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机构名称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 “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序号 |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 |
2 |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 产品说明书 |
3 |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 |
4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5 |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申购申请书 | 申购申请书 |
6 |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赎回申请书 | 赎回申请书 |
xx提示:
《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赎回申请书》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以及“★”标识),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咨询。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 机构名称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机构简介 | x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 “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
理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添利 3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
★产品销售名称 | 添利小微 |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0000003】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xxx.xxxxxxxxxxx.xxx.xx | ||||
★产品代码 | 【9B319011】 | ||||
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信 息 | 投资者在产品管理人的代销机构开立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兑付,账号: 。 |
尊敬的投资者:
甲方(即“投资者”)自愿购买乙方(即“理财产品管理人”)作为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产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2)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甲方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甲方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甲方保证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4)甲方应配合乙方或乙方的代销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5)★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如有变更, 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或代销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 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和代销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甲方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乙方或乙方的代销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分配及兑付,甲方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甲方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乙方或乙方的代销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由于甲方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甲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甲方以本产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无需乙方同意。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甲方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时,则无需乙方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2)在甲方持有本产品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产品说明书》。
(3)乙方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及/或代销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
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甲方应及时到乙方代销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代销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甲方同意披露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7)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 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乙方并有权代表甲方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9)乙方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甲方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产品的代销机构、产品托管人的,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代销机构及托管机构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
(11)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信息披露
1.★本产品存续期间,乙方将以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门户网站、代销机构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具体信息披露详见《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或代销机构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或代销机构将依据本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乙方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2.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终止日期或兑付日期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和效力 1.★协议的签署
(1)甲方若通过代销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甲方若通过代销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2.★协议的效力
(1)甲方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并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后,经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销售协议书》以前,甲方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甲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 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 |
甲方签署栏 | 个 人 投 资 者 适 用 | 甲方(签字):日期: |
机 构 投 资 者 适 用 |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
(本《销售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日期:二零二零年五月
特别风险提示 |
★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本产品的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 《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赎回申请书》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咨询。 |
一、释义
(一)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代销机构:指该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在该机构渠道开展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其中,“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活动。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2. 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赎回申请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销售协议书: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风险揭示书: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者权益须知: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认购申请书: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认购申请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7)申购申请书: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申购申请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8)赎回申请书:指《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赎回申请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编码,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该编码。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因产品份额类别的不同,在同一产品代码项下,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有效识别不同销售对象身份而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4)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5)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理财资产总值-理财负债总值。理财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理财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7)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资产和理财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8)★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
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申购: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的,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1)赎回:指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即投资者申请将理财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
(12)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4. 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
(3)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4)终止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5)兑付日:指客户理财资金到达客户账户的日期。
(6)估值日:指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交易日以及需要对外披露理财净值的非交易日。
(7)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8)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9)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
5.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二、产品概述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添利 3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销售名称 | 添利小微 |
★理财登记编码 | 【Z7002020000003】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9B319011】 |
★产品基本类型 |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产品,兴银理财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 |
理财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内部风险评级 | x产品属于【■R1、□ R2、□ R3、□ R4、□ R5、□ R6】的理财产品。 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x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本产品适合【□ C1、□ C2、□ C3、□ C4、□ C5、□ C6】的个人投资者 ■一般机构客户:本产品适合【■ C1、■ C2、■ C3、■ C4、■ C5】的一般机构投资者 □金融同业客户 |
理财产品发行人/管理人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代销机构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产品管理人认可的其他代销机构。 |
产品规模 | 1. 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50】亿。 2.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认购期(募集期) |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认购申请书》。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理财投资。 3.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
★投资冷静期 | x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
成立日(起息日) | 1.本产品的成立日详见《认购申请书》。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封闭期 | 1.本产品的封闭期详见《认购申请书》。 2.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
开放期 | 1.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客户可于开放期内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 2.本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开放。 3.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
分红日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详见“七、理财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1.每笔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为【1】元; 2.认购/申购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
★认购 | 客户最高持有份额上限:【300】万份,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或投资运作情况对该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条款。 |
