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慈濟大學與國內外學校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辦法
94 年 6 月 22 日第 80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3 年 3 月 5 日第 12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28 日第 14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校為加速與有效推展與國內外學校及研究機構之學術相關的交流合作計畫, 特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 |
第二條 | 合作與交流計畫的開啟方式: 一、由我方主動提議:由校長、院長、系所主管、系所教授或校內其他單位主管,基於合作或交流需求主動提出者。 二、由對方主動提議:由對方相對等之單位主管,透過本校適當單位互動提出合作或交流需求者。 三、由校外機關(如教育部、慈濟基金會)委託之專案合作計畫,依該專案之規 定辦理,如無特別規定,則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三條 | 合作或交流協議必需符合下列原則:一、雙方應本平等互惠原則。 二、對方應具有相當學術地位或成就,對本校之學術發展有很大助益。三、對方應具有某方面的辦學特色或成效,足資本校交流借鏡。 四、雙方合作事項須有專責單位或指定人選負責計畫的順利推展與執行。 五、合作協議或交流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可行、有實效。 |
第四條 | 合作或交流協議書內容: 一、合作協議書應明列下列事項: (一)合作項目:如交換教師,交換學生,研究合作,合辦研習會…等等。 (二)經費負擔原則:如學雜費,交通費,生活費…等互惠原則。 (三)合作期限及終止合作條件。 (四)修訂合約原則:如應每年就合作計畫執行情形及合作成果進行評估,做為修訂或期滿續約的依據。 (五)明訂雙方簽署單位名稱,簽署人,簽署日期。 (六)其他特殊事項。 二、交流協議書應明列下列事項: (一)交流項目:如活動名稱、內容、期間、人員…等等。 (二)經費負擔說明:如本校或對方負擔,雙方分攤…等等。 (三)交流計畫可以一年或多年為議定方案。 (四)修訂合約原則與終止合作條件。 |
第五條 | 合作與交流協議書之簽約方式與審定程序:一、雙方以校或機構名義為合作對象者: 簽訂之合作或交流協議書應以含蓋全校各單位之合作或交流關係為原則,並經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學校與對方簽訂之,但有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雙方以單一學院或相對等單位名義合作對象者: 由該學院與對方商定合作或交流協議內容,並經院務會議通過,經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報請校長核可後,由該院與對方簽訂之。 三、雙方以單一系所或相對等單位名義為合作對象者: 由該系所與對方商定合作協議書內容,經系所務及院務會議通過,經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報請校長核可後,由該系所與對方簽訂之。 四、校內其他相關單位比照上述情況辦理。 五、各單位主管得利用互訪時機,視實際需要先行與符合本合作或交流原則的 學校或機構簽訂合作意願書後,另行擬定詳細合作或交流計畫,提經本校有關簽約程序討論通過後,方准簽訂正式合作或交流協議書。 |
第六條 | 本校各單位經由本辦法與國內外學校或機構簽訂之合作或交流協議書或工作計 畫書等資料,應送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統一建檔存查。 |
第七條 |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