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2 号)同意注册,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00,000
证券代码:300966 证券简称:共同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3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2 号)同意注册,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8,9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4,777,933.6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4,182,066.40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5-0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23610078801900001276 | 192,147,692.00 | 黄体酮 及中间 体 BA 生产建设 项目 |
2 |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8111501013400810604 | 16,012,308.00 | 补充流 动资金 |
合计 | 2,08,160,0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4,182,066.4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黄体酮及中间体 BA 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浏用、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5-00011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