. 一般情況
B. 綜合賬戶
C. 卡服務
D. 電話銀行服務
E. 網上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服務
F. 電子支票及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G.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A 節在適用情況下,適用於在本公司的所有賬戶及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信貸便利及服務。
A. 一般情況
1. 開立賬戶
1.1 請填妥並簽署本公司的表格,以及(如被要求)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參考證明。閣下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身分證明、職業證明及其他文件。本公司可能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而不提供任何理由。閣下(如被要求)將在開立閣下的賬戶時存入最低存款。
1.2 閣下確認就閣下所知及所信,在任何時間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為真實及準確的。閣下已向本公司登記的資料如有更改,閣下將立即通知本公司。
2. 申請服務
2.1 敬請閣下先填妥及簽署本公司的申請表格,方可使用服務。本公司可能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而不提供任何理由。
2.2 閣下或須就可能使用本公司服務的賬戶,及用作轉入賬款的賬戶(閣下或第三者的),向本公司預先登記。
2.3 閣下向本公司提供相關、準確及可供查閱的資料至為重要。
3. 閣下的指示
3.1 閣下將以書面向本公司作出指示。本公司可酌情但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按口頭指示行事。
3.2 除非書面指示是按照閣下給予本公司的委託書及簽署式樣簽署,否則本公司無需按該指示行事。
3.3 只在本公司收到以本公司認為可接受的方式作出的實際更改通知之後,再經過一段合理時間,閣下對委託書或簽署式樣的更改方可生效。除非閣下另有指示,本公司獲授權執行任何於更改簽署式樣後才收到的指示,即使該指示的日期早於更改簽署式樣日期。
3.4 閣下授權閣下的獲授權代表(「獲授權代表」)就閣下的賬戶及本公司的服務向本公司發出任何性質的指示。閣下同意由或看來是由獲授權代表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應時刻對閣下具約束力,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獲授權。
3.5 獲授權代表應具全面授權與本公司進行交易,直至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可訂明的該等程序收到對獲授權代表的有效撤銷授權書以及直至本公司已能按該撤銷書行事為止。
3.6 閣下同意追認由獲授權代表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及指示。
3.7 本公司所理解並執行的由閣下發出的指示對閣下有約束力。本公司不負責核實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之身分或權限或任何指示的真確性。本公司可酌情要求任何人士提出身分證明。
3.8 本公司可將所收到來自閣下的指示(包括透過本公司電腦或訊息記錄系統收到的指示)視為閣下有意發出的指示。本公司可將閣下作出與另一項指示重複的指示,視為另一項指示,除非本公司實際已知其為一項重複的指示。
3.9 一般而言,當指示一經作出並獲接納,則不得更改或取消。但證券交易未完成前則可更改或取消。
3.10 本公司不需按本公司認為不可行或不合理的指示行事。本公司可以拒絕按閣下的指示行事,而不須提供任何原因及不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3.11 假如指示是在本公司就相關交易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獲,閣下的賬戶可能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項,但該指示可能直至本公司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方可處理。
3.12 如指示未能全面執行,可能會部分執行。除另行議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或(如較早)交易終止前)獲得執行,交易將告失效。
4. 密碼
4.1 當接受閣下申請或當本公司提供服務時,本公司會向閣下提供設立密碼的途徑以使用該服務。該密碼可透過同樣服務或途徑使用閣下所有賬戶。當本公司可提供此項服務時,具有不同權限的不同密碼可由閣下的賬戶主密碼產生。「密碼」包括個人密碼 (PIN)、登記名號、登入密碼及任何編碼、號碼、任何一次性密碼(OTP)、設定任何前述一項的任何途徑、任何卡、保安編碼器或設備,以及本公司向閣下發出的任何卡。
4.2 閣下的密碼對閣下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閣下應將其保密(或(如閣下是一個法人實體)只透露予閣下的獲授權代表)。閣下將採取一切合理、謹慎的措施防止閣下的密碼被未經授權而使用。閣下的密碼可寄予閣下,所涉風險由閣下承擔。敬請在第一次使用服務後更改閣下的密碼。
4.3 假如閣下發覺或相信閣下的密碼遭泄露、遺失或被竊,或未經授權的交易經由閣下的賬戶進行,或有其他人知道閣下的密碼,閣下將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致電或以本公司所告知的任何其他方式與本公司聯絡。閣下將在該等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確認閣下給予本公司的報告。對於本公司在接獲合理地相信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本公司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4 本公司可視由任何人士使用閣下的密碼所發出的指示為對閣下有確定性的約束力,即使閣下的委託書或其他安排有不同的規定亦然。當閣下通知本公司終止使用服務時,閣下仍須繼續承擔法律責任,直至本公司有合理機會終止以閣下的密碼使用該服務為止。如本公司提供此項選擇,則用於一個渠道的密碼亦可能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將對閣下具約束力。
4.5 假如閣下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如未能妥善保管閣下的密碼,或在知情情況下容許他人使用閣下的密碼,或未能遵守在第4.2及4.3條下閣下的責任,閣下有責任承擔所有損失。閣下無須就因透過閣下的賬戶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而xx的任何直接損失負責。本條不適用於以下情況:(a) 除非未經授權指示是以電子方式發出,(b) 除非閣下是個人 (不包括獨資經營商、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或 (c) 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4.6 雖然閣下就賬戶發出的委託書可能要求一個特定的簽名或聯簽,或不同的賬戶可能有指定的不同簽名,但經使用閣下密碼發出的指示是有效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
4.7 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對以使用密碼作出的指示負有共同及各別的責任。
4.8 更改閣下賬戶的獲授權代表對密碼操作不會構成影響。閣下如有需要,必須立即更改密碼。
5. 存款
5.1 本公司可能要求閣下的賬戶在本公司所決定的一段時期內維持最低的結餘。低於最低結餘的存款將不計算利息,並可能須支付費用,費用金額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可以限制可存入的存款金額。
5.2 並非以已結算款項作出的存款,在本公司無條件收到款項前不可提取或使用,且不屬實 際存款。該等存款僅為託收,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本公司及第三者的收費將從 收取的款項中扣除。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對在託收過程中或以其他方式所引 致的任何損失或毀壞,或因沒有或延遲提示某項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5.3 本公司可就向海外付款人收取的項目提供即時價值,但閣下須支付由本公司決定的費用 (其中包括涵蓋直至收到已結算款項期間內的利息)。以海外項目提供資金的存款,在存款後不可即時提取,並須直至在本公司決定的一段時期後才可提取。
5.4 本公司可就因某項目沒有付款(包括憑該項目作出的任何提取)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向閣下追討。本公司可沖銷任何貸方記錄並徵收費用。本公司可以將未付款的項目寄回閣下,風險由閣下承擔。
5.5 外幣現鈔或現金存款由本公司酌情處理,並須支付費用。
5.6 在本公司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項目(包括現金存款)視作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或任何適用的結算所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日子處理。
5.7 存入支票僅為託收,在本公司無條件收到已結清資金前不可提取或使用。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對在託收過程中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毀壞,或因沒有或延遲提示支票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除非有明確指示,否則本公司不會安排作出拒付證明或採取類似行動。本公司可就因支票沒有付款(不論是否已憑該支票作出提取)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合理開支向閣下追討。本公司可沖銷任何貸方記錄並徵收費用。本公司可以將未付款的支票寄回閣下,風險由閣下承擔。
6. 提款 / 款項轉賬
6.1 只有以已結算款項作出的存款才能被提款。
6.2 以現金(由本公司酌情處理)及以電子或其他自動方式提款的限額,由本公司決定。對於 在本公司每日截數時間後收到的轉賬指示,有關款項將於收到指示時從閣下的賬戶扣除,而轉賬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同日價值的付款須受制於其目的地適用的截數 時間。匯款交收日則取決於目的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並由本公司酌情決定。本公司可不時 改變每日截數時間,並不須向閣下發出通知或負責。
6.3 如果閣下賬戶中可用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項或如果本公司的其他規定未獲遵守(包 括有關可能作出提款辦事處的款額限制或規限),本公司不須從閣下賬戶作出任何付款。如轉賬在賬戶存款不足情況下進行,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償還其導致 的借方結餘連同利息,利率由本公司決定。
6.4 以看似由閣下簽署的提款指示所作出的提款視作由閣下本人提取。
6.5 款項將採用閣下所指示的特定貨幣匯往外地。其他貨幣的兌換可根據本公司的往來銀行或受益人銀行的慣例在付款的目的地進行。因本公司的營運需要可發出在另一個城市付款的匯票或本票。匯票或本票的持有人須對到期提示及遭拒付負責。在付款予受益人前將先扣除一切費用。閣下仍須負責本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理行及本公司的一切費用。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均不可退還。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往來銀行及代理行對受益人及任何被指定的匯款人均無任何責任。
6.6 如匯票或本票曾以任何方式被更改或破損,可被拒付款。
6.7 停止或更改支付或退款的要求只會在出示令本公司滿意的身分證明及授權文件包括損失 證明(如適用)及作出令本公司滿意的賠償保證後才作處理。如不能停止或更改付款,本 公司無須負責。本公司已獲得往來銀行確認付款指示已被有效地取消後,方可作出退款。如付款貨幣並非港元,退款可按本公司買入該付款貨幣的匯率折算,並在扣除一切費用 後以港元支付。
6.8 本公司可酌情以閣下賬戶的貨幣或港元或兩者付還貸記結餘連同利息到閣下賬戶。本公司可以以電匯或以要求該種貨幣之國家/地區的銀行兌現的匯票以作支付。
6.9 閣下同意,倘若閣下遺漏給予閣下身分的完整及準確詳細資料,閣下須自負後果,其中包括喪失獲得退匯權利以及當閣下未能使本公司信納閣下的身分已得到確證時,本公司將不負責退還匯款。對於由閣下所提供的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引起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6.10 如果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詳情無法處理匯出款項,本公司保留權利,按本公司的獨有酌情權不接納匯出匯款的買入申請。
6.11 有關電匯的任何電文,本公司可用明確之語言、代碼或密碼發出,所涉風險須由閣下獨 自承擔。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對該電文或其他文件之傳達倘若發生任何延誤、誤會、誤解、錯誤、疏忽或違約事件,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6.12 外幣現鈔提款(不論是否由外幣賬戶提取)由本公司酌情決定,並須收費。
6.13 如閣下的賬戶並無足夠存款支付外幣兌換交易,本公司可以選擇於任何較後時間運用將閣下所買入貨幣的全部金額購買閣下應支付的貨幣(「貨幣 X」),按在上述運用之時本公司出售貨幣 X 的現貨匯率購買。若所買入的貨幣 X 金額少於閣下根據該外幣兌換交易應支付的金額,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支付不足之數。本公司對任何因閣下的賬戶存款不足而不執行任何指示所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概不負上法律責任。儘管賬戶存款不足,本公司可按本公司的獨有酌情權,執行任何指示,不須閣下事先同意或事先通知閣下,而閣下必須為所引致的任何透支、預支、扣支全面負責。
6.14 除非另有明確聲明,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指示用途,並可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更改,直至本公司已確認接受閣下的出價為止。除非另有明確聲明,閣下應付的價格不包括(而閣下將額外支付)適用的費用及開支。
6.15 本公司有權以本公司所規定的任何貨幣實行任何付款及要求閣下實行任何付款。當有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該兌換將按本公司所決定為於相關時間在相關兌換市場通行的兌換率進行,該決定將具決定性並對閣下具約束力。在本公司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本公司對任何上述外匯交易及買賣引致的任何兌換率損失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6.16 閣下有責任確定獨立市場價格和利率、在回應任何資料及/或報告或按其行事之前核實該資料及/或報告,並且就與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料、本條款以及任何交易和買賣有關的法律、稅務及其他事項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6.17 在任何日子閣下各賬戶之間的任何轉賬可由本公司酌情決定在當日或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
