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项目编号:ZFCG-2023-0000013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
公共资源项目编号:ZFCG-2023-0000013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700000202302000009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 x:xxxxxxxxxx 0000 x电 话 /传 真:0536-2258068
目 录
项目概况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公共资源项目编号:ZFCG-2023-0000013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700000202302000009
项目名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第 1 标段 121.55 万元,第 2 标段 96.96 万元
最高限价:第 1 标段 121.55 万元,第 2 标段 96.96 万元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财库【2020】46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4】 68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价格评审项中,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 | 采购内容 | 资格要求 |
1 | 潍城城区交通护栏清洗,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 |
2 | 奎文城区交通护栏清洗,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具有承担本项目能力 |
时间:2023 年 1 月 20 日 9:00 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 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自行下载。方式:
1.网上注册并获取招标文件:
(1)供应商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确认(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信息注册后进行网上投标确认并获取采购文件,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投标确认的,投标无效。已注册的投标人应按照《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的通知》(潍资中发〔2019)6 号)要求,在参与投标前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会员系统通过“修改信息”功能重新签署和上传《信用承诺书》(已上传的不需重复上传),《信用承诺书》模板可在网站首页-“资料下载”-“综合下载”中下载。各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节点内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会员系统”,在“采购业务”- “采购文件下载”-“领取”-下载招标文件。
(2)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还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注册,否则可能影响正常投标。
2.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程序:
(1)注册信息:投标人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诚信库审核地区请选择“市辖区”或“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上传证件:注册完成后通过网站会员中心“企业会员系统”登陆,选择“供应商”类型,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有关证书和资料的原件图片或扫描件(上传复印件的,验证将不被通过)。
(3)网上验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网上验证,网上验证时间:
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7:00(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0000000000,技术支持: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注:系统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点击右侧“视频课堂”观看各操作步骤的视频讲解或在“资料下载”—“综合下载”中下载相关操作手册和“企业网上注册登记入库常见问题解答”。
售价:0。
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实行无直播网上不见面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上传。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本项目发布的媒介为: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2.关于本项目的疑问提出、答复、变更、修改、澄清、补充内容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有关网站发布。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查阅网站信息及进入交易系统查询,或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询问确认,未按要求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恕不予单独告知。
3.资格评审阶段,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查询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对列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 址:潍坊市胜利东街 1979 号
联系方式:0536-85331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潍坊市xx区健康东街 9969 号联系方式:0536-22580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官端胜 电 话:0536-2258068
2023 年 1 月 19 日
注:本项目采用无直播不见面开标方式,如有意向参与投标,请尽早阅知采购文件中的《网上招标投标工作须知》和附件《不见面开标系统签到解密操作手册(投标人手册)》,以便能顺利进行投标。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有序开展开评标活动,现将开评标活动现场的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减少参加开评标活动的人员数量,每个投标单位进入开标现场的人员原则上不多于 1 人,对近 7 天内有较重疫区的旅行史的供应商人员建议不要参加本项目开标会议。
二、供应商进入开评标现场的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供应商人员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后应按代理机构人员的引导从北侧扶梯到达四楼体温测量处,依次测量体温,领取个人信息登记表,如有未配戴口罩者或体温超过 37.3℃、咳嗽等症状的供应商人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开标室。供应商人员进入开标室后按顺序递交相关资料,在代理机构引导下按每人之间不少于一个座位的间隔就坐。
三、本项目开标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供应商人员自行离开开标室活动。项目开标结束后暂时休会,供应商人员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下离开市政务服务中心,并按代理机构通知及时参与企业业绩及实力等确认,确认结束后可离开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开标休会期间和业绩及实力确认结束后供应商人员不得在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逗留。本项目取消复会和现场公布评标结果环节,评标结果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查阅。
四、供应商应自行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投标活动的各种不利因素,如交通、住宿等,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按时参加投标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网上招标投标工作须知
一、总则
(一)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所指的网上招标投标,是指使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行为。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网上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网上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统称为投标人)提交的网上信息采集入库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交易平台的企业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交易平台中文字信息与扫描件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四)网上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及电子签章。各方主体在交易平台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工作须知属于招标、采购文件(以下统称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务必阅读并掌握。
二、招标文件获取
