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出租案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主辦機關: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甲方」)民間機構: (以下簡稱「乙方」)
為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出租案,雙方同意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之規定,將甲方現有之農產品展售中心出租給乙方營運管理,營運期間屆滿後歸還甲方。雙方同意以下之條款:
第一章總則
1.1 契約文件
1.1.1 契約文件包括如下: 1.本契約。
2.投標須知及其附件。
3. 乙方於 98 年 4 月☐☐日所出具之切結書。 4.乙方營運計畫書。
1.1.2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x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並得互為補充、解釋。如有衝突,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同第 1.1.1 款之排列順序。
1.2 名詞定義與解釋
1.2.1 本契約各標題僅為標示方便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1.2.2 本契約所用名詞或簡稱,其定義如下:
1.本案:指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出租案。
2.本基地:指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附圖一)。
3.經營不善: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於公共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上違反法令或本契約及其附件之約定,或有重整、破產、裁
定解散、清算等顯無能力繼續經營之情形。
4.本契約書中,甲方為委託單位之簡稱,乙方則係指得標廠商之簡稱。
第二章承租者之權利義務與期間
2.1 承租者之權利與義務
甲方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之規定,提供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委託乙方營運,其所有權及其他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但乙方仍應負責維護管理;另農產品展售中心xx綠地(附圖二),乙方亦須負責平日的清潔、澆水及必要之綠美化。
2.2 承租期間
2.2.1 本契約之承租期間為 3 年,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年 月 日止。
2.2.2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雙方應於簽約後 10 日內完成出租標的物之點交。
2.2.3 乙方應於合約起始日開始營運。合約存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乙方無法營業時,得依實際停業日數扣除租金。
2.3 出租標的物
出租標的物包括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現有土地、建築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
2.4 出租範圍
出租範圍包括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樓地板面積 403 平方公尺。
2.4.1 利用承租標的物辦理或提供服務
乙方提供(1)展售台灣農產加工產品(含生鮮農產品)。(2)銷售簡
餐、飲料。
2.4.2 其他經甲方同意事項。
2.5 優先訂約
2.5.1 乙方如依契約第七章營運績效評估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日半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 1 次,期間以 3 年為限,最多續約 2 次,
委託期間合計最長以 9 年為限。xxx於出租期間屆滿日前半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權利。
2.5.2 乙方申請繼續訂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訂約之條件者,乙方得以原契約內容優先訂約,但就租金及回饋金,應依訂約當期與續約當期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依據,上述物價指數以算術平均法計算之,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契約期滿前 4 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權,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2.6 權利處分之限制
2.6.1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為改善計畫或適當措施所需,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為一部或全部之轉讓、出租、變賣、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2.6.2 乙方因經營本基地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如為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一部或全部轉讓、出租、變賣或設定負擔,如有違犯,應受民刑事之訴追。
2.7 設施使用原則
2.7.1 本場地僅供經營(1)展售台灣農產加工產品(含生鮮農產品)。(2)銷售簡餐、飲料。(3)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服務項目,乙方並應向相關單位申請營業登記手續。
2.7.2 甲方因公務需要及教學研究業務,致需使用場地及設施,在不影響正常運作下,乙方應無償提供使用,惟甲方應於 15 日前告知乙方。
2.7.3 乙方於契約期滿應將場地及設備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乙方遷出後,如遺留任何物品未搬者,視同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自行雇工處理,其費用由甲方自履約保證金中自動扣抵,乙方不得異議。
2.7.4 契約期間乙方之設施使用應遵守政府法令,如有違背情事,應由乙方負責。
2.7.5 乙方在經營本基地與養護園區時,均應接受甲方人員督導、檢查。
第三章 承租者應履行及負擔事項
3.1 營運資產之點交
3.1.1 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詳參預計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附件一),但實際點交之財產及物品仍以點交時現況為準。點交由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依使用現況一次或分批辦理點交,現況如有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如未註明者視為無瑕疵。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3.1.2 甲方點交予乙方之財產及物品,除消耗品以外,乙方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契約期滿時繳回之。。
3.2 乙方應負擔事項
3.2.1 乙方應自負盈虧管理、維護甲方所交付之所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並應負擔受託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
(包括並不限於地價稅、房屋稅)、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3.2.2 承租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設備,其衍生之各項清潔、維護、保養、修繕、保管、保險、水電、瓦斯、電話、消防、建物安檢、污水排放標準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於點交完成後概由乙方負擔。
