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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EDI 系統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立約人茲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變更下列勾選之金融 EDI 系統服務項目,立約人願遵守金融 EDI
系統服務約定事項條款。
一、加值網: 請約定所使用的加值網為 x行 icbc 網 他行 網(請填其他銀行加值網代號)。二、電子憑證:
1 申請 EDI 電子憑證 組【064G】,選擇使用憑證載具種類: iKey ACS(由本行核發晶片卡及密碼單) |
2. 暫禁 解除暫禁 註銷 解除密碼鎖定 憑證序號 或銀行核發編號 【064G】 |
3. 申請 註銷【0236】登記 x行 XML 電子憑證 他行 XML 電子憑證(請出具憑證證明單,註明網路名稱及郵箱位 址,並加蓋本申請書原留印鑑送分行建檔) |
4. 申請使用受任人金融 EDI 系統及其相關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受任人專用之數位簽章、憑證等)【請出具同意書】 |
三、臺幣轉帳服務:
1.申請臺幣交易約定轉出帳戶【0236】:可另外選擇 2.非約定帳戶轉帳及/或 3.約定帳號轉帳(可複選)。
申請 | 註銷 | 修改 | 轉出帳號 | 帳號配對 |
A | ||||
B | ||||
C | ||||
上列帳戶 申請 註銷 約定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重試扣帳功能(如逾銀行截止時間,仍不足扣款,將以「扣款不成功」回應)。申請 註銷 臺幣即時付款指示訊息送達時間如逾銀行規定時間將不予退回,改以次一營業日之交易處理。 |
2. 申請非約定帳戶轉帳:可轉入任何帳戶(單位:新臺幣萬元,如未填寫金額,則視為轉帳額度不限制)
申請 | 註銷 | 修改 | 累計額度 | 帳號配對 | ||
每筆 | 每日 | 每月 | ||||
A B C A B C | ||||||
A B C |
3. 申請約定帳號轉帳:轉入帳戶明細如下(單位:新臺幣萬元,如未填寫金額,則視為轉帳額度不限制)
申請 | 註銷 | 修改 | 銀行/分行名稱 | 轉入帳號 | 累計額度 | 帳號配對 | ||
每筆 | 每日 | 每月 | ||||||
A B C | ||||||||
A B C | ||||||||
A B C |
四、外幣轉帳服務:約定下列扣款帳戶【0236】:(可為新臺幣帳戶或外幣帳戶,單位:萬元)
申請 | 註銷 | 修改 | 幣別 | 帳號 | 累計額度 | ||
每筆 | 每日 | 每月 | |||||
上列帳戶 申請 註銷 約定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重試扣帳功能(如逾銀行截止時間,仍不足扣款,將以「扣款不成功」回應)。 |
1.電子憑證認證服務費暨安控裝置費: 授權銀行自立約人帳戶(帳號: )自動扣繳。
五、其他服務選項:
2. 立約人授權 (身分證字號: )代表立約人領取相關文件、密碼單及安控設備(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本行查驗,本人或負責人親自領取者免填)。
負責人確認授權親簽:
立約人茲聲明已據實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事項,且已於合理期間詳閱並充分明瞭本申請書暨約定書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印鑑參照帳號:原留印鑑:
驗印
主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 EDI 系統服務約定事項」第三十五條所定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之內容)。為此,立約人同意、允許銀行於各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並願遵守本申請書暨約定書全部內容,以利銀行提供相關服務。
。
立約人聲明使用金融 EDI 各項交易功能均無涉及洗錢或不法交易之情事此 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ML 晶片及密碼單
契約副本
種類
領 取 人 簽 收
個
份
數量
核對身分
領取人簽章
(負責人或被授權領取人)
立約人(戶名):負 責 人 :證 照 號 碼:聯 絡 電 話:
建檔分行 | 經襄副理 | 覆核 | 經辦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6 年 04 月版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 EDI 系統服務約定事項
第 | 一 | 條 |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 EDI 系統服務之一般性約定。 |
第 | 二 | 條 | 名詞定義 一、「個人電腦銀行業務」(PC Banking):指客戶端電腦經由銀行專屬網路或加值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 |
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網路銀行業務」(Internet Banking):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金融 EDI:金融電子資料交換(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稱 FEDI、金融 EDI)係指企業或個人利用電腦作業,以特定的標準格式(採用聯合國 UN/EDIFACT 所制定的標準訊息),經由通訊網路與銀行連線,進行企業或個人的付款、資金調撥及轉帳等金融服務。
四、「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指銀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五、「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銀行及立約人將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
六、「私密金鑰」(Private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七、「公開金鑰」(Public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八、「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九、「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十、「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立約人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十一、跨網轉帳:係指客戶透過非付款銀行提供之 FEDI 加值服務(即金融 EDI 服務系統客戶端操作軟體)調度該客戶於付款銀行之帳戶餘額,並透過提供 FEDI 加值服務銀行將此轉帳之訊息傳送至財金公司。跨網轉帳服務必須設帳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並須向該銀行申請並登錄所使用之電子憑證。
