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Co 」 指 1648557 Alberta Ltd. , 一間於阿爾伯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我們的控股股東之一, 其已發行附投票權股份由伯先生持有 99.01 % 及由伯氏家族信託持有0.99 % 「阿爾伯塔公司法」 指 商業公司 法( 阿爾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修改 「會計師報告」 指 本招股章程附錄一所載由聯席申報會計師編製本公 司截至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九 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會計師報告 「阿爾伯塔」 指...
於本招股章程內, 除文義另有指明者外, 下列詞語及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若干
技術詞彙於本招股章程「技術詞彙」一節闡述。
「164 Co 」 | 指 | 1648557 Alberta Ltd. , 一間於xx伯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我們的控股股東之一, 其已發行附投票權股份由伯先生持有 99.01 % 及由x氏家族信託持有 0.99 % |
「xx伯塔公司法」 | 指 | 商業公司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 修改 |
「會計師報告」 | 指 | x招股章程附錄一所載由聯席申報會計師編製本公 |
司截至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 | ||
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九 | ||
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會計師報告 | ||
「xx伯塔」 | 指 | 加拿大xx伯塔省 |
「xx伯塔能源部」 | 指 | 組成xx伯塔能源一部分之能源部門, 負責制定政 策並管理xx伯塔的石油、 天然氣及其他礦產資源 |
的開發, 包括監察土地年期、 皇家礦產稅及其他財 務制度 | ||
「xx伯塔能源」 | 指 | 阿爾伯塔政府能源部, 其管理xx伯塔不可再生資 源的開發 |
「xx伯塔能源監督 局」 | 指 | 根據 能源開發責任法 案( xx伯塔 )成 立的法團, 獲 授權以安全、 高效率、 有序及對環境負責的方式開 |
發xx伯塔的能源資源 | ||
「xx伯塔環境 及公園部」或「AEP 」 | 指 | 阿爾伯塔政府環境及公園部, 其負責管理xx伯塔 的環境政策 |
「xx伯塔系統」 | 指 | 遍及整個xx伯塔的天然氣輸送系統, 其中一部分 由NGTL 系統組成 |
「xx伯塔土地 管理法」 | 指 | 阿爾伯塔土地管理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 充或另行修改 |
「xx伯塔土地 使用框架」 | 指 | 阿爾伯塔土地使用框架, xx伯塔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頒佈有關xx伯塔地表及資源使用及發展的土地使用政策 |
「週年及特別大會」 | 指 |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舉行的本公司週年及特 |
別大會 | ||
「APEGA 」 | 指 | 阿爾伯塔專業工程師及地質 家協會(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nd Geoscientists of Alberta ), 根據執業標準及行為守則對xx伯塔的工程和地質執 |
業作出規範及發出牌照的機構。 xx伯塔專業工程 | ||
師 、 地 質 家 及 地 理 家 協 會( Association o f | ||
Professional Engineers, Geologists and Geophysicists of Alberta )於二零一二年改稱為APEGA | ||
「申請表格」 | 指 | 就香港公開發售而使用的白色申請表格、 黃色申請 |
表格或綠色申請表 格( 個別或共同 ), 或按文義所指 的其中任何一種表格 | ||
「細則」 | 指 | x公司的註冊成立細則, 經不時修訂、 補充、 重列 或另行修改 |
「xx伯塔證監會」 | 指 | 阿爾伯塔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Aspen 」 | 指 | Aspen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 一間於xx伯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我們的控股股東之一, 其已發行附投票權股份由164 Co 持有39.69 % 、由xxxx持有 41.09 % 及由麗源持有19.22 %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開放予公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任何日子 |
( 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除外) | ||
「附例」 | 指 |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有條件採納並於 |
上市後生效的附例, 經不時修訂、 補充、 重列或另 行修改 | ||
「加拿大」 | 指 | 加拿大, 包括其領土、 屬地和受其司法管轄的所有 地區 |
「加元」 | 指 | 加元, 加拿大法定貨幣 |
「複合年增長率」 | 指 | 複合年增長率 |
「加拿大法律顧問」 | 指 | Xxxxxxx WLG (Canada) LLP , 本公司有關加拿大法律 的法律顧問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香港結算設立及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 | 指 | 獲准以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 |
與者」 | 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
「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 | 指 | 獲准以託管商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參與者」 | ||
「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 | 指 | 獲准以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之 |
