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 持續關連交易將在本集團一般日常業務 中,並 且(a)根據一般商業條 款;或 (b)如無可供比較條 款,則根據不遜於本集團來自/給 予( 視乎情況而定)獨立第三方交易之條款進 行;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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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份 代 號:8161)
持續關連交易 及
根據上市規則第 17.15條之披露
x公司間接持有 50%權益之附屬公司威銘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起將存款存放於財 務機構。最初,存款以定期存款置存於財務機構,初步存款期為七天;及後自二零零 四年一月 五 日,存 款 期延長至 一年直至二零 零六年一月四 日。xx 已於二零零六 年一月五日將存款由定期存款改為儲蓄存 款。存款按人 民銀行當時適用之利率計息一 直存放於 財務機 構。威銘董事 局於二零零六 年三月一日議 決將威銘 主動清 盤。就 威銘在清盤程序中進行資產分 配,中國法規有若干 限 制,然而任何 情 況,威銘董事局 有意仍將存 款存於財務 機構作為 儲蓄存 款,直 至完成清盤為 止。本公 司截至二零零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務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 之年報均已就存款作披 露。
當存款首 次存放於財 務機構時,根據當時適 用之創業板上 市規 則,財務機構並非 x公司之關連人 士。自二零 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章之修訂生效 後,由於財務機構為威銘一名主要股東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 前稱五礦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持有威銘 50%權益 )之聯繫 人,故財務 機構成為本公司之關連人 士。因此,根據經修訂之創業板上市規則,自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存款屬於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 易( 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此 外,由於存款超過本公司於二零零二 年六月三日作出存款當日之有形資產淨值 25%;而存款於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財務年度之有關百分比率超過 8%,據此本公司應就存款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 17.15條之 披 露規 定。
由於未有覺察創業板上市規則之修訂,本公司並不知悉財務機構已成為經修訂創業 板上市規則所指之關連人 士,因此未有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35條之有關規定,就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個月期間 之持續關連交易作出申報及徵求股東批 准。基 於 存款之性 質( 作為存於 財務機構並收取市場利息之存款),威 銘從來無意以存款向財務機構提供墊 款。本 公司因此認 為,且 仍一直認為存款不應視作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條所界定給予實體 之墊款。然而,聯交所並不同意董事局上述之觀 點,認 為存款屬於給予實體之墊款,而本公司應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條之披露 規 定。
當本公司 得悉該遺漏 後,已採 取補救行 動,盡快透過本公 佈披露該 持續關連交易 之相關資 料。本公司之監察主任已 採取行 動,加 強內部規章監督程序,包括審閱所有本公司將進行而可能屬於須予公佈或關連交易之潛在交易、審閱現時或將會與本公司 進行交易之交易方是否屬創業板上市規則所指之本公司關連人 士,以 及加緊留意創 業板上市規則所作之新修 訂,以避免日後發生同類違規事 件。
存款作為持續關連交易一直並將繼續在一般日常業務中根據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由於存款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續 期,而存款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持續關連交易適用 之百分比率並不超逾 2.5%,故此存款於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屬於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34條之持續關連交易,據此當存款協議續期時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章之申報及公佈規 定。
1. 緒言
x公司間接持有 50%權益之附屬公司威銘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起將存款存放於 財務 機 構。最 初,存款 以定期 存款置 存於財 務機 構,初 步存款期 為七 天;及 後自二 零零四年一月五 日,存 款期延長至一年直至二零零六年一月四 日。x x已於二零零 六年一月五日將存款由定期存款改為儲蓄存款。存款按人民銀行當時適用之利率計息一直存放於財務機 構。威 銘董事局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議決將威銘主動清盤。就威銘 在清盤 程序 中進行 資產分 配,中 國法 規有若 干限 制,然 而 任何情 況,威銘董事局有意仍將存款存於財務機構作為儲蓄存款,直至完成清盤為止。本公司截 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務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九個月之年報均已就存款作披 露。
當存款首次存放於財務機構時,根據當時適用之創業板上市規 則,財 務機構並非本 公司之關 連人 士。自 二 零零四年三月 三十一 日創業板上市 規則第 20章之修訂生效 後,由於財務機構為威銘一名主要股東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 前稱五礦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持有威銘 50%權益)之 聯繫 人,故 財務機構成為本公司之關連 人士。因此,根據 經修 訂之創 業板上 市規則,自 二零零 四年三月 三十 一日起,存款屬於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此外,由於存款超過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作 出存款當日之有形資產淨值 25%;而存款於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 度之有關百分比率超過 8%,據此本公司應就存款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條之 披露規 定。
由於未有覺察創業板上市規則之修 訂,本 公司並不知悉財務機構已成為經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所指 之關 連人 士,因此未有遵守創業板上市規 則 第 20.35條之有關規 定,就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期間之持續關連交易作出申報及徵求股東批 准。基於存款之性 質( 作為存於財務機構並收取市場利息之存款 ),威 銘從來無意以存款向財務機構提供墊 款。本公司因 此認 為,且 仍一直認為存款不應視作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條所界 定給予實體之墊 款。然 而,聯交所並不同意董事局上述之觀 點,認為存款屬於 給予 實體之墊 款,而本公司 應遵守創業板上市規 則第 17.15條之披露規 定。
當本公司得悉該遺漏 後,已 採取補救行 動,盡 快透過本公佈披露持續關連交易之相 關資 料。本 公司之監察主任已採取行 動,加強內部規 章監督程 序,包括審閱所 有本 公司將進行而可能屬於須予公佈或關連交易之潛在交 易、審 閱現時或將會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交易方是否屬創業板上市規則所指之本公司關連人 士,以 及加緊留意創業板上市規則所作之新修 訂,以避免日後發生同類違規事 件。
