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或由本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首頁/採購資訊」下載。本會不另行提供紙本申領。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案號:107394048)
招標文件清單
一、 投標須知 | 10 | 頁 |
二、 需求說明書 | 1 4 | 頁 |
三、評選作業要點 | 3 | 頁 |
四、契約書 | 23 | 頁 |
五、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1 | 頁 |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 1 | 頁 |
七、授權書 | 1 | 頁 |
八、標封 | 1 | 頁 |
客家委員會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投標須知
一、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本會擇符合本採購案者選填。
二、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三、 本標案名稱:「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
』」勞務採購案。
四、 採購案號: 107394048
五、 執行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 108 年 9 月 30 日止。六、 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七、 採購金額( 含稅): 新臺幣 550 萬元整。
八、 預算金額( 含稅): 新臺幣 550 萬元整( 跨年度撥款: 本契約經費係屬 107、108 年度預算,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九、 投標文件申領: 請在投標截止日( 10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5 時
) 前,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或由本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採購資訊」下載。本會不另行提供紙本申領。
十、 投標: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不得使用鉛筆) 本招標文件
所附廠商資格審查表( 供廠商檢核及本會審標用, 所填內容不列入資格審查), 連同本須知所規定之其他文件【詳本須知第二十三點第( 二) 款】, 一併密封後投標。標封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 如標封樣張)。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即於 10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5 時前,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客家委員會( 24220 新
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秘書室總收文),逾時送達者, 不予受理。
標封請廠商自備, 標封密封係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 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十一、 押標金規定:
■( 一) 本案之押標金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 於截止投標前繳納,其繳納方式請參見本須知之第十三點及十四點規定。
🞎( 二)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1)勞務採購。🞎(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十二、 履約保證金規定: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 1 ) 新臺幣 20萬元整。🞎( 2)契約總價之百分之 。於決標後 7 日內一
次繳納, 但如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決標後 15 日內一次繳納,並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辦理簽約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簽約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 並將依採購法第 101 條之規定處理。
十三、 押標金及保證金如為現金之繳納期限及處所: 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本會秘書室( 請勿將現金直接置入標封)。
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
( 一)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非公司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擇一為之。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 二) 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納者,應開立即期票據,抬頭書名「客家委員會」,另建議票據予以劃線。採票據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併投標文件直接置入標封。
十五、 招標方式為: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並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 🞎委託資訊服務。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 本採購:
🞎(一)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家;🞎4 家;🞎5 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七、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八、 本會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十九、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1)中文(正體字)。■(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3)其他(由業務單位敘明):
二十一、 本案資格標開標時間及地點:
( 一)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5 時 20 分。於本會第
2 會議室。( xxxxxxxxx 000 xxx 00 x)
( x) 投標廠商得派員( 2 人為限)於前述時間及地點,攜帶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或廠商授權投標專用章( 需有授
權證明文件)參加開標,其中 1 人須為負責人( 需有身分證明文件)或授權代理人( 需有授權證明及身分證明等證件)。
( 三) 開資格標時,本會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者, 依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 其所投之標不予受理,經宣布後廠商得離開會場。其投標文件除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得由本會保留其中 1 份者外, 餘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
( 四)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會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性。
6、 依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如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本會得宣布廢標。
(五)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本會不予開標,其投標文件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
二十二、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三、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l、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會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l、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公立學校得以該校函授權其系所投標代替設立證明。
(2) 營利事業組織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惟營利事業登記證因已停止使用,非屬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 件,請勿逕以該文件投標。(依工程會函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
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乙份(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非屬公司組織者得免繳驗。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規定格式填妥並用印,另非屬中小企業之投標廠商請一併註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4、服務建議書一式 12 份(其中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完整性、內容、份數等,均納入評審計分之考量,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之依據。)。
5、押標金( 請依第十一、十三及十四點規定, 若免收押標金者則免附)。
二十四、 服務建議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廠商執行本案工作人員編組、簡介組織團隊:應詳列公司、團體組織及專責成員、分包廠商,所列工作人員(係指服務建議書內所列人員),其中非屬廠商員工者,應事前徵詢其同意始列入服務建議書,以上人員之構成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併請檢附同意書,以免造成不決標予該違規廠商之情事;符合上開規定未檢附同意書者,列入評分之參考。
(二) 本會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已改制為「客家委員會」,有關投標服務建議書內( 含封面) 所述及本會名稱部分,請一律使用「客家委員會」。
(三) 其他:詳見需求規範說明書。
