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co Hong Kong Limited景香中順港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冠君⼤廈園四道三⼗一號樓 電ww話w:.i +852 3191 8282nvesco.com/hk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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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co Hong Kong Limited xxx順港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冠君⼤廈園四道三⼗一號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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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7 日
單位持有人通函:
景順信託基金系列(「本基金」)
景順亞洲資產配置聯接基金
景順環球高評級企業債券聯接基金
(「附屬基金」)
重要提示:本通函乃重要文件,請即處理。若 閣下對於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向 閣下的專業顧問徵詢意見。
關於本通函所載之資料: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就本通函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知及確信,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使本通函的任何xx有所誤導。
除非本通函內另有界定,否則本通函內所用的詞彙應與經不時修訂及/或補充的本基金章程(統稱「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親愛的單位持有人:
A. 景順亞洲資產配置聯接基金的相關基金的投資政策變更(投資於受壓證券的靈活性)
景順亞洲資產配置聯接基金為一項聯接基金,尋求透過將其總資產淨值的 90%或以上投資於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的附屬基金景順亞洲資產配置基金(「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
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為了更⼤的靈活性,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已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10%投資於由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釐定的違約或被視為具有高違約風險的證券(「受壓證券」)。
上述變更不擬對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的風險狀況造成重⼤影響。然而,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受壓證券風險成為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的相關風險。投資於受壓證券可能帶來流通性不足及/或導致資本損失的重⼤風險。只有當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認為買入價低於證券的內在公平價值及/或
該證券將以使其價值上升的方式進行重組時,方會買入受壓證券。受壓證券可能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實現投資經理的預期公平價值及/或可能需要相當長時間才發生任何有利於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的重 組。然而,概不保證上述情況會發生,而證券可能會進一步受壓,為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帶來負面結
果。在若干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全面違約且無法追收,而亞洲資產配置相關基金將損失其在某特定證券
/該等特定證券的全部投資。
章程及景順亞洲資產配置聯接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在適當的時候將作出修改,以反映上述變更。
B. 對附屬基金的相關基金之其他一般及雜項更新
附屬基金的相關基金的章程已作出更新,以反映其他一般及雜項更新,當中包括對相關基金的現金、現金等價物及貨幣市場工具持倉的澄清。
章程及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將在適當的時候作出修改,以反映上述變更。
C. 關於文件與額外資料之取得
倘若 閣下需要額外資料,
- 章程及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產品資料概要」)可於香港網站 xxx.xxxxxxx.xxx/xx 查閱。上述網站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 章程及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的印刷本可向基金經理免費索取,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廈四⼗一樓。
倘若 閣下對上文存有任何問題或疑慮,請聯絡基金經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為xxxxxxxxxxxxxxxxx(xx:x000 0000 0000)。
感謝 閣下撥冗閱讀本通訊。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對投資者重要的資料
重要提示:倘若 閣下對本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本章程包含有關景順信託基金系列 (「本基金」) 及其附屬基金 (「附屬基金」) 的資料。本基金乃根據 State Street Trust (HK)
Limited(「受託人」)以受託人身份及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以基金經理身份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訂立的信託契據
(經不時修訂)(「信託契據」),按照香港法例,以傘子單位信託基金的形式成立的開放式單位信託基金。
基金經理願就本章程及各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知及確信,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使本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的任何
xx有所誤導。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派發本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或提呈發售或發行單位不構成本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於刊發日期之後任何時間均屬正確的xx。本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可不時予以更新。
本章程必須與各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及本基金和附屬基金的最新經審核年報(如有)及任何其後未經審核的中期財務報告的副本一併派發。附屬基金單位之提呈發售僅以本章程、產品資料概要及(如適用)上述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所載的資料為依據。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在各情況下)提
供或作出本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無載列的任何資料或xx,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得加以倚賴。
香港認可及批准
x基金及附屬基金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證監會的認可不等如對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商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本基金或附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本基金或附屬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銷售限制
一般﹕有關方面並無辦理為獲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附屬基金的單位或派發本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所需的手續。故此,在未經認可發售或招攬認購的司法管轄區內或任何情況 下,本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不得用以作為發售或招攬認購的用 途。此外,不得在未經認可再發售或轉售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
向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提呈發售或銷售附屬基金單位作再提呈發售或轉售用途。獲派發本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不構成在提呈發售附屬基金單位即屬違法之司法管轄區內進行附屬基金單位的提呈發售。
澳洲﹕ 本文件並非《2001 年公司法》(「公司法」)下的章程或產品披露聲明,且不構成在澳洲收購證券的推薦意見、申購證券的邀請、申購或購買證券的要約、安排發行或出售證券的要 約,或發行或出售證券的要約,但以下所載者除外。本基金及附屬基金未有授權,亦未採取任何行動以編製或向澳洲證券及投資監察委員會提交符合澳洲法例的章程或產品披露聲明。
因此,本文件不得在澳洲發行或傳閱,且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單位不得根據本文件在澳洲發售、發行、銷售或分銷,但根據公司法第 6D.2 部或第 7.9 部或其他法例透過或依據無須向投資者披露的發售要約或邀請除外。
本文件不構成或涉及在澳洲向「零售客戶」(按公司法第 761G條及適用規例定義)推薦收購、要約或邀請發行或銷售、要約或邀請安排發行或銷售,或發行或銷售單位。
加拿大﹕本章程所述的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之單位並未亦不會就在加拿大分銷而在加拿大進行註冊,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於加拿大提呈發售或銷售,或向任何加拿大居民或為其賬戶或利益提呈發售或銷售,除非已獲豁免毋須遵守加拿大及/或其省份註冊規定,又或交易毋須受該註冊規定約束,且該名加拿大居民能夠展示並證明其能夠購買有關基金/附屬基金並屬加拿大規則所指「受信投資者」及「獲准客戶」,則作別論。
紐西蘭﹕ 就《2013 年金融市場行為法》(「FMCA」)而言,本文件並非產品披露聲明,且不包含通常載於 FMCA 下的金融產品
「受監管發售」的產品披露聲明及登記冊記項的所有資料。單位發售不構成就 FMCA 而言的「監管發售」。因此:
(A) 並無亦不會根據 FMCA 條款登記單位的產品披露聲明;
(B) 任何人不得在違反 FMCA 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刊發或發行單位的相關資料、廣告或其他發售材料;及
(C) 單位並未且不得向紐西蘭的任何人士發售、發行或銷售,以下除外:
(1) 針對身為 FMCA 附表 1 第 3(2)條所指的「批發投資 者」的人士,即屬於下列一個或多個「批發投資者」類別的人士:
A. 屬於 FMCA 附表 1 第 37 條所指「投資業務」的人士;
B. 符合 FMCA 附表 1 第 38 條規定投資活動標準的人士;
C. 屬於 FMCA 附表 1 第 39 條所指「大型」的人士;或
D. 屬於 FMCA 附表 1 第 40 條所指「政府機構」的人士;或
(2) 在不違反 FMCA 的其他情況下。
美國﹕ 單位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 1933 年證券法(經修訂)
(「1933 年法案」)註冊,又或根據州的適用法規而註冊或取得有關資格,而單位概不得直接或間接於美利堅合眾國、其任何屬土或領土(「美國」)提呈發售或出售又或售予任何美國
人士(定義見 1933 年法案規例 S)。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 1940 年投資公司法(經修訂)(「1940 年法案」)註冊,故投資者將不會享有 1940 年法案項下的權益及保障。單位持有人若成為美國人士,亦須立即通知過戶登記處,而過戶登記處可酌情決定贖回單位或以將單位轉讓予非美國人士的方式處置單位。
倘向任何投資者提呈發售或出售單位乃屬違法,又或會令本基金及附屬基金招致稅務責任或令本基金及附屬基金在金錢上蒙受任何其他損失,而此等責任或損失乃本基金及附屬基金原來不應招致或蒙受的又或會導致本基金及附屬基金須遵照 1940 年法案或商品交易法案進行註冊,則將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單位提呈發售或出售予該等投資者。
基金經理將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證監」)就根據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向中國內地零售投資者發售本基金的附屬
基金景順一帶一路債券基金提出申請。在取得中證監的批准後,基金經理可遵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發行景順一帶一路債券基金的獨立單位類別。該獨立單位類別將僅供中國內地投資者認購,不會在香港發售。請參閱適用於中國內地投資者的附屬基金發售文 件。
有意申請認購單位的人士,應自行了解其根據註冊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地的法例可能面對與認購、持有或處置單位相關的(a)可能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本章程載列的部份資料乃信託契據中相應條文的摘要。投資者應參閱信託契據,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其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將會達致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參閱本章程,尤其是「風險因素」一節,以及相關附錄中「特別風險因素」一節。
請注意,本章程必須連同本章程有關本基金某特定附屬基金的相關附錄及/或補編一併閱讀。附錄及/或補編載列有關附屬基金的詳情(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附屬基金的特定資料,以及適用於附屬
基金的額外條款、條件及限制)。附錄及/或補編的條文補充本章程。
查詢及投訴
投資者或單位持有人可以聯繫經銷商,作出與本基金及任何附屬基金有𨶚𨶚的查詢及/或投訴。經銷商的職能包括(其中包括)處理有關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所有查詢及投訴及一般代表基金經理在香港行事。
經銷商的地址為xxxxxxxxxxxxx 00 x,也可以透過
致電(000)0000 0000 聯絡經銷商。有關投訴及/或查詢的書面
回覆一般將於有關投訴及/或查詢接獲後 30 個曆日內盡快給予。
進一步資料
投資者可瀏覽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以了解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進一步資料,包括本章程、產品資料概要、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以及最新的資產淨值。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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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xx xxxxxxxxxxx00x | 受託人 State Street Trust (HK) Limited xx xx xxx 0 x xxxxxxxx 00 x |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9 Raffles Place #18-01 Republic Plaza Singapore 048619 Invesco Advisers, Inc. 1555 Peachtree Street, N.E. Atlanta, Georgia GA 30309 USA | 經銷x 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xx xxxxxxxxxxx 00 x |
基金經理之董事 xxxxxx XXXXXXX, Xxxxxx Xxxxxxx xxx xxx FRANC, Xxxxxx Xxxxx xxx | 過戶登記處、行政管理人兼保管人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香港 中環 金融街 8 號 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68 樓 |
基金經理之律師的近律師行 香港中環 遮打道 18 號 歷山大廈 5 樓 | 核數師 x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 中環遮打道10號太子大廈 22 樓 |
2就景順環球多元入息配置基金而言
「附錄」
載列有關附屬基金或其一個或多個單位類別的特定資料之附錄,附錄隨附於本章程,並構成本章程的一部份
「會計日期」
每年的 3 月 31 日或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可能不時就任何
附屬基金指定並通知該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每年其他一個或多個日期。本基金的首個會計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會計期間」
由本基金或相關附屬基金(視情況而定)成立日期或相關附屬基金的會計日期後的一日起計,直至該附屬基金的下一個會計日期止期間
「行政管理人」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或獲基金經理委任作為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的其他實體
「攤銷期間」
就本基金及/或附屬基金而言,乃指相關附錄中訂明本基金及/或該附屬基金的成立費用將予攤銷的該期間
「申請表格」
供認購單位使用的指定申請表格,為免產生疑點,申請表格並不構成本章程的一部份
「澳元」
澳元,澳洲的法定貨幣
「基本貨幣」
就附屬基金而言,指相關附錄中訂明附屬基金的賬戶貨幣
「債券通」
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債務工
具中央結算系統設立的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計劃
「營業日」
香港銀行的一般銀行業務營業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不時就附屬基金同意並載於相關附錄的一個或多個其他日子,但若由於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致令香港銀行的營業時間縮
短,則該日不當作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
「加元」
加元,加拿大的法定貨幣
「xxxx」
xxxx,瑞士的法定貨幣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類別」
指有關附屬基金的任何已發行單位類別
「類別貨幣」
就附屬基金的某類別而言,指「單位類別」一節訂明該類別的賬戶貨幣
「守則」
《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重要通則部分及第 II節-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或證監會刊發的可能與香港認可單位信託基金相關的任何手冊、指引及守則 (上述文件可經不時修訂)
「關連人士」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 20%或以上普通股本,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該公司 20%或以上總投票權的任何人士或公 司;或
(b) 由符合(a)所載其中一項或全部情況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與該公司同屬一集團的成員公司;或
(d) 該公司或如(a)、(b)或(c)所界定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
「保管人」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或獲受託人委任為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全球保管人的任何其他人士
「交易截算時間」
就接收相關附屬基金或一個或多個相關類別的認購、贖回及轉換申請而言,乃指每個營業日下午 5 時正(香港時間),或相關附錄所訂明的其他時間,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決定並事先通知單位持有人的其他時間。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在特殊情況下全權酌情押後交易截算時間。
「經銷商」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獲基金經理不時委任為經銷商的其他人士或機構
「歐元」
歐元,歐洲貨幣聯盟成員國的法定貨幣
「本基金」
景順信託基金系列
「英鎊」
英鎊,英國的法定貨幣
「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
某政府發行的投資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投資,或該政府的公共或地區主管當局或其他多邊機構發行的固定利息投資
「對沖單位類別」
具有「投資於本基金 - 單位類別」所賦予的涵義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成立日期」
就某附屬基金而言,乃指基金經理就推出該附屬基金或有關該附屬基金的一個或多個單位類別而決定並於相關附錄(如適用)訂明的該日期
「首次發售期」
就某附屬基金而言,基金經理就該附屬基金或一個或多個類別的單位進行首次發售而決定並於相關附錄(如適用)訂明的該期間
「首次發售價」
由基金經理決定並於相關附錄(如適用)訂明在首次發售期提呈的每單位價格,或如無首次發售期,則於相關成立日期提呈的每單位價格
「投資顧問」
基金經理不時就某附屬基金委任的非全權委託投資顧問,以向該附屬基金提供非約束性的投資建議,有關詳情載於相關附錄(如適用)
「投資級別」
除非某特定附屬基金的相關附錄另有註明,指標準普爾 BBB-級或以上、穆迪投資者服務 Baa3 級或以上、惠譽 BBB- 級或以上,或由國際公認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同等評級。倘若信貸評級機構對固定收益工具的評級不同,則以國際公認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最高可得評級將用作釐定評級目的
「投資經理」
基金經理不時委任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以向該附屬基金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及/或其他協定職能,有關詳情載於相關附錄(如適用)
「發行價」
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某一營業日有關某特定類別單位的發行價,或如無首次發售期,則為某特定類別單位於成立日期後某一營業日的發行價,發行價乃根據信託契據及下文「投資於本基金 - 發行價」所述計算
「日圓」
日圓,日本的法定貨幣
「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關稅領土(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
「基金經理」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本基金及/或其附屬基金的基金經理
「最低首次認購額」
本章程中訂明就某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的單位作出的最低首次投資額
「最低持股量」
本章程中訂明任何單位持有人就任何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必須持有的最低單位數目或價值
「最低贖回額」
本章程中訂明就部份單位贖回而言,任何單位持有人就任何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將予贖回的最低單位數目或價值
「最低其後認購額」
本章程中訂明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的最低額外認購額
「最低認購水平」
本章程中訂明於首次發售期結束時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認購總額(如適用)
「資產淨值」
就某附屬基金而言,乃指下文「估值及暫停 -資產淨值的計算」所概述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文計算的該附屬基金或有關該附屬基金的類別單位(視乎文意所指)的資產淨值
「紐元」
紐西蘭元,紐西蘭的法定貨幣
「章程」
本章程,包括不時經修訂、更新或補充的各附錄
「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
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a) 獲證監會按守則第 8.6 或 8.10 節認可;或
(b) 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標是要跟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守則第 8.6 節所載的適用規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ii)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守則第 8.10 節所列的一致或相若
「贖回費」
相關附錄中訂明贖回單位時應支付的贖回費(如有)
「贖回表格」
供贖回單位使用的指定贖回表格,為免產生疑點,贖回表格並不構成本章程的一部份
「贖回價」
根據信託契據釐定將予贖回的單位價格,詳情載於下文「贖回單位 – 贖回價」
「過戶登記處」
作為本基金及其附屬基金過戶登記處的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或不時獲委任為本基金及其附屬基金的過戶登記處的該其他實體
「房地產基金」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反向購回交易」
附屬基金從銷售及購回交易的交易對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人民幣」
人民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銷售及購回交易」
附屬基金將其證券出售給反向購回交易的交易對方,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和融資成本購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證券融資交易」
證券借出交易、銷售及購回交易以及反向購回交易的統稱
「證券借出交易」
附屬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交易對方的交易
「證券市場」
開放予國際公眾及定期進行證券交易的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有組織證券市場
「瑞典克朗」
瑞典克朗,瑞典的法定貨幣
「半年度會計日期」
每年的 9 月 30 日或基金經理不時就任何附屬基金指定及通知受託人及該附屬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每年一個或多個其他日期。本基金的首個半年度會計日期為 2015 年 9 月 30 日
「結算日」
如屬認購,結算日應為申請獲過戶登記處接納之日後第三個營業日。如屬贖回,結算日應為過戶登記處收到規定的文件後第三個營業日。若於該第三個營業日,結算貨幣所屬國家或地區的銀行並無開門營業,則結算日將為該國或地區的銀行開門營業的下一個營業日。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修訂)
「新加坡元」
新加坡元,新加坡的法定貨幣
「附屬基金」
本基金旗下分開投資及管理的獨立資產組合
「認購費」
相關附錄中訂明發行單位時應支付的認購費(如有)
「具規模的金融機構」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 條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且其資產淨值最少為 20 億港元或等值外幣
「轉換費」
相關附錄中訂明轉換單位時應支付的轉換費(如有)
「轉換表格」
供轉換單位使用的指定轉換表格,為免產生疑點,轉換表格並不構成本章程的一部份
「信託契據」
基金經理與受託人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就本基金之成立而訂立的信託契據(經不時修訂)
「受託人」
作為本基金及其附屬基金受託人的 State Street Trust (HK) Limited,或不時獲委任為本基金及其附屬基金的受託人的其他實體
「單位」
附屬基金的一個單位
「單位持有人」
任何登記成為單位持有人的人士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
「美元」
美元,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定貨幣
「城投債」
城投債乃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該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聯屬公司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以籌集公益事業投資或基礎設施項目所需的融資)發行並於中國內地交易所買賣債券市場及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務工具。
「估值日」
相關附錄中訂明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單位或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予以計算的每一營業日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而決定的該其他日子
「估值時間」
相關附錄中訂明於相關估值日最後一個收市的相關市場的營業時間結束時,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而決定該日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時間
x基金
本基金為一個根據信託契據以傘子基金形式成立的開放式單位信託基金,並受香港法例規管。所有單位持有人均有權因信託契據而受益、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知悉信託契據的條文。
本基金以傘子基金形式組成,其現有的各附屬基金及/或彼等各自的單位類別之詳情載於相關附錄。在任何適用監管規定及批准下,基金經理日後可全權酌情決定再設立其他附屬基金或就各附屬基金額外發行一個或多個類別。
各附屬基金根據信託契據成立為一個獨立的信託基金,而各附屬基金的資產將與其他附屬基金的資產分開投資及管理,且各附屬基金的資產不可用以償付其他附屬基金的負債。然而,投資者應留意本章程中「風險因素」一節下「本基金的傘子結構及附屬基金之間獨立負債」及「跨類別責任」風險因素。
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將載列於相關附錄。附屬基金內每一單位類別將以類別貨幣計價,可以是該類別相關之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或相關附錄所訂明的該其他賬戶貨幣。
基金經理為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而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乃 Invesco Ltd. 的全資附屬公司。基金經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有進行資產管理活動的牌照。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 1972 年在香港成立。基金經理 (與其他在香港、中國內地、台灣、新加坡、日本及澳洲的景順集團公司) 專長於亞太區投資研究及基金管理。基金經理的董事為羅德城、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xxx、FRANC, Xxxxxx Xxxxx 及xxx。
Invesco Ltd.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Invesco Ltd.及其前身具有超過 130 年的基金管理經驗。
基金經理負責本基金的資產管理。基金經理可就某附屬基金委任投資經理以向該附屬基金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及/或其他協定職能,惟須事先獲證監會批准。倘基金經理就現有附屬基金委任投資經理,將須向該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以及本章程及/或相關附錄將作出更新以加載該項委任。
基金經理亦可不時就某附屬基金委任投資顧問,以就該附屬基金提供非約束性的投資建議。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註明,基金經理將承擔其所委任的任何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之費用。
基金經理應以類別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管理每個附屬基金,並履行監管本基金的一般法例對其施加的職責。基金經理不會獲豁免或獲彌償根據香港法例被xx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在其欺詐或疏忽導
致違反信託的情況下,因其職責而可能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亦不會獲單位持有人彌償或由單位持有人承擔相關開支。在上文規限下,基金經理毋須就因基金經理行使信託契據賦予基金經理的職責、權力、授權及酌情權而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的受託人為 State Street Trust (HK) Limited,該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State Street Trust and Bank Company
擔任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過戶登記處,並將負責存置單位持有人名冊。
受託人為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為根據香港法例第 155 章銀行業條例的持牌銀行。
根據信託契據,受託人負責妥善保管各附屬基金的資產,並根據信
託契據的規定,保管或控制組成各附屬基金的資產之所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及以信託形式代相關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持有該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以及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以受託人名 義,或以記入受託人賬下的方式,將現金及可註冊的資產註冊。不時組成各附屬基金的資產之所有該等款項及其他財產及所有投資應以受託人就妥善保管該等資產而言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
僅在事先通知基金經理或聯同基金經理的情況下,受託人方可不時委任一名或多名其認為適當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本身或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獲授權人士、代名人或代理,
以持有組成任何附屬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投資、現金、資產或其他財產,並可授權任何該等人士在獲得受託人書面不反對的情況 下,根據所有適用法律或規例委任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及 / 或獲授權人士。該等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 理、獲授權人士或由受託人就相關附屬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費用及開支,應從相關附屬基金中撥付。
受託人須(A)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獲委任託管及/或保管組成附屬基金的任何投資、現 金、資產或其他財產的任何代理、代名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
副保管人(各稱「相關人士」)﹔及(B)信納留任的每名相關人士仍繼續具備適當資格及勝任能力,以為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提供相關服務。惟如受託人已履行(A)及(B)項所載責任,受託人毋須就並非受託人關連人士的任何相關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負上法律責任。受託人仍應就身為受託人關連人士的任何相關人士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負上法律責任,猶如該等行為或不作為乃受託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受託人應盡合理努力追討因相關人士違約而引致的任何投資及其他資產損失。
受託人概不就以下機構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欺詐、疏忽、違反合約、不當行為、錯誤、粗心大意、判斷錯誤,遺忘或魯莽或無力償
(續)
債負責﹕(a) Euroclear Bank S.A./N.V.、 Clearstream Banking,
S.A. 或任何投資存放所在的任何其他中央存管機構或交收結算系 統﹔或(b) 根據為附屬基金賬戶作出的借款而將附屬基金任何資產登記於獲轉讓有關資產的任何貸款人或貸款人所委任的代名人之名下。
受託人亦須將相關附屬基金的財產與下列人士的財產分開保管﹕(a)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投資顧問及其各自的關連人士﹔(b)受託人及於整個保管過程中的任何相關人士﹔及(c)受託人及於整個保管過程中的相關人士之其他客戶,除非有關財產由已根據國際標準及最佳作業手法設有充分保障的綜合賬戶所持有,以確保附屬基金的財產得以妥善地記錄,並且已進行頻密和適當的對帳,則作別論。此外,受託人須制訂適當措施,以核實相關附屬基金的財產的擁有權。
根據信託契據,受託人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及員工應有權就其(或
彼等)被針對或宣示或可能招致或蒙受(不論直接或間接),或受託人 (作為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在執行信託契據的信託或履行其責任、職責或功能時或行使其在信託契據下或有關附屬基金的職責、權 力、授權及酌情權時而被或可能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行動、訴訟、負債、費用、索償、損害、開支(包括所有法律、專業及其他類似費用)或要求獲得彌償,而受託人就上述目的有權追索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或其任何部份,並就此而言應有權按受託人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須事先書面通知基金經理)將附屬基金的該等財產變現,惟對任何其他附屬基金的資產並無追索權。儘管有上述規定,受託人不會獲豁免或獲彌償根據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在其
欺詐或疏忽導致違反信託的情況下,因其職責而可能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亦不會獲單位持有人彌償或由單位持有人承擔相關開支。
基金經理全權負責就本基金及/或各附屬基金作出投資決定。
除本文件所載有關受託人資料的披露外,受託人不負責編制或刊發本章程。
受託人已委任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擔任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保管人。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已獲基金經理委任提供會計、資產淨值計算及其他行政服務。
基金經理擔任經銷商,亦可委任一名或多名經銷商推銷、促銷、銷售及/或分銷一個或多個附屬基金的單位,以及接收認購、贖回及
/或轉換單位的申請。
倘透過經銷商作出認購單位的申請,單位可能以經手申購單位的經銷商的代名人公司之名義登記。基於此種安排,申請人將依賴其單位被登記名下的人士代其行事。
投資者透過經銷商申請認購、贖回及/或轉換單位,應注意該等經銷商可能就接收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實施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投資者應留意有關經銷商的安排。
基金經理可能支付或與該等經銷商攤分其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包括任何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及管理費)。為免生疑問,就本基金或附屬基金的任何廣告或宣傳活動而應支付予經銷商的任何費用、成本及開支,將不會從本基金或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
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可委任其他服務供應機構就附屬基金提供服務。該等其他服務供應機構(如有)的詳情載列於相關附錄。
各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和特別風險,以及其他重要詳情,載於本章程內有關附屬基金的附錄。
若干附屬基金並無固定的地域資產配置。附屬基金的預期資產配置(如有)僅供指示用途。為達致投資目標,在極端市場情況下(例如某附屬基金大部份資產投資所在的市場出現經濟下滑或政治動
盪,或法律或監管規定或政策改變),實際的資產配置可能與預期的資產配置顯著不同。
信託契據列出基金經理購入若干投資的限制及禁制,以及借款限制。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各附屬基金須受本章程附件 1所載的投資限制及借款限制所規限:-
如果出現附屬基金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的情況,基金經理的首要目標是要在適當地考慮相關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在合理時間內,採取一切必須步驟,糾正有關情況。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披露,預期各附屬基金只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目的而非投資目的。
因此,除非相關附錄中另有披露,預期各附屬基金不會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產生任何槓桿。。
除非附屬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流通性風險指因投資欠缺流通性以致不能迅速買賣而無法避免或降低重大損失之風險。
基金經理負責日常監控附屬基金的流通性風險。涵蓋審查及監督流程的投資管理紀律機制內含風險控制(包括流通性風險)。基金經理的香港風險團隊(與風險評估團隊共同合作)是一個風險
管理團隊,職能上獨立於日常的投資組合投資職能,代表基金經理進行風險監控及匯報,並向基金經理的高級管理層提供監控各投資團隊紀律的報告。
從質素角度看,投資組合經理將定期與景順集團內各個投資職能部門開會,討論策略特點及定位。投資組合經理將定期依據不同考慮因素以評估個別證券的流通性,包括但不限於由香港風險團隊(與風險評估團隊共同合作)在投資組合層面進行壓力測試,以便投資組合經理當流通性情況出現時能夠積極應對並由香港風險團隊每日監控。
基金經理配備必要的工具及技術,以有序地滿足流通性需求。例如,基金經理可能在(i)「贖回單位 - 贖回限制」及(ii)「估值及暫停- 暫停」兩節中訂明的情況,限制附屬基金於任何營業日的贖回。此外,在計算贖回價時,基金經理可扣除(iii)「贖回單位-贖回價」及(iv)「估值及暫停-調整價格」兩節所披露的財政及出售費用。作出調整後,贖回價將低於未經調整的贖回價。