3.2.3 如乙方因業務需求所增加之後續投資設備項目,屬國有財產分類中之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投資,或須變更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者,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自費辦理,於施作完成後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 3 份,並附修改後之電腦圖檔送甲方備查。其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安全、建築管理、環保等相關法令者,乙方應依規定自行完成相關申辦手續,其所衍生之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3.2.4 如甲方交付之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設備,有任何乙方認為設計不完善之處,乙方得提送改善計畫予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依第 3.2.3 條辦理。
3.2.5 乙方於承租期間如使用專利品、專利性施工方法或他人之著作權者,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負擔所生風險及費用。
3.2.6 甲方於各出租標的物設置水、電錶(設置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須負責承租範圍內所有供水、電系統之維修(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並正常提供承租範圍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電力。
3.2.7 乙方在承租範圍區內之水、電費,以每月抄表計費支付。
3.2.8 乙方自行向電信局承租所需之電話及網路系統,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3.2.9 乙方之垃圾應確實作好分類,交由甲方代為集運,若乙方未作好分類,依第十章程序辦理。
3.2.10 乙方之人員、車輛進出本校須依照甲方之管理規定,並配合甲方臨時管制措施。
3.3 營運之限制事項
3.3.1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員工制服、xxx、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如須使用甲方之校徽或名稱時,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使用。
3.3.2 乙方如欲於承租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 1 個月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應遵守法令及相關安全之規定。
3.4 營運開始日及營業日
3.4.1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日起 30 日內開始對外營運,並至遲於營運開始日前 7 日,以書面通知甲方,若未如期營運,違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 仟元。
3.4.2 乙方應全年無休,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違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2 仟元。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於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得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經營,但仍應依第四章之約定繳付租金予甲方。
3.4.3 甲方因政策或其他重大校務需要,需使用乙方營業區域之一部或全部時,乙方應予配合。乙方若因此而有所損失,得按停止營業區域之比例向甲方請求減收租金。
3.5 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3.5.1 自完成點交之日起,乙方應依國有財產法、行政院頒定事務管理手冊
等相關規定及甲方要求之格式,將點交後尚未報廢之財產及物品,製作財產及物品清冊,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送交甲方。
3.5.2 承租期間內,甲方得就交付之財產及物品實施每年 1 至 2 次盤點,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盤點。
3.5.3 承租期間內,甲方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達最低使用年限 者,乙方應通知甲方確認是否辦理報廢或繼續由乙方代為管理,經甲方書面同意報廢後,由甲方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未奉核定前,乙方仍應負保管責任;報廢後,該財產及物品由甲方自行處理。
3.5.4 乙方因業務需求自行添購之財產、物品或設備,其所有權歸屬乙方,乙方應自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償金或費用;乙方因業務需求增加之房屋建築、機電系統、系統功能或其他附著於建物不可分離或分離有重大困難者,於施作完成後,其所有權因添附無償歸甲方所有,其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有權歸屬甲方者,乙方亦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金或費用。
3.5.5 承租期間內,乙方代為管理之各項設施、財產或物品,乙方應善盡管理及保管之責,並隨時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如因而發生事故或有毀損或短少,乙方應依時價負回復原狀或賠償相當回復原狀所生費用之責任。
3.5.6 有關本基地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所有損害及一切費用(包含證據保全、律師費、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3.5.7 承租期間內,甲xxx購各項財產及物品,乙方同意無條件依本契約約定辦理點交、保管及保險,並負責管理維護,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增加之保管維護或其他費用。乙方亦不得片面要求甲方辦理增購財產、物品或設備。
3.5.8 本約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有財產法、行政院頒定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3.6 營運之分包廠商
乙方若因經營項目特殊有分包之必要時,得經甲方同意後分包,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即將經營項目分包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依第十章之約定終止本契約。乙方需約束其分包廠商遵照本契約之約定,若乙方之分包廠商違反本契約,視同乙方違約。
3.7 保固契約
x基地之建築物、相關設備、各項機電設備或財物等之保固,如仍在其他廠商之保固期限者,由該廠商負之保固責任者,乙方應通知甲方請求該廠商辦理保固,並應協助甲方監督該廠商之執行成效。
3.8 監督
一、甲方得指定人員隨時瞭解乙方使用土地、建築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之狀況,乙方不得拒絕,惟甲方事先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應按本契約之規定,定期提送各項財產及物品清冊,與營運相關之報表及文件,送甲方備查。
3.9 營運之要求
3.9.1 乙方經營管理應符合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所示之功能規範要求。
3.9.2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後 30 日內,提出修正後之營運計畫書、以及農產品展售中心相關設施維護計畫書,送交甲方審核同意後,據以執行。
3.9.3 乙方應確保其經營管理,符合甲方所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書、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各項規範與要求。
3.10 緊急應變計畫
一、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後 1 個月內,應研擬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及通報甲方之系統與方式,提出通報計畫送甲方備查。其後若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 15 日內提送甲方備查。乙方應按備查之計畫辦理,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二、如發生緊急事故或意外,有影響農產品展售中心設施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時,乙方應採取封閉、疏散、搶救、復原、賠償或其他適
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乙方並應於事故或意外發生後 1 小
時內向甲方報告,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立即遵照辦理。
3.11 產品管理