二十五、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二十六、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十七、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十八、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
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二十九、 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本會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一)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會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三十、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1)新臺幣。🞎(2)外幣: 。🞎(3)新臺幣或外幣:
三十一、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會■(1)取得全部權利。🞎(2)取得部分權利:🞎(3)取得授權:
三十二、 底價規定:■(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3)不訂底價,理由為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十三、 決標依據:
🞎(1)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異質採購最低標。
🞎(2)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3)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與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4)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率,議約後決標。
🞎(5)依採購法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6)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最高標。
三十四、 本採購採:■(1)非複數決標。🞎(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需求規範說明書)。
三十五、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對應評選項目為「企劃 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及創意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2)否。
三十六、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無
三十七、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1)無例外情形。🞎(2)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三十八、 本案評選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為辦理評選工作,本會將依採購法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進行評比(詳見評選作業要點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1、 投標廠商符合資格者,由本會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及程序等相關事宜,參選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及相關文件(委託代理人並應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參加評選,如未出席簡報,,就其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
2、 參選廠商於評選當日依投標先後順序進行簡報與詢答,評選相關規定請見評選作業要點。
(二) 議價及決標:
🞎適用最有利標:經評定最有利標廠商後,由本會辦理決標作業。
■準用最有利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代表廠商參加議價人員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文件相同之廠商印章
、負責人章到場,以所報總價最低且在本會核定底價以內者得標,報價逾本會底價時,減價不得逾 3 次。得標廠商
應於決標後 2 日內依決標金額提出單價調整表,如有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會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三十九、 參加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審慎研閱本會所發之文件,俾明瞭一切有關事項,聯絡電話:(業務承辦人:xxx,電話:
(02)00000000 轉 516;傳真(02)89956977。
四十、 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 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四十一、依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廠商對本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如逾時送達或未以書面提出者,本會均不予受理。
四十二、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
(02)00000000。
四十三、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
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
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僱用人數不足者,應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x:xxxxxxx(x)007036070022
)繳納代金。
四十四、本案受理檢舉不法情形之機關如下:(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xx,xx:(00)00000000,xx:(00)00000000
,xx:xxxxxxxxx 0 x 0 x。( x)客家委員會廉政意見反映管道:廉政電話專線:( 02)8512-8598,廉政傳真 專線: ( 02 ) 8995-6986 , xx xxxxxx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0)xxxxxxxxx 000 xxx 00 x。( x)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
話:( 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 四)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 02) 00000000, 檢舉信箱: 板橋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0000-000-000; 檢舉信箱: 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02)
2381-1234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 xxxxxxx-x@xxxx.xxx.xxx.xx ;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xxxxxxxxx 000 x。
四十五、其他規定事項
(一) 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部分,其效力視同契約。
( 二)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廠商不得對本會人員給予商品或財物餽贈,分包廠商亦同。
( 四)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需求規範說明書 (草案)
壹、 計畫目的:
為傾聽各界民意,暢通溝通管道,依循「客家基本法」第 6 條:「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規定;另為表彰海、內外對客家事務有卓著貢獻之傑出客籍人士,讓各族群瞭解客家對臺灣歷史文化發展的重要影響與貢獻,本會規劃於 108 年召開「全國客家會議」
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為使前揭活動順利執行,特規劃自 107 年下半年起進行相關籌備作業。
貳、 預算金額(含稅):
(一)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整。(含稅,跨年度撥款:107 年度撥付 30%, 108 年度撥付 70%。108 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二)本採購預算以 550 萬元(含稅)為上限,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預算以參加人數 400 名為基準預估,惟參加人數如有減少,將依實
際執行情形減列應撥經費;參加人數如超過 400 人,則辦理契約協議變更。
參、 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30日止。肆、 委辦項目:
(一)辦理地點: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xxxxxxxxx00 x)或臺北市內同等級適當地點。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一、辦理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議題研析事宜(預估召開 20 場會議) | |||
(一)成 立 議 題 研 析 小 組 及 完 成 議 題 研析 | 1. 成立「議題研析小組」,由本會長官擔任總召集人、專家學者擔任分組召集人,並邀請本會各業務單位代表與會。 2. 配合議題討論方向,概分 4 個組別。 3. 研析小組成員名單由廠商研提清冊後,送本會參考遴選。 4. 遴聘各分組之召集人,每組 1 位。 5. 召開議題研析整合會議至少 4 次,議題研析小組成員應完成大會分組討論議題綜整及結論之撰擬,並於最後研析整合會議提報完稿。 6. 本項作業應於 108 年 2 月底前完成。 | 如規格 | 1. 有關召開議題研析會議部分均由廠商設計,提供與會人員完整會議資料、聯繫小組成員及學者專家、彙整會議紀錄等。 2. 本案外聘委員及因會議衍生之相關費用(含布置、會議膳食、撰稿費、交通費、出席費等),概由得標廠商支付 (所需出席費及交通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 |
(二)召 開 分 組 座 談 會 及 完 成 分 組 結 論 | 1.分別於北、中、南、東各區召開分組焦點座談至少 1 場次(4 組共計 16 場),每一區邀集至少 5 位之產、學界菁英、客家實務推動者與會討論。 2.分組召集人應配合出席分區焦點座談,並完成大會分組討論議題及結論之撰擬。 3.分組焦點座談之與會名單由廠商研提清冊後,送本會參考遴選。 4.本項作業應於 108 年 1 月底前完成。 | 如規格 |