网上自行下载。投标人登陆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信息采集注册后进行网上投标确认并获取招标文件。各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节点内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会员系统”,在“采购业务”-“采购文件下载”-“领取”-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操作将自动记录,逾期未在平系统下载招标文件视为放弃,参与投标将被拒绝。
三、CA 免费办理
现场办理:潍坊市东方路 3396 号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CA办理窗口,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收即办。
网上办理: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线平
xxxx://xx.xxxxxxxx.xxx/ 注册后按流程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请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重要通知—《CA
数 字 证 书 免 费 办 理 流 程 》 中 查 阅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000-0x 3b-46d8-af93-0126172fbb53&CategoryNum=048001)
CA 数字证书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窗口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山东卓码数字证书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技术人员 7*24 小时服务电话:xx 00000000000,马工 00000000000。服务监督电话:0536—0000000。
注意事项: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前办理完毕,以免影响使用。除山东卓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免费办理的数字证书外,其他已接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多 CA 统一认证平的数字证书,可在潍坊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使用,但不享受免费办理、更新、更换服务。
四、投标文件编制及上传
(一)投标人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潍坊版)”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具体制作可参考“潍坊市投
标文件制作手册及制作工具”(中心网站→资料下载→综合下载)。
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0
软件公司客服电话:000 000 0000
(二)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
(三)下载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答疑、澄清和变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或在交易平内发送更正通知或答疑文件的形式发出(文件格式为.WFCF),投标人需自行从系统中查看并下载,各投标人需及时关注平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必须使用最新的答疑(变更)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四)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经过 CA 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CA),投标截止时间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平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五)有关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明确项目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如果采用,务必仔细核查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投标人在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编制工程类项目的投标文件时,
应注意使用的造价软件须经过主管部门评测通过,并能与潍坊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无缝对接。
3.投报多个标段时,须对每个标段分别制作文件并报价。另外,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投标人公章的电子签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应使用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解密投标文件
解密时,投标人应使用CA 在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通过系统自行完成解密内,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把CA。
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查看投标人‘投标确认’时填写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用于不见面开标和业绩奖项确认期间与投标人人员联系事宜,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请投标人保证该工作人员联系畅通。
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在上述时间段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无效。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解密的,请及时致电咨询:8097130 或 8080958。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携带 CA 证书、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忘记 CA 证书密码、CA 证书过期、 CA 证书未升级、投标人网络故障等。
六、注意事项
(一)投标人应妥善保管 CA,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 CA 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网上招标投标系统:1、CA 到期后重新续期;2、CA 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二)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携带 CA。一个 CA 在制作投标文件到评标结束期间,仅能为一个项目使用,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需办理多个CA。
(三)投标人因 CA 遗失、损坏、更换、续期、忘记密码等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导致其投标
(报价)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因网上招标系统故障导致所有投标人均解密失败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导入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并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针对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计算机制作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投标过程文件(文件格式为.etbp)制作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上述情形一经发现,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突发情况处理
(一)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该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无法浏览或不完整的;
2.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对计算机软硬件、数据、系统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方面造成损坏的;
3.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及电子标系统堵塞或瘫痪的;
4.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二)项目评审中,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提交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或者修改:
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法浏览或不完整的;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中携带病毒并对计算机软硬件、数据、系统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方面造成损坏的;
3.恶意递交澄清或者修改,企图造成网络及电子标系统堵塞或瘫痪的;
4.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评审情形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当事人均应免责: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2.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6.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四)出现突发情况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项目暂停,待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网上招标投标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2.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
