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8% × t/365}× × ×15%
中银专户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一)
根据资产委托人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签订《中银专户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的约定,中银专户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起正式开始运
作,该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9 日终止。
现对中银专户 10 号资产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截止 2013 年 5 月 19 日(合同终止日)的资产负债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 | 附注号 | 期末余额 |
资产类合计 | 211,785,767.80 | |
银行存款 | 206,809,400.99 | |
证券(冻结) | 966,217.00 | |
结算备付金 | 2 | 1,517,181.64 |
其中: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 | 414,152.71 | |
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 | 1,103,028.93 | |
存出保证金 | 3 | 205,175.15 |
其中:上交所存出保证金 | 2,021.57 | |
深交所存出保证金 | 203,153.58 | |
应收利息 | 166,341.29 | |
其中:应收银行存款利息 | 9 | 162,421.03 |
应收上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 | 4 | 1,236.70 |
应收深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 | 5 | 2,239.18 |
应收深交所清算备付金利息 | 6 | 11.13 |
应收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 | 7 | 433.25 |
应收深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 | 8 | - |
证券清算款 | 12 | 2,121,451.73 |
负债类合计 | 1,043,867.96 | |
应付管理费 | 1 | 420,867.48 |
应付托管费 | 1 | 70,144.61 |
应付客户服务费 | 1 | 280,578.32 |
应付交易费用 | 1 | 272,277.55 |
资产净值 | 210,741,899.84 |
注:1、截至 2013 年 5 月 19 日,单位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040
元,份额总额 202,552,574.78 份。
2、以上资产净值、单位份额净值尚未扣除业绩报酬,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以上累计净值作为计算业绩报酬的依据。
3、以上附注号在三、资产清算及分配情况中具体说明。二、业绩报酬的计提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业绩报酬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一)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
业绩报酬仅于资产委托人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时方可收取。
(二)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
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年固定收益率 8%)的部分为基础,按照该部分 15%的比例计算。
(三)业绩报酬的计算区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为两年,原则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即,分别计算持有期限为 1 年、2 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对应的业绩报酬)。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按年化收取。
(四)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 - )/ - 8% × t/365}× × ×15%
其中,
为业绩报酬;
为退出日或合同终止日计划份额份额净值;为认购或参与计划时计划份额份额净值;
为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的持有天数;
为退出计划的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 20%。”上述投资资产考核期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整个委托投资期间。
资产委托人退出时,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金额(含业绩
报酬)划拨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在扣除所得业绩报酬后将剩余退出款项支付给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支付给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注册登记机构将统一计算资产委托人应支付业绩报酬金额,托管人不承担业绩报酬计算的复核义务。如果该资产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要支付业绩报酬,则相应从资产委托人退出款项中将业绩报酬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以上步骤计算单个委托人应支付的业绩报酬。经计算,本产品到期日截止的所有委托人的业绩报酬合计为零。
三、资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1、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上述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客户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将自合同终止时扣除。
2、结算备付金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每月调整一次。根据《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低备付金于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根据上月交易量和最低备付金比例重新核算、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因此,截至2013年5月19日,本产品上海结算备付金账户金额为414,152.71元,深圳结算备付金账户金额为1,103,028.93元。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中登调整后托管人将按照管理人指令划往指定账户。合同到期日至清算资金自托管户划出日(不含划出日)之间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之后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3、存出保证金
存出保证金即结算互保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每月调整一次。根据《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初,根据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见附件),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计算该结算参与人参与沪深证券市场交易结算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调整后的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不低于最低限额”。因此,
截至2013年5月19日,本产品上海结算保证金账户金额为2,021.57元,深圳结算保证金账户金额为203,153.58元。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中登调整后托管人将按照管理人指令划往指定账户。合同到期日至清算资金自托管户划出日(不含划出日)之间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之后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4、应收上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 20日(节假日顺延)结算入账。因此,截至201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尚未结息存入本组合银行存款账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中登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由托管人退还管理人。合同到期日至清算资金自托管户划出日(不含划出日)之间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之后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5、应收深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 20日(节假日顺延)结算入账。因此,截至201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结息存入本组合银行存款账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中登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由托管人退还管理人。合同到期日至清算资金自托管户划出日(不含划出日)之间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之后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6、应收深交所清算备付金利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 20日(节假日顺延)结算入账。截至2013年5月19日,本产品深交所清算备付金利息金额为零。