(二)委託辦理事項: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撰擬 | 定,由廠商於本案經費內造冊檢據 (影本)覈實報支)。 3. 請x列議題研析小組撰稿費 10 萬元 (含稅,計4個分組議題綜整及結論撰 擬) | ||
二、辦理 108 年客家貢獻獎徵件及評審事宜(預估召開 11 場審查會議) | |||
(一)徵 件 規 劃 與 受理 | 1.「108 年客家貢獻獎」主視覺設計。 2.海報與E-DM 製作、新聞稿撰擬及發送、宣傳徵件。 3.辦理參選者相關資料受理、檢核、補正,並於必要時辦理查核等作業。 4.報名活動最遲應於 108 年 1 月底完成。 | 如規格 | 1. 本獎項之相關作業程序應參照「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辦理。 2. 廠商執行本案「108年客家貢獻獎」評審作業應嚴守公平、公正及保密原則。 3. 本案外聘委員及因會議衍生之相關費用(含布置、會議膳食、撰稿費、交通費、出席費等),概由得標廠商支付 (所需出席費及交通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廠商於本案經費內造冊檢據 (影本)覈實報支)。 |
(二)組 成 提 名小組 | 1.依據「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遴聘社會賢達或專家學者至少5名,組成「提名小組」,並至少 召開會議2次,決定被提名人名單。 2.協助「提名小組」推薦之被提名人,完成參選資料之填寫及交件。 | 如規格 | |
(三)評 審作業 | 1. 客家貢獻獎分為以下兩類獎項: (1)終身貢獻獎 (2)傑出成就獎 A.語言、文史、文學類 B.學術、藝術、文創產業類 C.公共事務及海外推廣類 2. 協助本會辦理2次初審會議。 3. 依據「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規定,成立貢獻獎評審委員會,辦理貢獻獎複審及決審事宜,並召開複審整合會議2次、終身貢獻獎複審會議1次及傑 出成就獎3類複審會議各1次(共4次)、決審會議1次,總計7次審查會議。 4. 研提各階段審查委員建議名單供本會參考遴聘。 5. 本項作業最遲應於108年4月前完成。 | 如規格 | |
(四)公 布 得 獎 名 單 記 者會 | 1. 規劃辦理公布得獎名單記者會1場。 2. 邀請貢獻獎評審委員出席。 3. 客語主持人、舞台布置、茶點點心(以安排客家點心為原則)。 4. 活動完畢後之場地復原。 | 如規格 | 本案邀請評審委員及因會議衍生之相關費用( 含布置、 會議膳食、撰稿費、交通費、出席費等),概由得標廠商支付(所需出席費及交通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廠商於本案經費內造冊檢據 (影本)覈實報支)。 |
(五)貢 獻 獎 交 流會 | 1. 於客家貢獻獎頒獎後至得獎者午宴前,辦理得獎者交流會1場。 2. 包含客語主持人、舞台布置及背景、表演等。 3. 活動完畢後之場地復原。 | 如規格 | |
三、108 年「客家貢獻獎」獎座、證書、得獎者輯錄編製暨得獎者展覽專區設置相關事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宜 | |||
(一)製 作 客 家 貢 獻 獎 獎 座 與證書 | 1. 獎座設計、材質、規格沿用 104 年度貢獻獎之獎座,獎座包含座身、座底及包裝錦盒,獎座錦盒及座臺應配合獎座重量及樣式尺寸製作。(詳附件 4) 2.證書設計、印製(含框):內容為中英文對照,印製規格以 220 磅紗羅紙,A3、A4 或配合頒獎需要合宜之紙體大小,採四色全彩印刷。 3.證書設計圖稿應於 107 年 12 月前完成。 | 依「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規定預估製作(視實際得獎人數 調整) | 獎座製作含開模、刻字、調色、底座、外框、包裝;獎座材質及尺寸沿用本會 104 年度貢獻獎獎座之規格。(詳附件 4) |
(二)編 印 「 108 年 客 家 貢 獻 得 獎 者輯錄」 | 1. 聘請熟悉客家文化工作者專訪得獎者,撰寫編印「108年客家貢獻得獎者輯錄」,內容須包含前言、得獎者簡歷、事蹟、得獎理由及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規定等,並於典禮中發送。 2. 「108 年客家貢獻獎得獎者輯錄」須包含封面及內頁之設計美編,圖像(含攝影)解析度至少 300dpi 以上,頁數至少 50 頁以上(「終身貢獻獎」、「傑出成就獎」每位得獎者篇幅至少 5 頁以上,可視實際情況調整),雙面彩色印刷,封面為 A4 菊版 250 磅銅版卡;內頁 100 磅雪銅紙;採平面膠裝。 3. 攝製得獎者之專訪影片(每位得獎人至少 8 分鐘),配同上開頒獎典禮錄影實況壓製成光碟,於典禮後 10日內寄送得獎者。 4. 得標廠商如能提出更具創意之設計製作xx。 | 900 冊 (視實際得獎人數調整) | 1. 「108 年客家貢獻獎得獎者輯錄」每位 得獎者贈送 50 冊,頒獎典禮觀禮者每人 1 冊。 2. 本會提供獲獎者相關資料;編輯後之相關文稿內容及美編設計須經本會同意後方可印製。 3. 對於得獎者簡介影片音樂及影像內容及輯錄圖文內容應 取得授權。 |
(三)設 置 客 家 貢 獻 獎 得 獎 者 展 覽 專區 | 1. 設置 108 年及歷屆客家貢獻獎得獎者展覽專區,於專區中運用多媒體方式播放得獎人專訪影片,並展示得獎者事蹟及個人介紹。 2. 聯絡並協調「108 年客家貢獻獎」得獎者提供展示其參與客家事務之具體事蹟資料及相關作品。 3. 展覽專區規劃應彰顯得獎人之尊榮與貢獻,避免流於資料陳設。 | 如規格 | 1. 歷屆得獎者之相關資料由本會提供。 2. 展示內容及設計規劃須經本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
(四)相 關 行 政事項 | 頒獎典禮後,得標廠商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將得獎者領 獎照片(尺寸 10×12 吋、珍珠護貝、加框)、得獎者介紹影片及錄影實況光碟、獎座、證書(含框)、得獎者輯錄 50 冊寄交得獎者。 | 如規格 | 得獎人受獎照片應注意畫面構圖美感。 |
四、辦理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相關事宜 | |||
(一)規 劃 108 年 全 國 客 家 會 議架構 | 1. 於民國 108 年 6 月間,擇 1 日於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 華國際文教會館(臺北市新生南路三段 30 號)或臺北市內同等級適當地點辦理「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為期 1 日),會議規模約 400 人。 2. 規劃辦理會議開、閉幕式。 3. 規劃辦理頒獎典禮,包含流程設計、動線安排及影音資料呈現。 4. 原則安排 4 場專題分組討論及 1 場綜合座談,並視議題規劃內容,每場邀請至少 2 名相關專家、學者與談,並協助與談人之與談資料撰擬。 | 如規格 | 本案邀請與談人衍生之相關費用(含膳食、撰稿費、交通費、出席費等),概由得標廠商支付(所需出席費及交通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廠商於本案經費內造冊檢據(影本) 覈實報支)。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二)辦 理 大 會 相 關 庶 務工作 | 1.於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開幕式辦理「108 年客家貢獻獎」頒獎,獎項包含「終身貢獻獎」及「傑出成就獎」。 2.依本會核定對象辦理邀請、聯繫及受理報名事宜,並 確認出席人員名單,提供會議相關資訊。 3.當日統計回報實際參加人數,並辦理與會者(含得獎人)之聯繫、報到、接待、引導及會議相關服務。 4.全程提供客語(四縣腔)與華語同步口譯服務。 5.提供同步口譯主機、耳機之借用。 6.應提供至少 40 名以上服務人員,且部分須精通客語,俾利聯繫與服務、接待工作。 7.頒獎現場須配置頒獎禮賓人員至少 20 名,協助頒獎相關作業(含麥克風傳遞、得獎人上下臺引導等)。 8.大會(含頒獎典禮)至少配置 2 名司儀,須安排通曉客 語人員;於典禮 10 日前,撰擬講稿;各場專題討論 及綜合座談各安排 1 名司儀。 9.頒獎典禮全程之錄像須製作中文字幕,攝影必須含頒獎過程照片、動(靜)態影音資料光碟等。 10.大會需全程記錄及攝、錄影,內容如下: (1)文字記錄:含開、閉幕式、各分組討論及綜合討論;發言人須含單位、姓名及職稱等資料;文字記錄並需即時提供現場報告或發布之用。 (2)攝、錄影:攝影須拍攝 800 萬畫素以上照片、錄影至少雙機以上,並使用Digital Betacam。 11.編撰會議手冊,含封面設計及排版,內容須包括舉辦日期、地點、議程及交通等資訊,印製數量 550份。 12.製作會議資料袋計 550 份(內含會議手冊、筆、發言單(至少 3 張)、文宣品、客家特色商品等。)。 13.辦理其他會議相關事宜。 | 如規格 | 1. 廠商須告知司儀最新大會流程、與會貴賓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內容,俾利其準備。 2. 有關大會司儀名單需經本會同意後,方可邀請。 3. 司儀講稿內容,須經本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4. 司儀及禮賓人員之餐飲、交通及酬勞,概由廠商於本案委託經費內支應。 5. 司儀及禮賓人員須在大會正式開始前進行彩排,請將彩排所需之時間、場地及相關費用納入考量。 6. 禮賓人員服裝需有合儀節之整體識別規劃。 |
(三)大 會 場 地 租 借 及 設 備 要求 | 1. 租借場地,並辦理以下事項: (1)主會議廳一間:可容納 500 人,且須有適當之舞臺、螢幕等設備供開幕、閉幕式及相關演講、分組討論內容之呈現。 (2)分組會議廳一間:可容納 200 人,且須有投影設備供分組討論內容之呈現。 (3)幕僚工作室一間:可容納 20 人,並配置電腦至少 6台、可分頁裝訂影印機至少 3 台、傳真機至少 1 台、電話至少 3 線、寬頻網路架設、彩色雷射印表機、其他相關文書作業所需設備。 (4)記者室一間:配置電腦至少 3 台、影印機至少 1 台、傳真機至少 1 台、電話至少 3 線、寬頻網路架設、印表機等設備。 (5)貴賓室二間:可容納 10 人,須規劃做為專訪使用,並提供茶水等接待服務。 | 如規格 | 1. 承辦廠商需因應會場規劃之需,及早協調洽借所需設備,以及協助布置。 2. 場地之租借應配合議程規劃做適當調整,並經本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3. 承辦廠商應將場地租借、進場布置及退場撤除布置等所需時間及租借費用請一併納入考量。 |
(四)會 場 相 關規 劃、布置 及復原 | 1. 進行會場整體最佳規劃及布置,含大會入口形象、媒體採訪區、大會及受獎人報到處、得獎人展覽專區、舞臺布置、動線設計、頒獎典禮及會議主題背板、大會議程表、指示牌、平面配置圖、座次表、桌卡、整體花藝、桌布等。 2. 舞臺設計須具美感,並提供典禮各項設施,含會場音響、燈光、麥克風、投影設備、現場電視牆轉播、備 援電力等。 | 如規格 | 客家貢獻獎得獎人數 需依實際評審結果辦理。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3. 配合舞臺區規劃設置頒獎典禮來賓席至少 50 個座位。 4. 配合頒獎典禮,應於得獎人上台空檔,安排播放得獎人相關多媒體訊息每位約 30 秒。 5. 活動完畢後之場地復原。 | |||
五、大會文宣規劃 | |||
(一)文 宣 設 計需求 | 1. 整體文宣規劃及設計:依據大會主題提出至少 3 款活動整體視覺系統設計,含 LOGO、旗幟、海報、邀請函、指示牌、出席證、座次表、背板及相關文宣資料等。 2. 文宣資料製作: (1)邀請函(含封面)印製,預估 800 份及寄送(內容需含日期、時間、地點、議程、會場平面圖及交通等資訊,並附回條)。 (2)依場地規格製作相關主題所需之活動背板,包含「報到處、媒體專訪區、主會議廳之開、閉幕式、分組討論、午餐用餐區及其他分組會議廳」等至少各一座。 (3)依場地規格製作活動精神堡壘至少一座。 (4)製作xx旗 100 面、關東旗 50 面,兩種共計 150 面 (含懸掛、布置及拆除)。 (5)配合會場動線製作及布置指示牌,數量預估 10 個。 (6)依場地規格製作所需之大會整體流程表,預估 2張、指示牌預估 3 座、座次表預估 2 份,並視出席人數製作桌卡。 (7)印製與會人員(含貴賓、媒體記者及工作人員)識別證,含封套及吊帶數量預估 450 份,於報到時分送相關人員。 | 如規格 | 有關整體文宣內容,須經本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