第 三 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銀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使用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銀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 四 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銀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第 五 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事由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第 六 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或撤銷。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 七 條 費用
立約人使用本契約服務,同意依銀行所訂定之收費標準(詳本約定事項所附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繳納各項交易處理服務費及安控裝備費,交易處理服務費包括 1.新臺幣轉帳及匯款手續費 2.國外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 3.傳真、Email 或簡訊通知服務費,安控裝備費包括 1.電子憑證認證服務費 2.各類安控設備 (如晶片卡、讀卡機、動態密碼卡等)費用。
前項交易處理服務費授權銀行於交易時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除,安控成本費則應於申請時或展期時繳納。
銀行之收費標準於銀行網站上公告,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調整前六十日以上時間進行公告,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
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銀行自立約人帳戶內自動扣繳。第 八 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立約人之行為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銀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 九 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至少三次),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立約人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銀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第 十 條 交易核對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銀行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銀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第 十一 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 十二 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銀行不負責任。
立約人如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密碼並因之獲取立約人於金融 EDI 系統中之各種資料,或第三人冒用、盜用立約人密碼,或由於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第 十三 條 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損毀業務記錄及資料。
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如非可歸責於立約人者,由銀行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第 十四 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 十五 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 十六 條 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第 十七 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立約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銀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第 十八 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第 十九 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銀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 二十 條 付款指示
一、非預約轉帳指示交易者,申請人一旦將付款指示訊息傳送至銀行,即不得撤回、取消或修改。
二、付款指示必須記載付款日期,且不得早於訊息傳送日。如付款日期同為訊息傳送日,且訊息送達之時間未逾銀行之服務時間,即視為指示銀行以即時轉帳處理;如付款日期晚於訊息傳送日視為預約轉帳指示交易;付款指示訊息若未載明付款幣別,一律視為新臺幣。
三、臺幣跨行交易(指銀行與其他銀行交易) 之每次付款金額上限須符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跨行轉帳之規定。跨行交易,銀行不負責收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前項跨行交易若於扣帳成功而入帳失敗時,銀行應於接收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該扣款金額。
第 二十一條 臺幣交易
一、立約人須事先以書面約定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支票存款)為金融 EDI 系統臺幣轉帳交易之轉出帳戶,其帳戶之註銷時亦同。
二、立約人得視各轉出帳戶實際需要,除得設定非約定轉出帳戶每筆/每日/每月累計最高限額外,並得以書面約定轉入帳戶為約定帳戶,並設定此等帳戶之每筆/每日/每月累計最高限額,其註銷/修改時亦同。立約人如未填寫最高限額,則視為轉帳額度不限制。
三、立約人同意以不可撤銷及無條件之方式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授權銀行自指定之帳戶扣取付款指示訊息中所指定之金額及立約人依約定應支付之費用,並安排支付事宜。
