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即时通讯账号 (QQ、微信等)。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即时通讯账号 (QQ、微信等)。
*本合同仅供参考
编号: 年 字号
保证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债权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债权人、保证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属性
(一)本合同为下述条款所称的主合同的从合同,除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之外,本合同具有其独立性,因主合同借款人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均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主合同之贷款人,下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合同之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于 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借款人: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主债权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本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x合同的保证方式为下列第(一)项:
(一)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x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权人向主债务人发放贷款之日,至债务人完全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本息及其他应付款。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凡债务人出现以下情形,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偿本付息的;
(二)因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或债务人擅自提前还款而根据主合同产生的利息追索权;
(三)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保或其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有任意选择承担担保责任的对象,本合同保证人不得以先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为由进行抗辩。
(四)本合同不受保证人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变化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借款人宣告破产、无力清偿贷款、丧失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包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不因借款人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违约而有所改变。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除非主合同无效系债权人的过错所致。
第六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债权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并适用诉讼时效;
(二)一般责任保证情形下,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债权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该诉讼或仲裁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并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范围限制及加重
(一)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同意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总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之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前款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视为原定期间。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及承诺
(一)保证人依法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
①如果保证人是公司或其他组织单位的,则保证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②如果保证人是公司法人的,则保证人已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③若签署的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对其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总额并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④代表保证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是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义务;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及有效的;
(四)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五)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六)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 保证人的违约情形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他在本合同所做的承诺;
(三)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但未能及时告知债权人;
(四)保证人终止经营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事件;
(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二)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直接的其他合同;
(三)因保证人不善意履行本合同,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四)债权人依保护自身债权而认为有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乙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一条 费用
除保证人对债务人根据主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送达地址: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即时通讯账号 (QQ、微信等)。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即时通讯账号 (QQ、微信等)。
一方及法院、仲裁机构将材料成功送达至上述地址之一的,即为完成送达。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如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相关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