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客户服务电话(40060- 96558)以及汉口银行官方网站(www.hkbchina.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汉口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汉口银行理财客户权益须知》以及《汉口银行理财产品交易类业务申请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本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以及汉口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一、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是中低风险投资产品,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较小。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汉口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
汉口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三)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在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因此,在此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四)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化对理财产品投资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本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本期产品的收益有可能低于同期存款收益。
(五)理财产品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汉口银行有权停止报价,投资者将无法在约定的认购时间内购买本理财产品,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汉口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提前终止风险:由于汉口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使得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提前返还部分本金及理财收益,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七)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用产品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八)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汉口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登录汉口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或致电汉口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58)或到汉口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汉口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汉口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汉口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汉口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十)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十一)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二、释义
提前终止权:是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或投资者单方面决定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认购:指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即投资者申请将理财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
投资须谨慎。
巨额赎回:指在产品正式运行期内,每个单一产品运作周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前 1 个产品运作周期日终规模的 10%时,即为巨额赎回。
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外的自然日。募集期:指银行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成立日:指开始计算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日期。到期日:指理财产品终止运作的日期。
资金到帐日:是指理财产品终止运作后,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账户的日期。开放期:指本产品开放申购、赎回的期间。
三、产品概述
九通理财瑞盈系列 266 天周期型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 九通理财瑞盈系列266天周期型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20RY002 |
产品登记编码 | C1085620000102 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投资者可依据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产品说明书版本 | 2021年第2版 |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 中低风险 |
产品类型 | 开放式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
目标客户 | 个人投资者(“稳健型”及以上客户)及机构投资者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为300万元,上限200亿元。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10%,汉口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该理财产 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募集期 | 2020年09月03日至2020年09月09日,如果募集期内募集资金总额达到发行量上限,则汉口银行有权决定募集期提前终止。 |
成立日 | 2020年09月10日 |
到期日 | 2040年09月11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顺延到下个交易所工作日) |
投资周期 | 投资周期是指购买确认日(含)至周期到期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本产品投资周期为266天(如遇非工作日,汉口银行有权对具体期限进行调整,投资周期可能会大于或小于266个自然日,实际投资周期天数以最新官网调整公告为准)。 |
投资周期起始日 | 购买确认日即为投资周期起始日。 |
投资周期到期日 | 每一份额自投资周期起始日后第266个自然日即为投资周期到期日。 |
产品开放期 | 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自然日的00:00-24:00。开放期内,客户可申请申购、 赎回。申购、赎回申请在申购/赎回确认日生效。 |
开放购买日 | 投资周期的每周一、周三为开放购买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周一或周 三。具体开放时间以公告为准,开放期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
购买确认日 | 开放购买日当日17:00之前申请申购的,购买确认日为下一个工作日,确 认日当日起息。 |
赎回截止日 | 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截止日。 如赎回截止日为非工作日,客户进行赎回操作时,赎回截止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客户未进行赎回操作时,客户持有份额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下一投资周期起始日为初始投资周期到期日。 |
产品赎回 | 一个投资周期到期前投资者如不做赎回操作则持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后,剩余理财份额应≥1份,若剩余理财份额 ﹤1份的,部分赎回不成功。赎回部分的理财资金于周期到期日后三个工 作日内到账,最快于周期到期日日终到账。 |
申赎原则 |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开放日、赎回 截止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销售区域 | 湖北省、重庆市 |
销售渠道 | 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查询终端、VTM、直销银行等 |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方式 |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期内,客户可通过汉口银行指定网点购买,或在汉口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在我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方可在电子渠道购买)。 |
认购/申购金额 | 个人客户起点1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起点10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最低持有份额 | 0.01份 |
单一客户限制 | 单一客户存续规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
提前终止权 | 在本产品投资周期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如出现如下情形,汉口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汉口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汉口银行亦有权提 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一旦汉口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确定的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