投資者應該注意有關投資工具或許未能有效地管理流通性及贖回風險之風險。
投資者應在投資於任何附屬基金前,先考慮下列風險及相關附錄所載與任何特定附屬基金有關的任何額外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與否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投資者如對本身是否適合投資某附屬基金存在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概不保證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將會達致。儘管基金經理有意實施旨在盡量減少潛在損失的策略,惟不能保證該等策略將取得成功。投資者有可能損失其於附屬基金的大部份或全部投資。因此,各投資者應該仔細考慮其是否能夠承受投資於相關附屬基金的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各附屬基金並非保本基金。不保證能夠退還本
x。附屬基金的投資並非屬於銀行賬戶存款的性質,故不受可能保障銀行存款賬戶的持有人的任何政府、政府機構或其他保證計劃所保障。概不保證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於任何時期(特別是短期內)在股本增長方面實現增值。各附屬基金均須面對市場波動,以及所有投資的固有風險。附屬基金所投資的工具的價值或會下跌,因此閣下於本基金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任何附屬基金的單位價格及其所產生的收入可跌亦可升。
市場風險包括經濟環境及消費模式的轉變、缺乏公開的投資及其發行人的資料,以及投資者的期望等多項因素,該等因素可能對投資價值帶來重大影響。普遍而言,新興市場傾向較已發展市場波動,並可能面臨大額價格波動。因此,市場走勢或會導致相關附屬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大額波動。每單位價格及自單位作出的分派(如有)可跌亦可升。
概不保證投資者將可取得盈利或避免虧損(不論是否大額)。投資價值及來自有關投資的收入可跌亦可升,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於附屬基金的原本金額。具體而言,投資價值可能會受各項不
明朗因素影響,例如國際、政治及經濟發展或政府政策的變動。在股市下跌期間,波動性可能上升。在該等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長時期與理性分析或期望不符,並或會因短期因素、反投機措施或其他原因而受大額資金的流向影響,並因而可能會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股本證券。股本證券的價格及所賺取的收入或會因為若干事件(包括發行人的業務和業績、一般政治、經濟及市場狀況、區域或全球經濟不穩及匯率及利率波動)而下跌。不能保
證相關附屬基金所持的任何股本證券的價值將會上升又或該等證券可賺取任何收入。所持有的股本證券的價值及其所得收入均可升可跌,相關附屬基金未必可收回最初投入該等證券的款額。因此,相關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證券價格或會波動。證券價格走勢難以預計,並且會受到包括供求關係轉變、政府貿易、財政、貨幣及外匯管制政策、國家、地區及國際政治及經濟事件,以及市場的內在波動性等各項影響。
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該等價格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以及在短期內會尤其波動。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較小型公司,該等公司可能涉及較大的風險,因此可被視為屬投機性質。於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應被視為長期而不應作為尋求短期利潤的工具。相比較大型公司的股票,許多小型公司股票的交投較少,成交額也較低,因此可能會涉及較突然或不穩定的價格波動。小型公司的證券亦可能較大型公司證券
更易對市場變化敏感。該等風險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首次公開發售(「首次公開發售」)證券。首次公開發售的證券之價格通常較成熟證券有較大及較難預測的價格變動。基金經理期望或能夠參與的首次公開發售一般存在交易機會不足或分配不足的風險。此外,與首次公開發售證券投資或潛在投資相關的流通性及波動性風險,可能因缺乏該首次公開發
售證券的歷史交易資料而難以評估。該等風險或會對有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 信用風險
投資於債券、債務或其他定息證券(包括企業及主權債 券)涉及發行人的信貸/違約風險。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的不利變動或會令證券的信貸質素下降,導致證券價格的波動較大。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下降亦可能對證券的流通性造成影響,使有關證券較難出售。附屬基金的投資亦須承受發行人未必可及時就其發行的證券的本金及/或
利息付款的風險。倘附屬基金資產所投資的任何證券的發行人違約,相關證券及繼而附屬基金的價值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或會以沒有任何抵押品支持的無抵押方式發售。在該等情況下,相關附屬基金將與有關發行人的其他無抵押債權人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如果發行人破產,發行人就資產清盤後所得的款項會先悉數清償全部有抵押申索,然後才會支付予發行人發行的相關固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故此,倘交易對方違約,相關附屬基
金作為其交易對方的無抵押債權人,將完全承受其交易對方的信貸/無力償債風險,以及可能蒙受證券的全盤損 失。
附屬基金可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現金及存款,而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控範圍或會不同。倘若銀行或金融機構無力償債,附屬基金或會蒙受重大損失或甚至全盤損失。
▪ 信貸評級風險
穆迪投資者服務、標準普爾及惠譽就債務證券給予的評級獲公認為信用風險的指標。然而,信貸評級須受若干限制所限,不能時刻保證該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譽。發行人的評級很大程度依重過往的表現,並不一定反映可能的未來情況。評級機構不一定會及時更改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以反映可能影響發行人就其責任如期支付款項的能力的事件。此外,在各評級類別中的證券有不同的信用風險程 度。此等因素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 信貸評級下調風險
給予證券或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或會按近期的市場事件或特定發展作出重新評估及更新。因此,於購入當時屬投資級別的證券可能面對評級被下調至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的風險。同樣,具投資級別評級的發行人的評級可能會因(舉例而言)發行人的財政狀況變壞而被下調。任何評級下調風險將隨著時間而不同。若證券或與證券有關的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被下調,附屬基金於該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受到不利
影響。基金經理可能或可能無法出售該等被下調評級的證券,惟須受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之規限。若投資級別證券的評級被下調至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且該等證券繼續由附屬基金持有,則附屬基金亦將須承受下段所概述的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的風險,而其於該等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附帶較高的違約風險,因此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或投資者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 低於投資級別及未評級證券的風險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級的證券(即未獲任何國際評級機構如穆迪、標準普爾或惠譽給予評級的證券)。投資者應注意,該等證券涉及重大風險,而且相比較高評級但收益率較低的證券,該等證券一般被視為具有較高的交易對方風險、信用風險及流通性風險,並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價值波動、較高的違約機會,以及較大的本金和利息損失。以發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能力衡量,該等債務證券被視為絕大部份屬投機性質。此等債務證券的發行人可能存在高度槓桿、流通性較低及波
動性較高,而且未必可使用較傳統的融資方法。經濟衰退或會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以及由該實體發行的債務證券的市值造成不利影響。若證券發行人違約,或該等證券無法變現或以大幅折讓變現,或表現欠佳,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該等證券的市場可能較不活躍,因而增加出售證券的難度。有關證券較難進行估值,因此相關附屬基金的價格可能較為波動。
較低評級或未評級的企業債券的價值或會因投資者的看法而受到影響。在經濟狀況似乎惡化時,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級的企業債券的市值可能會因投資者對信貸質素的日益
關注及看法而下跌。因此,相關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 利率風險
利率的變動可能會影響某一債務證券的價值及整體金融市場。債務證券(例如債券)較容易受利率波動的影響,以及如果利率變動,可能會導致該等債務證券價值下跌,這會
對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一般而言,當利率下跌時,債務證券的價格將會上升﹔當利率上升時,債務證券的價格會下跌。較長期的債務證券通常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因此,利率上升可能對附屬基金持有的債務證券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倘附屬基金所持債務證券的價值下跌,附屬基金的價值亦將受到不利影響。
▪ 估值風險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的價值可能承受錯誤定價或估
值不當的風險,即債務證券定價不當的營運風險。掛牌或上市債務證券的估值乃主要依據由獨立第三方的價格資料來源提供的估值進行。然而,若在極端市況或第三方資料來源的系統出現故障等情況,或許不能在所有時候均獲得獨立的訂價資料。在該情況下,該等債務證券的價值則可依據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為該目的委任就該項投資提供市場的該公司或機構所核證的估值。在該情況下作出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的決定。
倘發生不利市況,以致無法於有關估值時間從市場獲得任
何參考報價,則有關債務證券的最後可得報價可被用來估計其公平市值。或者,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可准許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以估計該等債務證券的公平市值,包括使用其他具有相似性質的債務證券的報價。基於流通性及規模限制,該估值方法可能不同於實際的平倉價格。倘若該等估值被證實不正確,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相比上市債務證券,非上市債務證券的估值較難計算。非上市債務證券通常按其初始價值(即相等於就購入非上市債務證券而從相關附屬基金支銷的金額(在各情況下,包括印
花稅、佣金及其他購買開支))進行估值,惟任何該等非上市債務證券的價值須由受託人批准的具資格對非上市債務證券進行估值的專業人士定期釐定。該專業人士可參考其他可比較非上市債務證券的價格,從而對非上市債務證券進行估值。非上市債務證券的買賣可能欠透明度,而其價格可能不公開顯示。存在以下風險:該專業人士並不知悉非上市債務證券的所有交易,且可能只使用歷史價格而未能反映有關債務證券的近期交易。在該情況下,由於價格
資料不完整,非上市債務證券的估值可能不準確。這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構成不利影響。
▪ 非上市債務證券風險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未必在定期進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即使債務證券上市,該等證券的市場可能不活躍,成交量亦較低。在缺乏活躍的二級市場 時,相關附屬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債務證券,直至其到期日為止。如果接獲規模龐大的贖回要求,相關附屬基金可能
需要以大幅折讓變現其投資以滿足該等要求及相關附屬基金可能會因買賣該等證券等而蒙受損失。
買賣債務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因為多種因素(包括當時的利 率)而高於或低於首次認購價。再者,附屬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大,因此附屬基金可能招致重大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在出售該等投資時蒙受損失。
▪ 交易對方風險
附屬基金投資於債務證券可能承受交易對方違約風險。交易所買賣的固定收益工具或須承受交易對方風險,儘管該風險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而得以減輕。另一方面,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在場外交易市場中協商交易,故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方風險程度可能較高。已與附屬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方可能會違反其通過交付相關證券或通過支付價值以結算交易的義務。因此,相關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可轉換證券/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務。可轉換證券/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務為債股混合工具,准許持有人於指定未來日期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份。因此,可轉換證券/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務將承受股票走勢影響,與普通債券投資相比較為波動。於可轉換證券/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務的投資須承擔與相若普通債券投資相關的相同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通性風險及提早還款風險。
附屬基金的資產可投資於可能獲或可能未獲證監會認可的上市及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作為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的股東或單位持有人,附屬基金將與其他股東或單位持有人承擔其所佔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開支部份,包括管理及/或其他費用。這些費用將是附屬基金在營運上直接承擔的管理費及其他開支以外的費用。然
而,倘附屬基金投資於基金經理或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所管理的任何其他開放式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基金,則相關附屬基金將獲豁免任何首次認購費,而基金經理將就該項投資(於交易
所買賣基金的投資除外)豁免其有權收取的年度管理費(如有)。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其主要宗旨包括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之集體投資計劃。該等集體投資計劃因作為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的股東或單位持有人而可能被收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一部份開支,包括管理及/或其他費用,而此等費用最終可能由附屬基金承擔。此外,應注意,附屬基金投資於其主要宗旨包括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之集體投資計劃,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透明度構成不利影響。附屬基金所投資的集體投資計劃可能運用或無運用
槓桿。如果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因運用槓桿而蒙受損失,相關附屬基金亦將受到不利影響。此外,集體投資計劃可能於不受監管的司法管轄區成立,因此集體投資計劃不提供一如根據高度監管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認可並受制於任何該等高度受監管司法管轄區的規定和條件之集體投資計劃在高度監管司法管轄區提供的同等投資者保障水平。相關附屬基金 (作為在不受監管司法管轄區成立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者) 可能蒙受缺乏投資者保障的風險。
此外,儘管基金經理採取盡職調查程序並挑選及監控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但不能保證﹕1) 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流通性將時刻足以應付贖回要求﹔或 2) 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將成功
達致。此等因素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倘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暫停贖回或計算資產淨值或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終止,則相關附屬基金亦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倘附屬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之關連人士管理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倘因附屬基金投資於 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所管理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而產生衝突,基金經理將盡力確保公平解決該等衝突以及附屬基金與任何
該等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之間的所有交易乃按公平磋商的基準進行。請參閱「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受託人在基金經理的指示下可因各種原因為附屬基金借貸,例如應付贖回或為相關附屬基金購入投資項目。借貸涉及更大程度的財務風險,並可能增加相關附屬基金面對利率上升、經濟下滑或其投資的相關資產狀況惡化等因素的風險。概不保證相關附屬基金將能按有利條款借貸,亦不保證相關附屬基金的債務將易於取
得或能夠隨時由相關附屬基金再融資。因此,相關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的若干國家或地區被視為新興市場。投資於新興市場可能涉及較高風險,因為新興市場的證券市場的規模不及較成熟的證券市場,而且成交量亦顯著較少。此外,於新興市場的投資將對區內政治、社會或經濟發展的任何改變表現敏感。許多新興市場過去處於政治不穩狀況,可能很大程度上影響新興市
場證券的價值。於新興市場的投資涉及一般與投資於較成熟市場無關的特別考慮因素,例如流通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的不確定因素、政策、影響相關市場的法律或監管事件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以及高度波動的可能性。由於新興市場傾向比已發展市場波動,在新興市場的任何持股均承受較高的市場風險。
附屬基金的資產可能投資於某些尚未完全開發的新興市場的證券市場,在某些情況下,可導致潛在流通性不足。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並不及成熟證券市場的規模龐大,成交量也大為遜
色。投資於該等市場須涉及市場暫停、外資投資限制及資本匯出管制等風險。
此外,也有可能發生國有化、徵用或沒收稅項、外匯管制、政治變動、政府規例、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事件,可能對新興市場的經濟或附屬基金投資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此外,在新興市場可能難以取得及執行法院的裁決。
新興市場基金的相關投資亦可能變得缺乏流通性,這或會局限基金經理變現部份或全部投資組合的能力。附屬基金可能投資的某些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會計、審計及財務匯報標準、慣例及披露規定可能與適用於已發展國家或地區的標準存在差異,例如,投資者可獲得的資訊較少及該等資訊可能已經過時。此等因素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的資產可能主要投資於主要在中國內地經營業務或運作的公司或政府的證券,因此可能會涉及額外風險。
自 1978 年以來,中國政府已實施經濟改革措施,強調權力下放及利用市場力量發展中國內地經濟,逐步從以往的計劃經濟體系轉型。然而,許多經濟措施均處於試驗性階段或史無前例,仍須接受調整及修正。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可能會受到政府政策的改變、外匯及貨幣政策及稅務法規的頒佈之影響。
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合股公司的監管及法律架構仍在發展中。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及慣例可能與國際會計標準有重大差異。中國
內地證券市場的結算及交收系統可能並未接受完善測試,或須承受較高的誤差或欠缺效率風險。
投資者亦應知悉,中國內地稅務法例的變更可能影響可從附屬基金的投資產生的收益金額,以及可從附屬基金的投資獲返還的資本金額。稅務法律將繼續更改,並可能有衝突和含糊之處。此等因素可能對相關附屬基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若干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及若干已發展國家或地區是商業銀行及外國政府的特別大債務人。投資於由該等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或其代理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可能涉及高風險,包括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政府實體是否願意或能否準時償還到期付款的本金及利息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響,其中包括其現金流量情況、其外匯儲備的程度、於付款到期當日是否備有充足外匯及對經濟整體而言的相對償債承擔規模。
政府實體亦可能會依賴外國政府、多邊代理機構及其他海外代理機構的預期償付款項以減低其債項的本金及欠款。然而,未能實施經濟改革或未能達致所要求的經濟表現水平或在到期時未能償還債項可導致此等第三方取消持續向政府實體貸出款項的承諾,因而進一步削弱該債務人準時償還其債項的能力或意願。
如發生違約,主權債務的持有人(包括附屬基金)可被要求參與該項債務的重組,以及向有關政府實體進一步貸款。此外,附屬基金可投資於由主權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如該主權國家發生任何不利信貸事件,尤其
是倘主權信貸評級被調低或主權國家違約或破產,則附屬基金的表現及價值可能會下降。概無任何破產法律程序可全部或部份收回因政府實體違約而拖欠的主權債務。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人未必能夠或願意於到期時償還本金及/或利息,又或可能要求附屬基金參與重組該等債務。當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時,附屬基金或會蒙受重大損失。此等因素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若干附屬基金集中投資於特定的行業/工具/地理位置。該集中程度可能涉及較一般為高的風險程度,相關附屬基金或會出現高於平均的波幅。投資於具備較廣泛投資組合的基金通常可獲享的分散風險利益或不適用於該等附屬基金。
對若干地域集中的附屬基金而言,該等附屬基金的價值較易受到不利的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以及影響相關地理位置的天然災害所影響。
新興市場的結算程序通常未完全發展及可靠性較低,並且可能需要相關附屬基金在收到出售證券的付款前先進行證券交付或將證券所有權轉移。倘若證券公司在履行其職責時失責,附屬基金可能須承受重大損失的風險。倘若附屬基金的交易對方未能就附屬基金已交付的證券作出支付,或由於任何理由不能履行其對附屬基金的合約性責任,則附屬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在若干市場進行證券轉讓的登記可能會出現重大結算延誤。該等延誤可能導致附屬基金因錯失投資機會,或附屬基金因此無法購入或處置某項證券而蒙受重大損失。
可能就在當地市場保管該等市場資產而委任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如附屬基金投資於託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發展完善的市場,附屬基金的資產或須承擔託管風險。倘若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附屬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取回其資產。在如具追溯效力的法例應用及所有權的欺詐或不當登記等極端情況 下,附屬基金甚至可能無法取回其所有資產。附屬基金於該等市
場進行投資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費用,一般而言,將較其在有組織證券市場所承擔者為高。
交易對方風險包括交易對方或第三方將不會履行其對附屬基金的責任的風險。附屬基金在對如債券、期貨及期權等作出投資時,或須承受交易對方風險。如交易對方違約,且使附屬基金不能行使其與其投資組合投資有關的權利,則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下 跌,並招致與證券附帶的權利有關的費用。附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附屬基金可發行以該附屬基金基本貨幣或其相關投資的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類別。附屬基金可將部份資金投資於以其基本貨幣或相關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報價的資產。該附屬基金的表現及資產淨值可能因其所持資產的計價貨幣與該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或相關類別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及匯率管制改變而受到不利影響。由於基金經理旨在為該附屬基金取得以基本貨幣計算的最高回
報,因此該附屬基金的投資者可能須承受額外的貨幣風險。此等風險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能通過外匯交易在某程度上尋求抵銷與該等風險相關的風險。進行外匯交易的市場高度波動,而且非常專門及涉及高技術性。在該等市場,可以在很短時間(通常幾分鐘)內出現顯著變動,包括流通性和價格變動。外匯交易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及外國政府通過規管當地外匯市場、外國投資
或特定外國貨幣交易而作出潛在干預。此等風險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外匯管制法規的任何變動可能導致難以匯出資金。如果相關附屬基金無法就支付贖回單位款項匯出資金,則附屬基金的交易可能會被暫停。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暫停」一節,以了解附屬基金暫停交易的進一步詳情。
此外,按「贖回單位 - 贖回價」一節披露,倘於計算贖回價之時至贖回款項從任何其他貨幣兌換為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或相
關類別的類別貨幣之時的任何期間,官方宣佈該貨幣因市場力量而減值或貶值,則向任何相關贖回單位持有人應支付的款項可能按基金經理就計及該減值或貶值影響而認為適當的方式予以減 少。因此,相關贖回單位持有人可能因該貨幣減值或貶值而受到不利影響。
人民幣為中國內地的官方貨幣。人民幣目前非自由可兌換貨幣,並受到中國政府所施加的外匯管制及資金匯出限制之規限。人民
幣設有參考一籃子外幣的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人民幣於銀行間外匯市場兌其他主要貨幣的每日交易價格,容許於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中央平價的狹窄幅度內浮動。由於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概不能排除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無法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倘任何附屬基金的投資者的基本貨幣並非人民幣,可能受到人民幣匯率變動的不利影響。再者,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出中國內地施加限制,可能限制香港人民幣市場的深度及降低相關附屬基金的流通性。中國內地政府有關外匯管制及資金匯出限制之政策可能改變,而附屬基金或其投資者的倉盤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目前,人民幣在兩個市場交易﹕一個在中國內地,一個在中國內地境外 (主要在香港)。在岸人民幣(CNY)及離岸人民幣
(CNH)雖為相同貨幣,但分開在不同的市場買賣。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兩者之間的人民幣流動受到高度限制,CNY及 CNH 以不同匯率買賣,而兩者的走向也不盡相同。CNH 匯率相對 CNY 匯率可能有所溢價或折價,亦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可能影響附屬基金的價值。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的資產的價值或非人民幣類別單位的價格時,基金經理將通常採用香港離岸
人民幣市場的 CNH 匯率。因此,CNH/CNY 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等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尤其是,倘 CNH 匯率出現溢價,當非人民幣類別單位的投資者投資於該等單位時,可能產生額外成本 (因為將按當時通行的 CNH 匯率兌換為人民幣),因此相關投資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提供對沖單位類別,以及將因應不同附屬基金就特定對沖單位類別採用精準的對沖策略。該每一附屬基金將採用對沖
策略,旨在減輕附屬基金以其基本貨幣計算之資產淨值與有關對沖單位類別計價的類別貨幣之間的匯率風險,同時計及各項實際的考慮因素,包括交易成本。採用的對沖策略旨在降低(但無法消除)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與相關類別貨幣之間的風險。並不保證對沖技巧將全面有效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沖能否成功取決於基金經理的專業知識,故此,對沖可能欠缺效率或無效。這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
不論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相對有關對沖單位類別的相關類別貨幣的價值是下降或上升,均可就對沖單位類別訂立對沖策略,因
此,倘採取對沖,可大大地保障有關對沖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免受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相對對沖單位類別計價的相關類別貨幣之價值出現下跌的影響,但同時或許使投資者不能從附屬基金基本貨幣相對相關類別貨幣之價值上升中受益。
鑑於附屬基金內不同類別之間並非分開負債,在若干情況下可能出現以下的低風險﹕有關對沖單位類別的貨幣對沖交易可能導致負債,因而對同一附屬基金的其他類別資產淨值造成影響,在該情況下,附屬基金的其他類別資產可能被用以支付該對沖單位類別所產生的負債。
計算人民幣計價類別的價值時將採用離岸人民幣(CNH)。由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與人民幣不同,因此人民幣計價類別價值之計算將會承受波動。
非以人民幣投資(如香港)的投資者在投資人民幣計價類別可能需要將基本貨幣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其後,投資者亦可能需要將(於出售單位時收取的)人民幣贖回款項及所收人民幣分
派(如有)轉換回基本貨幣或其他貨幣。在兌換過程中,投資者將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而且倘若於收取人民幣贖回款項及/或人民幣分派(如有)時,人民幣相對基本貨幣或其他貨幣貶值,則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就人民幣計價類別而言,由於單位價格以人民幣計價,但附屬基金不會全面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而其基本貨幣為美元,所以即使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之價格及/或基本貨幣之價值有所上升或保持穩定,但若然人民幣相對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之貨幣及/或基本貨幣之價值升幅高於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及/或基本貨幣之增值,投資者仍可能產生虧損。
此外,如果人民幣相對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之貨幣及/或 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升值,而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則減值,投資者於人民幣計價類別的投資價值可能會蒙受額外損失。
就對沖人民幣類別而言,基金經理可能嘗試對沖人民幣兌附屬基金基本貨幣及/或附屬基金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之其他貨幣之匯兌風險。對沖交易的成本將反映於對沖人民幣類別的單位資產淨值,因此,對沖人民幣類別的投資者將須承擔相關的對沖成本,有關成本可能重大,視乎當時的市況而定。如果用於對沖的工具的交易對方違約,對沖人民幣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承受未經對沖的人民幣匯兌風險,並可能蒙受進一步損失。此外﹐並不保
證對沖策略將有效,而投資者仍可能需承受非對沖人民幣類別的人民幣匯兌風險。對沖策略雖可保障投資者免受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及/或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之其他貨幣相對人民幣的價值下跌之影響,但另一方面,若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及╱或附屬基金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之其他貨幣相對人民幣升值,則投資者將無法從對沖人民幣類別的任何潛在增值中得益。
在守則准許的範圍內,附屬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及非對沖目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可能需要存入按金或初始保證金,如果市場走勢與投資倉盤相反,則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按金或保證金。倘於指定時間內未能提供所需保證金,則投資可能會以虧損平倉。因此,密切監
控衍生工具投資至關重要。基金經理擁有必需的衍生工具專業投資知識和監控措施,並已設立監控附屬基金衍生工具倉盤的系 統。
雖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帶來益處或有利,但衍生工具涉及有別於及可能高於與較傳統證券投資相關的風險。衍生工具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管理風險、信用風險、流通性風險及槓桿風險,而此等風險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相關附屬基金將承受與其進行非在認可交易所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約(包括外匯貨幣合約)交易的交易對方之信用風險,有關詳情載於下文標題為「場外交易市場風險」的風險因素。
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市場(一般會買賣多種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市場)所受政府對交易的監管及監督,較有組織交易所為少。此外,給予某些有組織交易所參與者的許多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表現保證未必可提供予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的交易。因此,在場外交易市場訂立交易的附屬基金將須承受交易對方無力償債、破產或因影響交易對方的信貸或資金問題而導致未能或延誤結算的風險,以及其直接交易對方將不履行其於該等交易項下的責任之風險。附屬基金將因而蒙受重大虧損。
此外,於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買賣的若干工具(如特設的金融衍生工
具及結構性產品)的流通性可能不足。流通性相對較低的投資的市場相比流通性較高的投資的市場較為波動。此等風險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基金經理獲准許(但並非必須)使用對沖技巧(例如運用期貨、期權及/或遠期合約)來試圖抵銷市場及貨幣風險。概無保證對沖技巧將完全有效地取得預期效果。對沖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視乎基金經理的專業知識,對沖可能欠缺效率或無效。這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在不利情況下,附屬基金可能甚至蒙受重大損失。
附屬基金雖然可能訂立該等對沖交易以尋求降低風險,但未能預計的貨幣、利率及市況變動可能導致附屬基金的整體表現較為遜色。附屬基金可能無法取得對沖工具與被對沖投資組合之間的完全關聯性。低關聯性可能妨礙相關附屬基金進行計劃的對沖或令相關附屬基金蒙受損失風險。換言之,並不保證使用對沖策略、技巧及相關衍生工具將全面及有效地消除相關附屬基金的風險。
從該等對沖交易產生的任何開支(視乎當時的市況,可能重大) 將由相關附屬基金在該等開支產生時承擔。
附屬基金投資的某些市場,與全球具領導地位的證券市場相比,流通性較低,並且波動性較大,這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之價格波動。若干證券或會難於出售或不能出售,這會影響相關附屬基金按該等證券的固有價值購入或出售該等證券之能力。附屬基金可能因其投資的證券的市場流通性下跌而受到不利影 響,在該情況下,附屬基金的部份證券可能變成不流通,令附屬基金可能難以及時按公平價格出售證券。因此,這或會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代表附屬基金購入的證券其後可能由於與證券發行人、市場和經濟狀況及監管制裁有關的事件而變得欠缺流通性。當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持有的證券價值欠缺清晰指示時 (例如當買賣證券所在的第二市場已變得欠缺流通性時),基金經理可採用估值方法以確定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
此外,市場波動性可導致附屬基金最近可得的發行價和贖回價與附屬基金資產的公平價值之間有差異。倘若在基金經理認為有需要調整附屬基金或單位的資產淨值以更準確反映附屬基金資產的公平價值之情況下,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後可作出有關調整,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附屬基金的投資估值或會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的決定,以及未必時刻可獲提供獨立定價資料。如證實該等估值不正確,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可能會投資於就外資擁有權或持有權設立限額或限制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的證券。在該等情況下,相關附屬基金可能需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有關市場。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由於諸如資金匯出的限額、交易限制、不利稅務待遇、較高的佣金成本、監管報告規定及對當地保管人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依賴等因素,法律及監管的限制或限額或會對該等投資的流通性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日後可能會出現法律、稅務及監管上的變更。例如:衍生工具的監管或稅務環境正在演變,以及其監管或稅務的變更或會對衍生工具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現有法律及法規的變更將導致相關附屬基金或須遵從的法律規定有所變更,並可能會對相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在若干情況下可能被終止,該等情況概述於「一般資料 -本基金或附屬基金的終止」一節,包括於任何日期,就本基金而言,本基金所有已發行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少於 5,000 萬美元或其等值,或就附屬基金而言,附屬基金所有已發行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少於 5,000 萬美元或其等值(或附錄所披露的其他金額)。如附屬基金終止,受託人須根據信託契據向單位持有人按比例分派彼等於相關附屬基金資產的權益。在銷售或分派時,相關附屬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資的價值將會低於購入該等投資的初始成本,以致單位持有人蒙受損失。此外,任何與相關附屬基金相關的未
全數攤銷組織開支(例如成立費用)將於該時候從附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
可能就派息類別或設定派息類別作出分派。然而,就派息類別而言,不保證將作出分派,亦無目標派息率水平。就設定派息類別而言,高派息率並不意味著正或高回報。
在相關附錄所披露的規限下,從設定派息類別作出的分派可能從資本中撥付。在相關附錄所披露的規限下,基金經理亦可酌情從總收入支付分派,並從相關設定派息類別的資本撥付設定派息類別應佔的全部或部份費用及開支,導致可供支付分派的可分派收入增加,因此相關設定派息類別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分派。投資者應注意,從資本或實際上從資本支付分派,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作部份退還或提取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作部份退還或提取。任何分派若涉及從資本或實際上從資本中撥付股息,可能導致該單位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於派息日期後即
時減少。這會導致資本侵蝕,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未來回報的價值亦有可能縮減。
