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以下称“双方”)认为,高质量的合作摄制电影能增强双方电影产业的活力、推动经济文化交流;
双方忆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 年10 月20 日在巴黎签订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鼓励缔结合作摄制电影协议,促进国际合作;
双方认为,本协议的目的可通过授予符合条件的合作摄制电影以国产影片利益的方式实现;
为了推动双方电影交流与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协议中:
(一)“主管(行政)部门”:
1.就中国而言,“主管(行政)部门”是指负责本协议协商、管理和执行的机关;
2.就加拿大而言,“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本协议协商与执行的委托机关,“行政部门”是指管理本协议实施的机关;
(二)“加拿大元素”是指在合作摄制电影过程中加拿大制片者在加拿大的开支以及加拿大制片者在他国用于加拿大创作和技术人员的开支;
(三)“中国元素”是指在合作摄制电影过程中中国制片者在中国的开支以及中国制片者在他国用于中国创作和技术人员的开支;
(四)“合作摄制方”是指中国和加拿大,如适用还包括第三方;
(五)“合作摄制电影”是指用现有或将来的支持制作的、用于在任何平台上发行供观看的,且双方均认可的协议合作摄制电影,含由此产生的所有版本;
(六)“国民”是指各自国家适用法律中定义的公民、永久居民或法人;
(七)“非协议方”是指合作摄制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八)“制片者”是指从事合作摄制电影制作的法人团体;
(九)“第三方”是指至少与本协议一方签订电影合作拍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且有其制片者参与该合作摄制。
第二条 总体条件
一、合作摄制电影须遵循合作摄制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经各自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二、每部合作摄制电影都应被视为各自的国产电影,并因此享有双方各自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三、双方应力求在一个五年期内,就本协议辖下的合作摄制电影的筹资达到总体xx。
四、有关本协议实施的条款将在《附则》中明确。
第三条 参与制片者
除中国与加拿大的制片者外,第三方制片者也可参与合作摄
制电影。
第四条 参与者的国籍
一、除非本协议《附则》另有规定,从事合作摄制电影的每个参与者须为合作摄制方的国民。
二、双方可通过各自主管(行政)部门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准许非协议方国民因剧情、创作或制作等原因参与合作摄制电影。
第五条 双方比例
一、用于加拿大元素的制作开支与加拿大制片者对一部合作摄制电影的资金投入须保持合理的比例。
二、用于中国元素的制作开支与中国制片者对一部合作摄制电影的资金投入须保持合理的比例。
三、因剧情和创作等原因,双方可通过各自主管(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允许双方比例不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临时入境与驻留
在遵循双方各自法律法规前提下,各方应在以下方面提供便利:
(一)另一方国家制片者签约的创作和技术人员,为合作摄制电影的临时入境与临时驻留;
(二)为合作摄制电影而办理的器材临时入境和复运出境。
第七条 发 行
各方应竭力鼓励合作摄制电影在合作摄制方发行,面向国际观众,以增强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 版权与收益
一、双方须通过各自主管(行政)部门,确保其制片者依据各方规定持有合作摄制电影的版权。
二、双方须通过各自主管(行政)部门,确保制片者之间在收益分配方面原则上与各自出资比例相当,并不低于《附则》中规定的最低出资比例。
第九条 信息互通
一、一方须通过其主管(行政)部门,及时将任何国内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告知另一方,这些修订或解释可能会影响本协议执行过程或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收益。
二、双方须通过各自主管(行政)部门,对搜集与共享因本协议而获益的合作摄制电影的发行、放映等统计信息实行互惠。
第十条 国际电影节
双方须通过各自主管(行政)部门,鼓励其制片者共同努力促使合作摄制电影在国际电影节放映。
第十一条 《附则》性质
一、本协议《附则》用于管理目的,不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二、双方主管(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后,对《附
则》进行修订,前提是修订内容不与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主管(行政)部门代表须视需要共同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努力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第十三条 过渡期
一、除非双方另行商定,所有因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利益,对所有双方主管(行政)部门已经批准但在本协议终止前尚未完成的合作摄制电影继续有效,并直至该合作完成。
二、本协议替代1987 年2 月23 日于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双方可继续授益给符合先前协议规定的合作摄制电影的制片者,前提是:
(一)符合先前协议条件的合作摄制电影的制片者,书面告知各自主管(行政)部门其选择继续接受先前协议利益的决定;
(二)该决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做出。
第十四条 生效、有效期、修订及终止
一、双方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本协议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的下月第一天生效。二、本协议有效期为5 年。如一方未在期满前6 个月内通过外
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5
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双方一致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后一份表明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的下月第一天生效。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987 年2 月23 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随即废止。
下列代表,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在本协议上签字, 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代 表 代 表
蔡赴朝 迪 翁
(签 字) (签 字)
附 则
x附则用于管理目的,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以下称《协议》)的组成部分,于2016 年8 月31 日在北京签订。
《协议》双方认为:
一、制片者的资金投入
(一)双方制片者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各制片者的资金投入比例。无论加方制片者或中方制片者的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制作预算总额的15% 或不高于85%。
(二)如有第三方制片者参与进行多方合作摄制,合作摄制方每个制片者的最低资金投入不应低于制作预算总额的10%。
二、制片者的创作和技术投入
(一)双方制片者均须有创作和技术投入。此类投入应与其资金投入比例相称,并由双方制片者根据剧本协商决定。
(二)合作摄制电影的第三方制片者均要有创作和技术投入。此类投入应与该第三方制片者的资金投入比例相称。
三、外景地和技术服务
(一)在本条第(二)款前提下,合作摄制电影的外景拍摄将在合作摄制方进行。
(二)因剧本和(或)创作原因,双方主管(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合作摄制电影赴非协议方进行外景拍摄。
(三)双方主管(行政)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由一个或多个非协议方提供技术服务,前提是制片者证明所有合作摄制方均无此类服务,并且此类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影片制作预算总额的 25%。
四、配 音
(一)在本附则中,“配音”是指将一部合作摄制电影制作成非初始语言版本。
(二)在本条第(三)款前提下,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普通话、英文和法文配音工作都将在合作摄制方进行。
(三)如制片者能合理证明所有合作摄制方不存在所需配音能力,双方主管(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允许在其他地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