四、除立約人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重試扣帳功能」,銀行將於規定時間內暫不以「扣款不成功」訊息回應,並會執行重試扣帳功能外,立約人若存款不足,銀行將以「扣款不成功」訊息回應。
五、除立約人申請「即時付款指示訊息送達時間如逾銀行規定時間將不予退回交易,改以次一營業日之交易處理」外,銀行對於即時付款指示訊息送達銀行時間逾銀行規定時間之交易,將以「交易指示退回」訊息回應。
六、新臺幣轉帳交易時間,不論是否為銀行營業日,銀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若於銀行規定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結束後操作者,得視為次一營業日帳。立約人請儘量避免集中在尖峰時間使用網路跨行轉帳,以免因匯款數量太大時發生網路擁塞現象,致影響立約人權益。
第二十二條 外幣交易
一、立約人須事先以書面約定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支票存款)及/或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為金融 EDI 系統外幣轉帳交易之轉出帳戶,其註銷亦同。
二、立約人得視各轉出帳戶實際需要,以書面約定轉出帳號之每筆/每日/每月累計最高限額外,並得以書面約定轉入帳戶為約定帳戶,並設定此等帳戶為之每筆/每日/每月累計最高限額,其註銷/修改時亦同。立約人如未填寫最高限額,則視為轉帳額度不限制。
三、立約人辦理外幣轉帳交易除原幣外幣交易外,須於銀行營業時間內與銀行議定扣款外匯匯率,並由銀行將授與一外匯議價號碼,立約人須於付款指示中輸入此外匯議價號碼。銀行電腦系統於收到立約人之付款指示訊息後,將自動檢查該筆議價號碼原登錄之各項資料是否與立約人付款指示中之資料相符,如相符電腦系統會執行兌換交易並辦理扣款與匯款,否則會將立約人付款指示逕行退回;外匯議價號碼所議定之匯率並得於該議定額度內多筆使用,惟若立約人因故未於當日執行所議定之外幣轉帳交易,致使銀行必須反向結清,立約人應負擔因而所生之損失。
四、立約人同意以不可撤銷及無條件之方式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授權銀行自指定之帳戶,扣取付款指示訊息中匯款所需支付之款項及相關費用﹝包括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並安排國外匯出匯款事宜。
五、除立約人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重試扣帳功能」,銀行於規定時間內暫不以「扣款不成功」訊息回應,並會執行重試扣帳功能外,立約人若存款不足,銀行將以「扣款不成功」訊息回應。
六、銀行就立約人外幣交易之受款人姓名及帳號之正確性不負認定責任。
七、外幣交易如因電報傳送途中所生之耽擱、遺失、殘缺或其他錯誤等任何非銀行所能控制之原因而導致之後果雖非銀行應負之責,惟仍應由銀行儘可能予以協助追查匯款之下落。
第二十三條 外匯申報
一、立約人經由銀行金融 EDI 系統辦理國外匯款業務,應將匯出款項之性質及內容據實輸入,銀行營業單位於匯兌系統接收匯款相關電子訊息後應逐筆審查。
二、凡得依立約人之結購外匯申報書逕行辦理結購匯出者,每筆結購外匯支出金額如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者,立約人應於當天填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予銀行營業單位,以利銀行審核並彙總向中央銀行外匯局辦理外匯交易申報事宜,如外匯支出金額低於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者,逕依銀行電腦列印之賣出外匯水單第二聯憑向中央銀行外匯局辦理外匯交易申報事宜,立約人得免再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結購單。如屬於原幣匯款悉依銀行電腦列印之賣出外匯水單第二聯憑向中央銀行外匯局辦理外匯交易申報事宜。
三、凡須俟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結購匯出者,立約人應先送齊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及﹝或﹞結購外匯申報書,始得受理客戶結購匯出,如立約人未送齊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及﹝或﹞結購外匯申報書前,立約人縱使發動國外匯款,營業單位應不得受理匯出,如有扣帳成功,仍應將已扣款項退還立約人。
第二十四條 預約交易
一、辦理預約轉帳交易應在銀行系統允許期限內為之,跨越系統允許期限之預約交易銀行將不予處理。
二、立約人之取消預約轉帳交易須於原交易指定之付款日期前以書面或於線上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請,並經銀行受理且辦妥預約交易註銷建檔作業後始生效力。如有未屆期之預約交易,在未取消所有預約交易以前,不得申請註銷金融 EDI系統服務。
第二十五條 繳交海關進口關稅
一、立約人可透過金融 EDI 系統串接海關稅費 EDI 系統,辦理線上繳交進口稅費。
二、立約人須授權自一臺幣扣帳帳號中扣繳海關稅費及指定轉入海關之「海關經收稅款暫存戶」,並由銀行以電子訊息,傳送至關貿網路系統進行資料處理。立約人應於下午 3:30 分以前將交易訊息送達銀行端,逾時關貿網路系統將不予處理,該交易失敗。
三、立約人應於繳款期限前繳交進口稅費,逾期,銀行不受理,請逕洽海關臨櫃辦理。第二十六條 電子憑證
一、辦理電子憑證暫禁、解除暫禁及註銷,於銀行受理完成電腦登錄時生效,立約人註銷電子憑證後如再有需要,須重新申請。
二、電子憑證之有效期限依認證中心之規定,期限屆滿時須經由銀行網站重新向認證中心申請。
三、銀行係指定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為憑證機構,凡立約人進行國內外網路交易行為,應向憑證機構取得電子憑證後始得辦理。
四、電子憑證密碼忘記或連續輸入錯誤三次時,須至櫃台重新申請。第二十七條 系統操作
立約人應事先詳讀銀行公告或約定,及依照系統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任何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有損及立約人權益情事發生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非營業時間狀況處理
營業時間外立約人發生任何線上交易無法處理時,不論是系統或業務上之問題,都須留待營業時間由人工處理。第二十九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
立約人同意銀行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於其各該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第 三十 條 異常帳戶處理
如經銀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銀行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提款卡並得收回作廢。
第三十一條 作業委外