★申购 | 客户最高持有份额上限:【300】万份,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或投资运作情况对该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条款。 |
★赎回 | 客户单日累计赎回上限:【300】万份。 受理财收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客户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收益。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条款。 |
单位金额 | 1 元/份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理财产品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客户按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分配。 2.本产品采用 1.00 元固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 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以份额形式按日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参与下一日产品收益分配,使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值始终保持 1.00 元。 |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 1.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2.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是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本产品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七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收益率。 ⎧⎪⎡ 7 ⎛ R ⎞⎤365/7 ⎫⎪ ⎨⎢∏ ⎜1+ i ⎟⎥ −1⎬×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
★比较基准 | 产品管理人为本产品设立比较基准并依约定进行公告,比较基准以当期《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为准。 |
★理财收益分配 | 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详见“七、理财产品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该类费用。 2.销售服务费:具体数值《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为准。 3.投资管理费:具体数值《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为准。 |
4.产品托管费:具体数值《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为准。 5.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 6.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条款。 | |
税收 |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条款。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代销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代销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的操作
(1)募集期/认购期
x产品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募集期开始日起到募集期终止日的时间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依照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期、认购确认方式与认购确认日
认购期 | 认购确认方式 | 认购确认日/ 收益起始日 |
募集期开始日 10:00 至募集期终止日 15:45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 | 产品成立日 |
(3)认购方式
1)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渠道提交认购申请。
2)投资者如通过代销机构线下渠道购买的,应签署《认购申请书》及其他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投资者如通过代销机构线上渠道购买的,应根据代销机构线上渠道的要求提交认购申请。
2.认购的价格与费用
(1)认购的价格
x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2)认购的费用
x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
认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认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认购金额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
(二)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操作
(1)申购的确认和赎回的确认
1)申购日、申购确认方式、申购确认日
申购日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
开放日00:00-15:45 | 产品管理人当日对客户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减客户账户资金。 | 当日 |
开放日15:45-24:00 | 产品管理人在下一个开放日对客户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减客户账户资金。 | 下一个开放日 |
非开放日 | 产品管理人在下一个开放日对客户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扣减客户账户资金。 | 下一个开放日 |
赎回日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开放日9:00-15:45 | 客户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资金将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赎回当日 |
开放日15:45-下一个开放日9:00前 | 1、客户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资金将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2、单个客户累计赎回上限为 5 万份。 | 赎回当日 |
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2)赎回日、赎回确认方式、赎回确认日
非开放日 | 1、客户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资金将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2、下一个开放日 9:00 前,单个客户累计赎回上限为 5 万份。 | 赎回当日 |
x客户在系统处理时间内(一般为0:00-3:00,遇年终结算等特殊情况会有所调整)赎回产品份额,如系统尚未完成上日产品收益结转,则按客户赎回申请将赎回款支付给客户,上日收益将于系统处理后结转为理财产品份额至客户理财账户;如系统正在处理进程中,则可能拒绝客户赎回申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则赎回款项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划付至投资者账户。
3)产品管理人对该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保留变更的权利
如发生变更,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以产品管理人通过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新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为准,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变更公告。
(2)申购和赎回方式
1)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的销售渠道提交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线下渠道申购或赎回的,
①若为首次申购本产品的,应签署《申购申请书》、《销售协议书》及其他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②若为追加申购本产品的,应签署《申购申请书》。
③若为赎回本产品的,应签署《赎回申请书》。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线上渠道申购或赎回的,应根据代销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人民币1.00元。
3)申购申请可以在申购确认之前撤销,最终申购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x产品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x产品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x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理财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起点金额为 1 元;申购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300】万份,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或投资运作情况对该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单个客户单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为【300】万份,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3)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三)暂停认购/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理财资产规模过大,使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巨额赎回。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2)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产品管理人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一)投资目标
四、理财产品的投资
x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x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理财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x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证金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 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2)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同业存单、利率债、AAA 级公募信用债等具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 30%,AAA 级以下债券、AAA 级私募信用债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比不高于 70%。
(3)产品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的 5%。
3.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说明书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 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依约定进行公告。当投资比例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时,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可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且无需投资者书面同意。
(4)★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2)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其他投资限制:
(1)本产品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性资产。
(2)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3)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比较基准
1.产品管理人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比较基准并在依约定进行公告,比较基准以当期《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为准。
2.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策略
x产品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七)评级要求
x产品投资的信用债券主体或债项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
(八)久期期限
x产品资产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2 年。
五、理财产品的资产
(一)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
1.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2.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
(一)估值目的
六、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交易日以及需要对外披露理财资产净值、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x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理财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时,产品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 0.5%以内;当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1.0%时,产品管理人应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 1.0%以内。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变更公告。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是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
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本产品的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资产净值、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十、信息
披露”的约定公告。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资产净值结果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一)理财利润的构成
七、理财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理财利润指理财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理财已实现收益指理财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x产品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产品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产品份额)方式,收益按日结转份额,投资人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产品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产品份额不变;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产品份额。
6.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理财收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理财收益支付
x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收益仅供客户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产品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如有)、申购费(如有)、赎回费(如有);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如有);