(二)宣 傳 規 劃 與 執行 | 1. 針對會前邀請對象以及會後之成果,安排平面、電子、網路等相關媒體採訪通知及其他整合行銷之公關策略。 2. 媒體採訪之相關安排。 3. 撰寫採訪通知、新聞稿及長官(貴賓)致詞稿等資料,並發送、聯繫相關媒體。 4. 廠商應運用自有公關通路,邀請媒體採訪,強化宣傳效益。 5. 相關新聞資料之準備與提供。 | 相 關宣 傳規 劃須 依預 算法 第 62 條之 1規定辦理。 | |
六、客家藝文表演安排 | |||
邀 請 客 家 藝 文 團 體演出 | 1. 配合開幕式流程,邀請至少 1 組優質客家藝文團體到場演出。 2. 提供男、女演員休息室各一間,作為演出者化妝、換裝及用餐休息之用。 3. 表演團體應兼顧傳統與現代多元領域之表演內容,節目流程設計務求整體之調和感。 4. 設計並製作開幕式演出流程表(含節目介紹),納入會議手冊編排。 | 如規格 | 1. 表演團體名單須經本會同意後,方可邀請。 2. 表演團體之演出酬勞、餐飲及交通等費用,概由廠商於本案委託經費內支應。 3. 表演團體須在正式演出前進行彩排,請將 彩 排 所 需 之 時間、場地及相關費用 納入考量。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七、大會膳食 | |||
(一)午 餐餐盒 | 提供與會者餐盒(含媒體記者及工作等人員),至少 300人份。 | 如規格 | 有關整體膳食安排,須經本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
(二)茶 敘點心 | 1. 全程提供茶水服務(含分組會議場地)。 2. 大會上、下午茶敘時段各提供茶水及點心,預估上午 450 份、下午 300 份,總計至少 750 份。 3. 茶敘餐點以安排客家點心為原則。 | 如規格 | |
(三)得 獎 者 午 宴 | 為表彰得獎者尊榮,安排客家貢獻獎午宴,以客家貢獻獎得主及其親友(含工作人員)共 150 人預估桌餐,檢據 (影本)覈實報支。 | 如規格 | |
八、大會旅運交通及住宿 | |||
(一)交 通 車 租 借 | 1.大會當日提供捷運、火車及高鐵站至會場之往返接送交通車,40 人座大型巴士暫以 4 輛估列。 2. 提供當日貴賓接送車輛至少 1 輛。 3. 提供其他必要之交通接待。 | 如規格 | x項費用依承辦廠商所報單價及實際租用數量支給。 |
(二)停 車 及 動 線 規 劃 | 大會當日安排車輛停放之場地,並提供停車指引及規劃自停車場至會議地點之動線安排等相關事項。 | 如規格 | |
(三)與 會 人 員 交 通費 | 1.國內交通費:提供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以外與會者及本會認定之特殊情況與會者自居住地往返會場之大眾運輸交通費用。 2.國外機票費:居住海外之貢獻獎得主及陪同親友返國機票費(每位得主限帶 1 人),終身貢獻獎商務艙來回機票 2 張,其他獎項經濟艙來回機票 2 張,於會後檢據(影本)覈實報支。 | 如規格 | 1. 國內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匡列新臺幣 20 萬元整(含稅),由廠商造冊檢據(影本)覈實報支。 2. 國外機票費費:參考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請匡列新臺幣 22萬元整(含稅),由廠商造冊檢據(影本) 覈實報支。 |
(四)與 會 人 員 住 宿費 | 安排來自花蓮、臺東、屏東及高雄地區、本會認定之特殊情況與會者及海外有需求者住宿或費用 (住宿費每人最高以新臺幣 1,600 元為限)。 | 如規格 | 請匡列新臺幣 12 萬 8,000 元整(含稅),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廠商造冊檢據(影本)覈實報 支。 |
九、其他 | |||
(一)保險 | 廠商應於分組分區座談會及大會期間,於活動區域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包含: 1.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 600 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分組分區座談會新臺幣 3,000 萬元;大會新臺幣 6,000 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2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分組分區座談會新臺幣 6,400 萬元;大會新臺幣 1 億 2,400 萬元, 【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 | 如規格 | 依實際出席及工作人數辦理投保。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之保險額度規定,依個案訂定】 另附加食品中毒等附加條款;惟參加者個人疾病醫療費用及因個人因素造成之損害賠償等費用,概由參加者自 行負擔。 | |||
(二)行 政 庶 務 聯 繫 辦理 | 交通及住宿等相關資料單據彙整、聯繫追蹤、補件、造冊及費用撥付等事宜。 | 如規格 | |
(三)代 辦事項 | 代辦會議(含議題研析小組會議、分組分區座談會及大會、頒獎典禮等)相關臨時交辦事項。 | 如規格 | |
(四)工 作 簡報 | 按執行期程或本會要求,定時、不定時到會進行工作簡報;相關作業並須遵循本會決議作調整。 | 依 實際 需要辦理 | |
十、結案事宜 | |||
(一)提 交 結 案 報 告 相 關資料 | 1. 承辦廠商需於結案時提交結案報告書,須含內容項目如下: (1) 有關「108 年客家貢獻獎」評審會議、頒獎典禮及得獎者展覽專區設置之執行成果報告及各項委辦事項。 (2) 有關「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籌辦情形及辦理內容: A.包含議題研析小組撰擬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分組討論議題內容、大會各分組結論及大會結論 之綜整與電子檔(含相關文字檔、PDF 檔及 JPG 圖形檔且所附圖檔應達 300dpi 以上)。 B.會議當日紀錄暨發言單彙整(文字應酌予潤飾,並含完整發言人姓名、單位及職銜等資料) C.會議全程攝錄影、錄音及照片等相關資料電子檔(包含相關文字檔、PDF 檔、JPG 圖形檔及照片原始檔,所附圖檔應達 300dpi 以上)。 (3) 媒體露出資料彙整(含電視、網路、報紙等)。 (4) 提供「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之整體實況錄影母帶乙式。 2. 製作 DVD 光碟,包含內容項目如下: (1) 提交頒獎典禮及會議之精華剪輯並配以字幕(開、閉幕式貴賓致詞、頒獎典禮、分組討論與談內容及結論報告須配合相應字幕,大會及分組議題發言人員應露出姓名及職銜)。 (2) 頒獎典禮及會議媒體報導彙整、精采花絮照片等 (須加附至少 120 張精選照片的原始圖檔)。 (3) 相關資料呈現需經文字整理潤飾,整體內容及包裝須經編排設計,務求美觀且點選瀏覽操作便利。 3. 照片及紀錄除紙本以外,電子檔應以光碟儲存,光碟圓標須清楚標示內容、讀取軟體需求、電子檔容量 及出版時間等,並附保存盒。 | 1. 整體實況 錄 影母 帶 如規格。 2. 結案報告書(含紙本、電子檔)及會議DVD光碟各3份。 | |
(二)其他 | 其他結案所需相關資料。 | 依 實際 需 要辦理 |
伍、 全案執行期程:分為 4 階段進行:
一、先期籌劃(啟動日起至 107 年 12 月):全國客家會議分組議題研析;客家貢獻獎徵件及報名統計、證書設計圖稿。
二、中期規劃(108 年 1 月至 3 月):全國客家會議各分組議題討論辦理方式及推動策略建議;大會分組座談召開形式及大會暨頒獎典禮流程設計;客家貢獻獎各階段評審作業。
三、會前籌備(108 年 4 月至 6 月):大會暨頒獎典禮整體文宣規劃(大會主視覺、邀請函、會議手冊、得獎人輯錄等)、邀請名單聯繫等;召開大會及頒獎典禮。
四、計畫結案(108 年 7 月至 9 月)。
陸、 服務建議書撰寫方式:
(一)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打字,A4 規格紙張雙面印刷,內容以直式橫書、由左至右繕打並均裝訂成冊且附頁碼,並提交一式 12 份送本會;服務建議書製作及契約簽訂前所需之成本由廠商自行負擔。
(二)服務建議書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1.目次。
2.大會主視覺及精神標語 。
3.具體規劃內容(請依委辦項目逐一敘明)。
4.各項工作(含細項工作)辦理時程規劃(請以甘特圖表示)。
5.執行本案之人力配置(含工作人員學經歷、分工及實績說明):應詳列工作團隊組織及專責成員、分包廠商,其中所列工作人員(係指服務建議書內所列人員)非屬投標廠商員工者,應事先徵詢其同意始列入服務建 議書,以上人員之構成,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並請檢附同意書。符合上開規定未檢附同意書者,列入評分之參考。
6.經費概算表(含細項經費成本分析,並請參照附件經費明細表格式繕製)。
7.廠商簡介及承辦類似計畫經驗、實績(需附相關證明文件)。
8.附加價值說明或相關資歷證件(無則免)。
9.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包含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普遍性加薪係指 80%以上員工獲得加薪;另配合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依法調升者非屬加薪)、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本勞務採購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及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xx」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等),並須提供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證明文件。
柒、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子法及本案契約書規定辦理。
捌、 本會自101年1月1日起已改制為「客家委員會」,有關投標服務建議書內(含封面)所述及本會名稱部分,請一律使用「客家委員會」。
附件 1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執行期程
項次 | 查核點 | 工作內容 | 交付文件/電子檔 |
第 1 期 (簽約日起 20 日內) | 簽約日起 20 日內 | 擬定本案細部計畫、安排工作時程 | 本案詳細計劃書 |
第 2 期 (107/12/20 前) | 107/11/15 | 1. 設計貢獻獎主視覺及 E-DM。 2. 貢獻獎海報寄送及相關新聞稿撰擬、發布。 3. 宣傳及開辦「108 年客家貢獻獎」 徵件活動。 | 1. 貢獻獎主視覺及 E-DM、海報設計稿。 2. 貢獻獎活動新聞稿。 |
107/11/30 | 1. 規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大會分組討論辦理方式。 2. 完成大會場地租借。 |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大會分組座談規劃說明。 | |
107/12/20 | 1. 組成議題研析小組及辦理各分組焦點座談會至少 6 場次。 2.「108 年客家貢獻獎」證書設計。 | 1. 議題研析小組及各分組焦點座談會之會議紀錄 2.「108 年客家貢獻獎」證書設計圖稿。 | |
第 3 期 (108/03/25 前) | 108/01/30 | 1. 辦理完成各分組焦點座談會總計 16 場次。 2. 貢獻獎之徵件活動結束。 | 1. 各分組焦點座談會之會議紀錄。 2. 貢獻獎參選人總表。 |
