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安捷伦”)依照下述销售条款(“条款”)进行产品/服务的销售,以及软件的许可使用。 “产品”是指依照条款销售的安捷伦标准硬件或安捷伦标准易耗品,或者许可使用的安捷伦标准软件。“软件”是指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服务”是指对产品、软件更新、维护等提供的标准支持服务或培训。“技术规范”是指由安捷伦发布的、在安捷伦履行定单之日现行有效的产品技术信息。
1. 销售与交付
a) 所有定单需经安捷伦接受后方有效。定单适用的商业条款见报价书上的规定,或者按安捷伦所同意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年)中的条款。
b) 价格中不含应由客户缴纳的任何适用销售税、增值税或其它类似税项。各方应承担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由该方承担的税收和税项,如在销售条款或定单存续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或税率发生变化,应依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税率执行。
c) 价格包括运费和装卸费,但报价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交货,硬件及易耗产品的所有权将即时转移给客户。
d) 发运之前,客户可随时撤销定单,无需任何费用。退货需经安捷伦批准,客户承担适用的费用。
e) 对于购买价中不含安装费的产品,一旦交货即视同验收完毕。对于购买价中含安装费的产品,在产品完成安捷伦的安装、测试程序后,即告验收完毕。如果客户计划在交货三十(30)日后安装,或将安装日期推迟到交货三十( 30 )日后,在交货后第三十一
(31)日将视同产品验收完毕。
f) 支付条款见报价书或确认书;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或以往支付表现,可修改支付条款。一旦客户未能按时支付,或者违反安捷伦的支付或任何其它条款,并且收到书面通知十(10)日内未作纠正,安捷伦可以停止履约。
2. 许可使用
a) 安捷伦向客户授予全球范围内的、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权,客户可依照软件所附带的技术文件,为其内部的目的使用软件。一旦许可条款出现冲突,应以安捷伦的许可使用条款或上述技术文件中所包含的第三方许可条款为准。如果技术文件中未提供许可条款,安捷伦授权客户在一台机器或仪器上使用软件的一个备份,或者按报价书上许可使用规定执行。
b) 除非得到安捷伦书面授权或法律允许,客户不得对软件进行逆设计、反编译或反汇编,不得修改或翻译软件,也不得将软件复制到任何公共网络或分布式网络上。
3. 保证条款
a) 产品保证条款与产品一同提供,或者见产品报价书,也 可 以 索 取 或 自 网 站 xxxx://x w w .xxxxxxx.xxx.xx/xxxx/x arranty_terms
上下载。每件产品均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保证,其中包括对购买地所在国规定的标准保证条款。
b) 安捷伦保证:安捷伦的硬件产品在材料、工艺方面不存在缺陷,同时产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捷伦还保证:安捷伦自有的标准软件符合技术规范。
c) 如果安捷伦在质保期内收到关于缺陷或不合格的通知,安捷伦可自主决定修理或更换相关产品。客户将承担相关产品退返安捷伦的运费。安捷伦承担经修理或经更换产品的运费。
d) 本条款中所做出的保证为全部保证内容,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其它明示的或暗示的、口头或书面的保证。xxxxx否认就产品的适销性、特定目的适合性或非侵权性作过任何暗示保证。
4. 知识产品索赔
a) 如果客户被诉知识产权侵权,安捷伦将进行抗辩或寻求解决,但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安捷伦,并安排或协助抗辩/解决。
b) 在对 4(a)项中所述侵权索赔进行抗辩/解决期间,安捷伦将支付侵权索赔抗辩费用、解决金额以及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额。如果可能发生此类索赔,安捷伦可自主决定修改/更换产品,或者购买任何必要的许可使用权。如果安捷伦断定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替代方案,安捷伦将在收到客户退货后及时返还购货款项。
c) 对于由下述情形引起的侵权索赔,安捷伦不承担任何责任:安捷伦遵照或使用了客户的设计、技术规范、指南或技术信息;客户或第三方对产品作了改动;产品使用超出了技术规范或相关应用说明所规定的范围;或者使用的产品中带有非安捷伦供应的产品项。
5. 责任和补偿的限制条款
a)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安捷伦、其分包商或供应商均不对特别的、偶然的、间接的或附带的损害(包括停工成本、数据丢失、恢复费用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不管此类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合同、侵权行为、保证,或其它任何法律理论),也不管是否就此类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作过提醒。这一排除规定不涉及本销售条款中所规定的任何补偿。
b) 5(a)项下规定的限制条款不适用于第 4 条下的侵权索赔,也不适用于人身伤害、死亡赔偿。
c) 本销售条款中规定的补偿构成客户唯一的、全部的补偿。
6. 杂项规定
a) 安 捷 伦 将 依 照 其 保 密 声 明 ( 见 网 站 w w w .xxxxxxx.xxx/xx/xxxxxxxxx ) 存储、使用客户的个人数据。安捷伦不会售卖、租出或租用客户的个人数据。
b) 服 务 条 款 发 布 在 网 站
xxxx://x w w .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
上;此外,也可以索取。有时,列示在报价书上。
c) 双方同意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旦客户触犯适用的法律法规,安捷伦可中止履约。
d) 客户将所购买的产品、技术或技术资料出口、再出口或移转应遵守美国及所有其他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并取得必要的出口授权。 除非取得适当的政府授权,客户在此明示 同意不得将产品、技术或技术资料出售或移转至禁止销售名单(Denied Parties List)、特殊指定国(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及禁售黑名单( Blocked Persons List)中所列公司或个人,或其他为适用法律所禁止的实体或个人,或限制的销售目的地。如果客户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安捷伦有权中止履行。有关限制目的地的进一步信息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所有沟通、xx或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客户的附加或其它条款均不适用。
k) 一旦安捷伦或其所准许的后续受让人/ 转让人发生合并、重组、转让、资产/生产线出售、、分拆、控制权或所有权交易/变动,安捷伦可以转让其在本销售条款下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e) 美国政府使用、发布成披露产品时,应遵守 DFARS 227.7202-3 (《商用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 DFARS 252.227-7015 ( 《 商 用 品 的 技 术 数据》),以及 FAR 52.227-19 (《商用计算机软件的保留权利》)等的规定。
f) 同销售条款相关的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一旦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北京。仲裁应依照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g) 一旦销售条款中的某一项或其中的某一部分被认定为非法或无法执行,其它内容仍将保持充分的效力。
h)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销售条款。
i) 产品并非专门设计、生产用于,也并未计划作为部件、构件或组件销售给核设施的规划、施工、维护或运营部门。对于由于此类使用而带来的任何损害,安捷伦概不承担责任。
j) 本销售条款及所有适用的补充条款构成安捷伦与客户双方就交易达成的全部协议内容,并取代双方之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