戶口持有人」 | 人士, 可為個人、聯名人士或法團 |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 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 |
參與者」 | 與者或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 |
「中國」 | 指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就 x 招 股 章程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A 類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A 」類附有投票權普通股( 按我們的細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所指定者 ),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獲重新指定為普通股 |
「B 類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B 」類無投票權普通股( 按我們的細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所指定者 ),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按1: 1 基準轉換為普通股 |
「C 類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C 」類無投票權普通股( 按我們的細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所指定者 ),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按1: 1 基準轉換為普通股 |
「緊密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 法」或「CCEMA 」 | 指 | 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修改 |
「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 | 指 | 根據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法成立的省基金 |
基金」或「該基金」 | ||
「企業管治守則」 | 指 | 上市規則附錄14 所載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 |
「競爭局局長」 | 指 | 根據競爭法獲委任的競爭局局長 |
「普通股」或「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無面值普通股( 各自按我們的細則於 上市日期所指定者) |
「公司法」 | 指 | 公司法( xx伯塔),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公司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條例,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 行修改 |
「公司( 清盤及雜項 條文)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 32 章 公 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 )條 例 , 經不 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本公司」、「我們」或 「Persta 」 | 指 | Persta Resources Inc. , 一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 根據xx伯塔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合資格評估師」、 「合資格人士」或 「GLJ 」 | 指 | GLJ Petroleum Consultants Ltd. , 為合資格人士, 即符合上市規則第18.21 條及第18.22 條的人士, 而合資格評估師, 即為進行符合上市規則第18.23 條的估值的人士, 並為一間根據xx伯塔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獨立第三方 |
「合資格人士報告」 | 指 | 如本招股章程附錄四所載由GLJ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 |
十日就本公司的油氣礦產的儲量評估及估值而編製 | ||
的合資格人士報告 |
「競爭法」 | 指 | 競爭法( 加拿大),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Conoco Phillips 」 | 指 | Conoco Phillips Canada Resources Corp. , 紐約證券交易 |
所上市公司獨立第三方Conoco Phillips Co. (NYSE : | ||
COP) 的附屬公司, 為獨立第三方 |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而除非文義另有所 |
指外, 於本招股章程指164 Co 、Xxxxx 、xxxx、 | ||
x先生、xx、x先生及侯女士 | ||
「核心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加拿大稅務局」 | 指 | 加拿大稅務局, 管理稅法的加拿大政府聯邦代理 |
「皇家政府」 | 指 | 阿爾伯塔皇家政府管轄之下 |
「礦權」 | 指 | 由xx伯塔政府根據適用法例發出的原油或天然氣 |
( 或兩者)的礦權 | ||
「不競爭契據」 | 指 | 控股股東以本公司( 為其本身及作為我們的附屬公司 |
的受託人 )為受益人所發出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 ||
七日的不競爭契據, 如本招股章程「與控股股東的關 係— 不競爭契據」一節所進一步描述 | ||
「稅項彌償契據」 | 指 | 控股股東以本公司( 為其本身及作為我們的附屬公司 |
的受託人 )為受益人所發出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的稅項彌償契據, 如本招股章程「附錄六— 法定 及一般資料— E. 其他資料— 1. 遺產稅及稅項彌償保 | ||
證」一節所進一步描述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環保法」 | 指 | 環境保護和加強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 |
