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
国联人寿〔2018〕护理保险 073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人寿团体护理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7.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4.2/8.1/8.2/8.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7.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5.保险费的支付 | 9.3 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 | |
1.1 合同构成 | 5.1 保险费的支付 | 9.4 护理方式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 被保险人的变动 | 9.5 护理费用 | |
1.3 投保范围 | 6.1 被保险人的变动 | 9.6 毒品 |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7.合同解除 | 9.7 酒后驾驶 | |
2.1 保险金额 |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8 机动车 | |
2.2 保险期间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3 保险责任 | 8.1 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变更 | 9.10 无有效行驶证 | |
2.4 责任免除 |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1 有效身份证件 | |
3. 鉴定评估费 |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2 现金价值 | |
3.1 鉴定评估费 | 8.4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
4.保险金的申请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
4.1 受益人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8.7 争议处理 | ||
4.3 保险金申请 | 9.释义 | ||
4.4 保险金给付 | 9.1 医疗/鉴定机构 | ||
4.5 诉讼时效 | 9.2 护理等级鉴定标准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人寿团体护理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团体护理保险合同”。
1. | 双方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范围 |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
2.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护理补偿保险金额、护理补充保险金额、护理关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的医疗/鉴定机构 (见释义),根据本合同载明的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见释义)认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见释义)的,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及被保险人接受的护理方式(见释义),按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
护理补贴保险金 | 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的时间,在扣除免赔天数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每天给付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最高护理补贴天数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护理补贴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最高护理补贴天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免赔天数、每天给付金额、给付比例、最高护理补贴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 |
护理补偿保险金 |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 护理费用(见释义),在扣除免赔额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护理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护理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护理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护理补偿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 |
对应的护理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免赔 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 ||
护理补充保险金 |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因护理需要产生的护理器械服务费用、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护理补充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护理补充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护理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护理补充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护理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因护理需要产生的具体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 |
护理关爱保险金 | 对于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需要护理的被保险 人,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护理关爱保险金额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 护理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 |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护理补偿保险金、护理补充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 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机动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部 门负担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3. | 鉴定评估费 | |
3.1 | 鉴定评估费 | 若被保险人对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申请鉴定评估的,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将该被保险人的鉴定评估费用支付给提供评估鉴定服务的医疗/鉴定机构。具体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
4. |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护理补贴保险金、护理补偿保险金、护理补充保险金、护理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护理补贴保险金 /护理关爱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 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的诊断证明;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按投保时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护理补偿保险金 /护理补充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的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等费用相关材料; (4)其他能证明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明和凭证; (5) 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 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的诊断证明;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按投保时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保险费的支付 | |
5.1 | 保险费的支付 |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按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保 |
险费。 | ||
6.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
6.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给付,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7. | 合同解除 | |
7.1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发生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其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变更之日起按照重新鉴定评估后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重新鉴定评估后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 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变更之日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待该被保险人经鉴定评估再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后,本公司重新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且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降低或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多给付的保险金。 |
8.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8.4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8.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9. | 释义 | |
9.1 | 医疗/鉴定机构 | 指具有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专门的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清单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9.2 | 护理等级鉴定标准 | 指与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相关的量表, 例如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Barthel 指数量表)。本合同适用的护理等级鉴定标准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 |
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
9.3 | 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 | 指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接受基本生活照料或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的医疗/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载明的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认定达到的失能等级或护理需求等级。 |
9.4 | 护理方式 | 指被保险人接受护理服务的方式,包括护理机构护理(指在医疗护理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和居家护理(指在自己居家环境中接受护理服务)。 |
9.5 | 护理费用 |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护理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费用及其它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直接用于护理所需费用。本同约定的护理费用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9.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1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12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当期保险费×75%×(1-n/m),其中 n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已经过的天数,m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 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