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东招【2021】 号
招标项目名称: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
招标单位:东阳市交通运输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联 系 人:马 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单位: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x林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联 系 人:黄 政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编制时间:2021 年 11 月备案时间:2021 年 11 月
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文件
说 明
一、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15 年 24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12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发改基础〔2019〕486号)等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参考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 录
-I-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可行性研究合同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定义和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服务周期及提交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违约与赔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7.费用与支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其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95
第一卷 商务文件 98
目 录 99
一、投 标 函 10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01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1
(二)授权委托书 102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3
四、投标保证金 104
五、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05
六、投标人强制性资格条件自查表 106
七、 投标人商务文件自评表 107
八、资格审查表 10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9
(二)2016 年 7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10
(三)正在进行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11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12
(五)主要人员资历表 113
(六)投标人信誉情况表 114
(七)投标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 115
(八)诚信系统信息表 116
(九)履约行为表 117
九、 其他材料 118
第二卷 技术文件 119
目 录 120
十、技术建议书 121
第三卷 报价清单 123
目 录 124
一、报 价 函 125
二、报价清单说明 126
三、报价清单表 12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东招【2021】 号
本招标项目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下称“本项目”)已列入《东阳市公路水运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及 2021 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计划,项目业主为东阳市交通运输局(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 项目概况
项目起点为现状 527 国道博士路附近,经南山小学、金xx皇家别墅和南寺塔,在西岘附近与现
状 527 国道相接,路线全长约 8.0 公里,估算投资约 10 亿元。
根据交通量预测结果,通过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分析,并考虑沿线地形、地貌特征,本项目采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规定。本项目按照设计速度 80km/h 的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xx宽 33.0 米。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拟采用 EPC 模式,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交〔2021〕76 号)规定,现对本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设 1 个标段,即第 SHSJ01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定测详勘,利用勘察成果配合初步设计单位做好初步设计的优化;(2)对 527 国道上跨大桥、南午岭上跨桥梁、隧道工程、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的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设计,使其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3)编制上述特殊路段的施工图预算;(4)配合后续施工图设计单位做好除上述特殊路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2.3 服务周期
(1)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通过定测详勘外业验收;
(2)定测详勘外业验收后 6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送审稿;
(3)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对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最终稿。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等的电子版(指可编辑的 word、excel、CAD 文档)一份。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专业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3.2 投标人应具有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当具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联合体资质不能低于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应与其资质相适应。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专业甲级资质。
3.4 若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 特长隧道) 专业甲级资质的( 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 , 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 (xxxxx://xxx.xxx.xxx.xx/)“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设计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名录或名称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质审查。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
3.7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月 日(北京时间,下同)起,从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点击本公告后的“招标文件”字样)。
4.2 纸质招标文件的领取:请于 2021 年 月 日 16:00 前与招标代理公司联系(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如发现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电子版招标文件为准。
5.1 由投标人通过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投标确认系统进行投标确认;
5.2 投标确认截止时间:2021 年 月 日 时 分;
5.3 投标人应进行投标确认后方可参加投标,未经投标确认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5.4 投标企业未办理网上数据库更新手续的,请登录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咨询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6.1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有序推进招投标工作保障复工复产的通知》(金资交办〔2020〕2号)文件精神,在坚持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做好复工复产工作,本项目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
6.2 取消原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到开标现场的规定,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1)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采用现场递交或快递的方式递交给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快递使用邮政快递(EMS)或顺丰快递,不接受其他快递。快递送达截止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快递信息如下:
收件人:楼女士、x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收件单位: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收件地址:xxxxxxx 000 x X xxx 00 x办事大厅
6.3 现场递交和快递的外包装不得显示单位名称,备注应注明:“ 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第 SHSJ01 标段投标”。★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
6.4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月 日 时 分;地址为:艺xxx 000 x(广福东街与艺海北路交叉口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B 栋)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十楼开标室(具体地点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通知为准)。
6.5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浙江省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 标 人: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xxxxxx 000 x邮 编:322100
电 话:0579-86691635传 真:0579-86691635
联 系 人:马 工
招标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00 xxxxxxx 000 x邮 编:310014
电 话:0571-86727563传 真:0571-86727563
联 系 人:黄 工
招标人: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 年 月 日
附件 1
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投标人名称)的 (姓名)(以下称“授权代表”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线上投标活动,授权代表在开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所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授权代表无权转委托。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钉钉号:
授权人: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1 年 月 日 日期:2021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xxxxxx 000 x电 话:0579-86691635 传 真:0579-86691635 联系人:马 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00 xxxxxxx 000 x电 话:0571-86727563 传 真:0571-86727563 联系人:黄 工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浙江省东阳市。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第 2.3 款的规定。 |
1.3.2 | 服务周期 | 详见招标公告第 2.4 款的规定。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人员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
条款号 | 条 款 | 名 |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当具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联合体资质不能低于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应与其资质相适应。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专业甲级 资质。 | ||