3.11.1 乙方對於其所出售之農產加工產品(含生鮮農產品),應確保其符合食品衛生管理之法令,不得有標示不實或成份有害人體、衛生不佳之情形,並不得違反其他保健食品或其他相關法令。
3.11.2 乙方販售之簡餐、飲料應符合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服務人員應保持清潔,並應對於使用瓦斯、酒精類可燃性物質之使用受過相當之講習且有書面可證,乙方並應配備足夠之急救及滅火器材。
第四章租金及回饋金
4.1 金額
自乙方營運日起至承租期間屆滿止,乙方於經營期間每年應繳付租金
新台幣□□萬元、回饋金新台幣□□萬元。
4.2 租金及回饋金繳納方式
4.2.1 租金繳納方式
乙方租金採月繳方式,需於每月十日前,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
4.2.2 回饋金繳納方式
乙方回饋金採半年繳方式,需於每半年契約最後一月 10 日前,向本校
總務處出納組繳納,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
4.3 租金及回饋金遲延給付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繳納租金及回饋金者,每逾 1 日,應分別按照月租金百分之二及年回饋金百分之二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經甲方催告 3 次,或乙方逾期 3 個月仍未給付,甲方得逕依第十章之約定終止本契約。
4.4 公司組織與營業項目變更之通知
乙方之公司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內容有變更
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後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甲方。
第五章履約保證金
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
本案之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 10 萬元整。
5.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5.2.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之簽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以確保本契約之履行。
5.2.2 繳納方式及格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甲方認可之方式。
5.3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經承租人履行一切義務完畢,並扣除積欠及相關必要之費用,及應負賠償金後,餘額一次無息退還。
5.4 履約保證之期限
乙方履約保證之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後 6個月為止。
5.5 履約保證金之更換
5.5.1 乙方若以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有期限規定之保證金方式繳交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限應為 3 年 6個月以上,其保證期限屆滿時,乙方應於有效期限前繳交更新後之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保證金格式以替換。乙方未於有效期限 15 日前更換保證金者,甲方得以違約論,依舊履約保證金之約定為實行之行為,至乙方提出新的保證金取代為止。
5.5.2 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期限,如有未能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資產返還後 6個月之情事者,應延長至前開期限屆滿時。
5.6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有不完全履約、遲延履約、承租期間需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致
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應於 1 個月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第六章保險
6.1 保險範圍
6.1.1 除法律規定之強制保險外,乙方另應分別於承租期間,由乙方投保並維持下列各項保險:
一、雇主責任險
二、應依中華民國法規如勞基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退休撫卹法等為其員工辦理各項保險。
三、火險
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所有資產,併入甲方年度辦理之全校整
體火險,乙方應依契約書 3.2.2 按其承租範圍及期間比例分攤費用。
四、保險理賠金 300 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6.1.2 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如係可歸責乙方之因
素所致,概由乙方負擔。
6.2 保險單
乙方依第 6.1.1 條所載之投保各類保險之保險單正或副本及收據之副
(影)本,應於簽訂後 30 日內送甲方備查。乙方並應逐年將保險單及
繳費收據副本各 1 份送甲方收執備查。
6.3 保險理賠後有關回復原狀之負擔
6.3.1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保險事故發生者,乙方同意甲方得為必要之修復,如保險金不足因應修復費用者,其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負擔。
6.3.2 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保險事故發生者,則雙方應同意依第八
章之程序,議定善後處理事宜。
6.4 乙方未依規定投保之責任
乙方訂約後,需於營運前辦妥契約中各項保險約定,方得以正式營運。如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
險期間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以填補損害之理賠者,乙方應負擔所有損失及損害賠償(包含證據保全、律師費、裁判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營運績效評估
7.1 營運績效評估
一、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甲方應設置評估委員會辦理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營運績效之評估,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會計年度結束後辦理乙次。乙方應於每會計年度屆滿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及財務報表提送甲方,甲方應於乙方提送相關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評估作業。
二、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一)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是否違法、違約、經營效率、設施維護情形、顧客滿意度、環保及安全衛生等,各項目評估標準及分配詳附件五所示,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
(二)甲方如擬調整標準及分配者,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自下一年
度開始實施。三.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一)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15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
予甲方或經甲方指定之各委員。
(二)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要求查閱乙方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三)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四)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合計70分以上者為及格。惟當年度內如乙方就某一單項評估項目曾收受甲方依本契約第十章出具違約通知達3次以上,該
單項應為不合格。全部評估項目乙方全年各單項累計收受之違約通知達3次(含)以上者,該年度之分數應為不合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如乙方該年度之評分未達70分者,甲方得命乙方限期改善。
7.2 營運績效良好
