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智能投资组合服务的专属账户。乙方将通过借记卡 I 类 银行账户,联动为甲方开立智能投资组合专属Ⅱ类银行账户。甲方使用智能基金组合服务前需开立该专属Ⅱ类银行账户,该账户开立还需甲方勾选同意相应协议。该专属Ⅱ类银行账 户用于智能投资组合的组合申购、赎回、优化、追加等各类 交易。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投资组合服务协议
(2021 年版)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协议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乙方”)与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就智能投资组合服 务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相应页面勾 选同意本协议,即表示与中国银行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 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甲 方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已 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部分,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 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自愿签署本协议。若甲方不同 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中国银行对条款的 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定义
智能投资组合服务(又称“中银慧投”):指乙方在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售业务基础上为甲方提供的一项资产配置建议服务。甲方在完成乙方个人客户风险测评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智能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建议服务,由甲方自主决策是否根据该建议购买相应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并享受后
续服务。需注意,智能投资组合服务是中国银行资产配置建议服务而非甲方投资购买的标的产品,甲方购买的标的产品是该建议中乙方代销的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具体请见中国银行与甲方签订的相关产品代销合同。
智能投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指乙方根据一定的投资策略、产品筛选逻辑和投资目标,构建的由若干只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组成的资产组合,其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产品或集合投资计划,也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与债券,组合中产品本身风险属性不发生变化。其中,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代销公募基金、代销理财公司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代销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以及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在实际服务过程中,乙方将会根据智能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并结合市场的变化,为甲方提供动态的组合配置调整建议。
智能投资组合专属账户:指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开立用于
进行智能投资组合服务的专属账户。乙方将通过借记卡 I 类 银行账户,联动为甲方开立智能投资组合专属Ⅱ类银行账户。甲方使用智能基金组合服务前需开立该专属Ⅱ类银行账户,该账户开立还需甲方勾选同意相应协议。该专属Ⅱ类银行账 户用于智能投资组合的组合申购、赎回、优化、追加等各类 交易。
组合申购:指甲方按照组合内各只产品配置的固定比例,一次性申购对应组合内全部产品。
组合赎回:指甲方可自行对已持有的组合发起赎回申请,赎回交易按照金额发起,乙方会根据甲方输入的赎回金额,转换为对应产品的份额赎回。
组合优化:指乙方将根据产品运作情况、市场变化及交易手续费等,对组合进行优化,发布优化建议。甲方可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查看对应的优化建议详情,乙方不提供组合自动优化服务,甲方应自主决定是否根据组合优化建议进行优化操作。
组合追加:指甲方首次申购后,对已持有的组合进行追加投资。
二、智能投资组合服务规则
(一)适用范围
乙方提供的智能投资组合服务可能涉及乙方代销的各类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具体适用的产品范围以中国银行手机银行页面展示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本服务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风险测评
在接受本服务前,甲方需先进行乙方个人客户风险测评,甲方应当如实进行风险测评。如甲方已完成乙方个人客户风
险测评,同时风险测评结果在有效期内且风险承受能力未发生变化,可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自主进行智能投资组合的申购、追加、赎回、优化等操作。乙方承担代销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不承担产品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测评结果将影响甲方可购买的产品,如影响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甲方应主动重新进行风险测评。
(三)组合申购
1.在申购组合时,甲方资金将按照乙方构建的智能投资 组合中各产品的配置比例,一次性申购当前组合内所有产品,甲方不能自主调整配置比例,也不能从中选择单只产品单独 购买。