1.4.3 | 投标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无。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 | 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方式、截止时间 | 投标人提出问题或要求澄清截止时间: 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日前(以发送日期为准)。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自行关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中以书面形式公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上述内容中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自行关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1.1 | 投标文件形式 | 双信封。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总限价为 万元。 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以下,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万元(¥10000);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网银)或保险保函或银行保函 应当从本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下列帐户及开户行(四选一)内: 一、收款单位名称: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 二、收款单位名称: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东阳支行 三、收款单位名称: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保证金专户)开户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四、收款单位名称: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银行帐号登陆系统获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通过保险公司保函方式交纳的:应登录系统获取保单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注:投标人通过系统“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 向招标方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以系统查询到账为准,采用保险保函方式的以系统保单显示时间为准。报名及保证 金缴纳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系统注册、报名, 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5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副本 2 份;另加 1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外层封套: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艺xxx 000 x(广福东街与艺海北路交叉口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B 栋)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十楼开标室(具体地点以东阳市公共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艺xxx 000 x (广福东街与艺海北路交叉口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B 栋)x 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十楼开标室(具体地点以东阳市公共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开标地点: 艺xxx 000 x(广 福东街与艺海北路交叉口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B 栋)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十楼开标室(具体地点以东阳市公共 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及以上(双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 委员会主任在库选专家中推荐或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
6.3 | 评标办法 |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I。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 人。 |
6.4 | 评标结果公示 | 6.4 款细化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3天。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2%签约合同价(不得超过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工程保函(银行 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 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 包人同意。 |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 同意。 | ||
9.5 | 投 诉 | 第 9.5 款细化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就异议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没有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及《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办理。 东阳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电话:0000-00000000 邮编:322100 地址:xxxxxxx 000 x东阳市监察委 电话:0000-00000000 邮编:322100 地址:xxxxxxx 00 x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000-00000000 邮编:321000 地址:xxxxxx 000 xxxxx 0 x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第1.4.3项细化为: 1.4.3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充1.4.4项: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最近三年(2018年7月1日以来),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最近三年(2018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组成联合体同时参加投标 除外); |
(10)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第 2.2.款细化为: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不公开投标人身份) 向招标人或代理人提出, 发送到邮箱: 000000000@xx.xxx。 2.2.2 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的补充文件,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 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第 2.3 款细化为: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单位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中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2 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和下载招标人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自行承当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人可以不作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确认。 |
2.1 | 招标文件的构成 | 本款细化为: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与要求; |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 ||
3.1 | 投标文件的构成 | 第 3.1.2 项细化为: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投标人强制性资格条件自查表; (7)投标人商务文件自评表; (8)资格审查表; (9)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10)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2)报价清单说明; (3)报价清单表。 |
3.2 | 投标报价 | 第 3.2.1 项细化为: 投标人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 252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服务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费的通知》(浙交〔2013〕126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99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费用。第 3.2.2 项细化为: 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 I,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
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各分项报价也不 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4 | 投标保证金 | 第 3.4.2 项细化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第 3.4.4 项细化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提出申请,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出现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交易中心登记后,平台将自动划转其投标保证金至招标人指定账户,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3.6 |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 第3.6款细化为: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的,已签订合同无效,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及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 3.7.4 项细化为: 3.7.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 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
5.2 | 开标程序 | 第 5.2 款细化为: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建立钉钉直播群,将钉钉直播群号公布到 QQ 群(QQ 群号为 52446475)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2)由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密封情况; (3)由招标代理公司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逐一开启各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服务周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将现场的视频及第一信封开标记录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5)开标结束。 5.2.2 提出质疑程序 (1)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投标人也可在钉钉群里提出质疑,但质疑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 (2)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由招标代理公司在钉钉群 |
里进行回复。 (3)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由招标代理公司在报告主管部门后,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 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行业主管部门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启群视频直播,招标代理公司将现场宣布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通过情况。 (2)由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密封情况。 (3)由招标代理公司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逐一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将现场的视频及第二信封开标记录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5)开标结束。 以上环节均由主管部门、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5.2.5 开标异议 (1)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投标人也可在钉钉群里提出质疑,但质疑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 (2)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的,由招标代理公司在钉钉群里进行回复。 (3)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由招标代理公司在报告 主管部门后,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 | ||
6.4 | 评标结果公示 | 补充第 6.4 款: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三天。 |
7.1 | 定标 | 第 7.1 款细化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抄报相关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名。 |
7.2 | 中标通知 | 第 7.2 款细化为: 7.2.1 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发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7.2.3 招标人应当依法向东阳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交招投标情 况的书面报告。 |
7.4 | 签订合同 | 第 7.4.2 项细化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等费用、增加工作量、缩短服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 7.6.5 项细化为: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和 本章第 3.6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 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规定重新招标。 |
8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第 8 条细化为: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经评标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第 7.4.5 项情形的;按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
(3)投标人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2 不再招标 8.2.1 符合上述 8.1.1 条规定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8.2.2 在直接发包中,所有的合同条款须与本项目第二次招标 文件规定的相同,合同价款须低于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 ||