如乙方於營運期間之評分為80分(含)以上者達2年以上,且營運最後一年經甲方平時考核無重大過失或違約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如乙方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依本契約第2.5條規定向甲方申請優先訂約。
第八章爭議解決
8.1 協商
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
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以下列方式解決之。
8.2 仲裁
8.2.1 協商不能解決之爭議,就該法律關係,任一方認為有必要時,得提付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
8.2.2 提付仲裁時,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中華民國嘉義市進行仲裁。
8.3 民事訴訟
x契約法律關係若有協商不能解決之爭議,而有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4 爭議發生後之履約
8.4.1 本契約與爭議無關或不受爭議影響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雙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8.4.2 乙方因爭議而自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義務及責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9.1 定義
9.1.1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天災、事變等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
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9.1.2 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除不可抗力情事外,有下列二種情形,亦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件及狀態,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因法規變更、政府機關之行政命令、處分、作為或不作為或決策或
經濟情勢之重大改變,致對乙方之營運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響。
2.其他性質上不屬不可抗力,而經雙方或合意認定係除外情事者。
9.2 通知與認定程序
9.2.1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時,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9.2.2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第 8.2.1 條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雙方同意遵守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任何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時,儘量先行協商補救措施。
9.3 認定後之效果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
延責任。但雙方得協商延展特定行為之履行期間。
9.4 損害之補救
9.4.1 遇不可抗力(如颱風、水災、土石流及地震等)或除外情事,乙方必須配合甲方之應變措施並視需要停止營運。如乙方遭受重大損害,甲方得酌減租金並協助乙方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 式。
第十章違約之處理程序
10.1 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
乙方於承租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 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選擇下列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要求限期改善。
2.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或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3.情節重大時,終止本契約。
10.1.1 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程序
1.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缺失之具體事實。
(2)改善缺失之期限。
(3)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乙方於期限內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甲方得代為執行改善,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10.1.2 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之程序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 約金每件每日新台幣 500 元,有持續之情形者,得按日連續懲罰至改善為止。乙方不按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者,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0.1.3 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程序
1.乙方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雖改善而未達甲方要求之標準,影響營運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2.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通知乙方:
(1)得中止全部或一部營運之事由。 (2)中止營運之日期。
(3)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
(4)中止營運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及期限。 (5)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3.「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由甲方依客觀事實,在改善缺失必要之範圍內決定之。
4.乙方經甲方要求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後,經甲方認定缺失確已改 善者,應以書面限期通知乙方繼續營運。乙方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已改善缺失者,得向甲方申請繼續營運。
第十一章契約終止
除依本契約或本章之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11.1 契約終止之事由
11.1.1 雙方合意終止
於本契約期間,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
11.1.2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得終止契約
1.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甲方得依據第
十章約定辦理,必要時並得逕行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乙方有破產或清算、稅款未繳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困難,致無法繼續
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
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
11.1.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
1.政府因政策或法規之變更,甲方得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乙方不得
異議。
2.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雙方協商後,於該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 6 個月後,若雙方就該事件及狀態之性質之認定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11.2 契約終止之程序
任一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他方: 1.終止契約之事由。