於設定派息類別的投資不可代替儲蓄賬戶或支付定息的投資。設定派息類別支付的分派金額/百分比(%)與該等單位類別或相關附屬基金的預期或過去收入或回報無關。因此,分派可以高於或低於實際變現的收入及回報。設定派息類別將繼續在相關附屬基金產生負回報或虧損的期間作出分派,這進一步降低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在極端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無法取回原來的投資額。
此外,就設定派息類別支付的分派金額/百分比(%)將由基金經理酌情以相關類別貨幣釐定,而不會考慮到以相關類別貨幣釐定分派金額/百分比(%)後,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兌相關類別貨幣的匯率波動。
就進行貨幣對沖的設定派息類別而言,當基金經理釐定向投資者支付的每月固定分派金額/百分比(%)時,可酌情計及因對沖單位類別的貨幣對沖產生的利息差(構成從資本作出分派)。倘相關對沖單位類別的每月固定分派金額/百分比(%)已計及利息差,則有關利息差將於附錄 B 說明。在該情況下,投資者將為獲得收入
分派而放棄資本增值。相反,當相關附屬基金的類別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的利息差是負值時,應支付的分派金額可能會因而下 降。因此,對沖單位類別的每月固定分派金額/百分比(%)可能高於或低於並無進行貨幣對沖的設定派息類別的固定金額/百分比 (%)。
投資者應注意,相對利率存在不確定性及可能變化,而這將影響對沖單位類別的回報。由於類別貨幣與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
之間的利息差波動,相比其他單位類別,對沖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可能會較為波動及可能有重大差異,因此可能導致從資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額增加,故產生高於其他非對沖單位類別的資本侵 蝕。該等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就累積類別而言,基金經理不擬支付分派。因此,累積類別的投資未必適合尋求收益回報作財務或稅務籌劃目的之投資者。
信託契據容許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就各以獨立信託基金形式設立的獨立附屬基金發行單位,並規定負債應歸屬於不同附屬基金的方式。不應存在附屬基金之間交叉負債的可能性。然而,並不絕對保證倘本基金被提起法律行動,附屬基金的分隔性質在該情況下將可維持,在該情況下,某一附屬基金的資產可用於償付另一附屬基金的負債。在該情況下,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可就附屬基金發行多個單位類別,而該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及負債歸屬於特定類別。如某類別的債務超過其資產,該類別的債權人可對歸屬於其他類別的資產有追索權。雖然為內部會計目的,各類別均設有獨立的賬戶,但倘附屬基金無力償債或終止(即該附屬基金資產不足以支付其債務)時,所有資產將用以支付附屬基金的債務,而非只限於任何個別類別的貸記額,此可能對相關單位持有人造成不利影響。然而,在上文「本基金的傘子結構及附屬基金之間獨立負債」所註明下,該附屬基金的資產不得用以償付另一附屬基金的債務。
日後可能設立具有不同投資條款的額外附屬基金或額外單位類 別,而無須經現有單位持有人同意或通知現有單位持有人。尤其是,該等額外附屬基金或額外類別可能有不同的費用條款。
設立各附屬基金的成本將於攤銷期間內予以攤銷。投資者應注 意,此攤銷政策並不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然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合規的影響,並不預期此問題將會對附屬基金的業績及資產淨值構成重大影響。再者,基金經理認為,此政策對初始投資者而言更為公平合理。
根據經修訂的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條 (下稱「FATCA」)將就向海外(即非美國)金融
機構(「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作出的若干 付款實施新規則,包括來自美國發行人的證券利息及股息,以及銷售該等證券的所得款項總額。除非有關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國家稅務局」)辨識在該等付款中擁有權益的美國人士(按美國國內收入法的涵義)的規定,否則可能需就所有有關付款按 30% 稅率繳付預扣稅。為避免就有關付款繳付預扣稅,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附屬基金(通常包括於美國境外設立的其他投資基金))一般將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簽訂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根據有關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同意辨識其身為美國人士的賬戶持有人,並向美國國家
稅務局申報關於該等美國人士及被動非金融海外實體(「被動非金融海外實體」)的若干資料。同時,若干被動非金融海外實體須向金融機構證明它們並無重大的美國擁有人或屬指定美國人士的控制人,或匯報有關其重大美國擁有人或屬指定美國人士的控制人之若干資料。
一般而言,如海外金融機構並無簽訂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或並非另行獲得豁免,將須就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作出的所有源於美國的「可預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性付款)面對 30% 的懲罰性預扣稅。此外,由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所得款項
總額,例如來自產生美國來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及債務責任的銷售所得款項及本金返還,將被視作「可預扣付款」。
香港於 2014 年 11 月 13 日就FATCA 的施行與美國訂立政府間協議(「政府間協議」),採用「版本二」的政府間協議安排。根據此「版本二」的政府間協議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附屬基金)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訂立海外金融機構協 議、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及遵從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條款。否
則,該等機構將須就其所收到的相關美國來源可預扣付款繳納
30%的預扣稅。
由於香港與美國已簽署政府間協議,預期在香港遵從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附屬基金)(i) 將一般無須繳納上述 30% 預扣稅;及(ii)將無須就向異議美國賬戶(即其持有人並不同意向美國國家稅務局作出 FATCA 申報及披露的賬 戶)作出的付款預扣稅款或關閉該等異議賬戶(惟有關該等異議美國賬戶持有人的資料以匯集方式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但可能需就向不參與的海外金融機構作出的付款預扣稅項。
於本章程日期已成立的各附屬基金已或現正辦理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並已同意或將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要求。
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將竭力滿足 FATCA、海外金融機構協議及政府間協議項下的要求,以避免任何美國預扣稅。倘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未能遵守 FATCA 或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所施加的要求,而本基金或該附屬基金因不合規而導致須就其投資被扣繳美國預扣稅,則本基金或該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以及本基金或該附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如果單位持有人並不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或文件,不論實際上是否導致本基金或相關附屬基金未能合規,或本基金或相關附屬基金須繳納 FATCA 項下的預扣稅之風險,基金經理代表本基金及各相關附屬基金保留權利採取及╱或作出一切可供其運用的行動及╱或補救,包括但不限於:(i)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該單位持有人的相關資料;(ii)在適用法律及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該單位持有人的贖回所得款項或分派中作出預扣或扣減;及╱或(iii)視該單位持有人已發出將其在相關附屬基金的所有單位贖回的通 知。基金經理應本著真誠及基於合理的理由而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或作出任何有關補救。
如果根據所提供的「自我證明文件」、現有文件及╱或其他文件證明確定單位持有人或有意投資者為「美國賬戶」,本基金及/或相關附屬基金須向該等單位持有人/投資者取得申報「同
意」,以符合 FATCA 的規定。如果未能取得有關單位持有人╱投資者的「同意」,或單位持有人╱投資者未能提供必需的自我證明文件及╱或其他文件證明,本基金及╱或相關附屬基金保留不為任何新的有意投資者開立賬戶或結束現有投資者的賬戶及/
或根據政府間協議向美國國家稅務局匯報不合作的美國賬戶之戶口結餘、付款金額及數目等綜合資料之權利。
各單位持有人及有意投資者應就 FATCA 對其本身的稅務狀況所造成的潛在影響,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
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士為其本身賬戶及其他賬戶進行的整體投資活動,可能產生各種潛在及實際利益衝突。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
士可以本身的賬戶及為客戶的賬戶,投資於其權益與相關附屬基金所擁有的工具不同或迴異之各種工具。請參閱「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以了解更多資料。
倘若在短時間內接獲大量贖回要求,則相關附屬基金可能難以提
供足夠資金應付該等贖回要求而不得不提前在不適當的時候或以不利的條款進行平倉。相關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鑑於上述情況,投資於任何附屬基金應被視為長期性質。因此,附屬基金只適合能夠承受所涉風險的投資者。投資者應參閱相關附錄,以了解特定附屬基金的任何額外風險的詳情。
每個附屬基金可提呈發售不同類別的單位。雖然可歸屬予某一附屬基金每一單位類別的資產將會成為一項單一集合資產,但每一單位類別可以不同類別貨幣計價或可有不同的收費結構,因此可歸屬予某一附屬基金每一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將會不同。此外,每一單位類別的最低首次認購額、最低其後認購額、最低持股量及最低贖回額可能各有不同。有關可供認購之單位類別及適用最低金額,投資者應參閱下文。
類別 發售對象
最低首次認購額
(以申請表格所列的任何交易貨幣)
最低持股量
(以單位類別計價的貨幣) 認購費
A 所有投資者 1,000歐元 1,500美元
1,000英鎊
1,500瑞士法郎
10,000瑞典克朗
1,500澳元
1,500加元
10,000港元
120,000日圓
2,000紐元
人民幣 10,000元 2,000新加坡元
不適用 不超過總投資額的
5.00%
C 經銷商或中介機構的客戶 (與經銷商訂約)、其他機構投資者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投資 者。
I 投資者﹕(i) 於接獲有關認購指示時其為景順客戶,並已簽署一份涵蓋有關投資者投資於該等單位的收費結構之投資協議﹔及(ii)其為機構投資者,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投資者。
S 於接獲有關認購指示時其為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者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投資者。
800,000歐元
1,000,000美元
600,000英鎊
1,000,000瑞士法郎
7,000,000瑞典克朗
1,000,000澳元
1,000,000加元
8,000,000港元
80,000,000日圓
1,200,000紐元
人民幣7,000,000元
1,200,000新加坡元
10,000,000歐元
12,500,000美元
10,000,000英鎊
12,500,000瑞士法郎
100,000,000瑞典克朗
15,000,000澳元
15,000,000加元
100,000,000港元
1,300,000,000日圓
15,000,000紐元
人民幣 100,000,000元 15,000,000新加坡元
10,000,000歐元
12,500,000美元
10,000,000英鎊
800,000歐元
1,000,000美元
600,000英鎊
1,000,000瑞士法郎
7,000,000瑞典克朗
1,000,000澳元
1,000,000加元
8,000,000港元
80,000,000日圓
1,200,000紐元
人民幣 7,000,000元 1,200,000新加坡元
10,000,000歐元
12,500,000美元
10,000,000英鎊
12,500,000瑞士法郎
100,000,000瑞典克朗
15,000,000澳元
15,000,000加元
100,000,000港元
1,300,000,000日圓
15,000,000紐元
人民幣 100,000,000 元
15,000,000 新加坡元
10,000,000歐元
12,500,000美元
10,000,000英鎊
不超過總投資額的
5.00%
無
無
Z 已與其客戶分別訂立費用協議、已與景順集團訂立有關分銷 Z 類單位的特別協議,並以本身或其
委任的代名人登記為 Z 類單位持有人的經銷商﹔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投資者。
12,500,000瑞士法郎
100,000,000瑞典克朗
15,000,000澳元
15,000,000加元
100,000,000港元
1,300,000,000日圓
15,000,000紐元
人民幣 100,000,000元 15,000,000新加坡元
1,000歐元
1,500美元
1,000英鎊
1,500瑞士法郎
10,000瑞典克朗
1,500澳元
1,500加元
10,000港元
120,000日圓
2,000紐元
人民幣 10,000元
12,500,000瑞士法郎
100,000,000瑞典克朗
15,000,000澳元
15,000,000加元
100,000,000港元
1,300,000,000日圓
元
15,000,000紐元
人民幣100,000,000 15,000,000 新加坡元
不適用 不超過總投資額的
5.00%
2,000新加坡元
附屬基金的一個或多個單位類別可以某特定國際主要貨幣作為類別貨幣提呈發售(包括但不限於歐元、英鎊、美元、港元、日 圓、瑞士法郎、加元、紐元、澳元、新加坡元、瑞典克朗或人民幣),並且可以與基本貨幣進行對沖。任何該等單位類別將構成
「對沖單位類別」。
就該等對沖單位類別而言,作為一般原則,基金經理對沖以相關附屬基金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單位類別的貨幣風險,從而試圖減輕相關類別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影響。基金經理可委任實體(包括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受託人的關連人 士」)提供與基金經理的貨幣對沖活動相關的服務,而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可能因而成為部份或全部該等交易中的主要交易對方。由於此類外匯對沖可為個別單位類別的利益而進行,故其成本
(包括付予該等受託人的關連人士的任何費用及佣金,以及其所賺取或變現的任何利潤)及從對沖交易所得之利潤或損失將為只屬於該單位類別的賬戶。對沖交易的成本及從中所得之利潤或損
失將於扣除所有其他費用及開支(計算後將從有關單位類別的未對沖價值中扣除)後,加諸於有關單位類別。該等成本及所得利
潤或損失將因而反映於任何該等單位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中。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將有權保留就提供與基金經理的對沖活動相關的該等服務所得之任何費用及佣金,以及其作為任何對沖交易主要交易對方所得之任何其他利潤。在此情況下,可能出現潛在利益衝突。請參閱「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 情。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費用及開支 - 與關連人士的交 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一節。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但不限於)合理地預期進行貨幣對沖的成本將超過所產生的利益而不利於單位持有人時,基金經理可決定不對沖該對沖單位類別的貨幣風險。
就提供對沖單位類別的附屬基金而言,計價貨幣及對沖貨幣是此等單位類別與現有「A」類單位、「C」類單位、「I」類單位、
「S」類單位及「Z」類單位之間的唯一差別。因此,在章程及相關附錄中有關「A」類單位、「C」類單位、「I」類單位、「S」類單位及「Z」類單位的所有其他提述,均應當同樣適用於彼等各自的對沖單位類別。
對沖單位類別乃以「對沖」後綴作標記,前面註明相關對沖貨幣。
如首次發售期適用,附屬基金的單位將於該附屬基金或該類別的首次發售期內按首次發售價予以首次發售,詳情載於相關附錄。如首次發售期不適用,附屬基金或該類別的的單位將於該附屬基金或該類別的成立日期按首次發售價予以首次發售,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某單位類別或某附屬基金之發售須待首次發售期結束時或之前達到最低認購水平(如適用)後,方告作實。
倘某單位類別或附屬基金不能達到最低認購水平,或基金經理認為基於不利市況或其他原因,進行相關單位類別或附屬基金的發售,乃不符合投資者的商業利益,或並不可行,則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延長相關單位類別或附屬基金的首次發售期,或決定不推
出相關單位類別或相關附屬基金以及與該附屬基金有關的一個或多個單位類別。在該情況下,相關單位類別或附屬基金及與該附屬基金有關的一個或多個單位類別應視作並未開始發售。
儘管有上文所述,即使未達最低認購水平,基金經理有權酌情決定進行相關單位類別或附屬基金的單位之發行。
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單位於各營業日可供認購,或如無首次發售期,則於成立日期後的各營業日可供認購。
在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於任何營業日附屬基金任何類別的每單位發行價(或如無首次發售期,則於成立日期後任何營業日),將參照該類別於與該營業日相關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之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資產淨值的計算」)。
在計發行價時,基金經理可(a)在該營業日收到該附屬基金相關單位類別的淨認購或贖回超過預先設定與該附屬基金資產淨值有關的若干百分比上限的情況下,經諮詢受託人後,作出其合理地認為符合相關附屬基金單位的現有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該等調整金額(如有),及(b)額外加上其估計適當的津貼款項(如有),以反映(i)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的最後成交價與該項投資的最後可得賣出價之間的差額(或最後可得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中間 值)及(ii)為相關附屬基金投資相等於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款額時可
能招致的財務及購買費用(包括任何印花稅、其他稅項、關稅或政府收費、經紀費、銀行收費、過戶費,或註冊費)。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調整價格」一節。
發行價將四捨五入至兩個小數位。四捨五入的任何相應款項將累計至相關附屬基金。
基金經理、其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可在發行每一單位時收取按就
申請收到的總認購額的某百分比或按基金經理酌情決定的百分比計算的認購費。認購費(如有)的最高費率以及徵收的方式,載於「投資於本基金 – 單位類別」一節。有關某附屬基金單位類別的認購費(如有)現行費率,請參閱相關附錄。為免生疑點,可能就某附屬基金單位的發行徵收較其他附屬基金為低的認購費最高費率,亦可以就某附屬基金的不同單位類別徵收較低的認購費最高費率。
基金經理可隨時調高認購費的費率,惟如將認購費增至超過最高費率的水平,則只有在該項增加
(i) 不會影響任何單位持有人的現有投資及
(ii) 將遵守守則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方可作出該項增加。
基金經理可於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請人或單位類別收取不同的認購費。認購費將由基金經理、經銷商、其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保 留,或支付予他們,並供他們本身使用及歸他們所有。
適用於某單位類別或附屬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額的詳情,載於「投資於本基金 – 單位類別」。
基金經理不時(不論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較最低首次認購額或最低其後認購額為低的款額。
如欲申請認購單位,請填妥申請表格後,向過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提出。申請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至申請表格上所示的過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基金經理及/或過戶登記處可能要求連同申請表格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及/或資料。申請表格可向經銷商索取。
倘若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的首次發售期適用,在申請表格及結清認購款項於首次發售期最後一個營業日交易截算時間或之前收 到,單位將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發行。如申請表格及/或結清申購款項於適用首次發售期最後一個營業日交易截算時間後收到,
則有關申請應結轉至下一個營業日,並按該營業日的發行價處理。
於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的首次發售期結束(倘首次發售期適用)或於相關成立日期(倘首次發售期不適用)當日或之後申請認購單 位,過戶登記處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前收到的申請表格,將於該營業日獲得處理。如單位認購申請乃於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後收到,則該項申請將被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處理,惟發生非基金經理可合理控制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之情況,基金經理經考慮相關附屬基金的其他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並在受託人批
准下,可行使其酌情權接受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的申請。儘管有上文所述,如受託人合理地認為,受託人的營運規定並不支持接受任何該等申請,則基金經理不得行使其酌情權接納任何申請。
倘若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的首次發售期適用,於首次發售期內以現金支付單位認購款項及認購費(如有)須於首次發售期最後一個營業日交易截算時間前以結清資金支付。於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
的首次發售期結束後(倘首次發售期適用)或於相關成立日期
(倘首次發售期不適用)當日或之後申請認購單位,單位認購款項及認購費(如有)須於結算日前以結清資金支付 (惟按下文規定以銀行本票支付的情況則除外)。
如於結算日期前(或基金經理決定並向申請人披露的其他期間 內)尚未收到以結清資金作出的全額支付,基金經理可(在不損害就申請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項而提出的任何索償下)取消認購及
註銷可能已就該認購申請發行的任何單位,以及如受託人有所要求,基金經理必須取消有關單位的發行。
有關單位被註銷後,應視作從未發行,而申請人無權就此對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提出索償,惟:(i)有關附屬基金先前的估值不會因上述單位的註銷而被重新評估或視作無效;(ii)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向申請人收取不時釐定的該等金額的註銷費用,作為處理該申請人的單位認購申請涉及的行政費用及任何兌換費用;及(iii)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能要求申請人(就被註銷的每一單位向有關附屬基金的賬戶)支付款項(如有),該款項相等於被註銷的每一單
位的發行價超過該單位於註銷日(如果該日為有關單位類別的營業日)或緊隨其後的營業日後的贖回價之款額,加上直至受託人收到該付款前有關款項所累計的利息。
單位的付款應以有關附屬基金的基礎貨幣作出,或如某附屬基金已發行一個或以上類別,某類別單位的付款應以該類別的類別貨幣作出。以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支付可被接受,惟須獲基金經理的同意。如收到的款項乃以有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視情況而定)以外的貨幣作出,該等款項將兌換為有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視情況而定),費用由有關申請人承擔,而兌換款項(經扣
除是次兌換的成本後)將用於認購相關附屬基金或類別的單位。若兌換為有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視情況而定),將按基金經理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以及兌換成本後,認為適當的通行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進行兌換。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貨幣兌換可按溢價或折價進行。貨幣兌換將受有關貨幣可得性之規限。除根據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 外,基金經理、受託人或他們各自的代理人或受權代表概不會對任何單位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該單位持有人因貨幣兌換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所有申請認購單位的款項應以直接過戶或電匯(或基金經理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只有就定期儲蓄計劃作出的首次支付方會接納銀行本票。銀行本票應劃線註明「只准入抬頭人賬戶,不得轉讓」,並支付予申請表格中指定的賬戶,註明將認購的有關附屬基金名稱,連同申請表格寄出。以銀行本票付款,可能導致延遲收到結清資金,以及除非獲基金經理另行批准,直至銀行本票兌現前,單位一般不會就接獲申請表格的相關營業日發行。認購款項轉移至附屬基金的任何費用,將由申請人支付。
所有申請款項必須源自以申請人名義持有的賬戶。概不接納第三者付款。申請人應按基金經理及受託人不時的要求提供充分的付款來源證明。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非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基金經理可全權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單位申請的全部或部份。
如果申請被拒絕(不論全部或部份)或基金經理決定不推出有關單位類別或有關附屬基金及與該附屬基金有關的一個或多個單位
類別,則認購款項(或其餘額)將於退款期內,透過郵寄支票或電匯方式,不計利息地退回予款項源自的銀行賬戶(扣除基金經理及受託人產生的任何實付費用及收費),有關風險及開支概由申請人承擔,或按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能不時決定的方式退回。除根據香港法例被xx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基金經理、受託人或他們各自的受權代表或代理人概不會就申請人因任何申請被拒絕或延遲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對申請人負責。
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將以記名方式為投資者持有,並不會發出證明書。成交單據將自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及收到結清資金時發出及寄給登記單位持有人(有關風險概由有關人士承擔)。若成交單
據出現錯誤,申請人應盡快聯絡過戶登記處、有關的中介機構或經銷商以作更正。
本基金可發行零碎單位(下調至兩個小數位)。四捨五入的任何相應款項將累計至有關附屬基金。
若附屬基金或某類別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或該附屬基金或類別暫停配發或發行單位(詳情請參閱下文「暫停」一節),或當基金經理決定(在事先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停止接受認購該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則該附屬基金或類別的單位將不予發行。
在相關附錄訂明的限制(如有)之規限下,任何單位持有人可於任何營業日贖回其全部或部份單位。除暫停計算相關附屬基金或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或暫停贖回相關附屬基金或類別的單位外,一旦提出贖回要求,在未經基金經理的同意下,不得予以撤回。
於營業日贖回的單位,將按贖回價予以贖回。贖回價參照有關類別於與該營業日有關的估值日的估值點之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
(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
在計算贖回價時,基金經理可能扣減其估計適當的津貼款項(如有),以反映(i)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的最後成交價(或最後可得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中間值)與該項投資的最後可得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及(ii)為相關附屬基金變現資產或進行平倉以提供資金應
付任何贖回要求時可能招致的財政及出售費用(包括印花稅、其他稅項、關稅或政府收費、經紀費、銀行收費或過戶費)。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調整價格」一節。
贖回價將四捨五入至兩個小數位。四捨五入的任何相應款項將累計至有關附屬基金。
如在贖回價計算之時直到將贖回款項從任何其他貨幣兌換為有關附屬基金的基礎貨幣或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期間的任何時間,官方宣佈該貨幣因市場力量而降值或貶值,則應付予任何有關贖回
單位持有人的金額,可按基金經理考慮該貨幣降值或貶值的影響後認為適當的數額予以減少。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徵收贖回費。然而,基金經理可於贖回單位時酌情決定收取相當於下列兩者其一的某百分比之贖回費:(i)每單位贖回價;或(ii)與贖回要求相關的總贖回金額。贖回費(如有)的適用費率及將徵收的方式,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生疑問,可能就某附屬基金單位的贖回徵收較其他附屬基金為低的贖回費最高
費率,亦可以就某附屬基金的不同單位類別徵收較低的贖回費最高費率。
基金經理可將某附屬基金或某單位類別的應付贖回費率調高至最多或接近該附屬基金或某單位類別的最高費率,惟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某附屬基金或某單位類別的贖回費最高費率之調高,須經相關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視情況而定)的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並經證監會事先批准。
該贖回費將從應支付予贖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的款項中扣除。贖回費將由基金經理保留或支付予基金經理,由其絕對使用及歸其利益所有,或如相關附錄有所規定,則由有關附屬基金保留。如贖回費由基金經理保留,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將所有或部份贖回費支付予其代理人或受權代表。基金經理有權就不同單位類別收取不同的贖回費金額(惟不多於贖回費的最高費率)。
適用於某單位類別或某附屬基金的任何最低贖回額及最低持股量的詳情,載於「投資於本基金 –單位類別」。
如果贖回要求將導致單位持有人持有的某附屬基金單位或某類別單位少於該附屬基金或類別的最低持股量,則基金經理或視該要求乃就該單位持有人所持有的相關附屬基金或類別的所有單位而作出。
基金經理不時(不論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較最低贖回額或最低持股量為低的款額,惟基金經理須相信上述做法不會對整體單位持有人造成不利影響。
為免生疑點,倘若某單位持有人的持有量只因影響投資組合價值的市場波動而下降時,基金經理不會認為該名單位持有人的最低持股量已跌至低於有關最低持股量。
如欲申請贖回單位,請填妥贖回表格後,向過戶登記處 (透過經銷商) 提出。贖回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至贖回表格上所示的過
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贖回表格可向經銷商索取。
如過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前收到贖回表格,則該項申請將於營業日處理。如贖回單位的申請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後收到,則該申請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處理,惟發生非基金經理可合理控制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之情 況,基金經理經考慮相關附屬基金的其他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
並在受託人批准下,可行使其酌情權接受於某營業日的交易截算時間後收到的贖回申請。儘管有上文所述,如受託人合理地認 為,受託人的營運規定並不支持接受任何該等贖回申請,則基金經理不得行使其酌情權接納任何贖回申請。
一旦提出贖回要求,在未經基金經理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贖回款項將以相關附屬基金的基礎貨幣或有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
幣,透過直接轉賬或電匯至單位持有人預先指定的銀行賬戶的方式支付(有關風險及開支由其承擔)。不允許進行第三者支付。與支付該等贖回款項有關的任何銀行費用,將由贖回單位持有人承擔。
如有關贖回單位持有人有此要求及獲基金經理同意,贖回款項可以相關基本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如果贖回款項以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有關款項將從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兌換,有關成本由相關贖回單位持有人承 擔。從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進行的任何兌換,將按基金經理
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以及兌換成本後,認為適當的通行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進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貨幣兌換可按溢價或折價進行。除根據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基金經理、受託人或他們各自的代理人或受權代表概不會對任何單位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該單位持有人因貨幣兌換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贖回款項將通常於過戶登記處及/或其代理人收到所有相關文件後於結算日以電子轉賬方式進行結算。贖回款項的支付一般應不
會超過 10 個營業日,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以下較遲者後一個曆月:(i)有關營業日及(ii)過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收到填妥的贖回表格及受託人、基金經理、經銷商及/或過戶登記處可能要求的該等其他文件及資料當天,除非大部份投資所在市場受到法律或監管規定(如外匯管制)之規限,致使在上述時間內支付贖回款項不能實際可行。在該情況下,可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惟延長支付的期限應反映在相關市場的特殊情況下需要的額外時間。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可在其絕對酌情下,延遲向單位持有人作出支付,直至(a)已收到(如受託人、基金經理、經銷商或過戶登記處有所要求)經單位持有人簽妥的贖回表格正本; (b)如贖回款項將以電匯支付,單位持有人(或各聯名單位持有 人)的簽名已被核證且獲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代表受託人)信納;及(c)單位持有人出示受託人、基金經理及/或過戶登記處就核實身份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資料。
如果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懷疑或獲告知:(i)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違反或觸犯任何
反洗黑錢法例或其他法律或法規;或(ii)倘為確保本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符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法規,拒絕支付實屬必要或適當,則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拒絕向單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
如果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指令或指引或與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訂立的任何協議,須或有權從應付予單位持有人的任何贖回款項中作出預扣,則該預扣的金額應從原應支付予該人士的贖回款項中扣除,惟基金經理或受託人須以真誠及按合理理由作出有關預扣。
除根據香港法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或其代理人毋須就因延遲收到變現相關附屬基金投資所得款項而導致出現任何拒絕或延遲支付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信託契據亦規定,經相關單位持有人的同意後,贖回款項可以實物方式支付。
如果某附屬基金或某類別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或該附屬基金或類別暫停贖回單位,則不可贖回該附屬基金或該類別的單位(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暫停」一節)。
基於保障附屬基金所有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於 2020 年 2 月 10 日前,基金經理可將在任何營業日贖回的該附屬基金單位數目(不
論透過售予基金經理或註銷單位)限制於有關附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數目之 10%,並由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基金經理可在受託人的批准下,將在任何營業日贖回的該附屬基金單位數目(不論透過售予基金經理或註銷單位)限制於有關附屬基金總資產淨值之 10%。在此情況下,有關限額將按比例分配,致使已於該營業日有效要求贖回相同附屬基金的單位的所有有關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將贖回該附屬基金相同比例的單位。未予贖回的任何單位(但如非有此規定,則已被贖回)將按照相同限額結轉贖回,並將於下一個接續的營業日及所有隨後的營業日(基金經理就此具有相同權力)獲優先贖回,直至原有要求已悉數贖回為止。
附屬基金可使用擺動定價來彌補因贖回量過多而造成的交易及買賣成本(參閱「估值及暫停」)。
如果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懷疑任何類別單位在下列情況下由任何人士直接或實益擁有: -
(a) 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任何政府機關或單位上市所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之任何法律或要求﹔或
(b)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可能導致有關附屬基金、本基金、受託人及/或基金經理招致附屬基金、本基金、受託人及
/或基金經理原不應招致的任何稅務責任或向任何監管機構作出登記的責任或蒙受附屬基金、本基金、受託人及/或基金經理原不應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錢損失之情況(不論該情況直接或間接影響該人士,亦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有關連或没有關連,或在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看來是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 -
(i) 發出通知,以要求有關單位持有人於通知日期起計 30 日內將單位轉讓予不會違反上述限制之人士﹔或
(ii) 視為已收到贖回該等單位的要求﹔或
(iii) 採取其合理地認為適用法律或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行動。
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已發出該通知書,而單位持有人未能(i)於通知書日期起計 30 日內轉讓有關單位,或(ii) 給基金經理或受託人
(其判斷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一個滿意的解釋,指持有有關單位並無違反任何上述限制,則單位持有人將被視為已於該通知書日期起計 30 日屆滿時發出贖回有關單位的要求。
此外,基金經理在下述情況可能視某單位持有人已就該名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單位提出贖回要求: -
(a) 倘單位持有人已拒絕或未能向基金經理、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提供或出示令其滿意的任何所需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反洗黑錢法律或法規﹔或
(b) 如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已通知基金經理,表示其無法確認信納單位持有人的身份﹔或
(c) 就某附屬基金的單位而言,於設有固定年期或到期日的附屬基金的終止日或到期日。
轉換
除非有關附錄另有註明,單位持有人有權(須受制於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可能施加的該等限制)將有關某附屬基金的任何類別單位的全部或部份(「現有類別」),轉換為同一附屬基金的任何其他類別的單位或另一附屬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單位(「新類別」)。除非基金經理另行同意,一類別單位只可轉換為另一附屬基金的同一類別的單位。
