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賣方獲得物業預售批文;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 份 代 號 :3308)
須 予 披 露 交 易收 購 物 業 權 益
董事會謹此宣佈,買方已與賣方訂立協議,以現金代價人 民幣 134,400,000元收購位於xxxxxxxxxxxxx, xxxxxxxx。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條,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 交易。一份載有收購事項詳情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股東。
協議
協議日期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訂約方
賣方: 淮安華立曙光置業有限公司。
買 方 : 南京金鷹國際購物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 資附屬公司。
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賣方及 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代價
買 方 就 收 購 事 項 應 付 賣 方 之 代 價 預 期 為 人 民 幣 134,400,000元
(「預期代 價」), 此乃根據計劃建築面 積( 定義見下文)按每 平方米人民幣 2,800元計算,並且受協議之變動條款所規限。根 據該變動條款,倘最終建築面積較計劃建築面積為大,超出 部份將按每平方米人民幣 1,000元計算,惟最多不超過計劃建 築面積之 5%或人民幣 2,400,000元。另一方面,倘最終建築面積 較計劃建築面積為小,應付之代價將根據最終建築面積按每 平方米人民幣 2,800元及不附帶任何變動條款而計算。然而, 買方將盡最大努力密切監控建設進度,以確保不會出現任何 重大變動。最終代價將根據最終建築面積參照上 文(「最 終代價」)而 計算。 該代價乃經協議各方按公平原則磋商後, 參照董事對中國江蘇省類似物業之市價的了解而釐定。代價將以 x集團之內部資 源( 包括本公司股份上市所得之款項)及 /或 銀行借款以現金支付,其比例則視乎每個付款階段本集團可 供使用之內部資源及融資成本而釐定。
代價須按以下方式支付:
1. 首筆按金人民幣 5,000,000元於簽訂協議後 5個營業日內支 付 , 將 用 以 抵 銷 下 文 所 述 之 第 五 筆 付 款 , 或 倘 賣 方 違 約,則向買方悉數退還;
2. 預期代價之 10%於賣方獲得建築批文及開始興建物業後
10個營業日內支付;
3. 預期代價之 20%於完成興建物業之地庫後 10個營業日內 支付;
4. 預期代價之 25%於完成興建物業主樓後 30個營業日內支 付;
5. 預期代價之 10%於下述完成後 30個營業日內支付:
a. 賣方獲得物業預售批文;及
b. 根據有關政府機構規定之格式及要求簽訂及登記商 品房銷售合同;
6. 預期代價之 25%於向有關政府機構登記物業所有權後 30個營業日內支付;
7. 於賣方完成項目審計後應付合共 95%之最終代 價( 扣除上述已付 之預期 代 價); 及
8. 最終代價餘額由物業驗收起計兩年保質期屆滿後 30個營 業日內支付。
物業
物業為位於xxxxxxxxxxxx 000xxxx地皮連同 其上將予興建之建築物。地盤面積約為 8,000平方米,建築面 積預期約為 48,000平方 x(「計 劃 建 築面 積」)。 賣方除 作 為 標題所示物業項下地皮之賣方外,亦負責其上將予興建之建築 物的工程,彼已取得物業之土地使用權證。預期物業將於二 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動工興建,並將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及無論如何最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落成,否則 買方有權撤銷協議。
進行收購事項之理由及好處
收購事項之目的為在與本集團之業務目標互相配合下在江蘇 省發展自用的新百貨公司,鑒於中國之本土消費市場蓬勃, 且為擴大本集團於江蘇省之市場佔有率,董事會認為在興建 初期收購物業乃屬合適,以將物業之成本減至最低。董事會 認為,收購事項之條款屬公平合理,收購事項亦符合本公司 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集團在中國從事時尚高級連銷百貨店之開發及經營。賣方 於中國從事物業發展。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條,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 易。一份載有收購事項詳情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股東。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下列涵義:
「收 購 事 項」 | 指 | 根據協議收購物業 |
「協 議」 | 指 | 賣方與買方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
就收購事項訂立之協議 | ||
「董 事 會」 | 指 | 董事會 |
「營 業 日」 | 指 | 於中國為營業日之任何日子 |
「本 公 司」 | 指 | 金鷹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 |
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聯交 所主板上市 | ||
「董 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最 終建築 面 積」 | 指 | 物業之房屋所有權證所示之建築 面積 |
「本 集 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 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 市 規 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 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物 業」 | 指 | 位於xxxxxxxxxxxx 000x |
xxx以及將於其上興建之建築物 | ||
「買 方」 | 指 | 南京金鷹國際購物集團有限公司,本 |
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人 民 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 東」 | 指 | x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
「聯 交 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賣 方」 指 淮安華立曙光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
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 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承董事會命
金鷹商貿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囱
香港,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於 x 公 佈 刊 發 日 期 ,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王 x 先 生 、 x x x 先 生、 xx先 生( 執行董事);及 xxx先生、 xx先生及xxxx x( 獨立非 執行 董 事)。
「請 同 時參閱 x公 布 於經濟日 報刊登的 內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