托管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相关费用 |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费、产品销售费。(详见本产 品说明书第六部分) |
税收规定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
四、投资说明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理财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做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含二级资本债)、证金债、可转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商业银行金融债(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
(5)权益类、混合类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6)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组合比例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类 | 80-100% |
债券类 | ||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含公募基金等 |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 ||
权益类 | 权益类、混合类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 0-20% |
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
(四)投资限制
1、本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不超过 14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或投资范围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行将于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前述比例范围,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
(一)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汉口银行。汉口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汉口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2.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托管人
六、产品运作说明
1、本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汉口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产品存续期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申购/赎回规则
1、募集期起始日至截止日 17:00 之前申请认购的,认购确认日为成立日。
2、开放购买日 17:00 之前申请申购的,购买确认日为下一个工作日。开放购买日 17:
00 之后申请申购的,将于下一个开放购买日受理。
3、赎回截止日 17:00 之前申请赎回的,周期到期日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资金将于周期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最快于周期到期日日终到账)。赎回截止日 17:00 之后申请赎回的,将于下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进行受理。
4、募集期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在募集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可以撤单;募集截止日 17:00
至成立日 9:00,产品不接受撤单及申购申请。
5、开放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购买日/赎回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可以撤单。
6、客户持仓的每笔份额明细对应一个赎回截止日和周期到期日。开放日、购买确认日、赎回截止日或周期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等情况,请以汉口银行官网公布的时间调整公告为准。
投资周期 | 产品运作周期 | 开放日 | 购买确认日 | 赎回截止日 | 周期到期日 | 备注 | ||
2020/1/7 | 至 | 2020/9/29 | 266 天 | 2020/1/6 | 2020/1/7 | 2020/9/28 | 2020/9/29 | |
2020/1/14 | 至 | 2020/10/6 | 266 天 | 2020/1/13 | 2020/1/14 | 2020/10/9 | 2020/10/6 | 若客户继续持有 |
至 | 2020/10/10 | 270 天 | 2020/10/10 | 若客户赎回 | ||||
2020/1/21 | 至 | 2020/10/13 | 266 天 | 2020/1/20 | 2020/1/21 | 2020/10/12 | 2020/10/13 |
如上表所示,该产品 266 天为一个投资周期(如遇节假日则以公告为准)。
申购:假设客户在 2020 年 1 月 6 日 17:00 前申购该产品成功,则申购份额在 2020 年 1
月 7 日进行确认,并进入投资周期。
赎回:客户该笔持仓份额赎回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如客户在 2020 年 9 月 28 日
17:00 前无赎回操作,则客户该笔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下一个投资周期起息日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若客户在 2020 年 9 月 28 日 17:00 前赎回该笔持有份额,且在周期到期
日 2020 年 9 月 29 日得到确认的,即赎回成功,赎回资金将于周期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最快于周期到期日日终到账。
申购:假设客户在 2020 年 1 月 13 日 17:00 前申购该产品成功,则申购份额在 2020 年 1
月 14 日进行确认,并进入投资周期。
赎回:因赎回截止日遇节假日,客户该笔份额赎回截止日顺延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如
客户在 2020 年 10 月 9 日 17:00 前无赎回操作,则客户该笔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且
下一个投资周期起息日仍为 10 月 6 日;若客户在 2020 年 10 月 9 日 17:00 前赎回该笔持有份
额,且在周期到期日 2020 年 10 月 10 日得到确认的,即赎回成功,赎回资金将于周期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最快于周期到期日日终到账。
7、客户若选择赎回投资份额,赎回的资金返还至客户账户,未赎回的投资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部分赎回后份额不足 1 份时,部分赎回不成功;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投资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1、在产品存续期内,单个产品工作日中,产品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前 1 个产品工作日产品日终总规模的 10%时,即为巨额赎回。
2、发生巨额赎回时,若汉口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汉口银行有权拒绝全
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按公告内容兑付客户投资本金与收益。
3、发生巨额赎回时,汉口银行有权进行公告,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
(四)延迟/分次兑付
七、单位份额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1、单位份额净值
单位份额净值=(投资资产组合净值-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产品其他相关费用等)/产品总份额。
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将随投资资产收益或价格产生变化,若产品投资组合资产运作出现损失时,产品净值下降,可能小于投资者投资本金。产品赎回或到期资金已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认购
认购期单位净值为 1 元。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单位净值。
3、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产品金额/购买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4、赎回
到账金额=赎回产品份额*赎回截止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赎回资金将于周期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最快于周期到期日日终到账
示例 1:假设客户于 2020 年 1 月 5 日申购 266 天投资周期的产品,金额为 10 万元。汉口
银行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按购买确认日前一工作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进行份额确认,投资周期
起始日为 2020 年 1 月 7 日。假设 2020 年 1 月 6 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 1.100000 元/份,则该客户申购份额为 100000 元/1.100000 元/份=90909.09 份。产品投资周期为 266 天,本期投资周期到期日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假设客户在赎回截止日 2020 年 9 月 28 日 17:00 前进行了
全部赎回,赎回截止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 1.132065 元/份,则周期到期日应兑付给客户的 金额为90909.09 份×1.132065 元/份=102914.99 元,客户持有期年化收益率=(102914.99-100000)
/100000×365/266≈4.00%
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汉口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汉口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5、到期