10.2 | 行贿查询 | 补充 10.2 款 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 格。 |
10.3 | 保密要求 | 补充第 10.3 款 保密要求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项目图纸保密承诺书,投标人应承诺对本项目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易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与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 图纸资料。 |
10.4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附录
标段号 | 投标方式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 SHSJ01 标段 | 独立投标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专业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2.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xxx.xx/)“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名录或名称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质审查。 |
联合体投标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1)和(2) 项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专业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专业甲级资质; 3.联合体牵头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xxx.xx/)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名录相符。对于未进 入名录或名称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质审查。 |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附列入上述名录网上查询结果截图,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或投标文件中未附列入上述名录网上查询结果截图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标 段 | 业绩要求 | |
第 SHSJ01 标 段 | 勘察业绩 |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时间为准),按一个标段完成过一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的勘察任务。 |
设计业绩 |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时间为准),按一个标段完成过一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任务。 |
注:1.业绩证明材料为(1)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制件、(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复制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如果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公路等级、主要工作内容的,还须另附发包人或业主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的工作内容提供相应的业绩材料。
5.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
标段号:第 SHSJ01 标段
人 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担任过一条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的项目负责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 |
路线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
xx路面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
桥涵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
隧道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
绿化景观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8 年及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持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8 年及以上勘察相关工作经验。 |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资格证书或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证书。 |
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 | 1 | 由负责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路线、交通工程、绿 化景观、工程造价、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除外)担任。 |
注:1.主要人员证明材料应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的复制件、投标人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人员职称等相关证书公开信息打印件(如公开)等。
2.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资格证书或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证书上的聘用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3.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还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交通))出具的业绩证明;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人员的姓名、任职和工程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4.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5.上述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的认定:以投标人填报的“(五)主要人员资历表”中的“经历”为
准。
6.投标人还应在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所有人员至少近三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
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标段号 | 信 誉 要 求 |
第 SHSJ01 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的情形; 2.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2.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招标范围及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计划,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3.6 款的相关要求。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8 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满分分值的 40%。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2)报价清单说明;
(3)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4)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5)报价清单汇总表;
3.1.3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2)报价清单说明;
(3)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4)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5)报价清单汇总表;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2(3)目或 3.1.3(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 I,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2.3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 II,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公布本项目的固定费用。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费用在投标函中填报;投标人未按固定费用填报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帐户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和第3.4.2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正本中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7.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将第一、第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分别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
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
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报价清单)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在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
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附前表。
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若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先复印后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先复印后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一、工程概况
项目起点为现状 527 国道博士路附近,经南山小学、金xx皇家别墅和南寺塔,在西岘附近与现
状 527 国道相接,路线全长约 8.0 公里,估算投资约 10 亿元。二、技术标准
根据交通量预测结果,通过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分析,并考虑沿线地形、地貌特征,本项目采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规定。本项目按照设计速度 80km/h 的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xx宽 33.0 米。
三 、招标范围
本次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设 1 个标段,即第 SHSJ01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定测详勘,利用勘察成果配合初步设计单位做好初步设计的优化;(2)对 527 国道上跨大桥、南午岭上跨桥梁、隧道工程、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的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设计,使其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3)编制上述特殊路段的施工图预算;(4)配合后续施工图设计单位做好上述特殊路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原始资料
一、下述资料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规划图、工程地质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搜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
2. 沿线供电资料。
3. 沿线管线资料。
4. 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
5. 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
6. 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7. 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二、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资料
无。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 标 人 | 送达情况 | 密封情况 | 项目负责人 | 是否参加第二信封开标 | 备 注 | 签 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 标 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 注 | 签 名 |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可行性研究 | 勘察设计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 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主任: (签字)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 号:
(项目名称)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编号:东招【2021】 号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xx)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根据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招标项目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项目名称 | 面积 | |||
项目地点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 结构/层次 | ||
中标价 | 小写: 元;大写: 元 | |||
中标项目 范围与承包方式 | ||||
中标服务期 | ||||
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 | ||||
岗位 | 姓名 | 岗位证书号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备注 | 1、本中标通知书 份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 页。 2、本通知书一式九份,招标人二份,中标人二份,行业主管部门二份,金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
本中标通知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到我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招标人: (xx) 代理机构: (xx)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见证: (盖章)
