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0297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0297
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111821)
重要须知
•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
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
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 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
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
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 参与主体用语
(1) 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
(4)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 销售服务机构:指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7) 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8) 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服务机构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9) 银保监会: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金融监管总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1) 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 《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 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
(2) 认购/申购资金:指在认购/申购期,认购/申购人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申购资金不包含认购/申购资金在认购/申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 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 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理财计划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6) 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 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税费、规费。
(8) 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 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 1 元。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 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1) 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 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 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 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 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7) 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8)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9)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0) 申购/赎回:指在理财计划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21) 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4. 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 期间与日期
(1)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 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 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 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 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 理财计划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但管理人有权在发生终止事件时终止该理财计划。如管理人终止理财计划,将通过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产品存续期/理财计划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8) 估值日: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至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的 3 个月的对应日期间的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及自 2024 年 8 月后的每周三、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2 个交易日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
(9) 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0) 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6. 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 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 其他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元:指人民币元。
(3)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 高流动性资产: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风险收益
风险收益评级
PR5 | PR5 | 高风险 | ||
PR4 | PR4 | 中高风险 | ||
PR3 | PR3 | 中等风险 | ||
PR2 | PR2 | 中低风险 | ||
PR1 | PR1 | 低风险 |
风险程度
(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安裕定开 2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 111821)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0297,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本产品类型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 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在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 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对象 | A 份额(销售代码 111821A):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
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C 份额(销售代码 111821C):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专属。 | |
发行规模 | 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 C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3 亿元。 产品总发行规模下限 5000 万元,发行规模上限 13 亿元。若产品发行规模不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通过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把控,做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稳健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 8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净资产比例)0%-49%,衍生金融工具 0%-5%为例,根据当前市场环境下大类资产合意配置比例及大类资产收益情况,考虑期限收益、资本利得收益、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确定本理财产品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A 份额的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 2.90%-4.10%(年化)。 C 份额的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 2.90%-4.10%(年化)。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新披露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准。 |
认购起点 | A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 1 元或 1元的整数倍。 C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须为 1 元或 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申购起点 | A 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 |
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C 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C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 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A 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 A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C 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 2 亿元和 C 份 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24 年 05 月 24 日 9:00 到 2024 年 05 月 30 日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 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4 年 05 月 31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 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4 年 05 月 31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 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计划无固定期限。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终止理财计划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 有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 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 |
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
估值日 |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计划每 26 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在每个投资周 期结束日前 4 个交易日(含)至该投资周期结束日(含)提交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的投资情况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宣布取消、推迟或 提前本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期。 |
巨额赎回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 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 0.15%/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2.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C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 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 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 |
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5. 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6. 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如有)等 其他费用 7. 认购费: 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8. 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9. 赎回费: 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赎回费。 | |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 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本《产品说明书》之 “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高评级债券、非标资产作为底仓,结合对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的把控,获取较稳定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含QDII/RQDII)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理财资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私募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含纯债型基金、一级债基、二级债基、QDII/RQDII 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结构性票据、结构性存款,以及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含 QDII/RQDII 资管产品),以及应收账款、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信用证、同业借款、理财直融工具、证券公司融资债权资产包受益权转让、机构资产流转、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其他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
2.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远期、掉期、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债券借贷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告知。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 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 介于 0%-49% |
衍生金融工具合计 | 介于 0%-5%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 6 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 投资策略
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和利差变化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配置策略
配置策略主要以持有标准化债权资产及非标债权资产至到期为目的。结合内部信用评级人员的专业信用分析,辅以外部信用评级,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确定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选择投资于信用风险可控、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构建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配置会在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分析和对组合久期正确把握的基础上,结合利率期限结构变化、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
(2)利率预期策略与组合久期管理
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研究,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和判断,并在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调整组合的资产配置久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增厚组合收益。
(3)交易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的判断选取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波段交易,高抛低吸以期获得交易性收益。交易策略将充分考虑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投资。
(4)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久期中性的交易和套利策略。根据数量统计和基本面的变化情况来寻找可能存在的交易和套利机会。
(五) 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2. 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 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 140%。
4.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5.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
6.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5%。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针对上述第 1 及第 2 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
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针对上述第 6 项,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 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申购起点、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认购/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赎回上限等要素,以及决定及调整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等要素。
6.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 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管理、合同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按管理人指令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8. 管理人有权决定所投资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的投后管理、合同条款变更、偿还或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要求信托受托人(如有)按管理人指令执行或由管理人自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放款条件或投资资金支付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贷后监管和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9.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10.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1.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2.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境内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 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 ||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5 |
其他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每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 1 元。
2. 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 5000 万元,如认购金额不足 5000 万元,管理人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A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C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3 亿元。产品规模上限为 13 亿元,认购期届满前,如产品发行规模达到相应份额的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收该份额的认购申请。
