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
【 】
之间
债权转让合同
【 】年【 】月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郑州xx新区】共同签署。
甲方: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0 x
乙方:【 | 】 |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 | 】 |
上述主体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 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5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
即【 】年【 】月【 】日。
1.6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7 公告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甲方以公告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9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公告日(含本日)的期间。
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 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 3 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小写: ),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为人民币【 】(小写: ),外币【/】(如有)(小写:/),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小写: )。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标的债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5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1 总价款
甲方将第 3 条标的债权整体作价人民币【 】(小写: 元)转让给乙方。
5.2 撤销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乙方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合同。
5.3 价款的支付方式
双方确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 】),该保证金等额冲抵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剩余价款人民币【 】(小写:【 】)。
5.4 收款账号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 号::41050100360809998888
6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7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公告
7.1 标的债权的转移
7.1.1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7.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7.1.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
承担。
7.1.4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7.2 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7.3 抵债资产的交付
7.3.1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7.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7.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7.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7.4 现金的交付
甲方同意在公告日后 10 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
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第 8.3 条约定的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7.5 甲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7.5.1 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及其前手在基准日之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应合同。
7.5.2 乙方承诺,如果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则乙方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处理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事宜。
7.6 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7.6.1 公告日的不变更
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甲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15】日内,进行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7.6.2 公告的媒体
甲方应于公告日在相应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7.6.3 乙方迟延受领对公告的影响
乙方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不影响甲方对标的债权的转让发布转让公告,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费用的额外增加,均由乙方承担。
8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8.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8.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
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8.3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9 声明与保证
9.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9.1.3 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 不冲突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4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乙方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经认真审阅了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乙方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
9.2.5 乙方特别承诺:
9.2.5.1 鉴于甲方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9.2.5.2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9.2.6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受让的标的债权行使权利。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 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甲方有过错且严重违反本合同第 7.2 条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乙方主要权利不能行使,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30)日内,甲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除此之外,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 如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 如乙方迟延(30)日未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
A.(i)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含 10.2.1 所述违约金);并(ii)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并(iii)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B.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按第 10.2.1 条支付违约金。
10.2.3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他义务,甲方有权选择:
A.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第 10.2.2 条(A)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退还已经接收的相关资料,相应债权转回甲方的事宜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B.不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1 保密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2 不可抗力
12.1 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依民法典规定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甲方或者乙方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客观情况。
12.2 通知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
12.3 证明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日内请求并获得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2.4 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下列【A】争议解决方式:
A.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 通知
16.1 本合同各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甲方: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0 x邮政编码:450000
联系人: 手机号码:
乙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16.2 各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河南资产以外的合同其他方向河南资产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法院、仲裁机构向河南资产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河南资产向合同其他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法院、仲裁机构向河南资产以外的合同其他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
16.3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河南资产可通过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合同其他方进行通知,河南资产以外的合同其他方应通过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除外)的方式向合同其他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合同其他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仲裁机构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6.4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 16.2 条、第 16.3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7 其他约定
17.1 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17.2 如果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7.3 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7.4 本次债权转让发生的费用,本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7.5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6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 】《债权转让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 】
债权转让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含复利、罚息等) | 担保方式 | 担保详情 |
1 | 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 50,000,000.00 | 1,131,000.00 | 保证 | 由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
2 | 河南德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 30,000,000.00 | 683,312.50 | 保证 | 由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3 | 天地民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0.00 | 1,098,012.50 | 质押、保证 | 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地民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
4 | 焦作市中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195,232.72 | 181,935.68 | 保证、抵押 | 由焦作市浪晶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焦作市坤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xxx、xxx、xxx、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xxx 名下汽车一辆提供抵押担保。 |
附件二 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
资产转让的确认函
根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 】(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已经将《债权转让合同》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中所列的标的资产于【 】年【 】月【 】日(即交割日)依法转让给乙方。转让方特此确认该等标的资产已向乙方转让的事实。
乙方确认:
(1)乙方已自转让方收到全部资产文件,详见本函附表A《资产文件清单》;
(2)《债权转让合同》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中所列的标的资产已经于交割日交割完毕。
除非本函中另有定义,本函中的词语具有与《标的债权明细》中相同的含义。
甲方: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表A
《资产文件清单》(以下为移交清单格式样板)
债务人名称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是否原件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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