6.18 閣下確認,閣下的匯付資金(或其每一部分)將會符合在接收匯款所在國家/地區内的所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
6.19 對於因稅金、關稅或貨幣貶值以致任何金額減值,或因兌換或匯款的限制、收購、非自願性轉讓/轉移、行使軍事或篡奪權力,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類似原因而引致無法提供任何貨幣,本公司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7. 結束賬戶
7.1 當閣下的賬戶無結餘以及並無未履行交易和責任時,閣下可經給予本公司最少 30 天事先書面通知後,隨時結束該賬戶或終止某項服務。終止某項服務不會自行結束閣下在本公司開立的賬戶。若本公司曾向閣下提供保安編碼器,閣下必須在結束賬戶或服務時將其交還本公司。
7.2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透過向閣下發出最少 30 天的通知,或者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應閣下要求給予更長的通知期,結束閣下的賬戶或終止某項服務。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賬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或者如果閣下未能在本公司所通知的時間內提供本公司所規定的任何文件、材料或資料,該通知可即時生效。本公司可以持有閣下賬戶的任何貸方結餘以待閣下領取,把有關金額(扣減本公司收費)貸記於閣下其他的賬戶,或就有關賬戶向閣下寄出銀行本票(扣減本公司收費)藉以解除本公司的一切責任。
7.3 結束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累算權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公司繼續獲授權結清在賬戶或服務終止前已訂立的任何交易。第 8 條(利息/付款/交付)、第 10 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第 11 條(閣下的彌償保證)、第 12 條(抵銷及留置權)、第 15 條(資料)及第 16 條(證據)在賬戶或服務終止後將仍然有效。
8. 利息 / 付款 / 交付
8.1 閣下一切欠款由到期應付日期或墊付日期至實際還款日期(判決之前或之後)應累計利息,其利率由本公司決定。利息的計算基準為已過了的實際日數,根據本公司計算有關貨幣 之利息的慣例以一年 360 或 365 天計算,並視為按月或按本公司決定的相隔時期以複息 計算。
8.2 閣下將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向本公司償還閣下全部或部分欠款(不論到期與否),連同利息。
8.3 在日常操作過程中所作出的付款會在閣下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貨幣為單位的賬戶 (包括子賬戶)扣除。這也適用於閣下的賬戶被「凍結」的資金。本公司將參考閣下以付款貨幣為單位的賬戶(或子賬戶),決定閣下是否有足夠結餘或透支。然而,本公司可
「凍結」其他貨幣的金額。如有必要,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將以一種貨幣收取或支付的金額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本公司可以就任何計算,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將金額由一種貨幣名義上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8.4 在符合所有法律及規例下,經必要的扣除或預扣後,款項才會向閣下支付。
8.5 閣下將以本公司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公司支付可自由轉讓及已結算的資金。任何一方無論交付任何財產,將以本公司所通知的合理方式進行。
8.6 如果在任何日期,每一方須為兩項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貨幣付款,則每一方於該日支付有關金額的責任將(按本公司作出的選擇)獲解除,而原須支付較大金額的一方將須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金額之數。
8.7 閣下支付本公司的款項應沒有任何抵銷、反索償或條件,並無一切現存及將有的稅項、預扣或扣除。倘若法律強令閣下作出任何預扣或扣除,閣下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至等同於未支付預扣或扣除時本公司應收的金額。閣下將向有關稅務機關妥為繳付該預扣或扣除金額,並向本公司提供繳付證明。
8.8 閣下的付款將以有關債務的貨幣作出。倘若本公司收到用另一種貨幣支付的任何款項,其對閣下的債務構成的解除,僅以收到款項後切實可行的時間內,本公司用該款項可以購入的閣下債務貨幣的淨額為限。儘管有任何判決,作為一項獨立的責任,閣下將會就任何損失及合理支出,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8.9 本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項,可運用於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次序減輕閣下的債務,或記入於一個暫記賬戶以保留本公司證明閣下全部債務的權利。
8.10 如有必要,本公司可將一種貨幣以本公司決定的適用匯率兌換成另一種貨幣。
8.11 為閣下的賬戶所收到的款項或項目,在本公司無條件地收到已結算的資金或確認收到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會賺取利息。如果款項或項目或其部分並未實際上收到,本公司可從閣下的賬戶扣除一切損失及合理開支。閣下將要承擔貸記閣下的賬戶之日至其後扣款之日,任何匯率差額所引致的損失。
8.12 如果閣下未親自收取財產或文件,本公司將向閣下寄發該等財產及文件,所涉風險概由閣下承擔。
8.13 本公司可向閣下追討任何錯誤付款。
8.14 本公司可按照市場慣例保留向閣下支付待貸記於閣下賬戶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閣下支付待付款項所產生的利息。
8.15 除另有協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銀行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本公司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到期。
8.16 本公司向閣下支付的現金可捨去金額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屬日圓或其他外幣,則只取最接近的日圓或按照市場慣例的單位),即已構成悉數支付。
8.17 除另有協定者外,須由本公司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項或項目只會在香港開立該賬戶的本公司辦事處支付或交付。
9. 賬戶結單
9.1 就某些種類的賬戶而言,本公司可定期寄出閣下賬戶的結單。本公司可發出中期結單在閣下賬戶中沒有交易的期間(或(就證券而言)若依據相關規例無須發出結單),本公司不會寄出結單。如果閣下在預期收到本公司結單的 14 天內未收到結單,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9.2 閣下同意於每次收到閣下的結單時將仔細查看。如閣下發現任何錯誤、差異、索償或未 經授權的借項時,閣下將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在收到結單的 90 天(如屬卡賬戶,則 60 天)內通知本公司。
9.3 若閣下沒有按第 9.1 或 9.2 條的規定通知本公司,則所有結單中的記項均為具決定性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然而,閣下將不須對 (a) 由第三者作出的偽冒或詐騙,而本公司未有就其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而引起的,(b) 本公司僱員或代理人作出的偽冒,詐騙或疏忽而引起的未經授權交易負責。除非閣下是個人(不包括獨資經營商、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否則本條並不適用。
9.4 閣下將免费收到電子結單。閣下亦可透過聯繫本公司并填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申請表格 選擇收取紙質結單。收到閣下指示後,本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該指示並 在兩個月內使之生效。若選擇紙質結單,本公司將按本公司不時公佈的收費率收取費用。
9.5 本公司可對結單中因本公司的錯誤或遺漏所引致的任何記項作出更正。
9.6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公司所知閣下的最後地址。
10. 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
10.1 除非由本公司故意的不當行為或疏忽引起,否則本公司不對以下各項負上法律責任:
(a) 本公司沒有實際收到任何的指示;
(b) 使用服務時的任何延遲或干擾,或沒有執行、錯誤執行或延遲執行閣下的指示;
(c) 任何不能使用的服務;
(d) 任何由本公司、本公司往來銀行或代理行透過互聯網、電話或任何其他途徑發出訊息出現未經授權的截取、訛誤、遺失、錯誤或延遲,或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的服務或資料;
(e) 一項服務、電腦、軟件或通訊設施的任何失靈或故障;
(f) 與一項服務有關的任何電腦病毒或類似問題;或
(g) 因終止閣下的賬戶或終止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0.2 本公司對本公司的任何往來銀行或代理行或任何政府或第三者或任何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的情況下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上法律責任。然而,本公司須為本公司的授權代理人(按在《銀行營運守則》中所描述)及服務提供者問責。如果本公司有關辦事處或任何有關往來銀行或代理行被阻止而不能向或為閣下支付款項,本公司無義務向閣下作出解釋。
10.3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無須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一項服務所引起的任何間接、特別、附帶或相應而生的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10.4 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建議只供閣下參考,並非一項要約。本公司對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時性,或就該等資料或建議所作的任何決定並不負責。閣下確認知悉,本公司並無就任何資料或任何投資結果作出任何xx、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公司確認接受閣下的要約前無須給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者外,閣下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而閣下將額外支付)適用的稅項、稅費、交易徵費、合理費用及開支。
10.5 如本公司被斷定為須對任何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本公司的法律責任將只限於該有關交易的金額,或如較少者,則只限於閣下的直接損害賠償。
10.6 本公司無須對任何第三方的行為或遺漏,包括其提供的任何貨品或服務負上法律責任。本公司可透過第三方履行一項服務(而如本公司這樣做,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第三方)及轉授本公司的權力予第三方,費用由閣下承擔。本公司不能負責追討閣下向另一人士作出的付款,或調解閣下與該名人士之間的爭議。
10.7 本公司無須核證本公司合理地相信是真確的任何文件及文書的有效性或真確性。
10.8 本公司不保證閣下或本公司將收到來自或發給本公司的網站或透過其他途徑發生的任何通訊,亦不就該等通訊在傳送期間的私隱或保安作任何保證。本公司將對透過互聯網 (但並非電郵)傳送的敏感資料(例如個人資料)加密。
10.9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法律責任不應超過相關交易的款額或閣下直接損害賠償的款額,以較少者為準。
10.10 第 10 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及第 11 條(閣下的彌償保證)在適用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內適用。舉例而言,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適用,第 10 條(本公司法律責任的限制)及第 11 條(閣下的彌償保證)只在符合該條例的合理標準的範圍內適用。
11. 閣下的彌償保證
11.1 在本公司沒有故意行為不當或疏忽的情況下,閣下須於本公司要求時,就因閣下的指示 或交易、閣下的賬戶、向閣下提供服務,或本條款所產生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以及就行使或執行本公司權利(包括追討閣下對本公司的任何欠款時,或 取得本公司認為就前述各項所需的任何意見而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額開支(包括法律 費用)),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11.2 閣下將於本公司要求時,就閣下違反本條款或一項交易的條款或有關閣下的賬戶或一項服務的任何稅項或其他徵費所引致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開支,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11.3 本公司可僱用第三方代理人向閣下追討逾期款項。
12. 抵銷及留置權
12.1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在不發出事前先通知下,將閣下在任何地方設於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的)及將閣下的所有債務(不論屬實際或者或有、主要或從屬、現有或未來、到期或未到期、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欠下的)合併。為此目的,本公司可將任何貨幣按本公司現貨匯率兌換為任何其他貨幣,並可合理地估計未來、或有或不可量化的債務金額。這並非旨在設定抵押權益。
12.2 本公司可運用閣下聯名賬戶中的任何貸項結餘,以減輕一個或多個聯名賬戶持有人對本公司的任何債務。
12.3 本公司可在閣下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之借方記入閣下的應付款額(或其部分)。
12.4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同意在閣下對本公司有任何現有、未來、實際或者或有的(不論是否可量化的)債務期間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存款及本公司的應付款項。
