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1]913号)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51.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 74,3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699,343.1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亚太...
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1]913号),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51.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74,3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699,343.1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亚会验字(2021)第0161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5月1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元) | 用途 |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14687610888 | 281,157,900.00 | 规划设计服务 网络建设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14687610999 | 205,296,143.14 | 本次发行的超 募资金 |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 747174778388 | 139,245,300.00 | 规划设计智能化建设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 支行 | 770574781224 | 7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 - | - | 695,699,343.14 | -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两家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2、《验资报告》(亚会验字(2021)第0161000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