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卓越个人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12 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卓越个人宠物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二条 x附加合同的生效
x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
(1) 宠物责任赔偿金: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2) 法律费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上述(1)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个人责任保险金额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纵容、唆使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袭击、撕咬他人引起的赔偿责任;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造成的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由于受害人的挑逗、戏耍等过错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袭击、撕咬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7.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8.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被犬类宠物伤害的伤者或伤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但该赔偿协议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在此限;
9.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10. 精神损害赔偿;
11. 间接损失;
12. 非被保险人饲养或虽由被保险人饲养但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袭击、撕咬他人引起的赔偿责任;
13. 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咬伤、咬死其他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14. 无《养犬许可证》或《犬类免疫证》的犬类宠物的袭击、撕咬等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
15.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x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事故发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 书面事故报告;
3. 宠物的准养证、免疫证
4. 警方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5. 目击者证词;
6. 现场照片;
7. 诉状、法院传票(如适用);
8.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适用);
9. 赔偿协议(如适用);
10. 赔偿给付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11.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2.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3.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4.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x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八条 释义
x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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