日期:2021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I)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基本账户开 | ||
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 ||
表”附录 1 的规定; | ||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 | ||
2.2 |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 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 | ||
定; | ||
(6)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 | ||
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 | ||
本标段中投标。 | ||
2.3 |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和第 3.4.2 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项目无需公证);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 项的规定; (6)未提交分包计划;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10)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5 |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 评分值 | ||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 50 分 | ||||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22 分 | ||||
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21 分 | ||||
c.投标人的信用、信誉 | 7 分 | ||||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 | 40 分 | ||||
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8 分 | ||||
e.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 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 分 | ||||
f.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7 分 | ||||
g.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 施 | 9 分 | ||||
h.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 3 分 | ||||
i.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3 分 | ||||
(3)评审要求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打分,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 | |||||
2.7 |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 (1)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总限价,报价清单所填报的各分项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最高投标限价。 | |||
2.9 | 第二信封澄 清 |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总限价。 | |||
2.10 |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10 分 j.评标价 10 分 | |||
2.12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 值 | |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 9~11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 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 9 分;除满足资格审查勘 察业绩最低要求外,自 2016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每增加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的勘察工作业绩的,(业绩时间认定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 2 要求。),加 1 分,最多可加 2 分。 | |||
投标人与 | |||||
a. | 本项目相 关的具体 | 22 分 | |||
满足资审条件的(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 9 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 的业绩外,自 2016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每增加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工作业绩的,(业绩时间认定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 录 2 要求。),加 1 分,最多可加 2 分。 | |||||
业绩 | |||||
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 9~11 分 |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 10~12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 10 分; 除满足资格审查人员最低要求的外,每增加一个担任过一条一级及以上新建 (或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 3 要求。),加 1 分, 最多加 1 分; 提高职称等级的,加 1 分,最多加 1 分。 | |||
拟投入本 | |||||
b. | 项目的人 员资格和 | 21 分 | |||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 4.0 分;各分项负责人 每有一人提高职称等级,加 1.0 分,最多 加 2.0 分。 | ||||
能力 | 4~6 分 | ||||
后续服务负责人 | 2~3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 2 分;由项目负责人担 任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的,加 1 分。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投标 人的 信用 、信 誉及 技术 能力 | 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2018 | ||||
年、2019 年、2020 年)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 |||||
结果为准,某年未涉及的当年按 B 级计算,联合体投标的 | |||||
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 | |||||
信用评价结果 | 0~ 2 分 | a.近三年信用等级均为 AA 级的,得 2.0 分; b.近三年信用等级最低为 A 级的,得 1.0 分; | |||
c.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 C 级的,扣 1.0 分; | |||||
d.最近一年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扣 2.0 分; | |||||
e.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信用等级情况认定均为得 0 分。 | |||||
投标人应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打印件或浙江省交通运输 | |||||
厅公布信用等级文件的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 |||||
ISO9001 质量体 系 | 0~ 1 分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 ISO9001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 |||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在浙江交通网 | |||||
诚信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得 2.0 分; | |||||
c. | 7 分 | (2)项目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 | |||
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 1.0 分; | |||||
信息公开 | 0~ 4 分 | (3)各分项负责人信息公开得分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a.独立投标人的所有分项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 1.0 分,否则不 | |||
得分。 | |||||
b.联合体投标人除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之外的所 | |||||
有分项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 | |||||
息系统中公开的,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 |||||
(1)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 | |||||
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 | |||||
(部门)书面通报,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 | |||||
不良信誉扣分 | -2~ 0 分 | (2)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 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 | |||
如实填报的扣 1 分。 | |||||
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评审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d.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8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6~8 分 | 对本项目理解基本正确、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基本分 6 分; 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总体设计思路 清晰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2 分。 |
e. | 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 分 | 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8~10 分 | 对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特点、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基本分 8 分; 对招标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特点、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 分,最多加 2 分。 |
f. |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7 分 |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7 分 |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晰,基本合理可行,得基本分 5 分;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量及计划 安排内容充实,表述清晰,合理可行,酌情加分,最多加 2 分。 |
g. |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9 分 |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7~9 分 | 满足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质量和进度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 7 分; 满足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质量和进度保证措施切实可行的, 酌情加分,最多加 2 分。 |
h. |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 3 分 |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 2~3 分 |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 2 分; 措施详细、有效、建议合理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1 分。 |
i.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3 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2~3 分 |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 分; 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并切实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1 分。 |
评审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 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报价函文字报价 |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
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 | |||||
清单)通过初步评审,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总报价不低 | |||||
评标 | 于最高限价的80%的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若所有投标人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则评标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的80%)投标人投标价作算术 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j. | 价 | 10 分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 ( 投标人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100× E2。 其中:F=10;E1=0.2;E2=0.1。评标价最低得分为 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总则 | 第 1 条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间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不予答复的)。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 序,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