式进行评审。
前附表
项号 | 内容规定 |
1 | 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采 购 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机构: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 合同名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第标段) |
3 |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
4 | 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5 | 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日历日) |
6 | 投标保证金:无 |
7 | 书面答疑 (1)投标人若有疑问,需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 17:30 前将问题以 word 形式发送至邮箱 xxxxxx@000.xxx,逾期不予受理。 (2)投标人应及时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查阅相关变更信息,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因未及时查阅答疑文件造成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被拒绝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8 | 投标文件包括: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格式为. WFTF),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上传; 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使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PDF 格式投标文件是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导出的 PDF 格式的投标文件,请妥善保存。 |
资格审查及评分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证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扫描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上传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评审委员会通过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评审和认定。 |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 9 点 00 分 | |
9 | 开标 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 9 点 00 分 地点:本项目实行无直播网上不见面开标,请各投标人使用 CA 在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通过系统自行完成解密。 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在上 述时间段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无效。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解密的,请及时致电咨询:8097130 或 8080958。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携带 CA 证书、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忘记 CA 证书密码、CA 证书过期、CA 证书未 |
升级、投标人网络故障等。 | |
10 | 评标原则:综合评审、择优定标。 |
11 | 质疑须知 (1)供应商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可以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中心→企业会员系统(网上注册)→“采购业务/业务管理”中的“在线质疑/异议”模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以下简称“线上质疑”),也可采用现场送达等方式提起质疑(以下简称 “线下质疑”),联系人:官端胜,联系电话:0000-0000000,通讯地址:潍坊市xx区健康东街 9969 号。 (2)供应商采用线上质疑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72 号)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如实填写质疑信息,并上传规定格式的质疑函等扫描件。 (3)若供应商就同一项目同时提起“线上、线下质疑”的,质疑内容必须一致,若内容不一致时,以先收到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4)收到供应商线上质疑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质疑处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中心→企业会员系统(网上注册)→“业务管理”中的 “质疑/异议回复”模块进行回复。在线质疑与回复材料与纸质质疑与回复材料具有同样的效力。质疑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系统答复信息,因不及时查看出现问题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使用说明详见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综合下载中答疑/异议回复操作手册(代理公司)和在线质疑/异议操作手册(投标单位)。 (5)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另行提出的不予接 受。 (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说明:1.投标人应认真、全面、综合地阅读、理解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如有任何疑义,应按前附表第 7 项的规定按时提出,采购人对投标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可能会造成限制性或具有倾向性条款,也应在招标答疑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了公章,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
3.招标文件中要求盖章的,投标人加盖实体章或电子章均可。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中标人。
2.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本项目第 1 标段预算为 121.55 万元;第 2
标段预算为 96.96 万元。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资格审查材料的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接受资格审查: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信用承诺函;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资格后审为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费 服务类型率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0% | 0.45% | 0.55% |
4.2 中标人须承担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下列表格中服务类标准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帐号:802050901421024130
开 户 行:潍坊银行潍坊xx科技支行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 7 条发出的补充资料。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合同协议条款第四章 投标相关格式第五章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评标过程中,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按前附表第 7 项要求,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子邮件,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招标答疑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上传至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答疑文件下载”区,投标人有义务自行查阅或于开标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询问确认,未按要求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恕不予单独告知。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代理机构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通知将上传至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答疑文件下载”区,投标人有义务自行查阅或于开标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询问确认,未按要求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恕不予单独告知。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8.1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工具和管理费用以及后续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人员、保险、利润、税金(增值税发票)、中标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投标人针对项目要求,制定一个投标方案,要求一次性报价,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和备选报价。
