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与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国家能源局为一方,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为一方,以下简称 “双方”,
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签订并修改和延期的《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精神(简称(《科技协定》);以及二九年七月第一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联合新闻稿;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参与了双方计划的合作活动;
根据二六年十二月十🖂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能效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领域合作议定书》(简称“议定书一”)和二年四月二十日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化石能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简称“议定书二”);
认识到气候变化、清洁和高效能源以及环境保护属于中美两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且两国的合作对应对上述问题至关重要;
寻求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草签的《关于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简称“备忘录”)的支持;
鉴于科学技术长久以来一直是中美两国合作的基石,对双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认识到中美两国通过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的多种机会,共同承担着为世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的责任;
有兴趣开展合作,在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业已存在的该领域科学和技术合作基础上推进清洁能源技术;
考虑到双方在平等互惠基础上支持联合研究活动对双方均有利;
愿意在清洁能源领域建立联合研究中心,旨在加速开发和更快采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 率、煤的更清洁利用(包括碳捕获和封存)以及其它领域的清洁能源关键技术,上述技术是避免气候变化产生的恶果、使能源供应多样化和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所需要的;
达成共识如下:一、目标
(一)双方将成立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简称“中心”),促进中美两国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在清洁能源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并作为信息交换站帮助双方国内的研究人员在互利领域开展合作。
(二)本议定书从属于并受制于《科技协定》。
(三)本议定书旨在完善而非重复议定书一或议定书二下的合作。
(四)本议定书旨在支持备忘录的目标,与备忘录第二节第三部分相一致。二、合作领域
(一)首批优先研究领域包括:建筑节能、煤的更清洁利用(包括碳捕获封存技术)、清洁汽车技术等。
(二)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同意,可以增加其它合作领域。三、原则
合作活动的开展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一)平等、互利、互惠。
(二)及时交换有关合作活动的信息。
(三)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四)和平的、非军事地利用合作活动成果。
(🖂)尊重双方的现行法律。四、项目附件
(一)本议定书下的合作活动可以由双方承担,或者适当的话,也可以由双方的实验室或承约人承担。每一项此类合作活动若可能涉及分担费用或可能产生知识产权,则应签订一份项目附件,附件从属于本议定书的条款。
(二)每一份项目附件均将包括开展和管理合作的细则,并将涵盖下列事宜:技术范畴、工作计划、员工规定、资金来源和预算、保护和分配知识产权、交换各自所有的信息,以及建议活动所需的任何承诺、义务或条件。
🖂、管理
(一)中国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能源部联合成立中美清洁能源科技合作指导委员 会,由中国科技部长和国家能源局局长代表中方、美国能源部长代表美方担任其联合主 席。指导委员会由双方以及两国其它有兴趣的部委和机构的代表组成,成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指导委员会每年或者在双方联合主席一致同意的时间会晤,向本议定书下开展研究的活动及方向提供高层回顾和指导。
(二)成立高层联合顾问组(简称“联合顾问组”),由指导委员会选定6名来自双方国家的企业界和学术界的优秀专家组成,向中心提供建议及见解,从而确保企业界和学术界关于清洁能源研发活动的现状和需求所重视的事宜能够得到指导委员会的关注。联合顾问组应每年会晤,根据上文第二条第一款所述优先领域的变化调整专家,并将负责通过每年举行研讨会或指导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适当形式向中美清洁能源科技界提供建议,鼓励其参与中心的活动。
(三)双方将监督本议定书下开展的活动,并对中心的进展进行评估。
(四)双方将各自设立一个秘书处,密切合作,担任沟通和活动的主要协调人。秘书处的职能如下:1.组织指导委员会和联合顾问组会议;2.帮助安排特殊活动,例如电视会议和研讨会;3.为新的活动担任信息交换站;4.为指导委员会和联合顾问组保存档案记录。双方可以指定秘书处履行其它适当的职能。