2.甲方申购智能投资组合,即视为同意乙方为其开立相应产品登记机构的 TA 账户用于购买相应产品。甲方应遵守组合内各只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规定。
3.甲方应在组合及单只产品的交易限额内支付相应全额。乙方有权对甲方首次申请金额以及追加申请金额设定最低限额,对单日申请金额设定最高限额,具体限额以乙方手机银行页面展示为准。
4. 甲方在乙方已经进行过个人客户风险测评且在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智能投资组合进行申购,点击“一键购买”即可发起申购交易。
5. 甲方在进行组合申购时,按照申请金额进行申购,但由于组合内产品的申购基于未知价原则及申购存在一定交易费用等,可能导致组合购买成功后甲方持有的各产品比例与乙方配置建议比例之间存在一定偏离。
6.对于甲方是否能够成功申购组合中的产品,须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信息为准。某些情况下有可能由于 TA 账户开户失败、产品暂停申购等原因造成组合中部分产品申购成功而部分产品申购失败,导致智能投资组合最终确认的申购结果与乙方建议的智能投资组合中各产品比例有所偏离。申购失败的相应资金将退回甲方绑定的中国银行I 类账户的活期余额。后续甲方可以根据组合的优化建议来调整,是否遵循优化建议需甲方自主决定。
(四)组合赎回
1.甲方可以选择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当甲方选择部分赎回时,乙方将根据甲方输入的赎回金额及甲方所持有组合内的各产品比例,为甲方发起各产品的赎回申请。甲方不能单独申请赎回组合内单只或部分产品。
2.组合中各只产品的赎回份额需符合组合及单只产品的交易限额。乙方有权对甲方智能投资组合设定最低持仓限额。当甲方申请组合部分赎回服务导致组合剩余持仓金额低于该最低限额时,乙方将提示仅能进行全部赎回。具体限额
以乙方手机银行页面展示为准。
3. 甲方在申请组合赎回服务时,全部按照申请金额进行赎回(含部分赎回),但由于产品的赎回操作基于未知价原则及赎回存在一定交易费用等,可能导致组合赎回后实际到账金额与甲方申请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4.组合内产品的赎回是否成功,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信息为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组合内部分或全部产品赎回失败,导致持仓结果与乙方建议的智能投资组合中各产品比例有所偏离。
(五)组合优化
1.乙方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投资策略等,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提供组合优化建议。甲方可以在乙方手机银行页面上查看建议详情,乙方将根据甲方现有智能投资组合比例,结合优化后的组合最佳配比,同时参考组合内产品的交易手续费,给出需要赎回、申购、转换的产品、金额并据此进行优化的建议。甲方在手机银行点击“一键优化”并提交成功后,即视为同意乙方的组合优化建议,乙方将根据甲方确认的组合优化建议进行组合优化。
2.组合优化时,系统将会按照先赎回后申购方式处理,在赎回资金到账后再进行申购,部分产品的申购金额需要在赎回资金到账后实时计算,故具体申购的产品及金额,均以实际资金到账后计算的结果为准。组合优化过程一般需要数
个工作日(若组合优化中含有海外 QDII 产品,优化周期会有延长),需以产品管理人最终确认为准。组合优化过程中因产品市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市值盈亏风险甲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由于优化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操作基于未知价原则并存在一定的交易费用,且赎回资金非实时到账、可能需要数个工作日,可能造成优化后甲方持有的各产品比例与乙方优化建议比例之间存在一定偏离。
4.优化过程中因产品市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市值盈亏风险示例(以基金产品为例):
假设甲方当前持有的组合里包含 2 只基金 A 和 B,每只基金 T-1 日持仓金额均为 100 元,总持仓金额为 200 元。假设甲方在 T 日选择了组合优化,基金 A 的赎回资金 T+2 日到账,组合优化策略和具体基金净值假定如下(为简化计算,本示例未考虑交易费用):
组合优化策略:
当前组合基金名称 | 当前组合产品占比 | 目标组合基金名称 | 目标组合产品占比 |
基金 A | 50% | ||
基金 B | 50% | 基金 B | 50% |
-- | -- | 基金 C | 50% |
组合内基金净值:
基金名称 | 基金净值 (T-1 日) | 基金净值 (T 日) | 基金净值 (T+2 日) | 基金净值 (T+3 日) |
基金 A | 1 | 0.5 | 0.5 | 0.5 |
基金 B | 1 | 1 | 1 | 1 |
基金 C | 1 | 1.5 | 2 | 1 |
(1)T 日提交优化申请时,申购与赎回的份额使用 T-1日净值估算如下:
基金 A 预估赎回金额 100 元;
基金 A 预估赎回份额=100 元/1=100 份;基金 C 预估申购金额 100 元;
基金 C 预估申购份额=100 元/1=100 份;总持仓金额=200 元。
(2)T 日按当日净值计算,基金 A 赎回确认金额=100 份
×0.5=50 元;
总持仓金额=150 元。
(3)T+2 日基金 A 实际赎回到账金额 50 元,用于申购基金 C;
总持仓金额=150 元。
(4)T+2 日按当日净值计算,实际申购的基金 C 的份额
=50 元/2=25 份;
总持仓金额=150 元。
(5)T+3 日按当日净值计算,组合实际持仓金额如下:基金 B 持仓金额=100 份×1=100 元;
基金 C 持仓金额=25 份×1=25 元;总持仓金额=125 元。
上述示例仅为说明文件,所用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作为产品承诺收益或损失的保证。
5.组合有在途交易时,不能发起组合优化。
6.组合优化的最终结果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为准,可能会因为组合中某一只或多只在执行申购、赎回、转换操作过程中发生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或不满足交易限额等情况,最终会导致优化结果与乙方建议的智能投资组合中各产品比例有所偏离。