如執行轉換要求將導致有關單位持有人持有少於現有類別的最低持股量,或被禁止持有新類別的單位,則不會執行轉換要求。
此外,當單位持有人擬將其單位轉換為另一類別或另一附屬基金,則特定限額或限制可能適用。有關限額或限制(如有)將載於有關附屬基金的附錄。
基金經理可於轉換時就按將予發行的新類別的每一單位收取轉換 費,轉換費最多為將予轉換的單位價值的 1%。為免生疑點,可能就轉換某附屬基金單位徵收較其他附屬基金為低的轉換費用最高費率,亦可以就某附屬基金的不同單位類別徵收較低的轉換費用最高費率。
轉換費用應從再投資於有關新類別單位的附屬基金的款項中扣除,並由基金經理保留或支付予基金經理,供其自用及利益歸其所有。
現有類別的單位將按照(或盡量按照)以下公式轉換為新類別的單位:-
N = (E x R x F - SF)
S
其中:-
N 指將予發行的新類別單位數目,惟少於新類別單位的最小份額之款額應不計,並由有關新類別的附屬基金保留。
E 指將予轉換的現有類別的單位數目。
F 指基金經理就新類別的有關營業日釐定貨幣轉換系數,即現有類別單位的類別貨幣與新類別單位的類別貨幣之間的實際轉換率。
R 指於有關營業日適用的現有類別每單位贖回價減基金經理所收取的任何贖回費用。
S 指適用於新類別營業日(該日與現有類別的有關營業日為同一日或緊隨其後)的新類別每單位發行價,惟如果新類別單位的發行須待該發行的任何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則 S 應為該等條件獲達成當日或之後的新類別首個營業日所適用的新類別每單位發行價。
SF 指轉換費用(如有)。
如於現有類別每單位贖回價計算之時至任何資金必須從現有類別涉及的附屬基金(「原附屬基金」)轉移到新類別涉及的附屬基金之時的期間的任何時間,原附屬基金的任何投資的計值或一般交易的
任何貨幣出現貶值或降值,則基金經理在考慮該貶值或降值的影響後,可酌情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調減贖回價,而在該情況下,將向任何有關單位持有人配發的新類別單位數目,應按照上述載列的有關公式重新計算,猶如經調減的贖回價一直是於有關營業日贖回現有類別單位所適用的贖回價。
如欲申請轉換單位,請填妥轉換表格後,向過戶登記處提出。轉換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至轉換表格上所示的過戶登記處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轉換表格可向經銷商索取。
過戶登記處(透過經銷商)於現有類別適用的交易截算時間或基金經理就某營業日認為合適的較後時間前收到有關該現有類別的轉換表格,將在該營業日處理,而於該時間之後收到的轉換表格,將於下一個有關現有類別的營業日處理。未經基金經理的同意,轉換表格不得撤回。
視乎有關附屬基金的估值點及匯出轉換款項所需的時間而定,投資轉入新類別之日,可能遲於將投資轉出現有類別之日或發出轉換指示之日。
於任何有關附屬基金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暫停」一節),或在事先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基金經理決定停止接受認購新類別單位的任何期間,不可轉換單位。
各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各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將根據信託契據於各估值日的估值點計算。信託契據規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資
於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資
(包括不提供可由持有人選擇贖回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但不包括商品)的價值,應在基金經理就有關情況認為可提供一個公平的基準的情況下,按基金經理酌情決定參考證券市場(基金經理認為屬有關投資的主要證券市場)所計算及公佈的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計算,或(如無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可用)參考該項投資金額於估值點或緊接估值點之前在該投資掛牌、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市場的最後可得市場交易賣出價與最後可得市場交易買入價之間的中間價,惟:-
(i) 若基金經理酌情認為,除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某證券市場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均能就任何該等投資提供更公平的價值基準,則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後可採用該等價格。
(ii) 若投資在多個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經理應採用其諮詢受託人後認為就該項投資而言提供主要市場的該證券市場之價格或中間報價(視乎情況而定)。
(iii) 若投資只有單一外部定價來源可用,應從基金經理
經諮詢受託人後認為適當的該定價來源獨立取得價格。
(iv) 若任何投資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基於任何理由,其於該證券市場的價格於任何有關時間不能獲得提供,則該項投資的價值應由基金經理為此目的可能委任(經諮詢受託人後)就該項投資提供市場之該公司或機構核證。
(v) 如無證券市場,根據就該項投資提供市場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機構(如果有超過一名做市商,則以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可能決定的該特定做市商)
所報的投資價值作出的所有計算,應參考該做市商所報或評估的最後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平均價。
(vi) 應計及計息投資直至進行估值之日(包括該日在 內)的應計利息,除非該利息已包含在報價或上市價則作別論。
(b) 非上市投資
x任何投資(不包括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某商品)没有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其價值應為相
等於有關附屬基金為購入該項投資而支出的金額(在各情況下,包括印花稅、佣金及其他購入開支的金額)之初始價值,惟任何該等非上市投資的價值應由受託人所批准的具資格對該項非上市投資進行估值的專業人士定期釐定。該專業人士可以是基金經理,惟須經受託人的批准。
(c) 現金、存款等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票面價值(連同應計利 息)進行估值,除非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後認為應作出調整以反映該投資的價值,則作別論。
(d) 集體投資計劃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上文 (a)或(b)段適用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除外)的價值,應為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有關附屬基金計算資產淨值的同一日之資產淨值,或如該集體投資計劃並非於同一日進行估值,則為該集體投資計劃
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提供)或(如上述資產淨值不可提供)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或緊接估值點前的最後可得買入價。
若無可用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各單 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價值應不時按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所決定的該方式釐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儘管有上文(a)至(d)段,如基金經理考慮到貨幣、適用利率、到期日、可銷售性及其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 後,認為需要對任何投資的價值作出調整或使用其他估
值方法,以便反映投資的公平價值,則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後,可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允許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
(f) 兌換基本貨幣
非以附屬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價值(無論是借款或其他債務、投資或現金的價值),應按基金經理經考慮可
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以及兌換成本後,認為適當的通行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兌換為基礎貨幣。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貨幣兌換可按溢價或折價進行。
(g) 依賴通過電子價格渠道等提供的價格數據及資料
在下文之規限下,當計算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可依賴通過電子價格渠道、機械化或電子價格或估值系統所提供的有關任何投資價值的價格數據及其他資料或其成
本價或出售價,或由任何估值師、第三方估值代理、中介機構或獲委任或授權提供附屬基金的投資或資產的估值或定價資料之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價資料,而無需核證或進一步查詢或負上法律責任,縱使所使用的價格不是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
基金經理應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估值服務提供機構,以確保該實體具備恰當且與相關附屬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稱的知識、經驗及資源水平。基金經理應對該估值服務提供機
構的估值活動進行持續監督及定期檢討,以使其本身信納該等估值服務提供機構仍然具備適當資格並有能力提供該等相關服務。
如果基金經理認為就可供公開認購或贖回的任何營業日(視情況而定)計算的任何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並不準確地反映該單位的真正價值,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後可安排對有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進行重新估值。任何重估將按公平及公正的基準進行。
在計算發行價時,基金經理可加上財政及購買費用(請參閱上文
「投資於本基金- 發行價」),並在計算贖回價時,基金經理可扣除財政及出售費用(請參閱上文「贖回單位- 贖回價」)。
若某附屬基金於任何估值日的投資者單位交易淨額超出基金經理諮詢受託人後不時協定的某一預設限額,則可採用擺動訂價機
制,而每單位資產淨值可向上或向下調整,以分別緩減交易費用應佔資金淨流入及淨流出的影響,從而減少對相關附屬基金造成的「攤薄」影響。
資金淨流入與淨流出將由基金經理根據計算資產淨值當時的最新可得資料釐定。當買入或出售附屬基金相關資產的實際成本因為交易費用、稅項及相關資產買入和賣出價格存在任何差價以致偏離相關附屬基金的此等資產的估值賬面值時,即會出現攤薄情 況。攤薄或會對附屬基金價值構成不利影響,並因而影響單位持有人。
一般情況下,若附屬基金出現淨流入,該等擺動訂價調整會令每單位資產淨值上升,如有淨流出,每單位資產淨值則會下降。由於此項擺動訂價調整涉及資金流入及流出附屬基金,故不可能準確預估日後何時出現攤薄。因此亦不可能準確預估附屬基金需要作出該等調整的頻密程度。
此項擺動訂價機制可應用於全部附屬基金。基金經理已將持續進行的擺動訂價程序(包括擺動因子的應用)委託予內部專家委員會負責。此委員會將定期重新評估就附屬基金應用的的價格調整
幅度(經受託人同意),以反映現行交易及其他費用的概約金額。在正常情況下,該項調整可因附屬基金而異,惟不會超過原有每 單位資產淨值的 2%。然而,在特殊市況(例如市場劇烈波動)下, 如附屬基金的總投資者單位交易淨額超出預設限額,基金經理可 在顧及投資者最佳利益的情況下酌情決定調整可暫時超過原有每 單位資產淨值的 2%,並須於調整生效前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在基金經理的網站事先通知投資者。每單位資產淨值的調整將平 均應用於特定附屬基金的每一單位類別。
擺動訂價機制建基於每日贖回上限。然而,倘若已確定或預期出
現某種趨勢時,可以使用非依據贖回上限的方法來保障現有投資者免受任何不利的累積影響。據此,即使每一單日並無超過每日贖回上限,仍可在該期間應用擺動訂價機制。非依據贖回上限的方法只可在特殊情況(例如大型全球市場中斷或金融危機)下應用,而在該情況下擺動訂價調整可能超過原有資產淨值的 2%。
為免生疑問,擺動訂價機制應用於相關附屬基金層面的資本活動,並非針對每宗個別投資者交易的特定情況。
投資者務請留意,由於引用擺動訂價,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未必反映真正的投資組合表現。
基金經理亦會在其不時釐定的特殊情況下,為保障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而對發行價及贖回價作出調整。需調整發行價或贖回價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 -
(a) 單位總淨額交易(淨認購或淨贖回)已超出基金經理不時預設的水平;及/或
(b) 出現可能不利於現有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極端市況及/或
(c) 就調整額的任何預期財政收費。
在該等情況下,有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可能按某數額進行調整(惟不超過資產淨值的 2%,但在上述特殊市況下可作出任何超過每單位資產淨值 2%的調整),該數額反映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產生的交易費用及有關附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的估計買賣差價。
為免生疑點,
(a) 發行價和贖回價(作出任何調整前)將參照有關類別的相同每單位資產淨值釐定﹔及
(b) 基金經理不擬就同一營業日上調發行價及下調贖回價﹔及
(c) 對發行價或贖回價作出的任何調整,必須按公平及公正的基準作出。
在發生以下情況的整個或部份期間內,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並顧及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後,可宣佈暫停釐定任何附屬基金或任何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或暫停發行、轉換及/或贖回單位:-
(a) 一般買賣有關附屬基金重大投資部份的任何商品市場或證券市場停市(慣常的週末及假日休市除外)或受限制
買賣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確定投資價格或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單位發行價或贖回價的任何工具發生故障;或
(b) 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不能合理 地、從速地或公平地確定基金經理為該附屬基金持有或訂約的投資價格;或
(c) 存在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沒有合理的可行方法變現為該附屬基金的賬戶持有或訂約的投資的絕大部份,或不
可能在沒有嚴重損害有關附屬基金的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變現有關投資之情況;或
(d) 變現或支付該附屬基金的投資的絕大部份、或發行或贖回有關類別單位將會或可能涉及的資金匯入匯出發生延誤、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不能以正常匯率從速匯入或匯出資金﹔或
(e) 通常用以確定該附屬基金的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或該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單位發行價或贖回價的通
訊系統及/或工具發生故障,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基於任何原因無法合理或公平地確定該附屬基金的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或該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單位發行價或贖回價,或無法從速或以準確的方式確定;或
(f)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須按法律或適用的法律程序的規定作出有關暫停;或
(g) 附屬基金投資於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且任何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變現(代表附屬基金的大部份資 產)被暫停或限制;或
(h)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或任何彼等與該附屬基金的營運有關的受權代表的業務運作基於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重大中斷或結束;或
(i) 單位持有人或基金經理已議決或發出通知終止該附屬基金或進行涉及該附屬基金的合併計劃;或
(j) 存在該附屬基金的附錄所指的該等其他情況或情形。
如宣佈暫停,在該暫停期間 –
(a) 如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則不得釐定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該附屬基金(或其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雖然估計資產淨值可能會計算及公佈),而任何適用的發
行或轉換或贖回單位的要求應同樣暫停處理。如果基金經理於暫停期間收到認購、轉換或贖回單位的要求,而有關要求並無撤回,該等要求將視作已及時收到,將於緊隨上述暫停結束後的下一個營業日作出相應處理;
(b) 如果暫停配發或發行、轉換及/或贖回單位,則不得進行配發、發行、轉換及/或贖回單位。為免生疑問,在沒有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情況下,亦可暫停單位之配 發、發行、轉換或贖回。
暫停應於宣佈後即時生效,直至基金經理宣佈暫停事宜結束為 止;惟在(i)產生暫停事宜的條件不再存在;及(ii)不存在可導致暫停事宜獲認可的任何其他條件的首個營業日後的當日,暫停事宜均須終止。
當基金經理宣佈該暫停事宜,其須於宣佈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證監會有關暫停,並應於宣佈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及於暫停期間內每月至少一次在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刊登有關已宣佈暫停的通知。基金經理可
不時決定採用其他合適的發佈方式,包括於本地報章及透過服務熱線,有關方式將會通知相關附屬基金的有關類別單位持有人,以及其認購或贖回單位申請應會受該暫停影響的所有該等人士
(不論是否單位持有人)。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附屬基金採納的分派政策載於該附屬基金的相關附錄。附屬基金可提供累積收入的單位類別(「累積類別」)、從收入淨額定期派息的類別 (「派息類別」)或分兩種形式支付每月派息的類別
(「設定派息類別」,分別是每月派息-1 及固定派息) ,有關詳情載於下文。
不擬就累積類別作出分派。因此,累積類別單位應佔的任何收入淨額及變現資本收益淨額,將反映於其各自的資產淨值。
累積類別乃以「累積」後綴作標記,前面註明類別的相關類別貨幣。
就派息類別而言,基金經理將按其決定的日期及頻次(例如每年
/半年/每季/每月)宣派及支付分派,分派將從該等單位類別
應佔的收入淨額中撥付。除非相關附錄另有註明,概不保證將會支付分派。只有當附屬基金收取的收入超過其開支的情況下方會作出分派。
派息類別乃以下列後綴作標記﹕「每年派息」、「每半年派
息」、「每季派息」及「每月派息」,前面註明類別的相關類別貨幣。
由於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提供兩種不同類型的固定每月派息單位類別(因應其分派政策有更大的靈活性: -
(a) 每月派息-1 擬支付穩定分派,形式是每月就每單位派發穩定金額﹔或
(b) 固定派息(固定每月派息)擬每月就每單位派發可變的股息金額 (根據於各除息日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某設定百分比 (%)計算;
就每月派息1而言,基金經理將與投資經理(如有)釐定每月應以分派形式就每單位支付的適當金額。附屬基金以基本貨幣計價的單位類別適用的穩定金額,將至少每年進行檢討,以及根據當時現有市況按基金經理酌情決定進行重設(如適用)。在極端市況下,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更經常地作出檢討及重設。
就固定每月派息而言,基金經理將與投資經理(如有)釐定一個百分比(%),以用於計算每月分派金額。單位持有人應注意,雖
然該百分比(%)將貫徹應用,但因為相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於各除息日之間會有所波動,故每月分派金額可能不同。適用於附屬基金單位類別的固定派息率,將至少每年根據當時的現有市況予以檢討及重設。在極端市況下,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更經常地作出檢討及重設。
相關附屬基金有關每月派息 1 的每單位穩定分派金額及/或有關固定每月派息每單位資產淨值的設定百分比(%)之資料於附錄 B披露。
為免生疑點,每月派息 1 及固定每月派息的分派金額/百分比 (%)將由基金經理酌情釐定,以及於附錄 B 披露。倘固定分派金額/分派百分比(%)有所更改,基金經理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基金經理亦將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從每月派息 1 及/或固定每月派息的應佔資本中作出撥付派息,以及相關程度。在釐定適用於該兩種設定派息類別的分派政策時,基金經理可酌情: -
(a) 從總收入中支付部份股息;
(b) 從資本中支付部份股息﹔及
(c) 只就對沖單位類別而言,支付單位的類別貨幣與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息差。
設定派息類別乃以「每月派息 1」或「固定每月派息」後綴作標記,前面註明類別的相關類別貨幣。
就進行貨幣對沖的設定派息類別(每月派息 1 或固定每月派息)而言,當基金經理釐定向投資者支付的每月固定分派金額/百分比 (%)時,可酌情計及因對沖單位類別的貨幣對沖產生的利息差
(構成從資本作出分派)。利息差乃根據類別貨幣的央行利率與
(續)
附屬基金基本貨幣的央行利率之間的差額計算,該等利率可能由於央行政策而不時變動。倘相關對沖單位類別的每月固定分派金
▪ 每年派息: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附屬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年派息乃於 3
額/百分比(%)已計及利息差,則有關利息差將於附錄 B 說明。在該情況下,投資者將為獲得收入分派而放棄資本增值。相反,
月份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就於出的每年分派而言,款項將於
3 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作
當類別貨幣與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息差是負值時,
應支付的分派價值可能會因而下降。
如於有關期間,有關設定派息類別應佔的可分派收入淨額不足以
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 每半年派息:
4 月 11 日 (若該日並非營業
支付每單位的穩定可分派金額或每單位資產淨值的設定百分比 (%) (該等單位以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或對沖貨幣計價)時,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該等分派將從資本中撥付。基金經理亦可酌
情決定從相關設定派息類別的資本中支付部份或全部費用及開 支。從或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分派,即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退還或提取部份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退還或提取。任何分派若涉及從或實際從設定派息類別的資本中撥付股 息,可能導致有關設定派息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設定派息類別於過去 12 個月的分派成份(即自(i)可分派收入淨 額及(ii)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額),可向基金經理索取及在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取得。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就派息類別及設定派息類別宣派的分派(如有),應根據有關派息類別及設定派息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於基金經理在受託人批准下就相應分派確定的記錄日期所持有的單位數目,在單位持有人之間按比例分派。為免生疑點,只有在該記錄日期名列於單位持有人名冊的單位持有人,方有權就相關分派獲得所宣佈的分派。
單位持有人可於申請表格上註明選擇以現金收取分派或將分派用以認購有關附屬基金的有關類別的額外單位。單位持有人可向過戶登記處發出書面通知以更改其分派選擇,有關通知須至少於下一次分派適用的記錄日期前 7 日收到。以現金支付的分派,將通常透過直接轉賬或電匯方式,以有關派息類別及設定派息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至單位持有人預先指定的銀行賬戶,有關風險及開支由單位持有人承擔。不准對第三方作出支付。
就派息類別及設定派息類別宣派的分派(如有),應根據下列時間表在有關派息類別及設定派息類別的單位持有人之間進行分 派: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附屬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半年派息乃於
9 月和 3 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
11 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 每季派息: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附屬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季派息乃於 6月、9 月、12 月和 3 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 11 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 每月派息(包括每月派息 1 及固定每月派息):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附屬基金而另有規定外,每月派息乃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作出。款項會於分派日期下月 11 日(若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於下一營業日)支付。
就派息類別或設定派息類別作出的首次分派款項,只會在相關派息類別或設定派息類別推出後滿首個完整曆月之後作出。任何部份每月分派款項(自派息類別或設定派息類別推出日期起累計)將按比例計算,並計入相關派息類別或設定派息類別的首次分派款項。
基金經理可更改有關分派及/或費用及收費從資本撥付的派息政策,惟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基金經理亦可透過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更改分派頻次及/或分派率。
所有價值為 50 美元(或其等值)以下之分派將自動用於購買同一單位類別的更多單位。
基金經理有權就附屬基金(或其任何類別)收取管理費(「管理 費」)。管理費乃於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計算及累計,並於各估值日按該附屬基金(或該類別)資產淨值的某個百分比於每月期末支付,惟最高費率以相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 2.5%為限。管理費的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
基金經理可就附屬基金(或其任何類別)收取表現費(「表現 費」),該表現費用會由相關附屬基金(或相關類別)的資產支付。如有收取表現費,將於相關附屬基金的附錄內說明進一步詳情,包括應支付表現費現行費率及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
基金經理保留豁免或退回其有權收取的任何費用的權利(不論是部份或全部費用,或僅就特定投資者或整體投資者豁免或退回有關費用)。基金經理可與其認為合適的任何人士分享其所收取的任何費用。
受託人有權於各估值日按相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某個百分比收取一項費用(「受託人費用」)。該費用於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計
算及累計,並於每月期末自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中支付。受託人費用的最高費率以相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 2%為限,惟設有每月最低費用(載於附錄)。受託人費用的現行費率載於附錄。
受託人亦有權收取與基金經理不時協定的各項交易、處理、估值費用及其他適用費用,並獲相關附屬基金償付其在履行職責時適當招致的所有實付開支(包括副託管費用及開支)。
State Street Trust and Bank Company 有權就擔任過戶登記處收取一項費用,該費用將由有關附屬基金承擔。
行政管理人有權收取最多達相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2% 的費用(「行政費」),惟設有每月最低費用(載於附錄)。行政費每日累計及於每月期末從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中支付。行政費的現行費
率載於相關附錄。行政管理人亦有權收取與基金經理不時協定的各項交易費用。
若管理費、表現費、行政費或受託人費用從現有水平調高至最高水平,單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如調高附屬基金(或其任何類別)的管理費、表現費、行政費或受託人費用的最高水平,應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由該附屬基金(或該類別)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
本基金及首個附屬基金的成立費用為首個附屬基金的附錄所載的該金額,並將由首個附屬基金承擔。成立費用將於攤銷期間予以攤銷。如於未來成立其後附屬基金,基金經理可決定將本基金的未攤銷成立費用或其一部份重新分配予該等其後附屬基金。
成立其後附屬基金所招致的成立費用及款項會由與該等費用及款項有關的附屬基金承擔,並於攤銷期間予以攤銷。
投資者應注意,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成立費用應按於產生時支銷,而附屬基金的成立開支並不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攤銷﹔然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遵從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影響,並認為不會對附屬基金的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如附屬基金採用的會計基準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基金經理可對年度財務報表作出必要的調整,以使該等財務報表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每一附屬基金將會承擔多項直接歸屬予附屬基金的費用(包括下文所載的費用)。如有關費用並非直接歸屬予附屬基金,則該等費用將按其各自於所有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比例在附屬基金之間作出分配。
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及變現附屬基金投資的費用、託管 人、過戶登記處及核數師的費用及開支、估值費用、法律費用、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成立本基金及附屬基金所招致的開支及首次發行單位或單位類別有關的費用、因編制補充契據或任何上市或監
管批文而招致的費用、舉行單位持有人大會及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的費用、終止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所招致的費用、基金經理所同意受託人其就審閱及製作與任何附屬基金的營運有關的文
件所招致的時間及資源而收取的費用及開支(包括周年報表的存檔及需要向任何相關監管機構存檔的其他法定資料,以及編制及印刷任何發售文件所招致的費用)、公佈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每單位資產淨值、單位的發行價及贖回價所招致的所有費用、編制、印刷及分派所有報表、賬目及報告的所有費用、編制及印刷任何發售文件的開支,以及基金經理認為因遵守或與任何法例或法規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指令(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有關的任何變更或引入,或因遵守有關單位信託的任何守則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開支。
在本基金及有關附屬基金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將不得向獲認可的附屬基金收取任何廣告或推廣開支。
所有經由或代表本基金或附屬基金進行的交易均須按公平交易條款進行,並符合相關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具體而言,附屬基金及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或其任何關連人士
(作為主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僅可在獲得受託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有關交易將於本基金及/或有關附屬基金的年報中披露。在與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受託人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進行交易時,基金經理必須確保︰-
(a) 有關交易應按公平交易條款進行;
(b) 其以應有的謹慎態度甄選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確保他們在當時的情況下具備合適的資格;
(c) 有關交易的執行須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準則;
(d) 就某項交易付予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的費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規模及性質的交易按當前市價應付的費用或佣金;
(e) 其監察此等交易,以確保履行本身的責任﹔及
(f) 本基金及/或有關附屬基金的年報須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質及有關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經理可為附屬基金的賬戶與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受託人的關連人士」)或與受託人並無聯屬關係的經銷商或交易對方進行
外匯即期、遠期及掉期交易(統稱「外匯交易」)。倘若基金經理選擇與受託人的關連人士進行外匯交易,則: -
(a) 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將以主要交易對方(非本基金、相關附屬基金或基金經理的代理或受信人)的身份與本基金、任何附屬基金或任何單位類別或為本基金、任何附屬基金或任何單位類別的賬戶訂立該等外匯交易;
(b) 基金經理將從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不時提供給基金經理的執行方法中,酌情決定將使用的執行方法(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並負責決定適合本基金、相關附屬基金或相關單位類別的執行方法;
(c) 任何該等交易應按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不時提供或釐定的匯率進行,有關匯率須與基金經理按其認為相關的因素,包括價格、服務交易規模及執行質素,從受託人的關連人士所提供的方法中選擇的適用執行方法一致﹔及
(d) 受託人的關連人士有權保留從任何該等外匯交易或持有的相關現金中產生的任何利益及供其使用並歸其所有。
為免生疑點,基金經理可選擇與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以外的交易對方訂立外匯交易。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及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將不會保留來自經紀或交易商的現金或其他回佣,作為將附屬基金的交易交由該等經紀或交易商進行的代價,惟可保留以下段落所述的貨品及服務(非金錢利益)。從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現金佣金或回佣必須為有關附屬基金的賬戶而收取。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保留經由或透過另一名經紀或交易商進行交易的權利,而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已與該經紀或交易商作出一項安排,根據該項安排,該經紀或交易商將會不時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為其取得貨品或服務,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毋須就該等貨品或服務直接支付任何款項,但其會承諾向該經紀或交易商提供業務。基金經理應促使,除非(i)根據有
關安排提供的貨品及服務為單位持有人(被視為一個整體及以其身份而言)帶來明顯利益(不論是透過協助基金經理及/投資經
理(如有)管理相關附屬基金或其他事項)﹔(ii)交易的執行與最佳執行準則相一致,而經紀費率不超過慣常的機構性全面服務佣
金費率﹔﹔(iii) 以聲明的形式在本基金及/或相關附屬基金的年
報內定期作出披露,說明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如有)收取非金錢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說明其曾經收取的物品及服務;及(iv)非金錢利益的安排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則不得訂立該等安排。該等貨品及服務可能包括研究及諮詢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量度、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與上述貨品及服務有關
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人服務及投資相關刊物)。為免生疑問,該等貨品及服務並不包括旅遊、住宿、娛樂、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務、一般辦公設備或場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項。為便利或管理上述非金錢佣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亦可與經紀或交易商訂立佣金分配安排,並利用支付予經紀或交易商的部分佣金來支付許可的研究及/或研究相關服務的費用。
受託人不得以主事人身份為其本身的賬戶進行出售,或為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的賬戶進行向受託人出售投資的交易,或以其他
方式以主事人身份與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交易,惟受託人應獲准時刻以受託人的身份(非主事人的身份)進行出售或進行出售投資的交易及以其他方式與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交易。受託人的關連人士不得未經受託人的書面批准而以主事人身份為本基金或有關附屬基金的賬戶出售或進行出售投資交易,或以其他方式為本基金或相關附屬基金的賬戶進行交易,以及倘若受託人給予其批准,任何該等出售或交易應按公平原則及根據信託契據進行。倘若受託人的任何關連人士須進行上述出售或交易,該等關連人士可保留從中獲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利益及只供其本身使用,惟該等交易乃按公平原則及本基金及相關附屬基金可得的最佳價格進行。
各準單位持有人應自行了解根據其公民權、居住和註冊所在地區的法律適用於收購、持有及贖回單位的稅項,並於適當時聽從有關意見。
以下的香港概要為一般性質,僅供參考之用,並不詳列所有可能與購買、擁有、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的決定相關的稅務考慮因素。本概要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也不旨在處理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單位持有人的稅務後果。準單位持有人應就其認購、
購買、持有、贖回或處置單位在香港法例和慣例以及在他們各自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慣例下的含義諮詢其專業顧問。以下資料是依據於本章程日期當時有效的香港法律及慣例。有關稅務的相關法律、規則及慣例可能更改及修訂(而有關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並不保證以下的概要於本章程日期後仍繼續適用。此外,稅務法例可能有不同詮釋,並不保證有關稅務機關不會採取與下述的稅務處理相違反的立場。
本基金/附屬基金
(a) 利得稅:
由於本基金及附屬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已獲證監會認可為一個構成單位信託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作為集體投資計劃)的利潤可獲豁免香港利得稅。
(b) 印花稅:
本基金或附屬基金毋須就發行或贖回單位支付香港印花稅。
倘以註銷單位的方式出售或轉讓單位,或向基金經理出售或轉讓單位,而基金經理在隨後兩個月內再出售單位,則毋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依據庫務局局長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發出的減免令,將香港股票轉讓予本基金/附屬基金以換取本基金/附屬基金發行單位或轉讓香港股票,作為贖回單位的代價,獲豁免香港印花稅。
單位持有人
(a) 利得稅:
按照香港稅務局的慣例(截至本章程日期),單位持有人應毋須就本基金或附屬基金的分派繳納任何香港利得稅。倘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而該項交易構成單位持有人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且該等單位並非單位持有人的資本資產,則單位持有人須就出售、贖回或以
其他方式處置單位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目前企業利得稅率為 16.5%﹔個人或非法人企業的利得稅率為 15%)。單位持有人應就其特定稅務狀況諮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香港並無股息及利息預扣稅。
(b) 印花稅:
單位持有人認購或贖回單位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倘單位持有人向基金經理出售或轉讓單位,而基金經理在隨後兩個月內再出售單位,則毋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依據庫務局局長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發出的減免令,將香港股票轉讓予本基金/附屬基金以換取本基金/附屬基金發行單位或轉讓香港股票,作為贖回單位的代價,則獲豁免香港印花稅。