12.5 如閣下對本公司有任何現有、未來、實際或者或有的(不論是否可量化的)債務,本公司可扣留不論是否作為安全保管或其他方式,不論存放於任何地方或以其他形式由本公司為閣下或以閣下名義(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財產,及不論以公開拍賣、私人協約或招標或本公司合理釐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以由本公司決定的價格及條款,將其或其部分出售。本公司可運用淨收益減輕閣下的債務。
13. 收費
13.1 本公司可就閣下的賬戶或向閣下提供的服務徵收任何收費(包括存款收費及(自動櫃員卡除外)不活動賬戶收費)、費用及佣金。本公司可在向閣下發出不少於 30 天事先通知後 (或(若更改非本公司控制範圍之內)發出合理通知後)更改收費、費用或佣金的款額或其計算基準。現行標準收費率在本公司不時刊登的收費表列出。收費表可應要求提供。應支付予本公司的所有費用、收費及佣金須由閣下應要求支付。
13.2 如提早終止一項服務,已支付的收費及費用將不會被退還。然而,如閣下因本公司更改本條款而終止一項服務,本公司將按比例退還部分支付給該服務並列明為年費或定期費用的任何費用,除非退還的款項為微不足道。
14. 改變
14.1 本公司可更改提供給閣下的服務、運作形式、每日截數或截止交易時間、指示的最低及最高金額、或每日的最高限額、或暫緩或取消任何服務,而不作通知及沒有法律責任。本公司可更改本公司的營業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服務的提供受本公司所決定的條款規限。
14.2 本公司可隨時改變適用於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或條件,並以通知知會閣下。在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閣下的法律責任或義務的條款及條件之任何變更生效之前,本公司將給予閣下最少 30 天通知(如屬自動櫃員卡,則最少 60 天通知),除非該等變更不在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內。本公司將會就其他變更給予 14 天通知。即使有前述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會就股票掛鉤存款條文的任何變更發出事先通知。
14.3 閣下將遵守當時適用於任何服務的最新版本的條款及條件,即使閣下可能在申請時已收到一份較早的版本。
14.4 如果本公司的名稱、營業地址、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註冊地位或中央編號有 任何重大更改,或如有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的任何其他更改,本公司均應通知閣下。閣下同意就閣下所提供資料的任何重大更改通知本公司。尤其是如果閣下的地址、電話 號碼、傳真號碼、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有任何更改,閣下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 快通知本公司。
15. 資料
15.1 本公司可將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所收集的有關閣下、閣下的賬戶,本公司向閣下提供的服務或與閣下訂立的任何交易的任何資料(包括(如閣下為個人)閣下的個人資料),用作本公司現時的個人資料聲明或政策所提述的用途(包括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定義的核對程序),及向所提述(在香港內外)的人士披露。
15.2 閣下要求本公司就本公司相信閣下可能有興趣的任何金融服務與閣下聯絡。
15.3 閣下確認閣下在任何時間給予本公司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屬真實及完整。該等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閣下將從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獲授權進行信貸及其他查詢,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
15.4 對於或有關本公司的服務、網站、材料、軟件或文件的擁有權及所有版權及任何性質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均屬本公司所有,如以上各項是由第三方提供,則屬該第三方所有。閣下並無獲授予任何權利、特許或利益,但僅作取用本公司服務之用的特許則除外。
15.5 對於閣下使用本公司的網站或透過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提供予本公司的任何資料或材料,閣下向本公司授予就一切用途(包括複製、傳送、分發和出版該等資料或資訊)在全球使用該等資料或材料的版權和知識產權權利的永久性特許,無須支付使用費,但如果適用法律有所限制則除外。閣下同意,本公司概不就任何該等資料或材料對閣下承擔任何保密責任,但如另行明確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則除外。
15.6 閣下將不會複製、散播、利用或更改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軟件),或使用該等資料作供閣下本身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16. 證據
16.1 本公司對與閣下進行交易的紀錄(不論以紙張、微縮軟件、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及發給閣下及收到來自閣下的訊息(包括匯率),除有明顯的錯誤外,是決定性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閣下同意這些紀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訊息確實存在及紀錄所載事實的證據。
16.2 本公司發出關於任何利率、匯率或其他比率或有關閣下欠款金額的xx書(在沒有明顯錯誤下)是決定性的,並對閣下有約束力。
16.3 經由本公司決定的方式記錄後,本公司可將有關閣下賬戶的任何文據或文件銷毀。本公司提供閣下的文件的紀錄副本,須收取合理的費用。紀錄只會保留一段由本公司決定的期間。
16.4 本公司可更正任何文件或紀錄的任何錯誤,無須事先通知。
17. 閣下的xx
17.1 閣下向本公司xx:
(a) 除非閣下已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非如此,否則閣下是賬戶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不附帶第三方申索或利益,及閣下會以當事人身分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身分訂立每項交易;
(b) 閣下交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文件均為有效及完整;
(c) 閣下是根據本身的獨立決定訂立每項交易,交易對閣下適當與否是根據閣下的自行判斷或閣下認為需要的第三方顧問意見;閣下明白及接納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且不會倚賴本公司的意見或建議;
(d) 閣下有足夠的能力及權力履行閣下在本條款以及每一項交易下的責任;
(e) 閣下在履行及強制執行閣下的責任時,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或規則;及
(f) 閣下的責任根據其條款是合法、有效及可強制執行的。
17.2 以上xx被視為在每次進行交易之日重複作出,並將於終止本公司服務後仍然有效。
18. 本公司的角色
18.1 在代表閣下執行閣下的指示時(但如在與閣下進行的交易中以當事人身分行事則除外),本公司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公司的責任限於在本條款以及本公司對相關服務或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如有)中所明確列出的責任。本條款(在可能範圍內)適用於代表閣下進行的及與本公司進行的交易。
18.2 閣下授權本公司及本公司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與本公司的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屬合理地需要或適宜的任何事情。
18.3 本公司可在無須負上法律責任下作出或不作出本公司真誠地相信所需的任何事宜,以遵守任何法律、規例、規則、常規、慣例或習慣(包括監管機構、香港銀行公會、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指引及慣例)。 以上所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閣下具約束力。
18.4 本公司可使用代理人、經紀、託管人、代名人、往來銀行、網絡、交易所、結算所、存管處及其他人士的服務以持有閣下的財產或履行任何服務。上述各方可能為本公司的附屬成員。其服務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閣下的交易。閣下須支付他們的收費,並就他們的合理xx向本公司作出彌償。本公司挑選代理人時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公司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委任合資格擔任託管人的人士為託管人。
18.5 本公司不會提供法律、財務或稅務意見。閣下將自行取得有關意見。
19. 釋議
19.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適用於每個賬戶或每項服務的條款或條件內:
「銀行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及主要貨幣的金融中心的銀行及(在相關情況下)本公司的海外辦事處並不開放營業的日子;
「支票」包括結單、匯票、票據、付款指示及其他付款文據;
「簽署」包括用作及代替簽署的印章;
「本公司的電腦系統」僅指由本公司獨自控制操作的電腦設備及軟件;
「包括」並非一個限制性的用詞;
「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合夥商號、獨資經營商號、會社及協會、社團及法團;
「閣下」及所有對閣下的提述包括閣下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
「本公司」及所有對本銀行的提述包括本公司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任何對「書面」的提述包括由本公司的電腦系統發出及收到的訊息;
任何事宜、收費率或金額的決定可由本公司不時作出及更改;
含有單數意思的字眼包括複數,反之亦然。任何對一種性別的提述包括所有性別標題只為便於參閱而設。
19.2 本條款以淺白語言撰寫,詮釋務須公正及靈活。針對擬備人而設的詮釋規則並不適用。
20. 其他事項
20.1 在使用服務或開立賬戶前,閣下將遵守本公司合理的規定。每項服務只可在本公司所決定的時間內提供,並須遵守本公司所決定的程序及條件。本公司可拒絕給予閣下使用服務而無須負責。
20.2 本條款與本公司管制賬戶或服務的條款、條件、規則及規例一同適用。假若該等條款、條件、規則及規例與本條款有抵觸,概以該等條款、條件、規則及規例為準。本條款凌駕閣下的委託書。本條款以及適用於每個賬戶或每項服務的條款、條件、規則及規例均適用於所有未完成及未來的交易。
20.3 閣下將遵守本公司對閣下賬戶或服務的規則或規例。本公司可對閣下作出通知而更改該等規則或規例。
20.4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聯公司保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的利益,沒有責任披露或交代與閣下或為閣下作出的任何交易所得的任何利潤、佣金、費用或利益。
20.5 在本公司執行閣下的指示之前,閣下將會作出本公司(在接納閣下的指示之時或之後)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
20.6 本公司在接獲所有必要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之前無須行事,但仍可如此行事。如 果本公司如此行事,本公司可徵收利息及費用,並且可終止或結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費用由閣下負擔。本公司在接到閣下的指示時,可從閣下的賬戶扣除款項,或在閣下的 賬戶「凍結」本公司合理估計執行閣下的指示所需金額的資金及財產。假如本公司不如 此行事,或本公司本着真誠作出或遺漏任何事情,則本公司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20.7 閣下只會使用本公司的服務作合法用途。
20.8 當本公司認為,為保障本公司的利益起見屬必要時,本公司可(但無義務)暫停或凍結任 何服務或賬戶。如果本公司得悉閣下已被提出破產或清盤的呈請,或已召開會議考慮閣 下的清盤決議案,或閣下的合夥商號已被解散,或根據任何法律進行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閣下已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本公司真誠地認為就閣下的賬 戶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則本公司可凍結閣下的賬戶。
20.9 閣下將(如有需要)取得及保養合適的儀器、設施及連接(包括電腦、軟件及通訊連接)以使用服務,費用由閣下承擔。閣下負責使用某項服務產生的一切電話、互聯網服務及其他收費。
20.10 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向閣下追討任何錯誤支付的款項。
20.11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而出讓、轉讓或閣下的賬戶或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交易,或對該賬戶或交易設定產權負擔。
20.12 本公司的權利不因閣下的身故、失去法定能力、破產或清盤而受影響。在本公司收到閣下身故或失去能力的通知後,閣下的賬戶只可由閣下的個人或其他法定代表於出示本公司要求的證明下才可操作。
20.13 如果閣下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賬戶,閣下除了須承擔該名人士對於賬戶的責任外,也須共同及個別接納對於閣下賬戶的個人責任。閣下確認閣下獲全面授權開立、操作及結束該賬戶。閣下須彌償本公司涉及該賬戶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或開支。
20.14 如果閣下的賬戶是信託賬戶,閣下確認閣下獲全面授權根據信託開立、操作及結束賬戶而不受限制。
20.15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在本公司於香港的銀行大堂或在本公司的網站上張貼 的或發送到本公司記錄中閣下的最新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的任何通訊,如以在本 公司的銀行大堂或在本公司的網站上張貼或留交上述地址,則視作閣下收到,或如以電 郵或傳真作出,則視作閣下於發件時收到,如以郵寄方式作出,則視作閣下在寄出後 2 天收到,如寄往海外地址,則視作閣下在寄出後 7 天收到,即使退件亦然,及即使收件 人身故或失去能力亦然。本公司在閣下的電話錄音系統中留下的任何口訊(不論閣下實 際上是否有收聽該口訊),將視作閣下在本公司留下口訊時收到。任何與本公司的通訊,只在本公司實際上收到後方才生效。
20.16 本公司可出讓或轉讓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