或另行修改 |
「原住民」 | 指 | 加拿大原住民, 不包括居於北極圈的因紐特人 |
「首份補充一致股東 | 指 | 164 Co 、xxxx、x先生、x先生、xx及Xxxxx |
協議」 | 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的首份補充一 | |
致股東協議, 藉以補充一致股東協議 | ||
「公認會計原則」 | 指 | 公認會計原則 |
「國內生產總值」 | 指 | 國內生產總值 |
「全球發售」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 |
「綠色申請表格」 | 指 | 由白表e IPO 服務供應商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填妥的申請表格 | ||
「二零一六年下半年」 | 指 | 二零一六年下半年 |
「香港結算」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 |
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 ||
「香港結算代理人」 | 指 | 香港中央結 算( 代理人 )有 限公司, 為香港結算的全 |
資附屬公司 | ||
「香港」 | 指 | xxxxxxxxx |
「xx」 | x | xx, xx法定貨幣 |
「香港發售股份」 | 指 |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初步提呈以供認購的6,958,000 股股 |
份( 可按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作出 | ||
任何調整或重新分配) | ||
「香港公開發售」 | 指 | 根據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述的條款及在其中所 |
載 的 條 件 規 限 下 , 按 發 售 價( 另 加 1% 經紀 佣 金 、 | ||
0.0027 %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 0.005 % 聯交所交易費 )提 | ||
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 其進 一步載述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香港公開 | ||
發售」一節 |
「香港股東名冊」 | 指 | 香港證券登記處於香港存置我們的股東名冊分冊 |
「香港證券登記處」 | 指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香港收購守則」或 | 指 | 證監會頒佈的公司收購、 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經 |
「收購守則」 | 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
「香港包銷商」 | 指 | 列於本招股章 程「 包銷— 香港包銷商」一 節的香港公 |
開發售包銷商 | ||
「香港包銷協議」 | 指 | 由( 其中包括 )本 公司、 聯席全球協調人及香港包銷 |
商就香港公開發售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 | ||
十七日的包銷協議, 其進一步載述於本招股章程「包 銷— 包銷安排及費用— 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包銷協 | ||
議」一節 | ||
「加拿大投資法」 | 指 | 加拿大投資 法( 加拿大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 |
修改 |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指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本公司任何董事、 主要行政人員、 主要股東 |
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聯繫人並與彼等並無關連( 定義見 | ||
上市規則)的個別人士或公司 | ||
「行業顧問」或「F& S 」 | 指 | Frost & Sullivan (Singapore) Pte Ltd , 獨立行業及市場 |
研究公司 | ||
「行業報告」 | 指 | 我們委任行業顧問 就( 其中包括 )油氣 行業及xx伯 |
塔競爭形勢編製的市場研究報告 |
「國際發售股份」 | 指 | 根據國際發售初步提呈的62,622,000 股股份( 可作出任何調整或重新分配, 連同( 倘相關 )如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本公司可根據超額配股權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 |
「國際發售」 | 指 | x公司按發售價提呈的國際發售股份, 其進一步載述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國際發售」一節 |
「國際包銷商」 | 指 | 國際發售的包銷商 |
「國際包銷協議」 | 指 | 預期將 由( 其中包括 )本 公司、 聯席全球協調人及國 |
際包銷商就國際發售訂立的國際包銷協議, 其進一 步載述於本招股章程「包銷— 國際發售」一節 | ||
「IOGC」 | 指 | 加拿大政府的一個部門, 負責管理及規管石油及天 |
然氣勘探及原住民的儲備土地開發 | ||
「首次公開發售」 | 指 | 首次公開發售 |
「所得稅法」 | 指 | 所得稅 法( 加拿大 ), 經不時另行修訂、 補充或另行 |
修改 | ||
「xxxx」 | 指 | 吉林省弘原經貿集團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
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及我們的其中一名控股股東, 其 | ||
60 % 股權由景先生持有 | ||
「聯席賬簿管理人」或 | 指 | 長江證券經 紀( 香港 )有 限公司、 建銀國際金融有限 |
「聯席全球協調人」 | 公司及聯昌證券有限公司 |
或「聯席牽頭
經辦人」
「聯合政策聲明」 | 指 | 聯交所與證監會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刊發有 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 |