3. 认购期:2024 年 05 月 24 日 9:00 到 2024 年 05 月 30 日 17:00。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 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24 年 05 月 31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认购登记。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 认购/撤单手续:认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计划。
6. 认购起点:认购期内,A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7. 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 单笔认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 A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C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2 亿元和 C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
/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9.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计划,A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C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2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C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请,如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接受该等超限部分认购或申购申请的,管理人可能相应调整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如管理人调整发行规模上限的将按照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视为认购或申购不成功。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投资者认/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等。
10.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 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A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
得低于 100 元;C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0 元,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为尽量确保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11. 认购费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认购费。
1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本理财计划份额面值认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和应支付的认购费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认购费=1,000,000×0%=0 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1. 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成立日为 2024 年 05 月 31 日,从成立日起,每 26 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结束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 26 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第二个投资周期以及后续投资周期,该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该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其起始日的 26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理财期限内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原结束日”),则该结束日顺延到下个交易日,但下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仍以原结束日为准,不做顺延。具体时间管理人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告知。某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2. 开放日:指投资周期结束日。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3. 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的前 4 个交易日(含)至开放日(含)为本理财计划的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申购、赎回的申请,但最后一个投资周期无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内首日的 09:00 至末日的 17:00,提交申购、赎回的申请。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申购、赎回期对应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的投资情况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宣布取消、推迟或提前本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期。
4. 单笔申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 A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C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2 亿元和 C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且各
份额投资者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5. 申购、赎回确认日: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并确认,该日为申购、赎回确认日。
6.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当期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原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或“指定赎回”原则,投资者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时适用的赎回原则以对应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赎回服务为准。其中,“先进先出”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指定赎回”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理财计划份额明细进行赎回。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及/或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申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9)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申购、赎回期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申购费: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4) 赎回费: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无需支付赎回费。
(15) 当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届时将按照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16)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理财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 (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 20 亿份,在赎
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2 亿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
管理人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 2 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申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申购、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进行投资者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申请赎回部分或全部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
(如有,下同)于开放日后 3 个交易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9.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理财计划拟申购份额的份额净值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的份额净值为 1.02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250=975,609.76 份
申购费=1,000,000×0%=0 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2) 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总赎回份额×开放日理财计划对应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理财计划,理财计划净值为 1.0250: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0000×1.0250=102,500 元人民币
10.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 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4)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
5)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当理财计划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理财计划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 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 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7)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
《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至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的 3 个月的对应日期间的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及自 2024 年 8 月后的每周三、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于该估值日后第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分别发布理财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
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从规定。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负债(含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份额数
(一) 估值方法
1.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境外外币债券估值,在境外 OTC 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如:彭博)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
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依据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6.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外部管理人和其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份额净值或扣除暂估浮动管理费/业绩报酬后的参考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债券回购及存款等存出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9.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10.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价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11.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如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12.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5.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6.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7.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二) 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以及由于理财计划估值所采用的数据来源出现错误,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错误,如因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2)因估值差错方估值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3)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每一理财计划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管理人在理财计划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
资者账户。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3. 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如有)、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 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如有)、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如有)、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如有)。
5. 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某类份额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某类份额的总份额)×[(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客户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本身特定条款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变现,则届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的处置情况,对于理财产品项下可变现资产进行首次清算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能变现资产在收到融资人还款后再向投资者进行延期清算分配。投资者可得资金为理财计划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10 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 5000 万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等情况的;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特别地,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融资人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有权选择利率跳升而延期偿还可续期贷款/赎回永续债权。如出现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的实际到期日预计将晚于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开放日的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并且,本理财计划可能进入延期清算,详见《风险揭示书》中关于“投资于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的特殊风险”。
3.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4. 如理财计划终止,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5.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1.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
(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理财计划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3. 固定投资管理费: 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 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5%÷365
4.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C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A 份额: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A 份额净资产
×0.20%÷365
C 份额: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C 份额净资产
×0.20%÷365
5. 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理财计划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3%/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3%÷365
6. 本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7. 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8.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计划支付的),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资产账户,并由受托人支付给相关机构。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投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
(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管理人授权的招商银行的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及/或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网站、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计划发行报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计划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计划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C. 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期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D. 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根据本产品的投资情况宣布取消、推迟或提前本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期的,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 理财计划重大事项报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计划终止报告
招银理财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报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 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 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或电子交易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本理财计划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理财计划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