(🖂)除非附件一(知识产权)另有规定,关于解释或适用本议定书的任何问题都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六、出资机制
(一)受制于双方政府授权并拨付资金的可用性,从属于本条第二段,本议定书下活动的资金将由双方承担,帮助确保有长期且稳定的资金支持,将中心的目标推向前进。企业界和学术界亦可为其参与的合作项目提供资金。
(二)在合作活动中,中国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的资金只支持中方参与者的研究,美国能源部的资金只支持美方参与者的研究,双方就具体项目另达成共识的除外。
(三)各方将根据各自所从属的现行法律在本议定书下开展活动。七、信息分享和知识产权
(一)附件一(知识产权)对保护和分配本议定书下产生或提供的知识产权做出了规定,附件一附在本议定书之后,是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分配将以个案形式决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应遵循附件一。
(二)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各方将向对方提供本议定书下项目产生的第一手技术信息:1.本议定书下项目相关或所需的信息;2.一方拥有或可以获得、且其有权公开的信息。
八、议定书的生效、延期、修改与终止
(一)本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根据本条第四款,只要《科技协定》有效,本议定书初始有效期为十年,并将自动
再延长🖂年。
(三)本议定书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
(四)双方可随时以书面终止本议定书,或者任何一方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尽管前句有所规定,双方在终止之前通过的项目都仍将有效,且本议定书将继续适用于上述项目,直至其原定结束日期并将得到相应的资助。
本议定书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科学技术部代表 能源部代表 xx xxx
(签字) (签字)国家能源局代表
张国宝
(签字)
¸½¼þÒ»£º
֪ʶ²úȨ
双方保证对本议定书和有关实施协议下完成或者提供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此类知识产权将根据本附件分配。在本附件下,双方将支持在最大范围内分享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信息。
一、范围
(一)本附件适用于根据本议定书开展的所有合作活动,但双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另有专门协议的除外。
(二)为了本议定书的目标,“知识产权”将具有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指定义,并可以包括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三)任何一方应保证另一方能够获得根据本附件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它法律手段从本国参与者处取得有关权利。本附件并不另外改变或歧视一方与其公民之间知识产权归属,这将由本国法律和惯例决定。
(四)本议定书下知识产权争议应当由参加合作的机构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双方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根据适用的国际仲裁规则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除双方或者其指定机构另有书面协议外,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本议定书的终止或期满不影响本附件下的权利或义务。
(六)本议定书下一方(提供方)对另一方(接受方)所提供的计算机程序,不论是应用程序还是操作程序,也不论是源码形式还是目标码形式,在接受方领土内得到的版权保护将以基本相当于提供方领土内的版权保护为条件。
二、权利分配
(一)在本协定的合作中直接产生的科技刊物论文、报告和书籍,各方在所有国家享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翻译权、复制权和公开发行权。所有根据本条公开发行的版权作品本应注明作者姓名,但作者明示不署名的除外。
(二)除上文第二节第1条所规定的权利外,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按照以下规定分配: 1.访问研究人员,例如未参与双方联合资助的研究项目具体范畴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东道研究机构的政策取得知识产权、奖励、奖金和特许权。 2.(1)除第二节第2条第1款涉及的活动,合作活动下一方雇用或资助人员创造的任何知
识产权将由该方所拥有。合作活动下(涉及双方共同资助研究项目的具体范畴工作)双方雇用或资助人员创造的知识产权将由双方共有。此外,各创造者将有资格根据雇用或资助此人的机构政策接受奖励、奖金和特许权。
(2)除非项目附件里另达成共识,各方将有权在其领土内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合作活动中创造的知识产权。
(3)一方在其领土外的权利将根据第二节第2条第2款第4项由双方协议决定。
(4)双方或其参与者将根据本附件第二节第2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二节第2条第1款所涵盖的其它内容,共同制订《技术管理计划》关于利用知识产权的条款。《技术管理计划》将考虑到双方对具体联合资助研究项目所做的有关贡献、领土许可的获益,或者应用领域以及其它被视为适合特定技术的因素,特定技术是联合资助研究项目的主旨。
(5)如果在一个特定研究项目协议中,双方不能就联合技术管理计划达成一致意见,此项特定研究项目不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