108/02/28 | 辦理完成議題研析小組整合會議總計 4 場次。 | 1. 議題研析小組整合會議之會議紀錄。 2. 全國客家會議之議題、題綱、內容 及預擬結論建議。 | |
108/03/25 | 1. 規劃大會暨頒獎典禮整體文宣設計(大會主視覺、邀請函、會議手冊、得獎人輯錄等)事宜。 2. 完成「108 年客家貢獻獎」評審作業。 | 1. 大會主視覺設計稿。 2. 大會文宣規劃報告。 3. 貢獻獎評選紀錄。 | |
第 4 期 (108/09/30 前) | 108/05/30 | 籌辦「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相關事宜。 | 1. 大會手冊及得獎人輯錄樣書。 2. 邀請名單。 |
108/06/30 | 完成「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 | - | |
108/09/30 | 1. 完成得獎人獎座、證書及相關資料寄送。 2. 辦理結案相關事宜。 | 1. 會後物品移交清冊。 2. 結案報告。 |
附件 2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經費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 品項及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1 |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議題研析小組相關事宜(預估召開 19 場會議) | |||||
1-1 | 議題研析小組出席費 |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報支 | ||||
1-2 | 議題研析小組差旅費 | 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 | ||||
1-3 | 議題研析小組撰稿費 | 式 | 1 | 100,000 | 100,000 | 匡列金額(含稅)請勿修改,含 4 個分組議題綜整及結論撰擬 |
… | ||||||
… | ||||||
小計 | ||||||
2 | 「108 年客家貢獻獎」徵件及評選(預估召開 11 場審查會議) | |||||
2-1 | 貢獻獎評委出席費 | 預估召開 11 場評選會議,(每場評委人數依照 「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 頒給要點」辦理),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報 支 | ||||
2-2 | 貢獻獎評委差旅費 | 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 | ||||
2-2 | 貢獻獎獎座 | 含整體製作費用,獎座應含底座與收藏錦盒 | ||||
2-2 | 貢獻獎證書 | 含設計及製作費用,證書應含證書框 | ||||
… | ||||||
小計 | ||||||
3 |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相關作業 | |||||
3-1 | 貢獻獎得獎人專區設置 | 含歷屆得獎人 | ||||
3-2 | 與會者國內交通費 | 式 | 1 | 200,000 | 200,000 | 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匡列金 |
項次 | 品項及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額(含稅)請勿修改 | ||||||
3-3 | 貢獻獎得主國外交通費 | 式 | 1 | 220,000 | 220,000 | 參考「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於會後覈實支付,匡列金額(含稅)請勿修改 |
3-4 | 與會者住宿費 | 式 | 1 | 128,000 | 128,000 | 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匡列金額(含稅)請勿修改 |
… | ||||||
… | ||||||
小計 | ||||||
4 | 大會膳食 | |||||
4-1 | 午餐餐盒 | |||||
… | ||||||
5 | 大會交通接駁 | |||||
5-1 | 接送交通車 | |||||
… | ||||||
6 | 其他 | |||||
6-1 | 保險費 | |||||
… | ||||||
合計 |
備註:請明列本案各項費用成本分析。
附件 3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廠商服務建議書與評選項目對照表
評選項目 | 廠商服務建議書 | ||
章節 | 頁次 | 備註 | |
1.企劃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及創意性 (35 分) | |||
2.文宣行銷設計及媒體公關 (20 分) | |||
3.經費編列合理性 (20 分) | |||
4.廠商履約能力 (15 分) | |||
5.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 (5 分) |
註:請投標廠商自行填寫,併入本採購案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
附件 4
獎座樣式說明
銅雕藝術家 xxx設計
獎座名稱 | 終身貢獻獎 | 傑出成就獎 |
材質 | 青銅、臺灣玉石、胡桃木 | 青銅、臺灣玉石、胡桃木 |
尺寸規格 | 牡丹花銅雕-直徑 30*厚度 8cm;底座-高 14*寬 23*深 17cm,合計為高 44*寬 30*深 17cm 之規格。 | 書卷銅雕-直徑 26*厚度 8cm;底座-高 14*寬 21*深 17cm,合計為高 40*寬 26*深 17cm 之規格。 |
獎座圖樣 |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評選作業要點(準用最有利標)
一、本要點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制定。
二、成立評選委員會:由本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聘任組成,依法執行職務。
三、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請依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
『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需求規範說明」撰寫。四、評選作業程序: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組成評選委員會,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由本會自行訂定或審定)。
(二)評選:
1.由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本要點規定進行評選。
2.評選時間及地點:投標廠商經資格審查合格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由本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評選時間、地點及程序等相關事宜;如未出席簡報,就其服務建議書進行評審,評選項目之「簡報與 詢答」乙項並以零分計。
3.評選程序:依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容進行簡報、詢答、評選,廠商簡報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評選委員並得就評選項目有關
內容提問,廠商答復時間以 15 分鐘為原則(採統問統答)。簡報形式由投標廠商自行決定,並自行攜帶簡報所需電腦、投影機等設備;出席簡報人員,每一廠商至多推派 3 人,主要簡報者並須為本案之工作團隊成員。廠商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4.評選方式為價格納入評比之序位法,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分數滿分為 100 分,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 80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
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80 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5.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 80 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
1 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 80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
6.優勝廠商為 1 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有 2 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擇配分最高 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若僅有 1 家廠商參與投標,經評選委員會依評比標準評定,平均
總評分 80 分以上,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決定為優勝廠商者,始具議價權。
7.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委員會議得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者,由本委員會議以多數決方式決議該項評選結果。
8.其他補充事項:
(1)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澄清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無法依評選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
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更改之項目:協商時更改之項目對應評選項目為「企劃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及創意 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3)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
(4)經評定優勝廠商之議價時間及地點另行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三)評選項目及配分:(由業務單位依個案需要訂定)
1.企劃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及創意性(35 分)
2.文宣行銷設計及媒體公關(20 分)
3.經費編列合理性(20 分)
4.廠商履約能力(15 分)
5.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5 分)
6.簡報與詢答(5 分)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
契約書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內容有不一致之處,以契約條款為準。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7.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