單位持有人進行其他類型的單位出售或購買或轉讓,均須繳
納相當於代價金額或市值兩者中較高者的 0.13%的香港印花稅(將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此外,須就任何轉讓單位的文據支付 5.00 港元的定額印花稅。
本基金/附屬基金
(a) 投資於由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於中國內地境外發行的債務證券:
附屬基金從投資於由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在中國內地境外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獲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資本
增益),應毋須繳納中國內地稅項,除非附屬基金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或附屬基金被視為在中國內地設立營業機構或場所(「常設機構」)(倘該機構持有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投資作為其業務的一部份)的非稅務居民企業,則作別論。
(b) 投資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於境外發行的債務證券及透過債券通投資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發行的債務證券:
透過投資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附屬基金可能須被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徵收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c)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倘附屬基金被視為中國內地的稅務居民企業,其將須按全球應課稅收入的 25% 繳付企業所得稅。倘附屬基金被視為於中國內地設有常設機構的非稅務居民企業,則應歸屬於該中國內地常設機構的源自中國內地利潤須按稅率 25% 繳付企業所得稅。
根據於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的外國企業將一般須就其源自中國內地的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被動收入(例如利息、從轉讓資產所得的收益
等)),按中國內地預扣所得稅(「預扣所得稅」)的現行 10%稅率繳納預扣所得稅。該等預扣所得稅可根據與中國內地簽署的適用稅務條約或根據當地法律的特定條文予以調減或獲得豁免。
基金經理擬以使基金經理、本基金及附屬基金就企業所得稅
而言不會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及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的方式營運基金經理、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但不能予以保證。
(i) 利息
▪ 除非有適用的特定豁免,如收款人為在中國內地没有常設機構的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例如附屬基金),其就債務工具(包括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券)獲支付的利息,將須被徵收預扣所得稅。現行預扣所得稅稅率為 10%,而支付該等利息
的實體需要從支付給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的利息中預扣該等預扣所得稅。上述預扣所得稅稅率可根據與中國內地簽署的適用稅務條約或根據當地法律的特定條文予以調減或獲得豁免。
▪ 從國務院主管財政局發行的中國政府債券及/或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券所得的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獲豁免企業所得稅。
▪ 2018 年 11 月 7 日,中國財政部(「財政部」)和國
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稅[2018]通知 108 號(「通知 108 號」),以處理境外機構投資者從中國內地債券市場的投資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的稅收問題。根據通知 108 號,境外機構投資者如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或在中國內地有常設機構,但源自中國內地的收入實際上與該常設機構無關),則由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日收取的該等債券利息收入,將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增值稅」)。
▪ 2021 年 11 月 22 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2021]
公告 34 號(「公告 34 號」),當中規定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的預扣所得稅及增值稅豁免將進一步延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然而,尚不確定通知 108 號及公告 34 號所述的暫時豁免是否適用於中國內地以外的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通知 108 號及公告 34 號的字面措辭僅提及投資於中國內地債券市場所產生的利息。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源自投資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
的債務證券之利息嚴格執行徵收預扣所得稅。至於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將來是否會改變執行做法,目前尚不確定。
(ii) 資本增益
▪ 根據目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並無具體的規則或規例監管處置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的稅務。投資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工具的稅務待遇由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徵稅條款監管。根據該一般徵稅條款,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
構的非居民企業(即附屬基金)可能須就其「源自中國內地」的收入繳納 10%的預扣所得稅,除非根據與中國內地簽署的適用稅務條約或根據當地稅務法律的特定條文獲得豁免或予以調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7 條,若相關財產屬於動產,則轉讓收入來源應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已口頭表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屬於動產。在
此情況下,收入來源按照出讓者所在地確定。由於附屬基金位於中國內地境外,附屬基金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的收益可以主張為來自境外,因此無須繳納預扣所得稅。然而,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發出關於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屬於動產的書面確認。
▪ 此外,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香港稅務條約」)第 13.6 條規定,香港稅務居民從處置內地-香港稅務條約第 13.1 至 13.5 條所述中國內地財產以
外的其他中國內地財産取得的任何收益,應僅在香港徵稅。由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並不在內地-香港稅務條約第 13.1 至 13.5 條所述範圍內,香港稅務居民從處置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的資本增益原則上應免徵預扣所得稅,前提是須遵守所有其他相關條約條款(包括為附屬基金取得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香港稅務居民證明書),並獲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同意。
▪ 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就非中國內地稅務
居民企業從買賣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債務工具所得的收益,執行徵收預扣所得稅。
(d) 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
(i) 利息
▪ 根據財稅(2016)通知 36 號(「通知 36 號」),來自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的利息收入,原則上應繳納 6%的增值稅。從國務院主管財
政局發行的中國政府債券和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券獲得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 誠如上文所述,通知 108 號規定,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由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從中國內地債券市場的投資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預扣所得稅及增值稅。此外,根據公告 34 號,上述預扣所得稅及增值稅豁免延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 然而,尚不確定通知 108 號及公告 34 號所述的增值稅暫時豁免是否適用於中國內地以外的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通知 108號及公告 34 號的字面措辭僅提及投資於中國內地債券市場所產生的利息。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就源自投資於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的債券之利息嚴格執行徵收增值稅。至於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將來是否會改變執行做法,目前尚不確定。
▪ 如增值稅適用,還須繳付其他地方附加稅,其中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關附加稅亦可能按高達應繳增值稅的 12%的金額收取。儘管如此,根據最新頒布的城建稅法,由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境外各方向中國內地各方銷售服務所支付的增值稅不徵收城建稅。此外,[2021]公告 28 號規定,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計徵依據與城建稅計稅依據一致。換言之,如城建稅獲豁免,相關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亦將獲豁免。然而,豁免的執行情況可能視乎地方的實務操作而有所不同。
(ii) 資本增益
▪ 根據通知 36 號,如果買賣雙方均位於中國內地以外,以及交易乃在中國內地以外完成,則附屬基金從買賣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在中國內地以外發行的債務證券獲得的收益按理說毋須繳納增值稅。
▪ 根據財稅[2016]通知 70 號(「通知 70 號」),由獲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取得的資本增
益應免徵增值稅。然而,並無具體通知就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從透過債券通買賣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資本增益的增值稅作出豁免。儘管如此,透過參考上述通知及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從買賣中國內地債務證券取得的資本增益授予增值稅豁免的其他相關的現行稅務規例,預期附屬基金從透過債券通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取得的資本增益亦應免徵增值稅。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就該等收益嚴格執行徵收增值稅。
(e) 一般情況:
▪ 中國政府於近年已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行的稅務法律及法規可能於日後加以修改或修訂。中國內地目前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日後可能作出具追溯效力的修改,而任何該等修改均可能會對附屬基金的資產價值有不利影響。此外,概不保證現時給予外國公司的稅務優惠(如有)將不會被取消,亦不保證現行稅務法律及法規日後將不會作出修改或修訂。任何稅務政策的改變均
可能導致附屬基金投資的中國內地公司的稅後利潤減少,因而減低單位的收益及/或價值。
▪ 單位持有人應就其投資於附屬基金的稅務狀況自行徵詢稅務意見。
(f) 稅務撥備:
▪ 鑑於中國內地所得稅待遇存在不確定性及為應付利息及資本增益的任何潛在稅務責任,基金經理保留權利就該等收益及/或利息收入的預扣所得稅及/或增值稅作出撥備及為附屬基金的賬戶預扣有關稅款。即使已作出稅
務撥備,該等撥備的款額可能不足以應付實際的稅務責任。鑑於適用的中國內地稅務法律存在不確定性,而該等法律可能更改及稅項徵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多於或不足以應付附屬基金就所持投資產生的收益及/或利息收入的實際中國內地稅務責任。因此,視乎該等資本增益及利息收入將會如何被徵稅的最終結果、撥備水平及投資者何時認購及/或贖回附屬基金單位而定,投資者可能得利或失利。若撥備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有任何差額,該差額將從附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附屬基金的資產價值將會受到不
利影響。另一方面,實際稅務責任可能低於所作稅務撥備,在此情況下,只有當時的現有單位持有人才能從退回額外稅務撥備中受惠。於釐定實際稅務責任前已出售
/贖回其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不會獲得超額撥備的任何部分,亦無權就其提出申索。此外,概不保證現有稅務法律及規例未來不會被修改或修訂。任何該等變動均可能導致來自有關基金的投資的收入及/或有關基金的投資的價值減少。
▪ 基金經理將持續檢討稅務責任的撥備政策,並可在其認為應作出撥備時或根據中國內地機關於通知中所作之進一步澄清,不時酌情就潛在的稅務責任作出撥備。
請參閱相關附錄所載可能適用於附屬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定。
CRS 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佈,以促進世界各地相關司法管轄區以國際化和標準化方式交換財務帳戶資料。香港已承諾實施全球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從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就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本地條例《2016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不時經修訂)(「CRS 條例」),以實施
CRS。CRS 條例已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CRS 於香港的生
效日期為 2017 年 1 月 1 日。
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 CRS 條例的規定,香港的財務機構須對其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若干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稅務居民身分及稅務編號等),並向香港稅務局
(「香港稅務局」)申報任何須予申報的帳戶資料。然後,香港稅務局將每年向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交換收集所得的資料,從而鼓勵納稅人遵從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法、協助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識別未有於當地司法管轄區妥善披露離岸金融資產/收入的納稅人並對之採取跟進行動。與此同 時,締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亦將向香港稅務局提供香港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
根據 CRS 條例,由於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管理及控制的「投資實體」,因此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將被視為在香港 CRS 下的申報「財務機構」。請參閱 CRS 條例第 50A 條所載的
「財務機構」及「投資實體」定義。
為符合 CRS 的要求,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作為申報「財務機構」須就 CRS 目的而對單位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並在有需要時向單位持有人獲取自我證明文件及/或進一步的資料及文件(包括確
立稅務居民身分)。本基金或相關附屬基金可能會把單位持有人提供的資料披露,並申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或會與單位持有人具有稅務居民身分所在的另一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有關資料。
此外,如發生任何情況變化,而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知悉會導致影響單位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如基金經理根據單位持有人向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提供的資料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單位持有人的自我證明文件屬不準確或不可靠時,可要求單位持有人提交新的自我證明文件及/或額外文件。當單位持有人向本基金或
相關附屬基金提供的任何資料有所更改或變得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成分時,單位持有人應通知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並在情況發生變化後 30 日內,向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提交一份經更新的自我證明文件及/或文件。
如單位持有人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向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或文件或沒有採取由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指定的行動,本基金或相關附屬基金可(i)根據 CRS 的要求所識別的身分標記,申報有關帳戶資料及/或(ii)不接受有意投資者的認購。
本文所載有關 CRS 的資料僅屬一般參考性質,並非旨在構成任何決定的基礎。隨時間而發生的情況變化,可能會影響本節內容。單位持有人不應在未就其自身特定情況諮詢適當專業意見的情況下而根據本節行事或作出任何決定。
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財政年度結算日為每年的會計日期。 除派發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版
本,基金經理將於會計日期後四個月內,通知單位持有人有關索取經審核年報的印刷及電子版(只有英文版)的地點,以及於每年的半年度會計日期後兩個月內,通知單位持有人有關索取未經
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和電子版(只有英文版)的地點。報告一旦刊發後,單位持有人可於任何營業日一般營業時間內任何時候在基金經理的辦事處免費索取該等報告的印刷版本。
最近期年報及任何其後的中期財務報告的副本將只會應要求時方會免費寄發。基金經理擬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提供本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最近期年報及任何其後的中期財務報告。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基金經理擬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而中期財務報告將採用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中所採用的相同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然而,應注意,在按照「成立費用」一節攤銷本基金的成立費用時,可能發生偏離該等會計準則的情況,但基金經理預期,在正常情況下,這問題不會重大。基金經理可對年度財務報告作出必要的調整,以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在本基金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中包含調整附註。倘若附屬基金屬於根據守則第 7 章獲認可的聯接基金,則本基金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會包含截至相關會計日期該附屬基金的相關計劃的投資組合。
附屬基金每類別的發行價及贖回價將於該附屬基金的每一營業日公佈,並刊載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基金經理可能不時決定以不時通知單位持有人的其他適當方式公佈發行價及贖回價,包括在本地報章及透過服務熱線公佈。
除非本基金根據信託契據所規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早終止,否則本基金將持續無限年期。
倘發生以下情況,受託人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基金經理及單位持有人終止本基金:-
(a) 基金經理進入清盤程序(除了為重組或合併目的按照受託人事先書面批准的條款進行自願清盤外)、破產或被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資產,而有關委任於 60 天內並未解除;
(b) 倘受託人合理地認為基金經理不能履行或事實上未能完滿履行其職務或將作出受託人認為會為本基金帶來不利名聲或損害單位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c) 倘通過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為非法或受託人在諮詢有關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後認為繼續營運本基金不切實可行或不明智;
(d) 基金經理不再擔任基金經理的職務,且受託人於其後 30
日內並未委任其他合資格公司作為繼任基金經理﹔或
(e) 受託人已通知基金經理其有意退任為受託人,而基金經理於其後六個月內未能物色合資格公司作為受託人,以代替受託人。
倘發生下列情況,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終止本基金、任何附屬基金及/或任何單位類別(視情況而定),惟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託人及單位持有人:-
(a) 就本基金而言,根據本說明書已發行的所有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於任何日期少於 5,000 萬美元或其等值,或就任何附屬基金而言,根據本說明書該附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之資產淨值總額於任何日期應於 5,000 萬美元或其等值或相關附錄所述的該其他金額,或就任何單位類別而言,根據本說明書就該類別已發行的該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於任何日期少於 1,000 萬美元或其等值或相關附錄所述的其他金額;
(b) 基金經理認為繼續營運本基金、附屬基金及/或任何單位類別(視乎情況而定)不切實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於營運本基金、附屬基金或相關單位類別在經濟上不再可行的情況);
(c) 倘通過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為非法或基金經理在諮詢有關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後認為繼續營運本基金及/或任何附屬基金及/或附屬基金的任何單位類別不切實可行或不明智;或
(d) 發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在附屬基金的相關附錄載述的該等其他情況。
如以通知作出終止,將須給予單位持有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再者,附屬基金或某單位類別可由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或有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視乎情況而定)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方式,於特別決議案所規定的日期予以終止。將提呈該特別決議案的單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於至少 21 天前發給單位持有人。
倘若本基金、附屬基金或單位類別終止,受託人須根據信託契據按比例向單位持有人分派其持有的本基金、相關附屬基金或相關單位類別(視情況而定)資產之權益。
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前成立的附屬基金或該附屬基金的單位類別
(視情況而定)終止時由受託人持有的任何未領款項或其他現金,可在應付有關款項或現金之日起 12 個月屆滿時向法庭繳存,惟受 託人有權從中扣除作出有關付款時可能招致的任何開支。
就於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設立的附屬基金而言,當根據信託契據向予以終止的該附屬基金或有關單位類別(視情況而定)的單位持有人最後分派可分派款項,以及最終清償所有受託人已根據信託契據作出撥備的費用、收費、開支、索償及要求後,從受託人根據信託契據保留的現金中由其持有的微不足道金額的剩餘現金,可支付予基金經理所決定的慈善組織。任何未領可分派款
項可在應付有關款項之日起 12 個月屆滿時,(a)向法庭繳存(但只有在該等未領可分派款項足夠支付受託人作出該項付款所產生的相關開支之情況下)﹔或 (b) 若該等未領可分派款項不足夠支
付受託人向法庭繳存所產生的相關開支,則有關款項可支付予基金經理所揀選的慈善組織。為免生疑問,(i) 由受託人保留的現金金額若少於向予以終止的有關附屬基金或有關單位類別(視情況而定)的單位持有人分派款項所產生的費用,則該等現金金額將被視為微不足道﹔及 (ii) 慈善組織應為合資格獲香港稅務局授予免稅地位的任何組織。
本基金乃根據香港法例透過信託契據而設立。所有單位持有人均有權基於信託契據而受益、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知悉信託契據的條文。
信託契據載有關於若干情況下各方獲得彌償及解除其各自責任的條文。在信託契據中明確給予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任何彌償保證乃附加於及不損害法律容許的任何彌償保證。然而,受託人及基金經理不應獲豁免根據香港法律或因欺詐或疏忽違反信託而應對單位持有人承擔的任何責任,亦不應就該等責任獲得單位持有人
(或由單位持有人負擔)的彌償。單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的人士應查閱信託契據的條款以獲得更多詳情。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而持有已發行單位價值 10%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亦可要求召開有關會議。如召開提呈特別決議案的任何會議,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 21 日的通 知。如召開提呈普通決議案的任何會議,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 14 日的通知。
除屬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議外,如有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10%的單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如屬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議,如有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25%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如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半小時內未能達到法定人數,有關會議應延至不少於 15 日後舉行。如屬須另發通知書的延會,則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將構成延會的法定人數。在以投票表決方式中,親身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為出席的單位持有人,每人就其為持有人的每一單位應有一票。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則
親身或委任代表作出投票的排名優先單位持有人之投票將予接受,優先次序乃以其於單位持有人登記冊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單位轉讓可由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或如屬法人團體,則須代表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或由彼等蓋章)一般格式的書面文據進行。受讓人必須符合投資於本基金的資格。此
外,受讓人將需要簽署申請表格,並向基金經理、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提供一切必需的資料,以核實受讓人的身份。
轉讓人及/或受讓人負責支付任何適用的印花稅及取得香港稅務局的印花稅蓋印或批准。基金經理、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可能要求或基於任何法例(包括任何反洗黑錢法例)的已妥為蓋章的轉讓文據、任何必需聲明、其他文件應提交過戶登記處登記。只有當基金經理、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信納已符合所有要求及備妥所有文件後,方會進行登記。在受讓人的名稱就該等單位載入單位持有人名冊內之前,轉讓人仍將被視為所轉讓單位的持有人。
每份轉讓文據必須僅與單一類別的單位有關。如果轉讓任何單位會引致轉讓人或受讓人持有的單位價值低於有關附錄所載有關類別的最低持股量(如有),則不得進行該項轉讓。
倘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相信將受讓人的姓名記入名冊將導致或可能導致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任何政府機關或有關單位上市的任何證券交易所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反洗黑錢或反恐金融法律或法規),或將導致本基金或附屬基金須要作出任何形式的登記或辦理其他合規程序,則可拒絕將受讓人的姓名記入名冊或拒絕作有關安排。
作為基金經理及受託人防止洗黑錢的責任之一部份,基金經理/受託人(透過過戶登記處或經銷商)/可能要求詳細核實投資者的身份及申請款項的付款來源。視乎每項申請的情況而定,如有以下情況,將毋須進行詳細核實工作:-
(a) 申請人從以其名義在認可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作出付款;或
(b) 透過認可中介人作出的申請。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機構或中介人處於獲認可設有充分反清洗黑錢規例的司法管轄區,此等例外情況方屬適用。然而,基金經理、受託人、經銷商及過戶登記處保留權利,可要求核實申請人的身份及付款來源所需的資料。
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作為核實身份或認購款項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基金經理、受託人、經銷商或過戶登記處可拒絕接受申請及有關認購款項。此外,倘單位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作為核實身份用途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基金經理、受託人、經銷商或過戶登記處可延遲支付任何贖回款項。如果基金經理、受託人、經銷商或過戶登記處懷疑或獲告知(i)有關支付可能導致任何人士違反或觸犯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反洗黑錢法律或其他法律或規例;或(ii)就確保本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經銷商、過戶登記處或其他服務提供機構遵守任何有關司法管轄
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規例而言,拒絕支付屬必要或恰當,則他們可拒絕向單位持有人作出支付。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投資顧問(如有)、受託人、過戶登記處及保管人(如有)及彼等各自的關連人士可不時出任有關或涉及投資目標與任何附屬基金類似的其他基金及客戶的受託人、行政管理人、過戶登記處、過戶代理人、基金經理、託管人或投資顧 問、代表或可能不時需要的其他職位。因此,上述任何人士在經
營業務的過程中可能與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各上述人士須時刻考慮其對本基金及附屬基金承擔的責任,並盡力確保以投資者的利益為前提,公平地解決有關衝 突。合規程序及措施(例如職責區分)已經實施,以盡量減低潛在的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經理須確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資機會。
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亦可擔任具有與附屬基金類似的投資目標、投資方針和投資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資經理。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或管理其他投資基
金或賬戶或向其作出建議,而該等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所投資的資產亦可能由附屬基金購買或出售。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概無任何義務向任何附屬基金提供他們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資機會或就任何該等交易或他們任何一方從任何該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向任何附屬基金交待(或與任何附屬基金分享或通知任何附屬基金),但將按公平基準將有關機會在本基金與其他客戶之間分配。倘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將附屬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
的股份或單位,則該附屬基金所投資的計劃的基金經理必須豁免其就有關附屬基金的該項投資而有權為本身賬戶收取的任何認購費或初始費用及贖回費,且由有關附屬基金承擔的整體年度管理費用總額(或應支付予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的任何關連人士的其他成本及收費)不得有任何增加。
基金經理保留本身及其關連人士的權利,由本身或為其他基金及
/或其他客戶與任何附屬基金進行聯合投資,惟任何該等聯合投資的條款必須不優於有關附屬基金目前進行投資所依據的條款。此外,基金經理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可能持有及買賣任何附屬基金
的單位或任何附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不論為本身的賬戶或為其客戶的賬戶)。
在不時適用的限制和要求之規限下,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可能委任的任何投資經理或他們各自的任何關連人士,可與任何附屬基金(作為主事人)進行交易,惟有關交易必須以真誠態度按磋商後所得的最佳條款及按公平原則進行,並須符合相關附屬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附屬基金與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可能委任的任何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主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只可在受託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有該等交易必須於附屬基金的年報中予以披露。
在進行以下交易時,基金經理應確保符合「費用及開支-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一節所載的有關要求:
(a) 為任何附屬基金的賬戶進行的交易,而交易的另一方是與基金經理、該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或其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及
(b) 由或透過與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
訂有安排的經紀或交易商進行的交易,而根據有關安排,該經紀或交易商將會不時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或 其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為其取得貨品或服務,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毋須就該等貨品或服務 直接支付任何款項。
受託人及其關連人士向本基金及附屬基金提供的服務不應被視為獨家提供,受託人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惟不得使根
據本章程提供給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服務受損,受託人可保留就上述任何安排應付的所有費用和其他款項,供其自用及歸其所 有。如果受託人及其關連人士各自在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的過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分或以任何方式進行其業務的過程中(除非根據信託契據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或按當時有效的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所要求)得知任何事實或資料,受託人及其關連人士各自不應被視為已獲通知或有任何職責向本基金及附屬基金、任何單位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關人士披露。受託人及其關連人士並無責任就據此作出或產生或與此有關(包括在上文所載的情況下)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或本基金或任何附屬基金的任何投資者交待。
如果構成附屬基金資產或分派賬戶一部份的現金存放於受託人、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即接受存款的持牌機 構),該等現金存款必須以符合相關附屬基金單位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並顧及當時在業務的通常及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按公平交易原則就相似類型、規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議定的商業利率。在此規限下,受託人、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如有)或其關連人士應有權保留可能從其當時持有的任何現金(不論是往來或存款賬戶)衍生的任何利益(作為附屬基金或分派賬戶(視情況而定)的一部份)及供其本身使用。
基金經理可就附屬基金的帳戶與:(i) 基金經理其他客戶之帳戶及
(ii) 基金經理之關連人士的客戶之帳戶(包括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進行交易(「交叉盤交易」)。該等交叉盤交易僅在買賣決定符合雙方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符合雙方客戶的投資目標、限制及政策,交叉盤交易按公平條款及當時的市值進行,以及在執行交易前已將有關該等交叉盤交易的原因以書面方式記錄的情況下方會執行。
投資者應注意,如其選擇以傳真方式或該等其他方式發出申請表格、贖回表格或轉換表格,則須自行承擔未能接獲該等申請表 格、贖回表格或轉換表格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附屬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過戶登記處及其各自的代理及受權代表,概不就以傳真方式或其他方式發出的任何申請表格、贖回表格或轉換表格未能接獲或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就任何
因真誠地相信該等傳真指示乃由適當的獲授權人士發出而辦理的任何手續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即使發出該傳真的人士能提供傳送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真也不屬例外。因此,投資者應為其自身利益而向基金經理、受託人或過戶登記處確認其申請已妥為收到。
倘若有任何贖回款項或分派於相關營業日或分派日期(視情況而定)六年後仍無人認領,(a)單位持有人及聲稱透過或根據或以信
託方式代表單位持有人的人士,即喪失對該等款項或分派的任何權利﹔及(b)所得款項或分派款項將成為相關附屬基金的一部份,除非該附屬基金已終止,在該情況下,該等款項應撥付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惟受託人有權從中扣除其在作出該支付時可能招致的任何開支。
基金經理不認可與選時交易有關的做法,並在其懷疑單位持有人利用該等做法時,保留權利拒絕受理該單位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
認購或轉換單位申請,並採取(視情況而定)必要措施以保障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
選時交易應被視為單位持有人透過利用時差及/或釐定有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方法的瑕疵或不足之處,有系統地在短時間內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的一種套戥方法。