20.17 本公司的權利是累積性的,可多次行使及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
20.18 本公司任何權利的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並不構成豁免,而本公司任何權利的單次或部分行使將不會妨礙本公司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20.19 如果適用於任何服務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其任何部分為無效,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0.20 除另行明示議定外,適用於各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及與閣下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雙方均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20.21 在本公司海外辦事處開立的賬戶受該辦事處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管轄,而有關條款及條件按照當地法律解釋。閣下接受該國家/地區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0.22 在外國的交易須受該國的法律及常規所規限。
20.23 除在本條款明文規定外,不是本條款一方的任何人士將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或享有本條款中的利益。
20.24 制裁
(a) 閣下xx如下:
(i) 閣下不是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處、美國國務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歐洲聯盟、英國財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其他主管機關所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制裁(統稱「制裁」)的對象;或
(ii) 閣下所位於、組織所在或居於的國家或地區或其政府並不是制裁對象,該國家或地區包括xx米亞地區、古巴、伊朗、北韓、xx及敘利亞。
(b) 閣下不會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賬戶內的資金或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融資,或者將該等資金貸出、出資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任何人士:
(i) 藉以為任何人士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或者為與任何人士進行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提供資金,或者為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內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提供資金,而於提供該等資金時,該人士、國家或地區或其政府是制裁對象;或
(ii) 以任何其他形式導致任何人士違反制裁。
20.25 交換資料
(a) 閣下將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不時規定的該等資料及文件。
(b) 閣下將盡速通知本公司有關閣下的資料之任何更改。
(c) 閣下將促致任何相關人士提供本公司可能規定的該等資料及文件,以符合任何法律、規例或本公司與任何主管機關訂立的協議。
(d) 本公司可向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主管機關披露有關閣下及任何相關人士的資料及有關閣下的賬戶及交易的資料,以符合任何法律、規例或本公司與任何主管機關訂立的協議。
(e) | 如果: | |
(i) | 閣下未能遵從第20.25(a)、(b) 或 (c) 條; | |
(ii) | 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不準確、不完整、具誤導性或未經迅速更新; | |
(iii) | 閣下或任何相關人士撤銷任何所需的同意;或 | |
(iv) | 本公司懷疑閣下或任何相關人士可能牽涉任何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貪污, |
本公司可:
(1) 拒絕向閣下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服務,或者封鎖或結束閣下的賬戶;及/或
(2) 採取任何所需的行動,以符合任何法律、規例或本公司與任何主管機關訂立的協議,包括從任何付款預扣款項並將該等款項支付予相關主管機關,以及就閣下或任何相關人士在稅務方面的身份作出任何判斷,而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f) 建議閣下尋求獨立的法律及稅務意見。本公司並不提供任何該等意見。
21. 美元/歐元/人民幣結算
21.1 閣下確認知悉,香港的美元、歐元及人民幣結算系統的操作將分別受其各自的結算所規則與美元操作程序(可不時予以修改)所規限。
21.2 閣下同意,對於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誠地,或由與任何上述結算所有關的任何其他各 方,或由任何其他人士在任何結算所或結算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營運或使用(包 括交收機構、結算設施或任何成員的終止及/或暫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遺漏作出的任何事 宜而直接或間接不論以何種形式引起或導致,亦不論類型或性質為何的任何申索、損 失、損害或開支(包括商業損失、喪失商業機會、利潤損失、特殊或間接或相應而生的 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應已知道可能存在該等申索、損失、損害或開支),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閣下或其他人士不負有任何職責或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2. 獨立通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可靠,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並不擔保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亦不會對任何因該等資料不準確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屬侵權法、合同法或其他性質的法律責任)。
23. 聲明
23.1 閣下如屬美利堅合眾國(「美國」)公民或居民,閣下承認,閣下受美國當時適用的法律管限,並承諾將根據美國或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規定就於本公司的存款賬戶作出所須的存檔及申報,包括(如有須要)提交予美國財政部的外地銀行及財務賬戶報告。閣下確認,(如任何適用法律或命令有所規定)向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披露任何有關閣下與本公司的關係之資料,將不會構成違反任何適用的銀行保密法律或慣例,並明確解除本公司因該等披露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
23.2 閣下應明白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閣下與本公司進行銀行業務往來所需知的有關閣下所屬國家/地區的法律,而本公司不須就閣下不遵照閣下所屬國家/地區的任何規例、法律、法律程序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閣下所屬國家/地區向本公司施加的法律責任負上法律責任。
B. 綜合賬戶
I. 往來賬戶
1. 如閣下沒有遵守以下各項,本公司不負責任何損失:
(a) 支票以密碼存錄給閣下專用,不應用於其他賬戶。
(b) 請用中文或英文以不能擦除的墨水筆或原子筆填寫支票。
(c) 閣下將小心妥當地填寫支票,更勿以可易於更改、方便欺騙或偽冒的方式或方法填寫支票。在填寫金額時,將大寫及數字每個字盡量緊密及靠左邊填寫,勿留有空間可作加插。在大寫金額後加上「正」字。只用阿拉伯數字填寫銀碼。在支票下方的空間是供本公司使用,應予留空。
(d) 請以閣下的全簽確認任何更改,本公司不負責因不易察覺的更改所造成的損失。
(e) 抬頭人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士的支票,應付款予該位人士或獲其背書支票的另一位人士。支票可以以現金支付。「劃線」支票將不會以現金向持票人支付。請勿在空白的支票上預先簽名。
(f) 請將一份填妥及簽妥的申請表遞交本公司以申請新支票簿。本公司可酌情拒絕發出支票簿。
(g) 本公司可將支票簿郵寄給閣下,風險由閣下承擔。
(h) 收到新支票簿後,請檢查支票序號、賬戶號碼、閣下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頁數。如有任何不妥當情況,請盡快通知本公司。
(i) 請將閣下的支票簿鎖好。
2. 如果閣下擬停止付款,請通知本公司該支票的詳細資料。如遺失任何支票(不論是否屬已經簽署、空白或支票簿),請立即通知本公司。如閣下要求停止付款或報告遺失支票後,在本公司未有合理機會按閣下的要求行事之前所支付的款項,本公司概不負責。閣下須對本公司就閣下所取消的任何支票的停止付款所引起的任何申索、法律責任或損失或合理支出,對本公司作出彌償。
3. 對於錯誤填寫、經更改而沒有閣下全簽、經切割或註明未來日期的支票,本公司可將該未付款的支票退回。
4. 如果多張支票同時兌付,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兌付次序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5. 即使閣下的賬戶將出現透支或超過透支額,本公司仍可兌現支票。對於被拒付的支票,本公司可徵收費用。本公司將於閣下未有預設信貸服務的賬戶被透支時,迅速通知閣下並告知閣下有關的費用及收費。
6. 閣下不可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而透支閣下賬戶或提取超逾協定的透支額。透支安排乃由本公司酌情決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費將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公司可隨時削減、取消、暫停或增加透支信貸便利,或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尚欠款項及利息。
7. 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支票最高可提取的金額。
8. 本公司可拒絕支付任何在結束閣下的賬戶後提交的支票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9. 閣下在賬戶結束時應即時將所有未用的支票退回本公司。
10. 閣下同意:
(a) 由閣下所開出並且已兌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記錄後,可以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同業結算公司」)在與結算所運作有關的規則所載期間保留,而在此期間後,有關支票可以被代收銀行或同業結算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毀銷;及
(b)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第10(a)段的條款,與(除其他各方外)代收銀行及同業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11. 未結算款項不會計入透支安排的未動用部分。
II. 儲蓄賬戶
1. 閣下的貸方結餘之利息是按照本公司的慣例,以一年 360 天或 365 天(包括閏年和非閏年),按由本公司決定的利率每日計算,並將於本公司通知的時間貸記入閣下的賬戶。
2. 如果閣下的賬戶是結單賬戶,賬戶結單將於每月或本公司所訂定的期限寄發予閣下。
3. 如果閣下的賬戶結餘少於本公司規定的最低金額,或如果閣下的賬戶在本公司告知的一段時間並無運作,本公司可收取合理費用或採用零利率。不活動賬戶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4. 本公司可按照市場慣例就貸方結餘徵收費用。如果賬戶在本公司不時設定的期限內結束,本公司可收取合理費用。
III. 定期及通知存款
1. 定期及通知存款可按由本公司所決定並在本公司發出的存款確認書所註明的貨幣、最低款額及期間存入。
2. 港元存款可以即日開始計息。以另一貨幣作出的存款可能須預先在兩個銀行營業日前通知。
3. 存款將以本公司發出的存款確認書作為證明。本公司可能要求閣下交回在完好狀況下的確認書正本,以提取存款。每次續期會發出一xx的存款確認書。請小心細閱存款確認書,如有任何錯誤,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4. 除本公司按酌情決定外,未到期的存款不可提取。提取未到期的存款將不獲計給利息,及可能須收取費用,金額由本公司決定。
5. 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於期滿支付。如提取外幣存款,須於提取前兩個銀行營業日通知本公 司。如閣下未有給予本公司提款或續期指示,本公司將酌情決定是否在期滿後給予利息,利率則由本公司決定。
6. 通知存款經由閣下給予本公司提款指示後,在協定的通知期期滿後支付。通知存款的利息按本公司所訂該通知期的利率(如有)每日計算,並在提取存款當日存入閣下之賬戶。
7. 存款的利息只會在到期時支付,並根據本金款額及按照議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至到期日 (但不包括到期日當日)的日數計算。
8. 如果存款原應在非銀行營業日到期,存款可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
9. 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就已到期但未被續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公司的儲蓄賬戶利率或由本公司所釐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公司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為存款續期。須予自動續期的存款將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公司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計付利息。
IV. 人民幣賬戶
1. 一般
1.1 閣下:
(a) 須遵守適用於有關閣下類別的客戶或有關閣下賬戶類型的賬戶的人民幣服務的香港或中國大陸的一切法律、香港或中國大陸的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的一切規例及其他規定。例如,閣下須確保透過其賬戶匯進匯出中國大陸的匯款遵
守中國大陸的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並取得中國大陸當局要求的有關閣下匯款的任何批准。如果匯款被拒絕,收費仍須支付;
(b) 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本公司可能需要的與閣下賬戶及交易相關的一切資料及文件;
(c) 須遵守本公司就有關閣下類別的客戶或有關閣下賬戶類型的賬戶的人民幣服務而不時 適用的一切規則、條款及規定;及
