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RS-201701
长江养老[2015]养老保障委托管理 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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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XRS-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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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明确定义及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产品:指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2 本合同:指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1.3 委托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规定加入本产品的个人客户,要求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然人, 即甲方。
1.4 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即乙方。
1.5 托管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管理人委托,负责本产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
1.6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或本基金:指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所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7 受益人:指参加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享有受益权的个人。
1.8 身故受益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本产品受益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或其他受益权的个人。在受益人有效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在没有有效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1.9 银行资金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归集委托人认购、申
购资金、向资产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专用存款账
户。
1.10 资产账户: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基金管理专户。
1.11 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缴款、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2 T 日:即定价日。管理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资本市场情况,以更全面客观反映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为原则,管理人经公告后可调整本产品的定价日。
1.13 开放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根据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与赎回交易的投资组合。
1.14 封闭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在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中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赎回的投资组合,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1.15 募集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限,具体根据管理人发行产品时的募集公告确定。
1.16 认购:指委托人在投资组合募集期内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
1.17 申购:指委托人在投资组合存续期限内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
1.18 发售:在本产品募集期内,管理人向委托人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份额的行为。
1.19 赎回:指在开放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份额的行为。
1.20 巨额赎回: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
1.21 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1.22 投资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
1.23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1.24 解约费:指委托人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未满一年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5 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指管理人为加强本产品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管理人委托的提供投资咨询意见的专业机构。
1.26 损失:本合同及附件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2.1 产品名称
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2 产品管理
2.2.1 产品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xxxx 0 x
2.2.2 产品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产品报送
x产品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
2.4 发售对象
委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4.1 年龄 18 周岁以上(含),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4.2 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
2.5 存续期限
2.5.1 开放式投资组合首次募集成功后,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约定应当终止情形外,该组合持续运作。
2.5.2 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存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3.1 封闭式投资组合委托人初始缴款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单个委托人认购开放式投资组合初始金额应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3.2 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投资组合募集规模
上限、募集期限、封闭期限、开放期以及委托人缴款金额要求等,具体详见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
4.1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与方式
4.1.1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
4.1.1.1 委托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的投资风险偏好测评,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
4.1.1.2 委托人按照管理人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认购、申购的相应资料。
4.1.1.3 委托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并缴款。
4.1.2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方式
4.1.2.1 募集期内委托人可以根据本产品管理人要求进行认购。
4.1.2.2 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委托人可在管理人指定开放日进行申购申请。
4.1.2.3 委托人缴费采用“金额缴费”方式。乙方可采用“确认价”原则或“未知价”原则,具体适用原则依据组合募集公告确认。
4.1.2.3.1 “确认价”原则:投资组合份额净值固定为每份额的单位价格 1.0000 元人民币,乙方根据缴费款项确认甲方份额;
4.1.2.3.2 “未知价”原则:以开放期结束日收市后投资组合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甲方份额。
4.2 初始费
4.2.1 初始费(如有)支付方式有如下两种模式, 具体方式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认:
4.2.1.1 采用直接从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资金扣除;
4.2.1.2 委托人另行支付。
4.2.2 如 4.2.1.1 所示支付方式下,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资金扣除初始费后,扣费后净额进入资金账户进行投资管理;如 4.2.1.2 所示支付方式下,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资金全额进入资金账户进行投资管理。
4.2.3 投资组合初始费费率不高于 2%。申购费=实际申购金额×
初始费费率。
4.3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一旦受理成功不得撤销,缴款参与投资运作后,则按照本合同及组合募集公告相关约定执行。
5.1 委托人可根据募集公告约定的方式将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申请赎回,并按募集公告约定标准支付相应解约费(如有)。单笔赎回份额以募集公告为准。
5.2 解约费由管理人从委托人赎回的基金中直接扣收。计算方式为:解约费=实际赎回基金金额× 解约费费率。
5.3 投资组合赎回申请受理成功后,管理人将在最近的下一个 T
日进行处理,约定时效内将扣除相应解约费后的款项划往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巨额赎回相关规定处理。
5.4 选择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委托人,在封闭期间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经委托人申请或根据产品约定规则, 管理人将在约定的时效内将委托人个人账户权益全额划往委托人银行账户。
6.1 除投资组合特别约定外,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即认为该投资组合发生了巨额赎回。
6.2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乙方可以根据账户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进行正常赎回或延期赎回。
6.2.1 正常赎回:乙方认为有能力兑付巨额赎回申请,应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赎回申请。
6.2.2 延期赎回:当乙方认为满足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此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投资组合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及影响其 他受益人利益时,乙方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投资组合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组合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个定价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定价周期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定价日的投资组合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6.2.3 暂停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如乙方认为有必要或有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暂停接受相关投资组合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6.2.4 业务处理:已经接受的业务申请涉及巨额赎回的,乙方可以延缓进行投资转换申购、资金划付等后续业务处理,直到本次申请涉及的赎回份额全部完成赎回。