8.2 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组成以电子文件格式为准)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
◆报价明细表
◆单价分析表
◆服务响应偏离表
◆服务方案
◆人员、车辆及物资配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投入本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人员简历表、拟投入本项目车辆情况表、拟投入的物资情况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信用承诺函;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信用承诺书
◆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可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提供)
◆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
10.2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答复,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1.投标保证金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递交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格式为. WFTF),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上传。
13.投标时限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限之前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上传,否则拒收。
1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4.2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 15.开标
x项目实行无直播网上不见面开标,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通过系统自行完成解密。
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在上述时间段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无效。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解密的,请及时致电咨询:8097130 或 8080958。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携带CA 证书、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的CA 证书、忘记CA 证书密码、CA 证书过期、CA证书未升级、投标人网络故障等。
1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未盖投标人公章。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C、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获取文件时不一致的。七、评标
17.评标内容的保密
17.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17.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 19条规定修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算术错误的改正
19.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是:
(1)如果用数字表示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按无效标书处理。
(4)对多报的清单子项或报价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标书
处理。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1.1 基本评标原则:综合评审、择优定标。
21.2 评标办法详见第五章。
22.如果所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人的预算,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本次招标废标。
23.评标委员会对落标原因不作说明。
24.本项目取消复会和现场公布评标结果环节,评标结果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查阅。
九、授予合同 25.中标通知书
25.1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
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25.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6.1 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26.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私自将
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招标内容
x项目清洗保洁方式,采用机械作业与人工作业相结合方式。本项目共分 2 个标段,为保证服务质量,投标人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 1 个标段。按标段先后顺序进行评标,投标人在前一标段中标后,不再进入后续标段的详细评审。
二、清洗保洁清单:
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汇总统计表
标段 | 行政辖区 | 道路中心,机械清洗(米) | 路口转角,人工清洗(米) | 合计(米) | 备注 |
第1标x | xx | 68338 | 6691 | 75029 | |
第2标x | xx | 50128 | 6353 | 56481 | |
合计 | 118466 | 13044 | 131510 |
第 1 标段:潍城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清单
序号 | 道路 | 具体位置 | 机械清洗(米) | 人工清洗 (米) | 安装方式及位置 |
1 | 宝通街 | 和平南路-西环路 | 4926 | 43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 | 擂鼓山街 | 青年路-月河南路 | 1077 | 9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3 | 胥山街 | 月河南路-清平路 | 932 | 14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4 | 仓南街 | 月河南路-长松路 | 1839 | 2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5 | 健康街 | 青年路-月河路 | 870 | 18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6 | 胜利街 | 青年路-长松路 | 3509 | 5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7 | 胜利街 | 青年路-长松路 | 3662 | 道路两侧机非隔离小护栏(含防撞墩等) | |
8 | 东风街 | 和平路-西环路 | 4912 | 81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9 | 东风街 | 和平路-西环路 | 3614 | 道路两侧机非隔离小护栏(含防撞墩等) | |
10 | 福寿街 | 和平路-长松路 | 3440 | 66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1 | 北宫街 | 和平路-西环路 | 4871 | 8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2 | 卧龙街 | 和平路-西环路 | 4983 | 84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3 | 玉清街 | 向阳路-长松路 | 2974 | 3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4 | 玄武街 | 向阳路-安顺路 | 600 | 22 | 道路中央隔离、主辅道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 |
15 | 青年路 | 东新街-胜利街 | 1221 | 3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6 | 和平路 | 火车站-北宫街 | 2505 | 73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7 | 向阳路 | 火车站-玄武街 | 4002 | 102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8 | 月河路 | 仓南街-玄武街 | 3867 | 7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9 | 怡园路 | 福寿街-玉清街 | 1164 | 41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0 | 友爱路 | 福寿街-玉清街 | 1266 | 36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1 | 清平路 | 胜利街-玄武街 | 2845 | 53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2 | 长松路 | 胶济铁路-玄武街 | 2979 | 46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3 | 安顺路 | 北宫街-西环路 | 2607 | 1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4 | 利昌路 | 东风街-安顺路 | 1519 | 12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5 | 三里庄路 | 胜利街-北宫街 | 954 | 21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6 | 机场路 | 机场南路-宝通街 | 1107 | 12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7 | 建设街 | 和平路-向阳路 | 93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
28 | 健康街 | 青年路路口 | 225 | 路口转角护栏 | |
29 | 健康街 | 和平路路口 | 255 | 路口转角护栏 | |