(d) 同意,不同的限制和要求,可以適用於不同類別的客戶或不同類型的賬戶。
1.2 本公司可:
(a) 在通知或無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有關香港人民幣交換及結算服務的交換/結算機構、本公司經營人民幣交換及結算服務所透過的位於中國大陸的任何代理銀行,或香港或中國大陸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作出的任何規定;
(b) 向上文(a)段提及的任何機構提供有關閣下、其賬戶及交易的任何資料;
(c) 在無須說明理由及無須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延遲或拒絕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或接受任何人民幣存款;及
(d) 隨時以任何方式更改、暫停、撤銷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人民幣服務,或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無論任何該等行動是否適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客戶。
1.3 本公司按其全權酌情決定提供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兌換服務。
1.4 人民幣現時並非可自由兌換貨幣,而在香港兌換人民幣須受若干規限。
2. 香港居民的人民幣賬戶
2.1 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可申請在本公司開立人民幣存款或往來賬戶。
2.2 閣下同意賬戶的操作應受制於本公司施加的任何限制(如香港或中國大陸的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或香港有關人民幣交換及結算服務的交換/結算如此要求,該等限制可即時有效)包括:
(a) 閣下只可向在其名下的中國大陸的賬戶匯款,並受限於可能不時施加的限額及自中國大 陸銀行之前所匯來的任何未用資金;
(b) 閣下只可開立一個人民幣往來賬戶;
(c) 閣下的人民幣往來賬戶的人民幣支票可簽發用以支付閣下在廣東省(包括深圳)的個人消費開銷。在香港使用人民幣支票須遵循香港銀行業務的常用規則。在廣東省(包括深圳)使用人民幣支票以可能不時施加的限額為限(「上限」)。凡支票均不得轉讓;
(d) 任何一張超過上限而要求在廣東省(包括深圳)兌現的支票(如有)將會被退票;
(e) 人民幣往來賬戶可能沒有透支信貸安排;
(f) 若本公司在某一日所收到要求在廣東省(包括深圳)兌現的多張支票合計超過上限,本公司可以拒付並退回該等支票中的任何一張;及
(g) 每張支票的有效期為 6 個月。
2.3 閣下不應簽發任何支票作非上文所許可的用途,並且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從其人民幣 往來賬戶支付的有關閣下在廣東省(包括深圳)的個人消費者開銷合計款項不會超過上限。
3. 非香港居民的人民幣賬戶
3.1 只有非香港居民(由本公司不時釐定,並已具備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條件)方有資格申請在本公司開立這類賬戶。
3.2 閣下同意賬戶的操作應受制於本公司施加的任何限制(如香港或中國大陸的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或香港有關人民幣交換及結算服務的交換/結算如此要求,該等限制可即時有效)包括支票不可在中國大陸使用。
3.3 閣下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如果閣下成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此後,閣下的賬戶將被更改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賬戶,但不影響現有的交易完成。
C. 卡服務
1. 本公司可酌情發出一張卡(下稱「該卡」),讓閣下可透過本公司不時所告知的自動櫃員機及其他設備,取得使用閣下所指定的賬戶。一個個人密碼(個人密碼)可發給閣下以使用閣下的卡。閣下將遵守本公司就使用某卡而不時發出的限制、指引及通知。
2. 閣下的卡只可由閣下(該卡所指明的持有人)使用及不可轉讓。該卡屬本公司的財產。在本公司要求下,閣下會將該卡交回本公司。在將閣下的卡退還給本公司之前,閣下仍將對該卡的一切交易負責。
3. 閣下授權本公司從閣下的相關賬戶扣除使用該卡或個人密碼或兼用兩者所涉任何交易的款項。
4. 存入自動櫃員機的支票及現金須經本公司核實,該項核實對閣下具約束力,任何明顯錯誤除外。如果本公司發現有差歧,本公司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閣下。核實工作未必可在存款當天進行,在未將有關款項存入閣下的賬戶之前,閣下將不能提取或使用該等款項。在本公司每日截數時間之後存入的現金或支票均當作在下一銀行營業日收到。
5. 對於任何商戶拒絕就其向閣下提供的貨品或服務接受或兌付卡,本公司不會負上法律責任,亦不會就該商戶所提供的該等貨品或服務負上法律責任。閣下就任何商戶作出的任何投訴,必須由閣下與該商戶解決,而閣下不可將對該商戶的索償用作向本公司提出抵銷或反索償。
6. 除 A 節的條文外,閣下授權本公司使用並向自動櫃員機及銷售點系統所涉及的銀行、操作者及其他人士披露閣下的資料。
7. 本公司可徵收收費。在符合條件及按本公司不時公佈的收費率收取費用下,本公司可補發新卡。未得本公司事先同意下,不得使用於其後尋回的失卡。
8. 由自動櫃員機或其他終端機所發出的客戶通知書及所顯示的資料對本公司不具約束力。
9. 如果本公司是共享電子系統的一方,對於因使用該卡而引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是由系統的另一方所造成或促成的,本公司均不會免除對閣下負上法律責任。
D. 電話銀行服務
1. 電話銀行服務(「電話銀行」)是一組服務系統,使本公司的客戶能夠利用電話使用本公司不時指明的服務。在本節內:
「電話指示」指透過電話銀行發出的指示。
2. 本公司可透過電話銀行提供服務,其範圍由本公司不時釐定,可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接受指示暫停閣下所指定的銀行服務。本公司可為此等服務的目的而採取本公司不時認為適當的該等步驟及程序,以核實來電者身分。透過此等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閣下應參閱閣下的賬戶結單。使用此等服務存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向未獲授權人士披露資料及在未經授權下暫停閣下所指定的銀行服務。
3. 閣下確認知悉,電話銀行乃一項附設服務,不得被視作取代進行財務交易的其他方法。當電話銀行因任何理由(不論是否在本公司控制範圍之內)不能提供服務時,閣下並無任何向本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且應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財務交易。
4. 閣下應自費取得及保養合適器材以使用電話銀行。
5. 閣下只在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服務時間內,方可使用電話銀行。
6. 在經本公司確認之前,本公司未必會按電話指示行事。本公司可拒絕執行電話指示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可在本公司認為適當時,延遲執行電話指示並尋求取得有關該電話指示的進一步資料。
7. 本公司將在收到電話指示後,提供確認訊息(口頭或書面),閣下應確保該確認訊息中之 資料與電話指示相符,並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再確認該指示。電話指示經再確認後,即不能推翻。
E. 網上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服務
1. 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是一組網絡服務系統,使本公司客戶可以利用該系統透過互聯網在本公司所告知的網站/應用程式軟件(「應用程式」)及設備存取銀行服務。
2. 藉着使用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而進行的交易及買賣須受本條款和本公司不時發出的其他有關條款及條件所規限。本條款與其他有關條款及條件如有任何差歧,就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而言,概以本條款為準。
3. 本公司只在獲授權提供相關服務的地方提供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
4. 閣下必須簽署申請文件及透過本公司所提供的途徑取得閣下的密碼後,方可使用網上銀行。本公司可以拒絕接受閣下的申請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5. 若要存取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如適用),則必須使用本公司所訂明的保安裝置進行雙重認證。閣下必須依循本公司不時就啟動裝置及使用保安裝置存取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 (如適用)而指明的指示及程序,否則,閣下可能不可以存取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如適用)。若保安裝置機能失常、電池耗盡或被遺失,閣下可要求替換保安裝置。若舊的裝置實質上受損、被遺失,或若閣下並未在終止閣下的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如適用)時將裝置退還本公司,本公司將會就上述情況收取服務費。除使用保安裝置存取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外,閣下不會篡改、複製、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保安裝置。若本公司向閣下提供保安裝置,閣下同意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啟動期間內完成其啟動程序。
6. 閣下確認知悉,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乃提供作為一種額外服務或渠道,以接收閣下的指示,並且不應被視作取代其他獲接納的發出指示方法。若無法提供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閣下將會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7. 透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傳送的訊息,應當作已由發送人簽署的書面訊息處理。各方當事人放棄以透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所訂立的合約是經由電子媒介達成為理由,對該合約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提出爭議的權利。
8. 對各方當事人而言,透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訂立的合約,是在香港並於本公司電腦系統對閣下的指示發出最終確認(顯示交易編號)時達成。如果閣下沒有收到該確認,閣下必須登入網上銀行網站或者手機銀行應用程式(視屬何情況而定)查明。
9. 在一般情況下,指示一經作出並獲接納後,即不能更改或取消。然而,買賣證券的指示在未執行之前或可予以更改或取消。
10. 本公司就網上銀行的交易、手機銀行的交易及信息的電腦數據記錄(包括適用的匯率),除有明顯錯誤外,乃不可推翻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同意這些數據記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信息確實存在及數據記錄所載屬實的證據。在閣下的裝置顯示的交易及訊息只供閣下參考之用。
11. 閣下的一切指示將由本公司的電腦系統自動處理,並無機會因疏忽而沒經處理。閣下同意任何人手處理程序,例如完成閣下透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購買的銀行本票,純屬行政工作。
12. 任何通訊一經本公司電腦系統發佈或公佈於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即視 作已由閣下收悉。經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發佈及接收的通訊將視作在香港發佈或接收。
13. 除非為存取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否則閣下不會使用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作其他用途。閣下亦須確保由閣下或由他人代閣下透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傳送的信息內容,不會 抵觸任何適用法律。
14. 如果閣下的指示基於任何原因(例如賬戶結餘不足或在截止時間之後)而未獲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接納,請再嘗試。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不會自動重新處理閣下的指示。本公司的系統可處理閣下的指示,而無須查核該指示是否與其他資料有抵觸。
15. 本公司可下載若干資料(包括識別閣下身分的數據)於閣下的電腦或用以存取的設備之內。閣下確認知悉,在不使用信息記錄程序(cookies)的情況下,若干交易不能透過網上銀行 或手機銀行處理。
16. 紀錄將在本公司決定的期間保留在本公司的系統或網站內。
17. 閣下同意遵守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不時生效的操作指示,包括為保安目的而生效的該等指示。請參閱該等列明有關費用及收費,亦可能影響閣下的權利及義務的指示。
18. 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由本公司寄存,透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連結至互聯網,就任何目的而言,該供應商並非本公司的代理人,本公司已盡合理努力委任有信譽的供應商,但在其他方面概不承擔關乎該供應商的任何責任。本公司不就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所載的資訊和資料是否適合或可供其他地點或司法管轄區使用作出任何聲明。
19.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能對分發網上銀行網站的資訊及手機銀行應用程式的資訊加以限制。閣下須自行負責找出並遵守該等限制。
20. 網上銀行網站及手機銀行應用程式上的資料和資訊不應被視作要約、游說、邀請、建議或推薦購買或出售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發行商的投資項目、證券或任何其他文據或銀行產品。網上銀行網站及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所載僅供備知之用,不應用作為作出商業決定的根據。本公司可能使用在執行閣下的指示時可取得的任何更新資料,以及因而產生的交易將對閣下具約束力,即使在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上可能曾提供不同的資料。
21. 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上所述的產品或服務可能不獲准在一些國家/地區使用。閣下如有疑問,閣下應在要求獲得資料前向閣下的當地法律顧問、監管機構或主管機構查詢。如果外國規定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須持有執照或註冊登記,本公司將不向當地居住的人士或實體提供銷售該等產品或服務。
