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与XXX(以下简称“贷款人”)签署编号【系统自动填充】《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下称“《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XXX为甲方发放贷款, 具体发放的金额以《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约定为准。为保障贷款人的债权权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 达成如下投保协议(或称“本协议”):
协议编号:【系统自动填充】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借款人):【系统自动填充】
身份证号:【系统自动填充】
乙方(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XXX(以下简称“贷款人”)签署编号【系统自动填充】《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下称“《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合同约定XXX为甲方发放贷款,具体发放的金额以《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约定为准。为保障贷款人的债权权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或称“本协议”):
一、 保险保障内容
符合乙方核保政策且经乙方审核通过的甲方,作为投保人对其与贷款人达成的《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等)金额之和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XXX。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45日的,则乙方对甲方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
因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被保险人负责审核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性的,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还款的。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及其他保险相关内容,详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贷款机构版)(众安在线)(备-保证保险)【2017】(主)016号》
(附件一)。本投保协议未涉及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
二、保险金额
x投保协议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根据《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等)金额之和。
三、保险期间
x投保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为甲方签署的《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日,终止日为贷款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总保险费:本投保协议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总保险费:【系统自动填充】元
适用的保险费率:【系统自动填充】%
保险期限:【系统自动填充】月
保费的支付方式:保费分期支付,投保人应当在约定的交费日支付当期保费。除另有约定外,约定的交费日为每期贷款的还款到期日。乙方委托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从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当期保费的扣划,具体以本协议附件三《 委托代扣授权书》约定为 准。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对因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予以赔偿。
2、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第三方通过甲方的支付账户、绑定的储蓄账户等相关账户扣除或者催收上述应付保费、保险赔偿款、损失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若甲方相应账户金额不足以足额支付上述全部保费、保险赔偿款、损失赔偿款等费 用,则甲方知晓乙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扣划的金额用于偿还的顺序为:相关费用>保费违约损失赔偿款>保险赔偿款违约损失赔偿款>保险赔偿款>保费。
六、权益转让
如被保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其在《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本投保协议项下的保险保障权益即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被保险人原有的保险金额亦相应转让至债权受让人。
如被保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其在《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或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担保该借款债权的相应抵质押权利(如有)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或保险人,甲方应根据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让方要求配合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理赔流程
1、甲方应按照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积极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
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并拖欠任何一期款项达到45日的,乙方将根据投保协议约定就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乙方在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甲方的代位追偿权,并取得《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利息、罚息(金)、复利、违约金以及其他权利;乙方有权就上述权利向甲方进行追偿。甲方应向乙方按时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款及承担相应的费用。
3、如果甲方和被保险人串通制造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4、双方同意,为了确保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其通过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传递的上述借款的逾期信息后,即应启动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八、协议生效
1、投保人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或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方的电子平台(网站、APP、公众号等)同意本协议,即意味着投保人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协议保险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及所有附件的约束。投保人知悉并同意,保险人生成的保险单等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投保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向合作的电子合同服务商代您申请开通及调用您的电子签名,您认可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认可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于本协议的所有附件。
九、协议终止
1. 除法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甲乙双方皆不得单方面解除和变更投保协议。
2. 本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乙方的赔付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或保险金额上限的,则乙方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提前终止
保险期间内,甲方提前全额清偿借款本息的,本协议亦提前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截至提前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当日的保费。
十、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甲方知晓,乙方将按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乙方官方网站公示内容为准)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知晓乙方会不定期更新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公布xxx保险官网(网站: xxx.xxxxxxx.xxx)、APP等。如您阅读的“众安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为官网公布版本 的较早之版本,您再次确认对系统更新的滞后性表示理解,并认可本协议附件四“众安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有效性,确认并同意相关约定事宜。
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授权并同意合作平台将乙方需要的相应个人信息同步至乙方。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附件四)执行。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投保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十二、其他