30 | 健康街 | 向阳路路口 | 246 | 路口转角护栏 | |
31 | 健康街 | 爱国路路口 | 150 | 路口转角护栏 | |
32 | 健康街 | 月河路路口 | 147 | 路口转角护栏 | |
33 | 胜利街 | 青年路路口 | 114 | 路口转角护栏 | |
34 | 胜利街 | 和平路路口 | 231 | 路口转角护栏 | |
35 | 胜利街 | 向阳路路口 | 102 | 路口转角护栏 | |
36 | 胜利街 | 青年路-和平路 | 300 | 人行道隔离护栏 | |
37 | 胜利街 | 和平路-向阳路 | 594 | 人行道隔离护栏 | |
38 | 胜利街 | 爱国路路口 | 153 | 路口转角护栏 | |
39 | 胜利街 | 月河路路口 | 168 | 路口转角护栏 | |
40 | 胜利街 | 永安路路口 | 174 | 路口转角护栏 | |
41 | 胜利街 | 安顺路路口 | 93 | 路口转角护栏 | |
42 | 胜利街 | 清平路路口 | 195 | 路口转角护栏 | |
43 | 胜利街 | 三里庄路路口 | 228 | 路口转角护栏 | |
44 | 东风街 | 和平路路口 | 147 | 路口转角护栏 | |
45 | 东风街 | 向阳路路口 | 63 | 路口转角护栏 | |
46 | 东风街 | 永安路路口 | 186 | 路口转角护栏 | |
47 | 东风街 | 三里庄路路口 | 189 | 路口转角护栏 | |
48 | 福寿街 | 和平路路口 | 144 | 路口转角护栏 | |
49 | 福寿街 | 怡园路路口 | 288 | 路口转角护栏 | |
50 | 福寿街 | 友爱路路口 | 78 | 路口转角护栏 | |
51 | 福寿街 | 三里庄路路口 | 177 | 路口转角护栏 | |
52 | 福寿街 | 利昌路路口 | 99 | 路口转角护栏 | |
53 | 北宫街 | 和平路路口 | 117 | 路口转角护栏 | |
54 | 北宫街 | 怡园路路口 | 135 | 路口转角护栏 |
55 | 北宫街 | 友爱路路口 | 90 | 路口转角护栏 | |
56 | 北宫街 | 利昌路路口 | 102 | 路口转角护栏 | |
57 | 北宫街 | 西环路路口 | 90 | 路口转角护栏 | |
58 | 玄武街 | 友爱路路口 | 159 | 路口转角护栏 | |
59 | 玄武街 | 长松路路口 | 180 | 路口转角护栏 | |
合计 | 68338 | 6691 | |||
75029 |
第 2 标段:奎文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清单
序号 | 道路 | 具体位置 | 机械清洗 (米) | 人工清 洗(米) | 安装方式及位置 |
1 | 凤凰街 | xxx-潍州路 | 1464 | 1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 | 金宝街 | xxx-潍州路 | 1213 | 18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3 | 撄前街 | 北海路-鸢飞路 | 2124 | 39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4 | 健康街 | 北海路-青年路 | 3927 | 52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5 | 胜利街 | 北海路-青年路 | 3147 | 36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6 | 胜利街 | 北海路-青年路 | 1908 | 道路两侧机非隔离小护栏(含防撞墩等) | |
7 | 东风街 | 北海路-和平路 | 3309 | 24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8 | 东风街 | 北海路-和平路 | 2853 | 道路两侧机非隔离小护栏(含防撞墩等) | |
9 | 福寿街 | 北海路-和平路 | 3282 | 49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0 | 北宫街 | 北海路-和平路 | 3342 | 60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1 | 通亭街 | 北海路-虞河路 | 1806 | 4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2 | 卧龙街 | 北海路-和平路 | 2304 | 41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3 | 玉清街 | 北海路- 向阳路 | 3576 | 62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4 | 乐川街 | 虞河路-向阳路 | 1707 | 24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5 | 玄武街 | 北海路-向阳路 | 2163 | 道路中央隔离、主辅道隔离(含防撞墩) | |
16 | 北海路 | 金山街-胶济铁路 | 189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
17 | 新华路 | 宝通街-玄武街 | 5439 | 102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8 | 虞河路 | 清溪街-玄武街 | 4065 | 115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19 | 潍州路 | 健康街-东风街 | 1833 | 47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0 | 鸢飞路 | 北宫街-卧龙街 | 477 | 13 | 道路中央隔离(含斑马线隔离柱、防撞墩、防撞桶等) |
26 | 樱前街 | 文化路路口 | 57 | 路口转角护栏 | |
27 | 健康街 | 北海路路口 | 342 | 路口转角护栏 | |
28 | 健康街 | 虞河路路口 | 144 | 路口转角护栏 | |
29 | 健康街 | 鸢飞路路口 | 84 | 路口转角护栏 |
30 | 健康街 | 潍州路路口 | 99 | 路口转角护栏 | |
31 | 胜利街 | 北海路路口 | 369 | 路口转角护栏 | |
32 | 胜利街 | 新华路路口 | 216 | 路口转角护栏 | |
33 | 胜利街 | 潍州路路口 | 150 | 路口转角护栏 | |
34 | 胜利街 | 四平路路口 | 183 | 路口转角护栏 | |
35 | 东风街 | 北海路路口 | 543 | 路口转角护栏 | |
36 | 东风街 | 新华路路口 | 231 | 路口转角护栏 | |
37 | 东风街 | 文化路路口 | 90 | 路口转角护栏 | |
38 | 东风街 | 虞河路路口 | 180 | 路口转角护栏 | |
39 | 东风街 | 四平路路口 | 372 | 路口转角护栏 | |
40 | 福寿街 | 北海路路口 | 237 | 路口转角护栏 | |
41 | 福寿街 | 文化路路口 | 27 | 路口转角护栏 | |
42 | 福寿街 | 潍州路路口 | 81 | 路口转角护栏 | |
43 | 福寿街 | 四平路路口 | 48 | 路口转角护栏 | |
44 | 北宫街 | 北海路路口 | 381 | 路口转角护栏 | |
45 | 北宫街 | 文化路路口 | 321 | 路口转角护栏 | |
46 | 北宫街 | 虞河路路口 | 96 | 路口转角护栏 | |
47 | 北宫街 | 四平路路口 | 114 | 路口转角护栏 | |
48 | 通亭街 | 北海路路口 | 165 | 路口转角护栏 | |
49 | 卧龙街 | 北海路路口 | 285 | 路口转角护栏 | |
50 | 卧龙街 | 通亭街、新华路路口 | 180 | 路口转角护栏 | |
51 | 玉清街 | 北海路路口 | 318 | 路口转角护栏 | |
52 | 乐川街 | 虞河路路口 | 294 | 路口转角护栏 | |
合计 | 50128 | 6353 | |||
56481 |
三、清洗保洁标准要求
(一)人员及设备等条件 1、设备要求:
1.1 合同签订前,企业须配备相关作业车辆,用于护栏机械清洗的专项作业车不少于 2 辆,车辆所有人须为中标人或中标人法定代表人,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手续及保险齐全。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2 汽车要求:
1.2.1 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未到报废所年限;合同签订前车辆需办理完成机动车号牌悬挂及其他相关手续。(已有车辆且具备上述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2.2 车辆的底盘需附装智能型支撑轮装置作业无偏转现象;车厢体前部应设链条式自动门,非作业状态时内藏清洗工作装置,避免工作装置外露,提高装置使用寿命;应具备可选配多种工作的装置,如:立式工作
装置,立卧复合式、变角度连续可调式清洗工作装置,以便清洗不同形状及不同污染程度隔离护栏;作业过程中,清洗工作装置随护栏位置自动跟踪,护栏清洗后无扭曲移动现象;采用双面两冲两洗的清洗工艺,护栏洗净度必须达到 95%以上;车辆必须具有冬季热水清洗系统。
1.2.3 专业清洗车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识,人工清洗队伍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机械、专业擦洗工具、专业去污剂以及安全警示标识。
2、人员要求:
2.1 投标人需根据本项目要求投入相关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2.2 服务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熟悉本职业务,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工资福利待遇,各类保险等问题均投标人承担。
2.3 清洗保洁人员、巡视人员在工作期间特别是雨雪天气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任何事故,由清洗保洁企业负全部责任。投标人须为工作人员统一投入保险。
2.4 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人员须保持稳定,如有重大变化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二)工作规范及标准
1、作业原则,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机械保洁,以保证保洁质量为目的。
2、作业频率。原则上机械和人工作业每月清洗两遍,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和风筝会,鲁会等重大活动前和活动中,雨雪后,按照招标人单位要求进行清洗。
3、作业时间。作业时应注意作业人员人身和交通安全,尽可能避开道路交通,人车流高峰期。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作业时间可适当放宽。
4、作业要求。🕔专业清洗车,清洗进行时速不超过 15 公里/小时,驾驶人要精力集中,操作规范合理,保证清洗效果质量.②人工清洗时,在合理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清洗要全覆盖,按照“先城区中心、后城区外围”的原则分开开展清洗,确保无明显灰垢积尘,保证清洗效果质量。③清洗保洁作业时,如遇护栏撞损等影响清洗工作情况,工作人员视情况进行简单修复,以保证清洗保洁工作的顺利进行。
