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排水第十號橋改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部分持分土地,面積0.000205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4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排水第十號橋改建工程需要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南市安南區農場段135-1地號土地,合計面積0.000205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及道路用地兼供排水使用,並已依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之情形。)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法令依據: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 為辦理該項工程,係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補助辦理,其中配合用地取得經費4,000萬元,經臺南市議會109年6
月9日第3屆第3次定期會第24次會決議:同意墊付,俟110年度總預算時辦理轉正。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本案工程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與安中路五段
1 巷叉路跨越▇▇▇排水,此路段為臺南市▇▇▇▇▇▇▇▇▇,▇▇▇▇▇▇▇▇▇▇▇▇▇▇,▇▇ ▇▇▇ 年 8月 15 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工程範圍皆位於臺南都市計畫區內,東西側土地使用為農業區,現況橋長 10.86 公尺、橋寬度為 20 公尺、樑底標高 2.07 公尺、橋面標高 2.82 公尺,經檢討後橋涵長度不足,樑底過低以及通洪不足,故規劃將▇▇▇排水第十號橋改建為橋長 58.40 公尺、橋寬 20 公尺、樑底標高 3.05 公尺,橋面標高 4.10 公尺之 I 型鋼樑落墩之橋樑型式。
▇▇▇排水第十號橋現況以雙孔橋涵方式設置,橋樑寬度為 20 公尺,橋涵長度不足且樑底過低,依「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101.09.07)」之規定,橋樑之最低樑底高程必須高於河道兩岸之計畫堤頂高程為原則,▇▇▇排水第十號橋經與計畫水位及計畫堤頂高比較後,其樑底過低,且依照「台南地區▇▇▇排水治理計畫 99.05」,頂部河道淨寬度需為 50.43 公尺,因此需進行改建,規劃設計應符合綜合治水概念及集水區整體規劃等治水理念,結合集水區上、中、下游整體治理並兼顧安全、生態與景觀,以達成治水、利水、親水、活水、保水之最高目標。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屬 108 年 8 月 15 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
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內之計畫道路,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排水第十號橋現況以雙孔橋涵方式設置,橋樑寬度為 20 公尺,橋涵長度不足且樑底過低,依「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101.09.07)」之規定,橋樑之最低樑底高程必須高於河道兩岸之計畫堤頂高程為原則,▇▇▇排水第十號橋經與計畫水位及計畫堤頂高比較後,其樑底過低,且依照「台南地區▇▇▇排水治理計畫 99.05」,頂部河道淨寬度需為 50.43 公尺,因此需進行改建。
再者,本案工程係主要依原道路橋梁改建,施作範圍內所需土地為橋樑改建工程範圍內所必要之適當範圍,並已納入現況道路及公有土地,欲取得之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並以降低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損害為至最低。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 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其具有經濟性質,本案橋樑改建完工後之成果並不會對用路人進行收費,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故不適用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此案。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不
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不得辦理交換。 另依據本府 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第 1090573424B 號
公告,本市 109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5.協議價購:已於 109 年 7 月 2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9.93%,餘下一筆土地,本府亦另函詢其稅籍及其戶籍地址,然其皆未出席參加協議價購,且於▇▇意見期間無法提出▇▇意見,致需以徵收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擬徵收▇▇▇▇▇▇▇▇▇ ▇▇▇-▇ ▇▇部分
持分土地 1 筆,面積為 0.000205 公頃,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 1 人。本工程坐落於臺南市▇▇▇▇▇▇、▇▇▇、
▇▇▇,▇▇▇ 年度 6 月份安南區總人口 194,111 數人,總
戶數 64,824 戶,其中顯宮里總人口數 1,675 人,總戶數 508 戶,男性人口數 821 人,女性人口數 854 人,公塭里總人口數 1,101 人,總戶數 348 戶,男性人口數 569 人,女性人口數 532 人,淵▇▇總人口數 4,132 人,總戶數
1,370 戶,男性人口數 2,041 人,女性人口數 2,091 人,安南區年齡結構以 31-50 歲人口為主。
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範圍內多為道路用地,對人口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係因曾文 10 號橋橋涵長度不足,樑底過低以及通洪斷面不足,遇雨容易造成樑體浸泡於溪水中,導致橋樑損壞,橋樑改建後,不僅提升地方防災能力保障居民安全,也能提高生活品質,對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使用現況多為道路使用,並無造成人口遷移問題,故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造成影響輕微。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依據健康風險評估規範,開發單位辦理開發行為時就營運階段,依其運作若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運作係指化學性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之性質係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橋樑改建後,加強橋樑結構強度,增加地方防災能力,提升地方居民交通安全性,對於居民健康風險屬正面之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完竣後,不僅改善橋樑結構安全,對該區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亦有相當的助益,有效帶動地區之經濟發展,增加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以道路用地為主,無徵收農業用地,故對於糧食安全較無直接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道路使用,無影響建築改良物之疑慮,不影響人口轉業及減少就業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係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補助辦理,其中配合用地取得經費 4,000 萬元,經臺南市議會 109 年
6 月 9 日第 3 屆第 3 次定期會第 24 次會決議:同意墊付,
俟 110 年度總預算時辦理轉正。
本計畫擬申請徵收本市▇▇▇▇▇▇ ▇▇▇-▇ ▇▇土
地,面積為 0.000205 公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
評定,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4
次會議評定通過(109 年8 月28 日府地價字第1091046041號函),徵收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22,329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應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以道路為主,係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開闢,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幾無負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依都市計畫原意施作,工程完工後,加強橋樑結構強度,增加地方防災能力,提升地方居民交通安全性,對於土地利用完整性無直接影響。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工程現況為道路使用,工程完工後,提升橋樑結構強度,樑底高程提高,減少橋樑損壞之風險,並於施工過程,納入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對自然風貌之衝擊。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9 月 2 號環綜字
第 1090101365 號函認定,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 本範圍並無文化古蹟範園或資產,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 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工程橋樑改建後,不僅提升地方防災能力保障居民安全,也能提高生活品質,本工程現況多為道路用地,對於居民生活條件或模式影響甚微。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道路使用,工程施作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過程對生態有完善之維護計畫,不致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9 月 2 號環綜字
