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使用條款
1.软件条款的应用范围
(a) 该软件条款仅涉及在有时间限制和无时间限制(依据标准规定)软件上的应用,该软件可作为硬件供货的一部分或与硬件供货相关的组成部分或作为单纯的软件产品,必要时也可随软件附带一份文档。同时,该软件还可以在不同的个人电脑上或具有不同功能的其他设备上(如: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设备或通过互联网下载)供货(以下统称为“软件”)。只要违反合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原因由于软件造成,则该软件条款也涉及在整个供货上的应用。此外,针对硬件仅适用大荷兰人公司的一般性供货条款,即:供货合同中的协议。
(b) 本软件条款所规定的固件为小“软件”。
(c) 只要本软件条款未包含任何规定,则适用大荷兰人公司的一般性供货条款,即:供货合同中的协议。
(d) 通过该软件条款,大荷兰人公司不承担任何提供服务的义务。为此应另行协议。
2.文件
大荷兰人公司保留软件文档的版权和全部专利权。文件在未经大荷兰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泄露给第三方。
3.使用权
当与所有其他的一般性企业条款和合同协议条款存在偏差时,针对该软件适用:
(a) 大荷兰人公司授予客户使用该软件的非独家权利。使用权适用于(除非另有约定)硬件交付地所在国家。使用权仅限于约定期限内,如果不存在此类协议,则使用权无时间限制。
(b) 只要使用权存在时间限制,则适用以下补充规定:客户仅可与在合同材料中所述及的或由大荷兰人公司特殊规定的硬件一同使用软件
,如不存在此类说明,则与和软件一同供货的相应的硬件一同使用。与其他设备一同使用软件必须经过供货上明确的书面许可。
(c) 如果在合同材料中述及若干设备,则客户仅可将软件同时安装于这些设备中的一台设备上或在一台设备上使用(单用户许可证),只要客户未获得依据第 3 条 (j) 规定的多个许可证。
(d) 该软件仅提供机器可读的形式(目标代码)。
(e) 客户仅可建立一个用于备份目的的软件拷贝(备份副本)。否则,客户仅可根据第 3 条 (j) 在多用户许可框架之下复制软件。
(f) 除版权法第 69e 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反编译),用户未经授权禁止更改、逆向开发、翻译或删除部分软件。客户禁止删除数据载体的字母数字或其他标识符,创建备份副本时也不可对其进行更改。
(g) 大荷兰人公司授予客户(在说明重要原因时可撤销的)权利,将授予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购买设备,则客户仅可将软件的使用权与从大荷兰人公司处与软件一同购买的设备一起转交给第三方。如果将使用权转交给第三方,则客户应确保未授予第三方针对该软件的超出客户在本合同规定范围的其他使用权,并且至少依据该软件向第三方施加了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客户禁止保留软件的副本。客户无权获得子许可证。如果客户将软件转交第三方,则客户应对任何出口需求负责并且大荷兰人公司免除各项义务。
(h) 对于大荷兰人公司已经只有派生使用权利的软件并且非开放的源软件(第三方软件),只要涉及到客户(如:最终用户许可证协议)
,在第 3 条规定之前额外适用在大荷兰人公司和许可证发放者之间协议的使用条件;对此大荷兰人公司可能会提醒客户并且使其能够按需
访问。
(i) 对于开源软件在第 3 条规定之前适用开源软件的使用条件。如果开源软件的使用条件需要,大荷兰人公司将会为客户提供源代码。大荷兰人公司将告知客户开源软件的存在和使用条件,并且使其可以访问使用条款或按照使用条款的要求交给客户处理。
(j) 在若干台设备上使用软件时,客户需要一个特殊协商的使用权。这同样适用于网络中软件的使用,即便不会对软件进行复制。在上述情况中(以下统称“多个许可证”),除了适用第 3 条(a)至(i)的规定外,还适用带有以下字母组合(aa)和(bb)的规定:
(aa) 多个许可证的前提是获得供货商明确的书面确认,并且说明允许由客户复制的软件的数量,并且说明使用软件的设备和工作位置的数量。针对多个许可证,适用第 3(g)条第 2 款,但要求客户在将多个许可证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全部并连同使用软件的设备一起转让。 (bb) 客户应务必注意大荷兰人公司与多个许可证一起交给客户的复制须知。客户应保存记录的所有副本和并且在大荷兰人公司要求时为其提供。
4.风险转移
作为对大荷兰人公司的一般性商业条款第 5 页第四条的补充,针对供货还适用:在通过电子通讯媒体交付软件时(例如:通过互联网),当软件脱离供货商的影响范围时(例如:下载时)存在风险。
5.其他买方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对大荷兰人公司的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的补充,针对供货还适用:客户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和限制由于软件造成的损害。特别是顾客应负责定期备份程序和数据。如果客户违反此义务,大荷兰人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尤其是更换丢失或损坏的数据或程序。上述规定与举证责任的变更无关。