立約人同意銀行為配合業務需要,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將可委託其他機構處理之業務項目,委託其他機構處理,立約人可向銀行洽詢有關委外作業所揭露於受委託機構之資訊種類及受委託機構之名稱等資料,立約人並同意銀行得將其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於處理及利用存戶立約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及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銀行及立約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三十三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第三十四條 銀行終止契約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二、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三十五條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銀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下列事項:
一、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關銀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立約人可至銀行網站查詢。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銀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銀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銀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銀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銀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十五條 履行消費者保護法告知義務
之一 x服務之線上轉帳、匯兌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排除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適用。第三十六條 法律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三十七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首次受理本業務申請之國內銀行營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九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日期: 2017/ 07 / 02 | |||||
費用項目 | 收費標準 | ||||
交易處理服務費 | 全球金融網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NT$200 萬元(含)內:NT$15 元/每筆。 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外幣 | 國內轉帳至海外聯網帳戶;或境外帳戶及國內帳戶間轉帳 | 等值 NT$300 元/每筆。 | |||
海外聯網互轉或轉回國內帳戶;或境外帳戶轉聯行境外帳戶 | 等值 NT$500 元/每筆。(海外分行之收費標準,依海外分行規定辦理。) | ||||
基金 | 申購(限主用戶) | 每筆依基金公司公告申購手續費率 5 折計收。 | |||
轉換(限主用戶) | 每筆收取等值 NT$500 元,如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有另訂收費率者,從其規定,另行加收。 | ||||
贖回(限主用戶) | 贖回依信託本金之 0.2%年率計收(最低為等值 NT$200 元)。 | ||||
個人網路銀行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ATM 管道 | NT$15 元/每筆。 | |
跨行通匯管道 | NT$200 萬元(含)內:NT$15 元/每筆。 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外幣 | 國外匯款或國內轉帳至海外聯網帳戶 | 等值 NT$300 元/每筆。 | |||
海外聯網互轉或轉回國內帳戶 | 等值 NT$500 元/每筆。(海外分行之收費標準,依海外分行規定辦理。) | ||||
基金 | 申購(含 ETF 交易) | 每筆依基金公司公告申購手續費率 5 折計收。 | |||
轉換 | 每筆收取等值 NT$500 元,如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有另訂收費率者,從其規定,另行加收。 | ||||
贖回(含 ETF 交易) | 贖回依信託本金之 0.2%年率計收(最低為等值 NT$200 元)。 | ||||
EDI 電子轉帳系統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NT$200 萬元(含)內:NT$18 元/每筆(公庫付款每筆固定為 NT$18 元)。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跨網轉帳 | NT$4 元/每筆(扣收後轉交財金公司)。 (客戶須另行負擔扣款銀行之手續費。) | ||||
外幣 | 郵電費:每筆 NT$300 元。 匯費:依匯款金額萬分之 5 計收,每筆最低 NT$100 元,最高 NT$800 元。 | ||||
電話銀行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ATM 管道 | NT$15 元/每筆。 | |
跨行通匯管道 | NT$200 萬元(含)內:NT$15 元/每筆。 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基金 | 贖回 | 贖回依信託本金之 0.2%年率計收(最低為等值 NT$200 元)。 | |||
網路 ATM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NT$15 元/每筆。 | ||
外幣 | 等值 NT$300 元/每筆。 | ||||
傳真通知 | 全球金融網及 EDI | NT$2 元/每通。 | |||
電話銀行及自動傳真服務 | NT$3 元/每通。 | ||||
代收費用 | NT$30 元/每筆(依代收業務別議訂)。 | ||||
安控裝備費用 | 個人智慧卡型 XML 電子憑證 | NT$300 元。(二年期) | |||
企業智慧卡型 XML 電子憑證 | NT$2,000 元。(二年期) | ||||
XML 憑證晶片卡(智慧卡型使用) | NT$500 元/每張。 | ||||
ACS 讀卡機 | NT$500 元/每具。 | ||||
iKey | NT$1,000 元/每具。 | ||||
e 碼寶貝 | NT$600 元/每具。 | ||||
網路 ATM 一代讀卡機 | NT$150 元/每具。 | ||||
網路 ATM 二代確認型讀卡機 | NT$450 元/每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