「聯席申報會計師」 | 指 | 加拿大Calgary 特許專業會計師KPMG LLP 及香港執業 會計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指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即本招股章程刊發前就確 定其所載若干資料而言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租賃物業」 | 指 | x招股章程「附錄六— 法定及一般資料— B. 有關我們 業務的進一步資料— 4. 物業— (a) 我們的租賃物業」一 |
節所述的租賃物業 | ||
「上市」 | 指 | 股份於主板上市 |
「上市委員會」 | 指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
「上市日期」 | 指 | 股份上市並自此獲准在聯交所買賣的日期, 預期為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星期五)或前後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修 |
改 | ||
「麗源」 | 指 | 長春市麗源投資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 |
有限責任公司, 並為我們的其中一名控股股東, 其 | ||
98 % 的股權由xxxxxx | ||
「麥格理銀行」 | 指 | 麥格理銀行有限公司, 位於澳洲並由麥格理集團有 |
限公司(ASX : MDQ) 擁有的獲授權接受存款機構, 並 | ||
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 ||
「麥格理銀行信貸協 | 指 | 麥格理銀行與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訂立 |
議」 | 的優先有抵押第一留置權信貸協議, 經於二零一四 | |
年十二月三日生效的首份修訂協議、 於二零一五年 | ||
七月十七日生效的第二份修訂協議、 於二零一五年 | ||
十二月十八日生效的第三份修訂協議、 於二零一六 | ||
年二月四日生效的第四份修訂協議、 於二零一六年 | ||
二月二十六日生效的第五份修訂協議、 於二零一六 | ||
年四月二十日生效的第六份修訂協議及於二零一六 | ||
年九月十二日生效的第七份修訂協議修訂, 可不時 | ||
作出進一步修訂、重列或補充 |
「Macquarie Energy 」 | 指 | Macquarie Energy Canada Ltd. , 由麥格理集團有限公司(ASX : MDQ) 所擁有於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 並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
「主板」 | 指 | 聯交所營運的證券交易 所( 不包括期權市場 ), 其獨 立於聯交所創業板並與其並行營運 |
「礦業和礦產法」 | 指 | 礦業和礦產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 行修改 |
「能源部長」 | 指 | 阿爾伯塔政府能源部長 |
「伯先生」 | 指 | 伯樂先生, 我們的總裁、 董事會主席、 行政總裁、 執行董事及控股股東之一 |
「景先生」 | 指 | xx先生, 我們的非執行董事及控股股東之一 |
「侯女士」 | 指 | xx女士, 亦為伯太太, 為伯先生之配偶及我們的 控股股東之一 |
「加拿大國家能源局」 | 指 | 加拿大國家能源局, 加拿大政府獨立監管機關, 負責規管跨省及國際原油和天然氣管道, 以及入口和出口原油及天然氣商品 |
「NGTL 」 | 指 | NOVA Gas Transmission Ltd. , 一間於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TSX : TRP )及 紐約證券交易 所( NYSE : TRP )上市的公司Trans Canada Corporation 的全資附屬公司, 為獨立第三方 |
「NGTL 系統」 | 指 | 於加拿大xx伯塔及英屬哥倫比亞內接收、 運輸及 交付天然氣的管道系統, 由NGTL 所營運 |
「NI 51 -101 」 | 指 |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國家文據51 -101 披露油氣活動標準 |
「NI 51 -102 」 | 指 |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國家文據51 -102 持續披露責任 |
「非居民股東」 | 指 | 就所得稅法及適用所得稅條約或公約而言, 並非或 不被視作加拿大居民的股東 |
「淨現值」 | 指 | 淨現值 |
「發售價」 | 指 |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的 最 後 價 格( 不 包 括 1% 經紀 佣 金 、 |
0.0027 %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 % 聯交所交易費), 發 | ||
售股份乃根據全球發售按此價格供認購及發行, 其 將會按本招股章 程「 全球發售的架構— 定價及分配」 | ||
一節所述予以釐定 | ||
「發售股份」 | 指 | 香港發售股份及國際發售股份 |
「油氣保護法」 | 指 | 油氣保護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 |
修改 | ||
「職安健法」 | 指 | 職業健康安全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 |
另行修改 | ||
「職安健守則」 | 指 | 職業健康安全守 則(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 |
或另行修改 | ||
「職安健規則」 | 指 | 職業健康安全規 則(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 |
或另行修改 | ||
「超額配股權」 | 指 | 預期由本公司授予國際包銷商的購股權, 可由聯席 |
全球協調 人( 為其本身及代表國際包銷商 )於 遞交香 | ||
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翌日起計最多達 30 天內行 | ||
使, 要求本公司配發及發行最多10,437,000 股額外新 | ||
股 份( 佔初步發售股份合共 15 % ), 以( 其中包括 )補 | ||
足國際發售中的超額分 配( 如有 ), 有關詳情載述於 | ||
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 | ||
「Peco 氣體處理場」 | 指 | Conoco Phillip 位於xx伯塔Peco 區的天然氣廠及加工 |
設施 |
「Petro Lama 」 | 指 | Petro Lama Energy Canada Inc., , 一間於加拿大註冊成 立的公司, 為獨立第三方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指 | 個人資料保護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 另行修改 |