到账金额=到期产品份额*赎回截止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汉口银行在产品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到期资金划转至客户账户。
6、提前终止时理财资金支付
如果汉口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汉口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
资金划转至客户账户。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客户最终收益根据理财产品(扣除销售费、托管费、管理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产品净值计算。
八、相关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费、产品销售费,上述费用在计算产品单位净值前扣除。
费用计提方法如下:
1、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率为 0.01%/年,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G=E×托管费率÷365,G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下同);
2、管理费:本产品管理费率为 0.3%/年,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H=E×管理费率
÷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3、销售费:本产品销售费率为 0.2%/年,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计提。S=E×销售费率
÷365,S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费;
汉口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九、理财产品估值
本理财产品T 日对T 日持有资产进行估值,T 日为工作日。产品存续期间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照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私募债券,原则上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
(3)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照成本估值。
(4)可转换私募债券(如有)和可交换私募债券(如有)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5)管理人需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债券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2.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对于无活跃公开交易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同业存款等,按成本法估值。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
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十、信息披露
汉口银行应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披露发行公告。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汉口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募集期结束后一周内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进行公告。
(1)汉口银行应定期撰写并编制理财产品运行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理财产品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理财产品运行报告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进行公告。
( 2 ) 在产品存续期间, 汉口银行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 通过汉口银行官网
(www.hk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汉口银行公告的补充
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客户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 3 个工作日划转至客户账户。
(3)产品净值公告:汉口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www.hkbchina.com)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封闭式产品或开放式产品的封闭期内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公告:汉口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www.hkbchina.com)进行公告。
(1)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汉口银行、托管人变更;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发生调整;理财产品认购期延长;理财产品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发生变更;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发生调整;理财产品销售对象变更等经汉口银行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汉口银行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销售文件约定进行变更后,将及时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重大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
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汉口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政策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汉口银行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汉口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网银、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及时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汉口银行将在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五)如果汉口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汉口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六)如果汉口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汉口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汉口
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七)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以及其他汉口银行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八)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汉口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汉口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汉口银行官网(www.hk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对于在本产品说明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银行为履行本产品说明书义务及行使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需向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银行进行披露的。
十一、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一)本期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级,风险程度属于中低风险级别。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风险标识 |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适用投资者 |
一级 | 低风险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极低,收益波动极小,对 本金的正常兑付和预期收益的实现有充分的把握。 | 保守型及以上 |
二级 | 中低风险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较 小。 | 稳健型及以上 |
三级 | 中风险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随投资的市场表现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 | 平衡型及以上 |
四级 | 中高风险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 高。 | 成长型及以上 |
五级 | 高风险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 忽视。 | 积极型 |
十二、购买须知
根据银保监会制订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接受销售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确定客户是否对该理财产品拥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客户还需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确认了解并接受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列示的各项风险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