7、应收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 20日(节假日顺延)结算入账。因此,截至201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结息存入本组合银行存款账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中登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由托管人退还管理人。合同到期日至清算资金自托管户划出日(不含划出日)之间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之后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8、应收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 20日(节假日顺延)结算入账。因此,截至201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结息存入本组合银行存款账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中登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由托管人退还管理人。合同到期日至清算资金自托管户划出日(不含划出日)之间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之后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9、应收银行存款利息
由于最低备付金、存出保证金退回后,托管户方能进入销户流程,结得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因此,截至2013年5月19日,托管户尚未结息存入本组合银行存款账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盘速度,本管理人将先行垫付该笔资金,供清盘分配使用,最低备付金、存出保证金退回后,托管人将托管户结息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由托管人退还管理人。
10、上述费用支付、垫付资金到账后,上述资产净值含业绩报酬(如有)将由托管人划往注册登记机构;由于划款时间和清算报告时间差异,期间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行划款费用由投资人承担,类似调整与上述资产净值和业绩报酬将合并,由托管人一并划往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垫付资金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尾差由管理人承担。
11、本资产管理计划截至止持有的航空动力(600893)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具体持有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停牌日期 | 停牌原因 | 期末估 | 数量(股) | 期末 | 期末 |
值单价 | 成本总额 | 估值总额 | |||||
600893 | 航空动力 | 2013.1.22 | 公告重大事项 | 14.23 | 67,900 | 1,018,50 0.00 | 966,217.00 |
按照《中银专户1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的规定,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2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照单个委托人投资成本计算并扣除资产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后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20个工作日变现,并按前述原则进行分配。本清算小组将在该证券恢复交易后,及时变现,并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的具体时间及方式见《中银专户1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续情况说明》。
12、证券清算款
证券清算款将于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由托管人划入托管账户。
1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实际收到的托管人划入清盘资金,按单个委托人剩余份额占总剩余份额的比例,并按照单个委托人投资成本计算扣除资产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如有)后,将客户清算净款以货币形式通过代销机构划付给委托人。
单个委托人收到的第一次清算净款= 注册登记机构实收第一次清盘资金*单个委托人剩余份额/总剩余份额-按单个委托人投资成本计算的业绩报酬(如有)
单个委托人收到的第二次清算净款= 注册登记机构实收第二次清盘资金*单个委托人剩余份额/总剩余份额
注: 由于循环分配的原因可能存在尾差。
五、后续情况说明
根据合同约定,管理人将配合托管人完成股东账户销户、银行间账户销户、托管户等销户工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本报告经托管人复核,未经审计。本报告将递交中国证监会,并以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七、投资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应收资金和应付资金全部结清、账户销户后,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八、本计划财产清算后续情况说明
由于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出时间和清算报告时间差异,期间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行划款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快清算速度,管理人将垫付金额固定的冻结资产。
现将上述资金后续处理概况作如下说明:
公司垫付资金(人民币:元) | |
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 | 414,152.71 |
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 | 1,103,028.93 |
上交所存出保证金 | 2,021.57 |
深交所存出保证金 | 203,153.58 |
应收上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截至 2013-5-19) | 1,236.70 |
应收深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截至 2013-5-19) | 2,239.18 |
应收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截至 2013-5-19) | 11.13 |
应收深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截至 2013-5-19) | 433.25 |
应收银行存款利息(截至 2013-5-19) | 162,421.03 |
应收上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2013-5-20 至 5-22) | 55.92 |
应收深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2013-5-20 至 5-22) | 148.92 |
应收深交所清算备付金利息(2013-5-20 至 5-22) | - |
应收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2013-5-20 至 5-22) | 0.27 |
应收深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2013-5-20 至 5-22) | 27.42 |
应收银行存款利息(2013-5-20 至 5-22) | 12,473.22 |
计 | 1,901,403.83 |
资金处理情况(人民币:元) | |
资产净值 | 210,741,899.84 |
加:应收利息(2013-5-20 至 5-22) | 12,705.75 |
减:未能流通的证券(航空动力) | 966,217.00 |
减:尾差调整 | 4,687.34 |
托管户划出资金总额(2013-5-23 托管户划往清算户) | 209,783,701.25 |
减:业绩报酬 | - |
客户清算净款(2013-5-23 清算户划往销售机构) | 209,783,701.25 |
注:1、上述托管户划出资金总额即为注册登记机构实收清盘资金;
2、尾差调整为系统计算单位份额可供分配金额保留位数所产生的尾差,此差异将在航空动力变现后分配剩余财产时进行调整。
3、本次分配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累计每份份额获得清算款人民币1.0357元。
4、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第一次清算的清算费用包括:划付清算款等而产生的划款手续费等费用将在剩余财产即本计划财产第二次分配中扣除。
附件一:《资产负债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专户10号专用表》附件二:《利润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专户10号专用表》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专户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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