2.5 | 第 一 信封 详 细评审 | 评标办法第 2.5 款细化为: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独立评分(保留一位小数)并署名,并且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最 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9 | 第 二 信封澄清 | 评标办法第 2.9 款细化为: 2.9 第二信封澄清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否决投标处理,同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2.11 | 评 标 排序 | 评标办法第 2.11 款细化为: 2.11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如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也相同时,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价也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签确定。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2.1.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第一信封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6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 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4)按投标人填报收费比例计算的金额与投标报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金额为准修正投标人填报收费比例。
2.9 第二信封澄清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否决投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
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
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xx、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2.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认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 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 履约担保
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 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
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
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3 延 误
6.3.1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 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①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天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天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 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
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 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 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
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A.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和约定:
1.1 本次进行招标的项目为:东阳市城南东路改建工程。
1.2 发包人: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1.10 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定测详勘,利用勘察成果配合初步设计单位做好初步设计的优化;对 527 国道上跨大桥、南午岭上跨桥梁、隧道工程、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的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设计,使其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编制上述特殊路段的施工图预算;配合后续施工图设计单位做好除上述特殊路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定测详勘报告等。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修正概算文件(如有)、工程量清单(如有)、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如有)、相关科研(如有)等有关项目文件。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且应保证满足勘察设计周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发包人应制定本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按月度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加强与设计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第 3.1.1 项细化为: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规定发生更新时,须按照更新的内容进行勘察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在报价中统一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第 3.1.2 项细化为: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软土地基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的意见》(浙交〔2018〕 108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控制设计要点》的通知(浙交〔2021〕126 号)要求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
生产负责。
(1)针对工程地质、地形、水文、沿线环境条件等特点,制定相应工程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
(2)对工程沿线不良地质路段等构造物加强勘察;
(3)根据工程沿线特殊地质、水文等情况,补充完善勘察方案;
(4)严格按照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与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测、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5)按照规范开展初步设计安全风险评估;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特殊结构以及应用专利技术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7)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8)深化设计阶段应重视定测详勘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加以落实;
(9)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非特殊要求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10)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11)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审查并签字确认工程缺陷修复方案;设计人应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
(12)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第 3.1.3 项细化为: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地方电力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地方电力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对推荐路线及设计方案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4 后续服务
第 3.4 细化为: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后续施工图设计单位做好除特殊路段(527 国道上跨大桥、南午岭上跨桥梁、隧道工程、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下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指定项目负责人
(或分项负责人)与发包人和下一阶段设计人进行协调与沟通工作,做好基础资料和控制点的移交工作;利用勘察成果配合初步设计单位做好初步设计的优化。
3.4.2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特殊路段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如需)、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如需);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4.3 设计人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工作报告。
3.5 履约担保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2%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工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 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
行。
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本保函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
一直有效。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9.1 设计人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明确勘察设计理念、勘察设计原则等,并分阶段编制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应报勘察核查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查确认。勘察设计大纲应针对外业勘察的特点,制订详细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3.9.2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提升项目工程的安全水平
勘察设计始终应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应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设计理念,掌握地质状况,对灾害体要尽量予以绕避,做好各种方案比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面设计,尽量避免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同时,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加强其针对性设计。对特殊复杂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应认真组织开展公路桥梁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应高度重视沿线气象、水文、地质等建设条件的调查工作,加强防护工程设计,进一步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项目工程的水损坏,确保项目工程的畅通和安全。
3.9.3 贯彻“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理念,促进项目工程可持续发展。
在设计中特别是在选取方案比较时要认真贯彻“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理念,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使方案尽量与地形相拟合,路基尽可能避免高填深挖,以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尽量避免经过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区域,有影响时应做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设计中应当统筹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减少矿产资源压覆作为比选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方案,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减少对土地的分割,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量复耕还田。
按照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在沿线房屋设施等供配电设计中,合理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以节约利用资源。
3.9.4 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应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去看待成本,既要注重项目初期的建设成本,也要注重后期的维修和养护成本。
应把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放在首位,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应避免贪大求洋,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应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穿到项目设计各个环节,在精心设计、优化设计上下功夫。
3.9.5 加强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是勘察设计的总纲,应根据本项目一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的双重功能要求,既要体现公路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的基本要求,搞好总体设计,又要做好公路与城市道路相应功能的融合设计,并要处理好主线与互通、高架与地面道路、主车道与中分带、主体工程与附属设施、各专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在勘察设计阶段务必加强总体设计工作,以保证设计成果的完整性、合理性、统一性。
3.9.6 进一步加强地质勘察与外业调查工作,注重对既有道路原有建、管、运等资料的搜集,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