1、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按本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等信息)发送至对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对方送达:专人递送、邮政信函、传真、张贴公告、电子送达或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
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乙方以张贴公告,或通过乙方平台公告、乙方平台站内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甲方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乙方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3、一旦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合同中甲方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将作为其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
段。如诉讼期间甲方送达地址变更,其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或未及时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4、若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乙方将以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方式向甲方发送该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等各类通知。
5、本协议之附件及乙方出具的保险单和批单,皆作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合称“保险合同”。
附件一:保险条款
附件二:个人征信及用户信息授权书附件三:委托代扣授权书
附件四: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甲方/投保人:(电子签章) 乙方/保险人:(电子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贷款机构版)
(众安在线)(备-保证保险)【2017】(主)016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放款资质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或/和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被保险人负责审核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性的,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还款的。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为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之和,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x。
第十条 免赔额为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损失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可以设定为具体金额、按本金或本息之和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依法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风险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将受让人增加或变更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让人作为新增的被保险人,其所享有的保险权益以其合法受让部分债权对应的保险利益为限。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放款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包括不限于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等;
(五)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如有);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确认接受以数据报文形式传输理赔资料、信息的,或同意自行收集相关理赔资料的,则可相应免除被保险人提交相关理赔资料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负责理赔事宜,保险人可基于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或确认,接受其代理人提出的索赔申请、赔款确认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当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投保人提前全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释义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附件二:个人征信及用户信息授权书
重要提示:本授权文件包含《个人征信授权书》、《用户信息授权书》(统称“授权书”),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您在授权书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您的点击确认及业务申请使用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签署《个人征信授权书》、《用户信息授权书》,并授权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的电子合同服务商代您申请开通及调用您的电子签名,以签署授权书。您认可电子签名签署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并受签署的授权书约束。如授权书包含至相应业务协议中,对相应业务协议接受同意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授权书内容。
个人征信授权书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系统自动填充】,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填充】,本人同意在本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的履约义务人与贵公司办理或涉及本人的如下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或事项中:1、保前审核;2、保中管理;3、保后管理(包括保险理赔与追偿);4、处理本 人征信异议,就本人的个人征信信息作出以下授权并清楚理解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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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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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xxxxx://xxx.xxxx.xxx/)获取本人的下述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联系人信息、银行卡号、身份证影像资料、人脸识别影像资料及本保险承保的贷款产品所产生的信贷信息等基于投保审核、管理之目的必需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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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同意授权贵公司自行或将本人信息传递至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委托其对本人信息进行实名验证、密码验证、短信验证、银行卡鉴权等一个或多个方式验 证。
(八)以上授权的期限为本人作出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本人在贵公司办理或涉及的所有业务或事项终结之日止。若本人在贵公司处办理或涉及的业务未获批准,本人同意贵公司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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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本授权书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本人承诺本授权书生效后即不可撤销且具有独立性,不因相关业务合同或条款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失效。
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的含义及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做出以上授权。本授权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授权人/投保人:(电子签
章)日 期:【系统自动填充】
附件三:委托代扣授权书
委托代扣授权书
重要提示: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授权书,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受托人”)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其中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条款已经以加粗形式提示您特别关注。您的点击确认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签署《委托代扣授权
书》,如授权书包含至相应业务协议中,对相应业务协议接受同意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授权书内容。
委托人(投保人):【系统自动填充】
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填充】
电话:【系统自动填充】
