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2 年技术评估项目合 同 书
甲方: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乙方: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签订日期: 2022 年 5 月
甲 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乙 方: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2022 年 4 月 26 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2 年技术评估项目(招标编号:440701-2022-00401)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2 年技术评估项目
2、服务内容和范围
乙方按照采购要求,接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的委托,开展技术评估服务工作,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
3、服务要求
(1)、乙方应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导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严格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技术要求,各对重点单位土壤隐患排查报告组织技术评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工作,对评估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相应任,并负有保密责任。
(2)、乙方项目储备库建设拟入库项目方案的技术咨询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和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针对拟上报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管、农村环境整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整治等重点项目,编制
或者审核实施方案,充实完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确保资金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项目即可落地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资料收集汇总、资料完善与资料申报,具体如下:①摸底调查、收集项目基本资料,协助项目申报单位按照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指引
(2021 年版)>的通知》及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编制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建设内容应明确项目规模、工艺、选址、工程量(土建、设备及安装);实施进度计划应明确招投标、开工、试运行及验收(完工评价)等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用途及支出计划;绩效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申报资料需明确实施范围、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总投资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绩效等相关信息。②根据项目情况,批量组织召开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项目纳入鹤山市级资金项目库。
(3)、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与技术评估有关的工作,如协助开展环评检查、协助开展相关交流培训等。
(4)、乙方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负责人,如甲方认为乙方派出的评估人员不足以按期保质完成评估任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增派或更换,如仍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收回评估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评估,提交评估成果。对非乙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的,乙方应按规定办理评审项目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
第二条 服务计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技术评估服务计费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费人民币 3.724 万元/个;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后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费人民币 2.45 万元/个;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
技术评估费人民币 0.49 万元/个;环境影响报告表(较复杂项目,指含专项的报
告表、需专家评审)技术评估费人民币 1.274 万元/个。
(2)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
污染防治类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及评估费 2.45 万元/个;能力建设类项目申报
材料编制及评估费 0.784 万元/个。
(3)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
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估费人民币 0.686 万元/个。
(4)上述经费包括完成单个评估项目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技术评估成本、现场勘察成本、专家评审会议成本(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接送车辆租赁费、专家评审会场租赁费、专家评审会工作餐费、其他会务费等费用)、利润、税金等费在内完成单个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5)如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环评文件类型发生变更或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如乙方已对项目开始技术评估
(如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踏勘、出具修改意见)的,按原委托评估的文件类型进行结算;如乙方未对项目开始技术评估的,则按变更后的文件类型进行结算或不再进行评估不计费用。
(6)如乙方已对项目开始技术评估的,报告撤回超过两个月未再次提交的,乙方暂停评估,出具技术评估(审查)意见进行结算。如再次提交,项目地点、建设方案等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乙方继续对项目开展技术评估,不另计费
用。
(7)乙方已对项目开始技术评估的,再次提交后项目地点、建设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经甲方确认,按新项目重新支付技术评估费用。
2、服务费结算方式
服务费按照甲方委托乙方实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的项目数量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加盖公章的技术评估(审查)意见视为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首
期款,即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210,000.00)。(2)预付款用完后,其余服务项目按照实际完成的项目数在下一季度结算支付上一个季度费用。
每笔款项需要支付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和发票,甲方对支付申请进行评估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请款支付(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是指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
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4、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三条 技术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1、从事技术评估工作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环保系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定以及纪律要求。
2、须严格执行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定,以科学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建设项目作出科学评价或
提出意见,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3、禁止任何妨碍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的行为;从事上述技术评估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出与技术评估、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不得私自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提供与甲方、乙方单位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谋取私利。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等提出不当要求或暗示,或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以及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携带亲属参加现场勘察、评审活动。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推辞、不拖延、不贻误;没有正当理由而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禁止泄露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以及技术评估工作内情。
7、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相关要求,按照实际情况配合做好提供核酸检测结果等防疫要求。
第四条 其他要求
1、除乙方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需回避外,乙方不得无故拒绝评估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
2、甲方对乙方的评估报告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估任务,而又无合理解释的,甲方将扣减乙方一定比例
的评估业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1)若乙方一年内出现一次不符合评估质量要求情形(重大错漏除外)的,予以口头警告;一年内出现两次不符合评估质量要求情形(重大错漏除外)的,甲方将取消乙方评估资格。
(2)乙方无故不能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的,每推迟一个工作日,将扣减乙方该项目评估业务费的 10%,直至扣完为止。
3、乙方提交的技术评估成果不符合甲方规定、成果严重偏离甲方要求或技术评估意见有重大错漏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乙方评估资格。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随意调整本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或将受委托的评估工作安排给非经甲方核准的备案人员评估,或冒名顶替的,甲方将扣除乙方该项目的全部评估业务费,造成各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邀请协助单位,或将委托的评估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乙方评估资格。
第五条 技术服务时间要求
乙方接到甲方评估项目委托通知后,除有特别约定外,技术评估时限要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环办函〔2019〕95 号)文件以及后续可能的更新文件要求,以及“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中技术评估流程节点时限要求;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服务且出具技术方案(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服务且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第六条 其他说明
1、乙方取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服务资格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甲方不保证乙方中标后承担项目评估数量和金额,也不负责解释相关的原因。
2、乙方在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会、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会前,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性质优先从国家、省、市相关专家库中抽取合适的专家作为专家评审成员。专家评审会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5 名(其中,需专家评审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评审、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 3 名)。
3、保密要求: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无条件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乙方须把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甲方。
第七条 成果提交及归属
1、成果提交(按单个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审查)意见、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评审意见、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文本原件 1 份,
光盘 1 份;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技术方案(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纸质版)
3 份,光盘 1 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
设专家评审会、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专家评审会资料文本原件 1 套,
光盘 1 份。
2、成果归属
x项目的所有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但甲方具有无条件使用权。
甲方引用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 年(12 个月)。服务周期内,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甲方提出的技术评估任务并提交相应成果报告。服务周期内未完成评估的项目,服务期延长 6 个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款项,并要求乙方按实际产生金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或无故拖延验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实际产生金额 3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由于甲方的原因使本项目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延长了完成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完成时间可以相应延长。
3、若项目实际产生的总应付款项超出项目预算,本合同自动终止。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内容的变更,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7、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疫情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情况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 15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同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各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税费:在中国境内、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其它
1、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甲、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各方都应保护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所有任何有关对方的非公开资料,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限制其员工、代理人等仅在为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必须且承诺严守保密义务时方可获得和使用上述资料。因一方未尽到此项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负有上述保密义务。
3、各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因一方提供的资料虚假、错误、或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误工、赔偿等损失
(包括律师费)的,应当给予充分有效的赔偿。
4、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壹份送鹤山市财政局备案。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乙方(盖章):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代表: 代表:
项目负责人:
地址: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
xx: xx:0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0757-81773195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银行帐号:44001667296053001985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
xx:10558807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