2.終止本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3.任一方擬採取之適當措施。
11.3 契約終止之效力
11.3.1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
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契約始生效力。
11.3.2 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甲方得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雙方應依第十二章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甲方得依法向乙方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及因代履行或重新招商發包所生之損害。
11.3.3 政府基於政策終止契約之效力
1.甲方應依 5.3 及 5.6 規定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2.雙方應依第十二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11.3.4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甲方應依 5.3 及 5.6 規定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2.雙方應依第十二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3.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處理。
11.4 契約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x契約之下列條款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11.4.1 第四章有關最後 1 年租金繳交之約定。
11.4.2 第五章履約保證金之約定。
11.4.3 第七章爭議解決之約定。
11.4.4 第十二章資產之返還之約定。
11.4.5 其他處理契約終止後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二章資產之返還
12.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2.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承租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 15 日內將甲方依第三章具有所有權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2.1.2 乙方如逾期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視同放棄所有 權,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2.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 6 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1 個月內,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中心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消防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2.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2.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之情形。
12.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於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2.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2.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 1 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 仟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2.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依公證法及強制執行法逕行收取金錢、收回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章其他條款
13.1 責任之豁免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任何第三人因營運本 館所衍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甲方如因 乙方而受損,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包含證據保全、律師費、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請求或要求任何賠償。
13.2 公證
x契約應經公證單位公證,所需公證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乙方若有違約情事,同意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13.3 契約之生效及修改
雙方得協議修訂或補充本契約。本契約之修訂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13.4 權力之行使
x契約甲方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契約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13.5 訴訟費用
如因乙方違約、違反法令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對乙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任何訴訟或強制執程序、甲方勝訴時有權向乙方請求因該等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及律師費。
13.6 組織變動或管轄權變動
甲方如因組織變更或管轄權變動,致本契約之甲方名義有所變更時,乙方同意配合換約,不得為任何異議。
13.7 準據法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契約之訂立、修改、效力、
履行與解釋,悉依中華民國法令。
13.8 契約條款之可分性
x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惟無效部份對本契約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亦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13.9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13.9.1 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他方之通知或文件、資料,均應以書面雙掛號信函或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並於他方收受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
地址:嘉義市學府路 300 號
乙方:地址:
13.9.2 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13.9.1 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變更地址,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時,視為於寄發時業已合法送達他方。
13.10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附件一: 國立嘉義大學農產品展售中心財產清冊
1. 3.4 尺、5.0 尺冷凍櫃各壹台。
2. 雙門冷藏櫃、三門冷藏櫃各壹台。
3. 冷氣機(30RT 氣冷式)兩部。
4. 個人電腦(含燒錄器)壹台。
5. 條碼列印機壹台。
6. 條碼讀取機壹台。
7. 標價顯示器壹台。
8. 專業進、銷貨軟體壹套。
9. 專業會計軟體壹套。
10. 錢櫃(收銀機)壹台。
11. 電錶壹組。
附件二:農產品展售中心相關設施維護需求書
一、有關管理維護範圍之各項管理維護基準如下:
(一) 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詳如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附件三)