22. 產品和服務僅由本公司酌情提供,並須符合提供有關產品和服務所依據的產品和服務的個別合約條款和條件。本公司可隨時撤銷或修改該等產品和服務而不作出通知。並非所有地點均可提供整個產品或服務系列。
23. 本公司可在下述情況下終止閣下接達網上銀行網站及手機銀行應用程式以及使用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a) 因故於上述終止時或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閣下發出即時生效的通知,以終止上述各項服務;或 (b) 向閣下發出至少 30 天(或如上述終止乃由於本公司所不能合理控制的情況而引起的,則在本公司合理酌情確定的較短時間)通知而終止上述各項服務。
24. 本公司保留權利酌情更改網上銀行網站、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所載的任何資料或資訊以及使用網上銀行網站及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所須遵守的規定,但對閣下在本文下應付的費用及收費及/或閣下在本文下的法律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任何更改,須在已將上述更改通知閣下(不論是在網上銀行網站、手機銀行應用程式上刊登或以其他方式通知閣下)之後 30 天方會生效。
25. 變更閣下賬戶的獲授權代表,不會影響閣下透過輸入登記名號及密碼利用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對閣下賬戶的操作。如閣下有意如此的話,應立即更改閣下的密碼。
26. 「本公司的電腦系統」只限於受本公司單獨操控的電腦設備及軟件。
27. 閣下不會移去、清除、更改、規避或干擾本公司的服務運作或本公司的網站運作。未經本公司同意,閣下不會更改由閣下所下載的任何表格或程式。
28. 閣下將自費取得及保養適合存取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的設備、軟件及與互聯網的接駁。因使用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而引致的一切電話費、互聯網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均由閣下 負責。對於閣下的設備、軟件或接駁導致不能存取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或閣下的螢幕 顯示對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的不正確xx,本公司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29. 閣下確認知悉,網上銀行網站及手機銀行應用程式的每個部分均屬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財產,並且須受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版權及/或其他知識產權權利的規限。任何該等權利均並未賦予或轉移予閣下。閣下不會(且不會試圖)逆轉編譯、反向設計、翻譯、轉換、改裝、更改、提升、增補、刪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預或未獲授權存取任何網上銀行網站、手機銀行應用程式、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
30.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將任何交易或賬戶細節發送至閣下与本公司注册的流動電話號碼或电邮地址。
31. 閣下明白閣下可於以下指明的時間內通過本公司的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取覽、查閱及下載交易文件。閣下應將交易文件以电子形式储存或列印為書面方式保存以供未來參考:
(a) 賬戶日結單、成交單據及收據:三個月;及
(b) 賬戶月結單:兩年。
32. 閣下不會以任何方式出售、披露、公布、傳送、複印、複製、分發、轉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或根據任何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準備衍生作品,作公共或商業用途。
33. 從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下載或安裝任何程式或數據以及使用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所涉風險均由閣下自行承擔,對於由任何病毒、特洛依木馬 (trojan horse)、蠕蟲、軟件炸彈或任何其他軟件或程式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閣下須單獨負責就閣下的數據及設備作出保護及備份。
34. 本公司不保證或擔保任何網上銀行網站或手機銀行應用程式的準確性、可靠性、足夠性、適時性或完整性,或者任何資料適宜作任何用途。
35. 閣下應注意,使用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將使閣下承受與流動電話、以電腦為本或其他電子系統,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聯網相關的風險,包括傳送干擾、截取、損壞、中斷或損失,或者系統、硬件或軟件暫停、無法提供、延誤、故障、失露、不足夠或失效。上述故障可能導致閣下的指令並非按照閣下的指示執行或根本不能執行。
36. 雖然本公司已致力確保閣下的個人資料將屬安全及保密,但對於在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的情況下,閣下資料的任何損失、損害、截取或不當使用,本公司將不會負上法律責任。
37. 本公司不會保證由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資訊。
F. 電子支票及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1. 適用性及定義
1.1. B(I)節(往來賬戶)中的條文、B(IV)節(人民幣賬戶)中的條文和本條款中的其他條款,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節條文不一致的,均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公司的電子支票服務。
1.2.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a)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b)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c) 「存入途徑」指本公司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d) 「電子證書」指由本公司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e)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本公司可容許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電子支票。
(f)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
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g)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h)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i)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公司不時向客戶分別為 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j)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訂定及/或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k)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l)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將被存入的受款人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 (包括以組織名義開立的戶口) 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m)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n) 「閣下」指本公司向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的每位客戶,如文義允許,包括不時獲客戶授權為客戶簽署電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2.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2.1 本公司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如本公司向閣下提供電子支票服務,閣下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存入電子支票,但須受限於本公司延遲或拒絕簽發任何電子支票或延遲或拒絕接受任何電子支票之存入或出示或支付的酌情決定權。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閣下須提供本公司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公司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閣下亦可能需要簽署本公司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2.2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閣下可按下列第 3 條簽發由本公司出票的電子支票。
2.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閣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4 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公司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 不論向閣下及/ 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公司(作為受款人銀行)。
2.4 本公司可為本公司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2.5 本公司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a)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b) 閣下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以任何貨幣或就任何跨境付款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
(c) 任何對手方(包括受款人銀行)的身分;及
(d) 閣下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3.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3.1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a) 閣下須按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資料(其中某些可能屬強制性或選擇性的),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閣下不可加入
、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b)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閣下(作為付款人)及本公司(作為付款人銀行)按本公司設定的次序分別以閣下及本公司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c) 當閣下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閣下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d) 如閣下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閣下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閣下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閣下簽署。
3.2 電子證書
(a) 閣下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b) 閣下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c) 如閣下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 閣下須遵從上述第 3. 2(a)
條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d) 本公司可選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本公司的服務可包括代閣下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本公司提供該等服務,且閣下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閣下的數碼簽署,閣下應指示及授權本公司:
(i) 按本公司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閣下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閣下按閣下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閣下的數碼簽署;及
(ii) 作出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e) 代閣下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本公司有權依賴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須自行負責向本公司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本公司根據閣下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閣下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f)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閣下的電子證書,閣下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的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閣下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3.3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a) 當閣下確認簽發電子支票,本公司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閣下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本公司亦可代閣下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公司有提供此項服務。