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
並由廠商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8 份,由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如本案需求規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 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本案總價金為新臺幣 萬 元整(含稅)(其中部分項目採核實支付)。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1、該項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價金、市價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並加計該價差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依前款計算有困難者,以該不符項目契約價金之 20%為減價金額,
並加計減價金額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3、若屬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則就該不符部分之價差,依契約價金、市價或額外費用核計減價金額。
(二)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五)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廠商於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
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
(1)第 1 期款:廠商須於簽約後 20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本會另行同意後執行),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1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2)第 2 期款:廠商應於 107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提具「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大會分組討論議題規劃初稿;籌組議題研析小組及辦理各分組議題研析座談會至少 6 場次;辦理「108 年客家貢獻獎」徵件活動;完成「108 年客家貢獻獎」證書設計圖稿;完成大會場地租借,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107 年度支付)
(3)第 3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3 月 25 日前完成提具「108 年全國客
家會議」大會各分組討論議題、題綱、內容及預擬結論建議;完成「108 年客家貢獻獎」評審作業;提具大會暨頒獎典禮整體文宣規劃設計(大會主視覺、邀請函、會議手冊、得獎人輯錄等)及邀請名單聯繫事宜,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30%款項,計新臺幣〇〇〇〇元。(108 年度支付)
(4)第 4 期款:廠商應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辦理「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寄送得獎人獎座、證書及相關資料,完成全案工作計畫項目及提交結案報告並提送各項結案所需資料,經機關檢視應交付審查資料完備與否且通過後,並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廠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機關),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始得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40%款項,計新臺幣〇〇〇〇元。(108年度支付)
2.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20%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4)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二)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
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不因此提高價格。
(三)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四)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五)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六)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七)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八)廠商所附請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九)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機關,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第六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機關代繳。
(三)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
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至民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止。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
□工作天計算: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第 2 目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4)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或供應,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免計入履約期間。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
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三)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四)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六)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七)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
機關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八)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九)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一)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十二)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風險及費用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三)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與其他廠商協議或依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十四)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
(十五)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 (十六)其他:
1.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
罰)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4) 相關懲罰性及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第 13 條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不含減價收受之懲罰性違約金,亦不計入第 14 條第 8 款第 2 目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超過上限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如受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機關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督人員審查、查驗。機關監督人員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廠商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機關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六)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七)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八)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
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九)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商負責。
第十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種類,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2.保險金額:
公共意外責任險:廠商應於分組分區座談會及大會期間,於活動區域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包含: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6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分組分區座談會新臺幣 3,000 萬元;大會新臺幣 6,000 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2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分組分區座談會新臺幣 6,400 萬元;大會新臺幣 1 億 2,400 萬元。