外业勘察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确定。
设计人应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设计人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重点及勘察费用,编制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发包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在地质勘察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发包人备案。
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过审核的,设计人应及时完善,并视作设计人违约。凡是由于设计人未完成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而引发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发
包人将不予确认,并追究设计人的责任。外业勘察报告通不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必须及时补勘外业工作,直至通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时视作设计人违约。
外业勘察验收工作是开展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发包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凡是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发包人将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3.9.7 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1)设计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加强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2)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3)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4)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重视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加以落实。
(5)涉及电力、消防等专业工程的设计方案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
(6)设计人应加强水下地形测绘,重要水域绘制完善的水下地型图。
(7)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特殊要求桥梁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3.9.8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交政法发〔2013〕323 号)、《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 号)的要求,以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服务提升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公路为主线,研究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设计。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基本确定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方案,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表土收集和利用、取弃土场和便道等临时用地生态恢复设计,加强研究附属设施水资源循环利用、老路刨除后材料的再利用、公路生态型声屏障、附属设施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设计。
(2)加强环境敏感区域分析,设计人应加强这些敏感区的比选方案设计,选择多条的比选方案进行同深度、同精度的测设工作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加强主体各专业设计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在路基、路面、桥梁、交叉、交通工程、防排水、料场布设、废方处理等中有具体的环保措施(含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a. 高架桥布置应重点从对开发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高架与地面道路合理配置、工程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局部路线方案的比选、桥梁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方案比选、横断面的布设、桥梁的设置方案、互通立交的位置及方案选择,并通过技术创新手段来改善公路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达到与沿线环境协调。
b. 路基填挖方应认真勘察、精细计算、合理调配,力求自身利用平衡,减少设置取、弃土场。必须设置取、弃土场的,应与改田、造地、复垦相结合。
路堤生态防护设计中,要根据工程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貌及生态特点,遵循生态效益最大化、生态环境可容纳、工程可实施的原则,维护乡土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注重物种选择搭配技术的运用,将生态绿化和景观营造相结合,打破“先施工,后绿化,先破坏,后恢复”的传统做法,力求最小程度破坏和最大程度恢复。
为防止路面水直接流入水体以及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化学品或有毒物质泄漏而污染水体,排水沟应纵向贯通设置,对路面水进行截流排放到控制区域外。
c. 加强噪声污染路面防治分析,加强噪声环境敏感点的路面降噪设计。路面应选择具有良好的抗滑、抗车辙性能,较好的耐久性与稳定性的路面材料。加强桥面铺装结构组合及材料分析和选择。
d. 桥梁结构选型应从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美观和有利环保等方面综合考虑。桥梁位置、孔径、桥长应满足被交路(河)相应功能的要求。桥梁的景观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力求简捷,使景观设计与结构受力充分结合,展现桥梁的美学效果。
加强桥面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将桥面水引入地面道路的市政管网系统。
e. 路线交叉结构物与环境的关系除要考虑技术、经济方面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和
营造和谐的景观要求等。
平面交叉口或互通区的生态景观宜设计成具有一定的提示性功能,结合交通标识,使驾乘人员在路口方向的选择上更加容易和明确。
f.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在保证道路使用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应符合生态公路建设,贯彻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的原则和合理利用场地原有条件,控制投资的原则。
公路沿线声屏障的设计采用恰当的屏体形式来确保降噪目的。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重对声屏障整体美观程度的提升,使之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统一。
(4)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设计人应调查桥梁、边坡的施工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的分析,在满足《公路勘测规范》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前提下,增加勘测、勘察的工作量,探明重点路段的地质情况和地下水分布情况。
3.9.9 设计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浙交〔2016〕 112 号)等的要求精心设计,从源头上为品质工程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1)强化系统设计。以工程质量安全耐久为核心,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明确耐久性指标控制要求。坚持需求和目标引导设计,施工图设计系统应考虑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营维护,加强可施工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经济性等,实现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设计效果跟踪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设计,提高设计服务水平。
(2)注重统筹设计。以推进模块化建设为方向,深入推广标准化设计为目标,实现施工图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精细化设计,注重工程薄弱环节设计的协调统一,统筹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和维护的便捷性创造条件。努力推行宽容设计,充分考虑工程使用状态的不利情形,对可能的风险做好防范设计。加强生态选线选址,推行生态环保设计和生态防护技术。
(3)倡导设计创作。以用户体验安全、舒适、便捷为目标,强化工程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体现地域和人文特点及传统特色文化,追求自然朴实,融入工程美学和景观设计,体现工程与自然人文的和谐、融合与共享;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功能实效,避免刻意追求“新、奇、特”或盲目追求“之最”和“第一”。
(4)完善质量通病专项设计。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通病清单进行逐条针对性设计,做到方案合理、设计精细。
(5)强化后续服务工作。强化工程现场的设计服务工作,通过动态设计,及时完善设计细节,严格落实审查管理制度,提高设计质量。
3.9.10 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发包人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9.11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组织的勘察外业验收、图纸审查、专题技术论证会,会务费用等均由设计人承担。
3.9.12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电力、临时用水、砍伐树木、
果树、农作物损失等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单独支付,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坏需予以补偿的,均由设计人承担。
3.9.13 在外业勘察过程中设计人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的勘测工作,应在提供的平面图上给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均应明确标示地物点、范围和实际形状。如:道路、房屋(含结构、层数和屋内外装饰)、光电缆、坟墓等;设计人应进行对用地范围内的地形进行测绘,并提供测绘图。取、弃土用地也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有关土地政策,避免乱占、乱用土地。
3.9.14 设计人应在钻探工作开始 10 天前将钻探的布孔、孔位、数量,钻孔的深度、孔径等方案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对设计人的钻探布孔方案无异议后,设计人按报备方案开展钻探工作,但并不免除设计人勘察质量的责任。钻探后孔位、钻孔深度、孔径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提高岩芯采取率,尤其是对破碎岩层的软弱夹层、软岩、软土等地层,更要保证取样质量和岩芯采取率。设计人的地质钻探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相关规定。
3.9.15 设计人应严格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内、外业工作,设计人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及质量不得少于或低于该规范及文件的要求。
(1)外业勘测前,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对参加本标段地勘工作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统一外业资料格式,实行标准化作业。
(2)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各项地勘工作都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实行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监督,逐个钻孔应有日检记录,钻孔终孔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和签署。并应提供钻孔有关的音像资料,特别是开孔、终孔的记录,记录的音像资料中应能清楚辨认钻孔作业实施的地点、钻孔编号、现场主要技术人员等。
(3)在外业勘察过程中检查钻孔及土工试验取样应有的检查记录,由设计人派出的内部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见证取样,并检查试验方法、试件数量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对料场、地材、路面材料配合比的试验检查,确保料场材料技术指标和储量满足建设施工阶段的需要。
(4)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地质滑坡体、软土地基等不良地质区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加强外业水文、水力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工作,提供沿线设计洪水频率不同地点的路基水位和各桥涵的设计流量,并在纵横断面中示出。
(5)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对大型工程项目(桥、隧道)和不良地质(如地质滑坡体、软土地基等)等钻探的岩芯须妥善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发包人。其勘察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及时、全面、准确、可靠,对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因地质构造复杂或规范要求,需补充钻探点位或进行深孔钻探的点位,设计人应及时进行补勘补钻工作,若设计人未及时安排,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应对互通立交进行加密测量、桩志和勘探点数量,并应根据实测平、纵、
横断面结合大比例尺地形图纸上移线、反复调坡,并再次现场核实,实地放线,实测纵、横控制性断面,进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设计。以控制上报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减少工程变更。
3.9.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阶段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对其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全面审查,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将派出技术人员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勘察外业、内业、音像资料记录及作业安全的检查和监督,设计人应对检查工作认真对待,杜绝弄虚作假。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进度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含电子图)供发包人检查、使用,发包人将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偏差较大或成果精度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人应无条件重新勘察。