6.3 如发生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组合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如无特别公告约定,采用顺延支付方式。
7.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提供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
7.2 管理人管理运作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7.3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产类账户之间,或者与养老保障产品管理人自身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类账户之间,可以约定公平的市场价格相互交易,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 号)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8.1 本产品设置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分别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归集和投资管理。
8.2 本产品管理人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个人账户。
9.1 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并负责制定本产品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
9.2 本产品投资范围参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9.3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收益和风
险特征不同的投资组合,委托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具体投资政策详见《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
9.4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设、变更投资组合,由符合资质条件、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并于投资组合增设或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管理人将以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委托人。
10.1 管理人为本产品下每个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确保本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受托的其他财产分别核算、分别编制财务报表。
10.2 管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产品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10.3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10.5 本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10.6 托管人根据约定频度与管理人就本产品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价值。
11.2 估值对象
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本产品投资的投资品种。
11.3 估值方法
11.3.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1.3.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和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1.3.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11.3.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1.3.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1.3.2.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1.3.2.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2.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1.3.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3.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1.3.6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型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11.3.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以持有成本估值,在产品计息期间,根据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确认利息收入。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或新增事项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11.3.8 本产品下货币型、固定收益型投资组合或其他投资管理人指定混合型投资组合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合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并在组合募集公告中明确相关估值安排。如组合募集公告中无特别安排,估值安排具体如下:
11.3.8. 1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每日单位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对买入
对象为非标产品的,原则上按照确定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若预期收益率高于确定收益率,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时,将差额部分调整至当期损益。
11.3.8.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组合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组合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本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1.3.8.3 当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投资组合估值与投资组合公允价值产生较大差异时,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将及时修正组合估值偏离度至合理水平,控制组合的异常波动风险。
11.3.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3.1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3.11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11.4 估值程序
11.4.1货币型投资组合份额净值确认方式以及精度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认,非货币型投资组合按照每个T日闭市后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精度保留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组合募集公告或根据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4.2 管理人应按照组合募集公告约定频度对投资组合资产估值。份额净值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约定频度对外公布。
11.4.3 管理人可在同一封闭型投资组合终止清算后,根据情况再次以该封闭型投资组合的名义进行新组合募集,托管人应对每次募集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估值,且在约定频度内与管理人核对每期组合估值数据。
11.4.4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资组合,产品管理人根据内部偏离度管控机制进行估值管理。
12.1 投资管理费
各投资组合投资管理费可采用基本投资管理费或基本投资管理费加业绩报酬的方式提取,各投资组合合计年投资管理费费率不超过 2%。
12.1.1 基本投资管理费收取方式
基本投资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投资资产账户之日起每日按照投资组合说明书及组合募集公告约定的管理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支付频度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基本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1=V×U1/当年实际天数 I1:每日应计提的基本投资管理费
V: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或投资组合实收资本余额
U1:基本投资管理费年费率(根据组合说明书及募集公告确认)
12.1.2 基本投资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收取方式
12.1.2.1 基本投资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按照投资组合说明书及组合募集公告约定的管理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支付频度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基本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2=V×U2/当年实际天数 I2:每日应计提的基本投资管理费
V: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或投资组合实收资本余额
U2:基本投资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12.1.2.2 业绩报酬
x产品下设各投资组合可设定业绩基准,各投资组合实际投资运作收益率或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业绩基准时,在扣除本产品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剩余资产净值可以提取业绩报酬。除下述业绩报酬计算方式外,本产品投资组合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具体提取比例及支付方法可由组合募集公告形式另行约定。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一: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n
B = ∑Vt / N ×(P − R) × Q
t =1
B 为业绩报酬
V 为考核期间投资组合净值或考核期间投资组合实收资本余额
N 为考核期间天数(同组合每期封闭期)
P 为投资组合考核期间实际收益率,采用单位净值方法计算确定
(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位后四位,四舍五入)
R 考核期间对应投资业绩基准,业绩基准详见投资组合说明书及组合募集公告
Q 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具体参考组合募集公告)
考核期间以及业绩报酬提取比例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认。自投资组合考核起始日起,在每期投资组合考核期最后一个自然日计提,考核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从投资组合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考核期同组合每期封闭期。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二: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n
B = ∑Vt / N ×(P − R) × Q
t =1
B 为业绩报酬
V 为投资组合考核期间净值或投资组合考核期间实收资本余额
N 为考核期间天数(同组合每期封闭期)
P 为投资组合考核期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单位净值
R 考核期间对应投资业绩提取标准(具体参考组合募集公告)
Q 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具体参考组合募集公告)
