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北京绿色交易所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入场交易协议书
甲方:
乙方: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
北京绿色交易所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入场交易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0xx0xxxx000-00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在乙方场内参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碳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碳市场投资和交易的情形;
2.甲方在决定进入乙方场内参与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载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并愿意自行承担碳市场的投资风险。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变更手续;
4.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方式,甲方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开户费、年费、交易佣金、交易服务费、诚信保证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绿色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试行)》及乙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具有相应的碳交易业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2.乙方具有开展碳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方式以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绿色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条 双方声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持续有效。
第二章 开户
第四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用于交易标的物的交付及划转。
第五条 乙方不负责交易资金的划转。甲方应在指定登记结算平台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划转。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账户。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六条 甲方进行交易可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七条 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1.甲方为进行网上申报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安全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提供的服务为准);
3.甲方应妥善保管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凡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通过网上申报的单笔申报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碳交易监督管理机关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无论是否从
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代理买卖业务。
第八条 在碳交易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范围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碳的清算、交收;
3.就交易资金的划转向资金结算机构下达指令;
4.接受甲方对其交易标的持有量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5.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事项;
6.碳交易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甲方使用乙方交易申报系统进行交易或查询时,应按本协议书附件二的收费科目及标准缴纳交易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甲方交易的申报须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和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第十一条 甲方在申报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申报变更申报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申报指令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申报指令已经成交的,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并认可其成交。
第十二条 成交确认以乙方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甲方应在申报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申报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
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或“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或甲方申报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作废相关交易、并冻结甲方账户直至技术原因被解决。若甲方发现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应立即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产生的资金资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碳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指定登记结算平台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的资金结算业务由指定登记结算平台协同办理。登记结算平台负责甲方交易资金的存管。
第十六条 乙方在指定登记结算平台开立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管理甲方的交易资金。乙方严格执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账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设立交易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甲方的交易资金。
入金:是指甲方从自身对公银行账户向交易明细账户转入交易资金。实际资金划转到指定登记结算平台专用监管账户。
出金:是指甲方将交易明细账户中的未冻结资金转出到企业自身对公银行账户。实际资金由指定登记结算平台专用监管账户转出。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注销其在乙方的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直至终止本协议并解除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出现严重损害碳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甲方授权交易代表
第二十一条 甲方开设交易账户后,应授权交易代表代为办理交易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授权交易代表时,交易代表应向乙方提交《交易代表推荐函》、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交易代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交易代表授权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或终止手续。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前,乙方仍按原《交易代表推荐函》执行。
第七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四条 乙方xx提醒甲方注意账户和密码的安全。任何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申报均视为有效的甲方申报。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申报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为乙方过错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密钥,因他人伪造、变造账户秘钥及相关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乙方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遗失碳账户密钥,应及时向乙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国家法律和政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按照监管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遇乙方发生异地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机
构变更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提前告知甲方并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x协议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对甲方进行交易的某种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协商;
2.向碳交易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风险提示函》为本协议的附件一,甲方应当详细阅读。如甲方签署附件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申报凭证等资料。本条所称甲方的交易申报凭证是指其书面申
报所填写的单据、其他申报方式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三十六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乙方有权对相关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发生后应当公告提示,而无须知会甲方。甲方应当严格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执行。如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以及(xxx.xxxx.xxx.xx)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x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终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业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三十八条 x协议生效后,双方一致同意此前签署的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其他相关协议和安排自然终止或失效。
第三十九条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x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北京市 签约地:北京市
附件一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交易参与人:
当您投资碳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碳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函》,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在您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后,方可在北京绿色交易所办理开户手续和进行交易。
(一)选择投资品种与交易方式
碳交易市场提供了多种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我们建议交易参与人选择碳交易市场中相对熟悉的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务必详细了解该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交易参与人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交易参与人自行承担。
交易机构提供多种交易方式,我们建议交易参与人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方式进行投资,请详细了解各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交易参与人决策失误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交易参与人自行承担。
(二)理解交易参与人与交易代表的关系
交易参与人必须对其授权的交易代表的交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交易代表在权限内以交易参与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交易参与
人的行为,交易代表向交易参与人负责,而交易参与人将对交易代表的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三)了解市场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投资碳交易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
投资者从事碳交易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碳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碳市场的波动,使交易参与人存在亏损的可能,交易参与人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
有关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碳交易市场价格波动,使交易参与人存在亏损的可能,交易参与人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技术风险
因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交易参与人带来损失。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碳交易系统瘫痪;碳交易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碳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交易参与人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交易参与人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5.其他风险
由于交易参与人的密码失密、或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损失将由交易参与人自行承担;他人给予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由此可见,碳交易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 您在进行碳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完全揭示碳交易的全部风险及碳交易市场的全部情形。交易参与人在参与以上交易前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深入地了解碳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并谨慎行事。
以上《风险提示函》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认真、详细阅读本协议书及其附件,并抄写以上划线黑体字部分)
交易参与人(机构盖章):交易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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