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 DVB+OTT 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16-70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 DVB+OTT 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概述
1、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和开展 DVB+OTT 相关业务,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拟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DVB+OTT 业务合作协议,促使双方在三网融合中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00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人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7764.2628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和管理;依托电视网络开展数字广播影视、视频点播、电子政务、电子社区工程及综合信息业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电子产品、生活日用品的网上销售;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限全省,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4 日);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广播电视及信息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国内外广播电视及信息设备的代理、销售;广告的设计、制造和发布;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经营除外)的批发、零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电视剧、电视综艺节目、电视专题节目、动画故事节目、专栏节目、广播剧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及持股比例: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持股 9.92%;邯郸广播电视台持股 9.14%;秦皇岛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持股 7.26%;河北电视台持股 6.60%;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07%。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北省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运营商,拥有河北省有线电视网络和用户资源。乙方(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基于全国性 OTT 业务的平台运营商,致力于对 OTT 业务有关内容和资源的汇聚和统一分发,并经营基于 OTT 平台有关的各项增值业务。甲、乙双方秉承长期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满足用户业务体验需求,联合运营基于有线电视的 OTT 增值业务,达成本协议。
(一)定义
x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定义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DVB:(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数字视频广播)是由 DVB 项目维护的一系列国际承认的数字电视公开标准,包括卫星、电缆(有线)电视、地面广播的数字电视、未来高清晰度电视在内多种格式数字电视的广播与传输。本协议指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开展的传统有线数字电视收视业务。
2、 OTT:(Over The Top)是指基于开放互联网的视频服务,本协议指通过 IP 技术体制和传输网络面向电视传输的 IP 视频和增值业务应用融合的服务。
3、媒资:媒体资产的简称,本协议指内容资产,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数据信息。
4、整体转换: 本协议指按照居住小区或特定区域范围内整体对所有在册的有线电视用户的主终端进行智能机顶盒换发的行为。
5、智能终端:本协议指 DVB+OTT 模式的智能机顶盒,含语音遥控器。
6、甲方原有互动业务:指双方签约前甲方原有自行引进或自主开展合作的媒资业务等互动业务。
(二)合作原则 1、基本原则
甲方利用自身有线电视双向网络,乙方投资建设甲方 OTT 平台,并向用户提
供智能终端,双方在合作区域内开展 OTT 业务。
甲方采取整体转换的方式将智能终端作为第一终端快速免费发放给正常缴纳基础收视费的双向网络用户。乙方投资建设的 OTT 业务平台及相关智能终端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具有使用权。
本协议生效后,就智能终端投资和 OTT 业务平台投资合作与运营甲方不得再与第三方合作,如需引入第三方合作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2、双方分工
甲方负责有线电视网络的双向改造、用户端双向网络MODEM的采购安装和运营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依据双方共同制定的《DVB+OTT平台建设方案》,乙方负责投资建设OTT业务平台,含整套软硬件系统设备,并与甲方现有DVB及OTT系统集成、适配和对接;依据双方确认的《DVB+OTT智能终端标准》,乙方负责采购智能终端提供给甲方使用。
乙方负责所合作OTT业务的引入和上线发布,承担业务引入相关费用,包括软硬件建设、业务集成、链路传输等。甲方负责本地的运营工作,并配合乙方的业务落地。
双方共同制定合作区域内DVB+OTT业务规划,将甲方原有业务和乙方OTT业务进行全面融合,优势互补,建立完整的互动业务产品体系。依据规划和市场实际需要,双方共同制定DVB、宽带业务和OTT业务的融合套餐内容、资费和推广策略。双方进行BOSS系统对接,对各项业务进行同步计费,定期对账。
(三)合作业务内容
甲乙双方联合运营基于智能终端的 OTT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媒资、广告、大数据、电视游戏、电视购物、电视教育、电视医疗、应用商店和智慧社区等。本协议签署后, OTT 业务产品原则上全部由乙方提供,乙方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除外。甲方原有互动业务产品可继续销售。
(四)技术支持
协议对 OTT 平台扩容和系统集成、智能终端、运维支持、系统扩容和新功能
开发原则及机房和网络改造部分技术支持内容进行了约定。
(五)合作范围
首先在秦皇岛、唐山、沧州和承德四家分(子)公司开展,条件具备时在甲方全省各分(子)公司全面推开。
(六)利益分配
乙方投资提供给用户的智能终端,双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1、甲方原有 DVB 业务、宽带数据业务以及基于 DVB 和宽带的广告等相关业务,其收入及投入成本由甲方独享与承担。
2、合作前五年,甲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于智能终端的技术服务支持工作,具体收取时间和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3、乙方提供的 OTT 业务产品产生的业务收入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甲方在合作范围内的在网智能终端,若完成与 OTT 平台对接实现双方规划的业务展现,并在 BOSS 系统中确认用户和业务激活的前提下,由乙方出资回购,并纳入乙方投资范围参与双方分成。
(七)合作期限
合作期为10年,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合同期满后双方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可续签协议。
(八)其它
1、未经协议方书面确认,各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或其部分进行转让。
2、对本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补充和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均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 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
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业务合作是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DVB+OTT的业务发展模式具体实施的重要合作,通过将DVB传统业务和OTT互联网业务相结合在一起,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促进有线项目创新发展,提升有线电视用户体验和用户价值。本次合作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DVB+OTT的业务发展模式后续落地实施。本协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是双方就联合运营和开展基于有线电视系统相关联的 OTT 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公司将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积极稳步推动上述协议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的收益和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