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PO 110060112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公司
汐止區發電機及高低壓用電設備保養維護勞務採購契約書
採購案號:PO 110060112
汐止區發電機及高低壓用電設備保養維護勞務採購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方為維持本中心汐止區正常運作,需進行發電機與高低壓用電設備等專業服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后,並遵守甲方招標相關文件、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依甲方招標規範書(如附件所示,以下簡稱招標規範書)所載功能、效益與規格提供「汐止區發電機與高低壓用電設備檢驗與保養維護」 ( 以下統稱履約標的) 。維護標的之財產編號為 2010201-01A-85060、2010201-01A-85061、2010201-01A-85062、,
置放地點為生技中心汐止區。
二、 乙方應配合甲方時間進行定期保養維護。定期保養時間為非上班日及下午 5:30 以後,每年例行提供 12 次定期檢查保養及 1 次年度保養,並應依保養紀錄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提供必要檢查、清潔、潤滑、調整或更換零配件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乙方進行維護服務時,應於紀錄表上詳實記錄維護過程,並經甲方使用人員之簽章證明,以作請款憑證之用。
三、 甲方發現維護標的故障時,應通知乙方進行檢修。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時,應立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簡捷且有效之對策;經甲方請求,應於 2 小時內到達維護地點處理,並於 24 小時內修復。乙方無法前段約定時間內完修時,應即時提供同等品(以上)之備機供甲方使用,以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未於本項時間內到場處理者,甲方每次扣罰 2000 元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按遲延每 2小時扣罰至乙方專業維護人員到場處理止。到場後未能修復或未即時提供時,亦同。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電話:(02) - ext. ;
-。
四、 維護中如需更換預防性零配件、自然耗損性零配件、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零配件損壞時,應由乙方提出,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應負責更換維修不得收取材料以外工資,以原廠指定零配件或更新型之零配件更換之。更換之零配件之保固期間自甲方完成驗收合格之日起,為期一年。
五、 維護標的經甲方通知檢修而乙方未完成前,如遇契約期限屆滿時,乙方仍應繼續執行至該次檢修完成止,且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約定
以外之費用。
六、 乙方應選派對履約標的有優良技術、經驗豐富、品行端正之技術人員履約;甲方有認為乙方所派人員不稱職者,乙方應即更換。乙方依約派員進行維護工作前,應事前聯繫甲方;履約過程中,甲方人員得隨時會同檢查並為記錄。乙方履約過程中所生廢棄物,由乙方負責清除。
七、 乙方應填具保養記錄表兩份,送交甲方承辦人員簽證後,乙份交甲方留存備查。乙方應於現場提供維護紀錄檔案並記錄設備履歷。
八、 乙方技術人員及器材機具進出甲方大樓時,應依進出門廳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乙方工作人員履約時,應依安全規定注意自身、第三人及物品之安全;有因工作不當造成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九、 乙方逾期而未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乙方未依約定履約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十、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乙方事前未善盡告知或指導之義務所生之毀損或滅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十一、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之之維護服務內容。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費用因而增加者,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費用因而減少者,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十二、 除本契約本文另有約定外,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履行本契約。
第二條 智財歸屬與使用
一、除第二項另有約定外,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技術或資訊
(以下簡稱原有技術),其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益,歸屬乙方所有。乙方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就原有技術,授權甲方得永久、於中華民國地區、行使使用、改作、衍生等智慧財產權法所賦予之權利。甲方得基於修改之目的,以轉授權之方式授權第三人行使前段所取得之權利。
二、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產生技術或資訊成果(以下簡稱「開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與其他xx,xxxxxx,x方並應於各完成階段交付相關文件與資料予甲方。
第三條 價金給付
一、考量乙方完整執行履約標的,甲方應給付乙方契約總價款共計新
台幣(下同) 元整。(含任何稅捐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下同) 其分期給付方式如下:本契約價金分 12-期給付,每期 萬元整(含任何稅捐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乙方於 110 年 9 月、110 年 12
月、111 年 3 月及 111 年 6 月、111 年 9 月及 111 年 12 月、112
年 3 月及 112 年 6 月、112 年 9 月、112 年 12 月及 113 年 3 月、
113 年 6 月,開立以甲方為抬頭之發票及維護保養記錄表,向甲方申請撥款。甲方於收到發票後,依甲方付款流程支付乙方。
二、驗收結果與履約標的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無需改善或提供者,甲方得依其認定減價收受。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遲延各期給付者。
(二)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三) 履約標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 乙方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五) 乙方其他違約情形。
四、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仍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第四條、契約有效執行期間
一、本契約之執行期間自民國 110 年決標日起至民國 113 年月日止三年。
二、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乙方應於前揭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並於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第五條、驗收