(2)设计人钻探完成后,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单位将对孔位、数量、钻探的深度、孔径、岩芯取样等进行检查验收,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其抽查孔数为钻探总孔数的 2%~ 5%。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相吻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商定;若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偏差较大的,设计人应进行补勘补钻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含发包人委托的相关费用),只有在钻探满足有关规定后,发包人才予全部支付设计人的地质勘察费用。若需返工或重新钻探的,重新布孔方案仍需报备。
3.9.16 在外业勘测过程中设计人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的勘测工作,应在每一阶段提供的平面图上给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做到准确无误。《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均应明确标示地物点、范围和实际形状。如:道路、房屋(含结构、层数和屋内外装饰)、光电缆、坟墓等,并提交影像资料备查,避免重大漏项;设计人使用提供的地形图应采用最新的测绘出版局出版的图,提供的用地图应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报送要求。设计人应对取、弃土场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用地图,取、弃土用地也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有关土地政策,避免乱占、乱用土地。
设计人提供的初步设计阶段征地图、拆迁图均应单独成册。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勘察设计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9.1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综合运输网络,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使道路使用者安全、快捷、舒适、经济,获取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1)应对智能化、照明、消防、救援系统进行统筹考虑增加联动控制,确保运营安全。设备和系统选型应具备兼容性和扩充性,且操作使用和维修养护方便。
(2)本项目主线或连接线相关联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工程勘察设计含在本标段中,设计人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勘察设计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界面划分,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 号)等规定执行。
3.9.1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设计效果图,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3.9.19 设计人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各专业的设计管理,应采用有效措施做好各专业间的协调,使各专业设计相互顺接,不出现互相遗漏、矛盾。
3.9.20 设计人应加强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结合“三化、三集中”的施工管理需要,应对临时便道、临时便桥、临时围堰、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地、土石方利用等进行调查、论证、研究和提出设计方案。设计人应对大型临时设施的建设、大型桥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精准的参考数据和分析,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跟踪、掌握实际情况,积累经验。设计人还需提供每座桥梁基岩的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作为基岩种类判断的依据。
3.9.21 设计人还应做好以下方面的相关事宜:
(1)改路、改沟、改渠的设计;
(2)全线所有涉水涉堤的补偿设计;
(3)全线所有地下管线的改移、保护方案应事先与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并征得同意后确定初设方案,并同时报备发包人。
(4)有关电力、水利、河道等方面的设计,地方政府部门对设计资质有要求,设计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设计人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明确电力、水利、河道、各类管线迁改工程的方案,并合理估算迁改经费,必要情况下需征得相应产权单位或行业部门的认可,确保科学合理测算迁改经费。
3.9.22 设计人应将初步设计阶段的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费用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逐一对照分析,若某项数量或费用增减幅度超过 5%的,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原因分析报告,该项工作发包人将纳入勘察设计质量评价考核。
3.9.23 设计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 3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 号)等及其他规定配合做好竣(交)工验收相关工作。
3.9.24 与咨询、科研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
(1)设计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咨询、科研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
作;
(2)设计人应熟悉咨询、科研单位的核查、咨询、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
的方案,该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3)与咨询、科研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过程中,对咨询单位、科研等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地分析并采纳;
(4)设计人应积极参与咨询、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3.9.24 设计人应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浙交〔2019〕44 号)的要求开展环保设计,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
3.9.25 定测详勘结束后,须配合本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初步设计深化设计(除隧道工程部分和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外),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服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服务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约定为:
(1)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通过定测详勘外业验收;
(2)定测详勘外业验收后 6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送审稿;
(3)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对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最终稿。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文件等的电子版(指可编辑的 word、excel、CAD 文档)一份。
5.2 设计人的违约第(4)项约定为:
(4)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14 天内,未完成对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5)项约定为: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实际勘察工作量应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及设计勘察指导书的规定,并不应少于其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否则发包人将在合同中扣减相应的地质勘察费用,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地质勘察工作。扣减费用按国家颁布的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的规定、
设计人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计算;同时不免除设计人因此构成的违约责任;第(7)项细化为:
(7)设计人违反第 3.4.2、3.4.4 项约定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常驻设计代表的常驻现场时间每月少于 20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的。设计人违反第 3.4.6 项约定,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
第(12)项细化为: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补充第(14)项,设计人违约处理:
(14)设计人违约处理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按《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9]49 号)规定将设计人违约行为纳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并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设计人发生第 5.2(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课以设计人 30 万元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令改正,并课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
b. 设计人发生第 5.2(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的,课以 2 万元违约金;对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课以 2 万元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以 2 万元的违约金。
c. 设计人发生第 5.2(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
(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勘察设计费用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 设计人发生第 5.2(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勘察设计费用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 设计人发生第 5.2(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 设计人发生第 5.2(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g. 设计人发生第 5.2(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每延期 1 天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常驻设计代表的常驻现场时间每月少于 20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1 天课以 2 万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h. 设计人发生第 5.2(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i. 设计人发生第 5.2(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执行本款 h 目的规定外,同时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j. 设计人发生第 5.2(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要求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发包人均将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还将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签约勘察设计费用的 10%。
k.设计人发生第 5.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该变更工程量造价 5%的赔偿金,但最多不超过签约勘察设计费用的 10%。
l.设设计人发生第 5.2(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课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分项负责人的课以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课以 2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m.上述违约情况同时发生时,除 5.2(1)项外,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勘察设计费用的 20%。
n.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将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赔偿金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6.4 推迟与终止
第 6.4.1 项细化为: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 15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设计人应将发包人通知需要完成的成果文件(含电子稿)无条件的移交给发包人。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 15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15 天后发出。
7.1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
7.1.2 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可调总价。
7.2 支付时间
7.2.1 勘察设计部分费用正常情况下的支付时间及比例
(1)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并按发包人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修改完成后,支付至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40%;