【請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之保險額度規定,自行依個案訂定】
3.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公共意外責任險:2,500 元。
4.保險期間:
公共意外責任險:廠商應於辦理分區座談會議及大會期間,於該活動區域內投保。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5.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四)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六)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機關負擔。
(七)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7 款辦理。
(九)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十)廠商應於活動開始前,提送已辦妥保險證明文件到會,逾期每日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計罰至活動結束日止;另如經機關發現未依規定辦理保險(包含保險內容、金額、人數不符等),除依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減價收受)辦理外,另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廠商責任;機關得不同意廠商進行後續活動及辦理請款事宜,後果由廠商自負。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 萬元)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二)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 6 個月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而暫停履約,其需延長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三)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
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五)廠商如有第 3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六)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5%(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七)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八)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九)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機關將於有
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履約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以下簡稱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 2 契約為限。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機關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二)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十四)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第十二條 驗收
(一)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
2.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3.其他:依本案需求規範說明書驗收,惟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優於需求規範說明書部分,應以服務建議書內容為準;另若經本會同意調整、備查或雙方協議變更部分,則依調整後內容為準。
4.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
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機關因此造成延遲付款情形,其遲延利息,及廠商因此增加之延長保證金費用,由機關負擔。
(三)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四)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五)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1.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標的,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2.驗收有瑕疵,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2)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
3.前2 目未完成履約/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惟以上逾期違約金不得低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採每日計罰方式加總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
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14.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九)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為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廠商之驗收扣款金額。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者:
1. 廠商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機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限(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發行權等權能),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廠商並保證著作人不對機關及機關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應將符合本款規定之授權書交付機關。機關依本約所支付之價款,包含本項授權之使用報酬在內,廠商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另向機關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2. 其他非屬上述部分由廠商自行完成之著作,應以下列方式將全部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機關:
(1)該著作係廠商所完成者,以廠商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有,廠商並承諾對機關及機關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2)該著作係廠商之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廠商應與其受雇人約定由廠商為著作人,並由廠商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廠商承諾對 機關及機關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與其受雇人間 約定著作人為廠商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本約簽約日起 30 日內交付機關收存。其新增員工部分,應於員工到職後 30 日
內交付之。
(3)該著作係廠商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廠商應與該受聘人約定,由廠商為著作人,廠商並應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並承諾對機關及機關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與其受聘人約定著作人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廠商簽訂該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機關。
(4)該著作係廠商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 廠商應與該受聘人約定, 由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 並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 且承諾對機關及機關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之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應於廠商與其受聘人簽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機關。
(四)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五)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
賠償。
(六)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七)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機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除第 8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九)廠商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十)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機關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十二)廠商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三)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提供機關人員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機關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3.違反本契約第 8 條及第 14 條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14.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5.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