「油氣牌照」 | 指 | 石油及天然氣牌照, 據此, 皇家政府授予持有人根據適用法例勘探及回採石油或天然氣資 源( 或兩者)的權利 |
「優先股」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優先股( 各自按細則於上市日期所指 定者) |
「定價日」 | 指 | 就全球發售而釐定發售價的日期, 預期為二零一七 年三月三 日( 星期五 )或 前後, 並無論如何不會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星期三) |
「股東名冊總冊」 | 指 | 由證券登記總處於加拿大xx伯塔存置的本公司股 |
東名冊 | ||
「證券登記總處」 | 指 | 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 of Canada |
「財產」 | 指 | 租賃物業、礦權及油氣牌照 |
「招股章程」 | 指 | 就香港公開發售刊發的本招股章程 |
「二零一六年第三季」 | 指 | 二零一六年第三季 |
「二零一六年第四季」 | 指 | 二零一六年第四季 |
「二零一七年第一季」 | 指 | 二零一七年第一季 |
「二零一七年第二季」 | 指 | 二零一七年第二季 |
「證券法」 | 指 | 證券法( xx伯塔),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第85 條轉讓」 | 指 | 所得稅法第 85 條, 當轉讓人接納若干股份作為該轉讓所收取的部分代價時, 向法團免稅轉讓財產。 該轉讓的目的為ft 許納稅人遞延轉讓財產予加拿大法 |
團的累計收益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經不時修訂、補 充或另行修改 |
「指定氣體排放者 法規」 | 指 | 指定氣體排放者法 規(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 充或另行修改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股東權益」 | 指 | 股份、保留盈利及其他累計全面收益 |
「獨家保薦人」 | 指 | 長江證券融資( 香港)有限公司 |
「Springburn 」 | 指 | Springburn Oilfield Services Ltd. , 一間運輸服務供應商 及獨立第三方 |
「穩定價格經辦人」 | 指 | 長江證券經紀( 香港)有限公司 |
「借股協議」 | 指 | 預期將由穩定價格經辦人與Xxxxx 於定價日訂立的借股協議, 據此, 穩定價格經辦人可向Aspen 借入最多 10,437,000 股股份, 以補足國際發售的任何超額分配 ( 如有)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Stolberg 合營企業」 | 指 | 我們的合營企業夥伴及本公司就油氣牌照5507110258 按30 : 70 的比例擁有位於Stolberg 區域之合營企業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或上市規 則( 按文義所指 )賦 予該詞的 涵義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地表權利法」 | 指 | 地表權利 法( xx伯塔 ), 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另行 修改 |
「地表權利局」 | 指 | 根據地表權利法成立及存續的地表權利局, 為授出進入權及協助地主╱ 佔用人及營運商解決有關賠償的爭議( 當營運商要求進入私有土地或已佔用皇家政 府土地以發展地底資源時)的半政府司法審裁處 |
「伯氏家族信託」 | 指 |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根據xx伯塔法律成 |
立的全權信託, 其受託人為伯先生及侯女士, 而其 受益人包括x先生及侯女士的家族成員 | ||
「往績記錄期間」 | 指 | 截至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
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 | ||
三十日止九個月 | ||
「一致股東協議」 | 指 | 164 Co 、xxxx、x先生、x先生及Aspen 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一致股東協議,據此, 彼等確 認( 其中包括 )一 致行動安排的存在,其概要載於本招股章程「公司架構及歷史」 |
「包銷商」 | 指 | 香港包銷商及國際包銷商 |
「包銷協議」 | 指 | 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 |
「美國」 | 指 | 美利堅合眾國 |
「美元」或「US $ 」 | 指 | 美元, 美國法定貨幣 |
「UPPVP 法」 | 指 | 未認領個人財產和歸屬財產 法( xx伯塔 ), 經不時 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Viking 合營企業」 | 指 | 我們的合營企業夥伴與本公司就礦權 0401030109 按 50 : 50 的比例外包及參與於Provost 區域的合營企業 |
「VNW 」 | 指 | VNW Enterprise Ltd. , 一間運輸服務供應商及獨立第 三方 |
「水源法」 「加西盆地」 | 指 指 | 水源法( xx伯塔),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加拿大西部沖積盆地 |
「白表e IPO」 | 指 | 透過於指定白表e IPO 網站xxx.xxxx.xxx.xx於網上遞交申請, 從而以申請人本身名義發行香港發售股份的申請 |
「白表e IPO 服務 | 指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供應商」
「% 」 指 百分比
除另有指明者外, 於本招股章程中, 加元兌港元乃按匯率1.00 加元: 5.8244 港元換算、加元兌美元乃按匯率1.00 加元: 0.7509 美元換算以及美元兌港元乃按匯率1.00美元: 7.7574 港元換算。
概不表示任何港元、加元及美元金額可以或可能已經於有關日期按上述匯率或
任何其他匯率換算, 或必定可以換算。
本招股章程所載若干金額及百分比數字已作湊整。因此, 若干圖表總計一欄所
示的數字未必為其上數字的算數總和。
除非明確列明或文義另有所指外, 否則本招股章程的所有數據乃截至最後實際
可行日期的數據。
除另有指明外, 本招股章程所載的聲明均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本招股章程所載的中國公司、實體及人士的英文名稱╱姓名或地址為其中文名
稱╱姓名的翻譯, 僅供識別用途。如有歧義, 概以中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