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清關稅費代付補充協議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 000-00 x 00 x xxx、xxxx西元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月結帳戶申請協議書》,甲方月結帳號為 ;
現,基於互惠互信的基礎上,就甲要求乙方代付清關稅費相關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條款:
一、服務範圍
1、本補充協議下“清關稅費”指的是快件在進出口或轉運貨物出入一國關境時,因履行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所要求的手續而產生的稅金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報關費、服務費、查驗費、退單費,具體以不同國家實際清關操作為準)。無論因何種情況導致清關稅費與甲方預期費用不一致(包括海關不認可申報價值的情況),所有的清關稅費以海關的最終認定為準。
2、除非海關調整申報價值,乙方不會另行與甲方確認清關稅費。
3、在任何情況下,甲方應對所有清關稅費承擔責任,如收件人或協力廠商未支付其應支付的清關稅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等費用。
4、甲方知悉並同意,本補充協議下甲方委託乙方收寄的物品應當符合乙方運單條款規定的要求,並依據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提供清關所需的所有資料,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或中止本補充協議服務,對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若已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二、清關代付稅費的結算
乙方清關代付稅費的結算帳期及方式同《月結帳戶申請協議書》運費結算條款保持一致。乙方代付的清關稅費以稅金產生時,乙方官方網站公佈的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向甲方收取。
三、保證金
1、甲方應支付新台幣 元作為保證金。乙方有權單方面根據乙方為甲方代付的稅費金額及其他交易情況調整保證金額度。若甲方逾期未匯入保證金或補足保證金,則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提供本補充協議服務或終止本補充協議。
2、甲方需於本補充協議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匯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乙方確認收到保證金後方可提供本補充協議下服務。
3、乙方指定銀行帳戶如下:
銀行/分行名稱: ;
戶 名: ;
帳 號: ;
4、如甲方出現拖欠費用等違約行為的,乙方有權扣減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用於彌補損失,並要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補繳保證金。若甲方所繳納的保證金無法彌補其所拖欠的費用,或甲方未依據乙方指示補足保證金,乙方有權選擇中止本補充協議下服務直至甲方足額繳納其所拖欠的清關稅費或補足保證金,也可選擇終止本補充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遭受的損失。
5、若本補充協議終止,在甲乙雙方費用結算完畢的前提下,剩餘的保證金將於七個工作日內以無息匯款方式退還甲方指定銀行帳戶,甲方銀行帳戶資訊如下:
銀行/分行名稱: ;
戶名: ;
帳號: ;
四、其他
1、本補充協議僅適用於乙方清關稅費代付服務且構成《月結帳戶申請協議書》的一部分,未盡事宜參照《月結帳戶申請協議書》約定。若本補充協議與《月結帳戶申請協議書》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如有修改應以書面為之。
2、本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議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大小章(非公司戶可不加蓋公司章)後生效。
4、除《月結帳戶申請協議書》及本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如欲終止本補充協議,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本補充協議的終止不影響乙方向甲方要求支付乙方已代付的清關稅費的權利。
(以下空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代表: 簽字代表:
西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