(b) 閣下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本公司代閣下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閣下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i)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本公司代閣下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絶接受電子支票;
(ii)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iii) 向本公司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本公司代閣下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公司有提供此項服務。
(c) 電子支票檔案於本公司以電子方式按閣下向本公司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本公司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本公司建議閣下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閣下或本公司傳送。
3.4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本公司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列第 3.1(a)條及下列第 5.1 及 5.2 條的效果的情況下,閣下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4.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4.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公司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公司(作為受款人銀行)。
4.2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a)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電子 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b)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閣下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閣下以閣下同名戶口或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c)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公司可以(但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因本公司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閣下要求,本公司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閣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公司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d) 本公司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閣下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無須負責。
4.3 本公司的存入途徑
x公司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文。
5.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公司的責任
5.1 電子支票的處理
閣下須明白本公司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 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公司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閣下 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a) 任何閣下在本公司簽發的電子支票向本公司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b)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5.2 本公司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本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a)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本公司向閣下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b)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公司無須負責:
(i)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ii) 閣下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i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閣下簽發或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iv)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公司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c)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公司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5.3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a) 閣下須接受本公司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閣下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b) 在不減低閣下在本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公司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閣下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c)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d)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G.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1.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a) 本公司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銀行服務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本部份規管本公司為閣下提供銀行服務及閣下使用銀行服務
。銀行服務構成本公司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本部份補充本條款的 E 節(「現有條款」),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凡與銀行服務相關並與本部份條文無不一 致的現有條款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部份的 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部份的條文為準。
(b) 當閣下要求本公司代閣下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 ,或代閣下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閣下即被視為已接受本部份條文並受其約束。除非閣下接受本 部份的條文,閣下不應要求本公司代閣下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 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
(c) 在本部份,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賬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而非賬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銀行服務」指本公司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預設賬戶」指閣下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賬戶,並設置該賬戶為預設賬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賬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i)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賬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賬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賬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指由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賬服務
。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本公司、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閣下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
、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閣下」及「閣下的」指本公司提供銀行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本公司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2.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a) 本公司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本公司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閣下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b) 本公司可提供銀行服務,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c) 閣下須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公司代閣下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指示。
(d)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賬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e) 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
3. 賬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a) 閣下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閣下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賬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賬。本公司有酌情權是否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
(b)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本公司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c) 倘閣下在任何時間為多個賬戶(不論該等賬戶於本公司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閣下必須將其中一個賬戶設置為預設賬戶。當閣下指示本公司代閣下設置或更改預設賬戶,閣下即同意並授權本公司代閣下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賬戶。
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閣下須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公司代閣下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賬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5. 閣下的責任
(a) 識別代號 及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閣下只可為自己的賬戶登記閣下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賬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及每個提供予本公司登記使用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閣下指示本公司代閣下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或賬戶,即確認閣下為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b) 識別代號
任何閣下用作登記賬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閣下於相關時間在本公司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