5、城区护栏清洗保洁次数和范围根据招标人管理要求实施,因重大活动、护栏数量变化等原因需要增加清洗次数、数量时,投标人无条件执行。
6、巡视制度,投标人每天组织人员对护栏进行巡视,发现污物或不洁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洗保洁;针对重点路段重点巡视;对雨、雪后过后造成的污染要及时巡视、及时保洁。
7、内部管理。清洗保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洁人员考勤制度,员工培训教育制度、成立保洁检查小组,定期进行自我考评。
8、机械保洁时,清洗车辆应保持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各类指示灯运行正常,作业时,有明显信号儿,注意过往车辆人工保洁,随机械清洗保洁同时进行,并着标志服饰,确保人身安全和保洁效果。
9、作业效果。
(1)道路隔离护栏应清洗干净,保持本色,以视觉整体干净为主,无乱贴乱画。
(2)清洗作业,不得污染路面儿及周围环境,发生污染路面儿及周围环境时,必须及时予以清理。
(三)考核监督
招标人对投标人所管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清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符合标准,投标人在3
日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逾期一天扣罚5000元,同时,招标人有权终止保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的保洁工作,随时接受市区领导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按情节轻重进行 500-10000 元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服务合同。 四、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注: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甲方对
乙方服务质量认可后可视情况续签,续签不超过 2 年)。五、招标范围
上述路段道路护栏清洗保洁以及其范围内其他配套设施的清洗保洁。六、其他
1、护栏清洗保洁作业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管理要求逐步完成。
2、清洗作业中发生的任何安全及其他责任事故,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因投标人原因给招标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投标人对本项目应成立项目部、设项目负责人一名,负责日常人员管理、与采购人的沟通等。
第三章 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采购人):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第
标段)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文本构成
(一)本合同条款;
(二)中标通知书;
(三)乙方的投标文件;
(四)乙方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五)招标文件;
(六)技术规格和要求;
(七)本合同附件。二、合同内容
1.项目名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
保洁服务项目。
2、清洗保洁明细: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注: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
提下,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认可后可视情况续签,续签不超过 2 年)。三、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
大写: 。
四、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根据乙方的清洗质量,经验收合格,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款,半年期支付合同价款的 50%,一年合同期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结算剩余价款。注:甲方提供《履约验收证明单》作为半年合同款支付依据,具体详见附件二。
五、清洗保洁标准要求
(一)人员及设备等条件 1、设备要求:
1.1 合同签订前,企业须配备相关作业车辆,用于护栏机械清洗的专项作业车不少于 2 辆,车辆所有人须为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手续及保险齐全。
1.2 汽车要求:
1.2.1 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未到报废所年限;合同签定前车辆需办理完成机动车号牌悬挂及其他相关手续。(已有车辆且具备上述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2.2 车辆的底盘需附装智能型支撑轮装置作业无偏转现象;车厢体前部应设链条式自动门,非作业状态时内藏清洗工作装置,避免工作装置外露,提高装置使用寿命;应具备可选配多种工作的装置,如:立式工作装置,立卧复合式、变角度连续可调式清洗工作装置,以便清洗不同形状及不同污染程度隔离护栏;作业过程中,清洗工作装置随护栏位置自动跟踪,护栏清洗后无扭曲移动现象;采用双面两冲两洗的清洗工艺,护栏洗净度必须达到 95%以上;车辆必须具有冬季热水清洗系统。
1.2.3 专业清洗车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识,人工清洗队伍配备相应的
运输车辆,机械、专业擦洗工具、专业去污剂以及安全警示标识。 2、人员要求:
2.1 乙方需根据本项目要求投入相关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2.2 服务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熟悉本职业务,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工资福利待遇,各类保险等问题均乙方承担。
2.3 清洗保洁人员、巡视人员在工作期间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雨雪天气,出现任何事故,由清洗保洁企业负全部责任。乙方须为工作人员统一投入保险。
2.4 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人员须保持稳定,如有重大变化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工作规范及标准
1、作业原则,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机械保洁,以保证保洁质量为目的。
2、作业频率。原则上机械和人工作业每月清洗两遍,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和风筝会,鲁会等重大活动前和活动中,雨雪后,按照甲方单位要求进行清洗。
3、作业时间。作业时应注意作业人员人身和交通安全,尽可能避开道路交通,人车流高峰期。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作业时间可适当放宽。
4、作业要求。🕔专业清洗车,清洗进行时速不超过 15 公里/小时,驾驶人要精力集中,操作规范合理,保证清洗效果质量.②人工清洗时,在合理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清洗要全覆盖,按照“先城区中心、后城区外围”的原则分开开展清洗,确保无明显灰垢积尘,保证清洗效果质量。③清洗保洁作业时,如遇护栏撞损等影响清洗工作情况,工作人员视情况进
行简单修复,以保证清洗保洁工作的顺利进行。
5、城区护栏清洗保洁次数和范围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实施,因重大活动、护栏数量变化等原因需要增加清洗次数、数量时,乙方无条件执行。
6、巡视制度,乙方每天组织人员对护栏进行巡视,发现污物或不洁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洗保洁;针对重点路段重点巡视;对雨、雪后过后造成的污染要及时巡视、及时保洁。
7、内部管理。清洗保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洁人员考勤制度,员工培训教育制度、成立保洁检查小组,定期进行自我考评。
8、机械保洁时,清洗车辆应保持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各类指示灯运行正常,作业时,有明显信号儿,注意过往车辆人工保洁,随机械清洗保洁同时进行,并着标志服饰,确保人身安全和保洁效果。
9、作业效果。
(1)道路隔离护栏应清洗干净,保持本色,以视觉整体干净为主,无乱贴乱画。
(2)清洗作业,不得污染路面儿及周围环境,发生污染路面儿及周围环境时,必须及时予以清理。
六、甲方权利义务
1、为乙方的正常作业提供必要条件。
2、对乙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七、乙方权利义务
1、做好本合同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工作,保证城区护栏干净整洁。
2、严格按本合同要求和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质量标准及承诺提供服务。否则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结束后做好与下任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企业的交接工作。
4、乙方工作人员在清洗保洁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工资福利待遇,各类保险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5、为本项目配备相应的设备及车辆。八、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
甲方对乙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清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符合标准,乙方在3日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逾期一天扣罚5000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保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保洁工作,随时接受市区领导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按情节轻重进行500-10000元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服务合同。
九、违约
任何一方在合同到期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每年费用总额的 20%赔偿对方,合同解除前的费用据实计算支付。