每名投資者(i)在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要求下,需提供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就本基金或附屬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認證或其他必要資料:(A)為免預扣(包括但不限於根據 FATCA 須繳付的任何預扣稅)或符合資格在本基金或有關附屬基金收取支付所在或通過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享有經調減的預扣或預留稅率及/或(B)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及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頒佈的美國財政部規例履行申報或其他責任,或履行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與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達成的任何協議項下的責任,(ii) 將
根據其條款或後續修訂更新或更替該等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以及(iii)將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國、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施加的任何申報責任,包括未來的立法規定可能施加的申報責任。
根據美國或香港適用法律及法規,本基金、有關附屬基金、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或彼等任何授權人士(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所允 許)可能須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關、監管機關或稅務或財政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或披露有關某
單位持有人的若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單位持有人的姓名、地 址、僱主識別號碼(如有)、社會保障號碼及有關單位持有人持股的若干資料,致令本基金或有關附屬基金可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或與稅務機關達成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 FATCA 項下的協議)。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的條文,受託人、基金經理或他們任何各自的受權代表
(各稱為「資料使用者」)只可收集、持有、使用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作擬收集資料之相關目的,並應遵守私隱條例所載的保護個人資料原則及要求,以及不時監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以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下列文件之副本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在基金經理的辦事處免費查閱,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向基金經理索取:-
(a) 信託契據及任何補充契據;
(b) 所有重大合約(於相關附錄註明);及
(c) 可供免費索取的本基金及附屬基金的最近期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如有)。
附屬基金不可取得或添加任何與達致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不符或將導致以下情況的證券:-
(a) 附屬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而附屬基金所作的投資
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超逾相關附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i)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方風險淨額。
為免生疑問,本附表一第 1(a)、1(b)及 4.4(c)分段所列明關乎交易對方的規限及限制將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交易對方的交易所上進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 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
x 1(a)分段下的規定亦適用於本附表一第 6(e)及(j)
分段所述的情況。
(b) 除本附表一第 1(a)及 4.4(c)分段另有規定外,附屬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或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而附屬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超逾相關附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
(i) 對該等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等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等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方風險淨額。
就本附表一第 1(b)及 1(c)分段而言,「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是指為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被納入同一集團內的實體。
本1(b)分段下的規定亦適用於本附表一第6(e)及(j)
分段所述的情況。
(c) 附屬基金將現金存放於同一集團內一個或多於一個實體,而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超逾相關附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惟在下列情況下可超逾該 20%的上限:
(i) 在附屬基金推出前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和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的現金;或
(ii) 在附屬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項目變現
所得的現金,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解決贖回及其他付款責任的現金,而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會對附屬基金造成沉重的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權益。
就本 1(c)分段而言,「現金存款」泛指可應要求隨時付還或附屬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的存款。
(d) 附屬基金所持的任何普通股(與所有其他附屬基金所持的該等普通股合併計算時)超逾由任何單一實體發行的普通股的 10%。
(e)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並非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而附屬基金投資在該等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的價值超逾該附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f) 附屬基金持有同一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的總價值超逾該附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30%(惟附屬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
最少 6 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為免生疑問,如果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以不同條件發行(例如還款期、利率、保證人身分或其他條件有所不同),則即使該等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由同一人發行,仍會被視為不同的發行類別。
(g) (i)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即「相關計劃」)並非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的名單由證監會不時規定)及未經證監會認可,而
附屬基金於相關計劃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及
(ii)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每項相關計劃為合資格計劃
(「合資格計劃」的名單由證監會不時規定)或經證監會認可計劃,而附屬基金於每項相關計劃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30%,除非相關計劃經證監會認可,而相關計劃的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於該附屬基金的銷售文件內披露,
惟:
(A) 不得投資於任何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資項目作為其投資目標的相關計劃﹔
(B) 若相關計劃是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資項目作為目標,則該等投資項目不可違反有關限制。為免生疑問,附屬基金可投資於根據守則第 8 章獲證監會認
可的相關計劃(守則第 8.7 節所述的對沖基金除外)、合資格計劃(而該計劃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並無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00%)及符合本附表一第 1(g)(i) 及 (ii)分段規定的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
(C) 相關計劃的目標不可是主要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D) 如相關計劃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 理,則就相關計劃而徵收的首次費用及贖回費用須全部加以寬免;及
(E) 基金經理或代表附屬基金或基金經理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為免生疑問:
(aa) 除非守則另有規定,否則本附表一第
1(a)、(b)、(d)及(e)分段下的分布要求不適用於附屬基金投資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bb) 除非附屬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附屬基金在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投資將被當作及視為上市證券(就本附表一第 1(a)、(b)
及(d)分段而言及在該等條文的規限下)。儘管如前所述,附屬基金投資於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須遵從本附表一第 1(e)分 段,以及附屬基金投資於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所須符合的相關投資限額,應予貫徹地採用;
(cc) 本附表一第 1(a)、(b)及(d)分段下的規定適用於對上市房地產基金作出的投資,而本附表一第 1(e)及(g)(i)分段下的規定則分別
適用於對屬於公司或集體投資計劃形式的非上市房地產基金作出的投資;及
(dd) 附屬基金如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 1(a)、(b)、(c)及(f)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守則第 8.6(e)條下的規定。
2. 適用於各附屬基金的投資禁制
除非守則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基金經理不得代表任何附屬基金:-
(a) 投資於實物商品,除非證監會經考慮有關實物商品的流通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設有充分及適當的額外保障措施後按個別情況給予批准;
(b)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任何期權或權利,但不包括地產公司的股份及房地產基金的權 益);
(c) 進行賣空,除非(i)相關附屬基金有責任交付的證券價值不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ii)賣空的證券在准許進行賣空
活動的證券市場上有活躍的交易及(iii)賣空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進行﹔
(d) 進行任何無貨或無擔保賣空;
(e) 除本附表一第 1(e)分段另有規定外,放 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或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有關連而承擔責任。為免生疑問,符合本附表一
第 5.1 至 5.4 分段所列規定的反向購回交易,不受本第 2(e)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f) 購買任何可能使相關附屬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從事任何可能使有關附屬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交易。為免生疑問,附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責任限於其在該附屬基金的投資額;
(g) 投資於任何公司或機構任何類別的任何證券,而基金經理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單獨擁有該類別證券之票面值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0.5%或,或合共擁有該類別證券之票面值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5%;
(h) 投資於任何有任何未繳款,但將應催繳通知而須予清繳的證券,但有關該等證券的
催繳款項可由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用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全數清繳者則除外,而在此情況下,該等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的數額並不屬於為遵照本附表一第 4.5 及
4.6 分段而作分開存放,用以覆蓋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產生的未來或或有承諾。
3. 聯接基金
屬聯接基金的附屬基金可根據以下條文將其總資產淨值的 90%或以上投資於單一項集體投資計劃
(「相關計劃」)–
(a) 相關計劃(「主基金」)必須已獲得證監會認可;
(b) 如果聯接基金所投資的主基金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管理,則由單位持有人或該聯接基金承擔並須支付予基金經
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首次費用、贖回費用、管理費或其他費用及收費的整體總額不得因此而提高;及
(c) 儘管本附表一第 1(g)分段(C) 項條文另有規定,主基金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但須遵從本附錄B 第 1(g)(i)及(ii)分段及第 1(g)分段條文 (A)、(B)及(C)所列明的投資
限制。來自指明司法管轄區*屬於UCITS基金的主基金應被視為通常在實質上已遵守前述投資限制。
* 「指明司法管轄區」一詞具有證監會刊發的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對於UCITS 基金的應用》(經不時修訂)所賦予的涵義。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附屬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 4.1 分段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準則,一般會被視作為了對沖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並不是要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b)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c) 該等工具與被對沖的投資雖然未必參照同一相關資產,但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切的關係,且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基金經理應在適當考慮費用、開支及成本後,按
需要調整或重新定位對沖安排,以便相關附屬基金能夠在受壓或極端市況下仍能達致其對沖目 標。
4.2 附屬基金亦可為非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投資目的」),但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該附屬基金的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根據證監會發行及可不時更新的規定及指引計算),惟在守則、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手 冊、準則及/或指引所准許的該等情況下或在證
監會不時准許下,可超逾上述限額。為免生疑 問,根據本附表一第 4.1 分段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該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第 4.2 分段所述的 50%限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守則及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
4.3 除本附表一第 4.2 及 4.4 分段另有規定外,附屬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但該等金融衍生工
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附屬基金的其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逾本附表一第 1(a)、(b)、(c)、 (f)、(g)(i)及 (ii)分段、第 1(g)分段(A)至(C) 項條文及第 2(b)分段所列明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及投資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
4.4 附屬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或在場外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附屬基金根據其投資目
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的金融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高流通性實物商品(包括黃金、白銀、鉑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
(b)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金融機構或獲證監會接納的該等其他實體;
(c) 除本附表一第 1(a)及(b)分段另有規定外,附屬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方風險淨額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惟附
屬基金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方承擔的風險可透過附屬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
(如適用)而獲得調低,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交易對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的正價值
(如適用)來計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或以上各方的
x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視屬何情況而定)透過例如成立估值委員會或委聘第三方服務等措施,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附屬基金應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估值代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4.5 附屬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
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基金經理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附屬基金的有關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分的資產覆蓋。就本第 4.5 分段而言,用作覆蓋附屬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表一第 4.5 分段另有規定外,如附屬基金 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有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附屬基金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附屬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交易對 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附屬基 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基金經理如認為相關 資產具有流通性並可予買賣,則附屬基金 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 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須可隨時輕易 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 惟附屬基金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當
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其履行未來責任。
4.7 本附表一第 4.1 至 4.6 分段下的規定亦適用於嵌入 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章程而言,「嵌入式金融 衍生工具」是指內置於另一證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證券融資交易
5.1 附屬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惟該等證券融資
交易須符合該附屬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5.2 附屬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交易對方風險承擔額的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交易對方風險承擔。
5.3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退還予附屬基金。
5.4 只有當證券融資交易的條款賦予附屬基金可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的證券或全數現金(視屬何情況而定)或終止其已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的權力,附屬基金方可訂立證券融資交易。
6. 抵押品
為限制本附表一第 4.4(c)及 5.2 分段所述就各交易對方承擔的風險,附屬基金可向有關交易對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流通性-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 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 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量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市場上買賣;
(b) 估值-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惟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抵押品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
(e) 多元化-抵押品適當地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發行人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在遵從本附表一第 1(a)、1(b)、1(c)、1(f)、1(g)(i)和(ii)分段及第 1(g)分段(A)至(C)項條文及第 2(b)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及限制時,應計及附屬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
(f) 關連性-抵押品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方或發行人的信用或與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方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方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g)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基金經理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獨立保管-抵押品由受託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持有;
(i) 強制執行-受託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方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或執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資-為相關附屬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的任何再被投資須遵從以下規定:
(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
符合守則第 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 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情況;
(ii)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ii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本附表一第 7(b)及 7(j)分段的規定;
(iv)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v)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k) 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包括 (i) 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
結構性產品;(ii) 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iii) 證券化產品;或(iv) 非上市集體投資計
劃。
7. 貨幣市場基金
當基金經理就屬於根據守則第 8.2 條獲證監會認可為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屬基金行使其投資權力時,須確保本附表一第 1、
2、4、5、6、9、10.1 及 10.2 段所載的核心規定
(連同以下修訂、豁免或額外規定)將會適用:-
(a) 除下文所載的條文另有規定外,貨幣市場基金僅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即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銀行承兌匯票、資產抵押證券(如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基金經理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
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情況。根據守則第 8.2 條獲證監會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 金;
(b) 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屆滿期不可超逾 60 天,及其加權平均有效期
不可超逾 120 天。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可購
入超逾 397 天才到期的金融工具(或如果購入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餘下屆滿期不可超逾兩年)。就本段而言:
(i) 「加權平均屆滿期」是貨幣市場基金所有相關證券距離屆滿期的平均時限(經加權處理以反映每項工具的相對持有量)的計量方法,並用以計量貨幣市場基金對貨幣市場利率改變的敏感度;及
(ii) 「加權平均有效期」是貨幣市場基金所持有的每項證券的加權平均剩餘有效期,並用以計量信貸風險及流通性風險,
但為了計算加權平均有效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因重設浮動票據或浮息票據的利率而縮短證券的屆滿期,但若是為了計算加權平均屆滿期則可允許這樣做;
(c) 儘管本附表一第 1(a)及 1(c)分段另有規 定,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所發行的金融工具連同在同一實體存放的任何存款的總值,不可超逾該貨幣市場基金的最
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但以下情況除外:-
(i)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則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所發行的金融工具及存款的價值可增至該貨幣市場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5%,惟該持倉總值不得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的 10%;或
(ii) 貨幣市場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最多 30%可投資於同一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或
(iii) 因貨幣市場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有關貨幣市場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存款;
(d) 儘管本附表一第 1(b)及 1(c)分段另有規
定,貨幣市場基金透過金融工具及存款投資於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的總值,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惟:
(i) 前述的限額不適用於因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1,000,000 美元的現金存款或按該貨幣市場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現金存款;
(ii)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的 10%,則有關限額可增至 25%﹔
(e) 貨幣市場基金所持有屬守則第 8.2 章所指獲認可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的總值,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f) 貨幣市場基金以資產抵押證券方式持有的投資的價值,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g) 除本附表一第 5 及 6 段另有規定外,貨幣市場基金可進行銷售及回購以及逆向回購交易,但須遵從以下額外規定:
(i) 貨幣市場基金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所收取的現金款額合共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ii) 向逆向回購協議的同一對手方提供的現金總額不可超逾貨幣市場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iii) 只可收取現金或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作為抵押品。就逆向回購交易而 言,抵押品亦可包括在信貸質素方面取得良好評估的政府證券;及
(iv) 持有的抵押品連同貨幣市場基金其他的投資,不得違反本附表一第 7段的其他條文所載的投資限制及規定;
(h) 貨幣市場基金只可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 貨幣市場基金的貨幣風險應獲適當管理,而且應適當地對沖貨幣市場基金內並非以其基礎貨幣計值的投資所產生的任何重大貨幣風險;
(j) 貨幣市場基金的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必須有至少 7.5%屬每日流動資產,及至少 15%屬每周流動資產。就本段而言:
(i) 每日流動資產指(i)現金;(ii)可在一個營業日內轉換為現金的金融工具或證券(不論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一個營業日內無條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額;及
(ii) 每周流動資產指(i)現金;(ii)可在五
個營業日內轉換為現金的金融工具或證券(不論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五個營業日內無條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額。
8. 指數基金
8.1 如附屬基金的主要目標是要跟蹤、模擬或對應某項金融指數或基準(「相關指數」),從而提供
或取得與相關指數的表現吻合或相應的投資結果或回報(「指數基金」),則基金經理就附屬基金行使其投資權力時,須確保本附表一第 1、2、 4、5、6、9.1、10.1 及 10.3 段的核心規定(連同下文第 8.2 至 8.4 段所載的修訂或豁免)將會適用。
8.2 儘管本附表一第 1(a) 分段已另有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指數基金可將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以上投資於由單一實體發行的成分證券:-
(a) 該等成分證券只限於佔相關指數的比重超過 10%的成分證券;及
(b) 指數基金持有該等成分證券的數量不會超逾該等成分證券在相關指數中各自佔有的比重,但如因為相關指數的組成出現變化才導致超逾有關比重,及這個超逾有關比重的情況只屬過渡性及暫時性的,則不在此限。
8.3 在下列情況下,本附表一第 8.2(a)及(b)分段的投資限制將不適用:
(a) 指數基金採用的代表性抽樣策略,並不涉及按照成分證券在該相關指數內的確實比重而進行全面模擬;
(b) 有關策略在指數基金的有關附錄內予以清楚披露;
(c) 指數基金持有的成分證券的比重高於有關證券在相關指數內的比重,是由於落實代表性抽樣策略所致;
(d) 指數基金的持股比重超逾在相關指數內的比重的程度,受限於該指數基金在諮詢證監會後合理地釐定的上限。該指數基金在釐定該上限時,必須考慮到相關成分證券
的特性、其在相關指數所佔的比重及相關指數的投資目標,以及任何其他合適的因素;
(e) 指數基金依據本附表一第 8.3(d)分段訂立的上限,必須在指數基金的有關附錄內予以披露;及
(f) 指數基金必須在其中期及年度財務報告內披露,是否已全面遵守該指數基金依據本
附表一第 8.3(d)分段自行施加的上限。假如該指數基金在有關報告期間出現未有遵守該上限的情況,基金經理必須適時向證監會作出匯報,並在未有遵守上限情況所涉及期間編製的報告內,xx相關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向單位持有人發出有關通 知。
8.4 如獲證監會批准,本附表一第 1(b)及(c)分段的投資限制可予修訂,而且指數基金可以超出本附表一第 1(f) 分段
所述的 30%限額,及儘管本附表一第 1(f)分段另有規 定,指數基金仍然可以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不同發行類別的任何數目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
9. 借款及槓桿
各附屬基金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如下:現金借款
9.1 如果為附屬基金借進所有款項時的本金額超逾相等於相關附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的金額,則不得就相關附屬基金借進款項,惟對銷借款不當作借款論。為免生疑問,符合本附表一第 5.1 至 5.4 分段所列規定的證券借出交易和銷售及購回交易不當作借款論,亦不受本第 9.1 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9.2 儘管本附表一第 9.1 分段另有規定,作為臨時措施,貨幣市場基金可借進款項,以應付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
用。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致的槓桿
9.3 附屬基金亦可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槓桿化,而其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達到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即預期最高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載於相關附錄。
9.4 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須將為投資目的而取得及會在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層面產生遞增槓桿效
應的衍生工具換算成其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
9.5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市場及/或投資價格突然轉變,則實際槓桿水平可能高於預期水平。
10. 附屬基金名稱
10.1 如果附屬基金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則附屬基金在一般市況下最少須將其資產淨值的 70%投資於證券及其他投資項目,以反映附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
10.2 貨幣市場基金的名稱不可使人覺得貨幣市場基金相當於現金存款安排。
10.3 指數基金的名稱必須反映有關指數基金的性質。
本附錄(構成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章程其餘部份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基金的附屬基金。
基金名稱: 景順一帶一路債券基金 投資經理: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獲基金經理委任為投資經理,以向附屬基金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及/或其他協定職能。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為一家於1990 年 7月 11 日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監 管,根據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進行受監管的基金管理活動,並且為獲豁免財務顧問。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1 日 基本貨幣: 美元 |
投資目標 附屬基金為一項主題產品,目標為透過主要投資於其發行人、擔保人及/或註冊所在國家或地區可能或將會直接或間接受惠於中國一帶一路願景之債務證券,以達致包括收入及資本增長兩方面的長期總回報。中國一帶一路倡議增建連接亞洲、歐洲、中東及非洲和附近海洋(「一帶一路地區」)的陸上及海上通道,以推動更緊密的經濟合作(「一帶一路倡議」)。 投資政策 附屬基金將主要投資(即其至少 70%的資產淨值)於(i)一帶一路地區沿線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債券﹔及(ii) 一帶一路地區沿線已發展及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非政府債券。 其發行人、擔保人及/或註冊所在國家或地區可能或將會直接或間接受惠於一帶一路地區的一帶一路倡議之債務證券,將包括 (但不限於)由政府、地方機構、公共機構、半主權國家、超國家機構、國際公共機構,以及企業、金融機構及銀行發行的債務證券。 |
基金經理將檢視每項投資本身的優點,以及如何配合中國一帶一路願景並從中獲得經濟得益。基金經理將評估一帶一路地區沿線國家或地區與其各自的經濟及資源優勢將如何在不同地區或行業進行合作與互補。在此背景下,附屬基金透過境外投資項目而對中國進行的投資可能達到其資產淨值的 30%或以上,而附屬基金可投資的行業包括(但不限於)主權、金融、公共事業、基本原料及能源、通訊及科技、消費及工業。
基金經理將只投資於以美元、歐元,英鎊、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等主要貨幣計價的債務證券,並將在投資級別債務證券與高收益債券(低於投資級別債券及/或未評級債券)之間進行投資分配。
附屬基金的投資分配限制將如下: -
i. 其資產淨值最多 30%可投資於現金、現金等價物及由位於一帶一路地區以外的發行人發行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債務證券;及
ii. 其非現金資產最多 30%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即低於投資級別及/或未評級債券)。
基金經理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積極對沖外匯、期限或利率風險,但不會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目的。
附屬基金將可透過債券通涉足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國內地境內債券,惟最多為其資產淨值的 20%。為免生疑問,附屬基金在中國內地境內市場的投資合計將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20%。
此外,附屬基金對城投債(離岸及在岸)的投資可能達到其資產淨值的少於 30%。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及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第 155L 章)下額外一級資本或二級資本資格準則的債務工具。當發生觸發事件時,該等工具可能會被或有撇減或者或有轉換為普通股。附屬基金對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的預期最高總投資額將不會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30%。