(2)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支付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40%;累计支付至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80%;
(3)积极配合本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至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支付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15%,累计支付至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95%;
(4)积极配合本项目施工阶段的工作,至本项目交工验收后,支付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5%;累计支付至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100%,并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1‰的违约金。
7.2.2 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 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日内支付。
7.5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适应。
7.6 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调整本款修改为:
7.6.1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7.6.2 若因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与招标时的规模不一致(即批复概算建安费与招标暂定建安费不一致),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S = G
× F设
式中: S——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
G——初步设计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
F 设——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中标费率
7.7 质量保证金
本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费用的1.5%((可以采用现金或银 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交)。
8.4 争议的解决
本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 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二、乙方承担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勘察设计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勘察设计通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可行性研究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报价清单;
(9)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主要人员;
(10)联合体协议(如有);
(11)技术建议书;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
准。
四、根据报价清单所列的预计总投资及建安费计算的签约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
(¥ )。
五、项目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 。六、服务周期: 。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工作且全部费用结清后失效。
九、本合同协议书两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廉政合同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 标段的设计人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
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等。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履 约 保 函
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设计人全称)(下称“设计人”)与(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了 (项目名称) 标段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 )。
2. 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你方认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设计人名称) 将完善 (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与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承诺人: (盖设计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深化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公路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房屋建筑、电力工程、信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序号 | 标准号或文件号 | 标准名称或文件名称 |
1. | JTJ 002-87 |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
2. | JTJ 003-86 |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
3. | JTG B01-2014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4. | JTG B02-2013 |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
5. | JTG/T 2231-01—2020 |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
6. | JTG/T 2231-02-2021 | 《公路桥梁抗震性能评价细则》 |
7. | JTG/T 3360-02-2020 | 《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 |
8. | JTG B03-2006 |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
9. | JTJ B04-2010 |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
10. | JTG/T B05-2015 |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
11. | 建标〔2011〕124 号 |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12. | JTG/T 3310-2019 |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
13. | JTG 2120-2020 |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
14. | JTG/T 2421-2021 | 《公路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
15. | 交规划发〔2010〕178 号 |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
16. | 交公路发〔2007〕358 号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
序号 | 标准号或文件号 | 标准名称或文件名称 |
17. | 交公路发〔2015〕69 号 | 公路工程特殊结构桥梁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
18. | 交公路发〔2007〕358 号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 |
19. | JTG C10-2007 | 《公路勘测规范》 |
20. | JTG/T C10-2007 | 《公路勘测细则》 |
21. | JTG /T 3222-2020 |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
22. | JTG C20-2011 |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23. | JTG 3223-2021 | 《公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 |
24. | JTG/T C21-01-2005 | 《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 |
25. | JTG/T C21-02-2014 | 《公路工程卫星图像测绘技术规程》 |
26. | JTJ 062-2008 | 《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 |
27. | JTG C30-2015 |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
28. | JTG 3430-2020 |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
29. | JTG E20-2011 |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
30. | JTG 3420-2020 |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
31. | JTG E42--2005 |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
32. | JTJ E60--2008 |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 |
33. | JTG E50-2006 |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 |
34. | JTG E41--2005 |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
35. | JTG D20-2017 |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
36. | JTG D30-2015 |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
37. | JTG/T 3334-2018 | 《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
38. | JTG D40--2011 |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
39. | JTG D50-2017 |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
40. | JTG T 3350-03-2020 | 《排水沥青路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
41. | JTG/T 3364-02-2019 | 《公路钢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规范》 |
42. | JTG/T D31-03-2011 |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
43. | JTG/TD33-2012 |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
44. | JTG D60-2015 |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
序号 | 标准号或文件号 | 标准名称或文件名称 |
45. | JTG/T 3360-01-2018 |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
46. | JTG/T3365-02-2020 | 《公路涵洞设计规范》 |
47. | JTG 3362-2018 |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
48. | JTG 3363-2019 |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
49. | JTGT 3360-03-2018 | 《公路桥梁景观设计规范》 |
50. | JTG D64-2015 |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
51. | JTG/T D64-01-2015 |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 |
52. | JTG/T D21-2014 |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
53. | JTG D82-2009 |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
54. | JTG D81-2017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
55. | JTG/T D81-2017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
56. | JTGT 3381-02-2020 | 《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 |
57. | JTG 3830-2018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
58. | JTG 3830-2018 | 《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
59. | JTG 3830-2018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60. | JTG/T 3831-2018 |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
61. | JTG/T 3832-2018 |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
62. | JTG/T 3833-2018 |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63. | 省政府令第 363 号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6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2006 年版 |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
65. | CECS 09-89 |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
66. | YD5102-2003 |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
67. | GB 51158-2015 |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
68. | YDJ 44-89 |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 定》 |
69. | GB50689-2011 |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
70. | GB50374-2018 |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
71. | GB 50198-2011 |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
72. | GB 50174-2008 |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