(c) 正確資料
(i) 閣下須確保所有閣下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閣下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本公司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公司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ii)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時,閣下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閣下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導致本公司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負全責並確保本公司不致有損失。
(d) 適時更新
閣下有完全責任向本公司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閣下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閣下的預設賬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備存閣下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e) 更改預設賬戶
倘閣下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賬戶的賬戶(包括該賬戶被暫停或終止
),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賬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賬戶。閣下如欲設置另一賬戶作為預設賬戶,閣下須透過維持該賬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f) 閣下受交易約束
(i)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當閣下向本公司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ii)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閣下向本公司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可按照本公司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g)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
閣下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i)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規管閣下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閣下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ii)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閣下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閣下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iii) 倘本公司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閣下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h)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賬的責任
x公司將按本部份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賬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賬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
(i) 閣下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閣下授權其他人士向本公司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閣下為個人
(i)
、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閣下須為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ii)
任何本公司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閣下或任何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iii)
閣下有責任確保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部份就其代閣下行事適用的條款。
6. 本公司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a) 本公司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閣下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閣下的指示及要求。本公司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閣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本公司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閣下任何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本公司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閣下。
(b) 在不減低上文第 6(a)條或現有條款的影響下:
(i) 本公司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閣下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ii) 為求清晰,本公司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
,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1) 閣下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2)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或引致的,或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錯誤或故障;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公司、本公司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公司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i)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本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公司提供銀行服務或閣下使用銀行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
、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a)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閣下可能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i) 閣下;
(ii) 閣下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閣下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iii) 如閣下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閣下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本公司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本公司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客戶資料」。
(b) 閣下同意(及如適用,閣下代表閣下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本公司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i) 向閣下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ii) 處理及執行閣下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iii)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iv)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v)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閣下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本公司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用。
(d) 倘客戶資料包括閣下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第 7(a)(ii)條 或 第 7(a)(iii)條指明的人士),閣下確認閣下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本公司及 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8. 二維碼服務
(a) 本第八條,連同現有條款及適用於閣下透過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使用。
(b)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閣下的責任
(i) 二維碼服務讓閣下掃描由本公司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 或資金轉賬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 結算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之前,
閣下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賬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本公司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可在本公司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iii)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閣下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閣下可能在下載更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負全責確保已於閣下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iv) 本公司只向本公司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本公司發現閣下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本公司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閣下的賬戶及/或禁止閣下取用二維碼服務。
(v) 本公司無意於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本公司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内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vi) 閣下必須遵守規管閣下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c)
保安
(i) 閣下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就閣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本公司概不負責。
(ii) 閣下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閣下或獲閣下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iii) 閣下須負全責確保閣下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iv) 如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閣下的保安資料,或曾使用或企圖使用閣下的保安資料,或如閣下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閣下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
(d) 本公司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i) 本公司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 二 維 碼服務,本公司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在既有狀態」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種類的xx
、保證或協議。本公司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閣下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本公司對閣下使用二維碼服務而引致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iii) 閣下明白及同意:
(1) 閣下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2) 閣下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閣下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任何損害或造成資料損失,概由閣下負責。
(iv)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本賬戶持有人條款的中、英文版本如出現不一致、歧義或差異,須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