一、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義務,須經甲方之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其責任。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資料與設備。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三、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給付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準備收受;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給付當日,甲方應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初驗之給付項目,並作成驗收紀錄。
四、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按甲方之指示,於所定相當期限免費改善或重作。逾期未改正、拒絕改正或瑕疵不能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60% 為上限。
五、除前項約定外,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
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二)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協力義務
乙方執行維護服務,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一)甲方應在維護標的故障時,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進行檢修。
(二)甲方應於乙方人員執行維護服務時,指派代表在場,並予乙方人員合理配合。
(三)維護服務地點如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以利乙方執行維護服務工作。
第七條 擔保或保證
乙方擔保或保證履約標的具有本契約約定之功能與效益。因而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乙方應負責賠償責任。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一、本契約所稱之專有資訊係指任一方所有或持有他方之一切商業、技術、生產或其他業務資訊,而無論其是否標註機密字樣。但不包括下列事項:(1)該資訊於提供時,已屬公開或眾所週知者; (2)該資訊係取自第三人所取得,而該第三人對資訊未負任何保密義務者;(3)非因甲、乙任一方或彼等之關係企業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眾所週知者;(4)該資訊於提供前,已為收受者所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二、任一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他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專有資訊僅得為執行本契約所必須知悉之員工使用,且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他人或非為執行本契約之使用。任一方應與前揭人員簽訂保密有關協議以予維護專有資訊機密義務或責任。
三、任一方不得揭露其他人之機密資料予他方,亦不得自行或促使他人違法使用該機密資料於他方。
四、任一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料。
五、本條於契約終止、無效、不成立或解除後三年內,仍有其效力。第九條 履約內容變更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第一條之維護服務內容。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費用因而增加者,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費用因而減少者,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第十條 工作團隊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定義務以完成或提供履約標的,應組成適任之工作團隊。甲方如合理認為工作團隊之成員有不能勝任之情形者,乙方同意予以改善或以適任之人選替代之。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之
百分之十。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甲方完成最後履約標的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發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
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5.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未依甲方通知改善違約情事者。
12.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3.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起訴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發還之。
14. 招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甲方若將維護標的遷離乙方xxxxx,xxxxxxxxxx,x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三、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者,乙方應賠償甲方與契約總價款相等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因此所受之損 害。
四、甲方考量其整體計畫之執行認為有終止本契約之必要者,甲方不負擔終止本契約所生之任何責任。但乙方於終止前依約已為之給付,甲方仍當給付相當之價金。
第十三條 罰 則
甲方發現維護標的故障時,應通知乙方進行檢修。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時,應立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簡捷且有效之對策;經甲方請求,應於 2 小時內到達維護地點處理,並於 24 小時內修復。乙方無法前段約定時間內完修時,應即時提供同等品(以上)之備機供甲方使用,以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未於本項時間內到場處理者,甲方每次扣罰 2000
元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按遲延每 2 小時扣罰至乙方專業維護人員
到場處理止。到場後未能修復或未即時提供時,亦同。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電話:() - ext.; -。
第十四條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 名: 楊裕平
聯絡電話:(00)00000000轉 5106
地 址: 11502xxxxxxxxxxxx000x000x
乙方聯絡人
姓 名:聯絡電話:() ext.; -
地 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三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十五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第十六條 一部無效
x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七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效力完整
x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九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貳份,副本參份;由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代 表 人:xxx
職 稱:執行長
地 址:221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69巷101號統一編號:05600361
乙 方:代 表 人:職 稱:
地 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