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则应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并在使用本协议租用的云专线前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网站类型的客户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经营互联 网接入服务、CDN、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客户取得ISP/CDN/IDC 经营许可证。
云专线产品入网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云专线产品服务的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服务条款:具体服务内容详见北京联通云专线产品业务订单内容。
二、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等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并配合进行相应的核实: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单位介绍信(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上述登记资料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并申请进行相应变更。
三、 经协商确定,在双方遵守下列协议的原则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云专线产品。四、 由乙方投资的客户端接入设备,产权归乙方,在协议期内提供给甲方使用。
五、 乙方负责维护投资建设并由甲方使用的安装在甲方机房的光电转换器等客户端接入设备,当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设备安全完整并将设备全部交还乙方。如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设备价值进行赔偿。
六、 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云专线产品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七、 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云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八、 乙方根据租用协议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无偿提供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的甲方红线以内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施工条件。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更换、拆、改、乙方专线、设备,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 云专线产品不能办理暂关/恢复业务。云专线产品不支持过户。
十、 甲方办理云专线产品时,80/8080/443 端口默认关闭,如有建网站需求,需由甲方自行前往乙方网站备案专属营业厅办理网站备案手续。完成网站备案前80/8080/443 服务端口默认关闭,待甲方完成网站备案后方可开启,甲方重新拨号后可启用。甲方具有互联网网站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工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全部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 甲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或利用租用云专线从事租用用途以外的一切商业性经营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自开通之日起,终止服务之日止,累计使用月份,按照相应速率光专线产品标 准资费收取。
十二、 云产品资源池面向全国,如无特殊需求,默认开通北京地区资源。;
十三、 云专线产品中涉及的专线产品及沃云产品在系统中的开户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十四、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云专线使用用途,若变更使用用途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五、 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乙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十六、 甲方具有互联网网站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工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全部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七、 甲方网站负责人负有接受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的义务,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报备,如未及时报备并造成严重后果,乙方保留对当事网站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停止接入服务的权利。
十八、 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则应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并在使用本协议租用的云专线前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网站类型的客户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CDN、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客户取得ISP/CDN/IDC 经营许可证。
十九、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入网流程及相关管理办法,若甲方原因未按照现有流程入网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十、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网络资源具备,在业务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开通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超时开通,根据超时天数,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即每超时一天,按照一次性费用的1%进行退减,退减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但下列情况产生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电路的有效距离。
(2)甲方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或进行特殊施工。
(3)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的封网。
二十一、 乙方负责云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云专线实际开通日期作为起租日期,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甲方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
二十二、 在云专线开通后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云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同时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二十三、 云专线产品中:如专线产品停止使用,沃云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如沃云产品停止使用,专线产品变更为10M:1100 元/月,20M:2100元/月,50M: 5100 元/月,100M :10000 元/月,200M :18000 元/月。
二十四、 云专线产品中的云产品价格受沃云产品价格波动影响,产品资费表中列示的价格为最高限价。
二十五、 云专线产品中的云产品操作系统默认为CentOS 7.4 64 位,客户如需更换,需客户在初次登陆多云平台时自行更换操作系统。二十六、 云专线产品中的沃云产品资源交付时限为光专线报竣后两个工作日之内。
二十七、 云专线产品收取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
二十八、 云专线产品开户费一次性费用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含税价),该业务事项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6%,开户费一次性费用与首月月租费一并缴纳。
二十九、 云专线产品中光专线安装竣工当月按天计费,不限时包月产品按月租费/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该月费用;沃云产品交付后立即生效,甲方须确保于计费月次月的月末日前进行缴费。甲方未按期缴业务相应费用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暂停光专线接入及沃云服务,并收取业务暂停费用;对于暂停服务后60 日内仍未交纳费用的,有权终止提供所有服务;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
三十、 云专线产品中的沃云产品缴费为后付费模式,计费周期为整月计费,次月缴纳上一计费周期内整月月租费,办理云专线产品关闭或关闭沃云产品资源时,光专线产品须按天结清当月费用,沃云产品须结清计费周期内月租费,才能办理。
三十一、 云专线产品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税率为 6% ,开票金额以出账金额为准。
三十二、 云专线产品中的专线产品和沃云产品分属BSS 和CBSS 受理,用户需要根据不同业务号码在两个系统分别到对应系统缴费、分别申领发票。
三十三、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三十四、 乙方故障申告电话10010 每天 24 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三十五、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三十六、 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客户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电路出现月累计24 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须对甲方租费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基本月租费×12 个月÷365 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 2 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甲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
三十七、 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2)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