(4)产品托管人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1)认购费:认购费在投资者认购产品时收取,具体数值以《认购申请书》为准。
2)申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产品时收取,具体数值以《申购申请书》为准。
3)赎回费: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产品时收取,具体数值以《赎回申请书》为准。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x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3)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如有) 1)投资管理费
x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2)超额业绩报酬
x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如有)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4)产品托管人的产品托管费
x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的产品托管费年费率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5)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6)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3.★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九、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终止
在理财产品终止日,投资者无权要求延长该理财产品期限。在理财产品终止时,当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2)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4)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终止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 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的,则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本金/理财初始本金)兑付投资者,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资金,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如果投资者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时仍有未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则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将未赎回的产品份额自动进行清算,于提前终止支付日兑付理财资金,本产品终止。
3.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兑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投资者理财资金于指定的兑付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兑付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门户网站、代销机构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2.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咨询。
3.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等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x产品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如出现可能对投资者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所投标的发生重大变动事项等,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本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充分披露突发事件的原因、解决措施以及对投资人本金收益安全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因投资交易操作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突破协议文本所约定的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明确说明仓位变化原因、调整后结果以及对投资者预期收益产生的重大影响。在发生其他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信息公告。
3.定期报告
产品存续期超过九十天后且剩余存续期在九十天以上,产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开放日(估值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该开放日及节假日期间的万份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6.临时公告
产品管理人对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下一开放日以赎回的方式退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做的变更。
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下一开放日以赎回的方式退出,投资者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x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及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R1】,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C1 及以上(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投资者购买。
三、本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理财本金的风险。
四、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若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4.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5.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支付。
6.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9.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
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协议文本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1.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2.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净值。
13、★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 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销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销机构承担的责任。
(二)★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五、【个人投资者适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用于评估投资者对金融工具及投资目标的相关风险的态度。投资者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属投资者类型,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揭示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
★本人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人确认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C1、□ C2、□ C3、□ C4、□ C5、□ C6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公司 (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C1、□ C2、□ C3、□ C4、□ C5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代销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
《预约申购申请书》和《预约赎回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兴银理财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兴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兴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 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投资者对象 |
R1 | 产品结构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很低,产品具有很 高流动性。 | C1 及以上 |
R2 | 产品结构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较低。 | C2 及以上 |
R3 | 产品结构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中等。 | C3 及以上 |
R4 | 产品结构较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较高。 | C4 及以上 |
R5 | 产品结构较复杂或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高。 | C5 及以上 |
R6 | 产品结构复杂或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高且流动性较差。 | C6 |
2、兴银理财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个人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 C1 至 C6 六个等级。其中,C1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6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门
户网站、代销机构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在兴业银行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
在其他代销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其他代销机构,联系方式以其他代销机构披露为准。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代销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
《预约申购申请书》和《预约赎回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兴银理财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兴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兴银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 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投资者对象 |
R1 | 产品结构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很低,产品具有很 高流动性。 | C1 及以上 |
R2 | 产品结构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较低。 | C2 及以上 |
R3 | 产品结构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中等。 | C3 及以上 |
R4 | 产品结构较简单,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较高。 | C4 及以上 |
R5 | 产品结构较复杂或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高。 | C5 及以上 |
R6 | 产品结构复杂或所投资资产综合风险高且流动性较差。 |
2、兴银理财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机构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 C1 至 C5 五个等级。其中,C1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5 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门
户网站、代销机构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通过兴业银行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其他代销机构,联系方式以其他代销机构披露为准。
兴银理财添利理财产品申购申请书
申购申请日: 年 月 日 业务受理编号: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产品申购信息 | 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 | 《销售协议书》编号 | |||
申购金额 | 小写: ,大写: 元整。 |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添利 3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
理财产品销售名称 | 添利小微 |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0000003】 | ||||
产品代码 | 【9B319011】 | ||||
比较基准 | 比较基准:人民银行 7 天通知存款利率,动态调整。 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 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
销售服务费 | 年化费率【0.30】% | 认购费 | 无 | ||
产品托管费 | 年化费率【0.03】% | 申购费 | 无 | ||
投资管理费 | 年化费率【0.30】% | 赎回费 | 无 | ||
超额业绩报酬 | 无 | ||||
签署栏 | 本人/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销售协议书编号的《销售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申购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申购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申购,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申请书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部分,仅适用于已签署《销售协议书》的投资者。本申请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赎回申请书
赎回申请日: 年 月 日 业务受理编号: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产品赎回信息 | 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 | 《销售协议书》编号 | |||
赎回金额 | 小写: ,大写: 元整。 |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添利 3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
理财产品销售名称 | 添利小微 |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0000003】 | ||||
产品代码 | 【9B319011】 | ||||
比较基准 | 比较基准:人民银行 7 天通知存款利率,动态调整。 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 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
销售服务费 | 年化费率【0.30】% | 认购费 | 无 | ||
产品托管费 | 年化费率【0.03】% | 申购费 | 无 | ||
投资管理费 | 年化费率【0.30】% | 赎回费 | 无 | ||
超额业绩报酬 | 无 | ||||
签署栏 | 本人/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销售协议书编号的《销售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申购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申请赎回,请受理申请,并将赎回的理财资金在扣减相应费用后返还至指定账户。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申请书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部分,仅适用于已签署《销售协议书》的投资者。本申请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