6.缺陷
(1) 针对无限期提供的软件,适用于货物供应的大荷兰人公司一般商业条款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a) 在软件中的缺陷索赔的时效期为 12 个月。只要依据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号(建筑与建材),第 479 条第 1 款(追索权)和第 634a 条第 1 款第 2 号(建筑物的缺陷)有更长时间的规定,以及犯有伤害生命、身体或健康的罪行,供货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性失职,欺诈隐瞒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担保,则不适用。期限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开始。有关期限的到期、暂停和重新开始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b) 仅由客户证明的并且具有重现性的与规范之间存在的差异才可视为软件缺陷。如果缺陷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版本中未出现并且其应用对于客户来说是合理的,则缺陷不存在。
(c) 买方的缺陷申诉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给出。应尽可能准确描述缺陷以及相应的数据处理环境。
(d) 不会对缺陷进行赔偿,如果
- 与协议的质量仅存在只有微不足道的偏差,
- 仅存在轻微的可用性减损,
- 由于错误或疏忽操作造成的损害,
- 由于非合同规定的特定的外部影响造成的损害,
- 由客户或第三方更改或扩展,并由此带来的后果,
- 所交付的软件与由客户使用的数据处理环境兼容,
- 所交付的软件与未经大荷兰人公司许可的设备不兼容。
(e) 如果软件存在缺陷,必须首先给予大荷兰人公司一段合理时间来弥补缺陷。大荷兰人公司有权选择弥补缺陷的方式。
(f) 如果大荷兰人公司没有选择其他类型的补救措施,消除软件缺陷的解决办法如下:
(aa) 作为替换,只要大荷兰人公司拥有或通过合理努力能够购得,将提供一个新的发行版本(升级)或一个新版本(升级)。如果大荷
兰人公司为顾客发放了多个许可证,客户可以通过作为替换提供的升级或多个许可证中一个许可证的
升级创建相应数量的副本。
(bb) 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可行并且客户由于缺陷无法处理紧迫的任务时,在提供更新之前,大荷兰人公司将会为客户提供应对缺陷的临时解决方案。
(cc) 如果提供的数据载体或文档质量很差,客户能够要求大荷兰人公司更换不存在问题的数据载体或文档。
(dd) 消除缺陷由大荷兰人公司选择在客户处或在大荷兰人公司进行,通过远程维护或由大荷兰人公司授权的安装人员完成。如果大荷兰人公司选择在客户处排除缺陷,则客户必须提供硬件和软件以及其他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计算时间),并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如果大荷兰人公司选择了远程维护,客户必须具备适当的连接,并确保交付硬件的在线访问,如果有必要,在现场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以便能够现场依据大荷兰人公司的指示进行功能检查。客户必须为大荷兰人公司提供排除缺陷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必要时提供通过在线访问提供。
(ee) 如果大荷兰人公司要求,客户将启用远程维护,如果有必要,根据德国法律在大荷兰人远程维护条件下确保例如:数据保护。
(g) 如果弥补失败,依据大荷兰人公司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针对供货规定的无损害任何损害索偿,客户可撤销合同或降低薪酬。
(h) 缺陷申诉时,顾客只限于拒绝支付与出现的缺陷是相称的付款。此外,仅当缺陷申诉有效时并且对其权利无任何疑问存在时,才可拒
绝支付。如果缺陷申诉有误,则大荷兰人公司有权要求客户赔偿产生的成本。
(i) 针对损害赔偿适用大荷兰人公司针对供货的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大荷兰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进一步的或与第 6 条规定不符的索赔要求以及缺陷弥补措施将不予以考虑。
(2) 针对提供的有时间限制的软件,
不适用大荷兰人公司针对供货的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而是适用:
(a) 仅由客户证明的并且具有重现性的与规范之间存在的差异才可视为软件缺陷。如果缺陷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版本中未出现并且其应用对于客户来说是合理的,则缺陷不存在。