受托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委托人与XXX(简称“XXX”)于【系统自动填充】年【系统自动填充】月【系统自 动填充】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系统自动填充】的《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由XXX为委托人发放贷款。委托人就上述《商品/信用分期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xxx保险投保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并应xxx保险缴纳保险费。
委托人在此特别授权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受托人通过合作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委托人专用账户中,将委托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付的保险费等款项直接扣划至受托人的对应银行账户中。
委托人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系统自动填充】
开户行:【系统自动填充】
账号:【系统自动填充】
预留手机号:【系统自动填充】
委托人确保专用账户资料(包括:卡号、姓名、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等)为您本人持有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信息,并同意由受托人将以上信息送至发卡银行进行核验。
委托人确保在应付款项之日,上述专用账户状态正常(即非冻结、销户、挂失等)且余额充足,受托人可实现成功扣款。因委托人专用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由此产生的逾期损失赔偿款均由委托人承担。
如因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限额、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受托人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需在2日内将该笔款项一次性主动划款至对应受托人指定对公账户。因支付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原因导致扣款错误或延迟,给您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受托人将协助您向其追究相应责任。
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在受托人或受托人合作的业务入口申请变更委托人专用账户,经受托人确认变更的,变更后的委托人专用账户委托事项与本授权书中全部委托事项一致。
本授权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保险合同签订日起至至您在众安保险办理或涉及的所有业务或事项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在此特别声明:您已认真阅读本授权书,在完全理解本授权书的情况下,同意本授权
书的全部内容。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本授权书项下对委托人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划扣,不提出任何异议。
附件四: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最新更新日期:2020年5月30日
本政策所称“众安保险”是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股东的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xx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 5楼。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
众安保险的业务是建立在与客户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众安保险通过众安保险平台收集您的部分信息。为了使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能得到机密保障,众安保险采用下述关于信息保护政策:
1.本平台收集的信息范围仅限于众安保险认为对了解您的财务需求和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以便众安保险为您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科技和保险服务;
2.众安保险尽力确保对您的信息记录是准确和及时的;
3.众安保险平台设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包括众安保险职员获取、泄露您的信息;
4.任何第三方,在没有得到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您的个人信息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众安保险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鉴此,众安保险制定了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向您说明,众安保险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规则。请您在使用众安保险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前,务必仔细阅读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您需在充分理解并同意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一旦您开始使用众安保险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即表示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四、个人信息的存储
五、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使用Cookie(网络跟踪器)和同类技术七、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八、您的权利
九、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更新十、如何联系众安保险
一、适用范围
(一)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您通过众安保险旗下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微信公众号、众安保险H5、小程序(以上合称“众安保险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平台等申请众安保险产品或服务,如保险产品的购买与激活、保单查询与批改、理赔服务申请、个人权益查看等。
(二)您也可能通过其他网站链接访问众安保险平台,我们建议您查看该等网站隐私政策,了解他们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该等网站对您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本隐私政策不适用于其他第三方向您提供非众安保险产品或服务。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收集您个人信息的方式
1.您主动提供的信息:您在产品或服务页面中主动填写的信息、申请产品或服务时、参与网络社区讨论时、投诉与咨询,就众安保险的服务与我们联系时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您在使用我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您的交易和活动信息。
2.我们主动采集的信息:在您使用众安保险平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会收集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他访问设备发送给我们的信息。
3.我们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在取得您同意的前提下,我们还可能从众安保险合作伙伴、信用机构及经您授权而合法留存您的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机构获取您的相关信息。
4.第三方服务商与第三方插件:您知晓,我们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可能会部署第三方插件,例如软件开发工具包SDK、部署统计分析工具等,该类插件可能会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可能会在平台上为您提供其他第三方产品或服务,该产品或服务可能会收集您与产品服务相关的必要个人信息。
为便于您了解上述第三方服务商和第三方插件服务的提供主体、信息收集方式、信息收集范围等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相关信息,您可以通过众安保险平台上的“第三方服务商与SDK服务列表”进行查阅。
(二)我们如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众安保险仅会出于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帮助您成为众安保险平台的注册用户
为成为众安保险平台的注册用户,您需要提供手机号码进行账户注册并创建密码;您可授权第三方(包括微信、QQ、支付宝)注册的账户登录众安保险平台,我们会获取您的昵称、头像。如果您仅需使用浏览、搜索等基本服务,您不需要成为众安保险的注册用户。
2、向您提供保险产品或服务需要
2.1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等要求,当您xxx保险申请投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时,我们会收集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
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2除上述基本信息外,我们还需获取额外获取您的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您知晓并同意,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不同,相应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也不同,如机动车保险,需您的车辆行驶证信息、车牌号、银行卡信息等。如航空类意外保险,需您的航班信息、客票号、护照号等;如信用保证保险,可能需您的银行卡、通讯录授权、常用联系人名字、关系、联系方式、居住城市地址、活体检测照片,以及您的个人征信信息、信用信息等。
2.3众安保险平台可能会提供上述险种相关增值服务,如健康管理、家庭财产维修、出行信息服务、车辆管理服务等,相关增值服务需收集相应信息,如健康状况信息、房屋等财产信息、航班信息、车辆信息等。