三十八、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三十九、 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四十、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十一、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四十二、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三、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四十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起租之日起一年后终止。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逐年顺延。
四十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十六、 本协议一式4 份,甲乙双方各执2 份。
四十七、 本协议所有附件和定单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十八、 沃云服务条款见附件一。
四十九、 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二。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一、沃云服务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甲方按照本合同使用乙方提供的沃云产品及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服务条款的联系人和管理甲方网络及云平台上各类服务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以上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应自行将变动后的信息通知乙方进行更新。因甲方提供的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以及因以上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2.甲方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应配合提供。甲方应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2.3.甲方对自己存放在乙方云平台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乙方云平台上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原因如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4.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进行的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的,甲方应及时获得该有关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如果甲方开办了多个网站,须保证所开办的全部网站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
(2)如甲方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办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并保证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
(3)如甲方网站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如甲方经营互联网游戏网站的,甲方应依法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如甲方经营互联网音、视频网站的,甲方应依法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6)若甲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甲方理解并认可,以上列举并不能穷尽甲方从事经营或非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的全部类型;甲方在从事相应活动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不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要求。
2.5. 甲方进一步承诺:
2.5.1.甲方不会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散发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2.5.2.甲方不会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用作虚拟服务器,非法代理服务器(Proxy)以及邮件服务器;
2.5.3.甲方不会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从事DDoS 防护、DNS 防护等经营性活动;
2.5.4.甲方不会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不会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 链接等):
(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3)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暴力、恐怖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4)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5)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的内容。
2.5.5.甲方不会大量占用,亦不会使用可能导致程序或进程非正常大量占用乙方云计算资源(如服务器、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所组成的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中服务器内存、CPU 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乙方云平台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云平台服务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用户基于云平台的产品/应用不可访问等;
2.5.6.甲方不会进行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钓鱼,黑客,网络诈骗,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及通过虚拟服务器对其他网站、服务器进行涉嫌攻击行为如扫描、嗅探、ARP 欺骗、DDoS 等)。
2.5.7.甲方不得在乙方服务或平台之上安装、使用盗版软件;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拒绝使用盗版软件的相关应用系统在乙方服务或平台之上部署。甲方应对自己行为(如自行安装的软件和进行的操作)所引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自行安装相关软件的合法版权人
向乙方提出侵权投诉、指控或其他主张,甲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证乙方免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情况澄清、提供正版软件使用证明,以及其他足以使合法版权人撤回其前述主张的措施,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5.8. 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示许可外,甲方不得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乙方提供的软件,也不得以或试图以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其他方式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同时,甲方也不会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破坏或试图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2.6.甲方理解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甲方有保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的义务;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的安全。
2.7.若乙方的服务涉及第三方软件之许可使用的,甲方同意遵守相关的许可条款的约束。
2.8.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甲方提出质疑或投诉,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出具证明材料;如甲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或甲方逾期未能反馈的,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相应被质疑/被投诉信息、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2.9.甲方应自行负责数据备份,并自行完成相应操作;乙方不对甲方自行进行的数据备份工作或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10. 甲方使用沃云服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沃云服务中所涉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沃云服务和售后支持。
3.2 乙方仅对沃云服务本身提供运营维护,甲方应当保证自身的网络、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应及时解决并避免对沃云服务产生影响:
(1)甲方内部网络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超负荷等; (2)甲方自有设备或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设备出现故障; (3)甲方自行拆离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网络中断; (4)其他甲方原因导致的任何故障、网络中断等。
3.3 若乙方自行发现或根据主管部门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1)要求甲方立即删除、修改相关内容;
(2)直接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等;
(3)限制、暂停向甲方提供沃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甲方的部分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对甲方沃云账户进行操作限制等); (4)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沃云服务,终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甲方的全部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等),甲方需补缴当前计费周期内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弥补乙方损失;
(5)依法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
3.4 乙方负责操作系统以下的底层部分及乙方提供的软件的运营维护,例如:云服务器的相关技术架构及操作系统等。操作系统之上的部分