(b) 买方的缺陷申诉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给出。应尽可能准确描述缺陷以及相应的数据处理环境。
(c) 不会对缺陷进行赔偿,如果
- 与协议的质量仅存在只有微不足道的偏差,
- 仅存在轻微的可用性减损,
- 由于错误或疏忽操作造成的损害,
- 由于非合同规定的特定的外部影响造成的损害,
- 由客户或第三方更改或扩展,并由此带来的后果,
- 所交付的软件与由客户使用的数据处理环境兼容,
- 所交付的软件与未经大荷兰人公司许可的设备不兼容。
(d) 如果软件存在缺陷,必须首先给予大荷兰人公司一段合理时间来弥补缺陷。大荷兰人公司有权选择弥补缺陷的方式。
(e) 如果大荷兰人公司没有选择其他类型的补救措施,消除软件缺陷的解决办法如下:
(aa) 作为替换,只要大荷兰人公司拥有或通过合理努力能够购得,将提供一个新的发行版本(升级)或一个新版本(升级)。如果大荷
兰人公司为顾客发放了多个许可证,客户可以通过作为替换提供的升级或多个许可证中一个许可证的升级创建相应数量的副本。
(bb) 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可行并且客户由于缺陷无法处理紧迫的任务时,在提供更新之前,大荷兰人公司将会为客户提供应对缺陷的临时解决方案。
(cc) 如果提供的数据载体或文档质量很差,客户能够要求大荷兰人公司更换不存在问题的数据载体或文档。
(dd) 消除缺陷由大荷兰人公司选择在客户处或在大荷兰人公司进行,或通过远程维护或由大荷兰人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在客户现场完成。如果大荷兰人公司选择在客户处排除缺陷,则客户必须提供硬件和软件以及其他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计算时间),并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客户必须为大荷兰人公司提供排除缺陷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如果大荷兰人公司选择远程维护,则客户必须提供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
,检查本地的特定功能。
(ee)如果大荷兰人公司要求,客户将启用远程维护。
(f) 如果弥补失败,依据大荷兰人公司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针对供货规定的无损害任何损害索偿,客户可无限期撤销合同或降低薪酬。
(g) 针对损害赔偿适用大荷兰人公司针对供货的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大荷兰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进一步的或与第 6 条规定不符的索赔要求以及缺陷弥补措施将不予以考虑。
7.工业产权和版权;法律缺陷
作为对大荷兰人公司的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的补充要求,针对供货还适用:(1) 如未另行约定,在免除第三方工业产权和版权(以下简称:产权)的情况下,大荷兰人公司有义务仅在交付地点所在国家交付。如果第三个方由于使用大荷兰人公司根据合同的供货而在客户处要求合法索赔,
则大荷兰人公司针对无时间限制软件在缺陷协议的时效期范围内,针对有时间限制软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范围内,对客户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a) 大荷兰人公司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或者对供货的使用权进行更改,以使得使用权不受损害,或对其进行更换。如果大荷兰人公司无法提供合适的条件,客户有权撤销或减少的法定权利。
(b) 供应商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依据大荷兰人公司一般性商业条款第七条针对交付货物执行。
(c)仅当客户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大荷兰人公司由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不承认损害并且大荷兰人公司保留任何防护措施和和解谈判时,上面提到的供应商责任才具备。如果客户由于损坏或其他重要原因停止使用供货,其有义务告知第三方,停止使用没有涉嫌侵权。
(2)如果本身就对侵犯版权负责,买方的索赔应被排除在外。
(3)如果由于买方提出的特殊规定,大荷兰人公司不可预见的事实,或由此导致客户供货更改或使用非大荷兰人公司提供的产品而引发侵
权行为,买方的索赔也应被排除在外。
(4)在侵权的情况下,针对在第 7 条第 1(a)点规定的买方索赔同样适用第 6 条第 1(h)点和第 6 条第 1 (e)点第 1 款的相应的规定。
(5)存在其他缺陷时,也适用第 6 条的规定。
(6)大荷兰人公司与买方之间的进一步的或与第 7 条规定不符的索赔要求以及缺陷弥补措施将不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