1.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2 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
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九)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 2 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一)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1.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 %(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2.延遲付款達 3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履行契約需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機
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三)因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契約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
續逾 3 個月或累計逾 6 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四)如契約終止前廠商未完成本契約規定之著作,應將已進行尚未完成之工作成果,依其現狀交付予機關,並同意機關得就其未完成之工作成果自行或委由第三人繼續完成,廠商不得對該未完成之工作成果主張任何權利。若該工作成果事後取得著作權者,視為廠商已完成之工作成果,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有。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3.提起民事訴訟。
4.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1.由機關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
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2.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
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
人。
3.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xxx(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4.以機關所在地為仲裁地。
5.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6.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7.機關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8.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廠商應備翻譯人員。
(四)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七)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書人
機 關:客家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 xxx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電 話:(02)89956988
廠 商:代 表 人:統 一 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客家委員會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採 購 標 的 | 「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 (案號:107394048) | ||||
證 | 件 名 稱 | 字 | 號 | 備 | 註 |
一 | 登記/設立證明: | ||||
二 | 納稅證明:財政部 國稅局 年 月份營業稅自動報繳收據 | 統一編號: | |||
三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
四 | 服務建議書 | ||||
五 | 押標金 | ||||
六 | 投標廠商: (章) 負 責 人: (章)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絡人姓名、電話: | ||||
七 | 審查 □合 格 : 審查單位: 結果 □不合格 缺□登記/設立證明 □納稅證明 □聲明書 □押標金 | 年 | 月 | 日 |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x廠商參加客家委員會(機關)招標採購「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x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 | ||
二 | x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三 | x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四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五 | x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六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 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七 | x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八 | x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 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九 | x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 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十 | x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罰】 | ||
十一 | x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 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 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十二 | x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十三 | x廠商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 | ||
十四 | x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附註 |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十 | ||
三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 | |||
或未答者,均可。 4.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 |||
投標廠商名稱: |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
(106.6.28 版)
委託代理
代理出席使用印章
授權書
x廠商投標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茲授權左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標、議價或行使比減價,該代理人資料及使用印章如下:
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行使代理權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委任人
廠商名稱: 印章:
負責人姓名: 印章:
注意事項: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議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本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相同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本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親至開標地點,而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不同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投標廠商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乙欄則免填寫。
三、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但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相同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但「代理權行使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欄位則免蓋章。
四、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與本案投標文件不同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則應完整填寫廠商本授權書及身分證字號。
招標案名稱:「108 年『全國客家會議』暨『客家貢獻獎頒獎典禮』」勞務採購案
107394048
案 號
投 標 封
收件地址:
24220 xxxxxxxxx 000 xxx 00 x
客家委員會 收
投標廠商: 廠 址: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聯絡人姓名、電話:
註:請將投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 23 點)裝入本標封內,並密封後
於規定時間內(10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5 點前)送達客家委員會
(xxxxxxxxx 000 xxx 00 x秘書室總收文),逾時 送達者,不予受理。
※ 全民反貪腐、共創xx社會暨廉能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