(如甲方在系统上安装的应用程序)由甲方自行负责。 此外,甲方自行升级操作系统可能会造成宕机等不良影响,甲方应自行把握风险并谨慎操作,并对其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
3.5 乙方可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但乙方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签署主体变更协议。
3.6 如甲方违反第二条所述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服务、删除有害信息/程序等。
3.7 乙方有权因系统调试、维护或升级等需要而暂停沃云服务。乙方因技术进步、合作伙伴原因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沃云服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作出调整。
3.8 乙方有权随时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之日解除,双方据实结算。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4.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任意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 任何第三方对甲方上传存储或处理的数据内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包含有第2.5.4 条内容的,甲方应在一小时内删除,否则乙方有权断开该内容与互联网的链接;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出前述主张的,乙方有权将该内容断开与公众互联网的链接,立即删除该内容。一个自然年度中发生超过五次上述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前述所有情况中,甲方应当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独立处理争议、纠纷、诉讼或与政府机关的沟通协调。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涉及损害乙方商誉的,甲方应当在北京辖区内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道歉,以恢复商誉。
4.4 甲方有可证明的合理原因,要求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应提前四周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将按照经乙方书面同意的终止时间终止该项服务,甲方按照终止日期向乙方付清服务费。
除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甲方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需补缴当前计费周期内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弥补乙方损失。
第五条 用户业务数据
5.1. 乙方理解并认可,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加工、存储、上传、下载、分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数据(即在线数据),以及利用乙方可能配置的备份工具备份的数据(即离线数据)均为甲方的用户业务数据,甲方完全拥有甲方的用户业务数据。
5.2. 甲方应对自己存放在乙方云平台上的数据来源及内容负责,乙方提示甲方谨慎判断数据来源及内容的合法性。因甲方上传、储存的数据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而造成的全部结果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3. 就用户业务数据,乙方除执行甲方的服务要求外,不进行任何未获授权的使用及披露;但以下情形除外:
5.3.1. 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或调阅用户业务数据时,乙方具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要求提供配合,并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等机构披露的义务;
5.3.2.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一致。
5.4. 甲方可自行对甲方的在线数据进行删除、更改等操作。如甲方自行释放服务或删除在线数据的,乙方将立即实时删除甲方的在线数据,对应的离线数据(如有)按照甲方设定的备份规则(如未设定,则按乙方默认的规则)存储并删除。就数据的删除、更改等操作,甲方应谨慎操作。
5.5. 当服务期届满、服务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其他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等)或甲方发生欠费时,除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仅在一定的缓冲期(以所订购的具体产品服务说明文档载明的时限为准)内继续存储甲方的用户业务数据(如有),逾期乙方将删除所有用户业务数据,包括所有缓存或者备份的副本,不再保留甲方的任何用户业务数据。甲方理解并同意, 乙方没有继续保留、导出或者返还用户业务数据的其他义务。
5.6. 在线数据或离线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在线数据及离线数据均被删除后,甲方在乙方的全部数据均被清空。甲方应自行承担数据因此被删除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沃云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使服务发生中断。出现下述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与相关单位配合进行修复,但是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予以免责。
6.1.1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政策颁布调整、法律法规颁布调整、罢工、动乱;
6.1.2 第三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电信/电力线路被他人破坏、电信/电力部门对电信网络/电力资源进行安装、改造、维护;
6.1.3 网络安全事故,如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6.1.4 甲方通过非乙方授权的方式使用沃云服务,甲方操作不当或甲方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6.1.5 其他非乙方过错、乙方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6.2 因不可抗力、网络安全事故或其他超出当事人可合理掌控范围的事件,造成本协议迟延履行或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前述事件妨碍协议履行达1 个月以上的,任一方可提前15 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因本条款终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乙方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所以甲方也同意,即使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若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6.4 除本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相对方任何间接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相对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责任(即使该方已经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附件二、 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
1.甲方及其所属客户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应遵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要求。若发现客户端系统感染木马或成为僵尸网络控制端(受控端)对网络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时乙方有权中断甲方使用,待甲方处理完毕后继续提供服务,对此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若为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互联网,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严禁如下违法行为: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九种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甲方使用服务的某些行为被法院或政府指令禁止时,乙方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指令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 电话,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5.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动恶意攻击,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6.甲方须管理所属的内部网络,防止病毒传播对互联网和他人造成影响。
7.甲方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 33 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备案义务。
8.甲方及其客户不得发送以下邮件:
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受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电子邮件;
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5)含有病毒、恶意代码、色情、反动等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的邮件。
乙方在接到上述邮件受害人投诉后将告知甲方,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同时乙方保留中断甲方网络接入服务的权利。由此导致乙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并要求所属客户严格遵守;
2)建立健全所属客户档案,加强对所属客户的管理、教育工作;
3)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并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4)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5)甲方须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6)甲方须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 网站类型的用户:网站备案许可
⚫ CDN、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客户:CDN/IDC 经营许可证
⚫ 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类型的客户:ISP 经营许可证。 7)不得擅自改变定单中双方已约定的使用用途;
8)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