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JSZC-320400-ZCCZ-C2024-0038
合同编号:JSZC-320400-ZCCZ-C2024-0038
常州市水稻产业技术集成创新中心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分包二)
甲方:常州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 乙方:江苏普融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常州中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 年 8 月 29 日
2024 年 8 月 9 日,常州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以竞争性磋商对常州市水
稻产业技术集成创新中心项目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定,江苏普融智能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常州市农业综合技
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江苏普融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合同标的内容
1.货物名称:详见分项价格表;
2.货物数量:详见分项价格表;
3.货物质量:产品配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
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
4.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5 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且经甲方验收
合格,如不能如期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价款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精米机 | 青岛聚创 | JC-LTJM-20 99 | 1 | 台 | 1990.00 | 1990 |
2 | 糙米机 | 青岛聚创 | JC-JLG | 1 | 台 | 2960.00 | 2960 |
3 | 电子天平 (百分之一) | 佑科 | YP5002 | 1 | 台 | 1490.00 | 1490 |
4 | 近红外分析仪 | 九光科技 | DA60 | 1 | 台 | 228600.00 | 228600 |
5 | 谷物水份测量仪 | 维科美拓 | LDS-1G | 2 | 台 | 5970.00 | 11940 |
6 | 植物冠层分析仪 | 北京 星视图 | XST-LAINet | 1 | 台 | 159000.00 | 159000 |
7 | 手持式叶绿素荧 光测量仪 | 青岛聚创 | JC-HC-300 | 1 | 台 | 19900.00 | 19900 |
8 | 茎秆强度测定仪 | 托普 | YYD-1A | 1 | 台 | 5970.00 | 5970 |
9 | 超低温冰箱 | 中科美菱 | DW-HL340G | 1 | 台 | 49800.00 | 49800 |
10 | 分样器 | 青岛聚创 | JC-HG | 1 | 台 | 980.00 | 980 |
11 | 样品粉碎研麿仪 | 青岛聚创 | JC-FW-100 | 1 | 台 | 1990.00 | 1990 |
12 | 电泳仪 | 北京六一 | DYCP-31E | 1 | 台 | 8900.00 | 8900 |
13 | 离心机 | 正基 | TDL-5G | 1 | 台 | 9910.00 | 9910 |
14 | 便携式土壤温湿 度仪 | 青岛聚创 | JC-TR-4G | 1 | 台 | 9910.00 | 9910 |
15 | 土壤采样器 (动力土钻) | 青岛聚创 | JC-RTTC-10 | 1 | 台 | 9960.00 | 9960 |
16 | AR 智能病虫害调 查眼镜相机 | 镜知侬 | JHAR1-1.05 | 3 | 套 | 24900.00 | 74700 |
合 计(元) | 598000 |
1.本合同总价为:¥598000 元(大写:xx玖万捌仟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如下表(可作为附件):
四、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付款方式: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后一次性付清;
2.发票开具方式: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款项相对应的税务正式发票,甲方收
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按报账程序向乙方一次性转账付清。
五、设备装卸、运输和堆放等要求
1.货物的运输及现场装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堆放时应避免撞击,严禁抛投。
3.成批运输、堆放时应分层交错排列,并予捆扎。
4.因运输、粗糙装卸等原因造成油漆脱落,乙方应负责派人修补。
5.乙方负责保管、看护进场的设备及附配件直至验收合格。
6.乙方负责设备配件等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处理,直至验收合格,以免受损。
7.无论调试期间或保修过程中,乙方负责及时清理垃圾。六、质量与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产品及服务;产品配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所有货物交货完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不符合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应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据有关清单进行验收。货物的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及包装;所有设备和附(配)件应符合其规定的性能,无瑕疵和缺陷,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明确的生产制造厂商。成交供应商对质量问题负责包退、包换和包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验收标准:按本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及行业相关标准为准。
七、售后服务
1.质保期:免费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质保期由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2.伴随服务(包括售后服务):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 2小时以内响应,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需更换设备或送修,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解决。
3.乙方应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保修期xx乙方原因导致其余各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5.因甲方使用不当引起的问题,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6.质量保修期内,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必须予以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货物。
7.货物质量保修期内除人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包换。八、质量保证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规定进行供货,并对其质量负责。
2.乙方负责供货的材料,其品牌规格等必须与分项报价表一致,不得以次充好,并提供产品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材料性能及技术指标应达到招投标文件约定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质量验收标准。
3.乙方负责供货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甲方要求,根据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报告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按本批次同规格价格的两倍进行处罚。
4.甲方、乙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由三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乙方在供货中,如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实,每项次处以 10 万元罚款给甲方,该罚款从当期应付款项中扣除。
6.三个月内发现不合格品或材质与封存的样品不符的无条件退货,所发生的拆、包、运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履约验收
1.甲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如果与文件规定不符,在质量及感官标准上有明显差异的,将判定所供货物采购及安装不合格。
2.对货物安装验收不合格时,投标供应商应予以免费调换,直至符合规定,采购人不承担因调退货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如因货物采购及安装产品质量给采
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直接损失费用。十、保密要求
1.由甲方收集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十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义务:
1.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十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二)乙方义务:
1.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本项目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工作质量满足相关验收标准。
3.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成交供应商)(盖章):
常州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 江苏普融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xx 代理人:
电 话:0519-81662686 电 话:0523-8699129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永安支行
账 号: 账 号:527474795060
单位地址:xxxxxxxxxx 000-0 x 单位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
中心村
日 期: 日 期:
合同备案
代理机构(盖章):日期:
地址: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 00 x 1903 常州中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电话: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