附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超過 10%但不多於 20%投資於由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級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如蒙古、加納、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尼日利亞)(包括其政府、公眾或地方機構)發行及
╱或擔保的債務證券。請注意,主權發行人的評級可能不時改 變,而上述主權國家僅供參考,並可能隨著其評級改變而變更。該等投資乃建基於基金經理的專業判斷,而基金經理作出投資的理由可能包括認為主權發行人的前景樂觀或正面、主權發行人的評級有望上調,以及預期在評級改變帶動下該等投資的價值可能改變。
一帶一路倡議
根據由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的
《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 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由中國政府推出的系統性舉措及重大發展策略,藉此推動亞洲、歐洲、中東及非洲和附近海洋(即一帶一路地區)的互聯互通,建立及加強該等沿線地區之間的經濟夥伴及合作關係,促進共同發展、實現共同繁榮的合作共贏之 路。
一帶一路地區貫穿亞歐非大陸,一頭是活躍的東亞經濟圈,一頭是發達的歐洲經濟圈,中間覆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潛力巨大。
絲綢之路經濟帶重點暢通中國經中亞、俄羅斯至歐洲(波羅的 海);中國經中亞、西亞至波斯灣、地中海;中國至東南亞、南亞、印度洋。
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點方向是一條從中國沿海港口過南中國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歐洲,另一條從中國沿海港口過南中國海到南太平洋。
一帶一路倡議是一帶一路地區沿線各國或地區開放合作的經濟願景。一帶一路地區沿線各國或地區資源稟賦各異,存在經濟互補性,彼此合作潛力和空間很大。一帶一路倡議加強合作範圍包括
(但不限於):
▪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技術標準體系的對接,例如在交通、能源、通訊及信息交流等方面;
▪ 通過消除實體及政策壁壘、加強海關合作、創新貿易方
式、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及其他現代商業模式,從而促進投資及貿易便利化;
▪ 開展農林牧漁業、農機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等領域的深度合作,並促進海洋產品種植、深海捕撈、水產品加工、海水淡化、海洋生物製藥、海洋工程技術、環境保護行業、海洋旅遊及其他領域的合作;
▪ 推進資源、傳統能源資源、清潔可再生能源資源等勘探、開發及加工方面的生態進程,以形成能源資源合作上下游
一體化的產業鏈;
▪ 促進新興產業合作、建立研發、生產及營銷體系,提高區內工業的產業配套能力及綜合競爭力﹔及
▪ 深化金融合作、在亞洲建立貨幣穩定體系、投資融資體系及信貸資料系統各方面多加功夫。
投資及借款限制
附屬基金受章程中「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載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請參閱上文「投資政策」以了解使用衍生工具的進一步詳情)。
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可達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分派
基金經理可促使附屬基金發行支付分派的單位。就支付穩定分派或設定分派百分比的單位而言,該等分派金額或設定百分比將至少每年進行檢討,以及根據當時現有市況進行重設(如適用)並定期監察。在極端市況下,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更經常地作出檢討及重設。為免生疑點,每月派息 1 和固定每月派息的分派金額/百分比(%) 將由基金經理酌情釐定,並於附錄 B 披露。倘固定分
派金額/百分比(%)有所更改,基金經理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附屬基金的固定分派或設定分派百分比將於章程的附錄 B 披露。
根據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在中國內地發售
基金經理將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根據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向中國內地零售投資者發售附屬基金提出申請。在取得中
證監的批准後,基金經理可遵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發行此附屬基金的獨立類別單位。該獨立類別單位將僅供中國內地投資者認購,不會在香港發售。請參閱適用於中國內地投資者的附屬基金發售文件。
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 ||
管理費 | A C I S Z | 每年1.25%每年0.75%每年0.00%每年0.62%每年0.62% |
受託人費用 |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 每年 0.03% 每年 0.02% |
行政費 |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 每年 0.03% 每年 0.02% |
成立費用 | 附屬基金的成立費用約為 100,000 美元,並將由附屬基金承擔。成立費用將從附屬基金推出日期起計的首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予以攤銷。 |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注意章程中「風險因素」一節所述適用於附屬基金的相關風險,尤其是「無法達致投資目標的風險」、「一般投資風險」、「市場風險」、「與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投資於可轉換證券/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務的風險」、「新興市場風險」、「中國內地市場風險」、「主權債務風險」、「集中風險」、「人民幣匯兌風險」、「對沖單位類別風險」、
「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衍生工具風險」、「對沖風險」、「流通性風險」及「分派風險」。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以下與投資於附屬基金相關的風險。
附屬基金的投資主題與一帶一路願景不一致的風險
一帶一路願景是一個非常廣泛的主題,並無特定的定義。基金經理認為哪些國家、地區及行業可能受惠於一帶一路願景的專業觀點不一定獲得其他市場參與者認同,可能帶有主觀成分,因此不一定與大部分市場參與者的看法一致,以及可能未能達
致附屬基金的目標。此外,一帶一路願景是中國政府的長遠策略願景,可能隨著時間改變。由於中國的一帶一路願景可能隨著時間改變,基金經理於某一時間為配合一帶一路願景而採取的有效倉盤,或許不再配合未來的一帶一路願景。
投資於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公司的風險
附屬基金投資於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公司。
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全新的發展戰略,成功可行與否,並無前車可鑑。
一帶一路地區國家或地區的若干證券市場可能被視為新興市 場,故須承受章程內「風險因素」一節下標題為「新興市場風險」的風險因素所概述的增加風險。
此外,一帶一路地區的某些國家或地區過去可能曾經歷嚴重的經濟及政治動盪。因此,附屬基金可能受到一帶一路地區的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發展、社會不穩定、政府政策改變以及其他政治和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此外,一帶一路倡議涉及跨國或跨地區發展項目。一帶一路地區任何一個沿線國家或地區的政治
氣候改變,或這些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政治關係破裂,均可能對一帶一路倡議的成功產生重大影響。有關改變可能導致法例、法例的詮釋或為參與一帶一路倡議項目的企業提供的誘因改變
(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例如稅收政策改變。因此,一帶一路倡議被視為涉及高政治風險。
一帶一路地區沿線國家或地區的一些公司可能正處於初步發展階段,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歷史也較短。因此,它們的業務涉
及較高的不確定性,業績表現波動較大,故其穩定性和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可能較低。因此,與較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公司相比,它們涉及較高的市場波動及較高的切換率。
投資於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公司可能無法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收入或資本增值。
歐元區風險
附屬基金或會在歐元區或歐元方面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承擔。鑑於歐元區若干國家或地區持續存在主權債務風險隱憂,附屬基
金在區內的投資或會面對較高的波動、流通性、貨幣及違約風險。一旦出現任何不利事態(例如主權信用評級下調或歐盟成員國退出歐元區或影響歐元區市場的其他不利的經濟、政治、政策、外匯、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或會對附屬基金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
投資組合切換風險
附屬基金或會頻繁切換所持相關證券。這或涉及基金經理於認為恰當時出售證券或結清衍生工具持倉,而不論附屬基金持有該工具的時間長短。如基金經理認為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
此舉可能持續進行。此等活動會增加附屬基金投資組合的切換頻率,並可能增加附屬基金的交易成本,然而,於作出投資決定時會考慮任何潛在成本,以確保符合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
投資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級別債券及未評級債券的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涉及重大風險的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級別債券及未評級債券。以發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能力衡量,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級別債券及未評級債券被視為絕大部份屬投機性質。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級別債券及未評級債券的發行人可能存在高度槓桿、流通性較低及波動性較高,而且未必可使用
較傳統的融資方法。經濟衰退或會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及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級別債券及未評級債券的市值造成不利影響。與較高評級債券相比,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級別債券及未評級債券一般承擔較大的本金及利息損失風險。因此,附屬基金及
/或投資者利益或會蒙受不利影響。
與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可能承受
更高風險,因為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即將或正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狀態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時,該等工具一般須承受被撇減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而這可能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該等觸發事件為複雜、難以預料,並可能令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無價值。
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通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非優先高級債務證券。儘管此等工具通常較次級債務優先獲清償,但當發生觸發事件時其可能被撇減,並將不再處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內。這可能導致損失所投資的全部本金。
或有可轉換債券的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屬高度複雜及具高風險,是一種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於發生預定觸發事件(「觸發事件」)時可轉換為發行人的股票(可能按折讓價格)或被強制撇減本金(可
能被永久撇減至零),並可能承受多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觸發水平風險
觸發事件一般與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掛鉤,因此,轉換可能在相關投資的相對資本實力惡化時發生。不同或有可轉換債券的相關風險將取決於當前資本比率與實際觸發水平之間的差距。轉換為股份很可能按低於已發行或已買入債券價格的股價進行。
資本架構逆轉風險
x屬撇減本金(可能撇減至零)的或有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可先於股票持有人撇減本金,這與一般資本結構相反。
流通性風險
於市況受壓時,發行人的流通性概況可顯著惡化,並可能難以覓得準買家,意味著或須以重大折讓才能夠出售或有可轉換債券。
贖回延期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亦可以永續債券(即不設到期日的債券)形式發行。雖然此等債券設有贖回日,概不保證債券將於該日贖 回,債券可能永遠不被贖回,因而導致損失全數原有投資本 x。
未知/不確定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是相對嶄新的工具,觸發事件一般未經試驗,因此,該資產類別在受壓市況下的表現存在不確定性,而且資本及波動性風險可能重大。
票息取消風險
票息乃酌情支付,亦可隨時由發行人基於任何理由而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時間。
估值風險
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的收益率可能較高,但與投資於傳統債務工具/可轉換債券及(在若干情況下)股票相比,或有可轉換債券可能附帶較高風險,因為票息可能酌情支付,亦可隨時基於任何理由而取消;波動性及虧損風險可能重大。
一般來說,可轉換證券須承受與固定收益證券及股票相關的風險,即信用、價格及利率風險。
債券通風險
透過債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附屬基金可透過債券通及/或相關規例可能不時准許的其他方式直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國內地境內債券。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將獲准透過債券通的北向通(「北向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北向通將不設投資額度。
在北向通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獲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作為登記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申請登記。
北向通指在中國內地以外地方設立的交易平台,可接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便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提出交易請求,以透過債券通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與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共同合作,以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及平台,從而允許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及中國內地的獲准在岸交易員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直接交易。
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可提交交易請求,以透過北向通投資於由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例如 Tradeweb 及xx)x供的在中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進而將報價請求提交至中國外匯 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該報價請求發送至中國內地多 個獲准的在岸交易員(包括造市商及其他造市業務參與人士)。獲准在岸交易員將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回覆報價請求,中國 外匯交易中心會將其回覆透過相同的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發 送至合資格境外投資者。一旦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接受報價,交 易會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結算。
另一方面,透過債券通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券證券將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離岸保管代理人)與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上海清算所(作為中國內地的在岸保管人及清算機構)之間的結算及保管平台進行結算及保 管。於結算平台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將執行已確認在岸交易的結算工作,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將處理來自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代表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則發出的債券結算指令。
根據中國內地的現行規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獲香港金管局認可的離岸保管代理人)於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之在岸保管代理人(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 Interbank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開立綜合代理人賬戶。合資格境外投資者買賣的所有債券均將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名義
(將作為代理擁有人持有該等債券)登記。
除有關中國內地投資的任何特定風險及適用於附屬基金的任何其他風險以外,以下額外風險適用: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若干債務證券的交投量低所引致的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投資於該市場的附屬基金因此須承受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該等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因此附屬基金或會產生重大交易及變現成本。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務證券可能難以出售或根本無法出售,這可能影響附屬基金以內在價值購買或處置該等證券的能力。
結算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進行交易,附屬基金亦
可能會承受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方違約相關的風險。與附屬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方可能會於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作出有值付款以結算交易時違反其責任。
代理人違約的風險
就透過債券通進行的投資而言,相關存檔、於中國人民銀行之登記及開戶手續須透過在岸結算代理人、離岸保管代理人、登記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視乎情況而定)辦理。因此,附屬基金面臨該第三方違約或失誤的風險。
監管風險
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面臨監管風險。該等機制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受限於可能具有潛在追溯效力的變動。倘若中國內地相關機構暫停開戶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 易,附屬基金對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及限制。於此情況下,附屬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遭受負面影響。
債券通系統故障風險
透過債券通進行之交易透過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統執 行。無法保證該等系統將妥善運行或將持續根據市場的變動及發展作出調整。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行,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中斷。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的能力(及實踐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因此遭受不利影響。此外,倘若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或會面臨指令下達及 /或結算系統固有的延遲風險。
稅務風險
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就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透過債券通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所得稅及其他應繳稅種的待遇作出具體的書面指引。因此,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稅務責任乃未知之數。投資者應參閱
「稅務-中國內地稅務」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城投債
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該等債券通常不獲中國內地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倘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未能支付城
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則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而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名稱﹕ 景順環球多元入息配置基金 投資顧問 : 基金經理已委任其聯繫公司 Invesco Advisers, Inc.作為投資顧問,由 Invesco Advisers, Inc.就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之資產配置提供非約束 性的投資建議。Invesco Advisers, Inc. 於 1986年在美國成立,為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而其業務經營乃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2 日 基本貨幣 : 美元 |
投資目標 附屬基金的首要目標為尋求產生收入,其次為締造資本增值。 投資政策 附屬基金透過直接投資於市場及/或透過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或集體投資計劃(統稱「相關計劃」),以取得對全球固定收益及全球股本證券的投資。附屬基金亦將透過投資於相關計劃而間接取得對其他資產類別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基金、私募股權、對沖基金策略及商品。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由景順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投資經理管理的一系列相關計劃。附屬基金於各相關計劃持有的價值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10%。 附屬基金將不擬投資於合成 ETF 及槓桿或反向產品。 一般而言,附屬基金的指示性分配為將其資產淨值的 40%-7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全球固定收益證券,例如政府債券、公司債 券、優先證券、銀行貸款、按揭抵押證券(「MBS」)及資產抵押證券(「ABS」)、將其資產淨值的 30%-4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全球股本證券,以及將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20%間接投資於 其他資產類別。附屬基金將透過 ETF 間接取得對銀行貸款的投資,但不會超過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本附錄(構成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章程其餘部份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基金的附屬基金。
基金經理可因應市場環境的轉變而更改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配置或目標比重。基金經理不會參照指數對附屬基金進行管理。
附屬基金投資於區域、國家、行業或市值的資產淨值部分概無任何正式的限制。
附屬基金可投資的債券及其他定息或浮息債務證券不設最低信貸評級規定。然而,附屬基金對 ABS 及 MBS 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30%。
附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超過 10%但不多於 20%投資於由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級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如智利、卡塔爾、波蘭、哥倫比亞及克羅地亞)(包括其政府、公眾或地方機構)發行及╱或擔保的債務證券。請注意,主權發行人的評級可能不時改變,而上述主權國家僅供參考,並可能隨著其評級改變而變更。該等投資乃建基於基金經理的專業判斷,而基金經理作出投資的理由可能包括認為主權發行人的前景樂觀或正面、主權發行人的評級有望上調,以及預期在評級改變帶動下該等投資的價值可能改
變。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券及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第 155L 章)下額外一級資本或二級資本資格準則的債務工具。當發生觸發事件時,該等工具可能會被或有撇減或者或有轉換為普通股。附屬基金對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的預期最高總投資額將不會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30%。
附屬基金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積極對沖外匯、期限或利率風險,但不會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目的。
投資及借款限制
附屬基金受章程中「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載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請參閱上文「投資政策」以了解使用衍生工具的進一步詳情)。
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可達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分派
基金經理可促使附屬基金發行支付分派的單位。請參閱章程中
「分派政策」所載的詳情。
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管理費 A
C I S Z
每年0.90%每年0.60%每年0.00%每年0.45%每年0.45%
附註:上述管理費並不包括相關計劃的費用及收費。由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包括基金經理)管理的相關計劃(ETF除外)的年度管理費將獲豁免。
受託人費用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行政費 資產淨值首5,000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每年 0.03%
每年 0.02%
每年 0.03%
每年 0.02%
成立費用 附屬基金的成立費用約為 50,000 美元,並將由附屬基金承擔。成立費用將從附屬基金推出日期起計的首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予以攤銷。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注意章程中「風險因素」一節所述適用於附屬基金的相關風險,尤其是「無法達致投資目標的風險」、「一般投資風險」、
「市場風險」、「股票風險」、「與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新興市場風險」、「主權債務風險」、「衍生工具風險」、「對沖風險」、「流通性風險」及
「貨幣及匯兌風險」。
在適用情況下,本節「特定風險因素」所述的相關風險將適用於附屬基金的直接投資以及透過相關計劃的間接投資。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以下與投資於附屬基金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 ETF 的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 ETF,而該等投資須承受以下風險:-
被動投資風險
附屬基金所投資的部分 ETF 不一定「被積極管理」,而由於 ETF本身的投資性質,該 ETF 的管理人無權採取對策以適應市場的變動,以及可能在市場下滑時不會採取防守性倉盤。因此,倘若 ETF的相關指數下跌,預期會導致附屬基金的價值出現相應的下跌。
追蹤誤差及與相關指數有關的風險
多項因素如 ETF 所運用的投資策略、費用及支出、ETF 資產與相關
追蹤指數成分之間的不完全關聯、股價四捨五入,以及追蹤指數進行調整等,均可能影響 ETF 的管理人為相關 ETF 取得貼近追蹤指數的能力,因此,ETF 的回報可能會偏離其追蹤指數的回報,並可能對 ETF 及附屬基金造成不利影響。ETF 的管理人將監控並尋求管理該風險,以盡量減少追蹤誤差。不能保證在任何時候均能確切或完全複製指數的表現。
交易風險
不能保證 ETF 單位╱股份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存在一個活躍的交易市場。附屬基金所投資的 ETF 之單位╱股份的交易價格可能會較該
ETF 單位╱股份的資產淨值大幅折讓或溢價,故可能影響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
動態資產配置風險
基金經理具有廣泛的酌情權,可在某一資產類別中(例如在固定收益類別內不同信貸質素之間)或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例如股票、固定收益與現金之間)進行動態分配。不同資產類別之間或同一資產類別中不同部分之間的投資配置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若附屬基金對於其後可帶來可觀回報的市場之投資比重偏 低,可能錯失具吸引力的投資機會﹔若對於其後經歷重大跌幅的市
場之投資比重偏高,則其價值會有所損失。因此,有關投資於各項資產類別(或同一資產類別中的不同部分)的風險的相關性將隨著時間而不同。這可能導致附屬基金的風險狀況間歇改變。此外,定期配置或重新調整投資可能會產生較採取靜態配置策略的基金為高的交易成本。
另類投資風險
附屬基金可能透過投資於相關計劃而取得間接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絕對回報策略(可能非常波動),以及私募股權、房地產業(流通性可能較低)及房地產基金。由於該等資產類別涉及特殊和較高的風險,因此投資於該等資產類別可能導致產生重大損失,甚或在某些情況下招致全部損失。
與有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相關的風險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證券,而此等證券可能高
度缺乏流通性,且價格容易出現大幅波動。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此等工具可能承受較大的信貸、流通性及利率風險,亦一般涉及延期及提前償還風險,以及與相關資產有關的支付責任不獲履行的風險,這可能對證券的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與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可能承受更高風險,因為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即將或正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狀態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時,該等工具一般須承受被撇減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而這可能非發行人所能
控制。該等觸發事件為複雜、難以預料,並可能令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無價值。
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通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通稱為 CoCos。此類債務證券高度複雜且具有高風險。當發生觸發事件時,CoCos 可轉
換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以折讓價)或可能會被永久撇減至零。 CoCos 的票息乃酌情支付,亦可隨時由發行人基於任何理由而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時間。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儘管該等工具通常較次級債務優先獲清償,但當發生觸發事件時其可能被撇減,並將不再處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內。這可能導致損失所投資的全部本金。
附錄 A3 - 景順環球高評級企業債券聯接基金
本附錄(構成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章程其餘部份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基金的附屬基金。
基金名稱: 景順環球高評級企業債券聯接基金 成立日期: 2022 年 5 月 10 日 基本貨幣: 美元 營業日: 就本附屬基金而言,「營業日」指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中國內地及盧森堡銀行的一般銀行業務營業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但若由於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致令香港銀行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不當作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 為免生疑問,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有決定,否則以下日子並非營業日: - 若某年的12 月25 日及/或26 日及/或1月1 日是在週末,則緊隨該週末之後的一個或兩個盧森堡銀行營業日;及 - 每年耶穌受難節及12月24 日。 |
投資目標 附屬基金尋求達致與股票相比具競爭力的中長線整體投資回報,同時具備相對的資本穩定程度。 投資政策 附屬基金為一項聯接基金,尋求透過將其總資產淨值的90% 或以上投資於景順環球高評級企業債券基金(「相關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相𨶚𨶚基金為景順基金的附屬基金,並獲證監會認可。證監會的認可不等如對相關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相關基金的商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相關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相關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
附屬基金亦可以輔助性質,將其資產淨值最多10%投資於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相關基金
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為旨在達致與股票相比具競爭力的中長線整體投資回報,同時具備相對的資本穩定程度。
相關基金會將最少三分二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投資級別企業債券。相關基金的投資並不會針對任何特定企業、界別或行業。
相關基金可將不超過三分一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現金、等同現金證券及其他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債務證券。相關基金尤其可將不超過三分一的資產淨值投資於評級未達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
(未達投資級別的定義為標準普爾及惠譽給予BBB-以下、或穆迪給予Baa3 以下的信貸評級,或由國際認可評級機構給予同等評級;信貸評級達到或高於該等級別的證券視作投資級 別)。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雖不擬投資於股本證券,惟有可能因為企業行動或其他轉換而持有該等證券。
相 關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具 有 損 失 吸 收 特 點 的 債 務 工 具
(「LAP」),除包括xx具有內部財務重整性質的先償非優先債券或被xx分類為具有內部財務重整性質的任何其他債務證券以外,亦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及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下額外一級資本或二級資本合資格準則的債務工具以及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同等制度下發行的債務工具。倘若發生觸發事件,該等工具可能面臨或有減值或或有轉換至普通股份。相關基金對LAP的總投資預期最高佔其資產淨值的40%。相關基金可將不超過2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
相關基金不會持有信貸評級低於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給予的B-級或同等評級的債務證券,(或倘為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即未經任何國際評級機構(例如穆迪、標準普爾及惠譽)評級的債務證券),則確定為同等級別的證券)。再者,相關基金不會持有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化債務證券(例如資產抵押證
券)。然而,相關基金可將不超過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投資級別證券化債務證券。
相關基金可透過債券通而將其少於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國境內債券。
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可酌情將非美元計價投資與美元作對沖。
相關基金預期投資於總回報掉期的資產淨值比例為0%。在正常情況下,相關基金投資於總回報掉期的資產淨值最高比例為 30%。
投資及借款限制
附屬基金受章程中「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載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
就遵守投資限制而言,附屬基金及相關基金被視為單一實體。請參閱相關基金的發售文件,了解其投資及借款限制的進一步詳情。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
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相關基金將從事證券借出,然而,任何時候借出的比例將視乎
(包括但不限於)確保借出相關基金的回報率合理及市場的借
入需求等因素而定。由於該等規定,可能在特定時候並無證券借出。預計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比例為 20%。正常情況下,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最高比例為 29%。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可達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相關基金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對沖目的及(不廣泛)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相關基金所使用的衍生工具可能包括信貸、利率及貨幣,以及可能用於實現好倉及淡倉,而總體而言並不會令相關基金定向做空或賣空任何資產類別。另外,根據適用的UCITS監管規定,相關基金將不會持有無抵押淡倉。相關基金所實施的好淡主動金融衍生工具持倉(包括主動貨幣/利率/信貸持倉)未必與相關基金所持相關證券持倉
(即債務證券)有關。相關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最多為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50%。
分派
基金經理可促使附屬基金發行支付分派的單位。請參閱章程中
「分派政策」所載的詳情。
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管理費 A類 每年0.75%
受託人費用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行政費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每年 0.03%
每年 0.02%
每年 0.03%
每年 0.02%
成立費用 附屬基金的成立費用約為 100,000 美元,並將由附屬基金承擔。成立費用將從附屬基金推出日期起計的首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予以攤銷。.