本项服务为附加业务功能服务,您可拒绝收集相关信息,但不影响您使用基本业务功能服务。
3、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您知晓,众安保险为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需遵循互联网及金融监管等要求,如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实名制管理义务、保险交易可回溯管理等。这些法定义务要求需收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投保轨迹等。
您知晓,根据您所需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不同,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所收集的信息类型以产品或服务申请页面为准。
4、用户画像和个性化展示
为改善众安保险的产品或服务、向您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搜索及交易服务,众安保险可能会根据您的基本信息、在众安保险享受服务产品的信息、浏览及搜索记录、设备信息、位置信息,提取您的浏览、搜索偏好、行为习惯、位置信息等特征,向您做产品、信息和广告的个性化展示和推荐。
如果您不想接收众安保险给您推送的定向信息,您可随时通过相应产品页面的取消或者其他拒绝的按钮进行取消。
5、推荐产品或服务
为了向您更好的提供的服务,您授权众安保险使用您的手机号、设备号,向您提供推荐保险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当前申请的产品,及众安保险的其他保险产品。
如您不愿意接收此类产品的推荐服务,可选择拒绝继续接收,如通过回复短信“退订”等方式操作。
6、提供客户服务及进行投诉
当您与众安保险联系时,众安保险可能会保存您的通信/通话记录和内容、您留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与您联系或帮助您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1、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众安保险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您授权众安保险,将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信息、享受众安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众安保险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如设备号、姓名、手机号,用xxx保险关联方(包括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股东的公司)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您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3、对众安保险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众安保险会采取措施,要求他们按照法律法规、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
(三)公开披露
除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会脱敏展示中奖者手机号或账户登录名外,原则上,众安保险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如确需公开披露,众安保险会向您告知公开范围、信息、目的,并征得您的同意。
(四)委托处理
为提高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信息处理成本,或提高信息处理准确度等,众安保险有可能委托外部服务方对您的个人信息进程处理。众安保险会要求信息处理受托方遵循信息安全保密义务,如签署协议、审计等方式。在委托关系终止时,受托方需删除或销毁您的个人信息。
四、个人信息的存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众安保险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如众安保险需向境外传输您的个人信息,则会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安全影响评估等。
众安保险将在实现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期间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要求或允许在更长的期间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当您的个人信息超出我们的保存期限后,我们会进行匿名化处理。
五、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众安保险非常重视您的个人信息安全,会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尽最大合理努力使您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毁损或者丢失,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权限管理、限制访问、加密处理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监控操作情况等措施。
请您妥善保管您的注册账户、密码及其他身份信息。一旦您泄露该信息,如可能会对您有不利影响。您可立即与众安保险或相关方联系,以最小化损失。
六、我们如何使用Cookie(网络跟踪器)和同类技术
为使您获得更为轻松的访问体验,您访问众安保险平台时,众安保险会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收集和存储相关信息,包括使用小型数据文件识别您的身份,这么做是为了解您的使用习惯,帮您省去重复输入注册信息的步骤,或者帮助判断您的帐户安全。这些数据可能是Cookie、Flash Cookie,或您的浏览器或关联应用程序提供的其他本地存储(统称 “Cookies”)。
请您理解,众安保险的某些服务只能通过使用Cookie才可得到实现。如果您的浏览器或浏览器附加服务允许,您可以修改对Cookie的接受程度或者拒绝众安保险平台的 Cookie,但如拒绝,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您安全访问众安保险官网及/或众安保险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七、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众安保险重视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如您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务必请您监护人仔细阅读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在提供个人信息前,获得您的监护人的同意。
八、您的权利
您明确知晓并同意,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您对个人信息拥有合法的查阅、更正、删除、撤回同意权。与此同时,您行使上述权利不得与众安保险需要遵循的监管义务相违 背,也不得超出下列合法需求范围外。
(一)查阅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以与众安保险联系,核实众安保险是否持有您的个人信息,并查阅您的个人信息。如众安保险所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您可以要求众安保险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以通过APP——我的——头像,对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售后地址等信息进行查看和更正。
(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2)众安保险违反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2、众安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与您的约定,向第三方转让、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的,如您要求删除,我们应立即停止共享、转让行为,并通知第三方及时删除。
3、众安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且您要求删除的。众安保险应立即停止披露行为,且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信息。
4、您可以通过本政策第十条所述的方式联系众安保险,请求删除个人信息。我们会积极响应您的请求,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三)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
您可以通过关闭功能设备、注销账户等方式撤回您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请您理解,当你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的服务。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个人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四)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众安保险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九、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更新
众安保险可能适时修订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一旦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内容发生变 更,众安保险会xxx保险官网(网站:xxx.xxxxxxx.xxx)公布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通过显著的方式通知您。若您在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众安保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约 束。
十、如何联系众安保险
任何与您个人信息有关的请求或投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010-9955,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请求或者投诉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核查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