7.乙方可根据情况向甲方发送组合优化短信通知,但乙方未向甲方发送短信通知不代表乙方对甲方持有组合无优化建议,甲方应当及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关注持有组合的后续更新情况。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及时查看优化建议或因未向甲方发送短信通知而导致的投资风险。
(六)组合追加
1.乙方将根据甲方输入的追加金额,通过系统模型运算,
计算出组合中各只产品的追加申购金额,并为甲方发起各产品的申购申请。
2.甲方每次追加的金额应符合智能投资组合及单只产品的交易限额。
3.如甲方在组合追加时遇到系统发出组合优化建议,或系统上一次发出组合优化建议时没有参与优化,系统将根据甲方追加的金额以及组合现有持仓金额,结合最新组合的最优配比,计算出需要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各只产品金额,并经甲方主动确认后,乙方在为甲方进行组合追加的同时为甲方进行组合优化。
4.组合追加涉及的相关交易适用本协议组合申购、组合优化规则。
(七)智能投资组合专属账户
为保证智能投资组合的独立管理,智能投资组合专属账户仅在智能投资组合服务场景下使用,同时严格限定投资资金在甲方本人绑定的中国银行I 类账户与该专属Ⅱ类账户之间进行划转,智能投资组合专属账户仅限甲方本人操作,甲方仅能在柜台渠道查询该账户或在持有组合内产品全部赎回后注销该账户,无法进行其他操作。
个人Ⅱ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执行。甲方通过勾选确认同
意本协议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后,即表示甲方同意开立该专属Ⅱ类银行账户,并自愿接受 智能投资组合专属账户操作规则。甲方在组合申购、组合追 加交易中,投资资金从 I 类账户划转至智能投资组合专属Ⅱ 类账户;在组合赎回交易中,投资资金从智能投资组合专属
Ⅱ类账户划转至 I 类账户。
(八)交易费用规则
1.甲方在进行组合申购、赎回、追加、优化等各类智能投资组合交易时,因组合内产品本身的交易规则,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交易费用均为组合内单只产品本身交易费用的加和,这些费用由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根据各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规定收取。
2.甲方进行各类智能投资组合交易时,系统将会展示交易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为系统计算出的预估费用,实际交易费用需以产品管理人的交易确认数据为准。
3.智能投资组合服务期内,乙方暂时免收专属个人Ⅱ类 银行账户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短信通知服务费及其它账户服务费。乙方暂不收取任何增值 服务费,但乙方保留调整收费方式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 利,如有调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九)其它规则
1.本业务仅支持已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且该借记卡为中国银行个人Ⅰ类银行账户的用户,交易渠道为中国银行手机银行。
2.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规则,每个交易日 15:00 前发起的组合申购、赎回申请,将按照该组合中各只产品当日净值为客户进行申购、赎回。交易日 15:00 后及非交易日发起的申购、赎回申请,将按照下一个交易日该组合中各只产品的净值为客户交易。对应产品净值以各产品管理人披露的数据为准。
三、风险提示
(一)在智能投资组合申购或优化交易中,由于交易费用、交易限制、交易确认时间、基于未知价交易及操作的时间差或滞后性等,可能造成甲方的组合实际持仓比例与智能投资组合建议的持仓比例不完全一致,导致跟随投资业绩的差异甚至是反差,甲方需充分知悉上述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基于未知价交易是指,甲方在提交交易申请时无法知道交易价格,待产品净值更新后,方可知晓交易价格。
(二)智能投资组合内一般包括多种类型的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应当结合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资产配置及流动性需求等自身情况,进行与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相关交易,自主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不保证组合中各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组合的历史业绩指标仅供参考,不代表组合未来业绩表现。甲方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乙方根据甲方风险测评结果向甲方提供智能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建议服务,但乙方无法保证对甲方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结果完全准确或没有偏差,甲方应该认真阅读相关产品的销售文件,审慎评估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决定进行组合申购、赎回、追加、优化等各类智能投资组合交易。
(五)智能投资组合涉及的一系列交易中,如存在持有期不足七天的产品,当发生赎回交易时可能会根据相关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产生较高的赎回手续费。
(六)组合可能因产品管理人等原因关停,组合关停后,组合内的基本信息及持仓数据将不再对外公开更新,甲方需关注自身持有的组合,及时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七)受未来相关因素可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和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产品管理人等因素)的影响,乙方经提前公告可终止本服务。如遇提前终止,乙方将不再
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资产配置建议服务,甲方持有的各产品后续可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赎回,请甲方务必谨慎决策和关注投资风险。