十、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合同: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在 3 日内办理交接且无条件退场,否则
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另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非法闹访、闹事等任何行为,否则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且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全部的未付款项。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该合同终止。
6、若甲方因上级政策调整,可随时终止合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清洗护栏费用据实结算。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管理人员须保持稳定,如更换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因项目特殊,各岗位人员岗位工资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保险,合同期内如遇保险基数等政策调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项目原有工作人员如要继续留任,乙方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留用且不得低于现劳动报酬。
十四、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补充协议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
甲 | 方:(公章) | 乙 | 方:(公章) |
地 | 址: | 地 | 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开 户 银 行:帐 号:
年 月 日
附件一:护栏清洗质量月度考核表
企业名称: 第 月份
序号 | 标准内容 | 规定分值 | 评分细则 | 评分 分值 |
1 |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 的 | 10 | 一次扣 10 分 | |
2 | 因保洁不到位,受到上级点名批 评的 | 10 | 视情况在 1-10 范围内扣分 | |
3 | 服务期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 20 | 视情况在 1-20 范围内扣分 | |
4 | 雨雪天气后,重大节假日和城区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甲方单位要求进行清洗,导致护栏大面积 污损 | 10 | 视情况在 1-10 范围内扣分 | |
5 | 未定期对护栏进行清洗(至少每 月两次) | 5 | 视情况在 1-5 范围内扣分 | |
6 | 车辆人员未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识、未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无专人每天定时进行巡视并随脏随 擦 | 5 | 视情况在 1-5 范围内扣分 | |
7 | 对甲方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 | 10 | 视情况在 1-10 范围内扣分 | |
最终得分(满分 100 分) | ||||
考核结论: | ( 公章 ) | |||
甲方经办人: | 甲方审核人: | 甲方负责人: | ||
注: 1.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差三个等级,甲方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视情与乙方进行下一年度的合同续签。 2.考核等级分值划分: (1)优良:85(含)分-100 分; (2)一般:70(含)分-85(不含)分; (3)较差:70(不含)分以下。 |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附件二:验收单
履约验收证明单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 编号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 ||||||
分期验收 | 是□ | 否□ | 分期情况 | 共分 期,此为第 | 期验收 | ||||
验收内容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设备配备情况 | 合同履约时间 | 合同履约地点、方式 |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
专业检测机构情况说明 |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最终结论 | 合 | 格□ | 不合格□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 | 采购单位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 负责人: | (采购单位公章) | ||||||
供应商确认(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
41
第四章 投标相关格式
(一)投标函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ZFCG-2023-0000013的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和其它有关文件后,我单位决定参加投标。
1.我方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愿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供招标内容。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3.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工作。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同意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署前对其进行验证的权力。
6.我方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中的收费标准。
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项目 |
第 标段投标报价 | 小写: 大写: |
项目负责人 | |
投标人是否属于 小微企业 | |
是否为监狱企业和戒 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
对招标文件认同程度 | |
备注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标段:潍城城区交通护栏清洗
(三)报价明细表
序 号 | 清洗内容 | 单价(元/米/年) | 数量(米) | 合计(元/年) | 备注 |
1 | 道路中心(机械清洗) | ||||
2 | 路口转角(人工清洗) | ||||
总价(元/年) |
二标段:奎文城区交通护栏清洗
序 号 | 清洗内容 | 单价(元/米/年) | 数量(米) | 合计(元/年) | 备注 |
1 | 道路中心(机械清洗) | ||||
2 | 路口转角(人工清洗) | ||||
总价(元/年) |
说明:1 报价应包括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工具和管理费用以及后续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人员、保险、利润、税金(增值税发票)、中标服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2、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将上表作为中标公告附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单价分析表
标段:
序号 | 项 目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 ||
合计 | 人民币:小写: ; 大写: 。 |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拟投入本项目小组人员情况表
标段: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在本项目中担任岗位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
3 | |||||
… |
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上表人员情况。
2、如实填写在本项目中担任岗位。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年限 | |||||
在本项目中任职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 ||||||
业主单位 | 项目名称 | 验收情况 | 完成期限 | 在该项目中任职 | ||
… |
说明:小组成员均应分别填写,相关社保、证件附后。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拟投入本项目车辆情况表
标段:
序号 | 车号 | 车架号 | 购车时间 |
1 | |||
2 | |||
3 | |||
… |
附车辆相关图片、证件等材料。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六)拟投入的物资情况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数量 | 备注 |
附:附物资配备相关图片。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服务响应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服务要求 | 投标服务要求 | 偏离说明 |
注: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合同条款等所有差异之处统一填写到本表中,虽在投标文件中其它部分写明不同之处但未填入本表的,视为供应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八)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投标文件签署的一切事项,有权委托代理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2)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是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进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背面)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3.信用承诺函