(二) 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詳如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附件四)
(三) 其他未敘明項目之維護基準,依甲方要求之維護基準或通常之方法辦理之。
二、乙方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線設施維護等作業除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委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從業者辦理,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施工作業,及指派合格人員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有違反或乙方工作人員於工作中發生任何意外、傷亡及損害,概由乙方自負全責,並自理賠償,與甲方無涉。其所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消防、衛生及環保等法令標準,且不得損傷非作業範圍之既有設施。
三、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對於履約品質應依照本需求書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且作成紀錄。乙方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線維護工作所需各項自主檢查及工作報表之格式,均由乙方設計,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於定期檢查或施作完成後,填具各項工作紀錄表留存供甲方隨時查驗。
四、乙方應對其維護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
任。乙方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五、乙方應依法對各項設施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有違反,其罰鍰及限期改
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使用之清潔劑及保養劑,均應符合環保及衛生標準,且不得損傷原
有材質。
七、甲方監督乙方辦理建築物維護、機電設備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工作,如發現有未依維護標準辦理或作業品質不符標準情事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如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合甲方要求
者,每項每次罰新台幣 5 仟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累罰至改善完竣為止。八、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委由其他廠商承包與本館有關之其他工程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
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當事人依民事程序解決。
九、本需求書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附件三 農產品展售中心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
一、 乙方對於甲方出租標的物之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應即時修復。
二、 如發生xx颱風侵襲、三級以上地震及洪水爆發等重大災害時,乙方應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緊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甲方,如有損壞應立即維護補強。
三、 有關建築物之零星或普通損壞,乙方應於甲方所定之期限內立即修復完成;嚴重或範圍較大損壞,若無法即時修復時,乙方應於雙方協議時間內修繕完成,維修作業所需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 其他未敘明場所或項目之修繕維護標準,依甲方要求之修繕維護標準辦理,修繕維護標準如因業務需要致需調整時,由雙方協議修訂之。
五、 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表如附件三 A:(維護期間為"定期"者,由乙方自行訂定適當維護頻率)
附件三A 農產品展售中心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 | 目 | 維護期間 | 維 | 護 | 標 | 準 | 備 註 |
本館廁所 | 定期 | 牆面定期清洗,並隨時保持乾淨及管路暢通。 | |||||
各欄杆 | 定期 | 擦拭上油保養一次、髒污隨時清 除,鏽斑及毀損即時修復處理。 | |||||
全區門、窗、玻璃、紗窗、百葉窗、窗簾布 | 不定期 | 安全門、門框、金屬門框保養一次,常保乾淨明亮,必要時應上油保養,若有紗窗則應定期清洗。 | |||||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 | 依有關法令規定 | 隨時維護其安全。並配合甲方依相關法規向主管機關申報。 | |||||
建築物及其附屬機具設施 | 每年 | 實施定期維護保養一次,並將維護保養紀錄留存備查,如有毀損,應立即維修。甲方得不定期派員實施檢查,如遇應改善維護事項,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修復完成。 | |||||
窗戶玻璃 | 每年 | 全面清洗一次。 | |||||
建物外觀木結構、木造牆板及木棧道 | 每三年 | 每三年保養一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 |||||
綠化植栽 | 不定期 | 花木、草皮及植栽等應適時澆水, 定期修剪。 |
附件四
農產品展售中心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一、「維護標的」為農產品展售中心所屬機電、空調、消防、給排水、照明
燈具(含認養區域)及其他相關設備(另詳財產及物品清冊)。
二、乙方負責「維護標的」之監視、管理、操作、保養、維護、緊急事故處理等各項工作事宜,使維護標的保持正常運轉並維持良好之使用狀態,且均應達到各設備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三、乙方執行各項機電設備管理、操作、保養、維護、測試、緊急搶修、工具、儀器、零件、耗材、規費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電力供電設備、消防設備及其他機電設備,乙方應依法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違反相關規定,其罰鍰及限期改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五、定期修繕維護保養基準表如下附件四 A:(維護期間為"定期"者,由乙方自行訂定適當維護頻率)
附件四A 農產品展售中心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表
項 | 目 | 維護期間 | 維 | 護 | 標 | 準 | 備 註 |
空調系統 | 定期 | 岀風口、濾網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清 潔。 | |||||
低壓電力設備 | 定期 | 派員巡視、檢視各主要高低壓設備 運轉狀況。 | 依電工相關法規辦理 | ||||
低壓設備 | 定期 | 以儀器檢測絕緣電阻、供電線路、 控制線路清理及各接頭接點檢查。 | |||||
給、排水設備 | 定期 | 全區常保暢通不積水、不阻塞、無 蚊蟲及異味。 | |||||
消防設備及緊急廣播系統 | 定期 | 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及保養修復。 | 檢測、修復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 ||||
污水處理槽 | 定期 | 定期保養及清除。 |
附件五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項 次 | 項 目 | 權重 | 標 準 | 分 數 | 備 註 |
1 | 營業項目 | ○﹪ | 是否有違法情事 | ||
2 | 經營效率 | ○﹪ | X. 預估下年度之營運收支 B. 實際營運情形 C. 藝文相關活動之 執行度 | ||
3 | 顧客滿意度 或投訴率 | ○﹪ | A. 問卷調查之結果 B. 申訴案件之處理 是否恰當 | ||
4 | 設施維護情形 | ○﹪ | X. 是否按照經營計畫以及相關規定與標準維護設施 B. 各項維護報表填 寫情形 | ||
5 | 下年度營運計畫 | ○﹪ | X. 管理運作計畫 B. 空間調整及設設施置計畫 C. 行銷計畫 |
註: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甲方將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