(八)为了便于甲方了解组合运作情况,乙方将对组合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组合净值表现、收益率等数据,该数据为乙方基于组合的运作情况自行计算,仅供参考,乙方无法保证计算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其也不构成乙方对组合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能力的评价或者推荐,不能直接作为甲方的投资决策依据,也不构成甲方实际投资收益证明或作为任何形式的证明使用,甲方实际投资的损益以组合中各产品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
乙方在提供本服务的过程中将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向甲方披露智能投资组合的费率结构、风险揭示等信息。甲方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实时查询本人智能投资组合的持仓市值、收益、组合交易记录等信息。
针对某些可能对甲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甲方决策的重大事项,乙方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进行及时披露,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智能投资组合服务协议的变更、服务运作方式变更、系统正常的升级维护引起的暂停服务等。
五、投诉处理与联络方式
如果甲方对本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联系甲方客户经理或营业网点,也可以致电中国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6)。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甲方除了遵守本协议外,还应遵守甲方与乙方签署 的其他协议,以及所购买组合中各只产品的销售文件的规定。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投资组 合服务风险揭示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账户 服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类资产管理产品销 售协议》、相关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二)为了全面地评估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组合并办理相关交易,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使用甲方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交易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一切个人信息和资料均将严格保密,不对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披露。
(三)甲方如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违反制
裁规定、为前述活动提供便利等行为,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乙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被前 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四)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使甲方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期间;
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乙方系统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3.甲方的客户端软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的;
4.甲方操作不当或通过非乙方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的;
5.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本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的;
6.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尽管有前款约定,乙方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五)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控制的
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
2.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3.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其他验证信息泄露或遗失导致甲方损失的;
4.产品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5.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情形。七、违约责任
x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八、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办理。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绑定I 类账户开户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手机银行页面勾选本协议视同签署。
(二)乙方可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等原因修改本协议并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乙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等任一渠道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