信用承诺函
我公司xxxx,我公司自 年 月 日成立以来,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虚假承诺,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投标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为 ,我单位参加(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九)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响应 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本单位信用情况xxxx如下:
至 年 月 日 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我单位未被 “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单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单,未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联合惩戒对象 单中。
若我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愿意接受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通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可提供)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1﹞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 称)的(项目 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 称(xx):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提供)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
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
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 称(xx):日 期:
投标人 称:
(十二)投标人客观得分自查表
序号 | 评标办法规定 | 得分依据 | 得分 |
1 | 本项目需配备管理人员、驾驶员。配备 5-15 人员且至 少 1 具有B 证及以上驾驶员的,得 5 分;配备 16 (含)以上且至少 1 具有 B 证及以上驾驶员的,得 6 分。以 投标文件中附的社保证明及驾驶员的驾驶证扫描为准。 (管理人员只提供社保证明) 注:🕔社保证明是指 2022 年 6 月至今至少连续 3 个月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包括企业 称、人员 单、缴费期限)。 ②管理人员与驾驶员为同一人的只按照驾驶员计算。 | ||
2 |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专项作业车,车辆类型为护栏清洗车,具有相关车辆的得 5 分。车辆需满足相关要求。以投标文件中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及车辆图片(体 现车牌号码)的扫描件为准,三者缺一不可。 | ||
合计(满分 11 分) |
注:投标人的自查表仅供评委参考,不作为得分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办法
评审因素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20 分) | 20 分 |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最低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为 20 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计算。 3、有效报价指经评审满足招标文件编制规定,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开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 效投标处理。 |
服务方案 (63 分) | 9 | 1、对投标人提供的护栏清洗计划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得 9 分;方案基本全面、具有部 分可操作性,得 7 分;方案内容简单有欠缺,得 5 分。 |
9 | 2、对投标人提供的护栏清洗质量及标准进行综合评审。质量及标准全面、具体、可行,得 9 分;质量及标准基本全面、具有部 分可行性,得 7 分;质量及标准内容简单有欠缺,得 5 分。 | |
9 | 3、对投标人提供的xx保洁措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描述详细可行得 9 分;方案部分完善,有瑕疵得 7 分;方案简单 得 5 分。 | |
9 | 4、对投标人提供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有效合理的得 9 分;方案不全面,但主要方案有效合理的得 7 分; 方案简单、考虑有欠缺得 5 分。 | |
9 | 5、对投标人提供的避免造成交通拥堵的错时清洗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描述详细可行得 9 分;方案部分完善,有瑕疵得 7 分;方案简单得 5 分。 | |
9 | 6、对投标人提供的应急服务响应时间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及措施完整且措施合理可行,得 9 分;方案略有欠缺,但措施合 理可行,得 7 分;方案简单与实际工作内容有差距的,得 5 分。 | |
9 | 7、对投标人提供的作业期间安全防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 |
x项目第 1 标段预算为 121.55 万元;第 2 标段预算为 96.96 万元,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得 9 分;方案基本全面、具 有部分可操作性,得 7 分;方案内容简单有欠缺,得 5 分。 | ||
人员、车辆及物资配备情况 (17 分) | 6 | 1、本项目需配备管理人员、驾驶员。配备 5-15 人员且至少 1 具有 B 证及以上驾驶员的,得 5 分;配备 16 (含)以上且至少 1 具有 B 证及以上驾驶员的,得 6 分。以投标文件中附的社保证明及驾驶员的驾驶证扫描为准。(管理人员只提供社保证明) 注:🕔社保证明是指 2022 年 6 月至今至少连续 3 个月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证明(包括企业 称、人员 单、缴费期限)。 ②管理人员与驾驶员为同一人的只按照驾驶员计算。 |
5 | 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专项作业车,车辆类型为护栏清洗车,具有相关车辆的得 5 分。车辆需满足相关要求。以投标文件中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及车辆图片(体现车牌号码)的扫描件为 准,三者缺一不可。 | |
6 | 3、评价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物资配备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物资配备充足得 6 分,物资配备维持基本使用得 4 分;物资配备欠缺得 2 分。 |
投标人进行线上人员、车辆确认,并在收到人员、车辆结果推送后 5分钟内完成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代理机构通过系统“业绩确认”模块将业绩结果推送至投标人,投标人确认后通过系统推送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打印后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存档。
具体评审,由评委根据以上项目评出分数。以综合得分自高向低排定 次,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第一 为中标人。综合得分分数相同的,报价低者优先;综合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再按“服务方案”得分自高向低顺序排列。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中标人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 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政策类加分或价格扣除:1.在价格评审项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
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准。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否则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公告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供应商所报设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节能、环保产品的:
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设备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报价评标总分值×4%×节能、环保设备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在技术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设备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性能评标总分值×4%×节能、环保设备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说明:本项计分以“节能、环保产品明细表”和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设备范围的不加分。
4.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141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同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含 25%),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