存款作為持續關連交易一直並將繼續在一般日常業務中根據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由於存款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續 期,而 存款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持續關連交易適用之百分比率並不超逾 2.5%,故此存款於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 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屬於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34條之持續關 連交 易,據此當存款協議續期時須遵守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章之申報及公佈規 定。
2. 持續關連交易
x公司附屬公司威銘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起將存款存放於財務機 構。最 初,存款 以定期存款置存於財務機 構,初步存款期為七 天;及 後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五 日,存款期延長至一年直至二零零六年一月四 日,其 於各到期日自動續期,除本公司另行 通知終止協議為止。xx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將存款由定期存款改為儲蓄存款。存款按人民銀行當時適用之利率計息一直存放於財務機構。該持續關連交易現 時受存款協議規 範,存款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如 下:
日 期: 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
存款金 額: 人 民 幣 16,000,000元( 約 15,385,000港元)
利 率: 根據訂立存款協議當時人民銀行適用之利率釐定
存款協議一直有 效,直至威銘提取存款為 止。存款是 威銘之股 本。由於本公司 須諮 詢合營夥 伴( 即威銘其他股東 )並 尊重合營夥伴有關存款之存放地點之意 向,因 此當本公司知悉有關違規時,威銘並無即時從財務機構取回存款。威銘董事局於二零 零六年三月一日議決將威銘主動清 盤。就 威銘在清盤程序中進行資產分配,中國法 規有若干限 制,然 而任何情況,威銘董事局有意仍將存款存於財務機構作為儲蓄存 款,直至完成清盤為 止,而現時預期清盤將可於二零零七年底前完 成。
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務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之年報均已就存款作披 露。
3. 持續關連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兩個財務年度持續關連交易之建議全年上限
鑑 於財務 機構 之業 務 是( 其 中包 括 )向其 集團 其他 成員公 司 而非任 何其 他公 司提 供存款服 務,加 上財務機構在處理其集團各成員公司之間的交易及其賬戶間的資金轉賬時,較中國其他提供同類服務之銀行更具效率,因此董事認為繼續進行持續 關連交易符合本公司利 益。
根據持續關連交易在截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務年度及基於本公司 將財務年度年結日由三月三十一日更改為十二月三十一 日,截 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之過往金 額,董 事估計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全年上限為人民幣 16,000,000元( 約 等 於 15,385,000港元 )。
4. 披露及公佈之規定
由於持續關連交易現時之百分比率並不超逾 2.5%,據此持續關連交易在存款協議 續期時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34條之申報及公佈規 定。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務年度之持續關連交易將按下 列條款進 行:
1. 持續關連交易之全年金額不超過人民幣 16,000,000元( 約等於 15,385,000港元 );
2. (i) 持續關連交易將在本集團一般日常業務 中,並 且(a)根據一般商業條 款;或 (b)如無可供比較條 款,則根據不遜於本集團來自/給 予( 視乎情況而定)獨立第三方交易之條款進 行;及
(ii) 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存款協議進 行,並依據公平合 理之條 款,且符合股東 整體利 益。
董 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認 為,持續關連交易之條款公平合 理,且 符合股東利益。
本公司將會就持續關連交易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章所載之其他適用規 則。
5. 一般資料
x集團主要從事公益彩票及相關行業之投資及項目發展,以及提供技術、設備及顧 問服 務。
財務機構為中國註冊財務機構,業務範圍包括接受其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存款及其他業 務。
於本公佈日 期,董事局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女 士、xx先 生、xxxxx及 xx xx 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 x、xxxxx及xxx先 生。
就此公佈及僅供參考,人民幣金額乃按人民幣 1.04元兌 1.00港元的匯率換算為港 元。
6. 釋義
「 聯繫人」 | 指 | 創業板上市規則所定義 者; |
「 董事局」 | 指 | x公司董事 局,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 |
「 威 銘」 | 指 | 北京威銘商網資訊技術有限公 司,於 中國註冊成立 之公 司,為本公司之附屬公 司; |
「 本公司」 | 指 | 華彩控股有限公 司; |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 易( 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 則 )之存 款; |
「 存 款」 | 指 | 威銘存放於財務機 構,本 金額為人民幣 16,000,000元 (約 等 於 15,385,000港元 )之 存 款; |
「 存款協議」 | 指 | 威銘與財務機構訂立以規範持續關連交易之協議; |
「 董 事」 | 指 | x公司董 事; |
「 財務機構」 | 指 | 中國之註冊財務機構五礦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Minmetals Finance Company Limited),因屬威銘主要 股東之聯繫人而為本公司之關連人 士; | ||
「 創業板」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 板; |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指 | 創業板證券上市規 則;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 司; |
「 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 行; |
「 中 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 國; |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 幣; |
「 股 東」 | 指 | x公司股 東;及 |
「 附屬公司」 | 指 | 創業板上市規則所定義 者。 |
承董事局命 華彩控股有限公司 | ||
公司秘書 xxx | ||
香 港,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 |
本公佈乃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 料,各 董事對此共同及個別全面承擔責任。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 信:(1)本公佈所載 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 整,且無誤導 成 份;(2)本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而引 致本公佈任何聲明產生誤 導;及 (3)本公佈內所有意見乃經周詳審慎考 慮,且基於 公平 合理的基準及假設而發表。
本公佈由刊登日期起至少一連七日載於聯交所創業板網站 之「 最新公司公告 」頁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