第 1090101365 號函認定,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將可提供更安全舒適之交通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增強地方防災能力,對於▇▇居民及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共分為 4 個層面:
「永續的環境」、「永續的社會」、「永續的經濟」、「執行的機制」。
「永續的社會」層面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第五面向「災害防救」分別提及為提升城市競爭力與居住生活品質及全球氣候變遷下災害加劇,重視各項災害防治與救災的重要性。本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加強地方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本計畫係 108 年 8 月 15 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之都市計畫原意進行開闢,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生活福址,提升交通通行安全與生活品質同時加強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
3.國土計畫:
本計畫工程範圍用地係屬都市計畫用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公告實施。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因應未來發展需求,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綜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本計畫主要係為配合曾文 10 號橋橋涵長度不足,樑
底過低以及通洪斷面不足,遇雨容易造成樑體浸泡於溪水中,導致橋樑損壞,橋樑改建後,不僅提升地方防災能力保障居民安全,改善既有道路交通安全之隱憂,故符合公益性原則。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本計畫現況橋長 10.86 公尺、橋寬度為 20 公尺、樑
底標高 2.07 公尺、橋面標高 2.82 公尺,經檢討後橋涵長度不足,樑底過低以及通洪不足、考量用路人之安全,及橋樑結構安全性等問題,有其改善之必要,故符合必要性原則。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本道路工程規劃係以都市計畫規劃原意為前提,且為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橋樑改建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開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計畫不影響農林漁牧業生產環境、生態環境及文化古蹟等,工程範圍均係道路開闢、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綜觀本計畫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居民生活品質,對社會整體環境發展有益,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應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本計畫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範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108 年 8 月 15 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為道路,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以道路用地為主,土地改良物部分為私設鐵絲網圍籬及果樹,其業已全數完成協議價購手續,無需辦理徵收。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東:銜接安中路五段,現況為道路
南:▇▇▇排水溝,現況多為水域及果樹西:銜接安中路五段,現況為道路
北:▇▇▇排水溝,現況多為水域及私設鐵絲網圍籬、果樹本案工程屬既有橋樑改建,其為現有東西向之安中路五段一部分,橋樑南側為連接安中路五段 1 巷,下方跨越▇▇▇排水,此路段為台南市東西向主要道路之一,為橫貫安南區各鄰里之重要道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8年12月24日、109年2月18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
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安南區公所、安南區顯宮里、公塭里及淵▇▇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且於108年12月25日、109年2月21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 108年12月31日、109年2月20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109年1月6日、109年3月2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 之處理情形等,並於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16日將第 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 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安南區公所、安南區顯宮里、 公塭里及淵▇▇辦公處之適當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於109年2月12日及109年3月19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 網站,並以書面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公告文 件影本。並於每場公聽會針對前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 及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年3月16日府工新三字第1090309586C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意見之情形
(一)以109年6月19日府工新三字第1090718565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
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並於109年7月2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本案協議價購金額:11,100及11,700元
/平方公尺。
(二)申請徵收前,已將▇▇意見書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寄送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意見書及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並分別給予▇▇意見至109年7月12日。
(三)所有權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及顏○○於得▇▇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意見,詳如▇▇書及▇▇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及所有權人▇▇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意見。本案參加協議價購會議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除經本局及相關機關說明,亦均記載會議紀錄(109年7月20日府工新三字第1090846489號函)中。
(四)經協議、交涉結果共有土地所有權人蘇○○等15人同意臺南市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9.93%。
(五)本案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 土地所有權人蘇○○,佔該筆土地持分3/224,本府已洽 戶政及稅務機關查明其相關住址,並已寄送109年7月20 日府工新三字第1090846489號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然其皆未出席參加協議價購,且於▇▇意見期間無提出 ▇▇意見,故無法辦理協議價購,爰依規定提出徵收申 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附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範圍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以農作改良物為主,無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考量經檢討後橋涵長度不足、梁底過低以及通洪不足,遇雨容易造成樑體浸泡於溪水中,導致橋樑損壞,影響周遭居民之安全,故規劃將▇▇▇排水第十號橋改建為橋長58.40公尺、橋寬20公尺、梁底標高3.05公尺,橋面標高4.10公尺之I型鋼樑落墩之橋樑型式。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於110年1月開工,於112年1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22,329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2,329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元。
(四)遷移費金額:0元。
(五)其他補償費:0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40,000,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為辦理該項工程,係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補助辦理,其中配合用地取得經費4,000萬元,
經臺南市議會109年6月9日第3屆第3次定期會第24次會決議:同意墊付,俟110年度總預算時辦理轉正,故徵收補償費足敷支應無虞。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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