從相關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管理費 I 類: 0.00%
保管人費用/存管機構費用
最多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 0.0075%
服務代理人費用 I 類:最多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 0.05%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注意章程中「風險因素」一節所述適用於附屬基金的相關風險,尤其是「無法達致投資目標的風險」、「一般投資風 險」、「市場風險」、「與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對沖單位類別風險」、「人民幣類
別相關風險」、「衍生工具風險」、「對沖風險」、「流通性風險」、「集中風險」、「分派風險」及「貨幣及匯兌風險」。
由於附屬基金作為聯接基金將其全部或大部份資產投資於相關基金,附屬基金的表現將受到投資於相關基金所涉及的多項風險因素的影響。在適用的情況下,本「特定風險因素」一節所載列的相關風險將同時適用於附屬基金及相關基金。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以下與投資於附屬基金及/或相關基金相關的風險。亦請參閱相關基金的發售文件,了解適用於相關基金的風險。
有關主基金/聯接基金結構的風險
附屬基金將其全部或大部份資產投資於由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
(為 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管理的相關基金。因此,附屬基金可能須承受與相關基金有關的風險。
由於在附屬基金層面的額外費用以及附屬基金持有的其他投資/工具(包括用於對沖目的的衍生工具),附屬基金的表現可能不等同於相關基金的表現。
附屬基金無法控制相關基金的投資,以及不能保證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將成功達致,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相關基金的過往表現不一定是相關基金或附屬基金未來表現的指標。
除了附屬基金收取的開支及收費外,投資於相關基金時可能涉及額外成本,例如相關基金的服務供應機構收取的費用及開支。
此外,無法保證相關基金將具有足夠流通性以滿足附屬基金的贖回要求。例如,倘若相關基金於某一交易日收到大量贖回要求
(無論是自附屬基金或相關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相關基金可能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予贖回的股份總數目(「贖回限額」)。倘若相關基金於某一交易日實施該贖回限額,相關基金的股份於該交易日可能按比例贖回,相關基金由於此贖回限額而未執行的
贖回要求可能於其後的交易日處理。附屬基金及其單位持有人可能因相關基金暫停買賣而受到不利影響。在該等情況下,附屬基金向相關基金作出的贖回要求可能會被延遲處理。因此,附屬基金在滿足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方面可能出現困難及/或延遲。此外,附屬基金自相關基金進行贖回的價格可能因相關基金可能延遲處理贖回要求而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由於相關基金由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管理,因此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倘因附屬基金投資於相關基金而產生衝突,基金經理將盡力確保公平解決該等衝突以及附屬基金與相關基金之間的所有交易乃按公平磋商的基準進行。請參閱章程中「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與證券借出交易相關的風險
證券借出交易可能涉及借方可能無法及時償還借出證券的風險。在此情況下,相關基金在收回其證券方面可能出現延遲,並可能會招致資本損失。抵押品的價值可能跌至低於借出證券的價值。
與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可能承受更高風險,因為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即將或正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狀態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時,該等工具一般須承受被撇減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而這可能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該等觸發事件為複雜、難以預料,並可能令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無價值。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通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相關基金可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通稱為 CoCos。此類債務證券高度複雜且具有高風險。當發生觸發事件時,CoCos 可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以折讓價)或可能會被永久撇減至零。 CoCos 的票息乃酌情支付,亦可隨時由發行人基於任何理由而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時間。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將獲准透過債券通的北向通(「北向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北向通將不設投資額度。在北向通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須
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獲相關基金可能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 務。儘管該等工具通常較次級債務優先獲清償,但當發生觸發事
件時其可能被撇減,並將不再處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內。這可能導致損失所投資的全部本金。
債券通風險
透過債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相關基金可透過債券通及/或相關規例可能不時准許的其他方式直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國內地境內債券。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將獲准透過債券通的北向通(「北向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
債券。北向通將不設投資額度。
在北向通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獲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作為登記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申請登記。
北向通指在中國內地以外地方設立的交易平台,可接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便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提出交易請求,以透過債券通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與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共同合作,以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及平台,從而允許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及中國內地的獲准在岸交易員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直接交易。
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可提交交易請求,以透過北向通投資於由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例如Tradeweb 及xx)提供的在中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進而將報價請求提交至中國外匯 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該報價請求發送至中國內地多 個獲准的在岸交易員(包括造市商及其他造市業務參與人士)。
獲准在岸交易員將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回覆報價請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將其回覆透過相同的離岸電子債券交易平台發送至合資格境外投資者。一旦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接受報價,交易會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結算。
另一方面,透過債券通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券證券將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離岸保管代理人)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上海清算所(作為中國內地的在
岸保管人及清算機構)之間的結算及保管平台進行結算及保 管。於結算平台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將執行已確認在岸交易的結算工作,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將處理來自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代表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則發出的債券結算指令。
根據中國內地的現行規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獲香
港金管局認可的離岸保管代理人)於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之在 岸保管代理人(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Interbank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開立綜合代理人賬戶。合資格境外投資者買賣的所有債券均將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名義
(將作為代理擁有人持有該等債券)登記。
除有關中國內地投資的任何特定風險及適用於相關基金的任何其他風險以外,以下額外風險適用: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若干債務證券的交投量低所引致的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投資於該市場的相關基金因此須承受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該等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因此相關基金或會產生重大交易及變現成本。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務證券可能難以出售或根本無法出售,這可能影響相關基金以內在價值購買或處置該等證券的能力。
結算風險
倘若相關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進行交易,相關基金亦可能會承受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方違約相關的風險。與相關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方可能會於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作出有值付款以結算交易時違反其責任。
代理人違約的風險
就透過債券通進行的投資而言,相關存檔、於中國人民銀行之登記及開戶手續須透過在岸結算代理人、離岸保管代理人、登記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視乎情況而定)辦理。因此,相關基金面臨該第三方違約或失誤的風險。
監管風險
附錄 A3 - 景順環球高評級企業債券聯接基金
(續)
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面臨監管風險。該等機制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受限於可能具有潛在追溯效力的變動。易,相關基金對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及限制。於此情況下,相關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遭受負面影響。
債券通系統故障風險
透過債券通進行之交易透過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統執 行。無法保證該等系統將妥善運行或將持續根據市場的變動及發展作出調整。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行,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中斷。相關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的能力(及實踐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因此遭受不利影響。此外,倘若相關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或會面臨指令下達及 /或結算系統固有的延遲風險。
稅務風險
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就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透過債券通於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所得稅及其他應繳稅種的待遇作出具體的書面指引。因此,相關基金透過債券通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稅務責任乃未知之數。投資者應參閱
「稅務-中國內地稅務」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投資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相關基金的投資可包含為達致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試圖對沖或減輕其投資的整體風險而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交易對方/信用風險、流通性風險、估值
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
/成份可導致損失顯著高於相關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涉足金融衍生工具或會導致相關基金須承擔蒙受重大損失的高度風險。除上述所識別的風險外,相關基金可為投資目的而運用衍生工具並可能承擔額外槓桿風險,或會導致相關基金的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波動及/或在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未能成功預測市場走勢的情況下承受極大損失,相關基金的風險狀況或會因而提高。
執行與相關基金相關資產不相關之主動金融衍生工具持倉的風險
倘若中國內地相關機構暫停開戶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
相關基金所執行的主動金融衍生工具持倉(包括主動貨幣/利率/信貸持倉)與相關基金持有之相關證券持倉(即債務證 券)未必相關,即使相關基金的相關證券持倉(即債務證券)的價值並無損失,但相關基金仍可能蒙受重大或全盤損失 。
附錄 A4 - 景順亞洲資產配置聯接基金
本附錄(構成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章程其餘部份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基金的附屬基金。
基金名稱: 景順亞洲資產配置聯接基金 成立日期: 2022 年 5 月 10 日 基本貨幣: 美元 營業日: 就本附屬基金而言,「營業日」指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中國內地及盧森堡銀行的一般銀行業務營業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但若由於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致令香港銀行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不當作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 為免生疑問,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有決定,否則以下日子並非營業日: - 若某年的12 月25 日及/或26 日及/或1月1 日是在週末,則緊隨該週末之後的一個或兩個盧森堡銀行營業日;及 - 每年耶穌受難節及12月24 日。 |
投資目標 附屬基金的主要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亞太區(不包括日本)股票及債務證券以賺取收入及長期資本增值。 投資政策 附屬基金為一項聯接基金,尋求透過將其總資產淨值的90% 或以上投資於景順亞洲資產配置基金(「相關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相𨶚𨶚基金為景順基金的附屬基金,並獲證監會認 可。證監會的認可不等如對相關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相關基金的商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相關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相關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
附屬基金亦可以輔助性質,將其資產淨值最多10%投資於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相關基金
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投資於亞太區(不包括日本)股票及債務證券以賺取收入及長期資本增值。
相關基金將主要(相關基金至少 7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一項多元化亞太區(不包括日本)股票及債務證券組合。亞太區
(不包括日本)上市REIT 亦在此範疇之內。
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將對債務證券及股票運用靈活的資產配 置;此乃根據明確界定的投資過程及風險配置而進行,旨在減輕下行風險及波幅。
相關基金可將其最多 10%的資產淨值透過滬港通及/或深港通
(「互聯互通」)投資於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
A 股。
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所發
相關基金可將合共不超過 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現金與等同
行的股票、股票相關及債務證券。
(「LAP」),除包括xxxx內部財務重整性質的先償非優
相 關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具 有 損 失 吸 收 特 點 的 債 務 工 具
先債券或被xx分類為具有內部財務重整性質的任何其他債務證券以外,亦包括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及符合《銀行業(資本)規則》下額外一級資本或二級資本合資格準則的債務工具以及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同等制度下發行的債務工具。倘若發生觸發事件,該等工具可能面臨或有減值或或有轉換至普通股份。相關基金對 LAP 的總投資預期最高佔其資產淨值的 40%。相關基金可將不超過 2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
相關基金在國家分配上採取靈活的方針,涵蓋亞太區(包括印度次大陸及大洋洲,但不包括日本)的投資。
相關基金可將不超過 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未評級及/或信貸評級未達投資級別的國家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相關基金可將其不超過 6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未評級(即未經任何國際評級機構(例如穆迪、標準普爾及惠譽)評級的債務證券)及/或信貸評級未達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未達投資級別的定義為標準普爾及惠譽給予BBB-以下、或穆迪給予
Baa3 以下的信貸評級,或由國際認可評級機構給予同等評級)。
在特殊情況(例如大跌市或重大危機)下且作為風險配置一 環,相關基金可採取防守部署,持有多達 100%資產淨值的現金、等同現金、短期債務證券、其他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其他可轉讓證券。
投資及借款限制
附屬基金受章程中「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載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
就遵守投資限制而言,附屬基金及相關基金被視為單一實體。請參閱相關基金的發售文件,了解其投資及借款限制的進一步詳情。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
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相關基金將從事證券借出,然而,任何時候借出的比例將視乎
(包括但不限於)確保借出相關基金的回報率合理及市場的借入需求等因素而定。由於該等規定,可能在特定時候並無證券借出。預計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比例為 20%。正常情況下,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最高比例為 29%。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可達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相關基金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對沖及(不廣泛)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相關基金所使用的衍生工具可能包
括利率、股票及貨幣的主動金融衍生工具持倉,並可能用於實現好倉及淡倉,而總體而言並不會令相關基金定向做空或賣空任何資產類別。另外,根據適用的UCITS監管規定,相關基金將不會持有無抵押淡倉。相關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最多為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50%。
分派
基金經理可促使附屬基金發行支付分派的單位。請參閱章程中
「分派政策」所載的詳情。
管理費 A類 每年 1.25%
受託人費用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行政費 資產淨值首 5,000 萬美元其餘資產淨值
(最低每月收費 1,250 美元)
每年 0.03%
每年 0.02%
每年 0.03%
每年 0.02%
成立費用 附屬基金的成立費用約為 100,000 美元,並將由附屬基金承擔。成立費用將從附屬基金推出日期起計的首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予以攤銷。.
從相關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管理費 I 類: 0.00%
保管人費用/存管機構費用
最多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 0.0075%
服務代理人費用 I 類:最多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 0.05%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注意章程中「風險因素」一節所述適用於附屬基金的相關風險,尤其是「無法達致投資目標的風險」、「一般投資風險」、「市場風險」、「股票風險」、「與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新興市場風險」、「對沖單位類別風險」、「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
「衍生工具風險」、「對沖風險」、「流通性風險」、「集中風險」、「分派風險」及「貨幣及匯兌風險」。
由於附屬基金作為聯接基金將其全部或大部份資產投資於相關基金,附屬基金的表現將受到投資於相關基金所涉及的多項風險因素的影響。在適用的情況下,本「特定風險因素」一節所載列的相關風險將同時適用於附屬基金及相關基金。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以下與投資於附屬基金及/或相關基金相關的風險。亦請參閱相關基金的發售文件,了解適用於相關基金的風險。
有關主基金/聯接基金結構的風險
附屬基金將其全部或大部份資產投資於由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
(為 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管理的相關基金。因此,附屬基金可能須承受與相關基金有關的風險。
由於在附屬基金層面的額外費用以及附屬基金持有的其他投資
/工具(包括用於對沖目的的衍生工具),附屬基金的表現可能不等同於相關基金的表現。
附屬基金無法控制相關基金的投資,以及不能保證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將成功達致,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相關基金的過往表現不一定是相關基金或附屬基金未來表現的指標。
除了附屬基金收取的開支及收費外,投資於相關基金時可能涉及額外成本,例如相關基金的服務供應機構收取的費用及開 支。
此外,無法保證相關基金將具有足夠流通性以滿足附屬基金的贖回要求。例如,倘若相關基金於某一交易日收到大量贖回要求(無論是自附屬基金或相關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相關基金
可能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予贖回的股份數目(「贖回限額」)。倘若相關基金於某一交易日實施該贖回限額,相關基金的股份於該交易日可能按比例贖回,相關基金由於此贖回限額而未執行的贖回要求可能於其後的交易日處理。附屬基金及其單位持有人可能因相關基金暫停買賣而受到不利影響。在該等情況下,附屬基金向相關基金作出的贖回要求可能會被延遲處理。因此,附屬基金在滿足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方面可能出現困難及/或延遲。此外,附屬基金自相關基金進行贖回
的價格可能因相關基金可能延遲處理贖回要求而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由於相關基金由Invesco Ltd.的集團成員公司管理,因此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倘因附屬基金投資於相關基金而產生衝 突,基金經理將盡力確保公平解決該等衝突以及附屬基金與相關基金之間的所有交易乃按公平磋商的基準進行。請參閱章程中「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動態資產配置風險
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擁有廣泛的酌情權,可於資產類別範圍內
(例如在固定收益類別內不同信貸質素之間)或不同的資產類別之間(例如股票、固定收益與現金之間)進行靈活配置。就不同資產類別或同一資產類別的不同分部進行投資配置或會對相關基金表現造成重大影響。相關基金或會因低配其後錄得顯著回報的市場而錯失極具吸引力的投資機會,亦可能因超配其後錄得顯著下跌的市場而蒙受價值損失。因此,投資於各資產類別(或同一資產類別的不同分部)相關風險之間的關聯性將隨時間而浮動。這可能導致相關基金的風險取向出現週期性變
動。此外,投資的定期配置或調整或會較運用靜態配置策略的基金產生更高的交易成本。
與證券借出交易相關的風險
證券借出交易可能涉及借方可能無法及時償還借出證券的風 險。在此情況下,相關基金在收回其證券方面可能出現延遲,並可能會招致資本損失。抵押品的價值可能跌至低於借出證券的價值。
投資於REIT 的風險
相關基金不會直接投資於房地產,而在其直接投資於 REIT 的範圍內,於相關基金層面的任何股息政策或股息派付未必代表相關 REIT 的股息政策或股息派付。相關 REIT 不一定獲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 」,相關基金的註冊地的監管機構)及/或證監會認可。
請留意,相關基金乃根據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而非證監會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而獲認可。CSSF 及/或證監會認可並不暗示正式核准或推薦。
與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可能承受更高風險,因為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即將或正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狀態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
時,該等工具一般須承受被撇減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而這可能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該等觸發事件為複雜、難以預料,並可能令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無價值。
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通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相關基金可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通稱為 CoCos。此類債務證券高度複雜且具有高風險。當發生觸發事件時,CoCos
可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以折讓價)或可能會被永久撇減至零。CoCos 的票息乃酌情支付,亦可隨時由發行人基於任何理由而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時間。
相關基金可能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儘管該等工具通常較次級債務優先獲清償,但當發生觸發事件時其可能被撇減,並將不再處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內。這可能導致損失所投資的全部本金。
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以及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相關基金的投資可包含為達致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或試圖對沖或減輕其投資的整體風險而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交易對方/信用風險、流通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
/成份可導致損失顯著高於相關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涉足金融衍生工具或會導致相關基金須承擔蒙受重大損失的高度風險。除上述所識別的風險外,相關基金可為投資目的而運用衍生工具並可能承擔額外槓桿風險,或會導致相關基金的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波動及/或在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未能成功預測市場走勢的情況下承受極大損失,相關基金的風險狀況或會因而提高。
附錄 B
設定派息
基金名稱 | 單位類別 | 分派可從 資本中撥付 | 分派將從總 收入支付,同時從資本中支付全部或部份費用及開支 (即實 際上從資本中支付) | 每月固定金額或每月固定百分比(2) | 每月固定金額或每月 固定百分比的生效日期 |
景順亞洲資 產配置聯接基金 | A(美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0416 美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A(港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4160 港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
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 1 (1) | 是 | 是 | 每單位人民幣 0.4160 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
景順一帶一路債券基金 | A(美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0339 美元 | 2021 年 7 月 30 日 |
A(港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3358 港元 | 2021 年 7 月 30 日 | |
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 1 (1) | 是 | 是 | 每單位人民幣 0.5159 元 | 2021 年 7 月 30 日 | |
景順環球高評 級企業債券聯接基金 | A(美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0354 美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A(港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3541 港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
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 1 (1) | 是 | 是 | 每單位人民幣 0.3541 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
景順環球多元 入息配置基金 | A(美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0416 美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A(港元)-每月派息 1 | 是 | 是 | 每單位 0.4166 港元 | 首次分派的記錄日期 |
附註:
(1) 在釐定上述每月固定金額或每月固定百分比時已計及相關對沖單位類別進行貨幣對沖所產生的利息差。
(2) 此欄內的分派率於本章程刊發日期均為準確。如果任何分派率有改變,將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提供有關資料。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