考核期间以及业绩报酬提取比例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认。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在每期投资组合考核期最后一个自然日计提,考核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从投资组合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考核期同组合每期封闭期。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2.2 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 0.1%,托管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托管费率及支付频度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I3=V×U3/当年实际天数 I3: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V: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或投资组合实收资本余额
U3:托管费年费率(具体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12.3 管理费及投资转换费
管理费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及投资转换费的收取规则具体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12.4 乙方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在本产品委托财产中列支:
12.4.1 必要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律师费等;
12.4.2 委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等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款及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相关费用和佣金;
12.4.3 本产品委托财产管理中银行所收取的资金划拨费用;
12.4.4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与投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12.4.5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2.5 若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本产品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由管理人从本产品委
托财产中列支;若本产品已经支付分红或还本付息,且按变化后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由管理人对已支付的分红或付息缴税,则该等税费应由受益人承担,本产品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分红或付息金额中的应纳税部分。
13.1 享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收益。
13.2 了解、监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13.3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
13.4 应保证个人缴款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13.5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13.6 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中支付管理费用。
13.7 可在管理人认可的交易平台上将其持有的个人账户权益进行转让,有关个人账户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交易平台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
13.8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4.1 建立、维护委托人个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14.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不保证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无风险,不承诺保本、最低收益或固定收益。
14.3 定期估值并与托管人核对。
14.4 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14.5 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计算并办理支付。
14.6 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14.7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
14.8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本产品资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中介机构。
14.9 监督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14.10 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向委托人提供个人账户查询。
14.11建立健全委托人身份识别制度、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14.12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5.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15.2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有关记录。
15.3 未经管理人许可,托管人对托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
15.4 接受管理人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
15.5 按规定开设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5.6 对托管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投资监督、会计核算、估值,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收益分配结果。
15.7 开立或配合管理人开立本产品投资运作所需要的各类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本产品银行资金账户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以及风险准备金运用相关划拨事宜。
15.8 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9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6.1 管理人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16.2 管理人应当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16.3 其他
国家规定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等另有规定的,则管理人按国家规定执行。
17.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管理费用。
17.1.1 本产品投资组合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
17.1.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17.1.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
3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
17.3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18.1 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与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联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必须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8.2 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9.1 本合同自产品上报监管获确认,且首笔认购资金进入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终止清算之日止。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合同依法持有本产品份额即表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19.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9.2.1 委托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后;
19.2.2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9.2.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9.2.4 本产品终止。
2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20.1.1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
20.1.2 保监会决定撤销本产品;
20.1.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不能运作;
20.1.4 管理人职责被依法终止;
20.1.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0.2 产品(各组合)终止清算
20.2.1 本产品(各组合)终止的,管理人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清算费用从本产品(各组合)资产中扣除。
20.2.2 本产品(各组合)终止时资产为零的,本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组织清算。
20.2.3 产品(各组合)终止前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本产品管理人、本产品托管人组成,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算。清算组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其中介机构出具意见的清算报告向投资人报送。
20.2.4 产品(各组合)清算顺序
20.2.4.1 变现并计算产品(各组合)终止时账户财产;
20.2.4.2 支付清算费用;
20.2.4.3 计算并支付产品(各组合)应支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税费;
20.2.4.4 清偿组合债务;
20.2.4.5 计算产品(各组合)剩余财产;
20.2.4.6 对产品(各组合)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并于组合债务清偿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拨至投资人账户(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金融产品变现时间调整时效);
20.2.4.7 本产品(各组合)提前终止或到期时若所持投资产品不能全部变现(如遇债券停牌等情况),则本产品(各组合)将延期清算,具体延期清算规则投资管理入将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传送给委托人。
20.2.5 产品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21.1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1.2 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此受到的损失。
21.3 因为托管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遭受损失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托管人追偿,追偿所得归属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2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2 委托人和管理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发生或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以下无正文)
《长江安享人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委托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
乙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662467312C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0 xxxxxx:xx
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